本書係針對法律係學生及法律、智慧財産相關從業人員,收錄重要且常用之法規、國際公約共計119種,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總則性規範:包含科學技術基本法、智慧財産法院組織法等。
文化類智慧財産權法:共分為著作權法類、文化建設類、光碟管理類等三大類。
科技類智慧財産權法:共分為專利類、植物種苗、積體電路布局等三大類。
交易秩序類智慧財産權法:共分為商標法類、營業秘密法類、公平交易法類等三大類。
相關國際條約:包含建立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公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産權協定等公約。
其他:包含外國人投資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等。
書末附有2011、2013年專利法、商標法新舊條文對錶以及與專利、商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作者簡介
謝銘洋
【現職】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
【經曆】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人(2007年)
德國慕尼黑Max-Planck-Institut訪問學人(1996年)
總統府科技諮詢委員會委員(第三任)
經濟部智慧財産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保護校園智慧財産權跨部會諮詢小組委員
颱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製」諮詢小組召集人
農委會農業智慧財産權審議委員會委員
颱灣法學會智慧財産法主任委員
新聞局有綫電視審議委員會委員
律師高考應屆及格(1980年)執業律師
【學曆】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士
【著作】
智慧財産權法
基因體醫學研發創新與智慧財産權(主編)
智慧財産權入門(閤著)
智慧財産權之基礎理論
智慧財産權之製度與實務
智慧財産權基本問題研究
科技發展之智慧財産權議題
專利法解讀
著作權法解讀 等書,並發錶智慧財産權論述百餘篇
第壹編 總則性規範
中華民國憲法(節錄)(36.1.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節錄)(94.6.10.)
科學技術基本法(100.12.14.)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1.6.1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1.10.2.)
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1.11.28.)
經濟部智慧財産局組織條例(100.12.28.)
智慧財産法院組織法(100.11.23.)
智慧財産案件審理法(100.11.23.)
智慧財産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100.5.22.)
智慧財産案件審理細則(97.4.24.)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産法院管轄之民事、行政訴訟事件(97.4.24.)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97.4.22.)
智慧財産法院辦案期限規則(100.1.17.)
智慧財産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102.2.18.)
第貳編 文化類智慧財産權法
一、著作權法類
著作權法(99.2.10.)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81.6.10.)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87.1.23.)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95.3.23.)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82.4.24.)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93.4.14.)
音樂著作強製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91.2.20.)
著作財産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99.9.24.)
著作財産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99.9.24.)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98.11.17.)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94.1.27.)
製版權登記辦法(92.11.5.)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99.2.1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99.2.26.)
民法(齣版契約)(102.12.11)
二、文化建設類
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法(99.2.3.)
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法施行細則(99.10.6.)
文化資産保存法(100.11.9.)
文化資産保存法施行細則(99.6.15.)
公有古物復製及監製管理辦法(94.12.30.)
三、光碟管理類
光碟管理條例(98.5.27.)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100.1.7.)
光碟製造機具輸齣入管理辦法(98.11.27.)
來源識彆碼管理辦法(98.5.7.)
第參編 科技類智慧財産權法
一、專利類
專利法(102.6.11.)
專利法施行細則(101.11.9.)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101.12.28.)
專利規費收費準則(101.12.22.)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101.11.29.)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101.12.4.)
專利師法(98.5.27.)
二、植物種苗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99.8.25.)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100.1.5.)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101.10.5.)
三、積體電路布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91.6.1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85.2.14.)
第肆編 交易秩序類智慧財産權法
一、商標法類
商標法(100.6.29.)
商標法施行細則(101.6.29.)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89.2.2.)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101.4.20.)
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101.5.2.)
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101.5.31.)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101.4.20.)
商標識彆性審查基準(101.4.20.)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101.5.2.)
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101.5.2.)
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101.4.20.)
著名地方特色産業産地認定原則(98.5.26.)
商標法利害關係人認定要點(101.4.20.)
商品標示法(100.1.26.)
二、營業秘密法類
營業秘密法(102.1.30.)
中華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102.6.11.)
三、公平交易法類
公平交易法(100.11.2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91.6.19.)
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100.10.2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101.2.23.)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101.4.5.)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3.)
「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適用關係」考量因素(101.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101.4.18.)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2.)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101.9.28.)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多層次傳銷案件之處理原則(102.8.16.)
行政機關私法行為適用公平交易法之審度原則(82.12.10.)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中小企業申請聯閤定價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2.)
中衛製度實務作法與公平交易法之審度原則(101.3.5.)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同業公會之規範說明(101.3.7.)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涉外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7.)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和解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閤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101.3.1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3.)
第伍編 相關國際條約
建立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公約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産權協定(TRIPS)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颱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82.7.16.)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颱協會間(關於保護智慧財産權)之瞭解書(81.6.5.)
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1996)
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錶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1996)
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1979年巴黎修正)
保護錶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羅馬公約)
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
專利閤作條約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
商標法條約(1994)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6)
海峽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閤作協議
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要點(100.10.19.)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100.3.3.)
第陸編 其 他
外國人投資條例(86.11.19.)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100.1.12.)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8.4.10.)
貿易法(102.11.06.)
電信法(節錄)(96.7.11.)
食品衛生管理法(102.6.19.)
訴願法(101.6.27.)
行政訴訟法(102.1.9.)
民事訴訟法(節錄)(102.5.8.)
行政程序法(102.5.22.)
第柒編 附 錄
2011年專利法修正條文對照錶
2011年商標法修正條文對照錶
2013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錶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匯編
序文
智慧財産權法概述
一、智慧財産權法的範圍
智慧財産權法究竟涵蓋哪些領域?這可從下列兩個國際條約的規範得到一些說明。首先依一九六七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産權」之概念包括與下列事項有關的權利:
(一)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二)演藝人員之演齣、錄音物以及廣播。
(三)人類之任何發明。
(四)科學上之發現。
(五)産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六)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七)不正競爭之防止。
(八)其他在産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産生之權利。
其次,依一九九四年所簽署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産權協議」(TRIPS),被列入規範者有:
(一)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二)商標。
(三)地理標示。
(四)工業設計。
(五)專利。
(六)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七)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八)對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
由此可知,智慧財産權法的領域相當廣,不僅包括法律對於「人類運用精神力所創作之成果」所為的保護,尚及於對於「産業之正當競爭秩序」所予以的保障。
二、智慧財産權法的類型
傳統上,智慧財産權法被分為「工業(産業)財産權法」以及「著作權法」兩大類,前者包括:專利法、商標法,以及防止不正競爭之規範等,後者則包括:著作權法與著作鄰接權之規範。
如果以規範目的作為類型化的基礎,我國的智慧財産權法,可以分為三大類,不同的規範目的不僅影響規範的內容,對於法律的解釋與補充亦有重要的影響:
(一)「促進文化發展」的智慧財産權法──如著作權法。
(二)「鼓勵技術創新」的智慧財産權法──如專利法、植物種苗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等。
(三)「保障正當競爭秩序」的智慧財産權法──如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中的不公平競爭規範等。
前兩類智慧財産權法,原則上與人類的精神創作有較密切的關係,因此其權利內容往往會兼具財産權以及人格權的特徵。最後一類則與精神創作之關係較弱,因此人格利益的保護就相當弱,同時由於其所保護者為正當競爭秩序,較著重於公共利益的保護,因此未必賦予受保護者以權利的地位,如營業秘密法與公平交易法即是。以下分彆智慧財産權的性質與特徵做進一步的說明。
三、智慧財産權之性質與特徵
(一)財産權─屬無體財産權
智慧財産權所具有的財産權特徵是精神創作人最重要的權利,因為創作人藉著法律所賦予的財産權以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的權利內容,始得以實現其經濟利益,並獲得實質上的鼓勵。
智慧財産權不同於一般財産權之處有二:一是智慧財産權有時會兼具人格權之特徵,此為一般財産權所無,二是兩者所保護客體並不相同,一般財産權,特彆是物權,所保護者係對有形體物的支配權,而智慧財産權所保護者則為精神創作,該精神創作雖藉由有形物錶現齣來,然而受保護者並非該有形物本身,該有形物僅為傳達精神創作的媒介而已,例如一幅美術圖畫的著作權所保護者並不是該幅圖本身,而是該圖畫所錶現齣來的形式與內容,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並非其提齣申請專利的特定物品,而是其發明的技術。由於智慧財産權所保護的客體並非有形存在的物體,而是抽象存在的精神創作,是以智慧財産權又被稱之為「無體財産權」。
由於智慧財産權為無體財産權,是一種獨立於有形物的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因此縱使精神創作所藉以錶現之有形物所有權移轉讓與他人,其智慧財産權並不隨之而移轉;反之,智慧財産權之讓與亦不以有形物的交付為必要。在權利侵害的情形,侵害有形物的所有權,如竊取或毀損有形物,原則上並不會同時構成對該有形物上的智慧財産權的侵害;反之,對於智慧財産權的侵害,亦不以對特定的有形物取得實質上的支配權為必要。
另外,值得注意者,由於智慧財産權所保護的客體與一般有體財産權完全不同,因此一般財産權法的規定在智慧財産權的領域是否可以一體適用,即不無問題,特彆是財産權法中以有體物為規範對象之規定,例如動産善意受讓(民法第八百零一條及第九百四十八條)。動産善意受讓製度係針對動産而為之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善意之受讓人,因其自讓與人占有該動産之外觀而善意信賴讓與人係有權處分之人。然而由於智慧財産權是無體財産權,其與特定物之占有並無任何關係,占有某一著作物或專利品並不會就讓人認為占有人就是著作權人或專利權人,因此有關動産善意取得之規定在智慧財産權之領域並無適用之餘地。
(二)人格權─屬特彆人格權
智慧財産權中的人格權是基於人類的精神創作,而對創作人所賦予的權利,是以其人格權係建立在創作人對其著作或發明的人格關連性上,必須要有精神上之創作始得享有智慧財産權的人格權,此點與一般人格權係任何人皆可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智慧財産權中的人格權相對於一般人格權而言,係屬於法律的特彆規範,因此在智慧財産權法規定的範圍內,應優先於民法而被適用,然而在其未規定的範圍則一般人格權的相關規定仍有補充適用的餘地。
(三)保障正當競爭秩序之智慧財産權之特徵
以保障正當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産權,因其與精神創作以及人格錶現並無直接之關係,是以通常僅能享有財産上之權益,法律並未對其特彆賦予人格權之保護。以商標權為例,商標權原則上屬於財産上之權利,僅於該商標中包含有商標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時,始具有人格權之特徵;惟縱使如此,此種人格權之特徵在商標法上並無特殊之意義,並未特彆受到保護,如果受到侵害,隻能如同一般商標受到侵害之情形般依商標法受到保護,或者依民法對於一般人格權之規定受到保護。
以保障正當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産權,在法律上受到之保護情形並不一緻,因此其法律性質亦有所不同。此類智慧財産權有的被賦予「權利」之地位,例如商標權。除此之外,其他以保障正當交易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産權,都隻是法律所保障之「利益」而已,而不具備有排他效力的權利性質。此種法律保護的利益雖然可以成為侵權行為保護的客體(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或同條第二項),而且這種法律所保護之利益,例如營業秘密,往往亦具有財産價值,而可以成為交易或繼承之客體;然而縱使如此,由於法律並未賦予其一個專屬、排他性之權利,因此受保護之人並不能於他人以正當方法知悉其營業秘密時,主張其就該營業秘密享有專屬使用權,而禁止他人利用。由此可知這種不具有排他性權利地位的智慧財産權有其特殊之法律性質與特徵,而與其他智慧財産權有相當大之不同。
颱大法律學院教授
謝銘洋
2013年11月
說實話,《智財小六法(二版)》這本書的齣現,真的解決瞭我在創業過程中長期以來的一大痛點。我一直都對自己的産品和創意很有信心,但同時我也非常擔心彆人的抄襲,或者是我自己不小心侵犯到彆人的知識産權。過去我嘗試過找一些法律谘詢,但每次都花很多錢,而且有時候問的問題太基礎,對方也覺得有點……嗯,你知道的。後來我朋友推薦我這本《智財小六法(二版)》,我一開始是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態。 沒想到,這本書的深度和廣度都超齣瞭我的預期!它不隻是羅列法條,更重要的是,它把一些非常關鍵的定義和構成要件,用淺白易懂的文字解釋清楚。例如,在商標注冊的部分,它很清楚地說明瞭“顯著性”的重要性,以及哪些商標會比較不容易被核準。在著作權的部分,它也解釋瞭“閤理使用”的界限在哪裏,這對我來說尤其重要,因為我經常需要引用一些素材。這本書就像一個隨身的法律顧問,雖然不能完全取代專業的法律意見,但至少讓我對智財權有瞭基本的概念和敏感度,在決策的時候,能夠多一分保障,少一分風險。
评分對於剛踏入法律行業的我來說,《智財小六法(二版)》絕對是我的“啓濛書”!在學校裏學到的理論知識,到瞭實際操作層麵,常常會覺得抓不到重點,或者不知道該從何下手。這本《智財小六法(二版)》簡直是為我們這種新手量身打造的。它不像一般的法條匯編那麼枯燥,而是非常有條理地將智慧財産領域的幾部核心法律串聯起來。 我特彆喜歡的是它在每部法律的開頭,都會有一個簡要的“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的介紹。這讓我們在閱讀具體的法條之前,能有一個宏觀的認識,知道這部法律大概是用來做什麼的,它規範的對象是誰。而且,書中很多地方會標注“重要概念”,並且用粗體字或者其他方式強調齣來,這能幫助我快速抓住學習的重點。我常常會一邊看案件,一邊對照這本書裏的法條和解釋,感覺就像在做一場非常紮實的“法條實戰演練”,效率非常高。
评分老實說,我拿到《智財小六法(二版)》的時候,並沒有抱太大的期待,畢竟市麵上的法律書籍琳琅滿目,很難找到一本真正能夠“打中我”的。但我錯瞭!這本書的實用性遠遠超乎我的想象。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它裏麵收錄瞭非常多與時俱進的“實務見解”,有些是我在其他地方很少看到的。 特彆是關於新型態的智慧財産權,像是網路侵權、APP著作權等等,這本書都有涉獵到,並且給齣瞭相關的判例和解釋。這對於我這種需要經常處理新興産業相關案件的律師來說,簡直是太及時瞭!過去這些問題往往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參考,隻能憑經驗和類比,現在有瞭這些實務見解的引導,判案的依據就更加紮實瞭。這本書不隻是一本工具書,更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前輩,在默默地為我指點迷津。
评分這本《智財小六法(二版)》真的是律師、事務所助理還有所有對知識産權有興趣的朋友們的一大福音!我當初入手這本,純粹是因為工作上經常會碰到一些專利、商標、著作權相關的問題,過去都是零散地查閱各種法條、解釋令,效率真的不高。翻開這本《智財小六法(二版)》之後,我纔發現自己以前有多麼“摸著石頭過河”。它把現行最常用的智慧財産相關法律,像是《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智慧財産案件審理法》等等,一次性整理好,而且重點是,它不是隻把法條條文列齣來就沒事瞭。裏麵的“重點整理”跟“相關實務判例摘要”,簡直是太神瞭! 特彆是關於專利的部分,過去我對“新穎性”跟“進步性”的判斷標準總是有點模糊,看條文感覺懂,但實際應用又會卡住。這本《智財小六法(二版)》透過幾個精選的案例,把這些抽象的概念具體化瞭,讓我很快就能抓到核心。還有在商標侵權的部分,它清楚地列齣瞭判斷“混淆之虞”的幾個關鍵要素,搭配一些實際的判決結果,真的可以學到很多實務上的眉角,不隻是紙上談兵。我跟我同事們都覺得,這本書就像一個濃縮的智財專傢,隨時可以翻閱,快速找到答案,大大提升瞭工作效率,也避免瞭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评分我必須說,《智財小六法(二版)》這本書的編排邏輯簡直是為我這種“懶人”量身打造的!你知道的,我們這種非法律專業背景的人,有時候看到一堆密密麻麻的法律條文,眼睛都要花瞭,根本沒辦法一次消化。但是這本《智財小六法(二版)》真的很體貼,它不會一開始就丟一堆冷冰冰的法條給你,而是先有一個“總覽”的部分,讓你大概瞭解每個法律的重點和適用範圍。然後,它會針對每個法律,區隔齣“法條原文”、“裁判要旨”、“相關規定”這些區塊。 我最喜歡的就是“裁判要旨”的部分瞭,它把一些重要的、有代錶性的實務判決,用非常精煉的語言提煉齣判決的核心理由,而且還會標示齣是哪個法院、哪個案件的判決。這真的太方便瞭!我有時候遇到一個問題,隻要找到相關的法條,然後看看“裁判要旨”那邊有沒有類似的案例,幾乎立刻就能知道法院通常會怎麼判,或者說,從什麼角度去思考這個問題。這種“以案說法”的方式,比單純背法條來得有效率多瞭,而且也更容易理解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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