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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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國際法理學社群在近三十年來興起瞭相當蓬勃的方法論與後設理論辯論,國內學界也深受啓發。本書試圖以當今英語世界分析法理學掌門人拉茲(Joseph Raz)的法哲學論述與取徑作為綫索,來評估英語與國際學界中極為廣泛的相關討論,尤其也就拉茲為首的方法論通說進行檢討,最後並嘗試提齣看待方法論爭議中法理論圖像的一套參考架構。

  ◎本書前身之碩士論文獲頒颱灣哲學學會2012年度「南海碩士論文奬優秀奬」

法律的邏輯、曆史與未來:一本關於法治基礎的深度探索 書籍名稱:法治基石:概念、演進與現代挑戰 圖書簡介: 引言:理解法律的宏大敘事 在人類社會紛繁復雜的結構中,法律始終扮演著核心的穩定器和驅動力的角色。然而,法律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它是永恒不變的理性體現,還是特定曆史時期的權力産物?它如何從原始的習慣演變為今日高度精密的規範體係?《法治基石:概念、演進與現代挑戰》一書,並非聚焦於某一特定法律部門的操作規程,而是將目光投嚮法律現象的深層結構、曆史脈絡及其麵嚮未來的可能性。本書旨在為讀者提供一套審視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科學和規範體係的整體性框架,探討法律賴以存在的基礎和持續發展的內在動力。 第一部分:法律概念的溯源與澄清 本書的開篇,緻力於對“法律”這一核心概念進行一次細緻的解構與重塑。我們首先追溯瞭法律概念在不同文明——從古希臘的城邦律令到古羅馬法的普世性追求,再到中世紀神學對自然法的闡釋——中的流變。重點探討瞭法律規範與道德、宗教、政治權力之間的張力與融閤。 1.1 法律的本質之爭:實在法與自然法 我們深入分析瞭法律實在主義(Legal Positivism)與自然法理論(Natural Law Theory)之間的經典對峙。書中詳細闡述瞭奧斯汀、哈特等實在法大師的觀點,特彆是哈特對“承認規則”的精妙洞察,如何為現代法律體係提供瞭操作層麵的基礎。同時,我們並未止步於此,而是批判性地引入瞭德沃金(Dworkin)對實在法的挑戰,探討瞭原則(Principles)和政策(Policies)在法律裁決中的不可或缺性。這不僅僅是學理上的爭論,更直接關係到法律的權威性與正當性來源。 1.2 法律的規範性與工具性 法律既是一種描述性的社會事實,更是一種規定性的力量。本部分詳細考察瞭法律的規範性維度——即“應該如此”的命令結構。我們引入瞭分析哲學的工具,來區分法律命令(Commands)、規則(Rules)和授權(Authorizations)。同時,本書也關注法律的工具理性,即法律如何作為實現社會治理、資源分配和衝突解決的有效手段。我們審視瞭法律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個體自由等方麵的實際效能。 第二部分:法律的生命周期:從演進到體係化 法律並非靜止的文本,而是一個持續演進的有機體。《法治基石》的第二部分,將讀者帶入一個動態的視角,審視法律體係是如何在曆史的長河中自我組織和不斷適應外部環境的。 2.1 法律形式的進化路徑 本書係統梳理瞭不同法律傳統(特彆是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在法律淵源上的差異及其背後的曆史邏輯。我們探討瞭習慣法如何逐漸被成文法典取代的過程,以及判例法(Case Law)在構建穩定預期和實現法律一緻性方麵的獨特貢獻。特彆關注瞭19世紀歐洲法典編纂運動對現代國傢建構的深遠影響,分析瞭《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在理論基礎和適用範圍上的區彆,以及這些區彆如何塑造瞭不同地域的社會關係。 2.2 法律解釋的藝術與科學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解釋。本部分是本書的重點之一,它探討瞭不同的解釋進路:文義解釋(Literal Interpretation)、體係解釋(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曆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和目的解釋(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我們詳細分析瞭諸如“原作者意圖論”和“活的憲法論”等在解釋學上的衝突點,並討論瞭法官在解釋過程中所麵臨的自由裁量權邊界問題。我們認為,解釋不僅僅是發現意義,更是對現有社會價值的再創造和未來價值的預設。 2.3 法律與社會互動的反饋機製 法律的有效性依賴於社會對其的接納程度。本書考察瞭法律的社會基礎,討論瞭法律的“接受度”和“閤規成本”。當法律規定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産生嚴重背離時,法律的效力會如何被削弱?我們通過跨文化案例研究,揭示瞭法律的“文化適應性”在製度移植和改革中的關鍵作用。 第三部分:現代性的挑戰與法治的未來圖景 進入第三部分,我們將視角轉嚮21世紀,探討全球化、技術革命和新的政治思潮對傳統法治觀念構成的衝擊。 3.1 全球化時代的法律主權與跨國治理 隨著國際貿易、信息流動和環境問題的日益復雜,傳統基於民族國傢的法律體係正麵臨前所未有的壓力。《法治基石》審視瞭國際法、區域性法律組織(如歐盟法)對國傢主權邊界的滲透與重塑。我們探討瞭“軟法”(Soft Law)的興起及其在填補硬性法律真空方麵的作用,以及在麵對跨國公司和網絡空間治理時,傳統立法權力的局限性。 3.2 技術、數據與法律的邊界重構 人工智能、大數據和生物技術的飛速發展,正在挑戰我們關於“主體性”、“責任”和“隱私”的傳統法律框架。本書深入分析瞭算法決策的“黑箱”問題對正當程序(Due Process)原則的潛在威脅,以及對知識産權法在新媒體環境下的適用性危機。我們探討瞭未來法律體係如何吸納技術工具,以實現更精準、更及時的社會規製,同時避免技術對個人權利的過度侵蝕。 3.3 法律的倫理迴歸與公共理性重塑 麵對日益碎片化的社會共識,本書的最後一部分呼籲對法律的倫理基礎進行重新審視。我們討論瞭正義(Justice)概念在後現代語境下的復雜性,探討瞭法律如何承擔起維護社會基本正義、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責任。這包括對程序正義、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的係統性考察,並強調法律的最終目標仍在於構建一個理性、包容且可問責的公共領域。 結語:對法治事業的持續承諾 《法治基石:概念、演進與現代挑戰》旨在激發讀者對法律現象進行深刻反思的能力。它不是一本教人如何“做律師”或“考法官”的操作手冊,而是一部引導人們理解法律何以成為法律,以及它將如何繼續塑造我們共同未來的思想指南。本書獻給所有對社會結構、治理藝術以及人類理性追求抱有深切關切的探索者。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推薦序/顔厥安

推薦序——描述、評價與法理學/莊世同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法理學方法論的論題化:從哈特/德沃論戰談起/1
第二節 我國的法學與法理學後設理論研究/5
第三節 論文架構與概述/14

第二章 法律規範性、接受與超然說明──內在觀點、超然法律陳述與化約論
第一節 序 言/19
第二節 法規範性與反化約論:哈特論內在觀點、內在陳述與接受/21
第三節 Raz論第三種法律陳述──法律人觀點、信念論法規範性理論、超然法律陳 述/32
第四節 法與道德:哈特與Raz的方案/51
第五節 超然、描述與化約:法理論之化約可能/64
第六節 結語:法理論的化約與超然可能性/96
附錄:以法律規範性為中心/104

第三章 法理論與評價——Julie Dickson論間接評價法理論
第一節 序言:傳統方法論提問及其侷限/117
第二節 Julie Dickson間接評價法理學要旨:三個命題/119
第三節 德沃金版本的直接評價法理論/140
第四節 檢 討/146
第五節 結語:方法論爭論的雞同鴨講?/167

第四章 法律的本質與法概念——Joseph Raz對一般性法理論之證立
第一節 序 言/173
第二節 Raz對一般性法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law)的證立/175
第三節 一般法理學陣營的迴響:Raz的後設理論研究之脈絡化/212
第四節 對Raz一般法理論的批評:Alexy、 Bulygin與德沃金的迴應/240
第五節 綜閤討論:以德沃金對一般性與描述性法理學之方法論批判為中心/268
第六節 結語:Raz一般性法理論的難題/301

第五章 一般法理學及其批評
第一節 一般法理學的提問及其方法論特徵/309
第二節 法理學與概念分析:Brian Leiter自然主義批判/319
第三節 直接評價法理學與「重要性」批判:Danny Priel對一般法理學的反對/352
第四節 從「規範性法實證主義」到「方法論多元主義」:捍衛一般性與描述性法理學之另類路綫/381
第五節 結 語/410

第六章 結 論
第一節 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超然、評價與概念/413
第二節 「方法論轉嚮」中的法理論圖像與法實證主義/419
第三節 法理學爭論的方法論麵貌:認真看待法實證主義vs.反法實證主義之爭/426

參考文獻/433

齣版後記/473

緻 謝

圖書序言

推薦序

描述、評價與法理學


  自1994年哈特(H.L.A. Hart)《法律的概念》一書第二版齣版以來,當代英美法理學界的研究發展趨勢,由原本爭辯「法律是什麼」、「法律與道德之間是否有必然關聯」的傳統法理學議題,開始轉為探討「法理學或法理論的本質是什麼」的方法論議題。這個「方法論轉嚮」(methodological turn)所關切的主要爭議問題在於,法理學理論的性質,是否有可能隻是一種描述性的(descriptive)理論,而毋須帶有評價性(evaluative)、證立性(justificatory)的性格;也就是說,探究法律是什麼的法理學理論本身,與它在道德上是否可被評價或可被證立的問題,兩者之間並無必然的關聯性。

  基於這個核心的問題意識,本書以方法論上能否妥當說明一般性、描述性法理學的可能性作為研究主題,對於支持與批判此一問題的重要法理學理論,進行瞭深入的分析、反思及檢討,同時也以拉茲(Joseph Raz)的法哲學理論作為主要考察對象,探索其學說如何論證一般性法理學理論的描述性本質,以及拉茲接續麵臨的理論挑戰與他隨後的相關迴應。作者在本書中相當準確地掌握到三個緊密相連的重要問題,亦即「對法律規範性進行超然說明的可能性」、「法理論的評價基礎能否建立在道德評價之上的可能性」,以及「一般性法理論是否可能」等三個問題,進而以三章的篇幅,分彆討論「超然法律陳述」(detached legal statement)的法律規範性觀點(第二章),捍衛描述性法理論立場的間接評價法學(第三章),以及拉茲對於一般性法理論所提齣的證立性論述(第四章),最後則全麵檢討這三個問題涉及的重大學術爭辯,並從支持描述性法理學有其方法論上之可行性的兩種摺衷學說中,即「規範性法實證主義」與「方法論多元主義」的論述,推導齣法理學方法論爭議的最終根源,依然需迴歸到「法律是什麼」或「法律與道德之間是否有必然關聯」的實質爭議上。(第五章)

  法律規範性的爭議,如同本書所言,乃是引發晚近法理學方法論之爭的關鍵爭議。法律的陳述,無疑是一種規範性陳述(normative statement),蓋法律陳述的內容,不外乎是禁止或允許(授權)人們去做某一個行為或去做某一件事情,是以帶有應該/不應該、負有義務/不負有義務的規範性意涵。哈特提齣法律有其「內在麵嚮」(internal aspect)的主張,正是想試圖指齣這一點。他認為法律的規範性、義務性特質,主要展現在法體係的多數成員與法律官員從內在觀點接受法律與承認規則的反思批判態度上,且此一規範性態度,不必然是基於道德理由所為的接受態度。哈特對於法律規範性的描述性觀點,不僅開啓瞭他與德沃金(Ronald Dworkin)之間有關規則與原則(rules and principles)、成規性規則與規範性規則(conventional rules and normative rules)的學術論戰,同時也為拉茲接著提齣超然法律陳述的論點,晚近學者緻力於研究法理論的後設理論(meta-theory)與間接評價(indirect evalua¬tion)基礎,以及哈特自己於「後記」(Postscript)中堅稱法理論有其一般性與描述性特質的一連串論述,提供瞭英美學界審視和檢討法理學方法論議題的重要基礎。

  如果說哈特的內在麵嚮論述與拉茲的超然法律陳述,是促成英美分析法實證主義陣營轉嚮關注描述性法理學之方法論議題的主要推手,德沃金的詮釋性法理學(interpretive jurispru¬dence),則是把這個方法論議題推至相反方嚮的主要動力。德沃金在《法律帝國》中力陳法律是一種建構性詮釋的概念,主張任何探討法律是什麼的法理學理論,包括法律成規(實證)主義的學說在內,都是立足於特定政治道德證立觀點之上的法理論,從而對於描述性法理論的立論基礎——宣稱其法理論乃道德中立之理論的說法,造成莫大衝擊。當然,德沃金帶來的「方法論挑戰」,是否重創瞭描述性法理學的理論磐石,誠如作者在本書最後指齣:「法理論陣營的分裂其實顯示齣瞭法律與道德、法律與事實、事實與規範、事實與評價、法理論與規範性論據之間的復雜關聯。」因此,方法論的爭議,實際上不可能獨立於實質爭議之外,因為真正的關鍵問題仍是在於,對於法理學實質問題的探究。

  總歸而言,本書對於過去二十年間英美法理學界的主要爭議問題,從法律規範性的爭論到法理學方法論的爭辯,無論在問題意識的釐清、章節架構的安排、學說文獻的掌握、以及論證說理的錶達上,都展現瞭學術著作應有的嚴謹內涵。此外,作者在眾多不易掌握的法理學文獻中,能正確梳理和分析各種法理學理論的精深論點,並從中找齣關鍵性的爭議問題,對之進行全麵性的審視與探討,顯見其著力良深,有助於我們充分瞭解本書主題的相關研究背景,深入思考有關法律與法理學的實質爭議與方法論爭議。


颱灣大學法律學係副教授
莊世同


推薦序

  法理學的發展源遠流長,而法實證主義與反法實證主義之間的論辯則是其中最核心的組成部分。在當代首先是齣於對納粹不法政權的曆史經驗的反省,在歐洲由紐倫堡大審的判決與德國法哲學傢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的反省揭開序幕,其次則藉由哈特(H. L. A. Hart)與富勒(Lon Fuller)之間的論戰映入英語世界的眼簾。繼之而起的是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對哈特所開創之分析法理學傳統及法實證主義路綫的長年批評。我們可以說,首先是哈特/富勒論戰,後來則是由哈特/德沃金論戰等學術激辯不僅反映瞭法實證主義/反法實證主義之爭的永恆課題,也引領瞭英語法哲學在這一甲子以來的發展。

  然而法理學在當代的蓬勃發展並不隻是齣於對二戰經驗的反省以及戰後的思想復甦,更來自於方法上、思考方式上的變革。哈特在距今五十年前根據當時嶄新的哲學方法提齣瞭革命性的法理論建構,他訴諸維根斯坦式(Ludwig Wittgenstein)的「規則」、韋伯式(Max Weber)的「內在觀點」甚至是帶有強烈凱爾生(Hans Kelsen)色彩的「承認規則」等語匯來分析並重構人們的法概念(the concept of law)。哈特的理論分析方式據說來自當時英國哲學圈中發展齣來的概念分析方法(conceptual analysis),這種分析進路通常也被連結於以牛津的奧斯丁(John L. Austin)與賴爾(Gilbert Ryle),以及劍橋的維根斯坦與摩爾(G. E. Moore)等哲學傢為代錶的日常語言學派(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

  即使在今天,哈特的法理論本身乃至於德沃金等論者對其批評仍然是進入英美法理學的最佳敲門磚之一。從本人二十年來的引介來看,英語世界法理學的這些相關討論與發展也已經成為颱灣甚至中文世界法理學的重要論述資源。然而相較於法理學理論的實質論述而言,法理學方法論或後設議題直到近二、三十年纔開始受到較多關注。在中文世界,除瞭哈特《法律的概念》及德沃金《法律帝國》中譯本相繼問世,包括本人在內的國內法理學界晚近也對相關的方法論爭議進行瞭探討。

  這本《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是我所指導的學生王贊榮根據其碩士論文加以修改的成果。贊榮的碩論試圖考察當代英美法理學中的方法論爭議。他的論文雖然以拉茲(Joseph Raz)的法哲學論述入手,但並未限於對拉茲本人理論的研究,而是以之作為綫索來探討當代英美分析法理學脈絡的相關論述。贊榮的分析理路始於中文世界所熟知的哈特與德沃金論戰,尤其是環繞於哈特死後齣版的〈後記〉一文的相關爭議。兩位法理學大師的這場「最後迴閤」(Final Round)爭論通常被稱為「描述主義(哈特)」與「詮釋主義(德沃金)」兩大方法論路綫之爭。贊榮也試圖在當代方法論爭議浮現之前的法理學論述發展中尋求方法論爭議的根源,為此他首先廣泛地考察瞭分析法理學界關於法律規範性的爭論,試圖指齣方法論爭議的另一問題背景。實際上,國際法理學界的相關發展中,關於法概念、法本質的爭論與關於法理學方法論的爭議的確是彼此交織,甚或以不同形式閤縱連橫地共同發展。贊榮將方法論爭議置於更廣泛的問題脈絡尤其是法規範性問題的脈絡之中,可以說非常貼近國際法理學界的當代發展趨勢。

  其次贊榮依循拉茲、Julie Dickson等學者的重要方法論論述,勾勒齣英美分析法理學主流方法論立場的輪廓,並且提齣檢討。值得注意之處在於,贊榮相當細緻地去考察個彆理論路綫或論證背後所依賴的觀點與立場,他也採用瞭我曾經在課堂中提及的「問題改造」觀念來輔助他對相關論述的理解與分析。贊榮注意到,此一方法論路綫的具體形構與新近發展仍反映瞭哈特所界定的「一般性且描述性的法理學」立場;他也觀察到,「概念先行」亦即概念問題優先於評價問題與經驗問題是此一法理學傳統的重要根基。正如前述,當代法理學的復甦脫胎於哈特將分析哲學方法引入法理學領域。贊榮的進一步考察就著眼於晚近國際學界對於法理學與概念分析方法之間關聯的辯論。這個在國內既有文獻少有觸及的方法論議題不僅是法哲學的重要議題,也對於法學研究與經驗研究之間的理論關係有重要蘊含,贊榮的研究則有助於我們理解分析法理學的相關發展,也提供我們進一步去思考法哲學與哲學、法學與經驗研究之間關係的思考基礎。

  整體而言,贊榮論文討論的議題雖然針對分析法理學此一特定的學術脈絡,但其所討論的議題、運用的文獻幾乎觸及瞭此一社群近三十年來相關研究的所有範圍,甚至也包括瞭國際分析法理學社群(例如義大利的Enrico Pattaro、德國的阿列西Robert Alexy與阿根廷的布列京Eugenio Bulygin)對英語社群的迴響。此外,在贊榮修訂齣版的過程中也擴充瞭原先在碩士論文中對我國法理學既有討論的概述。我們可以看到,贊榮不僅對法理學的核心文獻有著相當良好的掌握,也廣泛吸收瞭國內外重要二手文獻的成果。同時他也勇於提齣一套自己的架構,並基於他自己的閱讀經驗對於許多的相關議題與論證作齣評論。

  基於上述理由,我認為贊榮的這本書是相當傑齣的法理學研究,且本書前身之碩士論文也獲得瞭颱灣哲學會「優秀碩士論文奬」的肯定,因此我非常樂意為本書作序以為推薦。


顔厥安
2013年1月31日


齣版後記

  本書是根據筆者於2011年8月提交的碩士論文《超然、評價與概念——以Joseph Raz為中心論一般法理學與法理學方法論》(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11)進行小幅度修改後的成果。有鑑於原本關鍵字取嚮的命名可能過於專技與晦澀,遂改用議題取嚮的書名,期望能夠較一目瞭然地突顯本書所涉及的議題,以及法律規範性與法理學方法論兩大議題之間的關連。

  本書的立場與方法

  在本書中,我選擇以當今英美分析法理學掌門人拉茲(Joseph Raz)的相關論述作為綫索與參照點,並且主要參酌該學術社群的相關討論來為法理學方法論的議題提齣綜覽,也試圖評估論者之間相當復雜、多樣的辯論。

  在一篇以方法論為題的論文當中,竟然並未就其方法與方法論有所著墨,或許頗難想像。這可能是我碩士論文的一個嚴重問題,雖然我相信自己已經在論斷相關見解的過程中錶現瞭我的方法論立場。簡化地說,在所謂的描述主義或間接評價法理論(哈特、拉茲等法實證主義者)與詮釋主義(德沃金)之間,我較同情後者。實際上我相信,法理論的基本立場毋寜必須藉由對於法律本質之實質問題進行更深的探究纔能獲得更進一步的確立或否棄;但就方法論立場之爭而言,相較於其他相競爭的立場,筆者傾嚮認為德沃金式的詮釋主義是較可靠的方法論路綫:詮釋主義在方法論上的核心看法「為瞭說明法律及其意義,相較於概念分析,法理論更是無法迴避提齣規範性論述」相當具有吸引力,而我試圖在本書的相關討論中顯示此點。而且這也連結瞭詮釋主義法理論的另一個基本想法「法理論的適當問題起點乃是追問,法律命題的內容與意義」,此一想法不僅符閤我們的直覺,我也認為,其他對立立場並未對詮釋主義此一基本主張提齣瞭有力的批評。哈特、拉茲乃至於其他的分析法實證主義者都主張法理論與裁判理論分屬不同的問題層次,然而除瞭基於理論假定層麵的立論之外,他們的批評並不吸引人。雖然在本書中,我並未給予德沃金詮釋主義一個相稱的專章篇幅來討論它,但環繞在哈特與德沃金之間,乃至於其他「後〈後記〉」時代的方法論爭辯也可以說都是以各不相同的方式迴應瞭此一看法。本書對一般法理學或分析法理學的保留與質疑,亦多有受到詮釋主義洞見的影響。值得強調的是,盡管在基本立場上與哈特與拉茲等法實證主義者與描述性法理學的見解有所落差,但我也接受瞭他們許多正確且精闢的看法,不管是一些更一般性的哲學洞見,或是對德沃金等批評者的迴應。

  其次,就研究方法而言,較根本的仍是文獻分析與學說比較,我藉由綜覽英美分析法理學社群的相關文獻與爭論來勾勒齣問題的麵貌。雖然題目選取瞭拉茲,但本書並不僅是針對個彆學者的理論研究。更進一步,我也試著突顯,當代方法論爭論是如何切閤於拉茲(而不隻是哈特與德沃金)的法理論與方法論見解。法理學方法論的爭議雖然可以溯源自哈特與德沃金之間的論戰,但實際上拉茲的重要性恐怕並不遜色於這兩位中的任何一位。如果我們可以說,哈特與德沃金為當今法理學的發展鋪好瞭道路,那麼我們甚至也可以說,這條法理學大道上的一磚一瓦則到處可見拉茲式的冶煉工法。我希望藉由拉茲與分析法理學社群的交互參照來支持本書論述的客觀性,並且擴大分析的視野。

  盡管我已經盡力為本書研究理齣一個主軸,但仍然涉及瞭許多麵嚮的議題與爭論。因此,我還倚賴瞭若乾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關鍵字」與「問題改造」的運用。關鍵字指的其實是關鍵概念(key concepts),因此重要的是對概念的關注。除瞭哲學界關於「概念」的後設爭論 ,以及法理學界關於概念分析方法的反省 之外,我特彆關注不同理論之間的辯論是如何環繞於特定的概念與概念群,而且它們的論辯也因此涉及瞭不同命題與見解之間的連結與開展。我試圖藉由提示「關鍵字」來凸顯這些爭論的眾多重點,這不隻在於要求在文首陳列關鍵字的學界成規,也可以在本書的不同章節當中看到。就原初發想而言,「問題改造」來自於美國學者Brian Bix在其教科書中,以及顔厥安教授在課堂中對哈特法理論的說明。至於其內涵,則如同我自己在書中所提齣的界定:「在迴答問題之時,同時也對問題提齣詮釋」,從而也涉及瞭對問題的轉化。雖然基本設想與Bix已有實質不同,但在本書中我仍未充分理論化「問題改造」此一觀念。

  本書在法律規範性與法理學方法論兩大議題上的爬梳,可以顯示「關鍵字」與「問題改造」這兩個方法的幫助。我試圖展示的是,英美分析法理學關於法律規範性問題與法理學方法論議題的當代爭論是如何藉由——對於門外漢或初學者而言往往是極為隱晦的——議題設定與概念聚焦來展開。藉由探尋問題改造的路徑,我們不僅能夠更清楚分析個彆學者的思考路徑與論證策略,也有助於釐清一般性的論爭風景,甚至還可能看到議題發展的趨勢與未來走嚮。例如我在書中曾經提到,近年英語學界幾番迴顧哈特與富勒的1958年論戰(the Hart-Fuller Debate)。但我相信,這不僅是因為適逢五十週年,也部分地由於方法論論戰中關於規範性法實證主義的蓬勃討論、實質理論中對於法實證主義與分離命題之間關聯的檢討,進一步提供瞭重省哈特/富勒論戰,甚至是當初引發爭議的拉德布魯赫公式的契機與新觀點。也就是說,「問題改造」的思考方式不僅用以分析個彆學說的內在理路,也將之連結於思想的背景脈絡。正如同許多論者都曾經示範的,法理學的發展不隻在於其就個彆議題與對象之理解的深化與精緻化,而這些理論性或哲學性的努力也都必須在特定的思想與問題脈絡中纔能夠獲得適當的理解。或許可以說,我在本書中脈絡化相關辯論或捕捉其論證路徑的嘗試,就試圖保留當代法哲學爭論的曆史麵嚮:不論我們稱之為「思想史」、「學說史」、「概念史」(history of concepts)或所謂「問題史」(Problemgeschichte)。

  本書體例與修訂齣版說明

  在此也簡單說明本書的體例與寫作方式。雖然本書的目標在於為英美分析法理學的方法論爭論提齣綜覽,但有鑑於各彆作者也都提齣瞭極為精煉的錶述,或是非常典型的看法;其次,如同顔厥安教授曾經屢次疾呼,對於中文世界法理學研究的深化而言,擁有一套分析的語匯、概念與範疇是極為重要的。 此外,就投入分析法理學的學習與研究而言,我們不僅應該掌握其要點,也應該細究其概念操作、語言使用以及論證推展。因此在我看來,直接引用這些作者所寫下的原文不僅是值得的,更是必要的。而在參考西方學術發展的情況中,提齣自己的翻譯恐怕是此中的必要環節之一。

  幾經摺衷之下,在本書的若乾段落中並列瞭原作者引文以及筆者的翻譯, 除瞭供作讀者檢驗、對照之外,也希望能達成「雙重脈絡化」的作用:在分析法理學的脈絡中理解各該見解,也藉由翻譯將其概念與論證引入中文的法理學脈絡,從而並建立一定的概念群與概念架構。因此,我也希望本書的努力能夠相當程度地舒緩(尤其是我個人的)對於法理學或基礎法學研究「落後」外國的想像或焦慮: 一方麵,第一個「脈絡化」旨在銜接英語世界的討論狀況;另一方麵,第二個「脈絡化」則意在中文脈絡中開展法理學概念架構並藉以提供其本土化分析的可能性條件。當然,就兩個層麵而言,本書毋寜都隻是一個相當初步的準備工作。不可諱言,並列中外文的作法不僅不太符閤學界成規,也恐有過於膨脹篇幅之嫌,但由於筆者目前還想不到更好的方式,遂姑且一試。至於引註格式,本書正文採用瞭在其他人社領域較為常見的簡式引用,亦即僅標示作者、著作年份及頁數,而未採取國內法學界較為通行的完整引註,尚祈讀者自行對照書末的參考文獻。為瞭避免翻譯上的混亂,本書正文所提及的人名,除有漢語姓名(例如金在權)或通行的中譯名(例如哈特、德沃金、維根斯坦、蒯因)之外,基本上仍以原文示之,就指稱Raz而言亦是如此;唯一的例外是在全書摘要處,例如我採取「拉茲」的譯名來指稱Raz。總之,除瞭在內容架構與具體論點之外,本書的寫作風格也同樣帶有實驗性質。

  在畢業迫在眉睫的時刻,為期數月的整個寫作計畫(或者更應該說,這一門「法理學課」)不得不暫時告一段落,這也因此為我的論文留下瞭若乾不盡理想之處,其中較多的是錯漏字、筆誤或編輯錯誤,少許部分也有論述有待調整或增補說明,以及較嚴重的也有一些說明上的錯誤。整體而言,這些雖然都不至於影響論述架構與基本見解,但在本書中都一併予以改正。此外,為理解上的方便,我在書中為若乾討論增加瞭圖像化的說明架構,以求增加本書的參考價值。因此,為齣版而進行的修正工作,主要是修正原先的錯誤或澄清隱涵,其次是補充資料,而未改變本書與碩士論文的同一性。

  盡管已然是不可能的任務,但藉由齣版的機會,我也希望在碩士論文的討論架構下繼續補充,或至少指齣更多的相關文獻。事實顯示,關於法理學方法論的研究興趣方興未艾,相關的討論以驚人的幅度持續纍積。除瞭學者的個彆投入之外,近來也有多場專門研討會陸續召開,從而聚集瞭眾多學者的討論。 這或多或少意味著,越來越多的法理學研究者將其研究視野擴及方法論議題。這或許也顯示瞭,方法論議題大概已經成為當今英美分析法理學脈絡中用以檢驗各彆學者研究水準的重要指標之一。甚至,就連中文世界的法理學景緻也漸受其影響。除瞭本書正文 (尤其是第一章導論)所提及的國內文獻以外,在筆者修訂齣版的過程中意外發現,中國學者也漸有著墨於方法論問題者,而且質量皆有可觀之處。 但由於目光所及中國相關著作所涵蓋的議題與文獻範圍、其所提齣的論證、以及研究的規模,少有超齣國內著作與本書射程,而且本書也試圖提齣自己的一套看待方法論論爭的架構,故在修訂過程中基本上仍未特彆參照中國學界的發展。此外,若將目光放大至實質問題,本書未能予以討論的漏網之魚包括瞭過去一年多以來齣版的若乾關注法理學核心問題的重要文獻,例如德沃金的《刺蝟正義》、拉茲關於規範性問題與理由論的論文集、Finnis集結其法哲學論文而齣版的論文集、Scott Shapiro的法理論專書等大部頭著作,以及Coleman關於法理學架構的論文三部麯。 相當明顯的是,這些钜作都不隻著眼於法理學的核心問題,也企圖囊括相關的背景問題或後設問題。盡管遺珠之憾為數不少,但我相信這個問題毋寜隻是研究的自然限製(不論是筆者時間、精力上的限製,或是研究題材與範圍的侷限)。例如,相較於哲學文獻或若乾中國的法理學著作,本書並未直接討論概念分析方法本身的哲學問題,而是隻在與法理學直接相關的脈絡下纔予以討論,或提示一些相關的議題與思考點。我希望這些都並未影響本書分析的妥當性及用以理解當代分析法理學發展的參考價值。

  作為法理學學徒的第一份作業,雖然希望不隻是交差瞭事而已,但這本書也遠遠稱不上理想。無須諱言,本書值得改善者所在多有,除盼望將來能有機會繼續發展目前未盡之處,還請方傢不吝賜教。雖幸得眾多老師、前輩的教導與啓發,但一切文責仍理應由我自負。這一本生澀的論文,如果能夠得到來自讀者的批評與指教,當是筆者的最大榮幸。


王贊榮
於2012年11月退伍前夕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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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這本書,光看書名就讓人覺得有點“硬”,但對於我這種常年浸淫在法律實務中的人來說,卻又充滿瞭一種莫名的吸引力。我一直覺得,法律不隻是冷冰冰的條文,背後一定有更深層的邏輯和思想在支撐。這本書正好就抓住瞭我的癢點,它似乎要帶我們跳脫齣具體的案件,去審視法律的“是怎麼成為法律”的,以及我們應該如何“理解”法律、如何“研究”法律。 我尤其好奇的是“規範性”這個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很少去細究一個規定為何具有“規範”的力量。它是一種天然的命令?還是社會契約的産物?亦或是某種更形而上的價值體現?書中會如何解析這個根本性的問題,著實令人期待。而“法理學方法論”,聽起來就更像是為法律人量身打造的“武功秘籍”瞭。我們常常在學習、研究法律時感到力不從心,不知從何下手,或者用錯瞭方法,導緻事倍功半。《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會不會提供一套係統性的、科學的方法論,幫助我們更有效地解讀法律文本、構建法律理論、甚至批判性地審視現有的法律體係? 這本書的齣現,對於颱灣法律界而言,或許能帶來一股清流。我們常年受到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的影響,但如何內化這些思想,並結閤颱灣在地脈絡發展齣具有本土特色的法理學,一直是個挑戰。我希望這本書不僅僅是介紹西方理論,更能啓發我們思考如何將這些理論“本土化”,如何發展齣更適閤颱灣社會的法律思維。想象一下,如果我們能夠掌握一套更精妙的法理學方法論,在解釋法律、製定政策、乃至做齣司法判決時,是不是就能更精準、更有效、更有說服力? 而且,“法理學”這個詞聽起來總是有點高高在上,好像是學術象牙塔裏的玩物。但這本書的書名卻將它與“法律規範性”緊密聯係在一起,這讓我覺得,法理學並非遙不可及,而是與我們每天接觸的法律息息相關的。也許,通過這本書,我能更清晰地認識到,法理學不僅僅是理論傢的遊戲,更是我們理解和運用法律的基石。它就像一座橋梁,連接著抽象的哲學思考和具體的法律實踐。 說實話,我拿到這本書的時候,就迫不及待地想翻閱其中的篇章。我希望它能給我帶來全新的視角,讓我看到法律更深層的結構和意義。尤其是在當前社會復雜多變,法律麵臨諸多挑戰的時刻,一套紮實的法理學方法論,以及對法律規範性更深刻的理解,對於我們這些身處其中的法律人來說,是多麼重要啊!期待這本書能夠成為我法律學習和實踐道路上的一盞明燈,指引我更深入地探索法律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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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這本書的名字,腦海中浮現的,並非枯燥的學理辯論,而是一種對法律最根本問題的追問。法律,為何是我們必須遵守的?它那不容置疑的“規範性”究竟從何而來?是某種神秘的力量,還是我們共同契約的産物?這背後牽涉到的,恐怕早已超越瞭單純的條文規定,觸及瞭社會、政治、倫理乃至哲學等多個層麵。 而“法理學方法論”這個部分,更是讓我眼前一亮。在法律實務中,我們常常感到,同樣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解釋角度,會導嚮截然不同的結果。這種差異,往往就源於背後不同的思維方式和分析工具。本書是否能為我們提供一套係統性的、可操作的“研究地圖”,幫助我們更有效地辨析法律的真意,更精確地運用法律的邏輯?我非常好奇,它會如何帶領我們剝離法律的錶象,探究其內在的骨架和肌理。 對於颱灣的法律環境而言,這樣的探討尤為重要。我們身處一個多元文化交融的社會,法律的製定和解釋,需要兼顧不同的價值取嚮,如何在紛繁復雜的觀點中找到法律的“最大公約數”,如何在保護個體權利的同時維護社會整體的穩定,這都需要強大的法理學功底作為支撐。這本書,會不會為我們提供一些新的思考維度,幫助我們構建更具韌性、更符閤颱灣社會期待的法律理論框架? 我一直覺得,一本真正的好書,不應該是直接給齣答案,而是激發讀者去思考。它應該像一個引路人,帶領我們走進一片新的知識領域,然後鼓勵我們自己去探索、去發現。我期待《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能夠做到這一點,它不是要將某種既定的理論強加給我們,而是要讓我們學會如何“思考”法律,如何“研究”法律,從而培養齣獨立判斷和深度分析的能力。 這本書的書名,簡潔卻蘊含著巨大的能量,它直指法律的本質,並提齣瞭方法論的進路。在我看來,這不僅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可能是一次認識法律的“啓濛”。它讓我們明白,法律並非靜止不變的教條,而是一個不斷演進、需要我們主動去理解和塑造的生命體。我迫不及待地想看看,它將如何引導我們,從對法律規範性的日常感知,走嚮對其背後方法論的深刻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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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這個書名,直擊核心,引人深思。對我這樣一位長期在司法體係中工作的觀察者而言,法律的“規範性”一直是我的探究對象——它從何而來?為何能夠被普遍接受並遵循?是自然的法則,是社會契約的産物,抑或是某種權力結構下的必然?這本書似乎是要帶領我們深入挖掘這些問題的根源,探尋法律的“正當性”所在,以及這種正當性是如何支撐起整個法律體係的。 而“法理學方法論”則更是激起瞭我內心深處的共鳴。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難題,需要藉助更深層的理論和分析工具來化解。這本書是否能為我們提供一套係統化的“思考框架”和“研究工具”,讓我們能夠更有效地解析法律文本,構建邏輯嚴密的論證,甚至能夠以一種更具批判性的眼光審視現有的法律規定?我對此充滿瞭期待。 尤其是在颱灣,我們正處於一個快速發展變化、思潮碰撞激烈的時代,法律的製定和解釋,需要不斷地與時俱進,並迴應社會的新挑戰。這本書的探討,是否能為我們梳理齣一套更具普適性,同時又能靈活運用於颱灣在地情境的法理學研究方法?我希望它不僅能介紹理論,更能啓發我們如何將這些理論“落地”,如何發展齣更具創新性和實踐性的法律思維。 我期待這本書能夠如同一盞明燈,照亮我們在法律研究和實踐道路上的迷霧。它不應該是那種隻能在學術象牙塔裏解讀的書籍,而應該是一本能夠啓發我們獨立思考,培養我們解決實際法律問題能力的指導手冊。它應該讓我們明白,理解法律,不僅僅是記住規則,更是掌握理解規則、分析規則、甚至重塑規則的方法。 總而言之,《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這本書,在我看來,是一次對法律本質的深刻追問,也是一次對法律研究方法的係統性梳理。我迫不及待地想翻開它,去感受它所帶來的思想衝擊,去學習它所提供的寶貴方法,進而提升自己對法律的理解深度和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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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這本書,光是書名就讓我這個非法律專業齣身,但對法律現象充滿好奇的讀者,感到一絲挑戰,又夾雜著濃厚的興趣。我對“規範性”這個概念一直很著迷,一個行為為何會被法律禁止?一種義務為何會變成我們必須履行的責任?僅僅是因為“規定”嗎?這本書似乎想要深入探究這種“為何”的根源,是社會共識的體現,還是某種道德律令的摺射,抑或是權力運作的結果? 而“法理學方法論”更是勾起瞭我對於“學習”和“研究”法律的好奇心。我們平時接觸的法律,往往是已經成型的條文和判例,但這些成果是如何産生的?法律人是如何分析問題、構建論證、得齣結論的?這本書是否會像一本“工具箱”,為我們提供一套係統化的分析框架和研究工具,讓我們能夠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內在邏輯,甚至能夠批判性地審視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我特彆想知道,在颱灣這樣一個復雜多元的社會,這本書所探討的法理學方法論,是否能與我們的實際情況産生共鳴。我們麵臨的法律挑戰,或許與大陸法係或英美法係的國傢不盡相同,如何在吸收普適性理論的同時,發展齣符閤颱灣在地需求的法理學思考模式,是至關重要的一環。這本書的齣現,是否能為我們提供一些啓示,讓我們跳齣僵化的模式,找到更具創新性和實踐性的研究路徑? 我期待這本書不僅僅是理論的堆砌,而是能以一種清晰、易懂的方式,將抽象的概念具象化。我希望它能夠引領讀者,從對法律的錶層認識,深入到對其底層邏輯的理解。這種理解,不僅僅是知識的增長,更是一種思維的提升,一種看待法律、看待社會問題的全新視角。 我喜歡那些能夠引發深度思考的書籍,而《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恰好具備瞭這樣的特質。它似乎在告訴我們,法律並非是高高在上的存在,而是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並且可以通過科學的方法去認識和理解。我迫切想知道,這本書將如何揭示法律的“生命力”,以及我們如何通過掌握恰當的方法,參與到法律的構建與發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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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這個書名,一開始就勾起瞭我強烈的好奇心。作為一個對法律事務有著濃厚興趣,卻又並非科班齣身的普通讀者,我常常感到法律條文的背後,隱藏著更深層的邏輯和思考。這本書似乎正是一次深入探究法律“為何如此”的機會。我對“規範性”是如何形成的,為何具有約束力,以及這種約束力背後的哲學、社會基礎有著非常大的興趣。 更吸引我的是“法理學方法論”這個部分。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常常看到對同一法律條文的不同解讀,不同的觀點碰撞,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這背後必然涉及到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思維模式。這本書是否會為我們揭示這些“秘而不宣”的研究方法,讓我們能夠更有效地理解和分析法律問題?我非常期待它能提供一套係統性的、可操作的框架,幫助我們更深入地剖析法律的內在結構,甚至能夠跳脫齣具體案例,理解法律在更宏觀層麵的運作邏輯。 對於颱灣這樣一個人文薈萃、法製多元的社會,《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的齣現,可能意味著一次重要的理論梳理與方法論的革新。我們如何在繼承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優良傳統的同時,發展齣具有颱灣特色的法理學研究範式,是值得我們深入思考的問題。這本書是否能為我們提供一些新的視角,幫助我們在理解普適性理論的同時,更有效地結閤颱灣在地脈絡,形成更具生命力的法律研究方法? 我希望這本書能帶給我的是一種“頓悟”的感覺,能夠讓我對法律産生更深層次的理解,而不僅僅是停留在對條文的記憶。它應該是一本能夠啓發思考,引導我們主動去探索,去構建自己法律理解的書。它不應該隻是告訴你“是什麼”,更應該告訴你“怎麼去認識它”、“怎麼去研究它”。 總而言之,《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這本書,對我而言,不僅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像是一次邀請,邀請我去深入瞭解法律的本質,掌握研究法律的鑰匙。我期待它能夠為我打開一扇新的窗戶,讓我看到法律更廣闊的天地,並賦予我更強的分析和思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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