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研究兼論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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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同性婚姻」是近來耳熟能詳的熱門話題,引起社會大眾普遍的關注。特彆是在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釋憲文宣告同性婚姻閤法的前後,隨著世界潮流的變遷,颱灣社會由同性婚姻被排斥的傳統環境,直到釋憲文的宣告,而快速邁嚮同性婚姻閤法的年代。

  這段曆史性的進展,其間經曆瞭一些波瀾起伏,牽引著社會大眾的談論、情緒、辯論、抗拒、衝突、群眾運動等,甚至連街頭巷尾、鄉間小道,皆可聽聞關於這個話題被談論的訊息,可見其影響之深遠,實不容小覷。

  關於「同性婚姻」的討論,在贊成與反對各據其理,感性與理性各抒其情的情況下,自然形成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現象。本書透過對於美國與颱灣最高司法機構所做關於同性婚姻判例之裁決文與釋憲文的介紹,提供最權威性的論述,除瞭能夠一窺同性婚姻真實而清晰的麵貌之外,也可親身體驗正反意見的激烈交鋒,此外,更可浸潤其中,而觸摸與感受時代潮流變遷的脈動。
 
同性婚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研究兼論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文 圖書簡介 本書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同性婚姻議題上所做齣的裏程碑式判決為核心,深入剖析瞭其法律邏輯、社會背景及其對全球人權觀念的深遠影響。同時,本書跳脫齣純粹的美國法律視角,將研究的觸角延伸至颱灣地區,細緻梳理並探討瞭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處理相關議題時所依據的憲法原則、釋憲文的演變軌跡,以及這些司法解釋對我國社會結構和法律製度所産生的實際衝擊與未來走嚮。 本書結構嚴謹,內容翔實,旨在為法學研究者、法律實務工作者以及關注社會公正與人權保障的普通讀者,提供一個兼具深度與廣度的比較性法律分析框架。 --- 第一部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史詩——從限製到確立 本部分將係統梳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過去數十年間,如何通過一係列關鍵判決,逐步構建起同性婚姻的憲法基礎。這一過程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解釋,更是一場深刻的社會文化變遷的司法映照。 第一章:曆史背景與早期抗爭 本章首先迴顧美國社會對同性戀群體的曆史認知與法律態度,重點分析瞭“唐納德訴馬薩諸塞州(Baker v. Nelson)”等早期案件的局限性。隨後,將聚焦於《防禦婚姻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 DOMA)的誕生及其所引發的聯邦與州層麵的法律衝突,為後續最高法院的介入奠定背景。 第二章:平等保護的逐步滲透:從“羅默訴伊凡(Romer v. Evans)”到“溫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本章詳盡分析瞭法院如何開始運用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我們將深入解析“羅默訴伊凡案”,該案標誌著法院開始質疑針對同性戀群體的歧視性立法缺乏閤理的政府利益支撐。 隨後,焦點轉嚮對DOMA最具顛覆性的挑戰——“溫莎案”。本章將詳細剖析伯格斯法官(Justice Kennedy)撰寫的多數意見,探討其如何認定DOMA第五條(即聯邦層麵不承認同性婚姻)違反瞭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並侵犯瞭聯邦承認婚姻的州際公平性。這一判決是聯邦層麵承認同性婚姻閤法化的關鍵一步。 第三章:裏程碑式的終局確立:“奧伯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本部分是全書的核心高潮。我們將對“奧伯格費爾案”進行最細緻的法律闡釋。重點剖析最高法院如何通過四項核心原則——個體自主性、對婚姻的神聖性承諾、保障婚姻的製度性價值,以及對下一代的保護——來論證婚姻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並適用於同性伴侶。 我們將對比幾位大法官的異議意見(特彆是托馬斯、斯卡利亞和羅伯茨大法官的觀點),探討關於“憲法文本主義”與“活的憲法”的深刻哲學分歧,以及最高法院在社會議題上扮演的“最終仲裁者”角色。 第四章:美國判例對全球人權觀念的影響 本章將視角從國內判決擴展至國際層麵。分析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如何激發或影響瞭歐洲、拉丁美洲乃至亞洲其他國傢在推進婚姻平權上的司法能動性與社會討論。探討這些判例在國際人權法框架下,對於“非歧視原則”和“傢庭權”的重新定義。 --- 第二部分:我國司法實踐的審慎前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文的考察 本部分將焦點轉移至我國的法律語境,側重於颱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如何在本國憲法框架下,對婚姻自由與平等進行解釋,並最終對同性婚姻的閤法性做齣裁決。 第五章:婚姻平等議題的初期醞釀與憲法基礎 本章首先迴顧我國《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婚姻自由和性彆平等的條文基礎(如第9條、第16條),以及民法親屬編中傳統上對婚姻的定義。隨後,將分析早期法律實踐中對同性伴侶關係的限製所引發的法律爭議點。 第六章: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前的關鍵司法論辯 本章將深入分析在“釋字第748號”公布前,社會上對於“婚姻”概念的擴張與否所進行的激烈辯論。這部分將重點梳理相關聲請案的背景、請求事項以及當時的法律見解,為理解大法官會議的最終決定提供脈絡。 第七章: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法理建構與製度性影響 這是本書對我國司法實踐的深入剖析。本章將詳盡解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及民法第一韆零六十一條(應為修正前之相關規定)等規定,未使婚約當事人之性彆,成為法律上異性結閤之限製,緻侵害同性婚約當事人之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婚姻自由權及第二十四條之人身自由中之平等決定權”的解釋文。 我們將側重分析大法官如何構建“婚姻自由權”的保護範圍,如何運用“逾期不修法即失效”的司法能動模式,以及解釋文如何明確指齣相關法規的“違憲”之處在於“未能使同性結閤受適度法律保障”。 第八章:釋憲文的後續效應與法律本土化 本章探討“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立法機關的迴應與實踐。重點分析《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製定過程及其法律結構。本書將比較分析該施行法與直接修改民法條款的差異,探討其在法律體係中産生的獨特位階和運作機製。 此外,本章還將討論我國在承認同性婚姻後,在跨國同性婚姻、收養權、繼承權等方麵所麵臨的新法律挑戰與司法解釋需求,體現瞭司法能動性在持續推進社會進步中的作用。 --- 結論:比較視野下的權利實現與未來展望 本書的結論部分將不再簡單總結,而是進行一次跨越太平洋的比較分析。我們將對比美國最高法院的“激進司法”(Judicial Activism)與颱灣地區大法官會議的“審慎漸進式改革”,探討在不同的政治體製和憲法文化下,司法機關實現人權保障的路徑差異。 本書旨在證明,無論采取何種司法路徑,現代憲政國傢對於“平等”與“婚姻自由”的追求,已成為不可逆轉的全球趨勢。本書為讀者提供瞭理解這一復雜法律和社會現象的完整工具箱。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林重甫


  颱灣高雄人,國立中山大學法學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研究學者。曾任文藻外語大學、高雄師範大學、高雄醫學大學等校兼任教師,現為真理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著有《言論自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焚旗判例》、《美國南北報刊社論評析內戰前分離運動之研究》、《法律與生活》,以及單篇〈總統選舉的司法判例─以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爭議為例〉、〈墮胎的權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論析〉等十餘篇學術論文。
 

圖書目錄



第一章︱緒論
壹、研究動機
貳、本書架構

第二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判例裁決文(一)
第一節 案由與主題
第二節 婚姻的曆史與同性戀權利的演變
壹、案例簡述
貳、婚姻與同性戀曆史演變

第三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判例裁決文(二)
第一節 婚姻權利可否同等適用於同性伴侶
壹、婚姻權利的前提預設
貳、法理見解中的原則
參、保護婚姻權利的基礎
肆、婚姻是國傢社會的基礎大廈
第二節 憲法保護基本權利是否必須經由民主過程
第三節 同性伴侶可否在任何州實行其婚姻權利

第四章︱不同意見書─Roberts首席大法官
第一節 婚姻權利是否包括可以改變婚姻定義的權利
第二節 什麼構成婚姻或誰決定什麼構成婚姻
壹、婚姻的主要目的:生育
貳、以民主動力促成擴大婚姻的定義
第三節 正當程序條款是否授予同性婚姻基本權利
壹、隱含的基本權利必須深植於國傢的曆史與傳統
貳、非民選法官的裁決推翻民主程序頒布的法律
第四節 平等保護條款是否適用於同性婚姻
第五節 以更知情的理解意圖創造權利

第五章︱不同意見書─Thomas大法官
第一節 自由權源自於國傢創立時的獨立宣言
第二節 正當程序條款所保護的自由權
壹、正當程序條款源於曆史根基
貳、憲法如何定義自由權是否在於更知情的理解
第三節 正當法律程序是以聯邦憲法做為防護網
壹、透過正當程序人民大多選擇保留傳統婚姻的定義
貳、同性婚姻與宗教自由權的衝突
第四節 國傢建立時已確立自由與尊嚴

第六章︱不同意見書─Scalia和Alito大法官
第一節 不同意見書─Scalia大法官
壹、憲法批準後限製異性婚姻的閤憲性
貳、從更知情的理解中可否瞭解憲法如何定義自由
第二節 不同意見書─Alito大法官
壹、正當法律程序應該僅用於保護國傢曆史與傳統的權利
貳、婚姻連結著隻有異性伴侶能做的事:生育
參、可否創造新權利強加於其他人身上

第七章︱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748號釋憲文【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壹、解釋爭點
貳、解釋文
參、理由書

第八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判例正反雙方主張與觀點之比較分析
第一節 婚姻與同性戀史
壹、婚姻的重要性與婚姻的曆史演變
貳、同性戀的曆史演變與同性婚姻是否意圖貶低異性婚姻
第二節 憲法是否保障同性婚姻權利為基本自由權
壹、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法律正當程序條款
貳、四個原則與傳統,證明婚姻權利可同等運用於同性伴侶
參、適用於同性婚姻新的自由權利
肆、同性伴侶拒絕不平等,宣告適用於婚姻權利
第三節 憲法保障同性婚姻權利是否需要經由民主過程
第四節 允許同性婚姻是否會傷害異性婚姻
第五節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宗教教義者可否反對同性婚姻
第六節 同性伴侶可否在任何州實行其婚姻基本權利

第九章︱颱美同性婚姻判例之比較
壹、案例名稱
貳、裁決與釋憲結果
參、聲請人案由及審理過程
肆、前例與現行法律規範
伍、判決與釋憲依據及理由
陸、立法期限及逾期措施

第十章︱結論
壹、大勢底定─正反雙方論點相對已明朗
貳、曆史演變軌跡明確─沛然莫之能禦的曆史潮流
參、另闢新戰場─「多人婚姻」或「多元成傢」論戰的興起

附錄
附錄一︰美國州和聯邦法院司法判例─同性婚姻判決文
附錄二︰美國州立法和州法院司法判例─同性婚姻立法
參考書目
參考文獻
 

圖書序言



一份嚴謹的暑假作業


  本書正如作者重甫兄所言,是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對於有關同性婚姻之重要裁決,以法律麵嚮,作內容敘述與探討分析。該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同性婚姻的重要判例,在判決中稱同性婚姻的權利受到憲法保障,各州不得立法禁止。事實上,該案是將該案與田納西州的Tanco v. Haslam案、密西根州的DeBoer v. Snyder案以及肯塔基州的Bourke v. Beshear案這三宗同性婚姻案件的閤併審理案。正因為此案之辯論與判決對於「同性婚姻」之法律論述具有相當指標性的作用,許多法學專傢相當認真地鑽研其中之辯論與判決內容。

  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也稱為同誌婚姻,是指性彆相同的人彼此締結為婚姻關係。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也被稱作「婚姻平權」(marriage equality),為嚮政府要求保障不分性傾嚮或性彆都能締結法定婚姻。颱灣的同性婚姻議題,最早可以追溯到日治時期,1912年《颱灣日日新報》便報導有兩女結婚的紀錄;到1958年,更有一對女性要求嚮中華民國政府登記結婚。不過一般都認為正式議題的起始,應該是1986年代末期祁傢威提齣同性婚姻法製化的請願,30多年來,同誌團體透過社運活動、行政訴訟、修法請願等行動爭取同婚的閤法化,一直到2015年,高雄市政府受理同性伴侶註記,為第一個開放註記的地方縣市。而今年五月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讓颱灣成為瞭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亞洲國傢。748號釋憲文一齣,颱灣就又成為另一個研究案例國傢。

  本書作者林重甫教授是我的同事兼好友,其本身便長於法學、政治學以及司法判例研究。利用一個暑假仔細拜讀瞭重甫兄的大作,自己彷彿又再次迴溯瞭30年的曆史─法律界、社運界、甚至宗教界對於同婚議題拉扯攻防的景象雜遝紛呈。隻不過自己過去多以宗教思想與兩性倫理來思考同婚議題,較少直接以法律判例研究切入此議題。重甫兄於本書中除瞭仔細陳述美國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的來龍去脈以及判決意見分析之外,更將颱灣748號釋憲文進行陳述比較。

  本書特彆有幾個重要的特色,我很願意提齣來分享:

  一、本書具有廣博性:作者在探討案例之前,除瞭對於該案例的曆史與背景進行詳細描述之外,也會將相關概念(如同性戀、婚姻、生育)的定義與演變詳細交代;在收羅法條時亦滴水不漏,可謂廣博。

  二、本書具有適用性:除瞭陳述美國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之外,作者在第七章仔細分析瞭今年纔剛公告的748號釋憲文,並且在第九章針對颱美同性婚姻判例進行比較。即時反映瞭颱灣的現狀以及實際爭論問題所在,相當適閤颱灣學界閱讀。

  三、本書深具學術性:作者擅長將判例正反雙方主張與觀點進行比較分析,其立論嚴謹細密,論述用字精準,深具學術價值。讓我的思維得到相當程度的開展。

  這個暑假作業,很值得!

蔡維民
真理大學宗教文化與組織管理學係教授∕副校長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這本書的架構相當嚴謹,從曆史背景、法律脈絡到判例分析,層層遞進,讓人能夠清晰地掌握美國同性婚姻閤法化的全貌。作者並沒有停留在錶麵的描述,而是深入探討瞭每個判例背後的社會思潮和政治力量。例如,書中對於鮑威爾訴加利福尼亞州案(Powell v. California)的討論,揭示瞭當時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汙名化和歧視,以及這種歧視如何影響瞭法律的製定和執行。這種曆史的視角,對於我們理解同性婚姻議題的復雜性至關重要。此外,作者對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觀點和立場進行瞭細緻的分析,展現瞭他們在判決過程中所麵臨的壓力和挑戰。這讓我意識到,法律並非是絕對公正的,它往往受到社會價值觀和政治環境的影響。因此,我們需要對法律保持批判性的思考,並不斷地推動其朝著更加公正和包容的方嚮發展。這本書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來說,無疑是一部重要的參考資料,但對於普通讀者來說,同樣具有啓發意義,它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评分

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不僅僅關注美國同性婚姻閤法化的過程,還將其與颱灣的同性婚姻議題聯係起來,進行瞭一係列的比較和分析。作者指齣,美國和颱灣在社會文化、法律製度和政治環境等方麵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美國同性婚姻閤法化的經驗並不能直接套用到颱灣。然而,我們可以從美國同性婚姻閤法化的過程中汲取經驗教訓,為颱灣的同性婚姻議題提供一些啓示。例如,作者指齣,美國同性婚姻閤法化之所以能夠成功,離不開社會運動的推動和公眾意識的提高。這對於颱灣來說,同樣具有重要的藉鑒意義。我們需要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倡導平等的行動中,提高公眾對於性少數群體的認識和理解。此外,作者對於颱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文的分析,也相當深入,它指齣瞭釋憲文在法律論證上的不足之處,並提齣瞭改進的建議。這本書的閱讀,讓我對颱灣的同性婚姻議題有瞭更全麵的認識,也讓我對未來的發展方嚮充滿瞭期待。

评分

這本書的寫作風格相當獨特,作者並沒有采用傳統的學術語言,而是運用瞭大量的案例分析和故事敘述,讓讀者能夠更容易地理解復雜的法律概念。書中對於那些在爭取同性婚姻權益過程中所經曆的個人故事的描述,尤其令人動容。例如,書中講述瞭一對同性伴侶為瞭能夠閤法結婚,不惜遠渡重洋,前往美國的故事。這個故事讓我深刻地體會到,同性婚姻閤法化對於那些渴望擁有平等權利的同性伴侶來說,意味著什麼。此外,作者對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個人經曆和背景的介紹,也讓讀者能夠更加深入地瞭解他們的觀點和立場。這種人文關懷的寫作風格,讓這本書不僅僅是一部法律研究,更是一部充滿情感和溫度的社會紀實。它能夠觸動讀者的內心,引發人們對於平等、自由和人權的思考。這本書的閱讀,讓我對同性婚姻議題有瞭更深刻的理解,也讓我對社會正義的追求充滿瞭信心。

评分

坦白說,這本書的閱讀過程並非一帆風順。作者對於美國法律體係的描述過於詳細,對於不熟悉美國法律製度的讀者來說,可能會感到有些吃力。然而,一旦剋服瞭這些睏難,就能發現這本書的價值所在。它不僅僅是一部關於同性婚姻的法律研究,更是一部關於美國憲法精神的深刻解讀。作者通過對一係列判例的分析,展現瞭美國憲法所蘊含的自由、平等和正義的理念。這些理念,對於我們理解颱灣的憲法精神,同樣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書中對於“隱私權”的討論,尤其引人深思。作者指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多個判例中都強調瞭個人隱私權的重要性,而同性婚姻閤法化正是對個人隱私權的一種保護。這讓我反思,在颱灣,我們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是否足夠?我們是否應該更加重視個人自主權和選擇權?這本書的閱讀,讓我對美國憲法精神有瞭更深刻的理解,也讓我對颱灣的憲法製度有瞭新的思考。

评分

讀完這本關於美國同性婚姻閤法化的書,內心五味雜陳。作者選擇從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齣發,細緻地梳理瞭美國社會對於同性婚姻議題的演變,以及法律體係如何一步步地做齣迴應。這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堆砌,更是一部社會運動與政治博弈的史詩。書中對於Obergefell v. Hodges案的分析,深入淺齣,將復雜的法律論證轉化為易於理解的語言,讓即使沒有法律背景的讀者也能體會到判決背後的深意。我尤其欣賞作者對於判決中“實質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這兩個原則的解讀,它點明瞭同性婚姻閤法化並非單純的權利賦予,而是對所有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然而,書中最觸動我的部分,並非是美國社會進步的錶象,而是那些在爭取權益過程中所付齣的艱辛與犧牲。那些勇敢站齣來的人們,麵對歧視、偏見甚至暴力,仍然堅持自己的信念,最終推動瞭社會的改變。這讓我反思,在颱灣,我們對於性少數群體的接納與尊重,是否已經足夠?我們是否應該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倡導平等的行動中?這本書不僅僅是一部法律研究,更是一麵鏡子,映照齣我們自身社會進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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