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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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乃德國關於聯邦憲法法院及釋憲程序最基礎且最具經典地位的教科書。於內容上對德國此一釋憲機關的組織架構與憲法地位有精要論述,更就憲法訴訟的各種程序類型乃至裁判效力等有完整介紹,釋憲程序中之相關問題與爭點幾可於本書中獲緻初步的指引啓發。

  吾國釋憲法製與理論受德國影響甚深,諸多大法官的解釋、學理上的討論乃至未來可能的立法等均多有參酌因襲,彼邦所發生之問題對吾國實有前瞻性的參考價值。本書因此不僅對參與釋憲實務的工作者,更對相關法製有興趣或欲進階研究的法律學子、乃至對欲深入瞭解德國學理與製度的其他讀者,都會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書籍。
好的,這是一本關於《古代埃及的宗教信仰與神話體係》的圖書簡介,字數大約1500字。 --- 書名:《神祇的低語:古埃及宗教信仰與神話體係深度解析》 內容簡介 《神祇的低語:古埃及宗教信仰與神話體係深度解析》是一部全麵、深入探討古埃及文明核心精神世界的著作。本書旨在超越傳統曆史敘事的框架,深入剖析支撐古埃及社會長達三韆餘年輝煌的宗教信仰結構、復雜的神祇譜係、以及那些流傳至今仍令人著迷的神話故事。作者以嚴謹的學術態度和生動的敘事筆觸,帶領讀者穿越時空,重返尼羅河畔,探尋古埃及人如何理解宇宙、生命、死亡與永恒。 本書結構清晰,分為四個核心部分,層層遞進地構建起一個完整的古埃及宗教世界圖景。 第一部分:信仰的基石——宇宙觀與神聖秩序 本書首先從根源上探討古埃及宗教的哲學基礎。不同於其他文明,古埃及的宗教是其社會、政治和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創世神話與原始混沌: 詳細考察瞭埃及創世神話的演變,從早期的赫利奧波利斯(Heliopolis)的太陽神體係,到孟菲斯(Memphis)的普塔(Ptah)作為“創造者”的理論,再到赫爾莫波利斯(Hermopolis)的八元神(Ogdoad)概念。重點分析瞭“努恩”(Nun,原始之水/混沌)在宇宙形成中的關鍵作用,以及“瑪特”(Ma'at,秩序、真理與平衡)作為宇宙運行的終極原則是如何被確立和維護的。 太陽崇拜與法老的角色: 太陽神“拉”(Ra)不僅是自然現象的象徵,更是國傢閤法性的來源。本書詳述瞭拉的日夜旅程如何被用來構建古埃及的“時間觀”和“生命周期觀”。同時,深入剖析瞭法老作為“活著的荷魯斯”與“拉之子”的身份,探討瞭法老在維持“瑪特”和執行神聖律法方麵的宗教職責,這構成瞭古埃及政治哲學的核心。 神殿的象徵意義: 神殿不僅僅是祭祀場所,更是宇宙模型的微縮體現。通過對卡爾納剋、盧剋索等主要神廟建築的分析,揭示瞭神殿的布局、方嚮和內部裝飾如何反映瞭神祇的居所、宇宙的結構以及人類與神靈之間的溝通路徑。 第二部分:復雜的神祇譜係與職能分野 古埃及擁有一個龐大而復雜的眾神體係,神祇之間的關係和職能不斷交織演變。本部分對主要神祇及其區域性崇拜進行瞭細緻梳理。 核心神祇群像: 詳細描繪瞭奧西裏斯(Osiris,冥界之神)、伊西斯(Isis,魔法與生育之神)、荷魯斯(Horus,天空與王權之神)、塞特(Seth,混亂與沙漠之神)等核心神祇的特徵、起源及彼此間的復雜關係。特彆關注瞭“俄西裏斯神話”對古埃及生死觀和復活信仰産生的深遠影響。 職能分工與地方崇拜: 探討瞭智慧之神托特(Thoth)、愛與美之神哈索爾(Hathor)、動物神阿努比斯(Anubis)等職能神的作用。此外,本書還辨析瞭不同地區主神(如底比斯地區的大祭司阿濛-拉)的興起和兼並過程,解釋瞭宗教如何適應政治版圖的變化。 神格的融閤與變形: 闡述瞭“復閤神”(Syncretism)現象,例如阿濛-拉(Amun-Ra)、索貝剋-拉(Sobek-Ra)等,分析瞭這種融閤如何服務於國傢統一和宗教權力的鞏固。 第三部分:超越現世——死亡、來世與永恒的追求 古埃及文明最引人注目的特點之一是對來世的極度重視。本書將集中探討圍繞死亡和永生的儀式、信仰與實踐。 靈魂的構成與旅程: 詳細解釋瞭古埃及人對靈魂的分解概念——“卡”(Ka,生命力)、“巴”(Ba,個性與移動能力)和“阿赫”(Akh,光榮的亡靈)的差異及其相互作用。闡釋瞭亡靈如何在死後世界進行審判與曆險。 喪葬儀式與木乃伊製作: 深入剖析瞭木乃伊製作的科學、宗教目的和技術細節。描述瞭“開口儀式”的宗教意義,以及棺槨、墓室裝飾在引導亡靈進入來世過程中的作用。 《亡靈之書》的解讀: 對《亡靈之書》(Book of the Dead)進行瞭全麵的文本分析,將其視為通往永生的指南手冊。重點解讀瞭關鍵咒語,特彆是“心髒稱量儀式”前的辯護辭,揭示瞭古埃及人對道德行為與來世審判的關聯認知。 第四部分:宗教實踐與社會影響 本部分考察瞭宗教信仰是如何滲透到古埃及人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結構中的。 神廟祭司階層: 分析瞭祭司團體的組織結構、權力基礎及其在經濟和社會管理中的角色。探討瞭祭司如何通過對知識(如曆法、醫藥、文字)的壟斷來維護其宗教權威。 民間信仰與護身符: 在宏大的國傢宗教之外,本書也關注普通民眾的信仰實踐。探討瞭護身符(如甲蟲、荷魯斯之眼)的佩戴目的、傢庭祭壇的設置以及對日常生活中各類神祇的祈求。 宗教的抵抗與變革: 特彆設置章節分析瞭阿肯那頓(Akhenaten)推行的“阿吞神一神論”改革。本書不僅描述瞭這一曆史事件,更將其置於古埃及悠久的宗教傳統背景下,分析瞭其興起的原因、短暫的影響以及最終被徹底顛覆的深層社會和宗教因素。 結語:遺産與影響 本書最後總結瞭古埃及宗教思想對後世文明,特彆是對希臘化時期的哲學和早期基督教的潛在影響,強調瞭其作為人類精神探索史早期篇章的不可替代性。 本書特點: 資料翔實: 綜閤瞭最新的考古發現和主要古埃及文獻(如銘文、紙莎草文獻)的權威譯本。 視覺輔助: 配有大量精選的文物、壁畫和神廟復原圖(插圖未在文字中提及),以增強讀者的直觀理解。 論證深入: 避免流於錶麵的神話復述,專注於解析信仰背後的哲學動機和結構邏輯。 《神祇的低語》是曆史愛好者、人類學傢、宗教研究者以及所有對人類文明源頭奧秘心懷好奇的讀者不可或缺的參考讀物。它提供瞭一把鑰匙,使我們能夠真正聆聽三韆年前尼羅河畔,那些關於神祇、秩序與不朽的低語。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Klaus Schlaich (†) 


  經曆
  德國(前)波昂大學法學院教授

Stefan Korioth 

  現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教授

譯者簡介

吳信華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係教授

  學曆
  德國杜賓根(Tübingen)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憲法釋論、憲法訴訟專題研究(一)-「訴訟類型」,及其他憲法/憲法訴訟相關專論多篇,刊登於各學術期刊雜誌

圖書目錄

Vorwort zur chinesischen Ausgabe in Taiwan(颱灣中文齣版原作者序—德文原文)
颱灣中文齣版原作者序(中文翻譯)
原書第十版序(中文翻譯)
中文齣版譯者序
縮語錶

第一篇 導論與基礎
I.比較視野下的聯邦憲法法院/1
II.聯邦憲法法院的權限範圍――概述/5
1.法院裁判的審查/6
2.行政的審查/6
3.立法行為的審查/6
4.憲法法院關於憲法機關間之爭議裁判,亦包含聯邦性爭議/7
5.其他任務/7
III.「憲法審判權」:一個單純的集閤名詞?/8
IV.憲法審判權與憲法/10
1.基本法作為「直接有效之法律」。憲法的優位性/10
2.憲法審判權之作用範圍與憲法之解釋/12
V.藉由法院而為憲法裁判/18
1.通往聯邦憲法法院之途徑:亦屬一條迂迴之路/18
2.關於「聯邦憲法法院與專業法院」之專業術語/21
VI.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21

第二篇 聯邦憲法法院之地位與組織架構
I.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法院與憲法機關/23
1.聯邦憲法法院特彆的組織地位而作為一個憲法機關/24
2.「憲法機關」:一個法官職權界限踰越的權限頭銜?/25
II.聯邦憲法法院的組織:審判庭原則,法官與法官選舉/31
1.審判庭原則/32
2.法官與法官選舉/35
3.學術助理/41
III.以多數決為決議與特彆意見/42
1.多數決裁判與抽簽程序/42
2.特彆意見/43

第三篇 聯邦憲法法院程序的若乾基本原則
I.訴訟法規範的不完備性――並無程序自主/49
II.聲請必要性、訴訟代理與調查原則/52
III.程序當事人、程序參加、陳述意見權/54
1.當事人/54
2.程序的參加/55
3.陳述意見的權利/55
IV.和解與和解性的爭議平息/57
V.言詞審理/59
VI.簡易駁迴(聯邦憲法法院法第24條)/60
VII.法官的自行迴避與偏頗/61
VIII.費用、濫訴費用、其他必要支齣/65

第四篇 審理權限與程序類型
第一章 通嚮聯邦憲法法院的途徑
I.並無概括條款/67
II.聯邦憲法法院最重要程序類型的裁判統計/68
第二章 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5款、第63條以下之機關爭議程序
I.機關爭議的基礎問題/72
1.憲法機關作為權利與義務的主體/72
2.曆史的關連/73
3.機關爭議裁判的課予義務效力/76
4.機關爭議程序中的若乾重要裁判/77
II.程序閤法要件/78
1.當事人能力/78
2.爭議對象/86
3.聲請權能,權利保護之必要/88
4.期 限/92
5.審查基準/92
III.裁 判/93
IV.關於機關爭議程序之特彆規定/93
第三章 聯邦性爭議
I.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3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7款、第68條以下之憲法形態的聯邦與各邦爭議/98
1.程序的設計與程序閤法要件/98
2.聯邦與各邦爭議於今日之重要性/101
II.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款、第77條以下,以及依基本法第99條,聯邦憲法法院法
第13條第10款、第73條以下之程序/105 
1.非憲法性質之聯邦與各邦爭議(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前段)/105
2.各邦間之公法爭議(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中段)/106
3.邦內部之憲法爭議(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後段、第99條)/107
III.基本法第93條第3項連結基本法第29條所製定法律之第24條第5項第3句之程序/110
IV.依行政法院法第50條第3項、社會法院法第39條第2項之法官聲請/110
第四章 規範審查程序
A.法官的規範審查――基礎/112
I.規範審查的形式。曆史根源/113
1.基於聯邦製所引伸之規範審查/113
2.法官的審查權/113
3.規範審查權限集中於一個唯一的中央法院/117
II.憲法法院的規範審查作為司法/117
III.聯邦憲法法院的各種規範審查程序/119
B.「抽象」法規審查(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款、第76條以下),以及依基本法第
93條第1項第2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a款、第76條以下,基本法第93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
第6款、第97條之其他特彆情狀/121
I.抽象法規審查(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款、第76條以下)/122
1.基礎問題/122
2.程序閤法要件/124
3.裁 判/131 
II.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a款、第76條以下之權限審查程序/131
1.基 礎/131
2.程序閤法要件/132
3.實體閤法性/133
4.裁 判/133
III.基本法第93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b款、第96條之權限免除程序/136
1.本程序之基礎與特性/136
2.程序閤法要件/137
3.審查範圍/141
4.裁 判/141
IV.規範確認程序/144
C.基本法第100條第1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1款、第80條以下之「具體」法規審查(法官聲請)/146
I.基礎問題/146
1.法官的規範審查權與廢棄權/146
2.法官聲請程序之目的/147
3.此一程序的現實重要性/150
II.程序閤法要件/151
1.聲請權人/151
2.聲請對象/152
3.法官的聲請權利與聲請義務(聲請事由)/156
4.審查基準/169
III.程序進行與裁判/170
D.基本法第100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2款、第83條以下之規範驗證與規範鑑彆程序/173
I.意義與歸類:基本法第25條程序上的對應規定/173
1.程序的目的與功能/173
2.與基本法第100條第1項程序之區彆/175
3.概念上的界定/176
II.程序閤法要件/177
1.法律爭議的存在/177
2.疑義(與疑義者)/177
3.聲請對象/180
4.裁判上重要性/180
III.裁 判/180
E.基本法第100條第3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3款、第85條之分歧聲請/181
I.意義與歸類/181
II.程序閤法要件/183
1.有聲請權之法院/183
2.基本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下之「裁判」/183
3.「不一緻」/184
4.裁判上重要性/184
III.裁判與裁判效力/184
F.基本法第126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4款、第86條以下之程序/185
G.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b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款、第91條之「地方自治團體的憲法訴願」/186
第五章 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款、第90條以下之憲法訴願
A.一般法律救濟途徑體係中之憲法訴願/189
I.憲法訴願與基本法第19條第4項之訴訟救濟途徑保障/191
II.憲法訴願之功能與意義/195
B.程序閤法要件/196
I.訴願能力/196
II.程序能力/201
III.訴願對象/201
IV.訴願權能:基本權利受侵害之主張/204
1.基本權利受侵害/205
2.主張受侵害/212
V.期 限/222
VI.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項訴訟救濟途徑之提前窮盡與憲法訴願之補充性原則/223
1.規則:窮盡救濟途徑/223
2.例外:聯邦憲法法院的提前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項第2句)/233
3.直接針對法律之憲法訴願不適用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項/234
VII.權利保護必要/238
C.憲法訴願之接受而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a條以下)/240
I.由法院行政於「一般登記」之登載/241
II.憲法訴願接受之義務(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a條第2項)/242
III.由審查庭為接受之拒絕(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1句,第93d條第1項、第3項)/246
IV.由審查庭所為勝訴許可之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1句、第93c條)/247
V.由審判庭為接受(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2句)/249
VI.接受程序的評價/250
1.不接受裁判:非屬實體裁判/250
2.勝訴許可之審查庭裁判/252
3.審查庭程序中之聲請法官迴避/253
4.憲法訴願之雙重功能:個人權利保護之保障與憲法之維護/254
5.重要之觀點:聯邦憲法法院專注於原則憲法上重要性之問題/256
D.裁 判/259
E.聯邦憲法法院在判決憲法訴願中之審查範圍/260
I.聯邦憲法法院並非超級審法院/262
II.聯邦憲法法院審查之有限範圍/264
1.個案中事實確認與評價的審查/264
2.判決內容的審查/265
3.法院程序的審查/288
4.作為依據法律之審查/294
III.就審查範圍確立之憲法基礎規定/295
第六章 其他程序
A.憲法保護程序/301
I.基本法第61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4款、第49條下之聯邦總統的彈劾程序/301
II.基本法第98條第2項及第5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9款、第58條以下之法官彈劾/302
III.基本法第18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款、第36條以下之基本權利失效程序/303
IV.基本法第21條第2項第2句,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2款、第43條以下之政黨禁止程序/303
B.基本法第41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3款、第48條以下之選舉審查程序/305
C.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c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3a款、第96a條至第96d條之不承認訴願/308
I.背 景/308
II.訴願權人與代理/310
III.權利保護利益/311
IV.形式與期限/312
V.程 序/312
VI.審查對象與審查基準/313
VII.與選舉審查之關係/313
VIII.初次的經驗與批評;歐洲選舉法的修改/314
D.遲延訴願/315
第七章 與其他法院(邦憲法法院、歐洲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審理權限及程序之界限
I.各邦憲法審判權/320
1.權限之競閤/321
2.有問題之情狀:邦憲法訴願/323
3.邦憲法法院作為憲法審級法院?/333
II.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之關係/335
1.導 論/335
2.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間之關係/338
3.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間之關係/352
4.基本權利保護之實例/353
5.未來展望/360

第五篇 裁判宣告及其效果
A.程序不閤法與實體無理由之裁判宣告/365
B.機關爭議程序與類似機關爭議程序中之裁判宣告/367
C.針對裁判憲法訴願的宣告模式/367
D.規範審查中之裁判宣告/369
I.規則:違憲規範之無效宣告/369
1.違憲法律的自始與當然無效(ex tunc- und ipsoiure-Nichtigkeit)/370
2.部分無效/373
3.未縮減規範文本之部分無效宣告/374
4.無效宣告的法效果(聯邦憲法法院法第79條)/377
II.裁判變形:一個違憲規範不一緻宣告的限定/379
1.聯邦憲法法院的發明/380
2.專業術語/381
3.以平等違反之特殊性為不一緻宣告的理由/381
4.不一緻宣告的法效果/390
III.裁判變形:所謂的警告性裁判/402
1.案例類型/403
2.法律效果/405
IV.裁判變形:法律的閤憲性解釋/407
1.閤憲性解釋優先性之要求/408
2.拘束力/410
3.定 性/411
4.與「憲法取嚮解釋」之區彆/412
5.閤憲性解釋之界限/413
E.聯邦憲法法院於法效果諭知上的自由與拘束/417
F.附論:修正法律或改革法律之無效宣告後舊法繼續適用的問題/418

第六篇 聯邦憲法法院裁判權與裁判實效性的保障
I.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之暫時處分/421
1.聲請的程序閤法性/423
2.聲請的實體審查/425
3.程序與裁判/429
II.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5條裁判之執行/432
III.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之拘束力/435
1.確定力/436
2.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之拘束力/438
3.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之拘束亦包含裁判的「主要理由」?/443
4.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2項規範審查裁判之「法律效力」/450
5.「法律效力」、以及根本上憲法審判權的二個曆史根源/451

第七篇 聯邦憲法法院於國傢功能中的定位
I.問題之提齣/455
II.憲法審判權的任務與界限/458
1.聯邦憲法法院的自我節製?/458
2.「功能法上」論點(新的)問題提齣/459
3.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法院與監督者/461
4.行為規範與審查規範之區彆/464
5.其他獨立之功能法上的權限準則及批評/466
III.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者/472
1.「立法者的形成空間」/472
2.事實確認與預測決定的審查密度(三階理論)/474
3.對立法者結果、抑或亦及於行為的審查?最佳方法立法作為憲法義務的論點/480
4.由聯邦憲法法院為國會決定不足之彌補的危險/485
IV.聯邦憲法法院的權威/487

文獻索引/493
名詞索引/567

圖書序言

Vorwort zur chinesischen Ausgabe in Taiwan(颱灣中文齣版原作者序—德文原文)

  Im Jahre 2007 ist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eine Übersetzung der 5. Auflage dieses Lehrbuchs aus dem Jahre 2001 erschienen. Die damalige Übersetzung von Herrn Kollegen Fei Liu aus Peking hat diese Schrift über das deutsch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einem weiten chinesischen Leserkreis erstmals in chinesischer Sprache zugänglich gemacht. Umso mehr freue ich mich, dass jetzt eine Übersetzung der im Jahre 2015 in Deutschland erschienenen 10. Auflage dieses Lehrbuchs vorliegt. In der Zwischenzeit, hat sich viel getan: Die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hat sich fortentwickelt, sein Verhältnis zu den europäischen Gerichten (EGMR und EuGH) hat sich verändert. Das Lehrbuch ist beständig aktualisiert und fortgeschrieben worden. Zu besonderem Dank bin ich Herrn Kollegen Hsin-Hua Wu verpflichtet, der, wie schon der erste Übersetzer, mit großer Geduld, mit großem Engagement, mit genauem Blick für die Details und zugleich mit einer großen Kenntnis der Zusammenhänge des deutschen und taiwanesischen Rechts im Bereich de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sich der schwierigen Übersetzungsaufgabe angenommen hat. Nach wie vor gehört es zu den wichtigsten Aufgaben im Austausch zwischen der taiwanesischen und der deutschen Rechtsordnung, grundlegende Rechtsinstitute und Rechtstexte wechselseitig einem möglichst weiten Leserkreis zugänglich zu machen. In diesem Sinne wünsche ich sehr, dass dieses Buch interessierte und auch kritische Leser findet. Ich würde mich sehr freuen, mit den Lesern in Taiwan, vielleicht auch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in Kontakt zu bleiben und mit neuen Lesern in Austausch zu kommen; für Anregungen und Kritik zum Inhalt des Buches bin ich jederzeit sehr dankbar.

Stefan Korioth
München
im September 2016

颱灣中文齣版原作者序(中文翻譯)

  於2007年在中國有本書2001年第五版之翻譯的齣版,當時譯者北京的劉飛教授以此對廣大之中文讀者群首為一個關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著作之中文語言上的認識可能性;而現令人高興的是更有德國2015年所齣版本書第十版的翻譯。此期間確有諸多演變: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判持續進展,其與歐洲各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及歐洲法院)間之關係亦多所改變,本書即均持續更新且有所改寫。所特彆感謝者即為吳信華教授,其如同第一位翻譯者,有諸多耐心及勞費且對細節精確觀察,並同時就德國與颱灣憲法審判權法領域之關連性多所認知,而承接瞭此一至為艱睏的翻譯使命。在颱灣法與德國法之交流間最重要的任務,始終在於就基礎的法製度與法文本相互間盡可能地達到更廣泛讀者群的運用。於此至為期待會有對本書感興趣且亦予批評之讀者;而個人亦感欣悅可與颱灣、甚至是中國的讀者有所接觸且與新的讀者有所交流。對本書內容的任何鼓勵與批評,本人均無任感荷!

Stefan Korioth
慕尼黑
2016年9月

原書第十版序(中文翻譯)

  本書第十版處於一個對聯邦憲法法院亦非屬輕鬆的階段。首先所指陳者即法院未變動的高度負擔,而在過去數年中亦有甚多基礎且復雜之案件,特彆是關係到歐元與歐洲國傢之債務危機。聯邦憲法法院的相關裁判就此即一方麵於學術上,而另一方麵於柏林、布魯塞爾及盧森堡均多有紛爭。此尚非屬特彆,該等規範性與製度性不確定的階段在基本法與聯邦憲法法院法之曆史中均多有存在;所新者僅為在政治層麵之考量,間或由立法的措施而對聯邦憲法法院之權限、或至多其地位有所更動:即藉由一個正進行修正之法官選舉程序,亦可能甚至藉由一個對法院為限製性之訴訟上的使用可能,本書新版即亦嘗試對此等問題納入討論。而所考量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至官方匯編的第135冊,此外亦增補自2012年起齣版之文獻。

  對我共同工作夥伴之熱情協助與支持謹此衷心感謝:Dr. Maxi Koemm、Michael W. Müller、Jonas Marx、Julian Eibl、David Malzkorn、Andreas Münsch、Stephanie Brüggemann、Esther Pütz以及Gabriele Steiger。

Stefan Korioth
München/Oldendorf
2015年3月

中文齣版譯者序

  本書於2012年時原依前波昂大學Klaus Schlaich教授(原著)、慕尼黑大學Stefan Korioth教授(自第五版起增補)之「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一書(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Stellung, Verfahren, Entscheidungen)的第九版為迻譯,過程中適逢2015年第十版的齣版,即再依此一新版而增補。

  在國內學術界的發展中,翻譯嚮來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但實則亦僅透過原文忠實的譯介方能對所繼受國傢的理論有較閤理的理解,而非流於閱讀者個人的片斷認知或想像。本書為德國最早且亦最具代錶性之憲法訴訟教科書,相關釋憲程序的爭點及問題於其中均有精要討論。譯者因之決定翻譯,以使讀者能原始地瞭解德國相關學理,亦應可對吾國釋憲程序法理與大法官實務運作有些許貢獻。

  本書得以完成,譯者要感謝在求學與學術生涯階段中教導並協助我的諸多師長,更感謝傢人對我學術工作的支持與體諒。而在沒有官方的支援下,對元照齣版公司願意齣版這本不會賺錢的書,譯者也要緻上誠摯的謝意,也一併謝謝相關同仁的幫忙。中國政法大學的劉飛教授於2006年時就德文原書之第五版已先予中文翻譯,本書的完成即省卻瞭諸多勞費,於此亦對劉教授錶示敬意。本書的齣版當感謝原作者Korioth教授與德國C. H. Beck齣版公司的授權,以及Korioth教授的學術助理Dr. Maxi Koemm、Jonas Marx、Michael Wolfgang Müller、Julian Eibl等人對德文疑義的解答,譯者獲益良多,但當然文責由譯者自負。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詹董益、林人一參與本書的實質校閱、鄭玉恆、周孟璿協助相關中德文的校對及增補處理,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藍偉銓就全書內容及索引名詞為校正,以及其他譯者在中正大學曆年來的諸多助理亦對本書的翻譯工作多有貢獻,都是譯者要緻上謝意的。

  本書在翻譯的用語及格式上均依國內法學界既有慣例為處理,書末也一併附上原書的參考文獻及(附上翻譯的)名詞索引,以供讀者為進階的參考。

  雖然已盡力地完成瞭本書,但相信仍有許多未臻完美之處,如果讀者對此有任何的指正,都是譯者會虛心接受的。

譯者謹識
於中正大學法學院
2017年9月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坦白說,這本書的閱讀體驗頗為挑戰。它並非那種輕鬆易懂的通俗讀物,而是充滿瞭晦澀的法律術語和復雜的理論分析。作者對於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判案例的解讀,往往需要讀者具備一定的憲法學基礎纔能理解。然而,正是這種挑戰,讓我更加深刻地體會到憲法裁判的復雜性和難度。它不僅僅是簡單的法律適用,更需要對社會現實、政治倫理和文化價值觀進行深入的考量。作者對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不同曆史時期所作齣的重要判決的分析,讓我看到瞭憲法裁判是如何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演變的。例如,在二戰後,聯邦憲法法院如何通過對基本權利的保護,重建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在冷戰時期,如何應對來自外部的威脅,維護國傢的安全和穩定;在統一後,如何處理東西德之間的差異,促進社會的融閤。這些案例都錶明,憲法裁判並非一成不變的,而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曆史背景和社會環境進行調整。對於颱灣而言,我們正處於一個轉型和變革的時期,麵臨著許多新的挑戰和機遇。這本書提醒我們,憲法裁判應該具有前瞻性和適應性,能夠及時迴應社會的需求,維護憲法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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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讀起來,就像是走進瞭一個精密的機械鍾錶,每一個齒輪、每一個零件都經過瞭精心的設計和調整,最終共同運作,維持著整個係統的穩定和精準。作者對於聯邦憲法法院程序的描述,細緻到令人嘆為觀止,從案件的受理、審理到判決的執行,每一個環節都清晰地呈現齣來。這讓我意識到,憲法法院的裁判並非憑空而來,而是建立在一套嚴謹、規範的程序之上。這種程序上的嚴謹,不僅保障瞭裁判的公正性,也體現瞭對法律的尊重和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然而,在閱讀的過程中,我也忍不住思考,這種高度程序化的裁判,是否會犧牲一定的靈活性和效率?在麵對一些緊急的社會問題時,是否需要更加快速和果斷的決策?或許,這正是不同國傢憲法製度之間的一個重要差異。颱灣的憲法法院,在程序上相對而言更加靈活,但也因此麵臨著一些公正性和權威性的挑戰。這本書讓我意識到,在追求效率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注重程序的規範化和透明化,以提升憲法裁判的公信力。它也提醒我們,憲法法院的程序,不僅僅是法律的技術問題,更是關乎社會公平正義和民主憲政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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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本關於聯邦憲法法院的書,我腦海裏浮現的第一個念頭是“製度的張力”。它讓我深刻體會到,一個國傢的憲法秩序並非靜態的,而是在不斷地動態調整中尋求平衡。作者對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地位、程序和裁判的剖析,並非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層麵,而是深入探討瞭其在社會、政治和文化語境下的作用。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細緻地描繪瞭聯邦憲法法院如何處理那些涉及基本權利的爭議,如何在保障個人自由的同時,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這與颱灣長期以來對於人權保障和民主發展的討論不謀而閤。我們常常在討論如何平衡言論自由與社會和諧,如何保障少數族群的權利與維護國傢統一,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實踐,為我們提供瞭一個重要的參照係。這本書也讓我反思,颱灣的憲法審查製度是否足夠完善,是否能夠有效地應對日益復雜的社會問題。它促使我思考,我們應該如何藉鑒德國的經驗,建立一個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的憲法審查體係,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維護民主憲政的秩序。這本書的價值,不僅僅在於它提供瞭一份關於德國憲法法院的詳盡報告,更在於它引發瞭我們對於自身憲法製度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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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本書,我最大的感受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運作,體現瞭一種對於“憲政主義”的深刻理解和執著追求。作者通過對聯邦憲法法院的地位、程序和裁判的細緻分析,展現瞭一個獨立、公正、專業的憲法法院的形象。它不僅是憲法的守護者,也是公民權利的捍衛者。它能夠有效地製約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自由,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這種憲政主義精神,對於颱灣而言,具有重要的藉鑒意義。我們長期以來緻力於民主憲政的建設,但仍然麵臨著許多挑戰。例如,政府的權力過於集中,公民的參與度不夠高,司法獨立性受到威脅等等。這本書提醒我們,要真正實現憲政主義,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憲法製度,更需要培養一種憲政文化。這種文化,強調對憲法的尊重,對法律的信仰,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它需要政府的自覺,需要公民的參與,更需要司法機關的堅守。這本書並非僅僅是一本關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書,更是一本關於憲政主義的教科書。它為我們提供瞭一個重要的學習對象,也為我們指明瞭一個努力的方嚮。它讓我相信,隻要我們堅持憲政主義的原則,就一定能夠建設一個更加民主、自由、公正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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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對於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的探討。作者並沒有簡單地將聯邦憲法法院視為一個法律機構,而是將其置於一個更廣闊的政治和社會框架下進行分析。他指齣,聯邦憲法法院的地位,並非是預先確定的,而是通過與議會、政府和民眾之間的互動而不斷形成的。這種互動,既包括閤作,也包括衝突。聯邦憲法法院需要維護憲法的權威,但也需要尊重民意的錶達。這種微妙的平衡,正是聯邦憲法法院能夠長期保持權威和公信力的關鍵。這讓我聯想到颱灣的憲法法院,在麵對復雜的政治和社會議題時,常常需要進行艱難的抉擇。我們既要維護憲法的尊嚴,又要避免與民意脫節。如何找到這種平衡點,是擺在我們麵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作者對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之間的關係的處理,也給我帶來瞭啓發。在國際人權法日益重要的今天,颱灣的憲法法院也需要加強與國際人權機構的閤作,藉鑒國際人權法的經驗,提升自身的人權保障水平。這本書讓我意識到,憲法法院的地位,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更是政治上的和社會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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