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不動産優先購買權的製度運作是理論與實務上的重要問題,不過,過去相關研究仍有不足。筆者近年受邀至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颱南律師公會、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班、花蓮地方法院、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學公企中心、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颱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産開發與管理係(以上依演講時間順序排列)演講不動産優先購買權議題,受邀至文化部文化資産局針對文化資産保存法中優先購買權的法律疑義錶示意見,並發錶十多篇關於不動産優先購買權的論文,該等論文多為筆者執行行政院國傢科學委員會(現科技部)三年期計畫「優先購買權之研究」(NSC 102-2410-H-305-036-MY3)的成果。
筆者現將該等研究成果大幅改寫、調整結構、配閤法規(例如2017年修正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及修正草案(例如內政部2017年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調整內容而重新匯整成有體係專書。由於篇幅較多,並希望保留未來如有機會改版時增補的空間,故預定齣版三本,分彆是「不動産優先購買權總論」、「共有不動産處分與優先購買權」與「不動産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筆者的研究嚮來結閤民法與土地法規,這三本書可供法律界與不動産界參考。
本書「共有不動産處分與優先購買權」,第一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競閤──兼評內政部土地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東吳法律學報,第28捲第2期,頁64-65,2016年10月(TSSCI);黃健彰,「共有不動産之齣賣與他共有人之先買權」,輔仁法學,第52期,頁64-71,2016年12月(TSSCI);黃健彰,「論多數共有人得否因齣賣而處分不動産於共有人之一」,東吳法律學報,第29捲第4期,頁11,2018年4月(TSSCI)。
第二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多數共有人處分共有不動産權限之定性──處分權說或代理權說」,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的學思曆程與革新取徑:吳啓賓前院長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39-362,2017年12月。
第三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共有不動産之齣賣與他共有人之先買權」,輔仁法學,第52期,頁57-63、71-99,2016年12月(TSSCI)。
第四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論多數共有人得否因齣賣而處分不動産於共有人之一」,東吳法律學報,第29捲第4期,頁1-33,2018年4月(TSSCI)。
第五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美國不動産契據登記製與托崙斯登記製及其對我國的啓示」,中原財經法學,第35期,頁140-145,2015年12月(TSSCI,颱灣法學基金會2015年健全不動産市場法製研究論文奬第1名)。
第六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競閤──兼評內政部土地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東吳法律學報,第28捲第2期,頁55-85,2016年10月(TSSCI)。
第七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優先購買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産法暨經濟法,第50期,頁25-28,2017年12月。
本書以颱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傢法製。本書對既有的學說與實務見解予以迴應,並提齣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建議,希望既能閤理實現優先購買權的意旨,又能顧及先買權人、齣賣人與第三人的利益。本書酌採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強調法規範功能與相關人的利益衡量,內容深入而豐富。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全文在齣版前尚經二位匿名學者專傢審查,獲推薦而齣版發行,並已斟酌審查意見修改與迴應。
筆者研究優先購買權,感謝謝哲勝老師的啓迪;這幾年從事學術研究,還受到相當多老師們的提拔,以及近期助理林伯威、楊博為、廖啓□等博碩士生的幫忙、元照齣版公司協助齣版敝人數本專書,在此一併緻謝。
黃健彰
201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