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課稅與行政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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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我國稅法對於課稅要件雖有抽象的明文規定,但在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上,徵稅與納稅兩方難免有爭執。關於實質課稅原則,為稽徵機關掙脫法律文義與民商法理的利器,然而納稅人則認為稽徵機關有濫用之疑,有違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

  其實,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對於實質課稅雖有規定,但因立法粗糙,並未能掌握避稅要件,對於避稅與逃漏稅尚未能完全區分,將來的紛爭必然層齣不窮。

  本書要旨,則對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關於實質課稅加以分析討論,很值得相關領域重視。
 

現代金融市場監管與法律風險應對 本書聚焦於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監管環境與隨之而來的復雜法律挑戰。 麵對金融科技的顛覆性創新、跨境資本流動的日益頻繁以及係統性金融風險的潛在威脅,各國監管機構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廣度進行製度重塑。本書旨在為金融機構的閤規管理人員、法律顧問、監管政策製定者以及關注金融法製建設的研究人員,提供一套全麵、深入且具有實操指導意義的分析框架與應對策略。 第一部分:全球金融監管體係的演進與重構 本書首先對二戰後建立的布雷頓森林體係解體以來,全球金融監管理念的根本性轉變進行瞭曆史梳理。重點剖析瞭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對全球金融治理結構的深遠影響,以及由此催生的《多德-弗蘭剋法案》(Dodd-Frank Act)、巴塞爾協議III(Basel III)和《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建議等核心監管框架的構建邏輯與實施細節。 1.1 宏觀審慎監管的崛起: 詳細闡述瞭如何從微觀的機構審慎監管轉嚮關注係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書中深入探討瞭逆周期資本緩衝(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s)、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IFIs)的額外資本要求、以及金融穩定委員會在跨國協調中扮演的關鍵角色。分析瞭宏觀審慎工具(如LTV限製、DTI限製)在不同經濟周期中的適用性及其潛在的道德風險。 1.2 影子銀行活動的界定與監管: 影子銀行業務因其跨市場、去中心化的特性,一直是監管套利和風險積纍的溫床。本書用大量篇幅界定瞭當前監管視野下的“影子銀行”範圍,包括貨幣市場基金(MMFs)、資産證券化産品(ABS/CDO)的結構復雜性,以及對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NBFIIs)的穿透式監管嘗試。對比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ESMA)在監管範圍界定上的差異化路徑。 1.3 衍生品市場的中央清算與透明度提升: 分析瞭中央對手方清算(CCP)在全球衍生品市場改革中的核心地位。探討瞭《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CFMA)修正案如何推動場外衍生品(OTC)交易嚮集中清算和互換數據存儲庫(Trade Repositories)匯報。重點分析瞭CCP的“生而有序”問題(Too Big to Fail)及其恢復與處置計劃(RRP)的設計難度。 第二部分:金融科技(FinTech)帶來的監管挑戰與適應 金融科技,特彆是支付係統創新、分布式賬本技術(DLT)和人工智能在金融領域的應用,正在挑戰傳統基於機構和地域的監管模式。本書深入研究瞭監管機構如何應對“監管滯後”的問題。 2.1 加密資産與穩定幣的法律定性: 對比特幣、以太坊等加密資産的法律屬性進行瞭詳盡的分析,討論瞭其在不同司法管轄區被界定為商品、證券還是貨幣的爭議。尤其關注瞭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研發進展及其對現有支付體係和貨幣主權的影響。針對穩定幣(Stablecoins),剖析瞭其儲備資産的真實性、贖迴機製的可靠性以及反洗錢(AML)義務的落實難度。 2.2 監管科技(RegTech)與人工智能的運用: 探討瞭監管機構如何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提升監測效率,例如利用算法識彆市場操縱、監測可疑交易。同時也警示瞭AI模型在信貸審批、風險定價中可能帶來的“算法歧視”和“黑箱效應”問題,及其在法律責任認定上的復雜性。 2.3 開放銀行(Open Banking)與數據治理: 以歐洲的PSD2指令為藍本,分析瞭如何強製要求銀行共享客戶數據(在客戶授權下)給第三方服務提供商(TPP)。重點討論瞭數據所有權、數據安全、以及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閤規要求,特彆是在《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框架下的應用。 第三部分:跨境金融風險的法律應對與國際閤作 全球化使得金融風險不再受國界限製,有效的監管必須依賴於強有力的國際法律閤作與信息共享機製。 3.1 反洗錢(AML)與反恐怖融資(CTF)的全球標準: 詳細解讀瞭金融行動特彆工作組(FATF)的40項建議,並分析瞭其對各國國內法製化的強製性要求。書中剖析瞭對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灰名單”和“黑名單”機製如何影響跨國銀行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流程,並探討瞭對新興的虛擬資産服務提供商(VASPs)實施FATF標準的具體挑戰。 3.2 跨境執法與司法協助: 麵對跨國金融犯罪,各國監管機構的調查權限如何界定?本書分析瞭雙邊和多邊的司法互助條約在證據收集、資産凍結和引渡中的作用。特彆對比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歐盟執法機構在獲取外國銀行記錄方麵的法律權限差異及實踐中的摩擦點。 3.3 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監管: 探討瞭母行對海外子公司的“防火牆”要求和信息隔離義務。分析瞭在單一監管機製(如歐盟銀行業聯盟)下,如何處理不同國傢監管要求之間的衝突,以及跨境破産和清算中的管轄權難題。 第四部分:金融機構的內部閤規與法律風險管理 本書的最後部分迴歸到金融機構自身層麵,強調瞭將外部監管要求轉化為內部治理能力的必要性。 4.1 壓力測試與資本充足率的閤規操作: 闡述瞭監管機構(如美聯儲的CCAR,歐洲央行的SREP)對機構進行年度壓力測試的要求。書中提供瞭如何建立穩健的內生風險模型、如何應對監管機構提齣的資本稀釋警告,以及如何將壓力測試結果與業務戰略緊密結閤的實務指南。 4.2 行為金融與市場濫用: 深入分析瞭諸如市場操縱(Market Manipulation)、內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利益衝突(Conflicts of Interest)等行為風險。探討瞭如何通過完善的內部控製、交易監控係統(TMS)以及員工行為準則,有效預防“不當銷售”(Mis-selling)和“利益輸送”。 4.3 法律爭議解決機製: 針對金融機構常見的監管處罰、集體訴訟和仲裁,本書提供瞭爭議解決策略。分析瞭在麵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時,如何選擇聽證、復議或司法審查的路徑,以及在復雜的國際仲裁中維護自身法律權益的策略部署。 本書特色: 深度融閤理論與實務: 不僅梳理瞭法律條文和監管原則,更結閤瞭近十年來全球重大的金融案件判例和監管處罰案例進行深度剖析。 前瞻性視角: 緊密跟蹤氣候金融(Green Finance)監管、ESG信息披露的法律義務等新興領域的發展趨勢。 跨學科分析: 結閤瞭金融工程、計量經濟學模型與法律分析,以期提供更具說服力的風險評估工具。 本書適閤所有需要在復雜、快速變化的金融監管環境中導航的專業人士,是理解當前金融法律風險格局的必備參考書。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V       序言/葛剋昌
IX      齣版緣起/吳德豐

01.跨國企業稅務治理下之經濟實質問題探討/吳德豐
02.實質課稅與稅法目的解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與實質課稅涉訟實例/黃士洲

01.得否將海外受控企業之銷售列為國內控製企業之銷售:以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02號判決為例
02.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否設算利息?:以評析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31號為齣發
03.專門技術得否提列成本費用:以最高行99年判字358號判決為中心
04.齣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銷售價格顯較時價為低時得否逕為調整?
05.同期未申報銷貨退迴及進貨退齣是否應處以漏稅罰: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1371號判決評析
06.股權交易與脫法避稅:以颱中高等行政法院98訴字第110號判決為例
07.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之所有權人應否限定為名義上所有權人?: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097號裁定與颱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為中心
08.受託人以信託財産捐贈列報捐贈扣除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35號判決評析
09.股東透過新設公司持有原公司之股票而得緩課所得稅是否該當脫法避稅?:以颱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543號判決為例
10.邀請國內醫師參加國外醫學會議所支齣之費用應如何定性:以颱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1772號為中心
11.公司租賃公務車予員工使用之費用是否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以颱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654號判決為例
12.營業稅稅捐主體之認識與實質課稅之落實:以颱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為中心
 

圖書序言

序言

  實質課稅原則不論實務與理論,均為長期睏擾稅法界難以突破之課題。原初該原則為稽徵機關在個案中予以引用,行政法院予以法理上支持。但仍不免與租稅法律主義,有所扞挌。迨司法院憲法解釋420號明示「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實務引之為法律依據。按現代租稅國傢,稅捐係追求社會和平人民福利之最重要財政工具;惟稅係無對待給付之金錢給付義務,現代憲政國傢,無不要求課稅係國會專屬事項〈國會保留〉。問題是課稅要件稅法雖有抽象明文,但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徵納雙方難免有所爭執。實質課稅原則則成為稽徵機關,掙脫法律文義與民商法理之利器;納稅人則質疑稽徵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未能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精神,而使租稅法律主義名存實亡,緻爭訟日增。更何況某些類型稅法雖未有明文,但有法律漏洞存在,可否藉實質課稅予以法律補充,更有爭議。是以2009年5月13日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明定稅法解釋及事實認定,應以經濟解釋及實質認定,後者應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但又以不影響納稅人協力義務,緻生未盡協力義務是否影響舉證責任(按協力義務僅生推計課稅之證明程度降低)。該規定遺漏避稅之法定要件與法律效果,稽徵機關又多以該事實認定法律解釋,適用於稅法漏洞之補充與避稅之調整。實際案件,稽徵機關往往以該條為依據,誤認為該條係立法機關概括授權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予以調整;甚至誤認為其有行政裁量權,行政法院亦往往未能明辨。2013年5月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增訂將租稅規避調整此種法律補充條款,其法定要件予以明定並與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相區分,惟立法粗糙未能掌握避稅要件,對避稅與逃漏稅尚未能完全區分,將來紛爭可能更多。

  按現代憲政國傢,嚴守課稅要件為國會保留事項,實質課稅原則僅在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方麵,貫徹立法意旨之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此種法律解釋適用與補充,有嚴格法學方法及論證說理須遵守。是以稽徵機關不得僅以抽象之實質課稅原則作為法律依據,而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依證據判斷事實及法律解釋在量能平等原則之意義,並探求立法意旨,將其決定及理由在核課處分中告知納稅義務人。此種嚴格法學方法要求,使主張實質課稅者負探求立法意旨之任務,旨在貫徹稅捐債務法之國會保留要求。

  又實質課稅原則,實務上常誤認稅法重視經濟上實質,甚至可逸脫法律上拘束。實則,稅法由於其係無對待金錢給付,要求國會保留;稅捐債務法為典型之羈束行政,其受法律拘束較之其他法律尤為嚴格,自然不得輕易以經濟上實質逸脫法之支配。實質課稅原則之真意,在於民商法重視契約自由與交易安全;稅法重視經濟效果實質歸屬,強調量能平等原則,以免有礙市場秩序造成善於鑽稅法漏洞者,在市場中産生劣幣驅除良幣之現象。其法律解釋、事實認定與法律補充,是透過立法意旨之目的論解釋與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是以民法有效契約,有時稅法不予承認而須予調整,例如濫用契約自由而不具閤理商業事由之非常規交易(脫法避稅行為);反之,民法上無效行為或違反民法強製禁止規定或善良風俗而無效,如能保有經濟成果,並不得主張民法之無效緻影響稅捐之課徵。民法雖非所有權人,但為實質利益之歸屬與享有者,仍不免於納稅義務。稅法之課免要件應依量能原則觀點之經濟解釋,事實之認定依該觀點認定之。因此,稅法與民法認定基準不同,稅法依探求稅法原意所依據量能原則,謂之實質課稅原則。因之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既未得立法機關之概括授權(此違反法律明確與國會保留原則),更無裁量權,不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皆須探求立法意旨而為稅法解釋適用補充。是以,狹義之實質課稅原則,不外乎量能原則在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上之運用;廣義之實質課稅原則,則包含脫法避稅行為之調整,為量能原則在稅法漏洞之法律補充上運用。惟不論事實認定,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均為憲法對立法者量能平等負擔要求,藉由行政與司法以嚴格法學方法,在個案中貫徹此種立法意旨。不論行政與司法既未取得概括授權(否則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更無裁量權,乃為實質法治國傢捍衛稅捐國會保留之重要法律解釋與補充方法。

  由於此種實質法治國傢要求,長期以來未得到稽徵機關充分體認,緻濫用此原則,尤其實質課稅原則在事實認定、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上運用,均為法律見解不同,其調整僅及於稅捐債務法,不及稅捐處罰法,原為先進法治國傢之共識。即使大陸亦不例外(企業所得稅法48條),但此種稅法基本理念在稅捐實務多未予重視,尤賴行政法院予以闡明此種法治國理念。

  有鑑於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法適用,攸關自由憲政國法治品質,颱灣大學法學院財稅法研究中心,精選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立法後,行政法院判決十餘則,由颱大法研所財稅法組及會計研究所之碩士生整理原被告見解,及法院判決主要法律見解,並置之同類判決比較與學說予以分析,每一個案均由一位專業會計師、專業律師予以指導,其間或有國稅局長、賦稅署長、行政法院法官及大陸稅法學者共同討論,各長官不僅親臨指教,更對不同意見予以高度寬容,其人格風範更值吾人學習。本書即為一學期每周三小時,青年學子與專傢學者共同激盪之實錄,用以見證在稅法開墾時期之法治園丁之耕耘過程。齣書之際,賴蔡孟彥老師領導高羅哦、陳佳函等研究生擔任編輯。本課程及齣書,最需感謝資誠文教基金會,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在吳德豐副所長暨策略長、郭宗銘營運長及蔡朝安大律師領導下在人力財力上予以充分支援。以及翰蘆圖書對於齣版工作的大力支持與配閤。為不負大傢支持與期待,我們一定堅持此種稅法教育之革新,與一係列重要判決研究之齣版。是為序。


葛剋昌2013.9.1
颱大法律學院教授
兼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我是一名在颱灣經營小生意的創業者,平日裏除瞭打理生意,還要時時關注稅務方麵的動態,深怕一不小心就踩到雷區。近幾年來,總聽到“實質課稅”這個詞,感覺它像一把懸在我頭頂上的達摩剋利斯之劍,但具體是怎麼一迴事,又不太清楚。 《實質課稅與行政法院判決》這本書的書名,立刻就吸引瞭我的目光。我猜想,這本書大概會從“實質課稅”的原理齣發,解釋為什麼稅法不僅僅看錶麵的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的實質內容。這對我來說非常重要,因為有時為瞭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我們會采取一些看起來很“聰明”的交易方式,但如果這些方式不符閤“實質”,可能會帶來更大的風險。 更讓我感興趣的是“行政法院判決”這部分。我一直覺得,法律條文隻是死的,而判決則是活的。行政法院的判決,應該能具體地展現“實質課稅”原則是如何在實際案件中被運用,以及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爭議中是如何博弈的。這本書會不會包含一些實際的案例分析,讓我們這些小企業主能夠從中吸取經驗,知道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希望這本書能提供一些實操性的指導,而不是純理論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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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我一直對稅務法律的繁復感到有點頭痛,尤其是在處理一些比較復雜的稅務問題時。很多時候,我們都會擔心自己無意中觸犯瞭法律,或者被誤判。所以,當我在書店看到《實質課稅與行政法院判決》這本書的時候,我的第一反應是:這正是我需要的! 我特彆好奇的是,“實質課稅”原則到底是怎麼被界定的?它會不會涉及到一些我們普通人不太瞭解的專業術語和概念?我希望這本書能夠用比較易懂的方式來解釋這些,而不是一味地堆砌法律條文。另外,行政法院的判決,我理解它應該是在解決稅務爭議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依據。這本書會分析一些比較典型的判例嗎?比如,在哪些情況下,法院會支持納稅人的主張,又在哪些情況下,法院會維護稅務機關的決定?我非常期待能夠通過這些案例,學習到一些實用的稅務維權技巧,或者至少能瞭解在稅務爭議中,我們可以采取哪些應對策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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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我對颱灣的稅務體係都抱持著一種既好奇又敬畏的態度。尤其在麵對一些日益復雜的經濟活動和稅收政策時,總感覺自己像是在迷霧中摸索。這本書,《實質課稅與行政法院判決》,它的書名本身就帶著一種權威感和解決問題的力量,讓人不自覺地想要深入瞭解。 我尤其關注的是“實質課稅”這個概念。在我看來,這不僅僅是一個法律術語,更可能是一種對經濟行為真實性的深度審視。它是否意味著,無論我們采取何種形式的安排,稅收的徵收都將迴歸到交易的本質和經濟事實本身?我希望這本書能夠詳細闡述這一原則的核心要義,以及它在現實稅務審計和徵收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而“行政法院判決”的部分,則讓我看到瞭法律解釋和實踐的連接點。我想象著,書中應該會收錄一些具有代錶性的行政法院判決案例,通過這些生動的案例,來解析“實質課稅”原則是如何被具體適用,又會在哪些法律爭議中成為關鍵的判斷依據。我期待能從這些案例中,學習到如何在閤法的框架內,更好地理解和應對稅務機關的審查,並且在必要時,能夠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閤法權益。這本書,在我看來,應該是一本能夠為納稅人和稅務專業人士提供深刻見解和實踐指導的重要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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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書名是《實質課稅與行政法院判決》,我一直以來都對稅務問題,特彆是如何在閤法閤規的前提下,盡量減輕稅負感到十分好奇。雖然我對法律條文的解讀能力有限,但稅務的閤理規劃卻是我在經營事業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這本書的齣現,對於我來說,就像是黑暗中的一盞明燈,指引著我如何理解“實質課稅”的原則,以及在麵臨稅收爭議時,行政法院的判決又能帶來怎樣的啓示。 我一直很睏惑,為什麼有些時候,明明按照字麵上的法律條文操作,卻會被稅務機關以“實質不符”為由進行課稅?這本書,我認為,應該能解答我長久以來的疑惑。它會不會深入淺齣地解釋“實質課稅”的內涵,例如,它是否意味著稅務機關會穿透所謂的“形式”,去探究交易的真實目的?而行政法院的判決,又如何在這些案例中扮演一個“糾錯”或“解釋”的角色?我期待這本書能提供一些實際的案例分析,讓我能更直觀地理解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畢竟,法律條文的枯燥解釋,往往讓我望而卻步,但如果能結閤具體的判例,我想我的學習效率一定會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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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時間,我一直有在關注颱灣的稅務新聞,特彆是關於一些涉及稅收爭議的案件。有時候覺得,稅法條文看起來很明確,但實際操作起來卻常常充滿變數,讓人摸不著頭腦。所以,當我在書店看到《實質課稅與行政法院判決》這本書時,就覺得它非常有吸引力。 我很好奇,這本書會不會去探討“實質課稅”這個原則,在不同類型的交易中,到底是如何被理解和應用的?比如,在一些資産轉移、公司重組,甚至是個人所得的認定上,這個原則的界限又在哪裏?我希望能從書中找到一些清晰的指引,避免因為對“實質”的理解偏差,而導緻不必要的稅務麻煩。 另外,書名中提到的“行政法院判決”,對我來說更是充滿瞭期待。我一直覺得,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踐,而法院的判決,就是法律在現實中的具體體現。這本書會分析一些經典的判例嗎?比如,在那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案例中,行政法院是如何權衡雙方的論點,最終做齣判決的?我想通過這些判例,能更直觀地理解,在稅務爭議中,哪些證據和論述會更具說服力,從而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能有所藉鑒,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閤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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