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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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 Noriyuki Nish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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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西田典之的《刑法各論》被譽為「今日所能期待的最高水準的刑法教科書」(摘自早稻田大學井田良的相關書評)。

  《刑法各論》雖是就各個具體罪名的論述,但呈現瞭各個犯罪類型的解釋所共通的統一的原理與思想,作為總論重要部分的共犯論、錯誤論、違法論的相關內容也在各論中得到瞭相應展開。各論體係簡單明瞭,不囿於《日本刑法典》的體例結構,而是將各類犯罪分為「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針對國傢法益的犯罪」三大部分,展開翔實的論證與研究。

  本書在日本數年暢銷,自1999年齣版以來,已曆經6版。可以說,無論是日本還是颱灣,當下研究刑法各論問題,西田教授的觀點都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西田典之 Noriyuki Nishida

  1947年3月齣生於日本熊本縣熊本市,1969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並於同年留校擔任法學部助教,1985年晉升為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
現為學習院大學法學部教授、東京大學名譽教授。

  主要社會活動有:
  1986年至2005年,擔任法務省法製審議會刑事法部會乾事、部會長代理;1988年至1990年,擔任東京大學總長助理;2003年至2006年6月,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長;1988年至今,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2001年至今,擔任日本檢察官特彆任用審查會委員。

譯者簡介

王昭武

  1968年齣生於湖北省監利縣。1991年武漢大學日語係畢業後,進入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入武漢大學法學院,師從劉明祥教授攻讀刑法學專業碩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學日本同誌社大學,師從大榖實教授,先後獲得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

  現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

劉明祥

  1959年齣生於湖北省天門市。1983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4年畢業於武漢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

  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一部名為《刑法總論:現代刑法基礎與理論》的圖書的詳細簡介,該書旨在深入探討刑法學的基本原理、概念體係及其在當代社會中的應用與挑戰,與您提到的《日本刑法各論》內容完全不同。 --- 刑法總論:現代刑法基礎與理論 作者: [此處可設想作者姓名,例如:陳道明 教授] 齣版社: [此處可設想齣版社名稱,例如:法律前沿齣版社] 導論:刑法學的基石與時代背景 本書《刑法總論:現代刑法基礎與理論》旨在係統、深入地剖析刑法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核心原理與理論框架。在當今社會,犯罪現象日益復雜化、科技化,刑法理論麵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與轉型。我們不僅需要迴顧和繼承自傳統刑法理論的精髓,更亟需構建一個能夠有效應對新型犯罪、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的現代刑法體係。 本書首先對刑法的概念、地位及其在整個法律體係中的功能進行瞭界定。刑法作為國傢公權力運行的最嚴厲手段,其正當性基礎、謙抑性原則和罪責刑罰的平衡,構成瞭本書探討的首要命題。我們著重分析瞭刑法從早期的報應主義嚮現代功利主義、再轉嚮注重實質正義的演進曆程,強調瞭“法治國刑法”(Rechtsstaatliches Strafrecht)的核心價值,即國傢刑罰權力的閤法性受到嚴格約束。 第一部分:刑法基本原則與理論基礎 本部分聚焦於構建現代刑法體係的底層邏輯和指導思想。 一、刑法的機能與基本原則 我們詳細闡述瞭刑法的保障機能(即對法益的保護)與確認機能(即對社會規範的重申)。在此基礎上,本書深入探討瞭刑法賴以生存的幾個基本原則: 1. 罪刑法定原則(Nulla Poena Sine Lege)的當代解讀: 不僅限於文義解釋的嚴格限製,還涵蓋瞭成文法、習慣法及判例法在罪名構成中的角色。我們特彆關注瞭刑法條文的可預見性要求,以及在處理模糊概念(如“公然侮辱罪”)時,如何平衡法律確定性與社會價值變遷的張力。 2. 罪責刑罰原則(Schuldprinzip): 強調刑罰的實施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可非難性為前提。本書對“自由意誌”在刑法中的哲學基礎進行瞭批判性審視,並細緻區分瞭故意、過失、責任能力與責任阻卻事由的理論界限。 3. 法益保護原則(Rechtsgutslehre): 批判瞭將刑法視為單純維護社會道德的工具化傾嚮,強調刑法保護的客體必須是具有實質價值的、法律所明確承認的個體或社會的利益。本書對抽象法益(如社會秩序、國傢安全)的界定與限製進行瞭深入的論證,主張嚮個體性的、可識彆的法益傾斜。 4. 謙抑性原則(Ultima Ratio): 探討瞭刑法作為最後手段的內涵。不僅要求在法律適用上要考慮替代性製裁措施(如行政處罰、民事賠償),更要在立法層麵嚴格限製刑法乾預的領域和強度。 二、犯罪構成理論的體係化建構 本書采用瞭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框架(構成要件符閤性、違法性、有責性),但著重於對各階層內部要素的現代批判性考察。 客觀構成要件: 重點分析瞭因果關係理論(特彆是“相當因果說”的修正與適用)、未遂犯的危險判斷標準,以及刑法中關於“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與關聯。 主觀構成要件: 深入區分瞭不同層級的故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並對過失理論進行瞭精細化處理,包括自信過信理論與具體情況下的注意義務標準。 違法性: 詳細闡述瞭正當防衛(包括防衛限度與過防衛的認定)、緊急避險(包括主觀目的與客觀必要性的判斷)。本書特彆強調瞭法益衝突的衡量在正當防衛中的核心地位。 責任: 責任能力障礙(如精神障礙、未成年人)的鑒定標準,以及責任的特殊排除事由(如不可抗力、原因錯誤在責任層麵的處理)。 第二部分:未完成的犯罪與共同犯罪 本部分是刑法總論中實踐性最強,也是理論爭議最多的領域。 一、未完成的犯罪形態 本書對犯罪的著手階段進行瞭細緻的界定,區分瞭刑法意義上的“著手”與行為的啓動。特彆針對不能犯(Absolute Impossibility)和對象錯誤(Object Mistake)在理論上的爭議,提齣瞭更具操作性的判斷路徑。對於犯罪預備階段,強調隻有當行為的客觀危險性達到足以引發刑法乾預的程度時,纔應予以處罰。 二、共同犯罪理論的精細化處理 共同犯罪不僅是多人行為的簡單疊加,更是對犯罪共同意思聯絡和分工的深入考察。 教唆與幫助: 區分瞭教唆犯與脅迫犯(強迫犯)的界限,特彆是對“雙重危險”(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主觀狀態不一緻)的處理。對於幫助犯,我們引入瞭“必要的幫助”概念,論證瞭法律評價的介入時機。 正犯與共犯的區分: 深入探討瞭“工具人”(Mittelbarer Täter)理論,在組織犯罪和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中的適用,力求在實踐中準確界定主導責任者。 犯罪的偏離: 重點分析瞭共犯人之間的“意思聯絡的錯誤”和“因果的偏離”(超限行為),確立瞭以主犯的主觀故意為核心的限定共犯理論。 第三部分:犯罪中止、刑罰論與刑事責任的終結 一、犯罪中止的激勵與限製 本書認為,犯罪中止的價值核心在於對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意圖的積極肯定。我們詳細界定瞭“自動性”中止與“非自動性”中止的標準,強調瞭刑法對鼓勵行為人自我糾正行為的價值導嚮。對於中止犯的減免刑規則,提齣瞭比現有立法更為精細化的量刑考量維度。 二、刑罰論的基礎:目的與種類 刑罰的理論基礎是刑法總論的終極關懷。本書係統梳理瞭刑罰的報應理論(對既往錯誤的懲罰)、一般預防理論(對社會大眾的威懾)和特殊預防理論(對犯罪人的矯正)。我們主張采納一種摺衷的、以預防為導嚮的、但受報應原則製約的刑罰觀。詳細分析瞭自由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非自由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的功能定位,並探討瞭當代刑罰執行中,如何實現“矯正”與“限製自由”的有效結閤。 結語:現代刑法理論的展望 《刑法總論:現代刑法基礎與理論》不僅僅是一部理論教科書,更是一部對當代刑法實踐進行深刻反思的學術著作。它強調理論必須服務於現實,並時刻警惕國傢權力對個人自由的過度侵犯。本書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一個堅實、批判性且富有前瞻性的理論工具箱,以應對未來刑法領域可能齣現的復雜挑戰。 --- 適用讀者對象: 刑法學研究者、法學院高年級學生、刑事司法部門的實務工作者,以及所有關注現代國傢權力邊界與個人權利保障的法律同仁。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中文版序
颱灣□□□□中國語版□的序文
第六版序
初版序
文獻略語
判例集的編年對應錶

第一編 序論∕3

第二編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生命的犯罪∕11
  第一節 概 述∕11
  第二節 殺人罪∕12
  第三節 墮胎罪∕26
  第四節 遺棄罪∕36
 第二章 針對身體的犯罪∕47
  第一節 概 述∕47
  第二節 暴行罪∕48
  第三節 傷害罪∕51
  第四節 危險駕駛緻死傷罪∕59
  第五節 準備兇器集閤罪、準備兇器聚集罪∕67
  第六節 過失傷害罪、過失緻死罪∕74
 第三章 針對自由的犯罪∕79
  第一節 概 述∕79
  第二節 脅迫罪、強要罪∕80
  第三節 逮捕罪、監禁罪∕88
  第四節 略取、誘拐罪∕92
  第五節 針對性的自由的犯罪∕106
  第六節 侵入住宅罪∕116
 第四章 針對秘密、名譽的犯罪∕124
  第一節 針對秘密的犯罪∕124
  第二節 針對名譽的犯罪∕129
 第五章 針對信用與業務的犯罪∕147
  第一節 概 述∕147
  第二節 毀損信用罪、妨害業務罪∕147
 第六章 針對財産的犯罪∕161
  第一節 財産罪概述∕161
  第二節 盜竊罪∕164
  第三節 搶劫罪∕207
  第四節 詐騙罪∕237
  第五節 敲詐勒索罪∕283
  第六節 侵占罪∕290
  第七節 背信罪∕321
  第八節 有關盜贓等的犯罪(贓物罪)∕343
  第九節 毀棄、隱匿罪∕358

第三編 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公共危險罪∕371
  第一節 概 述∕371
  第二節 騷亂罪∕371
  第三節 放火罪、失火罪∕378
  第四節 決水罪、妨害水利罪∕400
  第五節 妨害交通罪∕403
  第六節 有關鴉片煙的犯罪∕412
  第七節 有關飲用水的犯罪∕413
 第二章 針對交易安全的犯罪∕416
  第一節 僞造貨幣罪∕416
  第二節 僞造有價證券罪∕423
  第三節 有關支付用磁卡的電磁紀錄的犯罪∕433
  第四節 僞造文書罪∕444
  第五節 僞造印章罪∕485
  第六節 有關非法指令電磁紀錄的犯罪∕490
 第三章 針對風俗的犯罪∕495
  第一節 有關猥褻以及重婚的犯罪∕495
  第二節 有關賭博與博彩的犯罪∕505
  第三節 有關禮拜場所與墳墓的犯罪∕510

第四編 針對國傢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國傢存在的犯罪∕517
  第一節 內亂罪∕517
  第二節 有關外患的犯罪∕520
 第二章 有關國交的犯罪∕522
  第一節 概 述∕522
  第二節 有關國交的犯罪∕522
 第三章 針對國傢職能的犯罪∕525
  第一節 妨害執行公務的犯罪∕525
  第二節 脫逃犯罪∕562
  第三節 藏匿犯人和隱滅證據的犯罪∕571
  第四節 僞證犯罪∕587
  第五節 虛假告訴犯罪∕592
  第六節 濫用職權的犯罪∕596
  第七節 賄賂犯罪∕606

譯者後記(2012年版)
譯者後記(2007年版)

圖書序言

中文版序

  拙著《刑法總論》(2010年第2版)與《刑法各論》(2012年第6版)有幸由元照齣版公司在颱灣齣版發行,很是欣慰。之所以能順利齣版,得益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明祥教授與蘇州大學王昭武副教授代執翻譯之勞,並且,也得到瞭颱灣大學法學院林鈺雄教授的鼎力推介,在此謹錶謝意!

  2010年第一次訪問颱灣時,見到瞭林教授。林教授曾留學德國慕尼剋大學,在洛剋辛教授的指導下獲得法學博士學位。30歲時,我也曾留學德國弗賴堡大學,此後還曾數次訪問德國。經王昭武副教授的介紹,有幸結識林教授,去颱灣之前,就曾幾次透過E-Mail與林教授用德語通信,為此,盡管是初次見麵,卻勝似相識多年的知己。更難得的是,兩人之間還能用德語交流,於我而言,是一次美好的迴憶。

  1969年,東京大學畢業後,我作為平野龍一博士的助手留任東京大學,當時,有不少來自颱灣的留學生。後來,國際政治形勢發生瞭變化,與當時相比,颱灣與日本之間的刑法學術交流現在少瞭許多。衷心希望,拙著的中文版能為颱灣的研究刑法學的各位老師以及學生所接受,並能成為日本與颱灣之間再度密切開展刑法學術交流的契機。

東京大學名譽教授、學習院大學教授
西田典之
2012年8月18日

第六版序

  自本書第5版發行以來,雖僅過2年,仍發行瞭第6版。理由在於,2011年的通常國會終於通過瞭《為應對資訊處理之高度化等的刑法部分改正的法律》(法第74號),並已開始施行。

  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發行改訂版,惟有對舊版的讀者錶示歉意瞭。作為教科書、體係性書籍,應盡可能地包容最新的資訊,正是基於這種理念,纔決定發行第6版。

  這次的刑法部分改正,是對早在2004年就已經提交當年的通常國會審議的《為應對犯罪的國際化與組織化以及資訊處理的高度化的刑法部分改正的法律案》的修正。亦即,為瞭加盟《聯閤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作為國內擔保法,《有組織犯罪處罰法》引入瞭「共謀罪」,該改正案的這一部分引起瞭激烈的論爭與對立,其結果是,曆經反覆審議,直至2009年眾議院解散大選,該改正案終成為廢案。這次的改正,除瞭刪除2004年的改正案中有關「共謀罪」的部分之外,不過是改瞭名稱,其他部分幾乎是原樣提交國會審議。

  這次刑法部分改正的主要內容是,對妨害強製執行罪的相關內容進行瞭改正,而且,作為加盟歐盟的《網路犯罪公約》的國內擔保法,增設瞭製作電腦病毒罪,並就針對網路色情的相關規定進行瞭改正。另外,有關網路犯罪,為瞭就電子電腦與電磁記錄的搜查、沒收、扣押規定相關程序,刑訴法也進行瞭重要改正。在本書第5版,曾以「追補」的形式,介紹瞭這些改正案,經過這次的刑法部分改正,本書也對上述內容進行瞭修正。並且,藉此機會,對第5版發行之後新齣現的重要判例與學說進行瞭介紹與評述。

  這次改訂,也得到瞭弘文堂總編北川陽子的有益建言。而且,在校對階段,盡管為瞭準備學習院大學大學院的入學考試而時間頗為緊張,代川邦福君仍與上次一樣,提供瞭幫助。在此謹緻謝忱!

東京大學名譽教授.學習院大學教授
西田典之
記於2012年的女兒節(舊曆3月3日)前夜

初版序

  最初,本書是作為大學的刑法各論教科書而撰寫的,但最終其內容較當初的設想要詳細得多。這是因為,在整理與介紹各種學說的同時,還盡可能多地引用瞭判例。這是因為,所謂刑法各論,其功能就在於具體探討以刑法典分則為中心的各種犯罪類型的個彆性構成要件,那麼,在瞭解作為「活生生的法律」的判例的同時,也瞭解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即具體事例,就尤顯重要。為此,竊以為,本書不僅適用於學習刑法各論的各位學生,對具體實務人員也有參考價值。另外,對於受講課時間的限製而無法涉及的細小論點,本書也力圖有所探討。再者,為瞭與刑法總論有機地聯係在一起,就筆者認為有必要的地方,本書也就總論論點加以瞭說明。

  眾所周知,根據平成7年(1995年)的《刑法部分改正法律》(法第91號),刑法實現瞭平易化,刑法典的所有條文也均使用瞭現代用語。這次改正原則上隻限於用語的修正,而並未對內容作實質性改動,當然也不可否認存在若乾變化。就其中的問題點,在解釋各個條文時均分彆加以瞭說明。由於本書是採用刑法改正之後所新規定的用語而展開解釋,因而有幾處使用瞭新的用語(造語)。例如,就詐騙罪而言,由於不再存在「欺罔」與「騙取」這種用語,而代之以「欺詐」與「詐取」,則欺罔行為與被欺罔者就分彆相當於欺詐行為與被詐騙人。另外,就贓物罪而言,也將該罪定名為盜品參與罪,贓物性亦為盜品性。尚不知這些用法能否被固定下來,還希望得到各位讀者的批判與指正。

  在本書之前,還齣版瞭以刑法各論中的「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為對象的《刑法各論Ⅰ》(1996年),剩餘部分本打算作為《刑法各論Ⅱ》而齣版的,但考慮到閱讀上的便利而減少瞭每頁的行數,同時也為瞭與其後的法律改正與製定(《母體保護法》、《器官移植法》等)以及判例與學說的動態相適應,而作瞭不少修改。齣於上述理由,這次毅然決定齣版閤訂本,在此,還祈望能得到《刑法各論Ⅰ》的諸位讀者的海涵。

  本書的寫作得到瞭不少人的幫助。在校對階段,東京大學的佐伯仁誌教授通覽瞭原稿,並提供瞭有益的建議;學習院大學的鈴木左鬥誌副教授補訂瞭前半部分的註解;神戶大學的 橋爪隆副教授、東京大學大學院的碩士研究生小林憲太郎與 鎮目徵樹還就事項索引提供瞭幫助。在此,謹嚮以上各位錶示深深的謝意!

  本書的齣版還得到瞭弘文堂編輯部的丸山幫正先生、清水韆香先生、高岡俊英先生的幫助。尤其應指齣的是,如果沒有丸山幫正先生長期耐心的督促,則難有本書的最終完成。對以上諸位,在此也謹錶謝意!

  最後,還要將本書獻給我已故的雙親。在我就是否選擇學者之路而彷徨猶豫之時,是亡父西田匠極力勸導瞭我;而在我的學者之路可能遭遇挫摺之時,則是亡母西田氏不時給我以激勵。此刻,滿懷感激之情,我欲將終告完成的本書獻於亡父母的靈前。

東京大學教授
西田典之
記於1999年的女兒節(舊曆3月3日)前夜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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