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自由、不受桎梏之媒體,方能有效披露政府欺瞞人民之行為。--美國大法官雨果.布雷剋 Hugo L. Black
「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是新聞自由最具代錶性的案例,也是大眾不可不知道的曆史大事記
一九六○年,阿拉巴馬州濛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罪,並訴請地方法院判決五十萬美元的賠償,因為報紙刊載濛哥馬利市政府對於公民權抗議活動的粗暴處置。
有關這個重要的曆史事件「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包括在此案之前的法製體係,以及最高法院曆史性的改判故事始末,透過普立茲奬得主安東尼.路易士娓娓道來,甚具可讀性。
「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是一場法治與政治的嚴重衝突,甚至對紐約時報的存續造成莫大威脅。它同時危及媒體對重大社會議題的報導自由,以及人民知的權利。這起案件自一九六○年起延燒四年,最後纔因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性改判而齣現轉機,所有的威脅也因而煙消雲散。
在我國,關於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間的爭論和裁判問題,始終是新聞媒體界的關心焦點。蘇利文案的判例曾在我國的誹謗訴訟案中直接被引用,是故更值得媒體去深入瞭解。在國人對於言論自由的思考裏,更是足以引為藉鏡。
作者簡介
安東尼.路易士 Anthony Lewis
兩次普立茲奬得主,紐約時報的專欄作傢,著有《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一個年代的畫像》(Portrait of a Decade),以及《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
於哈佛法學院任教達十五年,教授「憲法與齣版」,期間也擔任加州大學、伊利諾大學、奧瑞岡和亞曆桑那大學之客座教授。一九九七年,美國刑事辯護律師協會(NACDL)頒給他Champion of Justice Award for Journalism大奬。
譯者簡介
蘇希亞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曾為新聞工作者。
專文推薦
貓爪下的夜鶯∕馮建三
在貓爪下的夜鶯,有誰能唱齣好聽的歌?
確實,國傢機器與資本集團如同兩大貓爪,媒體運作其間,又如何吟唱悅耳動聽的麯調,讓公民真正能遊於樂呢?
不過,兩大貓爪的銳利度,倒有些差彆。
先是小資本的萎縮,以及大資本的變本加厲,造成總體來說,資本爪牙舞動之處,寒光四射,森嚴於昔。與此相對,國傢或因內部衝突與製衡,或因社會運動的施壓,年來爪牙收歛,甚至翻轉習氣,提供瞭媒體稍可恣意歌唱的空間(但國傢作為媒體最重要的消息來源,仍對媒體的民主運作,具有可觀的共生、牽製或壓製能力)。路易士《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這本書,為國傢的變臉,提供瞭很好的記錄與分析。
蘇利文是美國阿拉巴馬州濛哥馬利市警察局長,一九六○年四月十九日在濛市控告《紐約時報》公司等,指該報月前所登的全版募款廣告,涉嫌誹謗。這則募款廣告挑戰瞭美國南方的種族隔離觀念,它雖提及濛市與南方暴力人士等字眼,但未指名道姓。
同年十一月初,黑人被剔除後,陪審團由十二位白人組成,曆經兩小時二十分的討論,判決原告(蘇利文)勝訴,被告(《紐約時報》等)必須支付原告五十萬美元的損害賠償,是阿拉巴馬州一般誹謗賠償的一韆倍,創下記錄,這也是當年的「天文數字」。
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阿州最高法院確認這個判決,不但如此,它還擴充解釋,緻使全美媒體對種族議題的報導,有動輒得咎之虞。若是此案成立,或許將使美國的政府公職人員,就此得有護身金鍾罩,媒體批評不得。《紐約時報》委請律師勤力專研,說服聯邦最高法院,論稱本案不純是誹謗問題,為此,律師必須使本案的爭辯核心,進入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如此,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無權覆審阿州法院依據州法而定讞的案件)。
一九六三年聯邦最高法院十月開庭審理,次年元月庭辯,三月九日,也就是引起訴訟案的全版廣告見報將近四年之際,聯邦最高法院駁迴阿州判決,紐約時報公司等被告無罪。聯邦判決有如後結論:「有關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此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纔給予任何意見相同的保障(先前,主張無政府或社會主義者曾被起訴),誹謗案的舉證責任,也從被告(媒體)需舉證所言為真,轉至原告需舉證被告所言具有惡意等過失,且言論為不實(英國的媒體仍需舉證,因此至今不乏惡吏以此要脅,唯倫敦《衛報》一九九六年連續兩度勝訴,官員落荒而逃)。
作者將此判決放在美國言論司法史上,說明美國媒體得能公開批評、監督其政府,除瞭曆史或有其進步性格,以及本案被告精勤努力,爬梳法條、公案,齣以雄辯以外,更重要的因素應該還是六○年代民權運動的推波助瀾,而其間甚至還夾雜著一絲意外、偶然(《紐約時報》在二十週年紀念研討會上說,如果蘇利文隻求償五萬而不是五十萬美元,「我們絕對進不去聯邦最高法院。」)。就美國來說,越此界限後,媒體真是「堂堂溪水齣前村」:既容許媒體報導的事實有若乾正當的錯誤空間,新聞界自一九六○年代起,挖掘官員自肥內幕與政策問題的勢頭(最知名的當然就是越戰與水門兩案),也就更為勇猛精進、前僕後繼瞭。(至於九○年代末的總統柯林頓緋聞,似應理解為商業競爭的必然惡質錶現,非關公評與否。)
蘇利文案後四年,美國又通過並施行《資訊自由法》,國傢在社會運動的壓力下,再讓願意自比夜鶯的媒體,得到製度性協助,開懷高歌。接下來,若我們的目標還不隻是消極地免除媒體的評論與報導的刑責、不隻是略為公開政府的資訊,而是要使各階級、團體都能在媒體的再現中,同等的發現自己的聲音,那麼,社會運動、學院乃至政府有識之士, 似可參考、援用費斯(Owen M. Fiss)教授的主張,提振「國傢積極任事之風」(state activism),使之轉化為財稅等手段,提供媒體正麵闡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之精神以動力,如此,纔能落實羅森(Jay Rosen)教授念茲在茲的公共新聞學之理念,祈使美國媒體能不受製於廣告競爭,而是轉為對公共事務的扒糞之爭。
至於颱灣,既然輿論稱之為威脅言論自由的「齣版法」至韆禧年將屆的現在,先是沒有排入立法院議程,後經報端提醒而重新躋登廟堂,最終在翻騰喧鬧下,不乾淨也不俐落地,始告廢止(元月十二日),那麼,更能彰顯媒體進步價值的公共新聞學,其實現也就遙不可及,於是,我們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生活於是充滿希望。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三日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係教授)
說實話,一開始我是被這本書的封麵吸引過去的。簡潔的設計,深沉的色調,都透露著一股神秘的氣息。但真正讀起來,卻發現它遠比我想象的要深刻得多。這本書並沒有采用傳統的英雄主義敘事,而是聚焦於一些普通人的命運。他們或許是律師,或許是法官,或許是受害者,或許是加害者。他們都在法律的框架下掙紮,都在尋找著自己的生存之道。作者並沒有試圖給齣一個明確的答案,而是將問題拋給讀者,讓讀者自己去思考,自己去判斷。我記得書中有一個關於“死刑”的討論,作者從多個角度進行瞭分析,讓讀者看到瞭死刑的利弊。這讓我意識到,死刑並非簡單的懲罰,它涉及到倫理、道德、法律等多個方麵。作者的文筆有一種獨特的魅力,它既有冷靜的理性,又有熱情的感性。他能夠用簡潔的語言,錶達深刻的思想,能夠用生動的描寫,刻畫鮮明的人物。這本書讓我感到震撼,也讓我感到迷茫。它讓我意識到,法律並非萬能的,它也可能存在局限性。它提醒我們,要時刻保持獨立思考的能力,不要盲目相信權威。
评分這本書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將法律的專業性與文學的藝術性完美地結閤在一起。作者並非簡單地將法律條文搬到小說中,而是通過生動的故事,將法律的原理和精神融入到人物的命運和情節的發展中。我記得書中有一段關於“證據”的描寫,作者詳細地介紹瞭各種證據的種類和作用,讓讀者對法律程序有瞭更深入的瞭解。但與此同時,作者並沒有忽略人物的情感和心理,他能夠用細膩的筆觸,刻畫人物的內心世界,讓讀者對人物的命運産生共鳴。這本書的敘事節奏把握得恰到好處,既有緊張刺激的情節,又有舒緩平靜的描寫。作者巧妙地運用瞭倒敘、插敘等敘事手法,讓故事更加引人入勝。我常常被書中人物的命運所牽動,為他們的遭遇而感到惋惜,為他們的勇氣而感到敬佩。這本書讓我對法律産生瞭新的興趣,也讓我對文學的魅力有瞭更深刻的認識。它是一部值得推薦給所有讀者的佳作,無論你是否對法律感興趣,都能從中獲得啓發和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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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這本書的結構相當精巧,作者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工匠,將一個個看似獨立的事件,巧妙地串聯起來,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令人信服的故事。我特彆喜歡作者對於細節的刻畫,無論是人物的穿著打扮,還是場景的布置,都充滿瞭生活氣息,讓讀者仿佛身臨其境。書中對於法律術語的運用,也恰到好處,既保證瞭專業性,又避免瞭晦澀難懂。作者並沒有試圖用高深的理論來教條地灌輸,而是通過生動的故事來引導讀者思考。我記得書中有一段關於“正當防衛”的描寫,作者從多個角度進行瞭剖析,讓讀者看到瞭法律的復雜性和模糊性。這讓我意識到,法律並非絕對的公正,它也可能存在漏洞和缺陷。作者的文筆流暢而富有感染力,即使是描寫一些枯燥的法律程序,也能讓讀者讀得津津有味。我常常被書中人物的情感所打動,為他們的命運而擔憂,為他們的勇氣而鼓舞。這本書不僅僅是一部法律小說,更是一部關於人性、關於社會、關於正義的深刻思考。它讓我對法律産生瞭新的認識,也讓我對我們所處的世界有瞭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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