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保護1.0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2024

圖書介紹


個資保護1.0


著者
齣版者 出版社:書泉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翻譯者
齣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2/12/25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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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錶於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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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個人資料保護法係以「人格隱私權」概念中之「個人資料保障」為出發點,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合理利用、告知義務等程序事項;以及個人資料之當事人權利維護等實體事項。本書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整體架構為脈絡,劃分為九章節,各就實務操作所產生適用上疑義,以法律制定及政府機關、學理、企業應用等面向切入,提供務實面的法律解析意見,並輔以簡易事例說明。本書目標為期透過精鍊文字完整說明個資法之精要,冀使讀者只需透過本書即可細膩掌握個資法的全貌。

本書特色

  「隱私」與「個人資料」是相同的概念嗎?
  「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怎麼區別?
  書面同意是什麼意思?
  違反個資法除了賠償之外,會有刑事責任嗎?

  個人資料保護1.0,保護個資一點就靈!!

作者簡介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緣起
  1989年,資訊工業策進會在資訊市場情報中心之下,正式編制「資訊法律研究小組」,協助資訊產業掌握全球脈動,追求卓越的國際競爭力。1996年,在經濟部科技專案支持之下,研究團隊轉型成為獨立編制的「科技法律中心」(Science&Technology Law Center),並自2011年起更名為「科技法律研究所」(Science&Technology Law Institute, STLI),以承先啟後開拓創新之精神,在瞬息萬變的科技洪流中,引領科技產業走向另一波高峰。

  目標
  自誕生之日起,科技法律研究所即肩負科技及產業政策法制智庫、產業共通性法律制度推手的重責大任。面對資訊化、科技化及全球化的強勢挑戰,本所堅持以精深的法律專業提供務實的解決方案,多年來持續協助政府打造優質的科技與新興產業發展法制環境,引領我國接軌國際、佈局全球。為將法制策略能力轉化為影響世界版圖的嶄新行動,本所並規劃延伸專業觸角,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範圍,冀望本所能成為科技與法律的匯集點,更要成為促進台灣與世界連結的標竿型研究重鎮。

  研究領域
  本所由不同專業背景之成員所組成,兼具人文與科技的多元特質,厚實因應挑戰的能力。本所成員具有國內外相關科系之博、碩士學位,熟悉先進國家科技與新興產業法制。本所研究領域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制、電子商務法制、科技研發法制、科技專案法制、資通訊法制、電子化政府法制、資訊安全法制、生物科技法制、文化創意法制及智慧財產權法制等。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本所即長期致力於協助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計畫,包括提供法遵建議,參與國際重要個資隱私研討會議,辦理教育訓練課程,受邀至政府機關、公司演講等。並且於2010年起,受經濟部商業司委託建置推動「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aiwa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TPIPAS)」,以我國個資法制為基礎,結合國際潮流與產業個人資料保護之需求,將專業的法律要件轉化為企業內部管理流程,以協助產業建立有效的內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著者信息

個資保護1.0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認識個人資料保護法
Q1、「隱私」與「個人資料」是不是相同的概念?
Q2、新個資法會不會溯及既往?
Q3、新個資法重點為何?

第二章 個資法保護了什麼?
Q1、什麼是個人資料?
Q2、有沒有不適用個資法之個人資料?
Q3、什麼是個人資料檔案?
Q4、什麼是特種個資?
Q5、「特種個資」有什麼特別規定?

第三章 誰該遵守個資法
Q1、區分「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之理由何在?
Q2、什麼是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
Q3、不是公務機關也能適用公務機關之規定嗎?
Q4、學校是「公務機關」還是「非公務機關」?
Q5、醫院是「公務機關」還是「非公務機關」?
Q6、公營事業是「公務機關」還是「非公務機關」?
Q7、在國外蒐集、處理、利用之機關是否適用於個資法?

第四章 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
Q1、什麼是蒐集、處理、利用?
Q2、什麼條件之下可以蒐集、處理、利用?
Q3、告知義務的內涵為何?
Q4、可不可以不要告知?
Q5、個人資料可以做特定目的外利用嗎?
Q6、書面同意是什麼意思?
Q7、書面一定是紙本嗎?以電子/網路方式蒐集個資,符不符合書面同意之要求?
Q8、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該注意什麼?

第五章 個人資料的國際傳輸
Q1、什麼類型屬於國際傳輸?
Q2、我國對於國際傳輸有什麼樣的規定?可以把資料傳到國外嗎?
Q3、其他國家如何規範國際傳輸之行為呢?
Q4、目前如果要進行國際傳輸要注意什麼?

第六章 個人資料之委託
Q1、如果委託其他機關進行相關業務,需要把個資交給該公司,在個資法上是否有需要注意的事項
Q2、個資法第4條的「視同」,是否代表要一起負擔一切責任?
Q3、要如何改變既有的作業,來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七章 當事人權利維護
Q1、個資法提供了什麼權利給個人資料的當事人?
Q2、當事人權利可否由他人代為行使?
Q3、當事人權利行使的對象是誰?
Q4、當事人行使權利時,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應注意什麼事項?
Q5、個人資料之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有哪些重點?
Q6、什麼是個人資料正確性?誰負擔資料正確之義務?如何才能維護資料之正確呢?
Q7、個人資料之補充、更正有哪些重點?
Q8、個人資料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有哪些重點?
Q9、應以何種方式刪除個人資料?

第八章 個人資料的安全管理法定事項
Q1、完整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架構為何?又應該要做到什麼標準才算合法?
Q2、管理專責人員與資源分配之重點為何?
Q3、何謂界定個人資料的範圍?
Q4、如何進行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設計對應之管理機制?
Q5、如何將個資管理程序落實於日常業務中?
Q6、若不幸發生個資外洩或毀損之事故時,要怎麼做?
Q7、如何進行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Q8、何謂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Q9、為何要保存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
Q10、如何進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第九章 行政檢查、損害賠償、行政罰則與刑事責任
Q1、誰可以來做行政檢查?
Q2、行政檢查發動要件與內容?
Q3、行政檢查時會發生什麼事?有什麼救濟管道?
Q4、被檢查到違反個資法時,會如何處罰?
Q5、什麼情況下,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數額有沒有限制?
Q6、「團體訴訟」是什麼?
Q7、除了賠償之外,違反個資法有什麼樣的罰則?有沒有刑事責任?

個資小故事
附錄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圖書序言

第二章 個資法保護了什麼?

個資法通過施行後,對你我的生活都造成了影響。個人資料保護的意識提升,反應在此次的修正,使我們有更多的權利可以主張,另一方面,相對也加重了政府以及企業的責任。前面一章從較廣的面向認識個資法,接下來,則我們要介紹,究竟個資法保護的內容是什麼。

在進入個資法之前,最先要了解的應該是什麼叫做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一直是一個爭執不休的議題。舉例來說,電話號碼是不是個人資料?電話號碼是一連串數字的集合,所以早期並不認為電話號碼是個人資料,但現在新法已經明文規定聯絡方式也是個人資料的一種。由此可知,個人資料的定義是與時俱進,而非一成不變。本章將帶領讀者認識,要具備哪些條件才算是個資法所要保護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檔案定義為何?以及個人資料當中,某些被歸類為「特種個資」的資料,在個資法上究竟有什麼特殊之處?

Q1、什麼是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一詞顧名思義,就是與個人有關的一切資訊。舉凡大家最熟知的姓名、電話、住址等資訊,以至於病歷、學歷、工作履歷等等經歷等等,都可以是所謂的個人資料。舉例而言,個人在申請行動電話時,需要附上雙證件,並填寫姓名、聯絡市話、戶籍地址、帳單地址、身分證號及生日等資料,所以實際上個人資料的範圍十分的廣泛,而不僅限於法條所例示的文字。就個資法上來說,個人資料的定義可以分析如下:

1.與自然人相關

「個人資料」是與人有關的一切資料,凡可以直接或間接連結到特定人的資料,都是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但是,究竟什麼樣的人才是個資法中所指的「人」?

在個資法中,只有「自然人」的個資是需要保護的。所謂的「自然人」,即是法律賦予權利以及負擔義務之個人。簡單來說,所謂的自然人就是生存的個人。民法規定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死亡之後的人不是法律上所稱之人。換句話說,已死亡之個人,其個人資料不屬於個資法所保護。不過,這並非指已死亡之個人就其個人資料權利可主張,而是指無法依個資法來主全權利,此點應特別注意。

以多年前曾轟動一時之誹韓案為例,韓愈第三十九代的直系血親控告某人寫文章指稱韓愈染上風流病,妨害其名譽。如果我們從個資法的角度來看,風流病在個資法的定義上,可將之視為一種個人的醫療資訊。醫療資訊雖是個資法上定義之個人資料,但因為定義中已經說明個資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限自然人之個人資料,因此韓愈的個人資料並不適用個資法加以保護。但是,韓愈的名譽或韓愈親族的名聲還是有其他法條可以加以規範。

另外,法律上所說的人除自然人外,還包括法人。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換言之,法人就是自然人以外,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簡單來說,法人並非「人」,而是一個「團體」的代稱。在法律上,我們將法人當作是人,讓它可以和自然人一樣,從事買賣或是其他相關法律行為,負擔一定的責任,享受一定的權利。然而,由於個資法是以個人人格、隱私等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為出發點,因此法人的資料在個資法中並不受到保護。舉例來說,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所在地是台北市大安區XX路XX號,這些資料的內容並不受到個資法所保護。不過,如同前段所說,法人的資料的權利依然可以透過其他法律,例如營業秘密法加以保障。

最後,尚有一點值得釐清。在法人團體登記的相關資料中,通常都會包括其負責人的資料,包括其姓名、電話,甚至還有身分證字號等較為敏感的資料,究竟這是否屬於法人的資料而不在個資法適用範圍內呢?對於法人來說,負責人是誰固然屬於其法人資料的一部分,但是對於負責人本身來說,他所留下的資料只要是專屬於其個人的,例如姓名或是身分證字號,當然是不折不扣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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