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合群英論財經法律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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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分別就「兩岸法制」、「資本市場與企業併購」、「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不動產交易」及「公司經營實務問題」五大法律主題進行研究,將目前實務最新的法律議題作深入淺出的分析。
 
本書特色

  本書分別就「兩岸法制」、「資本市場與企業併購」、「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不動產交易」及「公司經營實務問題」五大法律主題進行研究,將目前實務最新的法律議題作深入淺出的分析。

作者簡介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

  LCS & PARTNERS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於1998年成立,其重點服務項目包括併購、資本市場、不動產交易、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跨國投資、融資、保險、國際經貿、私募基金、企業重整、租稅、信託及商務訴訟及仲裁。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為World Services Group在台灣的唯一的律師事務所,WSG在全球一百四十多個國家建立有法律事務所,為客戶提供跨國法律服務。協合出版的年度財經法律叢書如下: 協合群英論財經法律(2012)後ECFA實戰財金法律 (2011)看見生活中的法律 (2010)贏戰大未來–開創新局之企業法律寶典 (2010)決勝大未來–金融危機下的企業法律寶典 (2009)A﹢企業超群法律 (2008)A﹢企業卓越法律 (2007)A﹢企業致勝法律 (2006)工程領航 - 法律實戰守則 (2004)A﹢企業優勢法律 (2003)法律的第一堂課 (2002) 不敗:高科技前進未來指南 (2001)法律與生活 (2001)衍生性金融商品法律、實務、風險 (2000)公司併購法律實戰守則 (1999)公司併購教戰守則 (1999)租稅法新論 (1999)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兩岸投保協議的功能
中國企業來台上市的重大法律問題

(二)資本市場與企業併購
二階段購併(Two-step Acquisition)的實務觀察及相關爭議
企業併購商譽攤銷認列應行注意事項
肥咖法案(FATCA)對台灣金融機構之影響

(三)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
商標授權實務問題評析
氣味商標及其他非傳統商標之研究
我國聯合行為之寬恕政策簡介
談薦證廣告

(四)不動產交易
跟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應如何交易才沒關係?
不動產開發信託受益權轉讓
都市更新信託實務問題面面觀

(五)公司經營實務問題
公司經營權爭奪常見法律爭議
從產業供應鏈管理看企業社會責任

圖書序言

兩岸投保協議的功能
吳必然/羅少驊


投資保障協議不僅有助於保障締約雙方之投資者或投資,甚至能提供外國人較大的投資誘因,在世界上已成為處理跨境投資議題的重要方式,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受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委託研究國際投資法議題[註],並且實際參與兩岸投保協議及其他BIA、FTA的協商諮詢,提供政府部門關於國際經貿之法律諮詢,累積成果,逐漸形成我國對於國際投資協議的理解與立場,至2011年底為止,台灣已簽署了30個投資保障協議。另依經濟部統計資料,自1991年至2012年4月為止,核准赴陸投資之件數已達39,771件,累計投資金額高達1,154億美元,約佔我整體對外投資的62%,為我對外投資金額最高的地區;再依據海基會協助處理台商在中國大陸經貿糾紛含人身財產安全案件統計,自1991年起至2012年3月底止共4,862件。基此,為維護台商在大陸投資的權益,並回應台商對兩岸投保協議之殷切期盼,我方屢次透過兩岸兩會協商管道向陸方要求將投資保障協議納入兩岸協商議題,經過長時間的溝通談判,終於在2012年8月簽署了台灣第31個投資保障協議: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下稱兩岸投保協議)。

一、 投資保障協議於ECFA中之角色

隨著全球化之發展,國際間之投資更為頻繁,如何保障外國投資人於地主國之投資成為極需處理之問題。目前地主國提供外國投資人保障之方式主要有二,一為透過制定內國法以法律層次提供保障,其二則涉及本文所要分析的投資保障協議議題,即以國際條約之方式,透過政府間書面協議,將保障層級提升至政府間之義務,提供投資人較佳之保障。基此,除了依據地主國的法令及程序尋求救濟外,投資人更能訴諸投保協議的投資待遇等實體原則及救濟管道。換言之,藉由節制地主國的措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行為),投資人可以估算、控制並分散非商業性風險,因此更勇於在締約當事國進行投資。

目前國際投資領域仍然欠缺全球、多邊的一致規範,以WTO為例,其架構下的「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 )僅能適用於貨品貿易,且涵蓋範圍略嫌不足。因此,全球投資秩序之建立,仍依賴國與國間的雙邊投資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以下簡稱「BIA」)或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簡稱「FTA」)。二者之差異在於規範內容不同,FTA之目的為擴大締約國貿易範圍,其規範內容包含貿易與投資,投資僅為章節之一,而BIA之目的則係關於保障投資者之投資環境,故規範內容僅限於投資。

相同的機制,也適用於兩岸。除了多年來台商在大陸的投資之外,將來也會有許多陸資來台投資,而兩岸的投資人均面對在對方境內的非商業性風險,因此,建立一個適用於兩岸的投資保障機制,確有必要。2010年9月12日生效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稱「ECFA」)第5條規定,雙方將於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投資保障機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等事項展開協商並儘速達成協議,後更於第八次江陳會談中簽署兩岸投保協議,其內容主要係參考一般國際間投資協議之體例,並考量兩岸關係之特殊性,及台商需求進行規劃,將成為未來兩岸投資相關議題的重要保護機制之一,此協議文本共計18條條文,以及1項附件,協議架構如表1-1所示。

表1-1 兩岸投保協議架構

二、 投資保障協議核心內容之發展

投資保障協議目前已成世界潮流,並且廣為積極營造國際投資(包括對外及對內)的國家所使用。根據統計數字,2011年全球共簽署了47個國際投資協議(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其中包含33個雙邊投資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與14個其他種類的國際投資協議。截至目前,全球已有3164個國際投資協議。

國際上之雙邊投資協議,大致可區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主要目的僅在確立締約雙方之友好關係,多為宣示性文義且未涉及實質保護之措施;第二類則近一步為締約雙方投資者或投資提供實質保障,內容也會因締約國雙方國情、經濟環境或其他因素之考量,而為部分條文之增刪;第三類則不僅保障締約雙方投資者或投資,更含有市場開放之目的。由於ECFA之設計架構下,市場開放之問題將置於其他協議當中,且兩岸投保協議涉及實質保障之內容,因此其設計應較為接近前述第二類型,此點與單獨訂定的投保協議不同。而ECFA架構下的市場開放,則可因為符合WTO中FTA的合法例外,而不必給予其他國家。

關於投資保障事項,其目的既在於保障「投資」,則對其中若干基本條款之定義,例如所規範的主體、客體、時之效力等,均關乎保障範圍之廣狹而具備相當的重要性。以下將從一般雙邊投資協議之核心條款分析兩岸投保協議,藉以了解兩岸投保協議之內涵及保護之範圍。

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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