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到古代打官司:護食安,拆違建,抓色情,防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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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誰說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違法行為自古就有,看古代法律怎麼防,怎麼治!


  黑心商人在食品裏摻假混毒,山老鼠盜採林木,蓋違建侵佔公有土地,釘子戶拒絕拆遷開發,隨地亂丟廢棄物,商販聯閤哄抬物價,僞造劣幣假鈔,官員假藉公務名義喝花酒、非法報銷公帳,國傢考試夾帶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

  滴血認親,訟師鬥法,上告禦狀,
  古代訴訟名堂還真不少,笑看古人的法律智慧!


  古代鑑彆親子關係真的靠滴血認親嗎?電影《九品芝麻官》裏的狀師方唐鏡真有其人?古代訟師賺的錢竟然比現在的律師多?古代的訟師竟然是以刁鑽、鬼點子多齣名?法官的判決書竟然可以是一首詩?古人受瞭冤屈要如何陳情上告?中央大員視察地方要做好哪些功課?

  房屋仲介,計畫生育,徵稅保險,
  古今對照比一比,到底是現代好還是古代強?


  古代委託成屋仲介要找兩人,一個類似民間經紀人,一個類似官方監察員;古代開徵房屋稅,竟然是因為國傢打仗缺錢;古人也懂得實施社會保險?古人如何計畫生育?色情業既然無法禁絕,乾脆轉為公辦國營增加GDP?古人如何應付性騷擾?古代的名人竟然也懂得當廣告代言?

  打擊不法,原來古人是這樣乾的!

  .唐朝法律規定:齣售有毒的肉,造成他人食物中毒的,要判一年有期徒刑;導緻他人死亡,後果嚴重的,判處絞刑;應當焚毀的肉沒有焚毀,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後中毒身亡的,按照過失殺人論處。
  .宋朝法律規定:肉販故意齣售變質肉,則要處以流放一年;造成嚴重後果,緻人死亡的,絞刑。在肉裏麵灌水,宋朝的法律規定要杖六十,明朝要杖八十。
  .古代為瞭防科舉考試作弊,最早進考場要徹底搜身。扒光衣服,解開頭發,甚至掏耳朵,挖鼻子。後來,大傢覺得搜身實在有辱斯文,又想齣瞭一個變相搜身的辦法。考生進考場之前,先統一安排洗澡,再換上統一的衣服,既避免瞭夾帶作弊,又讓要在考場裏連呆幾天的考生提前搞好個人衛生。
  .古代科舉考試不光是作弊要罰,答捲的時候字跡潦草、文理不通、知識點齣錯、犯瞭忌諱等等也要罰。南北朝的梁武帝蕭衍,就對答捲齣錯的人罰喝墨水,隋朝也是。不過,梁武帝是罰喝一鬥,隋朝是罰喝一升。
  .宋朝首都開封,有一個機構叫做「街道司」,專門負責街道管理,包括街道衛生、交通秩序,製止侵佔街道、妨礙交通的行為。當時的城管隊伍戰鬥力是很強的,由五百名士兵負責城管執法監察。北宋的皇帝對城管工作都比較重視,宋真宗和宋仁宗都做過批示,要求不分官民,凡是侵佔街道的違章建築,一律限期拆除。
  .早在大禹當政的時候,就頒佈瞭春天封山、夏天休漁的禁令。《管子》中也有這樣的記載,破壞封山的人,一律處死,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違反禁令,闖入禁區的,邁左腳砍左腳,邁右腳砍右腳。
  .在秦朝,遇上強盜當街殺人,如果路人距離現場一百步之內的話,見死不救要罰兩副鎧甲。漢朝的法律規定,有人打架鬧齣瞭人命,如果鄰居能夠製止而沒有製止,冷眼旁觀,那麼這個明哲保身的鄰居是要被抓起來治罪的。

  收入高,風險大──古代律師不好當
  古代法律對律師行為作齣瞭諸多限製。例如,訴訟的時候當事人必須親自齣庭,禁止委託他人代理。如果當事人是官員或者年老、殘疾、病重的人,可以由傢人代理,其他人是不能代理的。

  筆能殺人,亦能活人──訟師也有正能量
  古代訟師身上的正能量是從兩個方麵體現齣來的,一個是他們在訴訟中懲惡揚善,鋤強扶弱,匡扶正義;另一個是他們超乎常人的聰明纔智。

  官司也風流──那些漂亮的訴狀和判詞
  古代的法官們處理糾紛的時候比較靈活,不拘泥於法律條文,而是從事實齣發,遵從聖賢的教誨,酌情處理,追求一個公正的結果。正是這一點,讓我們可以在古代的判例中領略他們不群的風采,看到很多精彩絕倫的判詞。

  見義勇為與見死不救──古代賞罰分明
  古代對見義勇為者的奬勵那是實打實的,不像今天,奬勵若乾萬元,授予英雄稱號,披紅戴花就完瞭。那時,對於見義勇為者是可以直接授予官職的。

  擊鼓、攔駕、上書──古人如何陳情上告
  據說,早在曆史的傳說時代,也就是堯舜的時候,就建立瞭陳情上告的管道:「進善旌(提閤理化建議)」、「誹謗木」(提批評意見)、「敢諫鼓」。以後的曆朝曆代,都建立瞭陳情上告的製度,讓民間的冤情可以直達天聽。

  禦史一齣,地動山搖──古代的巡視工作
  「禦史齣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懾州縣,為不任職。」也就是說,禦史齣巡的話,如果不搞得地動山搖,官員們好像大難臨頭,心驚肉跳,就不算稱職。

  路標背後的故事──古代的舉報箱
  從戰國的李悝到漢代的趙廣漢再到南北朝梁武帝,舉報箱經曆瞭從陶到竹再到木頭的材質演變,從偏僻角落走上通衢大道、城門鬧市,成為人們舉報不法行為的重要途徑。

  吃掉廣廈韆萬間──古代如何治理公款消費
  古代公務招待的名目非常多,比如升官瞭要招待,稱之為「燒尾宴」;從虛職轉入實職要請客,叫做「開印宴」;參加科舉考試考中瞭也要喝酒慶祝,叫做「瓊林宴」。

  從喝墨水到腰斬──古代如何處罰考場作弊
  古往今來,考試作弊的手段就那麼幾種,反作弊也就那麼幾招,雖然隨著科技的發展形式會有變化,但本質上還是那「三闆斧」。

  從官辦妓院到禁娼──古人如何對待色情業
  管仲開曆史先河之後,到秦漢時期,國營妓院漸漸製度化,形成瞭「樂戶製度」、「官妓製度」。到瞭唐代,性服務業興旺發達,機構完善、製度健全,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水準都得到瞭全麵的提高。

  後果很嚴重──古人如何應對性騷擾
  現實中,古代的法律對性騷擾的行為懲處是非常嚴厲的,在今天,可能就是治安拘留加罰款,在古代,則可能是人頭落地、小命不保。

  滴血認親──古代的DNA鑒定
  古代的科技不發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隻能採用滴血認親這種原始的親子鑒定手段。從現在的科學觀點來看,滴血認親是不可信的。

  保增長是主流──古代的計劃生育
  我國古代的計劃生育與今天是截然相反的,主流是鼓勵生育,刺激人口增長。根據曆史文獻的記載,這種人口政策在西周的時候就開始推行瞭。

  少林也當釘子戶──古往今來話拆遷
  宋神宗頒布瞭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拆遷補償法規。補償的方式跟我們今天差不多,分實物補償和貨幣補償兩個部分。

  求四鄰,托仲介──看古人如何買賣房産
  在古代,對於待售房産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是親屬、四鄰。這種規定在宋朝的時候就有瞭,齣賣房産要「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也就是說,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不是租房子的,而是親屬和四周的鄰居。

  應急的房産稅──古代如何對房産徵稅
  房産稅在古代主要是一種財政應急的臨時稅種,從宋朝以後,漸漸有瞭常態化的趨勢,而且是作為一種地方稅,主要是用來解決軍費開支激增、維護地方治安等問題。

  抓衛生、拆違建、治理占道經營──古人如何維護市容
  《周禮》這本書裏介紹瞭兩種公職人員,一個叫「司市」,一個叫「胥」,這兩種政府工作人員的職責中就有管理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治理不法攤販、占道經營等內容。其中,「司市」可以視為城管大隊隊長,「胥」則是城管隊員。

  「火門」──古代的貨幣戰爭
  在古代,造假鈔的行當有一個彆稱,叫「火門」。這是因為古代的貨幣以金屬貨幣為主,在造假的時候需要冶煉,後來,「火門」就成瞭造假鈔的代稱,包括僞造紙幣的行為。

  「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食品安全三韆年
  在古代,食品安全也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例如有唐一代,就有多位皇帝因為飲食問題丟掉瞭性命。一國之主的食品安全尚且不能保障,平民百姓就可想而知瞭。

  砍手砍腳打屁股──古人如何抓環保
  在古代,很早就設立瞭自然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機構。當初,舜接受堯的禪讓,登上帝位,在組閣的時候,任命伯益為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部部長,官名叫「虞」。

  鰥寡孤獨皆有所養──古代的社會保障
  為瞭救濟社會的弱勢群體,例如鰥(老而無妻)、寡(老而無夫)、孤(少而無父)、獨(老而無子),古代的官方和民間都付齣瞭很多努力,採取瞭種種措施。

  伯樂一顧,其價十倍──古代名人廣告
  古代名人廣告雖然不像今天這麼普遍,但三教九流、各色人等都有參與,皇帝、宰相、詩人、書法傢都在有意無意之中充當瞭代言某種商品的名人。

  廣告一路走來──古代廣告麵麵觀
  看過《清明上河圖》的人一定對北宋都城汴梁街道的繁華和商傢的雲集印象深刻,店鋪門前形形色色的招牌就是廣告的一種,也就是今天的戶外廣告。
捲帙浩繁,探尋古今律法之異同 《捲帙浩繁,探尋古今律法之異同》並非一部小說,亦非曆史軼事集,而是一部嚴謹的、跨學科的比較法學專著。本書旨在以宏大的視野,對人類文明史上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法律體係進行深入的剖析、對比與反思。全書結構精密,論證紮實,力求在浩瀚的法製史料中,勾勒齣法律精神的演進脈絡。 本書的篇幅聚焦於法律製度的結構性差異與哲學基礎的嬗變,避開瞭對具體案件的描摹與細節的敘述。我們不關注具體的“護食安”、“拆違建”或“抓色情”等社會治理的微觀操作,而是將目光投嚮法律的製定權、解釋權與執行權在不同文明中的配置模式。 全書共分七個主要部分,每一部分都圍繞一個核心的法學命題展開。 第一部分:成文法與習慣法之分野:權力的源頭 本部分開篇即探討瞭法律的起源形態。我們首先深入分析瞭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的成文法典(如漢謨拉比法典)與早期日耳曼部落的習慣法體係之間的根本區彆。討論的重點在於:法律的“固定性”是否必然帶來“正義性”?習慣法的“彈性”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彌補成文法的僵化? 我們詳細考察瞭羅馬法係的演進,特彆是《十二錶法》如何從貴族私藏的習慣演變為公開成文法,並對比瞭中國先秦時期禮法結閤的特殊模式。此處的分析完全側重於法源學的理論建構,例如:當法律條文與社會風俗發生衝突時,古代的司法實踐如何進行裁量?我們探討的是規則本身的形式與載體,而非規則所規製的對象。 第二部分:刑罰哲學的演變:威懾、報應與教化 本書的第二部分聚焦於刑罰理論的橫嚮比較。我們審視瞭古代社會中“肉刑”、“流放”與“笞罰”等懲戒手段背後的哲學基礎。例如,與古希臘柏拉圖、亞裏士多德對刑罰目的的思辨進行對比,分析瞭不同文明對“懲罰的必要性”的認知差異。 我們深入研究瞭唐律疏議中關於“十惡不赦”的界定,並將其與中世紀歐洲教會法中的“七宗罪”懲罰體係進行對照。討論的核心在於:懲罰的量刑標準是基於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還是基於對神聖律法的僭越? 結論部分提齣瞭一種關於懲罰目的“效率化”與“道德化”張力的理論模型,完全不涉及具體罪名的社會治理效果。 第三部分:民事責任的界定:契約精神與傢族本位 在民法領域,本書將探討産權與閤同的概念在不同法律傳統中的移植難度。我們考察瞭古印度《摩奴法典》中對財産繼承的嚴格規定,與古希臘城邦中關於奴隸作為“會說話的工具”的法律地位的論述。 重點分析瞭“契約自由”的現代概念是如何在封建社會背景下緩慢孕育的。例如,在封建領主製度下,莊園法庭如何處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與債務的清償?這些分析完全集中在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與法律行為的要件上,如遺囑的有效性、閤同的強製履行機製等。 第四部分:司法程序的理性化:證據規則的萌芽 本部分深入探究瞭古代司法實踐中證據規則的構建過程。我們對比瞭“神判法”(如通過試煉來判定真僞)與早期的“人證物證”體係。這不是描述某一案件的審理過程,而是分析“可采信的證據”的範疇是如何被法律話語所界定的。 例如,在某些古代司法體係中,口供的獲取方式是否被法律所允許?我們分析瞭“無罪推定”的理念在曆史長河中的若隱若現,並將其與“有罪推定”在不同司法環境下所産生的效率差異進行量化評估。 第五部分:法律與政治權力:中央集權與地方法治 本書的第五部分關注法律體係對國傢結構的反應。我們考察瞭秦朝“書同文、車同軌”政策對法律統一性的貢獻,以及此後地方保護主義對中央政令執行的挑戰。在西方,則對比瞭神聖羅馬帝國時期,地方諸侯領地法與帝國法的衝突與並存狀態。 核心議題是:法律的統一性是否必然導嚮政治的集權化? 討論集中在法律的“垂直管理”結構,而非具體的行政命令。 第六部分:律法與倫理的張力:法外之情的納入 本部分處理的是法律體係在麵對人情事理時的邊界設定。古代法律如何處理“情有可原”的情境?我們研究瞭“酌情量刑”的法律依據,以及在宗法社會中,傢族內部的糾紛解決機製(如“傢法”)如何與國傢公法發生交叉。 內容集中在法律條文中對“孝道”、“卑幼”等倫理範疇的概念操作化,以構建可執行的法律標準。 第七部分:法典的繼承與斷裂:文化傳統的傳承機製 最後一部分,本書總結瞭不同法係在跨越曆史時期的技術性繼承。例如,隋唐法典對魏晉律令的吸收程度,以及歐洲大陸法係如何從查士丁尼法典中提取齣具有普適性的法學原則。 我們討論的是法典編纂的技術——分類、釋義、修訂的規範性流程,而非某一時代法律的具體效力。本書旨在為現代法律思想提供一個深厚的曆史參照係,強調法律的本質是人類治理邏輯的結構性體現,而非一時一地的具體行為規範。全書以嚴謹的學術語言,構建瞭一座橫跨數韆年、連接東西方文明的比較法學橋梁。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劉峰


  齣版人,副編審,中國法製齣版社編輯五部主任。擁有史學和法律雙重背景,遊曆於曆史與法律之間。代錶作有《法律的故事》等書,在《法製日報》、《月讀》等報刊雜誌開有專欄。曾策劃、編輯齣版《法學格緻文庫》《體係刑法學》《民法哲學》《我妻榮民法講義》等精品學術圖書,現緻力於法律和社科圖書的策劃、組織和創作工作。

圖書目錄

收入高,風險大──古代律師不好當
筆能殺人,亦能活人──訟師也有正能量
官司也風流──那些漂亮的訴狀和判詞
見義勇為與見死不救──古代賞罰分明
擊鼓、攔駕、上書──古人如何陳情上告
禦史一齣,地動山搖──古代的巡視工作
路標背後的故事──古代的舉報箱
吃掉廣廈韆萬間──古代如何治理公款消費
從喝墨水到腰斬──古代如何處罰考場作弊
從官辦妓院到禁娼──古人如何對待色情業
後果很嚴重──古人如何應對性騷擾
滴血認親──古代的DNA鑒定
保增長是主流──古代的計劃生育
少林也當釘子戶──古往今來話拆遷
求四鄰,托仲介──看古人如何買賣房産
應急的房産稅──古代如何對房産徵稅
抓衛生、拆違建、治理占道經營──古人如何維護市容
「火門」──古代的貨幣戰爭
「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食品安全三韆年
砍手砍腳打屁股──古人如何抓環保
鰥寡孤獨皆有所養──古代的社會保障
伯樂一顧,其價十倍──古代名人廣告
廣告一路走來──古代廣告麵麵觀

圖書序言

圖書試讀

滴血認親──古代的DNA鑒定

在古裝戲裏,滴血認親是一個常見的橋段,也可以稱為古代的DNA鑒定。這種在古代司法審判中不時齣現的鑒定手段究竟是怎麼一迴事?它科學嗎?古人是如何看待「滴血認親」的?我們不妨來探討一番。

所謂的「滴血認親」,實際上包括兩種方法,一種是我們較為熟悉的,清水一碗,兩個人各自刺破手指,血滴到碗裏,看血液是否融閤,以此來判斷兩個人是否存在血緣關係。這種方法被稱為「閤血法」,是明朝左右齣現的,主要適用於兩個活人之間的親子鑒定;還有一種較為古老的滴血認親方法,被稱為「滴骨法」。最早的曆史記載齣現在三國時期,就是將活人的血滴在死人的屍骨上,如果血液能夠滲入骨頭裏,說明存在血緣關係,也就是用於活人與死人之間的親子鑒定。

「大宋提刑官」宋慈的《洗冤集錄》中對「滴骨法」有如下記載:檢滴骨親法,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雲『滴骨親』,蓋謂此也。」

根據《南史》的記載,南朝蕭梁的開國皇帝蕭衍有個兒子叫蕭綜。這個蕭綜的身世撲朔迷離,是不是蕭衍的骨血很難說。原來,蕭綜的母親本是前朝蕭齊末代皇帝東昏侯的寵妃,蕭衍推翻東昏侯,建立南梁之後,順帶接收瞭東昏侯的傢眷,納入自己的後宮。問題是,蕭綜的母親轉入蕭衍的名下纔七個月,就生下瞭蕭綜。都說十月懷胎,就算是早産,似乎也沒這麼早的。看來,蕭綜是東昏侯遺腹子的可能性很高。

蕭綜自己也聽到瞭風言風語,並嚮自己的母親求證。他的母親告訴他:「兒啊,當今聖上真不是你爹啊!」蕭綜感到難以置信,於是想起瞭古代的親子鑒定方法——滴血認親。他偷偷地把東昏侯的墳給挖瞭,把疑似老爹東昏侯的遺骨拖齣來,割破自己的手臂,將血滴在遺骨上,果然滲瞭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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