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三地侵權法主要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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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在現代世界,大都會人煙稠密,人際關係複雜,「侵權法」(Law of Torts)遂成社會發展之必然產物。誠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朗奴高斯(Ronald H. Coase)所言,世上衆人皆有其自身之權益,侵權法正好回應社會「以合理成本解決爭議」之需求,最終達致減少侵權事故之目標。中國內地、香港及台灣三個華人地區,基於歷史原因採用不同之法律制度。香港回歸中國後,按照《基本法》繼續採用英國普通法。內地與台灣則屬大陸法體系,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來源。隨着近年三地交往頻繁,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關係日益密切,三地法律詞彙諸多相同相異之處,實值得深入研究討論。
 
  本書分為甲乙兩部分。甲部以香港普通法為基礎,剖析13個侵權法重要詞彙在兩岸三地之法律意義,如“Negligence”(疏忽/過失/過失)、“Strict Liability”(嚴格法律責任/嚴格責任/嚴格責任)、“Nuisance”(妨擾、妨擾事故、妨擾事件、滋擾/妨礙、妨害、公害/侵入、公害)、“Defamation”(誹謗)及“Sexual Harassment”(性騷擾)等。每篇文章先講述該詞彙在普通法之概念,再探討內地與台灣相關之法律定義和解釋,其中涵蓋三地譯詞、法例及應用實例。全書共有49個案例,大部分為英國及香港之普通法案例,務求協助讀者全面理解中港台侵權法之核心概念。乙部收錄英漢詞彙共102條,以香港法律為基礎,再加入內地與台灣詞彙,其中逐一羅列所根據之法條及詞典來源,方便讀者查閱。
 
  本書是兩岸三地法律專業人員及翻譯員之必備參考書,法律系教授和學生亦可用作教學及研究。其他專業,如翻譯、中文及語言學系、新聞及傳播學系、社會學系、工程學系及工商管理學系等,亦可藉此研究相關之法律課題,從中熟習法律知識。此外,侵權法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故本書對各界人士均具有參考價值。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可欣


  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及碩士,澳洲昆士蘭大學博士,工作期間曾修讀英國法律,現於香港城市大學任教中英翻譯。近年致力研究法律翻譯及法律詞彙、專業翻譯及理論、翻譯教學等,曾在香港及國際學術期刊發表多篇文章。

圖書目錄

甲部 侵權法主要詞彙

第一章 導言

01 Tort
侵權

第二章 一般原則
01 Negligence
疏忽/過失/過失
02 Strict Liability
嚴格法律責任/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無過失責任、危險責任
03 Vicarious Liability
轉承責任/替代責任/替代責任、僱用人侵權責任
04 Limitation
時效

第三章 侵權法之特定侵權行為
01 Occupiers Liability
佔用人/管理人、組織者/佔有人
02 Trespass
侵入、侵犯、侵入行為、侵犯行為/侵佔、侵害/逾越地界、侵入
03 Animal’s Liability
須對該動物或鳥類⋯⋯所造成的任何損壞負責/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動物損害賠償責任
04 Nuisance
妨擾、妨擾事故、妨擾事件、滋擾/妨礙、妨害、公害/侵入、公害
05 Sexual Harassment
性騷擾
06 Defamation
誹謗/誹謗/誹謗、不法侵害……名譽
07 Assault and Battery
襲擊、侵犯、毆打/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害……健康權/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08 False Imprisonment
非法禁錮/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害人身、侵害他人人身權益/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

乙部英漢詞彙對照表

圖書序言

在兩岸三地,“tort”一詞均翻譯為「侵權」,意指「違反合約範疇外法律責任所引致之民事錯失」。
 
其原為法文詞語,源自拉丁詞t orq u e re ,含有「扭曲」(twisted) 之意(薛波,2003:1348; Garner,2009:1626; Heuston and Buckley, 1996:13; Law and Martin,2009:551)。侵權法則實源於刑法,因此不少刑事行為可構成侵權行為,譬如「襲擊」(assault)、「毆打」(battery)(見第三章07“Assault and Battery”)、「永久形式誹謗」(libel)(見第三章06“Defamation”)等。
 
本文共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論述中國古代侵權觀念及法制之發展,以及其為西法取代之背景。第二部分概述近代兩岸三地吸納西方侵權法之原因,及現代侵權法之功能。第三部分則分析中港台侵權法制度之主要差異。
 
1. 中國古代侵權法制之興衰
 
1.1 中國古代侵權法律與侵權行為
 
不少學者認為,中國古代〔1〕法律系統主要集中於刑事範疇,缺乏民事法律(Chen, 2011:18)。古人觀念中刑、法、律不分(張中秋,2001:80–84)。《爾雅‧釋詁》云:「刑,法也;律,法也。」主宰中國古代法學之法家學說(Legalism),則強調「以吏為師」,使刑法治國家,行權術控臣民(沈家本,1985:2243;張國華,1982:126, 131–133;陳秉才,2007)。至於「民事」之紛爭衝突,則似未受到重視。
 
究中國古代刑法較民法完善之因,與傳統文化推崇「無訟」有莫大關係。萬世師表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中國傳統文化認為訴訟損害情誼,不利社會。胡石壁於《宋明公書判清明集》(1987:123,引自劉硯冰,2002:139),清晰寫出當時社會對訴訟之負面評價:詞訟之興,初非美事,荒廢本業,破不家財,管吏誅求,卒徒斥辱,道途奔走,稈獄拘囚。與宗族訟,則傷宗族之恩;與鄉黨訟,則損傷鄉黨之誼。幸而獲勝,所損已多;不幸而輸,雖悔何及。
 
古人懼怕為民事糾紛告上官衙,除了訴訟會帶來情財損失,亦因他們深受「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之觀念影響。國人一直忽視「侵權」概念,亦因傳統以來認為,「權利」與「仁義」對立,頗有貶義(張晉藩,2003:367)。真正規管民間行為之「執法系統」,乃是「人際關係」(guanxi) (Chen,2011:18; Li and Li, 2013:25–26)。「侵權」一詞屬舶來品,至晚清改革時期(公元1908–1911 年)修訂《大清民律草案》時,始引入中國(陳濤、高在敏,1995:48)。

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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