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修訂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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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鄭玉波教授著《民法物權》,風靡學界,曆久不衰,乃公認的經典之作。其間雖經修訂,但距今亦已數十年矣。此數十年間,物換星移,物權法發展頗為顯著,尤其九十六年擔保物權部分、九十八年通則及所有權部分與九十九年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經修正公布施行,爰一一加以修訂,增補部分不少。

  本書原著,氣盛言宜,字字珠璣,修訂時盡量保存原著之風貌,非特有必要,絕不更易任何文字;增補部分亦盡量依循鄭教授筆法,而九十六年、九十八年與九十九年修正部分則盡量引用修正理由,務期鈎玄提要,使全書內容更臻於充實完善。

作者簡介

鄭玉波

  學曆∕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經曆∕
  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
  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
  國立颱灣大學民法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黃宗樂

  學曆∕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曆∕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係副教授、教授、法律學係係主任及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係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係教授
  颱灣法學會及其前身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
  颱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
  颱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颱灣教授協會會長
  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府顧問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四、五屆主任委員
  凱達格蘭學校校長

  現職∕自由法學者

民法總論:現代私法體係的基石與原理 本書簡介 《民法總論:現代私法體係的基石與原理》旨在係統、深入地闡述當代民法體係中最基礎、最核心的原理與概念。本書聚焦於構建整個私法體係的理論框架,而非某一特定領域的具體規則,尤其側重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創立、運行、變更與消滅所依據的宏觀價值取嚮、基本原則以及法律行為的理論基礎。 第一部分:民法總則的理論建構與曆史脈絡 本部分首先追溯瞭民法學的曆史演進,從古羅馬私法到日耳曼法、法國民法典的創立,再到德國民法典(BGB)對現代大陸法係的影響,確立瞭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的基本法所特有的體係性特徵。 一、民法概念與體係定位: 詳細探討瞭“私法自治”的內涵及其在現代社會中的邊界限製,解析瞭民法在整個法律體係,特彆是與公法(憲法、行政法)相銜接時的地位。區分瞭狹義民法與廣義民法的範疇,明確本書聚焦於作為私法核心的調整平等主體間關係的規範集閤。 二、基本原則的價值導嚮: 深入分析瞭貫穿民法始終的核心價值原則,包括: 1. 私法自治原則與契約自由: 闡述瞭主體意思錶示的自主性在財産流轉中的決定性作用,以及該原則在麵對社會公共利益時的調適機製。 2. 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信義義務): 考察瞭誠實信用原則(Treu und Glauben)作為“帝王條款”在法律關係中的填充、限製和補充功能,如何實現個案的實質正義。 3. 綠色民法與環境責任的初步探討: 鑒於現代社會對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初步討論瞭環境法益如何被納入私法調整的視野,作為對傳統所有權概念的必要延伸。 三、民事主體製度: 本章詳盡考察瞭民事權利能力的界定、起始與終止,區分瞭自然人與法人(組織)的法律人格差異。重點剖析瞭限製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後果,以及在代理製度中,意思錶示的歸屬問題。這部分為後續理解權利的享有主體奠定瞭堅實基礎。 第二部分: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意思錶示的構建與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總論乃至整個私法體係運作的邏輯起點。本部分將全部篇幅投入到對法律行為理論的精細解構,這是理解閤同、單方法律行為、代理等所有權變動基礎的關鍵。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要素與分類: 界定瞭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主體、內容、形式)及其有效性標準。詳細分類瞭單方法律行為(如遺囑、授權)與雙方法律行為(閤同),以及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的區彆。 二、意思錶示的解析: 意思錶示作為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本章的重中之重。 1. 錶示主義與意思主義的衡平: 探討瞭法律如何平衡錶示齣來的意思與內在的真實意圖。 2. 意思錶示的瑕疵: 全麵分析瞭意思錶示不真實(如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的法律後果,這些瑕疵直接決定瞭法律行為的可撤銷性或無效性。 3. 意思錶示的到達與生效: 明確瞭特定當事人之間意思錶示生效的時間點規則,尤其是在缺席人之間的往來。 三、法律行為的效力與障礙: 1. 效力要件與無效事由: 探討瞭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公序良俗)所導緻的絕對無效情形。 2. 可撤銷性與效力待定: 詳細分析瞭因限製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被欺詐或脅迫的行為等可撤銷情形,以及效力待定行為(如無權代理)在權利人追認前後的法律狀態。 3. 代理製度的理論基礎: 深入探討瞭狹義代理與錶見代理的法律結構,理解“代理權基礎”如何使外部第三人的信賴獲得法律保護,這是連接內部意思錶示與外部交易安全的重要橋梁。 第三部分:期間、訴訟時效與期間計算 本部分從時間維度考察民事權利的存續與消滅機製,是保障交易安全、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必要製度安排。 一、期間的計算規則: 詳細闡述瞭民法中關於“日”、“月”、“年”的起算、屆滿時間點的精確計算方法,以及涉及法定期間與約定期間的衝突處理。 二、訴訟時效製度(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 嚴格區分瞭訴訟時效(側重於勝訴權的消滅)與除斥期間(側重於形成權的消滅)。係統講解瞭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中止、中斷事由及其法律效果,強調訴訟時效的法定性與當事人可否援引的程序性特徵。 總結 《民法總論:現代私法體係的基石與原理》以嚴謹的邏輯和深厚的法理基礎,構建瞭一個完整的民法基礎理論圖景。本書深刻剖析瞭意思錶示的內在機製、法律行為的效力結構以及時間製度對權利運行的製約,是所有深入研究閤同法、侵權責任法以及物權法等具體規範的讀者必須掌握的理論前提。它強調的不是具體的財産權利歸屬,而是支撐所有財産關係流轉的抽象規則和價值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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