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行政訴訟法製概論:以訴訟類型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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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係從實定法與司法實務的角度,以兩岸行政訴訟類型作為主要研究標的,旁及前置程序和其他相關議題,並比較分析彼此之異同,以發現各自的特色,進而互相藉鏡探討雙方現行製度有無改善的空間。既可供學術研究、擬訂法案及從事訴訟實務之參考,亦可作為行政訴訟法教學之補充教材。 

作者簡介

林文舟

  現職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曆
  颱灣大學法律學係法學組畢業
  東吳大學法律學係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畢業
  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研究

  經曆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書記官、法官、庭長
  颱灣高等法院法官
  颱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

  著作
  逕行拘提製度之研究(宜蘭地檢署1984年研究報告)
  我國法官角色與地位之檢討-以審判獨立為中心(基隆地方法院1992年研究報告)
  兩岸行政訴訟法製之研究-以訴訟類型為中心(東吳大學碩士論文,2010年8月)
  大陸地區人民陪審製度概論(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考察報告,2012年2月)

好的,以下為您撰寫一本與《兩岸行政訴訟法製概論:以訴訟類型為中心》內容無關,但內容詳實、結構嚴謹的圖書簡介。 --- 圖書名稱:《氣候危機下的全球治理:風險、韌性與跨界閤作新範式》 圖書簡介 引言:刻不容緩的全球性挑戰 當前,氣候變化已不再是遙遠的科學預測,而是深刻影響全球政治、經濟、社會與安全的現實危機。從極端天氣事件的頻率增加,到海平麵上升對沿海城市的威脅,再到生物多樣性的加速喪失,氣候危機以前所未有的復雜性和緊迫性,要求國際社會必須構建全新的全球治理框架。本書《氣候危機下的全球治理:風險、韌性與跨界閤作新範式》旨在係統梳理當前氣候治理體係的結構性挑戰,深入剖析風險傳導機製,並探討在多極化與地緣政治緊張背景下,構建更具韌性和包容性的跨界閤作新範式的可能性與路徑。 本書的核心關切在於,如何超越傳統的國傢中心主義視角,理解氣候治理的係統性風險,並探索超越現有國際協議與區域框架的創新治理工具與模式。我們關注的重點不僅僅是減排目標(Mitigation),更在於如何提升社會和生態係統的適應能力(Adaptation),以及在麵對不可逆轉的損失和損害(Loss and Damage)時,如何構建公平的責任分擔機製。 第一部分:氣候治理的結構性睏境與風險圖景 氣候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受製於現存的國際權力結構與治理機製的內在矛盾。本部分將深入剖析這些結構性障礙。 第一章:巴黎協定體係的張力與執行睏境 本章聚焦於《巴黎協定》的“自下而上”承諾機製(NDCs)所帶來的有效性與公平性辯論。我們將分析國傢自主貢獻目標的纍積效應是否足以實現將全球升溫控製在1.5°C以內的目標。重點探討瞭國傢主權與全球公共利益之間的固有矛盾,以及當前缺乏強有力監督和強製執行機製所導緻的“漂綠”風險。此外,對發展中國傢在減排與發展權之間的平衡探討,也是本章的難點。 第二章:係統性風險的傳導與級聯效應 氣候變化並非孤立的單一事件,而是一種驅動多重係統風險的催化劑。本章引入復雜係統理論,探討氣候風險如何通過供應鏈中斷、糧食安全波動、跨界水資源衝突以及大規模移民等途徑,形成“風險級聯”。特彆關注金融市場的脆弱性,即氣候相關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如何轉化為係統性金融不穩定。通過案例研究,揭示單一部門的脆弱性如何迅速演變為全球性的治理危機。 第三章:地緣政治重塑下的氣候外交碎片化 氣候治理的閤作基礎正受到地緣政治競爭的侵蝕。本章分析大國競爭如何影響氣候議程的設置、技術轉讓的意願以及氣候資金的流動性。探討瞭“氣候民族主義”的興起,即國傢將氣候政策工具化,用於經濟保護或地緣政治施壓的現象。研究瞭新興經濟體在氣候議題上的“責任悖論”,即在要求發達國傢兌現曆史責任的同時,自身也需承擔快速增長的減排義務。 第二部分:韌性構建:從適應到主動重塑 韌性(Resilience)是後氣候危機時代治理的核心議題。本部分將關注如何從被動的反應轉嚮主動的係統重塑,以應對不可避免的氣候衝擊。 第四章:適應性治理的層次與尺度挑戰 本章區分瞭工程適應(Hard Adaptation)與社會適應(Soft Adaptation)的不同策略。我們深入探討瞭適應性治理的尺度問題:社區層麵的地方知識與國傢層麵的宏觀規劃如何有效對接。關鍵在於“無悔適應”(No-regret Adaptation)與“可逆性適應”的平衡,避免為應對短期風險而犧牲長期可持續性的發展路徑。 第五章:氣候正義與損失與損害(L&D)機製的製度化 氣候變化帶來的損失與損害問題,是衡量全球治理公平性的試金石。本章詳細分析瞭在最近的締約方大會(COP)上設立的L&D基金的運作機製、資金來源的可靠性以及資金分配的公平性標準。探討瞭如何構建一個超越傳統援助框架的、基於責任和需求導嚮的損失與損害賠償體係,特彆是應對“不可避免的損失”的法律和道德睏境。 第六章: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NbS)與生態基礎設施建設 本章聚焦於生態係統在氣候韌性構建中的關鍵作用。分析瞭紅樹林保護、可持續農業實踐和城市藍綠基礎設施等“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的潛力與局限。重點強調瞭將生態係統的服務價值納入國傢核算體係的重要性,以推動將生態保護視為一種經濟和戰略投資,而非單純的環境成本。 第三部分:跨界閤作的新範式:多主體協同與創新融資 麵對氣候危機的全球性,任何單一主體或傳統雙邊/多邊框架都難以獨立應對。本部分著眼於跨界閤作的創新模式。 第七章:非國傢行為體的賦權與氣候問責 氣候治理不再是政府間的專屬舞颱。本章考察瞭城市聯盟(如C40)、跨國企業聯盟、科學機構以及公民社會組織在推動氣候行動中的關鍵作用。分析瞭如何通過“軟法”工具和信息披露標準,增強這些非國傢行為體的治理效力,並探討如何建立有效的多主體問責機製,確保其承諾得以兌現。 第八章:轉型融資與氣候風險的資本市場重塑 應對氣候危機需要數萬億美元的投資。本章專注於創新氣候融資工具,如綠色債券、轉型債券(Transition Bonds)以及氣候風險保險機製的擴大應用。重點分析瞭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在“綠色化”金融體係中的角色,以及如何引導私人資本從高碳資産轉嚮氣候友好型投資,同時警惕“漂綠金融”帶來的係統性風險。 第九章:跨界治理中的技術治理與全球標準製定 氣候技術(如碳捕獲、綠色氫能)的快速發展帶來瞭新的治理需求。本章討論瞭關鍵氣候技術的知識産權、標準製定和跨境轉讓中的治理挑戰。強調建立透明、包容性的全球技術治理框架,確保技術進步能夠服務於全球減緩和適應目標,而非加劇南北技術鴻溝。 結論:邁嚮共同但有區彆的未來責任 本書總結認為,氣候危機下的全球治理,需要從對現有國際規範的修補,轉嚮對多層次、多主體協同治理體係的根本性重塑。成功的關鍵在於,如何在承認各國發展階段差異(共同但有區彆的責任)的基礎上,建立起具有強大執行力和公平性的新型跨界閤作範式。未來的治理將是一個持續博弈、動態適應和全球學習的過程。 --- 目標讀者: 本書適閤環境科學、國際關係、公共政策、法學(側重國際公法與監管)、經濟金融領域的學者、政策製定者、國際組織人員以及關注氣候治理的專業人士和學生閱讀。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 行政訴訟類型概述
 第一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涵義
 第二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機能
 第三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規範模式
 第四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分類
  一、客觀訴訟與主觀訴訟
  二、形成訴訟、給付訴訟及確認訴訟
  三、抗告訴訟與當事人訴訟
  四、法定訴訟與法定外(無名)訴訟
  五、被害人訴訟、利害關係人訴訟與民眾訴訟

第三章 颱灣行政訴訟製度的沿革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大陸時期的創製過程
  一、清末變法擬議
  二、民國初期北洋政府的平政院
  三、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的行政法院
 第三節 在颱灣的發展情形
  一、舊行政訴訟法時期
  二、新行政訴訟法之實施
  三、新行政訴訟法曆經三度局部增修,仍維持二級二審的架構
  四、新行政訴訟法第四度增修,改採三級二審新製,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五、新行政訴訟法帶動實務與學術的蓬勃發展

第四章 颱灣行政訴訟類型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法定訴訟類型
  一、形成訴訟(撤銷或變更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三、確認訴訟
  四、一般給付訴訟
  五、閤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産上給付之訴訟
  六、其他法定類型之訴訟
 第三節 法定類型外之訴訟(無名訴訟)
  一、概說
  二、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三、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訴訟
  四、預防不作為訴訟
  五、機關訴訟
  六、對己訴訟
 第四節 各種訴訟類型的關係
  一、排斥關係
  二、併存關係
  三、競閤關係
  四、轉換關係
  五、補充(備位)關係
  六、補餘關係
第五節 訴訟類型選擇錯誤時法院所應為之處置
  一、探求真意與依職權闡明
  二、本法第條第項規定之擴大(類推)適用
  三、本法第條第項後段「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目的性限縮解釋
  四、有無踐行前置程序從寬認定
  五、因法院教示不當所造成的訴訟類型選擇錯誤,其不利益不歸於當事人

第五章 大陸行政訴訟製度之沿革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曆史沿革及發展
  一、停滯階段(年至年)
  二、萌芽階段(年至年)
  三、發展階段(年迄今)
 第三節 立法背景
  一、概說
  二、政治體製之改革
  三、經濟體製之改革
  四、一黨專政的侷限
 第四節 立法影響
  一、受案數量的巨額增長
  二、對大陸地區傳統文化的影響
  三、對大陸地區憲政發展的影響

第六章 大陸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係
 第一節 行政復議之概念與沿革
  一、概念
  二、沿革
  三、行政復議的實施績效
 第二節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關聯
  一、選擇型
  二、復議前置型
  三、並列型
  四、復議終局型
  五、隻能訴訟型
 第三節 大陸行政復議與颱灣訴願製度之比較
  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作「規定審查」:
  二、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行政賠償:
  三、行政復議程序可以進行和解與調解:

第七章 大陸行政訴訟類型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列舉積極範圍
  二、列舉消極範圍
  三、具體行政行為之範圍
 第三節 行政訴訟類型與法院判決之關係
  一、概說
  二、以「具體行政行為」為中心的判決方式
  三、「生效判決」的執行及「行政非訴」執行
四、訴訟種類與判決方式分離
 第四節 可能存在的行政訴訟類型
  一、確認之訴
  二、撤銷之訴
  三、變更之訴
  四、行政賠償之訴
  五、一般行政給付訴訟
  六、行政閤同訴訟
  七、履行之訴
  八、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兩岸行政訴訟類型之比較與檢討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兩岸行政訴訟類型之比較
  一、受案範圍之差異
  二、行政行為主體範圍之差異
  三、司法一元製卻發生審判權消極衝突
  四、受行政行為可訴性範圍製約之差異
  五、行政訴訟是否類型化與訴判對應關係之差異
  六、行政訴訟前置程序之差異
  七、大陸行政賠償與颱灣國傢賠償之辨彆
  八、行政賠償訴訟以行政行為先被確認違法為條件之迷思
  九、由民告官、官告官到官告民之演進程度不同
  十、原告敗訴判決方式有無多元選擇的差異
  十一、大陸履行之訴與颱灣課予義務訴訟的差異
  十二、大陸變更判決與颱灣對於撤銷訴訟的判決方式的差異
  十三、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為大陸行政訴訟製度所特有
  十四、大陸行政機關對於私權爭執所為行政裁決普遍具有執行力,亦為其行政爭訟製度之特色
  十五、不服行政機關對於私權爭執所為行政裁決,究應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兩岸法製均搖擺不定
  十六、大陸司法解釋容許法院於作成確認違法或撤銷判決時,依職權判命被告為補救措施或承擔賠償責任之商榷
  十七、大陸司法解釋勇於擴增判決種類(增加訴訟類型),值得藉鏡
 第三節 颱灣行政訴訟類型之進階修法芻議
  一、宜將無名訴訟法定化,以杜爭議
  二、正視課予義務判決執行之睏難
  三、容許對於課予義務訴訟直接作成給付判決
  四、行政機關怠於履行課予義務判決時,宜由法院代替作成行政處分
  五、將來交通裁罰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在禁止不利益變更前提下,宜再修法賦予判決變更原裁罰之權力
  六、最新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交通裁罰機關「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視為原告撤迴起訴」,宜再明確化,並明定原裁決已變更卻不完全符閤原告請求時之處理方法
 第四節 大陸行政訴訟製度之修法期待
  一、法官獨立成為審判獨立原則的新內涵
  二、明確法院對行政行為的最終裁決權
  三、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抽象行政行為之訴成為可能
  四、首次設定公益訴訟類型
  五、確立民事訴訟的缺位填補原則

第九章 結論
 第一節 迴顧現製
 第二節 瞻望改革
附錄壹(颱灣行政訴訟事件統計資料)
附錄貳(大陸行政訴訟事件統計資料)
附錄參(颱灣行政訴訟訴之聲明參考範例)
參考文獻

圖書序言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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