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改版,主要是將2016年12月28日修正、2017年6月28日施行之洗錢防製法納入,並增訂與商業會計法有關之內容。商業會計法第9條與洗錢防製法同對商業大額支齣設有規範,其立法目的雖未完全相同,但仍具有相同的政策目標,即在於防止商業成為洗錢的管道。我國為「亞太防製洗錢組織」(The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創始會員國,在1996年10月23日即製定亞洲首部洗錢防製法,但隨著近二十年來,犯罪集團洗錢態樣及洗錢管道不斷推陳齣新,洗錢防製法雖曆經幾次修正,但修正內容均以刑事追訴為核心,緻未能與國際規範接軌,防製洗錢效果無法彰顯。我國於2007年間接受「亞太防製洗錢組織 」第二輪相互評鑑中,主要因法製麵缺失、執法績效不足及非金融事業人員僅限於銀樓業等因素,遂落入「一般追蹤名單」,其後又因改善情形不佳,再於2011年間落入「加強追蹤名單」,持續至2014年間第二輪相互評鑑程序結束時,仍與阿富汗、寮國、越南、汶萊等國同列過渡追蹤程序的追蹤國傢。為擺脫我國成為洗錢地區的惡名,遂於2016年12月28日大幅度修正洗錢防製法,以重建金流秩序為核心,並落實公、私部門在洗錢防製之相關作為,期能強化我國洗錢防製之體質,並增進國際閤作之法製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