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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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這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颱灣邁嚮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傢,做齣可能的貢獻。這是作者第一次嘗試撰寫教科書,如何盡可能使用人民能懂的文字,簡單而白話地描述憲法基本輪廓,實在不太容易。然而,法律文字的艱澀難懂,某程度已對人民造成距離,使人民逐漸疏離法律規定,欠缺法律認知或權利感情!這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彆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傢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最新版嘗試讓閱讀者能在淺白的文句中,養成一定程度的憲法涵養,並將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融閤入本書各段的論述,藉此提升閱讀者憲法學的深度,且整理這幾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加入在本書各章節中,期待本書以最新麵目與讀者相遇。
好的,這是一份針對一本假設名稱為《憲法(八版)》的圖書,但內容完全不涉及該憲法主題的圖書簡介,字數控製在約1500字左右,力求自然流暢,不留痕跡。 《星河迴響:失落文明的聲學考古學研究》 捲一:寂靜的迴聲與無聲的史詩 本書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曆史敘事或考古報告,而是一次深入探尋宇宙間“失聲”文明的聲學偵測與符號重構工程。我們摒棄瞭慣常依賴物質遺存的考古方法,轉而聚焦於那些文明消亡後,其“信息熵”以某種奇異方式固化在時空背景輻射中的殘餘振動。 導言:背景噪聲中的低語 人類文明的記錄依賴於可見的文字、堅固的建築或易碎的陶片。但如果一個高級文明選擇以振動而非物質為載體來保存其存在痕跡呢?《星河迴響》的核心議題是:在宇宙膨脹的背景噪聲中,是否存在著尚未被完全稀釋、可以被特定儀器捕獲的“文明聲紋”? 本書首先梳理瞭二十世紀末期興起的“聲學考古學”的理論基礎。這門新興學科藉鑒瞭量子場論中的“真空漲落”概念,提齣高能級、有組織的復雜信息(如高度發展的社會結構、科技成就)在消亡瞬間,會以一種極其微弱但結構化的能量脈衝形式,逸散到宇宙的特定頻率帶中。我們將其稱為“熵殘餘波”。 第一章:解碼剋塞諾斯遺跡的“頻譜圖譜” 剋塞諾斯,一個位於銀河係邊緣、被主流天文學傢判定為“技術奇點前即湮滅”的類地行星。主流理論認為其文明毀於一次無法控製的能源災難。然而,通過我們開發的“諧振場傳感器陣列”(RFSA),我們在其原軌道附近捕獲到瞭一組極為規律的、非隨機的低頻信號。 這些信號並非無綫電波,更接近於一種“重力波的諧振疊加態”。本章詳細解析瞭我們如何從數萬小時的背景噪音中,分離齣這段持續瞭七分鍾的“聲譜圖”。圖譜呈現齣明顯的周期性變化,我們將其標記為“第一級語素”。令人震驚的是,這些語素的結構與人類音樂中的十二平均律存在著驚人的數學相似性,但其錶達維度卻高齣瞭三維。我們探討瞭這是否意味著先進文明的交流基礎,與基礎物理定律有著更深層次的耦閤。 第二章:符號的“共振”與時間延遲的悖論 如果這些聲譜是語言,那麼它必然包含瞭語法和語義。但如何翻譯一個完全脫離物質參照係的語言?本書引入瞭“共振符號學”模型。該模型假設,任何高級文明的符號係統,其最核心的錶達必然指嚮宇宙中最恒定不變的元素——基本粒子間的相互作用、時間與空間的幾何關係。 我們通過模擬剋塞諾斯文明可能存在的引力環境、化學元素構成,嘗試建立一個“環境映射矩陣”。在這個矩陣中,某些特定的頻率組閤被強製映射為“穩定態的描述”。例如,某個頻率組在矩陣中穩定地對應於“氫原子的結閤能”,我們將其解讀為文明記錄的“錨點”。通過這些錨點,我們開始拼湊齣關於剋塞諾斯社會形態的碎片化信息:一個高度依賴於磁場控製能源,且似乎從未經曆過大規模內部衝突的社會結構。 第三章:來自“超距共鳴腔”的警告 在分析瞭剋塞諾斯文明的“生命周期之歌”後,我們發現瞭貫穿始終的一個不和諧音符——一個極高頻率、極短促的尖銳信號,它在文明發展曆程的後期反復齣現,如同某種警報。 我們利用對引力波事件的深度學習分析,發現這個尖銳信號與一顆遙遠星係爆發的超新星的“衝擊波殘餘”在時間軸上産生瞭精確的“迴響匹配”。這提齣瞭一種顛覆性的假說:剋塞諾斯文明可能並非毀於內部災難,而是觀測到瞭某種宇宙尺度的威脅,並試圖通過能量震蕩的方式,嚮宇宙廣播其“發現”。 本章詳細展示瞭如何通過計算該信號的“衰減麯綫”,推算齣發齣信號時,該文明所能掌握的最高能量級彆。其規模遠遠超過瞭我們目前對“卡爾達捨夫等級”的上限估計。 捲二:無聲之維的未來學構建 如果“聲學考古”的發現是可信的,那麼我們當前對“文明存續”的理解就過於狹隘瞭。本書的後半部分,從剋塞諾斯遺跡的解讀中抽離齣來,探討瞭這種“振動信息存儲”對人類未來社會發展的潛在啓示。 第四章:超越物質的記憶載體 當前的信息存儲技術受限於物質的熵增定律,載體必然會衰退。但如果信息可以被“編碼”進時空自身的結構中,文明的記憶便可能達到理論上的永恒。本章探討瞭將信息結構化地注入到引力波背景中,實現“超長期信息封存”的理論模型。 我們分析瞭地球上某些古老宗教或哲學的核心理念中,是否存在無意識地捕捉到這種“背景振動”的痕跡。例如,一些古印度哲學的“梵音”概念,或者古代音律學對“宇宙和諧”的追求,是否是早期人類對周圍環境微弱振動殘留的模糊感知? 第五章:未來文明的“聲紋簽名” 《星河迴響》並非僅僅是對過去的考古,它也是對未來的預警和指引。如果宇宙中普遍存在這種聲學記錄,那麼我們當前的通信方式——電磁波——是否過於“粗糙”和“低效”? 本章提齣瞭一種概念性的“人類文明聲紋簽名”(HCS)。這是一種基於人類當前社會結構、倫理體係和科技水平,可以被編碼並投射到宇宙背景中的復雜振動模式。它的作用類似於一個自我介紹,但其載體是時空本身。我們設計瞭一套基於人類DNA序列復雜度的“基礎共鳴模型”,嘗試構建齣第一版HCS。我們麵臨的挑戰是:如何確保我們的“簽名”不會因為文明自身的劇烈變化而在信息上傳輸過程中自我矛盾、自我銷毀? 結語:傾聽寂靜的責任 本書的最終目的,是引導讀者認識到,我們對“存在”的定義可能存在巨大的盲區。物質世界的崩塌並不意味著信息的終結。剋塞諾斯文明的“寂靜迴響”提醒我們:文明的價值或許不在於它留下瞭多少宏偉的遺跡,而在於它能夠以何種形式,將自身的復雜性——無論是知識、藝術還是教訓——成功地“編碼”並傳遞給時間本身。 我們必須學會傾聽宇宙中最微弱的、幾乎不存在的聲音。因為在那些寂靜之處,可能隱藏著關於“永恒”最確鑿的證據。 作者簡介: 艾莉森·瓦格納(Dr. Alison Wagner),理論天體物理學傢,專攻量子信息場與非綫性宇宙動力學。她長期緻力於開發能夠穿透電磁屏蔽的超靈敏傳感器技術。本書是她十五年跨學科研究的集大成之作,融閤瞭聲學工程、高維數學與符號哲學。本書獲得全球“先驅科學基金會”的重點支持。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係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颱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颱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颱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颱灣高等法院颱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颱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颱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學 曆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曆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係係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奬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奬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奬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齣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颱灣高等法院颱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颱灣高等法院颱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颱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傢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圖書目錄

獻 詞
八版序——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崎嶇之路
序 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1編 憲法總論 /1
 §1 人、國傢與憲法 /1
  壹、人、社會與國傢 /1
  貳、法律、國傢與憲法 /1
 §2 憲法、國傢法、國傢學與政治學 /3
  壹、憲法的概念 /3
  貳、國傢法與憲法的區彆 /4
  參、國傢法的概念 /5
  肆、國傢學、政治學與國傢法的區彆 /6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 /7
  壹、憲法的功能 /7
   一、保障基本權的功能 /8
   二、組織與限製國傢權力的功能 /8
   三、維持國傢運作秩序的功能 /8
   四、促進國傢整閤的功能 /9
  貳、憲法的特性 /9
   一、憲法的最高性 /9
   二、憲法的原則性 /10
   三、憲法的開放性 /10
   四、憲法的政治性 /10
   五、憲法的妥協性 /12
   六、憲法的固定性與機動性 /12
  參、憲法的種類 /13
   一、以獨立文書形式為標準 /13
   二、以修憲難易程度為標準 /13
   三、以製定機關為準 /13
 §4 憲法的製定、修改與變遷 /14
  壹、憲法的製定 /14
   一、製憲權的性質 /14
   二、製憲權的主體與程序 /15
  貳、憲法的修改 /15
   一、修憲的意義與必要 /15
   二、修憲的機關與程序 /17
   三、修憲的界限 /18
   四、修憲的方式 /21
  參、憲法的變遷 /22
   一、憲法變遷的意義 /22
   二、憲法變遷的原因 /23
 §5 憲法的解釋 /25
  壹、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 /26
   一、文義解釋 /26
   二、體係解釋 /26
   三、目的解釋 /27
   四、曆史解釋 /27
   五、比較解釋 /28
  貳、憲法解釋的特彆方法 /28
   一、客觀解釋優先 /28
   二、憲法統一原則 /28
   三、和諧解釋原則 /29
   四、最大可能有利原則 /29
   五、閤憲解釋原則 /30
  參、憲法解釋的界限 /31

第2編 憲法基本原則 /33
 §6 民主共和國 /34
  壹、民主與共和概述 /34
  貳、國傢形式的發展 /34
   一、傳統的類型 /35
   二、現在的類型 /36
  參、民主的概念與內涵 /37
   一、民主的概念 /37
   二、民主的內涵 /38
   三、戰鬥性的民主 /43
  肆、共和的概念與內涵 /46
   一、共和的概念 /46
   二、共和的內涵 /47
 §7 法治國 /48
  壹、法治國的發展 /48
  貳、法治國原則的概念與意義 /50
   一、從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 /50
   二、從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 /51
   三、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意義 /51
  參、法治國原則的內涵 /53
   一、憲法的最高性 /53
   二、基本權的保障 /54
   三、權力分立原則 /55
   四、依法行政原則 /58
   五、法的安定性原則 /61
   六、比例原則 /66
   七、權利救濟的保護 /69
   八、國傢賠償責任 /71
 §8 社會國 /74
  壹、民享與社會國 /74
  貳、社會國的發展 /75
  參、社會國的概念 /76
  肆、社會國的內涵 /78
   一、社會形成 /78
   二、社會安全 /79
   三、社會正義 /79
  伍、社會國的憲法規範效力 /80
 §9 多元文化國 /82
  壹、文化國的發展 /82
  貳、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傢目標 /84
  參、多元文化國的內涵 /87
   一、國傢中立性原則 /87
   二、國傢寬容原則 /90
  肆、多元文化國的憲法規範效力 /91

第3編 基本權總論 /93
 §10 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 /93
  壹、基本權的發展 /93
  貳、基本權的意義 /95
 §11 基本權的本質與法特徵 /97
  壹、自我實現、法秩序與基本權 /97
   一、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 /97
   二、自我實現、多元社會與法秩序 /98
   三、基本權作為自我實現與法秩序的整閤規範 /98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權規範體係 /101
   一、我國憲法的基本權規範體係 /101
   二、概括基本權 /102
   三、特彆基本權 /102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建構 /103
   一、主觀權利 /104
   二、客觀價值決定 /104
 §12 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106
  壹、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保護法益 /106
  貳、基本權功能建構下的保護法益 /107
   一、基本權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 /107
   二、基本權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113
 §13 基本權的主體 /124
  壹、自然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 /124
   一、基本權的權利能力 /124
   二、基本權的主張能力 /127
  貳、法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 /127
   一、私法人的問題 /128
   二、公法人的問題 /129
 §14 基本權的分類 /132
  壹、依基本權主體而分類 /132
   一、人權與公民權 /132
   二、自然人權利與法人權利 /133
  貳、依基本權規範而分類 /133
   一、列舉規定 /133
   二、概括規定 /133
  參、依人民與國傢的關係而分類 /134
   一、被動地位 /135
   二、消極地位 /135
   三、積極地位 /135
   四、主動地位 /136
 §15 基本權的適用範圍 /136
  壹、基本權的垂直效力 /137
  貳、基本權的水平效力 /139
   一、從水平效力到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139
   二、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在德國的適用 /140
   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在我國的適用 /143
 §16 基本權的限製 /146
  壹、確定基本權的保護法益 /147
   一、解釋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內容 /147
   二、把所涉事實涵攝到符閤的基本權 /150
  貳、基本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 /151
  參、從形式的規範麵看限製的閤憲性 /153
   一、憲法的直接限製:憲法保留原則 /154
   二、法律的限製:法律保留原則 /154
   三、憲法的內在限製:利益衡量原則 /156
  肆、從實質的手段麵看限製的閤憲性 /159
   一、特定公益目的的檢驗 /159
   二、必要性的檢驗 /164
 §17 基本權的救濟:違憲審查製度 /167
  壹、違憲審查製度的原由 /168
  貳、違憲審查製度的分類 /168
   一、集中型和分散型違憲審查 /168
   二、抽象與附隨的違憲審查製度 /170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製度 /171
   一、憲法規定下的我國違憲審查製度 /171
   二、我國違憲審查製的聲請主體 /172
   三、我國違憲審查製的聲請客體 /173
   四、我國違憲審查製的基本權救濟 /175

第4編 基本權各論 /179
 §18 平等權 /179
  壹、平等權的保障原由 /179
  貳、平等權的保障範圍 /179
  參、平等權的主體 /182
  肆、平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182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 /183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 /189
 §19 人身自由 /192
  壹、人身自由的保障原由 /192
  貳、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 /193
  參、人身自由的主體 /195
  肆、人身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19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19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201
 §20 人民不受軍審自由 /207
  壹、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原由 /207
  貳、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範圍 /207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主體 /208
  肆、人民不受軍審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09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09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 /209
 §21 居住自由 /210
  壹、居住自由的保障原由 /210
  貳、居住自由的保障範圍 /211
  參、居住自由的主體 /212
  肆、居住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12
   一、刑事搜索 /213
   二、行政檢查 /214
   三、國防與軍事目的 /214
   四、緊急或重大公共利益 /215
 §22 遷徙自由 /216
  壹、遷徙自由的保障原由 /216
  貳、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 /216
  參、遷徙自由的主體 /217
  肆、遷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17
   一、黑名單的問題 /217
   二、外國人的問題 /218
   三、役男齣國的問題 /218
 §23 言論自由 /219
  壹、言論自由的保障原由 /219
  貳、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220
   一、保障的理論基礎 /221
   二、保障範圍 /223
  參、言論自由的主體 /226
  肆、言論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2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 /22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233
  伍、從言論自由衍生的通訊傳播自由 /234
 §24 學術自由 /239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原由 /239
  貳、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 /241
  參、學術自由的主體 /242
   一、個人的基本權主體 /243
   二、團體的基本權主體 /244
  肆、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4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4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249
 §25 著作自由 /256
  壹、著作自由的保障原由 /256
  貳、著作自由的保障範圍 /257
  參、著作自由的主體 /258
  肆、著作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58
 §26 齣版自由 /258
  壹、齣版自由的保障原由 /258
  貳、齣版自由的保障範圍 /259
  參、齣版自由的主體 /260
  肆、齣版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60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60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 /264
 §27 秘密通訊自由 /265
  壹、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原由與範圍 /265
  貳、秘密通訊自由的主體 /265
  參、秘密通訊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66
 §28 宗教自由 /267
  壹、宗教自由的保障原由 /267
  貳、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 /268
  參、宗教自由的主體 /270
  肆、宗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71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72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276
 §29 集會自由 /282
  壹、集會自由的保障原由 /282
  貳、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 /282
  參、集會自由的主體 /285
  肆、集會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8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8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國傢保護義務的保護法益 /288
 §30 結社自由 /290
  壹、結社自由的保障原由 /290
  貳、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 /290
  參、結社自由的主體 /291
  肆、結社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92
 §31 生存權 /294
  壹、生存權的保障原由 /294
  貳、生存權的保障範圍 /295
  參、生存權的主體 /295
   一、墮胎的閤法化問題 /295
   二、安樂死的許可問題 /296
  肆、生存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97
   一、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97
   二、給付請求權的保護法益 /300
 §32 經濟上的基本權 /302
  壹、工作權 /302
   一、工作權的保障原由 /302
   二、工作權的保障範圍 /302
   三、工作權的主體 /303
   四、工作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04
  貳、財産權 /307
   一、財産權的保障原由 /307
   二、財産權的保障範圍 /307
   三、財産權的主體 /308
   四、財産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09
 §33 權利救濟請求權 /312
  壹、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原由 /312
  貳、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範圍 /312
   一、司法上的受益權 /312
   二、行政上的受益權 /315
  參、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主體 /316
  肆、權利救濟請求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1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31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321
 §34 參政權 /324
  壹、參政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 /324
  貳、參政權的主體 /324
  參、選舉權 /326
   一、選舉權的意義 /326
   二、選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26
  肆、罷免權 /328
   一、罷免權的意義 /328
   二、罷免權行使的限製 /329
  伍、創製與復決權 /329
   一、創製與復決權的意義 /329
   二、公民投票法作為創製與復決權的實現 /330
 §3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 /337
  壹、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 /337
  貳、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主體 /338
  參、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38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338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製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 /338
 §36 教育基本權 /341
  壹、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原由 /341
  貳、教育基本權的保障範圍 /342
   一、教育基本權的概念 /342
   二、從教育基本權到國民教育法的落實 /343
   三、從教育基本權分析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迷思 /344
   四、教育基本權保障範圍的釐清 /346
  參、教育基本權的主體 /348
  肆、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49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 /349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352
 §37 概括基本權 /358
  壹、概括基本權的保障原由 /358
  貳、概括基本權的保障範圍 /359
   一、程序基本權 /361
   二、隱私權 /362
   三、結婚權 /364
   四、姓名權 /365
   五、契約自由 /365
   六、名譽權 /366
   七、人格權 /366
  參、概括基本權的主體 /367
  肆、概括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67
   一、原權層次 /367
   二、憲法基本權層次 /368
   三、一般法律層次 /368
   四、人民權利層級化的實益 /369
 §38 人民的憲法義務 /372
  壹、憲法義務與法律保留 /372
  貳、納稅義務 /372
   一、納稅的意義與租稅法律主義 /372
   二、納稅義務的主體 /374
   三、稅法的閤憲性審查 /374
  參、服兵役義務 /375
   一、服兵役的意義 /375
   二、服兵役義務的主體 /375
   三、服兵役義務與宗教信仰 /375

第5編 國傢組織論 /379
 §39 國傢組織總論 /379
  壹、國傢組織作為憲法的第二種結構 /379
   一、以國傢權力為規範對象 /379
   二、以憲法的基本原則為齣發點 /379
  貳、民主共和對國傢組織的要求 /380
   一、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 /381
   二、代議民主作為國民主權的實踐 /382
   三、法定代錶原則的憲法確認 /384
   四、定期改選在我國的強調 /385
  參、法治國原則對國傢組織的要求 /385
   一、水平權力分立的要求 /386
   二、垂直權力分立的要求 /388
 §40 總 統 /390
  壹、憲法對總統的雙重定位 /390
   一、內閣製、總統製與雙首長製 /390
   二、我國憲法的設定 /391
  貳、總統的産生 /392
   一、總統的選舉 /392
   二、總統的罷免與彈劾 /393
   三、總統的繼任與代行 /394
  參、總統的特彆義務與特彆權利 /395
  肆、總統的職權 /398
   一、公布法令權 /398
   二、赦免權 /399
   三、授與榮典權 /399
   四、院際調節權 /400
   五、統帥權 /400
   六、締約宣戰媾和權 /400
   七、國傢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 /401
   八、官員任免權 /401
   九、覆議核可權 /402
   十、解散國會權 /403
   十一、國傢緊急應變權 /403
   十二、國傢機密特權 /404
 §41 行政院 /407
  壹、行政院的地位 /407
  貳、行政院長的産生方式 /407
  參、行政院的組織與決策 /408
  肆、行政院的職權 /412
  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 /412
   一、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 /412
   二、提案與審議關係 /412
   三、預算監督關係 /413
   四、決算監督關係 /413
   五、覆議關係 /413
   六、倒閣關係 /414
 §42 立法院 /415
  壹、立法院的定位 /415
  貳、立法院的組成 /415
  參、立法委員的特彆權利 /417
   一、言論免責權 /417
   二、不受逮捕權 /418
  肆、立法院的職權 /418
   一、立法權 /418
   二、預算審議權 /419
   三、人事同意權 /420
   四、行政監督權 /421
   五、對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提議權 /424
   六、憲法修正案提案權 /424
   七、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權 /425
  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 /425
   一、議會不連續原則 /425
   二、議會自律原則 /425
   三、議事程序原則 /426
 §43 司法院 /428
  壹、司法院的地位與職權 /428
   一、製憲者原意與憲政實踐 /428
   二、司法院的組織 /429
   三、司法院的職權 /430
  貳、大法官的職權 /431
   一、法令統一解釋權 /432
   二、憲法解釋權 /432
   三、違憲政黨解散權 /432
   四、大法官解釋的效力 /433
  參、司法獨立 /433
   一、法定法官原則 /434
   二、政治中立原則 /434
   三、法官的身分保障 /434
   四、司法預算獨立 /435
   五、法官自治 /435
  肆、司法權行使的界限 /436
   一、立法裁量 /436
   二、行政專業判斷 /436
   三、人民團體內部爭議 /437
   四、議會自律行為 /437
   五、統治行為 /437
 §44 考試院 /438
  壹、考試院的地位 /438
  貳、考試院的組織與決策 /439
  參、考試院的職權 /439
 §45 監察院 /440
  壹、監察院的地位 /440
  貳、監察院的組成 /441
  參、監察院的職權 /442
   一、調查權 /442
   二、糾正權 /442
   三、彈劾權 /443
   四、糾舉權 /443
 §46 地方自治團體 /444
  壹、地方自治的本質 /444
   一、固有權說 /444
   二、承認說 /445
   三、製度性保障說 /445
   四、住民主權說 /445
  貳、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 /446
  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及其具體化 /446
  肆、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 /447
   一、劃分標準 /447
   二、劃分實益 /449
   三、權限爭端解決機製 /450
  伍、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 /452
   一、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劃分 /452
   二、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452
   三、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權的行使 /453

第6編 基本國策論 /455
 §47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的第三種結構 /455
 §48 基本國策作為國傢目標的憲法規定 /456
 §49 基本國策作為憲政國傢追求的國傢目標 /457
 §50 基本國策作為國傢目標的憲法規範意義 /459
 §51 基本國策作為國傢目標的憲法規範功能 /460
 §52 基本國策作為國傢目標的憲法規範效力 /462
 §53 基本國策作為國傢目標的憲法規範類型 /464
  壹、國傢目標作為社會權 /464
  貳、國傢目標作為製度性保障 /466
  參、國傢目標作為憲法委託 /467
  肆、單純的國傢目標 /468

參考文獻 /471
附 錄
 中華民國憲法 /47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496
索 引 /503

 

圖書序言

八版序

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崎嶇之路


  憲法第22條的概括基本權,保障瞭每個人民的婚姻自我實現權,不會因為性傾嚮的不同,而影響同性婚姻的自我實現。同性戀者如果在婚姻的自我實現上受到國傢限製,就可以主張憲法第22條來對抗國傢侵犯其婚姻的自我實現。

  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本條規定在文義上僅肯認一男一女的婚約。在此,憲法承認同性戀者有一個婚姻自我實現不受侵犯的私領域,而國傢在民法上婚姻定義規定的限製,就是一種對同性戀者婚姻自我實現的侵犯,同性戀者可以依據憲法第22條主張其婚姻基本權,防禦並對抗國傢的侵犯。而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作為客觀法功能,意謂著憲法第22條在保障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同時,也課予國傢促進同性婚姻自我實現的義務,尤其是透過立法而設計相關製度加以落實。就此而言,現行民法第972條規定一男一女的婚約製度,完全違反憲法上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作為製度性保障的功能,國傢應盡速修正民法上婚姻製度的規定,以落實同性婚姻的自我實現權。

  然而,由於目前我國僅承認異性的婚姻製度,導緻同性伴侶因無法締結被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無法享有因配偶身分而生的諸多法律保障,同性伴侶即使主觀上以婚姻之意思長久同居、共謀傢計,但在發生財産繼承、分手後財産分配、伴侶重大醫療診治的時候,以及在訴訟、賦稅、勞動福利、國籍甚至居留等事項上,都無法享有配偶身分的平等保障,這顯示瞭現行法律的婚姻製度在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保障上,完全無法落實。但是,保障人民自我實現作為憲法的核心精神,同時貫徹瞭憲法第22條保障同性婚姻的自我實現權,所以同性婚姻的法製化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作齣後,更應該是立法者積極努力實踐的憲法義務。

  釋字第748號解釋後馬上要解決的問題在於:同性婚姻的修法方嚮是修正民法?還是製定專法?大法官雖然認為:「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但大法官究竟是認為:修正民法或製定專法,二者皆可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纔授權給立法者決定;還是修正民法或製定專法實在是個棘手議題,大法官並未考慮到二者是否皆可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隻是單純的將責任推給立法者?從解釋理由中觀察:「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製定特彆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彆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閤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好像答案是前者,因為隻有大法官認為:二者皆可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纔可授權給立法者決定。

  但是,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中卻又認為:「是以性傾嚮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彆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閤憲性,……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彆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閤理之差彆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如此一來,如果立法者選擇製定專法的途徑,導緻異性婚姻規定在民法,而同性婚姻規定在專法,雖然可保障憲法第22條的婚姻自由,但會不會不符閤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呢?而且,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末又強調:「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製定者,相同性彆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閤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麵,嚮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如果逾期未完成立法,相同性彆二人可依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直接辦理結婚登記,那又何必另闢製定專法而導緻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虞呢?

  此外,所謂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是否同時可以透過修正民法與製定專法兩條途徑的任一選擇,都可以達到對相同性彆二人婚姻自由的憲法保障,且其憲法保障內涵與相異性彆二人婚姻自由之間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說,如果這二個途徑的選擇對「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實現程度不同時,大法官是否應該自己選擇對「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比較高的途徑,而不是以簡單的「立法形成」一語帶過。在此,可能有人也會想到權力分立界限的問題,認為大法官宣告法條違憲並指齣修改方嚮應該沒問題,但大法官如果代替立法者決定要用何種形式修改,會不會有超過權力分立核心內容的問題,而有違憲之虞?問題是,如果立法者的立法形成方式也涉及違憲可能時,大法官就應該積極扮演護憲的人民基本權守護者。

  事實上,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國傢對婚姻製度的統一規定,原則上呈現瞭國傢對婚姻製度的基本態度與看法,如果大法官要貫徹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進一步落實每一個人民在婚姻上的自我實現,就應該針對國傢對婚姻製度的統一規定,強調其不因性彆而作齣不同的差彆待遇。因此,大法官應著眼於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的違憲而作齣解釋,如果修正民法與製定專法的任一途徑,都可以達成落實每一個人民的婚姻自我實現,大法官應該隻引用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就好。問題是,大法官在此同時引用瞭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也就是人民在婚姻自由的保障,應該不因為其性彆而作齣不同的差彆待遇,在此大法官應該就選擇瞭「修正民法」的唯一途徑,因為「製定專法」事實上還是造成瞭差彆待遇:不同性彆二人的婚姻規定在民法,相同性彆二人的婚姻規定在專法。而既然二者相同都是這個國傢的人民,為什麼在同一部憲法規定下,會適用在不同的法律規定呢?如果大法官認為:「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至少大法官應該交代這裏作齣差彆待遇的原因。

  既然大法官沒有交代差彆待遇的原因,就不應該簡單的將此責任推給立法者去立法形成,因為無論是修正民法或製定專法,都還是會引發憲法爭議!就此而言,同性婚姻的憲法保障特彆會涉及到少數非主流人民的基本權保障,恰恰好因為主張同性婚姻保障的是少數非主流人民,而法律又是民主國傢在多數決的法治産物,當大法官作齣「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的憲法解釋時,就應該非常清楚:多數決的法律決定是由多數主流人民所決議,多數主流人民長期生活在日常的異性婚姻中,其能否真正作成符閤同性婚姻憲法保障的「立法形成」,實在令人質疑!就此而言,大法官在本案應扮演人民基本權守護者的角色,積極進行民主與法治的憲法價值衡量,讓多數人民瞭解雖然民主的憲法價值在於多數決的製度,但是法治的憲法價值更著重在人民基本權的保障,在此社會多數主流人民應寬容少數非主流人民,讓同性婚姻的憲法保障能夠真正落實。

  事實上,人就是人,不論在哪裏齣生的人,或是哪種性彆的人,或選擇哪一個政黨的人,隻要是以颱灣作為生命的依歸,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每個人民都受到憲法的保護。在法治國下,作為國傢組織的部門或成員,不應受到自身政黨或族群的影響,而忽略其以人民為目的的憲法任務。我想在此序言提醒大傢:民主應以法治為界綫,因此以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崎嶇之路為序,希望颱灣在實施多數決的民主之時,能夠以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法治目的為依歸,讓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法秩序在颱灣實踐。我們可以嘗試想想:美國黑人在爭取自由過程一直受到的迫害,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崎嶇之路也非常相似,縱使大法官已經作齣釋字第748號解釋,但最近二個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戶政機關拒絕同性結婚登記,都作齣當事人敗訴判決。這其實是大法官先以兩年為修法期限,再為德不卒的認為:「『逾期』未完成法律的修正或製定者,……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麵,嚮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此結果導緻目前去登記同性結婚者都被拒絕,因為兩年立法期限未到,這「逾期」二字當初不知為何而加,如果是修法期間都可辦理結婚登記,應該纔是保障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憲法本旨。

  專製國傢,無法管製人民的自由靈魂,隻能處處限製人民的不自由身體。曾經經曆過的人們,一定能夠感受其中的痛苦。人民因為不同的宗教或信仰而有所個人堅持,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國傢,既然曆屆總統已經處處宣告人權立國,就應該充分保障所有人民的自由靈魂與身體,促進其得以結閤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在輪替的執政者無法寬容下,颱灣的族群對立愈來愈嚴重,一開始是在政治族群,後來卻衍生瞭各類族群的對立,實在值得我們擔憂與麵對。事實上,國傢是由社會成員組成,國傢權力的行使,須透過社會大多數成員之代錶的民主決定。因此,要求國傢對不同文化的寬容,其實也就是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寬容。同性婚姻閤法化的問題,根源解決之道也在於: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寬容。無論我們人民彼此間的看法如何,在颱灣是可以自由錶達的,當看法不同時,嘗試靜下心來想想,如果沒有任何傷害,請尊重每個人民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因為有一天我們也可能是少數,當然也不會希望因為彆人的擔心而失去自由!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瞭國傢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瞭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瞭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第8版則主要對焦在將這幾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閤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全新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麵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彆感謝我的博士生李慶南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齣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18年1月18日15時
寫於成大社科大樓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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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憲法這東西,以前在學校裏學過,但一直覺得很抽象,跟現實生活沒什麼關係。這次認真讀一遍,纔發現它其實滲透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影響著我們的一言一行。我特彆關注的是關於“基本人權”的部分,它保障瞭我們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結社自由等基本權利,讓我們能夠自由地錶達自己的觀點,追求自己的夢想。 這本書也讓我意識到,憲法並非一成不變的,它需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修正和完善。我注意到,颱灣的憲法經過瞭多次的增修,每一次增修都反映瞭颱灣社會在不同階段的需求和價值觀的變化。比如,對於環境保護的重視,對於性彆平等的追求,對於勞工權益的保護,這些都是近年來憲法修正的重要方嚮。讀完憲法,我更加明白,民主不是終點,而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我們需要不斷地學習、思考和參與,纔能讓我們的社會變得更加公正、平等和包容。這本書不僅僅是一部法律文本,更是一部關於颱灣社會發展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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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憲法》之後,感覺就像是走瞭一趟颱灣民主發展的曆史長廊。這本書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堆砌,更像是一部記錄著社會運動、政治抗爭與價值選擇的編年史。我特彆感興趣的是增修條文的演變,它清晰地反映瞭颱灣社會在不同階段對自身定位和權利意識的不斷修正。從早期的威權統治下,人民對基本權利的渴望,到解嚴後對言論自由、集會結社等權利的積極爭取,再到近年來的對社會正義、性彆平等、環境權等議題的深入探討,每一項修正都飽含著颱灣人民的集體智慧和對更美好未來的期許。 這本書讓我重新思考瞭“主權”的意義。在復雜的國際局勢和兩岸關係下,颱灣的憲法如何定義國傢認同、維護國傢安全,以及保障人民的生存發展權,這些問題都至關重要。我注意到,憲法對於“中華民國”的定義,以及對於“自由區域”的設定,都留下瞭許多解讀空間,也引發瞭持續的政治辯論。這或許也正是颱灣民主的獨特之處,即在多元意見的碰撞中,不斷尋求共識,並努力在現實的約束下,實現理想的價值。這本書並非隻是法律人的工具書,更是每一個關心颱灣未來發展的公民所應該閱讀的文本。它提醒我們,民主不是理所當然的,憲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們需要持續地學習、思考和參與,纔能守護住我們珍貴的民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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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憲法,不是為瞭背條文,而是為瞭理解颱灣的政治文化。這本書就像是一麵鏡子,映照齣颱灣社會在轉型過程中所經曆的掙紮、妥協與進步。我特彆感興趣的是憲法起草過程中的各種政治力量的博弈,以及不同政治理念之間的衝突。從早期的“中華復興”到後來的“本土化”,從“威權統治”到“民主轉型”,颱灣的憲法史,就是一部充滿戲劇性的政治史。 這本書也讓我對颱灣的“憲政體製”有瞭更深入的瞭解。我注意到,颱灣的憲法雖然藉鑒瞭許多西方國傢的經驗,但同時也具有自身的特色。比如,總統與立法院之間的權力關係,行政院長的任命與罷免,以及司法院的司法審查權,這些都體現瞭颱灣在民主轉型過程中所進行的獨特探索。讀完憲法,我更加明白,颱灣的民主並非一蹴而就,而是經過瞭漫長的努力和不斷的修正。它需要我們每一個公民的參與和守護,纔能不斷地完善和發展。這本書不僅僅是一部法律文本,更是一部關於颱灣政治文化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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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一開始拿起憲法,我是帶著一種“任務感”的。總覺得這玩意兒晦澀難懂,跟日常生活脫節。但讀下去之後,我發現它其實跟我們息息相關。比如,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從人身自由到財産權,從言論自由到參政權,這些看似抽象的條文,實際上規範著我們每天的行為,保障著我們的基本權益。我尤其關注的是關於“平等”的規定,它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平等,更是一種社會理想,一種對弱勢群體、邊緣人群的關懷。 這本書也讓我意識到,憲法並非完美無缺,它也存在著一些曆史局限性和現實睏境。比如,對於少數族群的權利保障,對於勞工權益的保護,對於環境資源的分配,這些方麵仍然存在著許多爭議和挑戰。但憲法的意義就在於,它提供瞭一個不斷修正、不斷完善的框架,讓我們能夠通過法律的途徑,去爭取更多的權利,去實現更公平的社會。讀完憲法,我不再把它看作是一本高高在上的法律書,而是一本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生活指南”。它提醒我們,要珍惜民主,要捍衛權利,要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纔能讓我們的社會變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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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憲法,不是為瞭成為法律專傢,而是為瞭更好地理解颱灣的社會秩序。這本書就像是一張藍圖,勾勒齣瞭颱灣政治製度的框架,也規定瞭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我特彆感興趣的是關於“權力分立”的規定,它將國傢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相互製衡,以防止權力濫用。 這本書也讓我對颱灣的“地方自治”有瞭更深入的瞭解。我注意到,憲法對於地方政府的權限和職責進行瞭明確的規定,賦予瞭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權,以促進地方的發展和繁榮。讀完憲法,我更加明白,颱灣的民主並非僅僅體現在中央政府的選舉上,也體現在地方政府的治理上。它需要我們每一個公民的參與和監督,纔能確保權力得到有效的製約,纔能實現真正的民主。這本書不僅僅是一部法律文本,更是一部關於颱灣社會治理的實踐指南。它提醒我們,要珍惜民主,要捍衛權利,要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纔能讓我們的社會變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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