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當代憲政國傢之定位、功能與運作,高度取決於人民對國傢之期待,由此具體而微地展現瞭兩者間的相對關係,也持續地引導國傢任務的形成與開展。人民所冀望於國傢者,不外自由、安全與福利,從而國傢要務即不外是自由之保障、安全之確保以及福利之滿足三大端。從憲政國傢之發展曆程觀之,十八世紀以來的憲政主義思想正發軔於人民免於受國傢權力恣意侵犯的自由權主張,所期待者,乃自由的法治國;十九、廿世紀則逐漸走嚮社會法治國思想,期待國傢盡力滿足人民對於社會安全與社會正義的需求。在這曆程中,始終根深蒂固存在的人民期待,乃其身傢性命得於國傢護衛下獲得保全的安全需求。時至今日,麵對日趨復雜、多樣化科技風險以及始終未歇之恐怖主義威脅,人民對國傢排除危險、確保安全的依賴程度日益加深。今日的憲政國傢,難以避免的都是某種程度的「保護性國傢」!
然而,國傢如何認識與界定其保護任務?在民主憲政國傢,國傢任務的具體化主要是透過民主機製、於民主程序中進行;民主機製與程序主導瞭國傢發展取嚮與具體的任務。另一方麵,欲維護安全狀態,即須對所欲護守之法益或價值構成危害威脅的危險予以排除,而民主程序雖可具體化國傢任務,卻無法預設前提性的價值決定與結論。民主製度的限製之所在,正是規範性憲法及其蘊含的憲法價值秩序得以彰顯其意義與功能之處。約製並引領國傢權力之運作的規範性憲法,理應潛藏有國傢保護任務之形成與開展的實質性指示,而憲法自由權保障條款所彰顯的法益與價值決定,更是錶現此等憲法指示,進而證成國傢保護義務之關鍵。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法官說法」的方式,開啓瞭此等憲法理路的實踐之門。1975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第一次墮胎法案判決中援引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人性尊嚴保障條款,首度提齣國傢負有防免生命權遭受第三人侵犯之保護義務之觀念,自此數十個踵續的憲法判決與其間源源不絕的憲法論著,促生瞭一套愈趨嚴謹的基本權保護義務理論體係,也成為德國與比較法學研究的一大重要學術研究議題。
本論文正是以國傢的基本權保護義務為研究主題。作者首先細膩分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相關判決中對基本權保護義務概念之形塑與理路發展脈絡,接著嘗試建立基本權保護義務之理論根基與體係架構,並探討基本權保護義務的客觀性與主觀性保護請求權問題,進而就基本權保護義務於我國憲政體製與實務之定位與影響做一探討與反省。全文結構完整,理路分析清楚,行文亦相當流暢,整體而言,是一本令人驚艷的學術論著,雖屬碩士論文,但實已超越碩士論文的格局,具有一定的學術意義與價值,足為識者參考。
作為論文指導教授,一路來不但伴隨作者苦樂交織的學習與成長,同時也在此過程中共享知識饗宴,教學得以相長。得見本論文榮獲颱大法律學院105年度傑齣碩士論文奬的肯定並齣版專書,深感與有榮焉,樂為推薦作序,也衷心期盼本論文能觸發讀者對相關議題的關懷與思考。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蔡宗珍
序言 「無安全即無自由(Ohne Sicherheit ist keine Freiheit)」為普魯士學者Wilhelm von Humboldt於1792年的著作中所述。此格言充分展現齣於國傢定位下,自由與安全間相互交錯的復雜曖昧關聯,二者既係相對的概念,卻又彼此依存難以割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自1975年以來所發展的基本權保護義務,使基本權除傳統上可用以拒斥國傢高權乾預外,尚能要求國傢應保護個人基本權不受他人侵害,自由與安全並存的需求與對立性格於此昭然若顯。透過對基本權保護義務概念的探索,國傢保護任務的遂行與個人自由保障間是否能獲緻摺衝的平衡點,成為本論文最初的目標與齣發點;在具體研究與分析的路徑上,則更著重於概念的梳理與釐清,並分析移植入我國憲法體製適用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基本權保護義務曆經數十年的發展,已生成瞭豐富的文獻素材,整體輪廓可謂相當明確、清晰。基本權保護義務固然大幅開創,甚或喚醒人們對於基本權保護的認知,惟其所能及應當承載的任務與能量,是否即如字義上所彰顯般,仍有值得剖析之處。鑒此,本論文認為唯有充分掌握基本權保護義務之流變與架構,方能開展後續對國傢任務範疇的討論。
本論文依序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為切入點,並嘗試輔以相關學說文獻等素材,期能一窺基本權保護義務之具體內涵,並基於此理解,進而就基本權保護義務有無引入我國憲法框架之可能性,以及後續如何操作與適用等議題,提齣初步的檢視與分析。
最後,承濛颱大法律學院的肯定,願給予本論文齣版的機會。本論文的完成,必須特彆感謝指導教授蔡宗珍老師,唯有老師的指導與啓發,方使本論文能穿越幽深的文獻叢林,爬梳齣一定的理路;並感謝口試委員劉淑範老師、林明昕老師給予諸多寶貴的指教與建議。本論文作為碩士階段學習的成果,內容仍有諸多不足之處,望各界能惠賜卓見。
楊承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