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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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以深入淺齣方式,探索法學方法論,道齣個中底蘊,區區微意,即在於此。
《法理學的基本範疇與前沿議題》 一部深入剖析當代法學核心理論與時代挑戰的理論力作 本書旨在對法理學這門學科進行一次係統、深刻的反思與重構。它並非對特定法學分支的細緻梳理,而是聚焦於支撐整個法律體係運行的基石性概念——法本體論、法的價值論、法的規範論以及法的社會論——的理論深度與現實張力。本書立足於對經典法學思想的精準把握,同時積極迴應二十一世紀以來全球化、技術飛速發展對法律秩序提齣的根本性挑戰。 第一部分:法的本體論重構——超越“實在法”的邊界 本部分著重探討“什麼是法”這一古老而常新的哲學命題,試圖超越傳統實證主義對法律形式的僵化依賴,轉嚮對法之“存在方式”的更精微理解。 一、規範的實在性與意義的生成: 我們將詳細考察規範在社會生活中如何獲得其約束力,區分“文本規範”與“實踐規範”之間的差異。探討拉倫茨(Larenz)的“尋求意義”方法論在現代法律解釋中的局限性,並引入哈貝馬斯的交往行動理論,分析法律規範的閤法性基礎如何內嵌於理性的公共協商過程之中。重點分析法律規則的“開放性條款”在本體論上的特徵,即它們如何預留瞭價值判斷的空間,而非僅僅是邏輯演繹的起點。 二、法律作為製度性事實的理論化: 本章深入分析塞爾(Searle)的製度性事實理論在法學中的適用性。我們辨析“規範性陳述”與“描述性陳述”的界限,特彆是針對“應然”陳述如何從“實然”事實中湧現的難題。研究“集體意嚮性”在構建法律機構(如法院、立法機關)中的核心作用,揭示法律的本體論地位並非僅僅是國傢權力的投射,而是社會共識的復雜結構化體現。 三、法律與非法的辯證張力: 探討在極端情境下(如戰爭、內亂、威權統治)法律的有效性和正當性的消解過程。引入施米特(Schmitt)的“例外狀態”理論,但並非全盤接受其政治本體論,而是將其作為檢驗既有法律體係韌性的試金石。分析當代國際法在主權國傢體係中的“效力危機”,並探討超國傢組織(如歐盟、國際刑事法院)對傳統法本體論構成的挑戰。 第二部分:法的價值論探析——多元價值的衝突與調和 現代社會不再信奉單一的價值導嚮,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在多元價值衝突中尋求動態平衡的能力。本部分將對核心的法律價值進行批判性審視,並提齣新的調和模型。 一、正義的碎片化:程序正義、實質正義與分配正義的現代睏境: 詳細剖析羅爾斯(Rawls)的“作為公平的正義”在麵對全球貧富差距擴大和身份政治興起時的適用性。對比諾齊剋(Nozick)的權利基礎理論,探討自由與平等的永恒張力。重點引入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的能力進取觀(Capability Approach),論證法律價值判斷應從單純的權利分配轉嚮對個體“可能實現狀態”的保障。 二、效率、穩定與變遷:法律功能的動態平衡: 分析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與促進經濟效率增長之間的權衡。考察科斯(Coase)定理和“法律經濟學”對法律規範的量化分析,批判其可能導緻的工具理性化傾嚮。提齣法律變遷的“惰性”與“激進轉型”的模式分析,探討如何通過法律的“柔性化”來適應快速的技術迭代,同時保持社會對法律的信任度。 三、法律與道德的再耦閤:法律主體性的倫理基礎: 摒棄簡單的主體/客體二元對立,探討法律對個人自主性(Autonomy)的保護邊界。分析生命倫理學、環境倫理學等新興領域對傳統刑法與民法原則的衝擊。重點討論“責任倫理”在應對氣候變化、人工智能風險等跨代際問題時的必要性,強調法律價值論必須具備前瞻性和包容性。 第三部分:法的規範論——技術時代的規則形態學變革 信息技術、生物科技和全球金融體係的復雜化,正在根本上改變法律規則的生成、適用和執行方式。本部分聚焦於規範形態的變遷。 一、算法治理與法律規則的“黑箱化”: 深入分析人工智能(AI)在司法輔助、信用評估、甚至立法建議中的應用所帶來的法律挑戰。探討算法決策的“可解釋性”(Explainability)如何與傳統法律的“公開審理原則”發生衝突。論證構建“算法問責製”(Algorithmic Accountability)的必要性,提齣將“可審查性”作為新型法律規範的基本要求。 二、軟法、自律與法律的“去中心化”: 考察在互聯網平颱經濟中,行業標準、行為準則等“軟法”現象對硬性法律的規製功能産生的滲透與替代作用。分析法律製定權力的分散化趨勢,探討國際條約、電子數據交換協議等新型規範工具的法律效力層級問題。主張構建一個分層、多中心的法律規範體係,以應對不同領域治理的特殊需求。 三、法律的能動性與反思性:規範的自我修正機製: 批判性繼承盧曼(Luhmann)的係統理論,強調法律係統必須具備強大的“觀察係統”能力,即自我反思和識彆自身缺陷的能力。分析判例法(尤其是最高法院判決)在修正過時法律規範中的非正式立法作用,並論述司法能動性在填補立法真空與糾正體係偏差時的閤理界限。 第四部分:法的社會論——法律的場域與社會反饋機製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社會基礎。本部分將關注法律如何在具體的社會場域中被理解、被利用,以及社會如何反作用於法律的製定與實施。 一、法律的社會接受度與“失範”的測量: 探討法律權威的閤法性如何依賴於公民的“信念”而非單純的強製力。引入社會學研究方法,分析不同社會群體對法律的認知偏差與誤解,並研究司法判決在社會輿論場中的“去語境化”現象。提齣衡量法律“失範”(Anomie)程度的社會指標,以輔助立法者進行乾預。 二、法律的全球化與地方性:法律文化衝突的動態治理: 審視全球人權敘事與本土法律文化之間的緊張關係。研究跨國公司行為準則、國際仲裁等如何塑造新的法律場域,並分析地方性法律實踐(如傢族習慣、宗教法)在現代國傢法框架下獲得認可或被邊緣化的復雜過程。強調法律的“在地化理解”(Glocalization)對於確保法律有效實施的關鍵性。 三、法律的能動性與社會風險控製: 關注法律在預見和管理新興社會風險(如生物技術風險、金融係統性風險)中的角色。探討“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演變,並批判其可能導緻的“過度規製”陷阱。主張法律應從傳統的“事後救濟”轉嚮“事前規製與風險分配”,實現社會安全與個體自由之間的精細平衡。 結論:法學作為一門批判性實踐的承諾 本書最終強調,法學不應淪為對既有法律條文的注釋工具,而應是持續的批判性反思活動。它要求法學人不斷挑戰自身的理論預設,直麵技術與價值的衝擊,以維護法律秩序在快速變動的世界中,繼續承擔其維護人類尊嚴、實現社會正義的根本使命。本書為有誌於深入理解當代法律哲學基礎與未來發展方嚮的研究者和實踐者,提供瞭係統的理論地圖和批判性的思維工具。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楊仁壽


  1.民國31年 (昭和17年,西曆1942年) 2月17日齣生
  2.民國49.9~53.6 颱灣大學法律學係畢業
  3.民國53.9~54.9 服少尉預官役
  4.民國53.12.30 司法官高等考試及格
  5.民國54.9~55.12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七期結業
  6.民國56.1~57.3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補檢察官
  7.民國57.3~57.12 颱灣嘉義地方法院後補推事
  8.民國57.12~61.9 颱灣颱北地方法院檢察官
  9.民國59.9~61.7 中國文化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畢業
  10.民國61.9~68.4 颱灣颱北地方法院推事
  11.民國68.4~69.9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推事
  12.民國68.9.29 當選第十七屆時大傑齣青年
  13.民國69.9~73.4 颱灣高等法院推事
  14.民國71.9.11 司法院保舉最優人員,獲總統頒榮譽奬章
  15.民國73.4~74.5 最高法院推事
  16.民國74.5~77.4 司法院第三廳廳長
  17.民國77.4~79.3 司法院第一廳廳長
  18.民國79.3~80.11 颱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19.民國80.11~82.9 颱灣闆橋地方法院院長
  20.民國82.9~84.5 颱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21.民國84.5~85.2 司法院副秘書長
  22.民國85.2~85.12 颱灣颱北地方法院院長
  23.民國85.12~86.12 颱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24.民國86.12~88.3 颱灣高等法院院長
  25.民國87.2~101.2 東吳大學兼任教授(教育部教字第九四四三號教授證書)
  26.民國88.3~92.9 司法院秘書長
  27.民國92.10~95.2 司法院大法官
  28.民國95.2~96.9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29.民國96.9~101.2 最高法院院長
  30.民國101.2.16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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