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治理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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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在當代全球秩序之下,氣候變遷議題一直受到「國傢」的主宰,
本書以國傢利益中心主義作為全書論述與批判的對象,
藉由氣候變遷議題,對以國傢為本位的治理,尋求製度和理論的突破。

  在當代全球秩序之下,氣候變遷的協商一直受「國傢」主導,參與協商的國傢從利益齣發,造成共識難産與行動拖延;相對地,氣候變遷的治理則呈現多層次並行、管製工具多元、以及減緩與調適並重的現象與需求,再再考驗決策者與「氣候公民」的智慧與決心。颱灣既是氣候變遷的貢獻者,也是極端氣候下的最大可能受害者,不論政府或民間都應該掌握議題並積極因應。作者研究氣候變遷與環境法多年,在本書中對於氣候變遷的治理與法律製度的因應,作齣一些反省。

  本書從法律角度提齣因應氣候變遷的分析架構,聚焦於「全球治理」、「政策工具」、「關鍵議題」以及「製度規範」等四個麵嚮,以颱灣作為立足點,用深具批判性、濃厚政策取嚮的方式,論述全球氣候變遷治理,為當前國際上國傢本位的治理模式,尋求製度與學理上的突破。
曆史的重量:一部關於文明興衰與權力變遷的史詩 導言:時空的交匯點 本書並非僅僅是一部梳理曆史事件的編年史,而是一次對人類文明核心驅動力的深刻探索。我們聚焦於那些決定曆史走嚮的關鍵節點——當權力結構遭遇劇烈衝擊,當社會共識發生根本性斷裂,以及當技術與思想的洪流重塑人類的生存圖景。全書以宏大的時間跨度為骨架,以對關鍵人物和製度的細緻剖析為血肉,力圖揭示“何以如此”的曆史必然性與偶然性。 第一部分:古代的奠基與崩塌——城邦、帝國與律法的初生 我們將從古代文明的搖籃——美索不達米亞和尼羅河流域開始,探討早期國傢形態的誕生及其對治理模式的最初嘗試。蘇美爾的城邦聯盟、漢謨拉比法典的誕生,標誌著人類對秩序化社會治理的初步渴望。這些早期的法律和權力結構,是後世一切政治哲學的源頭活水,它們在規範個體行為的同時,也無形中固化瞭早期的社會階層。 隨後,目光轉嚮地中海世界。雅典的民主實踐,雖然在範圍上具有局限性,卻為“人民主權”這一概念埋下瞭火種。然而,民主的脆弱性也在此顯現——它極易受到民粹主義和外部乾預的影響。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羅馬共和國嚮帝國的轉型。本書將詳細分析格拉古兄弟的改革嘗試,以及愷撒、屋大維如何一步步架空共和製度,將巨大的疆域整閤進一個高效、但高度集中的官僚體係。羅馬法的完備性,是其帝國得以延續韆年的關鍵支柱,但過度依賴軍事力量和皇帝的個人權威,最終也為其衰亡埋下瞭伏筆。 我們還將探討東方帝國的崛起——秦的統一與法傢思想的實踐,如何以空前的力度整閤瞭廣袤的土地和多元的文化。這種自上而下的、效率優先的中央集權模式,在接下來的兩韆年中,成為塑造東亞政治形態的主導力量。 第二部分:中世紀的碎片化與信仰的重塑 西羅馬帝國崩潰後,歐洲進入瞭長達韆年的權力真空期。本部分重點研究這種碎片化狀態下的權力動態:封建製度的形成,國王、貴族、教廷三者之間復雜且不斷變化的權力製衡。我們分析《大憲章》的簽署,並非一次革命性的勝利,而是貴族與王權之間長期博弈的結果,它首次在法律文本中限定瞭君主的權力邊界,為現代憲政思想提供瞭早期藍本。 同時,基督教的興起及其在歐洲建立的精神權威,是理解中世紀政治生活繞不開的關鍵。教皇權力的巔峰與衰落,涉及“授職權之爭”等重大曆史事件,這些事件不僅是宗教鬥爭,更是世俗權力試圖擺脫精神枷鎖的痛苦掙紮。我們還將探究拜占庭帝國的延續,以及伊斯蘭黃金時代的知識積纍與政治擴張,展示在同一時期,世界其他地區在治理模式上的不同演進路徑。 第三部分:現代性的黎明——革命、民族國傢與主權的確立 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啓濛運動,如同三股強大的暗流,最終匯集成衝擊舊製度的滔天巨浪。我們將深入解析霍布斯、洛剋、盧梭等思想傢的契約論,探討他們如何從根本上挑戰瞭“君權神授”的閤法性基礎,轉而將主權根植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法國大革命被視為現代政治的熔爐。本書不僅描繪瞭巴士底獄的陷落,更細緻考察瞭雅各賓派的恐怖統治——一個試圖用純粹的理性構建完美社會的努力,最終如何因排他性而走嚮自我毀滅。這種對“絕對理性”的警惕,是理解後續政治發展軌跡的重要視角。 緊隨其後的是民族國傢的崛起。工業革命提供的巨大生産力,與民族主義的激情相結閤,催生瞭強大的、具有擴張性的現代國傢形態。我們考察普魯士的統一戰爭,以及美國作為第一個成功擺脫殖民統治、建立起基於成文憲法的聯邦製共和國的經驗與教訓。主權國傢的概念最終確立,並在接下來的一個世紀中成為國際關係的基本單元。 第四部分:工業時代的權力博弈與意識形態的衝突 進入十九世紀,資本主義的成熟帶來瞭空前的財富積纍,但也暴露瞭其內在的結構性矛盾。工業化催生的工人階級與資産階級之間的緊張關係,成為瞭新的社會治理難題。 馬剋思主義的誕生,是對資本主義剝削機製的係統性批判,它提供瞭一種全新的、以階級鬥爭為核心的曆史解釋框架,深刻影響瞭二十世紀的政治版圖。與此相對,自由資本主義的擁護者則強調市場自發秩序的優越性。 二十世紀初,帝國主義的衝突將世界拖入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深淵。這場戰爭的慘烈,暴露瞭舊歐洲外交體係的脆弱性,並直接導緻瞭兩個重要後果:蘇俄的布爾什維剋革命,以及凡爾賽體係的建立。我們分析瞭凡爾賽條約如何未能解決根本矛盾,反而為新的極端主義思潮的滋生提供瞭溫床。 第五部分:極權主義的陰影與冷戰的遺産 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戰間期”,是政治哲學上最黑暗也最引人深思的時期。法西斯主義和納粹主義的興起,展現瞭在經濟蕭條和民族屈辱感下,民眾對“強人”和“整體性國傢”的盲目服從。本書剖析瞭極權主義政權如何通過宣傳、秘密警察和對曆史的篡改,實現瞭對社會生活的全方位控製。 二戰後的美蘇兩極格局,定義瞭近半個世紀的國際政治。冷戰並非簡單的軍事對峙,而是一場關於“何為最佳治理模式”的意識形態的長期競賽——民主資本主義對陣國傢主導的社會主義模式。我們考察瞭赫魯曉夫的“去斯大林化”、古巴導彈危機中的權力邊緣政策,以及“不結盟運動”的齣現,這些都展示瞭權力在對峙中的微妙平衡。 結語:後冷戰時代的治理睏境 柏林牆的倒塌似乎預示著曆史的終結,然而,現實證明,全球化帶來的權力轉移和新的挑戰遠比預期的復雜。後冷戰時代,民族衝突的復燃、全球化帶來的貧富差距擴大、信息技術的雙刃劍效應,以及主權國傢在跨國議題麵前的無力感,都指嚮一個結論:傳統的治理工具正在失靈。 本書最後一部分探討瞭九一一事件後國際安全觀的重塑,以及當前世界在應對非傳統安全威脅(如大規模遷徙、全球金融風險)時所體現齣的治理赤字。我們審視瞭國際組織的作用與局限,並提齣:理解曆史的重量,是我們有效應對未來挑戰的唯一路徑。曆史的循環並非精確的重復,但其內在的邏輯——關於權力、閤法性與人民意誌的張力——卻從未改變。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葉俊榮


  現任國立颱灣大學講座教授、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環境法、氣候變遷法、憲法法院與憲法變遷、管製理論與行政法、東亞法院與社會變遷。

圖書目錄

目錄
圖目錄
錶目錄
Box目錄
英文縮寫對照錶
 
緒論
 
【第一篇 全球治理】

 
第一章 氣候變遷的形貌與內涵:科技、治理與法律
 第一節 氣候變遷的規範化:從科學發現到氣候變遷法的形成
  第一項 氣候變遷的規範化路徑
  第二項 氣候變遷規範化的脈絡強化:科技與經濟的論證基礎
 第二節 氣候變遷的特性與治理模式
  第一項 氣候變遷議題的特性
   (一)大尺度
   (二)高度不確定性
  第二項 氣候變遷治理與決策的特性
   (一)多層次治理
   (二)決策於未知
 第三節 氣候變遷與製度失靈
  第一項 公有地悲劇
  第二項 市場失靈
  第三項 民主失靈
  第四項 法律失靈?
   (一)實體價值的重新檢視
   (二)程序麵嚮的積極意義
 第四節 氣候變遷下法律的角色
  第一項 法律對於氣候變遷的作用
  第二項 氣候變遷對於法律的衝擊
  第三項 思索法律典範
 第五節 小結
 
第二章 氣候變遷的全球治理
 第一節 氣候治理的階段性發展
  第一項 《聯閤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奠基
  第二項 京都議定書時代的發展
  第三項 後京都時代的停滯與轉化
 第二節 當前的治理睏境
  第一項 國傢中心
  第二項 利益本位
  第三項 程序失調
 第三節 突破睏境的著力點
  第一項 「上沖」
  第二項 「下洗」
  第三項 全球司法網絡
  第四項 非政府組織與氣候治理
 第四節 未來發展的理論與觀點
  第一項 改革的倡議
  第二項 全球行政法的觀點
 第五節 氣候變遷是否能作為國傢安全層級的議題?
  第一項 氣候變遷與國傢安全的關係
  第二項 氣候變遷納為國傢安全層級的治理內涵與組織意義
  第三項 氣候變遷視為國傢安全的隱憂:「國傢中心主義」的助長
 第六節 小結
 
【第二篇 政策工具】
 
第三章 氣候變遷的市場機製與管製
 第一節 從環境管製到氣候因應都嚮市場看齊
  第一項 環境管製的市場取嚮
  第二項 《京都議定書》的彈性機製
 第二節 依循價格原則的政策工具:碳稅
  第一項 碳稅的倡議
  第二項 碳稅的優劣評析
 第三節 依循數量原則的政策工具:碳排放交易
  第一項 碳排放交易的倡議
  第二項 碳排放交易的優劣評析
  第三項 碳排放交易的製度條件
  第四項 碳排放交易的執行課題
 第四節 「迅速擁抱經濟誘因」的發展脈絡
  第一項 促成因素:規範性與現實性
  第二項 歐盟轉嚮擁抱經濟誘因
  第三項 中國發展中的碳市場
 第五節 氣候變遷市場取嚮的論辯與反省
  第一項 國傢與市場的管製角色
  第二項 經濟誘因的製度條件與脈絡
  第三項 市場機製下政策工具的選擇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氣候變遷的責任承擔
 第一節 正視氣候變遷的責任課題
 第二節 損害賠償機製的發展:從損害填補到行政管製
 第三節 傳統損害賠償責任機製在氣候變遷脈絡下的功能與局限
  第一項 樂觀論
  第二項 懷疑論
  第三項 傳統責任機製的製度特性與局限
 第四節 環境責任製度在氣候變遷的運用模式與再省思
  第一項 第一種模式:內國管製模式
  第二項 第二種模式:全球性解決模式
  第三項 再省思環境責任的製度功能與設計
 第五節 國傢責任機製的建構
  第一項 國傢責任的分配:曆史排放量原則
  第二項 責任範疇與損害界定
  第三項 國傢責任機製與內國責任機製的銜接
 第六節 小結
 
第五章 氣候變遷的影響評估
 第一節 環境影響評估在氣候變遷的運用
  第一項 環境影響評估的製度源起
  第二項 環境影響評估的製度功能
  第三項 氣候變遷運用環境影響評估的可行性
   (一)懷疑論
   (二)樂觀論
   (三)製度量能的極緻發揮
 第二節 氣候變遷運用環境影響評估的方嚮與做法
  第一項 環境影響評估與氣候變遷政策
  第二項 環境影響評估與溫室氣體減量
  第三項 環境影響評估與氣候變遷的調適
  第四項 環境影響評估的運用取嚮:調適先於減緩
 第三節 氣候變遷的因應與環境影響評估製度的興革
  第一項 環境影響評估的製度條件
  第二項 氣候變遷與跨境環境影響評估
  第三項 氣候變遷與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
  第四項 氣候變遷與環境影響評估的司法審查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篇 關鍵議題】
 
第六章 氣候變遷的能源課題
 第一節 氣候變遷下的能源安全
  第一項 氣候變遷下的能源議題
  第二項 氣候政治與能源安全
 第二節 能源結構的轉型
  第一項 發展替代能源
  第二項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第三節 氣候變遷與核能
 第四節 小結
 
第七章 氣候變遷與國際貿易的規範競逐
 第一節 從國際貿易看氣候變遷
  第一項 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
  第二項 GATT/WTO下的環境議題
  第三項 GATT/WTO與氣候變遷
 第二節 從氣候變遷看國際貿易
  第一項 氣候變遷下的國際貿易
  第二項 GATT/WTO的結構限製
  第三項 可能的解決模式
 第三節 小結
 
第八章 氣候變遷下的人權課題與災害防救
 第一節 氣候變遷下的人權課題
  第一項 氣候巨災下的人權課題:課題內涵的轉移
  第二項 氣候變遷與人權機製的係統衝突
  第三項 調整作為:突破權利本位的睏境
 第二節 氣候難民
  第一項 國際難民機製與氣候難民
  第二項 調整作為
 第三節 氣候變遷下的自然災害與製度因應
  第一項 自然災害與國際連帶
  第二項 自然災害與緊急權
  第三項 自然災害與政府組織
 第四節 小結
 
第九章 氣候變遷的調適與財務機製
 第一節 氣候變遷下的調適
  第一項 調適的意義與內涵
   (一)從減緩到調適
   (二)調適的特性
   (三)調適的課題
  第二項 調適的兩種模式
 第二節 調適的國際發展與實踐
  第一項 調適的國際發展曆程
  第二項 調適的立法與政策模式
  第三項 行動者的角色與製度量能
  第四項 調適政策框架
  第五項 《國傢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
 第三節 氣候變遷的財務機製
  第一項 氣候變遷財務機製的發展與型態
  第二項 財務機製的製度功能與治理問題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篇 製度規範】
 
第十章 氣候變遷的立法模式與組織規劃
 第一節 氣候變遷的立法模式與內涵
  第一項 單一專法模式
  第二項 框架立法模式
  第三項 套裝立法模式
  第四項 分散立法模式
  第五項 探尋立法模式
 第二節 氣候變遷立法例
  第一項 早期立法例
   (一)日本:從框架立法到分散立法
   (二)瑞士:分散立法模式
  第二項 近期立法例
   (一)英國:從分散立法到框架立法
   (二)墨西哥:從分散立法到框架立法
   (三)德國:分散專法模式
   (四)美國:分散專法模式
   (五)南韓:從框架立法到分散立法
 第三節 氣候變遷立法在颱灣的實踐
  第一項 立法現況
  第二項 立法意義
   (一)連結於國際社會
   (二)凝聚國民意誌
  第三項 立法芻議
 第四節 小結
 
第十一章 氣候變遷的司法實踐
 第一節 氣候變遷可司法性的突破
  第一項 跨越政治問題的障礙
   (一)氣候變遷是政治問題?
   (二)政治問題原則的突破
  第二項 當事人適格標準的鬆綁
   (一)氣候變遷訴訟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
   (二)審查標準的鬆綁
  第三項 氣候變遷的司法化
 第二節 法院在氣候變遷領域的功能角色
  第一項 法院作為溝通者:多元主體與規範的溝通平颱
   (一)多元行動者的對話
   (二)規範間的衝突解決
  第二項 法院作為督促者:督促政府機關採取因應氣候變遷的作為
   (一)督促政府機關作為
   (二)督促國傢責任
  第三項 法院作為規範的詮釋者:充實環境法律原則
 第三節 氣候變遷與司法全球化
  第一項 司法全球化的趨勢
   (一)從內國到跨國的司法對話
   (二)法律原則與程序的匯流
  第二項 司法全球化的氣候變遷治理契機
 第四節 小結
 
第十二章 氣候變遷下的法律原則與規範變遷
 第一節 環境法上的法律原則與氣候治理
  第一項 國際環境法上法律原則的發展
  第二項 環境治理的三個階段/模式
  第三項 氣候變遷時代下的法律原則
 第二節 氣候變遷的法律原則
  第一項 永續發展
  第二項 預警原則
  第三項 代際正義
  第四項 共同但差彆責任原則
 第三節 國際法體係的衝擊與全球行政法的發展
  第一項 從全球治理到全球行政法
  第二項 全球行政法的特色
 第四節 氣候變遷全球行政法的發展
  第一項 多元行政主體的齣現
  第二項 行政導嚮的規則與行政法原則
  第三項 行政主體責信的確保
  第四項 法效性
 第五節 小結
 
參考文獻
 一、英文部分
 二、中文部分
 三、案例

圖書序言

序(摘錄)
    
  氣候變遷是人類文明史上非常特殊的一個課題。一方麵,氣候變遷的形成與因應機製都是高度全球化,但實際的影響或行動卻很容易聚焦在地方。在當代全球秩序之下,氣候變遷的課題一直受到「國傢」的主宰,不隻是國際協商以國傢為參與主體,連行動邏輯也往往以國傢利益為考量,造成氣候治理的許多落差。

  從1992年《聯閤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簽署至今,這二十多年來的發展,可以看到三個值得重視的落差。首先,是龐大深入的學術研究與實際決策之間的嚴重落差;許多科學與學術研究的共識,難以落實成具體的政策。其次,有權力而沒行動的國傢,與沒權力但有心的民間團體(國際或國內),常常無法進行有效的對話。再者,即令在知識係統,治理與法律麵嚮的耕耘,也遠遠不及科技麵投入得多。

  在這些整體係統結構的落差與扭麯當中,颱灣的處境格外極端。颱灣既是氣候變遷的主要貢獻者,更是極端氣候下的最大可能受害者之一。即令以國傢為中心所進行的全球氣候協商備受批判,颱灣卻連國際參與的管道也處處受限。相對於科技的發展,颱灣的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律建製一直都不夠積極。

  在這些落差與睏境下,筆者相當執著地選擇氣候變遷作為研究課題,並聚焦在治理與法律麵嚮。本書更以國傢中心主義,甚至是國傢利益中心主義,作為全書論述與批判的對象,希望能藉助颱灣這個被排除於國際社會的「國傢」,對國際上以國傢為本位的治理,尋求製度與學理上的突破。一方麵為氣候變遷的課題提供更多治理與法律的學術論理,另一方麵也作為颱灣政府與民間因應這個跨世紀議題的參考。

緒論

愈來愈明顯的異常氣候,愈來愈頻繁的氣候災害


  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指氣候在幾十年或更長的時間所持續發生的變化。究竟氣候變遷是自然現象,或是人為造成,對人類社會的因應,有著關鍵性的影響。事實上,太陽輻射及黑子活動的週期變化、地球運行軌道變化、造山運動、火山活動、大陸漂移、溫室氣體濃度變化、隕石撞擊等自然因素,都會造成氣候變遷。然而,由於許多自然因素的變化較慢,所以可能需要跨過幾個世紀,甚至更長的時間,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氣候變遷效應纔會顯現。晚近以來備受關注的則是人類活動所導緻的氣候變遷。人類的生産活動,包括燃燒化石燃料、農畜活動、森林砍伐等,都會對氣候有不同範圍的影響,而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産業的快速發展,更使得氣候變遷的變化程度與速率加劇;其中對於氣候影響最大的因素,是因為使用化石燃料,排放瞭大量的二氧化碳,而造成全球暖化(global warming)。科學研究最晚於十九世紀末已經發現全球暖化的趨勢。二十世紀以來,全球暖化的情形更不斷惡化,成為國際社會所必須正視的問題。

  原本對氣候變遷的說法,科學界與政府部門的看法是很分歧的,然而由較具有專業與中立客觀的「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發布正式報告,往往獲得較大的信任。IPCC於2007年發錶關於氣候變遷的研究報告明確指齣,從1906年到2005年,全球平均溫度上升瞭攝氏0.74度,且二十世紀下半葉的上升幅度是平均值的2倍,並指齣人類有95%的可能性是造成暖化的元凶。此外,從1961年到2003年,海平麵每年上升1.8毫米,1993年到2010年則加速為每年3.1毫米。自1970年代起,乾旱範圍擴大、持續更久而且情形更嚴重。非洲南部、南亞部分地區降雨減少,但美洲東部、北歐、北亞、中亞的降雨卻「大幅」增加。北極永凍土錶層的溫度自1980年代以來上升攝氏3.0度;北半球的季節凍土(隨季節變化的結凍區域),比1900年時減少7%。根據最佳的預測結果,在各種排放情境下,2090年至2099年間的全球溫度,將比1980年至1999年間上升攝氏1.8度至4.0度,以北半球高緯度地區氣溫增加最多。在本世紀末,海平麵平均將上升18公分至59公分之間;由於吸收二氧化碳,海水將變得更酸;冰雪覆蓋區將進一步縮小,且熱浪發生頻率將更頻繁;熱帶暴風的威力也將比從前增強。

  國際上一再協商失敗,令人擔心的氣候治理

  既然已經意識到氣候變遷對於自然生態與人類社會的衝擊,國際社會也作齣許多因應氣候變遷的努力。聯閤國大會(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為瞭迴應「第二次世界氣候大會」(Second World Climate Conference)的建議,在1990年年會中通過設立瞭前述IPCC,成員為聯閤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所有成員國,專責研究由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氣候變遷,並賦予起草公約及任何必要法律文件的任務。

  1992年,各國開始簽署《聯閤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簡稱《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或《公約》),並於1994年正式生效,是氣候變遷議題從科學發現到成為法律規範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關鍵的一步。《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為全球氣候變遷治理建立規範框架,至於各締約方承擔的具體義務,則交由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協商訂定的議定書來確立。1997年,《聯閤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 3)通過瞭《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並於2005年2月16日開始生效。《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體係於是成為國際社會上因應氣候變遷的主要規範架構。

  《聯閤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建立的規範體係以締約方大會作為公約與議定書的最高決策機關,每年須定期召開大會,亦可召開臨時大會,定期檢討公約執行成效和推動公約的有效執行。締約方大會最主要的任務包括定期檢討締約國的義務、整閤兩國以上採行共同減量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項。《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重要原則包括共同但差彆責任原則(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考慮開發中國傢的需求、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以及永續發展等原則。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共同但差彆責任原則」為宗旨,將締約方分為「附件一締約方」(Annex I Parties)、「附件二締約方」(Annex II Parties)、「非附件一締約方」(non-Annex I Parties)三類,分彆課予不同的義務,並對於氣候變遷治理相關的政策工具,以及資訊交流、資金、技術援助等事項作齣規範。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原訂於2012年屆期,因此「後京都」時代的規範,已是近年來國際社會討論的焦點。2007年,《聯閤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大會在印尼峇裏島通過瞭「峇裏路綫圖」(Bali Road Map),原本預計於2009年完成具有約束力的新氣候協議。但是,到瞭2009年於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的締約方大會上,與會各國卻未能達成共識,導緻原本預計將取代《京都議定書》的「哥本哈根議定書」難産,隻通過無法律上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協定》(Copenhagen Accord),一事無成的挫摺感籠罩氣候變遷的課題。在2010年的坎昆會議上,終於有若乾成果,包括調適、管製伐林、資金援助以及技術移轉等。2011年德班會議則是決定《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自2013年開始,並啓動「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GCF);另一方麵成立「德班增強行動平颱特彆工作小組」(Ad Hoc Working Group on the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ADP),負責草擬一份平行於《京都議定書》的法律文件,確認在2015年前將製定新的全球氣候協議,並於2020年生效。2012年的杜哈會議則是同意《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為2013年至2020年,以期跟2020年生效的新氣候協議接軌,並延續涵蓋全球因應氣候變遷新協議的諮商談判推展時程、綠色氣候基金財務機製、技術移轉、調適、森林保育與減少毀林、新市場機製等多麵嚮議題討論。2013年的華沙會議建立「華沙國際機製」(Warsaw International Mechanism,WIM),繼續處理開發中國傢麵對氣候變遷的負麵效應所受的「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議題。即令已經進入《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但國際社會仍殷殷期盼預定於2015年誕生的後京都時代氣候變遷新規範。

  國際上的氣候變遷協商受製於各國的利益算計,充滿拖延與藉口,形成瞭相當令人氣餒的氣候變遷政治。大國的把持、小國的無奈、環保人士的吶喊、跨國企業的原地踏步,似乎已經成為國際氣候變遷議題在大眾心中的刻闆印象。然而,許多國傢的地方政府與社群都試圖突破「國傢的拖延」,自行立法或作齣實際有益因應氣候變遷的政策,甚至結閤民間團體嚮法院提齣訴訟,要求政府積極行事,部分法院也作齣與氣候變遷有關的司法判決,形成瞭因應氣候變遷的全球司法網絡。

  颱灣是個試驗場,呈現最生動的參照個案

  雖然颱灣參與國際行動的空間有限,但全球氣候變遷不會繞過颱灣。甚至,颱灣由於所處的環境與地形,本身就是個天然災害頻仍的國傢,麵對全球氣候變遷,將會遭受更大的衝擊。以氣溫變化為例,IPCC的2013年第五次評估報告指齣,全球自1880年至2012年平均增溫攝氏0.85度;但颱灣的增溫變化更大,過去百年來大約上升瞭攝氏1.4度。

  颱灣本來就多颱風,但是從1970年至1999年間,每三年至四年纔有一個極端強降雨颱風,2000年以後則是每年就有一個。颱灣有99%的土地與人口暴露在二個以上的天然災害,73%的土地與人口暴露在超過三個天然災害的環境中。一個颱風,就可能在短短的兩三天內為颱灣帶來1,000毫米的降雨量。2009年的莫拉剋颱風,在阿裏山觀測站觀測到的總纍積雨量竟高達3,060毫米,颱灣其他各地另有15個氣象站突破2,000毫米,為颱灣曆年之冠,24小時與48小時的降雨量甚至逼近世界降雨量的極端值(分彆為1,825毫米及2,467毫米)。

  颱灣過去氣候變遷與海平麵上升的速度,也超過全球變化的速率。全颱不降雨日數也逐年增加。與淹水、坡地等災害有密切相關的極端降雨,以中央山脈為分界,以西地區的極端降雨強度近年來偏強。伴隨颱風的極端強降水是颱風來襲時造成災害的主因,過去十年來具有此特性的颱風發生頻率較之前30年增加一倍以上。

  因應氣候變遷,颱灣政府提齣《溫室氣體減量法》的草案,行政院則發布《國傢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節能減碳也成為耳熟能詳的口號。政府不斷呼口號、強調因應氣候變遷的重要性,但立法的拖延、政策內容的空泛,以及法院對於氣候變遷薄弱的著力,形成瞭「虛無因應」的現象。颱灣受氣候變遷與自然災害影響深遠,但在氣候變遷議題的國際參與卻嚴重不足,對比颱灣産業與國際高度連結的現象,值得關注。

  氣候治理與法律課題,呈現四大麵嚮的關懷

  有鑑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待氣候變遷議題時,所涉及的並非僅是靜態麵嚮的法律解釋與適用而已,氣候變遷與法律在諸多麵嚮上呈現動態性的交互作用。本書於是提齣一個從法律角度因應氣候變遷的分析架構,以此作為氣候變遷法學研究的理論基礎。本書將氣候變遷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區分為四個麵嚮,思考氣候變遷法學的建構,分彆是「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s)、「關鍵議題」(targeted issues)以及「製度規範」(norms)四者。首先,「全球治理」的麵嚮涵蓋瞭氣候變遷議題運作的動態性過程,包含規範化過程中的談判協商、權力摺衝;其次,「政策工具」有關處理氣候變遷議題的手段問題,涉及理性選擇的層次,其內涵包含市場機製或經濟誘因、責任機製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等機製在內;「關鍵議題」係指氣候變遷因應上所包含的重要課題,包括能源議題、貿易議題、人權與社會正義以及氣候巨災的調適等方麵;最後進入「製度規範」麵,從立法政策與司法部門,以及法律原則與國際法,分彆探討傳統法律架構麵臨何等衝擊,以及應該如何作調整。

  這四大麵嚮彼此之間並非獨立存在而互不牽連,其彼此之間其實具有環環相扣的動態連結關係,彷彿一組共同運作的齒輪般,其中一個麵嚮的動作都會帶動其他麵嚮的運轉,如圖0-1所示。「全球治理」中的權力運作與協商程序,推動氣候變遷議題進入規範化階段,産齣氣候變遷議題的具體規範內涵,即為「製度規範」的麵嚮。另一方麵,「政策工具」與「關鍵議題」這兩個麵嚮分彆為因應氣候變遷的方法論與實體範疇,二者都會在「全球治理」這個麵嚮進行運作與摺衝,最後運作齣來的結果也迴饋成「製度規範」這個麵嚮的具體內容;而具體錶現為國際協定、法案以及司法判決等形式的「製度規範」,其內涵又會迴過頭來影響或約製其他三個麵嚮的型塑與發展。從這四個麵嚮的互動關係中可以發現,法律規範隻是氣候變遷議題的一環。在氣候變遷的因應與治理上,議題的全貌絕非僅是靜態式的法規範解釋與適用而已,製度麵與非製度麵,規範麵與非規範麵,彼此將會交互作用。

  氣候變遷的形成機製與作用,固然主要取徑自然科學的探討,但在人類社會的多層次治理結構下,不論是減緩或調適,都必須取徑政策與法律,纔能充分掌握人類社會對此議題的知情、因應與承擔。由於氣候變遷議題的挑戰性,在政策法律層麵的討論上,除瞭必須迴饋自然科學麵嚮的進展外,更必須在原本製度、規範與價值間,做必要的反省與調整。為瞭增強本書每一章議題的問題意識,在章節一開始設定幾個關鍵問題,作為全章的導引。又為瞭方便掌握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律的「現況」與「事實」,並盡量與學理論述相區隔,本書也將幾個具體的議題單元以Box的方式呈現。雖然這樣的做法在一般學術論著並不多見, 但也錶現筆者麵對氣候變遷議題的呈現方法。最後,氣候變遷議題橫跨科學爭議、災難預測、災難治理、減碳與産業政策等多領域的「決策於未知」,更牽涉到「風險社會」的思考。氣候變遷風險社會學雖非本書的重點,但亦值得讀者與研究者進一步作視野與研究議題的延展與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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