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錶於2024-11-27
為了因應社會的變遷、科技的進步、歐盟的立法、國際的趨勢,德國債法在2002年1月2日(BGB1.I S.42, ber.S.2909)作了大幅的修正。德國民法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債法的規範能夠透明化。主要的修正是體系上的變革。
此次德國民法的變革範圍廣泛,影響深遠。不過國內對於德國債法的變動,卻欠缺了系統化的研究與解析。因此作者每年向國科會申請一個研究計畫,依消滅時效、債務不履行、定型化契約條款及損害賠償之順序,並將其研究成果發表於政大法學評論。由於外界對於德國民法此次的修正常有詢問,因此先將此四篇文章集結成冊,以應需求。
德國民法消滅時效制度的改革∕ 1
1. 消滅時效之意義∕ 2
2. 消滅時效之目的∕ 2
2.1. 為了促進普遍的權利安定性∕ 2
2.2. 避免舉證困難∕ 3
2.3. 給予權利人壓力∕ 3
3. 改革的需要∕ 4
3.1. 德國舊法的缺失∕ 4
4. 修法沿革∕ 11
5. 新法的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13
5.1. 概說∕ 13
5.2. 消滅時效期間∕ 14
5.3. 消滅時效的起算∕ 20
5.4. 舊法第199 條及第200 條刪除∕ 23
5.5. 基於法律安定性之利益仍有最高期限∕ 23
5.6. 以合意變動消滅時效期間∕ 25
5.7. 權利繼承人之消滅時效期間∕ 29
5.8. 消滅時效之停止進行、不完成及重新起算∕ 29
5.9. 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範∕ 46
6. 我國時效規定之問題∕ 62
6.1. 期間規定複雜而且長短不一∕ 62
6.2. 我國第127 條短期時效規定問題叢生∕ 64
6.3. 我國消滅時效起算也有問題∕ 67
6.4. 我國消滅時效制度有其他缺失∕ 68
6.5. 我國消滅時效剛性規定仍應維持∕ 69
6.6. 我國修法時宜廣徵民意∕ 70
2 黃立/德國新債法之研究
細說德國2001 年新民法消費契約條款∕ 73
1. 概說∕ 74
1.1. 企業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原因與問題∕ 74
1.2. 法律或行政手段的保護∕ 76
2. 規範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目的與適用範圍∕ 77
2.1. 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法定定義∕ 77
2.2. 93/13 號在消費契約中濫用契約條款之歐體準則∕ 77
2.3. 顧客受保護的需要∕ 79
2.4. 定型化契約條款適用範圍的界定∕ 79
2.5. 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告示∕ 80
2.6. 「事先擬就」要件∕ 83
2.7. 單方提出定型化契約條款∕ 85
3. 個別磋商條款∕ 87
4. 內容的管制∕ 87
4.1. 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解釋∕ 87
4.2. 內容管制的容許性∕ 87
4.3. 無評價機會之條款禁令∕ 89
4.4. 有評價機會之條款禁令∕ 100
4.6. 未引據條款或條款無效之法律效果∕ 104
5. 結論∕ 105
德國新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的分析∕ 107
1.改革之必要∕ 109
1.1. 給付不能是舊法債務不履行規定的核心∕ 109
1.2. 舊法給付自始客觀不能之規定並非合理∕ 109
1.3. 舊法債務不履行的規範在許多領域不完整∕ 110
1.4. 改革之目的∕ 114
2. 新法對於債務不履行的規範∕ 115
2.1. 義務之違反作為債務不履行的核心概念∕ 115
2.2. 債務人原則上就可歸責的義務違反負責∕ 121
2.3. 可歸責性的舉證責任∕ 122
2.4. 債務人不因可歸責事由負責的例外∕ 123
3. 自始不能的新規範∕ 124
3.1. 廢止對自始客觀不能無效的特別規定∕ 124
3.2. 給付不能之義務違反∕ 128
3.3. 債務人第二線責任的產生∕ 135
3.4. 債務人免給付責任對雙務契約的效果∕ 140
4. 債務人給付遲延∕ 144
4.1. 給付遲延概說∕ 144
4.2. 債務人「事實與道德不能」可以排除給付遲延∕ 146
4.3. 因催告而遲延∕ 146
4.4. 不待催告的遲延∕ 146
4.5. 單方債之關係下遲延的效果∕ 149
4.6. 雙務契約之遲延∕ 151
4.7. 不構成債務人遲延的延後給付∕ 151
5. 不良履行∕ 152
5.1. 損害的發生∕ 152
5.2. 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與舉證責任∕ 153
5.3. 不履行說代替瑕疵擔保說∕ 154
5.4. 瑕疵概念∕ 154
5.5. 瑕疵損害責任的修正∕ 155
5.6. 受限制的債務不履行請求權∕ 156
6. 解除權的新規定∕ 157
6.1. 原則上解除不以可歸責事由為條件∕ 158
4 黃立/德國新債法之研究
6.2. 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163
6.3. 解除權之排除∕ 164
6.4. 請求交出賠償物∕ 165
6.5. 解除的效果∕ 166
6.6. 對於費用與收益的補償∕ 169
7. 與給付無關之保護義務的違反∕ 170
7.1. 界定∕ 170
7.2. 損害賠償∕ 171
7.3. 解除契約∕ 172
8. 締約過失的明文化∕ 172
8.1. 締約過失責任的發展與法律基礎∕ 172
8.2. 締約過失責任之要件∕ 174
8.3. 締約過失之法律效果∕ 180
8.4. 舉證責任之分配∕ 180
9. 契約後義務之違反∕ 181
10. 行為基礎的干擾∕ 181
10.1. 行為基礎理論的發展過程∕ 181
10.2. 行為基礎干擾之要件∕ 184
10.3. 行為基礎干擾之效果∕ 188
11. 結論∕ 190
德國民法損害賠償規範之研究∕ 193
1. 概說∕ 194
2. 德國民法對於非財產損害的新規範∕ 195
2.1. 新法立法過程∕ 195
2.2. 新法的規範∕ 196
2.3. 德國民法上其他非財產損害賠償規定∕ 201
2.4. 規範非財產損害賠償之其他法律∕ 206
3. 物之損害∕ 209
3.1. 回復原狀必要之金額∕ 209
3.2. 自行修理及第三人之協助∕ 211
3.3. 雖可修理仍然重置∕ 211
3.4. 全損時的重置∕ 212
3.5. 真正的全損∕ 212
3.6. 經濟上全損∕ 213
4. 改善兒童在交通事故上的法律地位∕ 215
4.1. 7 歲以下的兒童∕ 216
4.2. 7 歲以上未滿10 歲之兒童∕ 217
4.3. 兒童的故意行為∕ 217
4.4. 10 歲以上未滿18 歲青少年的行為∕ 218
5. 責任義務法的修正∕ 218
5.1. 全面採取危險責任∕ 218
5.2. 請求權人與義務人∕ 219
5.3. 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契約條款限制或排除危險責任∕ 220
5.4. 危險責任擴及於拖車∕ 220
5.5. 只有不可抗力才能排除車輛占有人責任∕ 221
5.6. 責任額大幅提高∕ 222
6. 對藥物法的修正∕ 223
6.1. 對發展與製造瑕疵原因舉證責任的轉換∕ 223
6.2. 資訊請求權∕ 231
6.3. 因果關係推定與全體債務人的內部關係∕ 237
7. 民法第839 條A 之鑑定人責任∕ 238
7.1. 2002 年8 月1 日前之法律狀況∕ 238
7.2. 2002 年8 月1 日後之法律狀況∕ 238
8. 過渡條款∕ 240
9. 結論∕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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