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新債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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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為瞭因應社會的變遷、科技的進步、歐盟的立法、國際的趨勢,德國債法在2002年1月2日(BGB1.I S.42, ber.S.2909)作瞭大幅的修正。德國民法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債法的規範能夠透明化。主要的修正是體係上的變革。

  此次德國民法的變革範圍廣泛,影響深遠。不過國內對於德國債法的變動,卻欠缺瞭係統化的研究與解析。因此作者每年嚮國科會申請一個研究計畫,依消滅時效、債務不履行、定型化契約條款及損害賠償之順序,並將其研究成果發錶於政大法學評論。由於外界對於德國民法此次的修正常有詢問,因此先將此四篇文章集結成冊,以應需求。

德意誌聯邦共和國閤同法演進與現代商業實踐:一項比較法視角的深入剖析 書籍名稱:德意誌聯邦共和國閤同法演進與現代商業實踐:一項比較法視角的深入剖析 作者:[此處可填入虛構作者名,例如:漢斯·施密特/李明] 齣版年份:[此處可填入虛構年份,例如:2024年] --- 內容概述與學科定位 本書旨在對德意誌聯邦共和國(以下簡稱德國)閤同法體係進行一次全麵而深入的考察與分析,重點關注其自二戰後至今,在社會經濟結構深刻變革背景下所經曆的演進曆程、核心原理的重塑,以及在日益復雜的現代商業活動中的實際應用和麵臨的挑戰。本書並非簡單地對現行《德國民法典》(BGB)中關於債法(Schuldrecht)的部分進行逐條注釋,而是采取一種跨越曆史、側重功能和比較分析的研究路徑,旨在揭示德國閤同法在保持其傳統精髓的同時,如何通過立法修正、司法解釋和歐洲法的影響,適應全球化和數字化的新要求。 本書的核心關切在於,德國閤同法——這一被譽為大陸法係典範的法律體係——如何在其既有的嚴格形式主義、誠實信用原則(Treu und Glauben)與意思錶示理論的框架內,有效調和私法自治的理想與社會公平的現實需求。我們將特彆聚焦於閤同成立、效力、履行、違約責任以及救濟措施等核心領域,並將其置於更廣闊的歐洲私法統一化趨勢和國際貿易規則的對照之下進行審視。 第一部分:曆史脈絡與基礎理論的重構 本部分將追溯德國閤同法理論的源頭,但重點著眼於戰後重建與現代化的進程。我們將探討“意思錶示”這一核心概念在當代語境下的限縮與擴張,特彆是關於“默示的意思錶示”與“可歸責於行為人(Zurechenbarkeit)”標準的討論如何影響閤同成立的認定。 一、曆史的迴響與現代的轉型:BGB的適應性 我們將分析《德國民法典》製定之初所依托的十九世紀自由資本主義理念,與戰後社會市場經濟(Soziale Marktwirtschaft)體製之間的內在張力。重點探討《民法典》對“一般條款”(Generalklauseln)的依賴,如第242條的誠實信用原則,如何在法官的能動解釋下,成為應對新興商業模式和維護弱者利益的關鍵工具。我們將詳述自1990年代末開始的民法典現代化改革對債法領域産生的具體影響,例如對保證責任、格式條款的規製強化等。 二、閤同自由的邊界與限製: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閤同自由原則(Vertragsfreiheit)是閤同法的基石,但本書將深入剖析在社會責任日益凸顯的今天,德國法如何通過《民法典》第138條(與善良風俗相悖的行為無效)和第134條(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無效)來劃定閤同效力的紅綫。研究將涵蓋對“剝削性閤同”(Wuchergeschäft)的司法認定標準,以及在特定領域(如勞動閤同、消費者閤同)中,立法如何通過特彆法(如《消費者保護法》)對閤同自由進行精細化乾預。 三、風險分配的理念:從給付不能到履行不能 閤同法本質上是對交易風險的分配機製。本書將細緻區分“不能履行”(Unmöglichkeit)、“遲延履行”(Verzug)和“給付不能”(Unvermögen)在德國法中的嚴格界限。我們將側重分析,在現代供給鏈中斷、技術故障等新型風險麵前,根據《民法典》第275條的規定,法官如何權衡履行可能性與履行不閤理性(Unzumutbarkeit),以決定閤同義務的免除或變更。 第二部分:閤同履行中的責任體係與救濟機製 本部分將聚焦於閤同義務的實際履行過程,特彆是當義務被違反時,德國閤同法所構建的復雜而精密的責任與救濟體係。 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過錯歸屬的演變 不同於某些英美法係對“嚴格責任”的偏好,德國法在傳統上強調過錯責任。本書將詳細考察第280條以下的規定,分析“可歸責性”(Vertretenmüssen)在現代司法實踐中的含義。我們將研究,在信息不對稱的復雜商業交易中,法官如何通過推定過錯(Beweislastumkehr)或將某些風險歸入“無過錯責任”的範疇(例如産品責任中的特殊情況),來減輕受害方的舉證負擔。 二、解除權(Rücktritt)與損害賠償(Schadensersatz):核心救濟的張力 閤同解除權被視為“嚴厲的法律後果”,其行使受到嚴格限製。本書將對比分析在不完全履行(如瑕疵履行)的情況下,解除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間的競閤關係。重點討論在“輕微違約”(Bagatellverstoß)情況下,法官如何運用誠實信用原則,限製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同時,我們將深入探討“替代性損害賠償”(Schadensersatz statt der Leistung)的計算基礎,特彆是如何處理預期利益(positive Vertragsinteresse)的證明問題。 三、新的履行形態與閤同解除的挑戰 隨著商業模式的演變,齣現瞭持續性閤同(Dauerschuldverhältnisse)和混閤閤同(Gemischte Verträge)等復雜形態。本書將分析,對於諸如軟件許可、長期服務閤同的解除,德國法院如何平衡閤同的溯及效力(Rückabwicklung)與維護交易穩定的需要,尤其關注《民法典》第314條關於長期閤同解除的特彆規定。 第三部分:比較法視野下的德國閤同法 為瞭更清晰地認識德國閤同法的特質,本書的最後部分將采納比較研究的方法,將其置於更廣闊的法律環境之中。 一、德國法與歐洲私法:趨同與保留 我們將分析歐盟指令和歐洲法院判例對德國閤同法(尤其是消費者保護和特定閤同類型)的影響。重點研究《歐洲統一私法原則》(PECL)對德國閤同理論的潛在啓發與實際接納程度。本書將探討德國法在哪些方麵堅守其傳統體係的嚴謹性(如對意思錶示的堅持),又在哪些方麵為接軌歐洲標準而做齣瞭實質性修改。 二、與英美普通法係的關鍵分野 通過對比英國法或美國法中的閤同概念,本書將突齣德國法在“對價”(Consideration)的缺位(強調閤意而非對價交換)、對“信賴利益”保護的獨特視角,以及在違約救濟中對“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優先性(盡管有例外)等方麵的顯著差異。這種對比旨在深化理解德國閤同法背後的哲學基礎。 三、數字經濟時代的挑戰 本書將探討德國閤同法如何應對跨境電子商務、平颱經濟中齣現的“電子閤同”的成立要件、數據交換閤同的法律性質,以及“算法決策”是否能夠構成有效的“意思錶示”等前沿問題。這部分內容將展示德國法在繼承其嚴密結構的同時,如何展現齣應對未來法律實踐的彈性。 結論與展望 本書總結瞭德國閤同法在維護私法自治與實現社會正義之間的微妙平衡,強調瞭其理論體係的深度、解釋的嚴謹性以及司法能動性的重要作用。我們認為,德國閤同法提供瞭一套成熟的、具有高度可預測性的法律框架,但其未來發展將持續受到歐洲一體化進程和信息技術革命的深刻塑造。本書為法律學者、從業律師以及關注歐洲法律體係的讀者,提供瞭一個理解和評估德國閤同法復雜性的重要參考工具。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德國民法消滅時效製度的改革∕ 1
1. 消滅時效之意義∕ 2
2. 消滅時效之目的∕ 2
2.1. 為瞭促進普遍的權利安定性∕ 2
2.2. 避免舉證睏難∕ 3
2.3. 給予權利人壓力∕ 3
3. 改革的需要∕ 4
3.1. 德國舊法的缺失∕ 4
4. 修法沿革∕ 11
5. 新法的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13
5.1. 概說∕ 13
5.2. 消滅時效期間∕ 14
5.3. 消滅時效的起算∕ 20
5.4. 舊法第199 條及第200 條刪除∕ 23
5.5. 基於法律安定性之利益仍有最高期限∕ 23
5.6. 以閤意變動消滅時效期間∕ 25
5.7. 權利繼承人之消滅時效期間∕ 29
5.8. 消滅時效之停止進行、不完成及重新起算∕ 29
5.9. 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範∕ 46
6. 我國時效規定之問題∕ 62
6.1. 期間規定復雜而且長短不一∕ 62
6.2. 我國第127 條短期時效規定問題叢生∕ 64
6.3. 我國消滅時效起算也有問題∕ 67
6.4. 我國消滅時效製度有其他缺失∕ 68
6.5. 我國消滅時效剛性規定仍應維持∕ 69
6.6. 我國修法時宜廣徵民意∕ 70
2 黃立/德國新債法之研究

細說德國2001 年新民法消費契約條款∕ 73
1. 概說∕ 74
1.1. 企業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原因與問題∕ 74
1.2. 法律或行政手段的保護∕ 76
2. 規範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目的與適用範圍∕ 77
2.1. 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法定定義∕ 77
2.2. 93/13 號在消費契約中濫用契約條款之歐體準則∕ 77
2.3. 顧客受保護的需要∕ 79
2.4. 定型化契約條款適用範圍的界定∕ 79
2.5. 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告示∕ 80
2.6. 「事先擬就」要件∕ 83
2.7. 單方提齣定型化契約條款∕ 85
3. 個彆磋商條款∕ 87
4. 內容的管製∕ 87
4.1. 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解釋∕ 87
4.2. 內容管製的容許性∕ 87
4.3. 無評價機會之條款禁令∕ 89
4.4. 有評價機會之條款禁令∕ 100
4.6. 未引據條款或條款無效之法律效果∕ 104
5. 結論∕ 105

德國新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的分析∕ 107
1.改革之必要∕ 109
1.1. 給付不能是舊法債務不履行規定的核心∕ 109
1.2. 舊法給付自始客觀不能之規定並非閤理∕ 109
1.3. 舊法債務不履行的規範在許多領域不完整∕ 110
1.4. 改革之目的∕ 114
2. 新法對於債務不履行的規範∕ 115
2.1. 義務之違反作為債務不履行的核心概念∕ 115
2.2. 債務人原則上就可歸責的義務違反負責∕ 121
2.3. 可歸責性的舉證責任∕ 122
2.4. 債務人不因可歸責事由負責的例外∕ 123
3. 自始不能的新規範∕ 124
3.1. 廢止對自始客觀不能無效的特彆規定∕ 124
3.2. 給付不能之義務違反∕ 128
3.3. 債務人第二綫責任的産生∕ 135
3.4. 債務人免給付責任對雙務契約的效果∕ 140
4. 債務人給付遲延∕ 144
4.1. 給付遲延概說∕ 144
4.2. 債務人「事實與道德不能」可以排除給付遲延∕ 146
4.3. 因催告而遲延∕ 146
4.4. 不待催告的遲延∕ 146
4.5. 單方債之關係下遲延的效果∕ 149
4.6. 雙務契約之遲延∕ 151
4.7. 不構成債務人遲延的延後給付∕ 151
5. 不良履行∕ 152
5.1. 損害的發生∕ 152
5.2. 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與舉證責任∕ 153
5.3. 不履行說代替瑕疵擔保說∕ 154
5.4. 瑕疵概念∕ 154
5.5. 瑕疵損害責任的修正∕ 155
5.6. 受限製的債務不履行請求權∕ 156
6. 解除權的新規定∕ 157
6.1. 原則上解除不以可歸責事由為條件∕ 158
4 黃立/德國新債法之研究
6.2. 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163
6.3. 解除權之排除∕ 164
6.4. 請求交齣賠償物∕ 165
6.5. 解除的效果∕ 166
6.6. 對於費用與收益的補償∕ 169
7. 與給付無關之保護義務的違反∕ 170
7.1. 界定∕ 170
7.2. 損害賠償∕ 171
7.3. 解除契約∕ 172
8. 締約過失的明文化∕ 172
8.1. 締約過失責任的發展與法律基礎∕ 172
8.2. 締約過失責任之要件∕ 174
8.3. 締約過失之法律效果∕ 180
8.4. 舉證責任之分配∕ 180
9. 契約後義務之違反∕ 181
10. 行為基礎的乾擾∕ 181
10.1. 行為基礎理論的發展過程∕ 181
10.2. 行為基礎乾擾之要件∕ 184
10.3. 行為基礎乾擾之效果∕ 188
11. 結論∕ 190

德國民法損害賠償規範之研究∕ 193
1. 概說∕ 194
2. 德國民法對於非財産損害的新規範∕ 195
2.1. 新法立法過程∕ 195
2.2. 新法的規範∕ 196
2.3. 德國民法上其他非財産損害賠償規定∕ 201
2.4. 規範非財産損害賠償之其他法律∕ 206
3. 物之損害∕ 209
3.1. 迴復原狀必要之金額∕ 209
3.2. 自行修理及第三人之協助∕ 211
3.3. 雖可修理仍然重置∕ 211
3.4. 全損時的重置∕ 212
3.5. 真正的全損∕ 212
3.6. 經濟上全損∕ 213
4. 改善兒童在交通事故上的法律地位∕ 215
4.1. 7 歲以下的兒童∕ 216
4.2. 7 歲以上未滿10 歲之兒童∕ 217
4.3. 兒童的故意行為∕ 217
4.4. 10 歲以上未滿18 歲青少年的行為∕ 218
5. 責任義務法的修正∕ 218
5.1. 全麵採取危險責任∕ 218
5.2. 請求權人與義務人∕ 219
5.3. 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契約條款限製或排除危險責任∕ 220
5.4. 危險責任擴及於拖車∕ 220
5.5. 隻有不可抗力纔能排除車輛占有人責任∕ 221
5.6. 責任額大幅提高∕ 222
6. 對藥物法的修正∕ 223
6.1. 對發展與製造瑕疵原因舉證責任的轉換∕ 223
6.2. 資訊請求權∕ 231
6.3. 因果關係推定與全體債務人的內部關係∕ 237
7. 民法第839 條A 之鑑定人責任∕ 238
7.1. 2002 年8 月1 日前之法律狀況∕ 238
7.2. 2002 年8 月1 日後之法律狀況∕ 238
8. 過渡條款∕ 240
9. 結論∕ 240

圖書序言

序言

  德國債法從1896年(RGBl.S.195)到2002年1月2日(BGBl.I S.42, ber.S.2909)經曆瞭一百多年。社會的變遷、科技的進步、歐盟的立法、國際的趨勢都使得這部法典非大幅修正不可。德國民法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債法的規範能夠透明化。主要的修正是體係上的變革。

  此次德國民法的變革範圍廣泛,影響深遠。不過國內對於德國債法的變動,卻欠缺瞭係統化的研究與解析。因此作者每年嚮國科會申請一個研究計畫,依消滅時效、定型化契約條款、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之順序,並將其研究成果發錶於政大法學評論。由於外界對於此德國民法此次的修正常有詢問,因此先將此四篇文章集結成冊,以應需求。

  本書的齣版由開南大學法律係張南薰助理教授負責編輯及排版等相關事宜,在此對張教授緻以最高之謝意。在送印之前,為求審慎,特彆請政大法學碩士陳怡安、羅雪舫、羅韋淵以及鬍慧滿等四位同學再次校對。在此也對四位同學在炎熱的夏天校對的辛勞緻謝。

  本書雖已盡力校對,但疏漏在所難免,如有指正,請來函: lihwang@nccu.edu.tw

黃立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於政治大學法學院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對於我這種長期耕耘於不動産交易和企業並購領域的律師來說,《德國新債法之研究》的到來,絕對是一個令人振奮的消息。在這些高度復雜的商業交易中,閤同的條款製定、風險分配、以及違約責任的界定,往往是決定交易成敗的關鍵。而德國債法,以其嚴謹、周全和高度發展化的體係,一直是我們法律工作者在構建和審查閤同時的重要參考。尤其是在涉及德國企業、德國資産,或是以德國法律作為準據法的交易時,對德國新債法的準確理解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常常會遇到一些因為兩國法律體係差異而産生的閤同解釋難題,例如關於“履行障礙”的區分、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以及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等等。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詳盡的案例分析,或者通過對比不同情境下的法律適用,來幫助我們理解新法條的實際運用。例如,對於“不完全履行”的處理,新法是如何精細化分類,並賦予債權人不同的救濟途徑?這些細節的處理,直接關係到我們在閤同談判和爭議解決中的策略製定。我希望這本書能為我們提供一套清晰的工具,讓我們能夠更自信、更有效地處理那些涉及德國新債法的復雜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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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位曾經在德國學習法律,並且至今仍對大陸法係理論有著濃厚興趣的法律工作者,《德國新債法之研究》的齣版,讓我有機會重新審視並深化我對德國民法體係的理解。我在德國留學期間,雖然接觸過不少民法學的經典著作,但對於2002年新債法的具體內容和深層影響,當時的研究重點可能有所不同,或者信息來源相對有限。現在,能夠有這樣一本專門針對德國新債法進行深入研究的中文著作,對我來說,不僅是一次知識的更新,更是一次與過往學術經曆的連接。我特彆關注書中對於新債法中“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概念的處理,以及這些概念在不同情境下的適用邊界。這些問題,往往是我們在處理國際閤同糾紛時,最容易産生分歧的地方。此外,新債法中關於“保證”和“連帶責任”的細化規定,對於我們在跨境融資和擔保業務中,都有著直接的指導意義。我希望書中能夠詳細闡述新債法在這些特定領域的創新和改進,並提供一些權威的學理解釋和判例分析,從而幫助我更好地把握德國法律的最新發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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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德國新債法之研究》的齣版,對於我們這些在颱灣從事法律實務,或是對民法有深刻研究的學者來說,絕對是一場及時雨。過去,我們對於德國債法的發展,尤其是2002年大幅修訂後的新債法(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瞭解多半仰賴零星的德文文獻翻譯或是二手研究,信息零散且不容易形成係統性的認知。這本書的齣現,填補瞭這一重要的知識鴻溝。從書名就能感受到其深度,它並非淺嘗輒止地介紹新法條的變更,而是深入探討其背後所蘊含的法理精神、立法理由,以及新舊法之間的銜接與演變。對於我個人而言,在處理一些跨境交易或涉及德國法的案件時,常常會遇到許多棘手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往往觸及到閤同解釋、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等核心債法領域。這本書的分析,無疑能為我提供更紮實的理論基礎和更具實踐性的操作指引。例如,新債法在效力、權利、義務等方麵的精細化處理,如何與既有的判例和學說相結閤,這些都是在實際操作中需要仔細斟酌的。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詳細闡述新債法對於閤同效力、履行、不履行、損害賠償等關鍵概念的更新,以及這些更新如何影響到我們日常的法律實踐。尤其是在颱灣民法體係深受大陸法係影響的背景下,深入理解德國新債法的精髓,對於我們反思和完善自身法律製度,提升法律適用能力,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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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看到《德國新債法之研究》這個書名,就足以讓我這個在大學課堂上講授民法的教授感到興奮不已。德國債法的每一次重要改革,都會在全球民法學界引起廣泛的關注,而2002年的這次新債法改革更是影響深遠。長期以來,颱灣的民法學界,盡管在研究方法和理論框架上與德國法有著深厚的淵源,但在同步跟進最新的立法發展方麵,往往存在一定的滯後性。許多重要的概念,例如“加害給付”的體係化處理、風險轉移的原則、以及對於消費者保護的強化等,這些在德國新債法中都得到瞭精細的調整和完善。我希望這本書能夠不僅僅是對條文的翻譯和解釋,更能深入剖析這些改革背後的立法哲學,探討新法與既有判例、學說之間的張力與融閤。對於年輕一代的法學研究者和學生而言,能夠直接接觸到如此係統、深入的研究成果,無疑能為他們打下堅實的民法學基礎,培養齣具備國際視野的法律人纔。我尤其期待書中能夠針對新債法在物之瑕疵擔保、權利瑕疵擔保、以及債的履行過程中可能産生的各種復雜情境,給齣清晰、條理分明的論述。這對於我日後在課堂上嚮學生傳授最新的民法知識,提供更為精準和前沿的素材,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评分

《德國新債法之研究》的齣版,對於我們這些在颱灣從事國際法務,特彆是需要處理與歐盟國傢,尤其是德國的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士而言,無疑是一項重要的資源。長久以來,我們在處理涉外法律問題時,常常麵臨語言障礙和信息不對稱的睏境,而一本深入剖析德國新債法的中文著作,正好可以彌補這一缺憾。我非常看重這本書在法律條文的解釋和理論基礎的闡述方麵能否做到嚴謹和透徹。例如,德國新債法對“欺詐”、“脅迫”等意思錶示瑕疵的處理,與我們颱灣民法中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異同?這些細微之處的比較,對於我們理解不同法係下閤同效力的認定至關重要。同時,我也期望書中能夠探討新債法在適應數字化時代和新興交易模式方麵的努力,例如,對於電子閤同的效力,以及在網絡交易中産生的違約責任如何在新債法框架下得到解決。這些前沿性的問題,對於我們未來應對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提升涉外法律服務的專業水平,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這本書的齣現,無疑會極大地便利我們對德國新債法的學習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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