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刑事訴訟法的規範,本就是作為刑事案件追訴、審判進行遵循的準則。從程序規範的內涵中,反應齣訴訟製度,也反應齣對案件的具體操作模式。既有的刑事程序理念,本繼受自歐陸刑事程序的觀念,長期以來,刑事程序均建構在以法院職權進行的認知模式。惟因順應人權思潮的開展,並檢討公平法院及刑事程序個彆角色的反思,乃有司法改革的聲浪,而於司法改革會議之後,擬定刑事程序進行模式的變革方嚮,漸次朝嚮當事人進行的模式作修正,並對刑事訴訟法作階段性的修正,藉以落實研議製度設計的構想。盡管政策方嚮已定,但對於既有根深蒂固的觀念,實務與學理積習已深的舊觀念認知,對於刑事程序的目的觀,似乎既未真正跳脫齣原有觀念的框架,仍舊固守著真實發現為指導的窠臼,以之作為刑事程序追求的最高目標,也無視於觀念的改變,所生認知與理念應隨之加以調整。殊不知真實發現隻是一種在限製下的目的,有其侷限性存在,其並非席勝程序理念的無綫上綱,更不能將其與人權保障構想,置於對等的目的性思考。
在製度已經變革,但舊有觀念未及剔除之際,刑事程序的觀念,已經呈現齣目的混亂的錯亂,加上若乾程序製度認知的落差,不但造成法律規範修正方嚮的偏離,也形成實務在運用法律時的衝突與矛盾。因而使得製度的調整與修正,陷入認知無法跟進的悖離,産生新瓶裝舊酒的認知停滯,這是刑事程序製度修正後,所産生的製度認知落差嚴重問題。對於此等問題,確實有必要重新認真加以思考,並在法理與邏輯上嚴謹予以辨正。
本書的成形,是集結過往對於製度修正時所生問題的詮釋,編排的構想輿論著的選項,乃從刑事程序的目的性構想,到程序中強製處分概念的前世今生,以及刑事證據觀念修正的問題,透過論理上的詮釋,或對於實務操作偏失的評釋,或對於規範修正失焦的檢討,將過往論述的部分,做成較具有體係性的匯整,而以論文集的方式呈現。集結成書的目的,不外是使文獻的參照,在蒐集上較為便利,並無任何創新或特殊的見解。盡管粗淺之見,猶如米粒之珠,其光不大;亦如薄翼之蠅,其飛不遠,但文中所提及的問題,對於製度變革的理解,應有不同麵嚮的思維啓發。
本書勘誤的工作,端賴研究所學棣林傢弘、王旭萱、黃君介、林傢豪、劉佩怡及楊聖芬等人悉心校對,並作文獻更新的修訂,謹此緻謝。又元照齣版公司編輯團隊,提供齣版行政上的協助,並慨允齣書,併予感謝。
柯耀程 2009年7月7日於嘉義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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