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颱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圖書標籤:
  • 颱灣民法
  • 日本債權法
  • 民法比較
  • 債權法
  • 現代化
  • 法律
  • 法學
  • 颱灣法律
  • 日本法律
  • 比較法學
想要找书就要到 灣灣書站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圖書描述

近年來,世界契約法之整閤加速。麵對全球化之契約法變局,日本2006年啓動之債權法改正試圖對其契約法進行大刀闊斧之改革。
颱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內容簡介 本書聚焦於二十世紀以來,東亞地區法律體係,特彆是颱灣與日本,在債權法領域所經曆的深刻變革與現代化曆程。我們深入探討瞭這兩大法域在麵對現代社會結構、經濟活動與法治理念演進時,如何進行本土化的吸收、改造與創新。本書並非對特定書籍的描述,而是對這一宏大曆史與法律議題的學術性剖析與梳理。 第一章:東亞法律現代化:曆史的交匯點 本章追溯瞭東亞地區在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受西方(特彆是大陸法係)法律思想衝擊的曆史背景。重點分析瞭日本明治維新時期,在製定《舊民法》及後來的《現行民法》過程中,如何藉鑒德國、法國乃至瑞士的民法典草案,構建起自身現代化的法律框架。 1.1 法典化的浪潮與移植: 詳細闡述瞭大陸法係法典化運動如何通過“殖民地—宗主國”或“學習國—先進國”的模式,影響到颱灣地區的法律沿革。颱灣的法律繼承體係與日本的法典化進程之間存在著緊密的曆史關聯,理解日本的法律現代化路徑,是理解颱灣初期民法立法的關鍵。 1.2 “大陸法係”的特徵與適應性: 分析瞭大陸法係(特彆是德法)的結構化、體係化特徵,以及這些特徵在傳統東亞社會結構中的張力與融閤。債權法作為民法總論之後的第二編,其理性化與抽象化程度極高,這要求社會對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等基本原則有高度的理解與認同。 第二章:日本債權法的嬗變:從舊法到現行體係的演進 本部分聚焦於日本《民法典》(特彆是1898年生效的現行民法)中債權法部分的構建及其後續的發展。我們將考察其對傳統私法原則的重塑,以及在戰後社會變遷中展現齣的適應性。 2.1 契約總論的構建與原則確立: 詳述瞭日本民法典中關於要約、承諾、閤同的有效性、效力以及解釋等核心原則的規定。重點分析瞭日本法官在早期如何通過判例對抽象的法律條文進行具體化和生活化,例如對“誠實信用原則”(信義誠実の原則)的司法能動性解釋。 2.2 典型契約的重構: 考察買賣、租賃、藉貸、代理等典型閤同的規定。日本民法典在吸收歐洲大陸關於契約分類的基礎上,如何通過細微的調整來適應日本的商業慣例。例如,對“雙務契約”的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の抗弁権)和不安抗弁権(不安の抗弁権)的精細化處理。 2.3 侵權行為法(債權法特彆法之一)的現代化: 侵權行為法是連接一般民事責任與具體損害賠償的關鍵橋梁。本章剖析日本法在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如工作物責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慰謝料)方麵的司法發展,特彆是如何應對工業化和交通事故帶來的新型損害。 第三章:颱灣地區的法律繼受與本土化實踐 本章轉入對颱灣地區(特彆是1945年迴歸後)在民法債權法領域的具體實踐進行研究。探討瞭在不同政治與社會環境下,颱灣地區如何繼承、修正並發展其債權法體係。 3.1 繼承與保留: 分析瞭戰前日據時期所建立的民法體係在戰後被多數保留的原因及其對後續颱灣法製的基礎性影響。這種繼承並非簡單的復製,而是在新的主權體係下,法律的適用邏輯和解釋框架開始發生變化。 3.2 契約自由與社會經濟的平衡: 考察颱灣地區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理念推動下,對純粹契約自由原則進行的修正。例如,對格式條款(定型化契約)的規製、消費者保護法的介入,以及對齣租人或承租人地位的特殊保護條款,如何體現瞭立法者試圖在效率與公平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 3.3 判例與學說的塑造力: 深入研究颱灣地區重要的司法判例和學說對債權法具體製度的解釋和發展。與日本一樣,颱灣的民法典條文相對精煉,極度依賴司法實踐和學理探討來填補空白、迴應時代挑戰。重點分析瞭如情勢變更原則(債務引當の原則の修正)在颱灣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邊界。 第四章:比較視野下的製度張力與趨同 本章將日本與颱灣的債權法現代化路徑進行對比分析,揭示兩者在繼承同一大陸法係源流基礎上的差異點與匯閤處。 4.1 責任要件的細微差異: 對比兩國在特定製度上的立法差異,例如對“瑕疵擔保責任”的處理方式,或是在不當得利返還範圍上的不同界定。這些差異往往反映瞭兩地在社會文化結構或經濟發展階段上的不同側重。 4.2 應對新挑戰的立法迴應: 分析兩國在應對信息時代、數據經濟、金融創新等新議題時,對債權法進行的最新修正或學說發展。例如,電子契約的效力認定,以及如何在既有框架內處理知識産權許可中的債權問題。 4.3 法源位階與解釋論的差異: 考察兩國在法律位階體係中,特彆法(如消費者保護法、票據法等)對基礎債權法規範的優先適用順序與解釋重心的不同,這直接影響瞭司法裁判的實際結果。 結語:現代債權法的未來走嚮 本書最終總結瞭東亞債權法現代化曆程的共同挑戰——如何在堅守古典私法精神的同時,有效迴應全球化、技術革命帶來的復雜社會需求。強調瞭比較研究在深化對自身法律體係理解方麵不可替代的價值。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法律行為、法律性質與民法債編修正
 一、前 言∕1
 二、解決學說關於法律行為性質爭議之修正∕6
  A 懸賞廣告之法律性質與修正∕6
  B 要物契約說與債編之修正∕8
  C 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之爭議∕10
 三、債編修正之檢討∕11
  A 法律性質與法學理論∕12
  B 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爭議之修正∕26
  C 法律行為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之區彆∕36
  D 與要物契約有關之修正∕56
 四、結 論∕66

第二章 民法侵權行為法體係之再構成──民法第191條之3之體係地位
 一、導 論∕69
 二、意外事故損害賠償法之發展∕75
  A 意外事故損害賠償法∕75
  B 危險責任之特彆立法∕83
  C 嚴格責任之概括條款∕87
  D 德國交易安全義務理論∕94
 三、民法第191條之3之體係地位∕101
  A 民法第191條之3法律性質之爭論∕101
  B 過失責任與嚴格責任之間∕104
  C 民法特殊侵權行為結構之分析∕122
  D 民法第191條之3之解釋與適用∕129
 四、結 論∕145

第三章 颱灣民法百年──以財産法之修正為中心
 一、前 言∕151
 二、物權法之發展∕153
  A 物權法體係與特色∕153
  B 關於不動産所有權之發展∕156
  C 擔保物權之修正∕160
 三、侵權行為法之發展∕163
  A 體係與特色∕163
  B 民法外之危險責任∕166
  C 債編修正∕167
 四、契約法之發展∕170
  A 體係與特色∕170
  B 特彆法之製定∕179
  C 債編修正∕186
 五、展 望∕194

第四章 颱灣新成年監護製度之修正
 一、前 言∕197
 二、成年監護之修正∕198
  A 修正前成年監護製度∕198
  B 外國法藉鏡∕200
  C 法律之修正∕200
 三、監護及輔助之宣告∕201
  A 監護之宣告∕202
  B 輔助之宣告∕203
  C 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程序∕206
 四、監護人與輔助人∕208
  A 監護人及輔助人之設置∕209
  B 職 務∕211
  C 監護人或輔助人之權利義務∕213
  D 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214
  E 監護之終瞭∕216
 五、任意監護製度∕217
  A 國傢監督下的任意監護製度∕217
  B 無國傢機關監督之任意監護製度∕218
 六、結 語∕221

第五章 日本債權法改正新動嚮──改正試案之理念
 一、前 言∕225
 二、以契約為中心之民法(債權法)改正試案∕228
  A 現階段檢討之對象∕228
  B 檢討委員會∕231
  C 改正試案之性質∕233
 三、修正之必要性∕234
  A 符閤今後社會實情的民法∕234
  B 提高民法之透明度∕235
  C 與契約法之國際動嚮調和∕239
 四、結 語∕244

第六章 日本債權法改正新動嚮──改正試案之體係架構
 一、再法典化∕247
  A 消費者契約法特彆規定之統閤∕248
  B 消費者契約特彆規定之一般法化∕251
  C 商行為∕254
  D 消費者及事業者概念置入民法典∕256
 二、民法總則之命運∕258
  A 法律行為之規定∕258
  B 時 效∕260
  C 架 空?∕261
 三、債權編架構之調整∕262
  A 三部麯∕262
  B 債總一般理論之地位∕263
  C 典型契約∕267
 四、啓 發∕270

第七章 日本債權法改正新動嚮──債務不履行
 一、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要件∕273
  A 現行日本民法債務不履行體係∕274
  B 改採一元論之債務不履行體係∕276
  C 從過失責任到免責事由∕279
  D 債務人有抗辯權之免責∕280
 二、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效果∕281
  A 遲延賠償及替代履行之損害賠償∕281
  B 損害賠償之範圍∕283
  C 金錢賠償原則∕286
  D 損害賠償額之算定∕287
  E 損害減輕之事由∕289
 三、契約之解消∕291
  A 法定解除權之發生∕292
  B 解除之效果─契約清算之迴復原狀∕294
  C 危險負擔製度之廢除∕297
  D 繼續性契約之解消∕300
 四、結 語∕302

第八章 從颱灣債編修正看日本債權法改正
 一、颱灣債編修正∕306
  A 與特彆法有關之修正∕307
  B 與法律行為性質有關之修正∕308
  C 給付障礙法之修正∕309
 二、契約法修正之必要性∕310
  A 颱灣契約法再生?∕310
  B 契約法存在之現代意義∕313
  C 為市民而存在之契約法?∕316
  D 本土化或國際化之契約法改正∕321
 三、債權法改正之特色∕323
  A 閤意重視∕323
  B 契約相對性原則之突破∕323
  C 跳脫二人關係之契約構造∕324
  D 法國與德國法係之調和∕326
 四、結 語∕328

第九章 日本民法對颱灣民法之影響──以財産法為中心
 一、前 言∕331
 二、日治時期的颱灣民法∕332
  A 日治時期之前∕332
  B 特彆統治法製時期(1985-1922年)∕333
  C 內地延長主義時期(日治後期)∕334
 三、日本民法及學說之繼受∕335
  A 日本民法之歐陸法繼受∕335
  B 日本對中國民法現代化早期之影響∕337
  C 中華民國民法之繼受日本民法∕339
  D 颱灣之日本民法學說之繼受∕342
  E 日本民法影響之式微∕346
 四、日本債權法改正──東亞契約法新典範∕350

第十章 學習民法的感想
 一、初習民法∕353
 二、民法學習的目的∕355
  A 對已然發生之私權紛爭為法律上之判斷∕356
  B 事先規劃法律生活、防止糾紛之發生∕358
 三、法律學習與法律體係∕360
 四、結 語∕367

索 引∕369

參考文獻∕379

圖書序言

自序

  法律規定內容之學習雖為法律學習之始業,然法律規定愈與社會生活現實脫節,法條之學習對實際問題之解決幫助愈有限。在法定債之關係,法律規定乃債之發生原因,法律規定若未能滿足社會之規範需要,而形成法律未規定之情形,則充其量乃不發生法定債之關係,而可能為立法者有意不加規範之生活關係,也可能為立法者規範計畫內的法律漏洞。若法律規定愈抽象,其所能涵蓋之生活關係愈廣,發生法律漏洞之機會愈低,然仰賴學說判例之助之處必然愈夥。最典型之例證乃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法並無類似刑法之罪刑法定主義,無論如何詳細列舉侵權行為類型,仍不免掛一漏萬,不得不有諸如民法第184條與第191條之3等概括條款之設計,從而,侵權行為法乃典型判例法領域,法律縱未修正,判例若能與時俱進,必要時進行所謂違反法律之續造Rechtsfortbildung contra legum,則透過判例法所補充或修正之法律仍能符閤規範之實際需要。反之,在約定債之關係,在契約自由原則支配下,契約規定多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排除任意規定之適用,並使用定型化契約成立無名契約。若交易上常見之契約類型,與立法者所設想之有名契約類型差距愈大,現行法之契約規定偏離社會生活之程度必愈烈,法條之學習也更容易像不食人間煙火,法律人也不知不覺走進象牙塔。

  如謂交易生活形形色色、韆奇百怪,立法者本來就無法一網打盡,而僅能弱水三韆取一瓢飲,擇要有名契約化,其餘均仍須善用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一般法律原則。然而,在契約一般法律原則方麵,依附在債之一般理論下之契約法理論及抽象空洞化之思考模式,非唯使法律學習與其主要規範對象之生活事實脫離,也無法培養解決問題之能力,更無法彰顯契約法律原則在經濟生活法律規範上之獨特地位。更有其甚者,契約一般法律原則究竟仍須適用在個彆契約上,一旦製定法所揭櫫之契約一般法律原則運用到實際交易,與交易習慣南轅北轍,或與當事人契約之約定內容有差距時,在國際商事交易,與國際間多數人共信共守之契約法原則不同時,製定法削足適履式的法律適用,是否可能反而抵觸以當事人約定為基礎之契約自由原則,不無斟酌餘地。

  職是之故,最近十年來各國若有契約法之製定(如中國閤同法)或契約法乃至於債法修正,不僅旁徵博引其他國傢之成文法,更廣泛參照1980年聯閤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簡稱CISG)、國際統一私法協會(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簡稱 UNIDROIT)於1994年通過,並於2004年擴編之國際商事契約通則(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簡稱PICC),甚至歐洲契約法委員會於1999年齣版之歐洲契約法原則(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簡稱PECL)等所謂世界契約法統一文件。立法者逐漸認識到全球化下之契約法規範,不再能劃地自限,傳統比較法之研究已有未足,而需有更開創之格局與視野。

  德國2002年完成之債法現代化,修正之重點仍為契約法,而不及法定債之關係,且為契約法中債務不履行,包括與債務不履行息息相關之消滅時效之部分。除歐盟契約法指令之轉化與整閤外,德國債編修正也是在迴應世界契約法整閤之變局。歐盟契約法指令之轉化涉及「區域性的契約法閤流」,世界契約法整閤則觸及「全球性的契約法閤流」之議題,二者均為世界契約法閤流之錶現。關於處在此潮流下之德國法發展,及世界契約法閤流之發展,個人已在本書姊妹作「整閤中之契約法」有說明,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同處東亞之日本,並無類似歐盟私法領域指令轉化之壓力,也尚未意識到東亞契約法乃至於私法區域整閤之可能性或必要性。然對此全球性的契約法閤流趨勢,瞭然於胸,深知自己所處之環境已不容其以不變應萬變,而思有以變。在前東京大學法學部內田貴教授引領下,日本在2006年啓動債權法改正大業,由民法學界菁英所組成之「民法(債權法)改正檢討委員會」研究團體組成,2009年3月間完成其所稱之債權法改正試案,2009年5月8日齣版該委員會稱為「債權法改正的基本方針」之債權法改正試案及提案要旨。2009年11月24日法務省法製審議會民法(債權關係)部會第1迴會議召開,選齣檢討委員會委員長鐮田薰為其部會長,預計2012年嚮國會提齣新法案甚至通過改正。依個人所得之資訊,此次日本民法修正雖名為「債權法」,然仍限於得適用於契約及契約關係之法律規定,不及於法定之債,且檢討對象更擴及於消費者契約法所規定之消費者契約及商法典所規定之商行為,故實質上與德國債法現代化相同,均為契約法之修正,唯其檢討對象更廣。

  颱灣現行民法製定於30年代,但其適用於颱灣乃日治時代結束後之事。民法在颱灣施行後不到三十年,主管機關即決定從總則編逐一全盤檢討民法。總則編在1982年、債編在1998年完成全盤檢討修正,物權編分三次修正,2010年用益物權修正結束,可謂大功告成。照理來說,此曆經約二十年之民法修正,應可呈現颱灣民法學說判例發展之成果,並使民法符閤今後私法生活之實際需要,成文之法律規定Law in book與有實際規範效力之法Law in action之差距應不至於有雲泥之彆。

  但是,依個人認知,至少在財産法領域,除少數法律政策上具有實質意之重大修正外,多數的修正乃確認通說判例之見解並解決學說之爭議,某程度來說,係將法典條文外判例法發展所形成之龐大規範群再法典化(Recodification)。1999年債編修正,債各增訂旅遊、閤會及人事保證三個契約類型,的確也解決或規範颱灣經濟生活重要而敏感之契約類型。然而,不僅如融資性租賃、加盟店、應收帳款買賣等從美國經濟實務進口而來所謂之現代契約類型,立法者未置一詞,民法製定時即已存在之有名契約類型,如消費藉貸之規定也不見有具實質意義之重大修正,修正後之現行法仍遠遠不能滿足現代經濟生活之實際需要,遑論充分顧及消費者藉貸特殊保護必要。再者,民商分立國傢列在商法典之商事契約與製度,如經理人及代辦商,也未予以現代化。即使是傳統之買賣承攬,民法之規定是否能應付現代商品交易及如工程等極其復雜之交易型態,在在均有待檢視。關於侵權行為法方麵,1999年債編修正雖增訂産品製造人責任(第191條之1)、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第191條之2)及危險行為責任(第191條之3)三個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但此三者是否為比較侵權法所謂之「危險責任」?與其他法律競閤關係如何?特彆是第191條之3解釋適用如何?均有待學說判例之發展。2009年11月23日施行之新成年監護製度,雖以監護宣告取代禁治産宣告,並增訂輔助監護製度,但受監護宣告人仍為無行為能力人,與世界發展動嚮背道而馳,且未同時將基於契約自由成立之任意監護納入法律規範,也使此修正不無有功虧一簣之憾。

  本書乃將視野從遠在天邊之德國與歐洲拉迴到吾人身處的東亞,看看自己,也看看鄰國之日本,觀察二者是如何因應法律全球化下契約法閤流之大勢所趨,及如何調整民法以符閤社會之實際需要。本書共分十章,第一章到第四章均與颱灣民法修正有關,第五章到第九章則圍繞在日本2006年啓動之債權法改正,尤其是2009年公錶之「債權法改正基本方針」內容之介紹與評析。最後一章「學習民法的感想」,與民法或債法修正無關,為自己學習民法的一些體會,提供初學民法者參考。

  本書第一章「法律行為、法律性質與民法債編修正」乃個人1999年10月9日民法研究會第十六次學術研討會報告之書麵內容,於今又匆匆十年。報告當時債編修正甫施行不久,判例極其有限,唯有從學理上檢討債編修正,礙於時間及能力,全盤檢討不可行,遂以民法債編關於法律行為性質學說之爭議之修正為中心,提齣個人之淺見。該文所提齣之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也確立日後個人契約法講義第一冊「契約成立與生效」之體係架構。

  上述民法研究會報告後半年,個人奉命擔任2000年3月11日民法研究會第十九次研討會蘇惠卿教授「自危險責任之形成與發展論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報告之評論人。該報告討論之議題乃1999年債編侵權行為法修正中最具爭議者。由於該條並非我國民法主要繼受對象之德國之立法例,亦非日本民法之繼受,而係1999年債編修正所增訂,且據聞係從對我國民法完全陌生的義大利民法(第2050條)繼受而來,如何正確解讀並適用乃債編修正施行後學說判例之重大挑戰。為準備該報告之評論,個人參閱比較侵權行為法之文獻,對危險責任及危險行為責任理論之發展,有較為清楚之輪廓後,撰寫本書第二章「民法侵權行為體係之再構成─民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係地位」。除對該條之解釋適用提齣個人一愚之得外,也試圖重新勾勒齣債編修正後侵權行為法之體係。

  之後十年左右,個人主要仍以德國法律文獻為研究主要參考文獻,雖間亦及於日本民法之研究,但終究為輔助之資。2009年7月因緣際會到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部研究一個月,行前受鈴木賢教授囑咐在2009年7月3日民法研究會簡要報告颱灣民法之發展。為使日本東道主能更明瞭颱灣財産法之發展,稍微大量參考日本民法文獻。在比較之間,強烈感受到日本民法學在學說繼受方麵,對颱灣,乃至於中國民法學之發展,影響無與倫比,事實上,也遠遠超齣德國民法法律繼受對颱灣現行法之斧鑿痕跡。

  2010年4月到8月間個人分彆受日本交流協會「日本交流協會招聘活動」之聘邀及住友財團2009年度「□□□諸國□□□□日本□連研究助成」之資助,以日本債務不履行之新發展為題,在日本東北大學法學部擔任客座研究員。本書第五章到第七章關於日本債權法改正新動嚮論文,均為此時期研讀日本債權法改正試案內容,基於對日本民法及債權法改正膚淺之認識,分彆對債權法改正方針之理念、基本架構及債務不履行改正方嚮賅要之介紹。

  2010年7月10日個人受日本成年後見法學會理事長新井誠教授(築波大學法科大學院院長)及該會常務理事村田彰教授(流通經濟大學法學部部長)之邀,赴該會學習日本成年監護發展之現況,並順便在該會介紹颱灣甫完成修正之成年監護製度。個人研究領域嚮來集中在財産法,近年來更聚焦於契約法領域,屬於人法領域之成年監護,個人可謂毫無所悉,勉力而為,僅能介紹修正之梗概,不敢有個人獨創見解。報告特彆將我國之修正條文與日本成年後見之法律製定作對比,讀者不難發現日本法繼受之痕跡,俯拾皆是。書麵報告內容(即本書第四章)自忖參考價值有限,未曾刊載於雜誌中,但該議題終究屬颱灣民法重大修正,雖屬人法範疇,卻攸關交易安全之保障,與財産法息息相關。敝帚自珍,特收錄於本書以為紀念。

  除日本成年後見學會之報告外,在村田彰部長及明治大學長□純教授居中安排下,2010年7月9日個人尚以「從颱灣債編修正看日本債權法改正」為題,作為明治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特彆講義之報告內容。該報告雖論及颱灣債編修正,但重點乃為日本2006年啓動之債權法改正。該報告雖提齣個人對日本債權法改正之若乾淺見,但成熟度不足,充其量僅為一個外國人對日本債權法改正試案之內容初步印象。然對颱灣的讀者,該章之論述也許亦能隱約浮現個人對將來我國契約法修正方嚮之期許。

  關於日本民法對颱灣民法之影響,個人在本書第三章「颱灣民法百年」以許多例證說明我國民法早期之發展,主要乃繼受自經日本學說吸收消化過後之德國學說。1970年以後,我國民法之發展纔逐漸擺脫日本學說之影響,而邁入直接繼受德國民法學說及更廣泛吸納美國法學方法(特彆是法律經濟分析)之時期。此曆史發展之軌跡,乃個人在2010年7月13日受村田彰部長之邀,與流通經濟大學法學部先進進行學術交流,並以「颱灣民法□對□□日本的影響」為題之報告內容,此即本書第九章「日本民法對颱灣民法之影響」之經緯。

  以上三個報告,均由村田彰教授促成。教授在個人東京停留期間,在許多方麵予以協助,並惠賜珍貴書籍文獻,謹錶無上謝意。口頭報告皆由流通經濟大學法學部周作彩教授擔任翻譯,謹錶謝忱。本書第三章「颱灣民法百年」口頭報告濛鈴木賢教授促成,並親自擔任中日文口譯,在北海道大學法學部研究期間更鼎力協助。會中及會後並濛東海林邦彥、瀨川信久、鬆久三四彥、吉田邦彥、藤原正則、□野裕夫等教授垂詢論文相關內容,使我對日本民法之發展有更進一步之認識。因受限於時間,研究會口頭報告主要為物權及侵權行為法之部分,契約法則僅浮光掠影。迴國後,除修訂口頭報告內容外,並將契約法部分形諸文字。該書麵報告濛鈴木賢教授及其高徒黃淨愉小姐不辭辛勞將本文翻譯為日文,使本報告有機會刊載於北大法學論集(黃淨愉、鈴木賢譯,颱灣民法的百年□財産法的改正□中心□□□□、北大法學論集,61捲3,2010年9月,頁227-285)。以上北海道大學法學部諸位先生及女士,個人均錶由衷敬意與謝意。

  東北大學研究期間,森田果教授在生活上之照顧,及東北大學提供外國學人幽靜的學術環境,纔能有學術成果得以分享;北海道大學瀨川信久、東京大學中田裕康、河上正二、京都大學山本敬三、東北大學小粥太郎(以上諸位,均為「民法(債權法)改正檢討委員會」委員)、北海道大學吉田邦彥、東北大學渡邊達德與學習院大學小塚莊一郎等教授,提供日本債權法改正一手資訊及珍貴資料,使關於日本債權法改正之研究得以順利進行,謹緻由衷感謝之意。

  個人並非留學日本,日文程度極為幼稚,日文法學文獻之閱讀相當辛苦,誤解之處,比比皆是。關於日本法之論述,在留日民法前輩前班門弄斧,舛誤疏漏之處必多,尚望海量包容。

陳自強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颱灣大學校慶
於萬纔館研究室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這本《颱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的書名一齣現,就立刻勾起瞭我作為颱灣法律係學生的好奇心。一直以來,我們都深受日本民法的影響,但同時,颱灣的社會變遷和法律實踐又不斷對其進行著本土化的調整和創新。這本書的齣現,仿佛架起瞭一座橋梁,連接瞭曆史的根基與當代的現實。我特彆期待它能深入剖析日本債權法在現代社會中所麵臨的挑戰,比如數字經濟的興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及新型閤同關係的齣現,是如何促使其進行改革的。同時,我也想瞭解,這些改革的經驗和教訓,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為颱灣民法未來的現代化進程提供藉鑒。是照搬照抄,還是選擇性吸收,抑或是需要走齣一條全新的道路?這些問題都讓我充滿探究的欲望。這本書的標題本身就蘊含著巨大的信息量,它不僅僅是一部法律比較研究,更可能是一次關於法律生命力與適應性的深度思考。我很想知道,在書的篇章裏,作者是如何細緻地梳理這些法律條文背後的演變邏輯,以及它們在不同社會土壤中生根發芽的差異。

评分

《颱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這個書名,聽起來就充滿瞭學術的嚴謹性和現實的意義。作為一名長久關注法律領域發展的讀者,我深知日本民法對颱灣民法的影響有多麼深遠,尤其是在債權法這一民法體係中的核心部分。因此,探討“現代化”的議題,本身就極具價值。我非常好奇,這本書會從哪些具體的角度來解讀“現代化”?是關注抽象的法律原則的變遷,還是具體的法律條文的修訂,亦或是司法實踐中的新發展?我想瞭解,作者是如何將日本債權法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現代化曆程,與颱灣民法當前的現狀進行對比分析的。它是否會揭示齣,在哪些方麵,颱灣的民法已經走在瞭日本的前麵,或者在哪些方麵,我們仍然需要藉鑒日本的經驗?尤其是在麵對例如電子商務、人工智能等新生事物帶來的挑戰時,這本書是否能提供一些關於如何應對的思路?這本書的齣現,無疑為我們提供瞭一個難得的機會,能夠更係統、更深入地理解我們所處的法律環境,並為未來的法律發展指明方嚮。

评分

一看到《颱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這個書名,我的第一反應就是,終於有一本書願意深入探討這個我們法律界長久以來都心照不宣但又鮮少係統梳理的議題瞭。颱灣民法,特彆是債權法部分,其淵源可追溯至日本民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然而,曆史的傳承並非一成不變的復製,社會的發展必然要求法律體係的自我革新。我特彆想知道,這本書是如何剖析日本債權法在經曆瞭漫長的現代化進程後,其核心理念和具體製度是如何演變的。是哪些社會經濟因素,促使瞭日本債權法不斷“推陳齣新”?而颱灣民法,在吸收這些改革成果的同時,又如何在本土化的過程中,融入自身的社會文化特色,甚至走齣一條與日本不同的道路?這本書是否會通過具體的案例,展示這種“現代化”在實際法律運作中的體現?例如,對於一些消費者保護的新規定,或者是在數字時代下齣現的新的法律問題,它是否提供瞭清晰的理論框架和實踐指引?這本書的價值,就在於它能夠幫助我們這些法律人,更深刻地理解颱灣民法演變的內在邏輯,並為未來的法律發展提供重要的參考。

评分

讀到《颱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這個書名,我腦海中立刻浮現齣的是一場關於法律基因的“返祖”與“進化”的學術對話。颱灣民法的根源深植於日本民法,這一點我們學習法律的人都心知肚明。然而,隨著時代的車輪滾滾嚮前,颱灣社會在經濟、文化、科技等各方麵都發生瞭翻天覆地的變化,原有的法律體係是否還能完全適應?尤其是債權法,作為民法的核心部分,其理論與實踐的生命力至關重要。這本書的齣現,恰恰觸及瞭這個痛點。我迫切想知道,作者是如何將日本債權法現代化的曆程,與颱灣民法當前的睏境和發展方嚮進行對照分析的。是哪些日本的改革,對我們具有啓示意義?又有哪些地方,我們必須走齣自己的路?例如,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電子閤同、智能閤約等新形式的齣現,對傳統債權法提齣瞭嚴峻的挑戰。這本書是否就這些新問題,提供瞭具有前瞻性的見解?它是否能夠幫助我們這些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適用現行法律,甚至為未來的修法提供理論支持?

评分

《颱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這個標題,給我一種強烈的學術探究感。它暗示著一種深度挖掘和比較的姿態,試圖在兩個相似卻又獨立的法律體係之間找到共振與差異。作為一名對比較法學有濃厚興趣的法律實踐者,我非常好奇這本書究竟會從哪些具體的角度來探討“現代化”這個主題。是側重於概念的演變,還是條文的修改,亦或是司法判例的發展?日本債權法在經曆瞭一個多世紀的演變過程中,無疑積纍瞭豐富的經驗和教訓,而颱灣民法在接收和本土化過程中,也形成瞭其獨特的脈絡。我想知道,作者是如何將這兩條綫索巧妙地編織在一起,勾勒齣它們各自的現代化路徑。例如,在閤同自由原則的演變,或者是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基本製度上的發展,書中是否會提供一些鮮活的案例分析?它是否能幫助我們識彆齣那些在颱灣民法中已經顯得陳舊,需要與時俱進的規定?這本書的價值,很可能就在於它能提供一個更廣闊的視野,讓我們從日本的經驗中汲取養分,同時也能更清晰地認識到颱灣民法自身的獨特性和未來發展方嚮。

本站所有內容均為互聯網搜尋引擎提供的公開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儲任何數據與內容,任何內容與數據均與本站無關,如有需要請聯繫相關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於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wbook.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灣灣書站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