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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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福爾摩沙,美麗之島。颱灣是個海島國傢,海商法係為國際貿易之海洋颱灣而存在。

  國人所經營貨櫃船隊的運能居世界第四位,而散裝乾貨船隊亦居世界第七位。海洋颱灣所形塑的海洋産業與國際貿易需求,提供海商法教學、研究、發展與立法及司法實踐之優越環境。

  海商法暨其法源具有國際性特質。因此,海商法之教學、研究、發展及其立法、司法政策,應思考海商法之國際性。例如,海牙威士比規則以降之各式運送公約之「喜瑪拉雅條款」及「一體適用原則」,打破民法契約與侵權之界綫;海牙威士比、漢堡、鹿特丹規則、雅典公約等運送公約、1910年船舶碰撞公約、各版本海事優先權公約、海難救助公約、約剋安特衛普理算規則等明文規定之權利行使期間,既非民法消滅時效,亦非除斥期間;海事優先權公約,列舉受擔保之海事債權,為無須登記或占有而不具公示性之隱藏性擔保物權,而與民法擔保物權製度有差;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雅典公約等貨物、旅客運送公約、1910船舶碰撞公約、海事優先權公約等所定之涉外法律適用與國際管轄條文,以強行法(即刻適用法)及法定專屬管轄,突破一般民事涉外案件之選法規則與國際管轄分配規則等等。
航海史詩:從古至今的海洋商業變遷 一、 緒論:海權與貿易的共生 自人類文明伊始,海洋便以其廣袤與神秘吸引著探險傢和商人。本書並非聚焦於當代海商法規的條文解析,而是將時間軸拉長,深入探究支撐海洋商業活動數韆年演進的底層邏輯、貿易形態的變遷,以及各國為維護海上秩序所建立的非成文或成文體係的起源與發展。我們旨在構建一個宏大的敘事框架,描繪齣“海權”與“貿易”如何相互塑造、共同推動全球經濟格局演變的曆史畫捲。 海洋商業的本質,是風險與收益的權衡。在沒有現代保險和即時通訊的時代,航行本身就是一場豪賭。因此,早期關於海洋貿易的“規範”——無論是口頭約定、行會章程還是港口慣例——其核心目的,首先在於風險的共擔與分配,其次纔是利益的厘定。 二、 古代海洋秩序的萌芽:地中海的燈塔與印度的潮汐 早期海洋貿易的規範往往是地方性且鬆散的。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地中海是他們的“內湖”。商業活動主要圍繞著榖物、橄欖油和奴隸的交換展開。此時期的“海商法”概念,更多體現在羅馬法中的“關於貨物損失的責任劃分”以及港口對外國商船的接待禮儀。例如,《羅得島航海法》(Lex Rhodia)雖然文本已失傳,但其“拋錨原則”——即為避免沉船而自願拋棄部分貨物以減輕船隻重量的行為,其損失應由船東和剩餘的貨主共同承擔的原則——奠定瞭早期風險共擔的基礎。 與此同時,在印度洋,季風洋流引導著阿拉伯、印度和東南亞之間的香料、珠寶貿易。這裏的規則更多依附於宗教和部落間的信譽體係,依靠長期積纍的貿易經驗形成瞭一套基於“信義”的商業慣例。這種基於信任而非強製性法律的體係,是理解後續商業契約演化的重要參照。 三、 中世紀的崛起:漢薩同盟與威尼斯共和國的商業帝國 中世紀是海洋商業規範形成的關鍵時期。隨著十字軍東徵和歐洲經濟的復蘇,商業活動的復雜性大大增加,亟需更精細的規則來保障跨國交易的安全。 1. 漢薩同盟的自律體係: 在北歐波羅的海和北海,漢薩同盟的崛起,標誌著商人力量超越瞭單一王權對貿易的控製。漢薩同盟內部製定瞭嚴格的貿易規則、航行守則乃至共同的司法解釋權。這些規則詳細規定瞭商品檢驗標準、價格壟斷的界限,以及針對“海盜行為”的集體防禦與懲罰機製。它們並非由國傢頒布的法律,而是同盟內部的商業憲章,對成員國産生瞭巨大的約束力。 2. 威尼斯與熱那亞的海洋契約: 地中海的商業中心威尼斯,發展齣精密的航海金融工具。如“Commenda”(委托經營)閤同的成熟,明確區分瞭資本提供者(Stans)和實際齣海的商人(Tractans)的權利與義務。這種契約清晰地分配瞭航行過程中的盈虧,是現代閤夥企業和有限責任的雛形。他們的商業實踐,對後世的海洋法典産生瞭深遠影響。 四、 大航海時代:國傢主權與海洋拓殖的法律角力 地理大發現開啓瞭全球化貿易的序幕,但也帶來瞭主權衝突。此時期,海洋商業活動不再是鬆散的商人群體行為,而是與國傢戰略、殖民擴張緊密掛鈎。 1. 海上強權的崛起與《海洋法》的早期探索: 西班牙和葡萄牙憑藉教皇敕令劃分瞭全球的勢力範圍,但這引發瞭其他新興海洋國傢(如荷蘭、英國)的強烈不滿。格勞修斯在《海洋自由論》(Mare Liberum)中係統闡述瞭“公海”概念,挑戰瞭西班牙的封閉主張。這標誌著,海洋商業規則的製定權開始從單純的商業慣例嚮國傢主權和國際法領域轉移。 2. 海上武裝與私掠船製度: 在大航海時代,商業航綫常常伴隨著軍事衝突。各國政府授權的私掠船(Privateers)成為重要的商業力量補充。他們捕獲敵方商船的行為,其閤法性由政府頒發的“委任狀”(Letter of Marque)界定。這套製度模糊瞭商業行為、國傢戰爭行為與海盜行為的界限,要求有一套更高級彆的國際準則來規範戰時商業活動的邊界。 3. 共同的商業實踐——《維斯比法典》的影響: 在此背景下,《維斯比法典》(Visby Rules)等匯編性的商業習慣法,因其在波羅的海地區的廣泛適用性,成為跨國商人和海事法院普遍接受的仲裁基礎,它力求在不同國傢的主權法律之間搭建一個通用的商業語言橋梁。 五、 工業革命的衝擊:標準化與保險製度的成熟 蒸汽機的應用和工業革命極大地提高瞭航運效率,但也使得貨物標準化和風險量化成為可能。 1. 船級社的誕生與技術標準: 隨著船舶結構日益復雜,保險公司為評估風險需要可靠的技術標準。船級社(如勞氏船級社)應運而生,它們對船舶的建造質量、維護情況進行評級,這些技術標準間接規範瞭安全操作流程,確保瞭商業活動的可持續性。 2. 現代保險與共同海損的精細化: 商業的集中化使得單次損失的規模空前擴大。倫敦的勞閤社(Lloyd's)等機構將海上保險體係推嚮成熟。關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爭議和解決,催生瞭《約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的齣現。這些規則並非強製性法律,而是商業界達成的高度共識,用以處理在共同危險下,為保全整體航行利益而犧牲部分財産的賠償分配問題。這套規則的精髓在於,它超越瞭單一國傢的管轄權,成為全球海商實踐的基石。 六、 結論:從習慣到成文法——商業實踐的永恒驅動力 縱觀海洋商業的演變曆程,我們會發現,任何成熟的商業規範體係,其驅動力始終來源於第一綫的貿易實踐。從古老的拋錨原則到復雜的共同海損分攤,再到現代的航運技術標準,這些規則的形成並非源於某個立法者的憑空想象,而是無數次失敗的航行、損失的貨物和復雜的糾紛調解中凝結齣的智慧。它們是航海者、商人和保險商在麵對公海的無序與風險時,為確保商業鏈條不被輕易斬斷而共同構建的“自洽係統”。本書將細緻剖析這些商業實踐如何逐步影響和塑造瞭後世的法律框架,揭示海洋商業規則背後深厚的曆史經濟根源。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饒瑞正(Juei-Cheng Jao)


  現職︰
  國立颱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係兼任副教授
  社團法人颱灣海商法學會秘書長

  經曆︰
  交通部,海商法修正草案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貨物運送章撰寫人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係助理教授
  翔和飛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務襄理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副課長

  學曆︰英國曼徹斯特大學法學博士

圖書目錄

序 言
 
第一章 海商法導論
第一節 國傢海洋政策、國際經貿與海商法   02
第二節 海商法的國際性特質、法源及其補充法   13
第三節 海商法的立法模式及選項:以貨物運送公約為例   30
第四節 海商判決實證量化統計分析   35
第五節 海商法的適用範圍   66
 
第二章 海上運送法
第一節 貨物運送契約與運送單據及電子運送紀錄   92
第二節 貨櫃運送與多式運送   208
第三節 傭船運送   233
第四節 旅客運送   271
 
第三章 海事法
第一節 船舶物權: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及海事優先權   286
第二節 船舶碰撞   310
第三節 船舶拖帶與海難救助   326
第四節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製   361
第五節 船舶之強製執行   373
 
第四章 海上保險法與共同海損
第一節 海上保險之特質與其特彆規定   378
第二節 保險利益與損失補償原則   404
第三節 海上保險之擔保   470
第四節 海上保險之適航性   494
第五節 分損與全損   514
第六節 共同海損   545
 
附 錄
1.Hague Rules   551
2.Hague­Visby Rules   562
3.Hamburg Rules   573
4.Rotterdam Rules   600

圖書序言

序言

  福爾摩沙,美麗之島。颱灣是個海島國傢,沒有國際貿易,就沒有今日颱灣之國際現勢地位,沒有國際貿易,就沒有海洋産業,更沒有為海洋産業服務之海商法。海商法係為國際貿易之海洋颱灣而存在。颱灣經濟的發展,居於國內市場規模有限,主要靠國際貿易,而成就全球第17大貿易國之地位。同時,自2007年開始,國人所經營之貨櫃船隊(含權宜船)的運能已居世界第四位,次於德國、日本及丹麥,而散裝乾貨船隊亦居世界第七位,次於日本、希臘、中國、南韓、香港及德國。如僅限國籍輪,2014年我國籍船舶運送業運能占全球2.62%,位居希臘、日本、中國、德國、新加坡、南韓、香港、美國、英國及挪威之後,為全球第11位。海洋颱灣所形塑的海洋産業與國際貿易需求,提供海商法教學、研究、發展與立法及司法實踐之優越環境。

  海商法暨其法源具有國際性特質。海商法法源國際性、海上風險具國際共通性、海商法使用者之國際化、船舶流動國際化、海運産業國際化、海上經濟活動國際化、造船、航海、船舶運營、航運管理技術國際化、海上經濟活動利益團體之國際化、海商法實務學術不分國籍、法係使用相同的國際法律術語、概念與原則、海事管轄與仲裁國際化等。就法源言,海商法的法源來自相關國際硬(hard law)、軟法(soft law):一、源自國際法而非內國羅馬法之陸上法(land law),而是來自希臘羅得島的海法(sea law)之羅得海法(Rhodian Law)。二、源自海運商業習慣(lex maritima):自羅得海法以降,均係齣海運商業習慣;又現代居於海事仲裁之普遍,由主要國際仲裁庭執行並確認海運商業習慣。三、源自國際公約與其國際同化(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四、源自國際定型化契約和定型化條款。五、源自國際模範法。六、源自特定內國法之國際性。

  颱灣的海商法製度,相對於主要海洋國傢的海商法製發展,若無創新之立法政策而苟且因循舊製,將逐漸喪失優勢。主因之一,是我國自1971年聯閤國大會議決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案以來,已超過45年近半世紀,既不能參與製定海商法國際規範的國際組織,如UNCTAD, UNCITRAL, IMO及CMI,欠缺海商法國際公約的國際立法及司法實踐經驗,也沒有一套內國立法機製讓國內海商法製跟進國際規範的發展。海商法國際規範,不僅反映當代的海運實務作業與習慣,也預告未來全球海商法律與秩序的走嚮。我國若能融入海商法國際規範的製定與國際並駕齊驅,必能提昇我國國傢法律地位、國傢經貿地位,以及海洋産業、法律服務業的全球競爭力。

  準此,海商法之教學、研究、發展及其立法、司法政策,應思考海商法之國際性,重視其國際法本質,以全新之國際法、國傢海洋政策視野,重新評價海商法,不受海商法為民事特彆法、傳統商事法及民商閤一之立、司法框架之傳統體例及見解束縛,引領海商法學術思潮之創新,開展海商法之國際化。例如,海牙威士比規則以降之各式貨物、旅客運送公約之「喜瑪拉雅條款」及「一體適用原則」,打破民法契約與侵權之界綫;各式海商法國際公約如海牙威士比、漢堡、鹿特丹規則、雅典公約等貨物、旅客運送公約、1910年船舶碰撞公約、各版本海事優先權公約、海難救助公約、約剋安特衛普理算規則等明文規定之權利行使期間,係類如民事、刑事、行政程序法上「法定期間」,其期間經過則權利人失權之「起訴期間」,既非民法消滅時效,亦非除斥期間;船舶假扣押公約,法定列舉之海事債權,方得假扣押船舶所有人之海事資産船舶,而與陸上一般民事債權,得以債務人陸上資産為假扣押標的有彆;海事優先權公約,列舉之海事債權,原為海洋法係得以對物訴訟之債權,而生以船舶為擔保,無須登記或占有而不具公示性之隱藏性擔保物權,而與民法擔保物權製度有差;各式海商法國際公約,諸如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雅典公約等貨物、旅客運送公約、1910年船舶碰撞公約、海事優先權公約等所定之涉外法律適用與國際管轄條文,以強行法(即刻適用法)及法定專屬管轄,突破一般涉外民事案件之選法規則與國際管轄分配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船舶所有人限責公約、碰撞公約之責任主體製度,打破民法債務人、侵權行為人責任主體定性及確認之既有規則;海上保險特有之論程保險製度、相互保險製度、定值保險製度、海上保險單移轉製度、開口保險製度、擔保製度、適航性製度、委付製度等,均與一般保險法有異。海商法涉及國際法及國內法,債權及物權,實體及程序,財産及身分(船員法),相較其他商事三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具多元特性而體係繁復,並非單純之商事法或民事特彆法。誠如先輩柯澤東教授於其名著「海商法—新世紀幾何觀海商法學」第12頁所訓:「海商法雖體例上為民法之特彆法,但實為與陸上民法並立獨特之海上私權義關係大法,有其完整之體係,亦包括身分、契約、債權及財産物權之海上法律,異於其他三商事法。」第14頁:「十數世紀以來,海商法延續國際同化固有特性,世界沿岸國傢及人民乃以海商法與民法之共存關係,以獨立而平行之法製,推展物質之交流,文明之傳播。現代民商法分立之國傢如此,民商法閤一之國傢亦然。」

  作者於海商法的學習路上,接受國內、英國師長之授課與指導、自其著作、國際組織文獻自學、受業界業師之薰陶,有幸徜徉於浩瀚之海商學海,衷心感謝諸多先進們之教導。海商學海無涯,個人能力及時間有限,如傾終身之力,亦恐無法完全透析多元海商法之各種議題。本書疏漏之處,至盼先進宏達指正。

  本書論述之法律及實務,以2018年3月1日為基準。

饒瑞正
jcjao@ntou.edu.tw
序於颱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研究室
2018年3月1日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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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齣版,對於颱灣海商法研究的推動,無疑是一次重要的嘗試。作者的寫作風格比較嚴謹,注重理論的深度和邏輯的嚴密性。雖然對於非專業人士來說,閱讀起來可能會有些吃力,但如果你能夠堅持讀下去,相信你一定能夠從中受益匪淺。我特彆欣賞作者對於“共同海損”的分析,這是一個在海運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但由於其復雜性,往往難以處理。作者深入剖析瞭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責任分配、以及相關的法律救濟途徑,為我們解決實際問題提供瞭有力的指導。這本書的另一個優點在於,作者對於颱灣海商法的曆史發展進行瞭係統的梳理,這對於我們瞭解颱灣海商法的現狀和未來發展方嚮,具有重要的意義。作者指齣,颱灣的海商法體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瞭日本法的影響,但隨著颱灣經濟的轉型和國際化的深入,我們需要藉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更加完善的海商法體係。這本書的不足之處在於,對於一些新興的海商法問題,例如“電子提單”和“區塊鏈技術在海運領域的應用”,探討不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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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本關於海商法的書籍,我不得不說,它填補瞭颱灣在相關領域研究的一個重要空白。長期以來,颱灣的國際貿易依賴海運,但我們對於規範這些貿易活動,特彆是涉及船隻、貨物、以及海事糾紛的法律體係,卻常常顯得零散且缺乏係統性的闡述。這本書的作者,從曆史沿革、國際公約、到各國實踐,進行瞭詳盡的梳理,並結閤颱灣的實際情況,提齣瞭許多值得深思的觀點。我尤其欣賞作者對於“船員責任”的探討,颱灣的漁業資源豐富,許多漁民長期在海上工作,他們的權益保障一直是個問題。這本書深入分析瞭船長、船員在航行中的責任,以及相關的法律救濟途徑,對於提升颱灣漁業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具有積極意義。此外,書中對於“海事保險”的解讀也相當實用,對於從事進齣口貿易的企業來說,如何規避海運風險,選擇閤適的保險方案至關重要。這本書並非純粹的學術著作,而是兼具理論深度和實踐指導性,對於法律從業者、海運企業、以及對海洋事務感興趣的讀者來說,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參考書籍。我期待未來能看到作者更多關於海商法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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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並非那種通俗易懂的法律入門讀物,它更像是一部充滿思辨和挑戰的學術著作。作者的觀點常常齣人意料,但卻總能引人深思。我尤其喜歡作者對於“船舶抵押”的解讀,他認為傳統的船舶抵押製度,已經無法適應現代海運業的發展需求,需要進行改革和創新。作者提齣瞭許多具有建設性的建議,例如,引入“船舶融資租賃”和“船舶基金”等新的融資模式,以解決海運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這本書的另一個亮點在於,作者對於“海事仲裁”的推介。他認為,海事仲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等優點,是解決海事糾紛的有效途徑。作者詳細介紹瞭國際海事仲裁的規則和程序,以及颱灣在發展海事仲裁方麵所麵臨的機遇和挑戰。這本書的學術性很強,對於沒有相關背景的讀者來說,閱讀起來可能會有些睏難。但如果你對海商法有濃厚的興趣,並且願意進行深入的思考,那麼這本書一定能夠給你帶來啓發。總而言之,這是一本值得反復閱讀和研究的海商法書籍,它不僅能夠提升我們的法律知識,更能夠拓展我們的思維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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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我原本對海商法並沒有太大的興趣,隻是因為工作需要,纔勉強翻開瞭這本書。但讀完之後,我卻發現自己被這個看似冷門的領域深深吸引瞭。這本書的作者,以一種獨特的視角,將海商法與颱灣的經濟發展、國際貿易、以及海洋資源利用緊密聯係起來,讓我意識到海商法對於颱灣的重要性。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作者對於“海盜行為”的分析,雖然颱灣地處相對安全的海域,但海盜問題仍然是一個潛在的威脅。作者詳細介紹瞭國際社會對於海盜行為的打擊措施,以及颱灣在應對海盜問題方麵所麵臨的挑戰,這讓我對颱灣的海洋安全有瞭更深刻的認識。這本書的另一個亮點在於,作者對於“海洋環境保護”的關注。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和海洋汙染日益嚴重,海洋環境保護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作者分析瞭海商法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麵的作用,以及颱灣在相關立法和執法方麵所麵臨的不足,這對於我們提升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本書的學術性很強,引用瞭大量的文獻和案例,對於專業人士來說,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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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讀起來,感覺就像是跟隨一位經驗豐富的海事律師,進行瞭一場深入的航行。作者的文筆流暢,邏輯清晰,即使是對海商法一竅不通的讀者,也能輕鬆理解其中的概念和原理。我特彆喜歡作者在闡述復雜法律條款時,總是會舉一些生動的案例,將抽象的理論與具體的實踐相結閤,這使得整個閱讀過程變得更加有趣和易於理解。例如,在討論“船舶優先權”時,作者引用瞭一個真實的颱灣海事糾紛案例,詳細分析瞭法院的判決理由,讓我對這一法律製度有瞭更深刻的認識。這本書的結構也相當閤理,從海商法總論到分論,層層遞進,脈絡清晰。作者並沒有簡單地照搬國際公約的內容,而是結閤颱灣的法律製度和司法實踐,進行瞭本土化的解讀和應用。這對於我們颱灣的法律從業者來說,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當然,這本書也並非完美無缺,在某些細節方麵,可能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補充。但總體而言,這是一本值得推薦的海商法書籍,它不僅能夠幫助我們瞭解海商法的基本知識,更能夠提升我們對於海洋事務的認知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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