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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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彆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錶、自我測試題、案例及相關之國傢考試曆屆試題及其說明,期使學習者瞭解每章之重點。

  本次改版配閤2018年8月公司法最新修法修正內容,以求與時俱進。
國際商事仲裁與調解實務:理論與案例解析 作者: [此處可填入一位或多位資深國際商事法律專傢或教授的姓名] 齣版社: [此處可填入一傢權威法律或學術齣版社的名稱] 版次: 第一版(或最新版次) ISBN: [此處可填入該書的國際標準書號] --- 內容簡介 《國際商事仲裁與調解實務:理論與案例解析》 是一部深度聚焦於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製,特彆是仲裁與調解實踐操作的權威性著作。本書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企業法務人員、國際貿易從業者以及法學院師生提供一個全麵、係統且高度實用的學習與參考平颱,幫助讀者掌握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前沿理論、關鍵程序以及最新的司法實踐。 本書的撰寫緊密結閤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復雜的國際商業交易和隨之産生的爭議形態,深入剖析瞭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作為最主流的替代性爭議解決(ADR)方式的機製設計、法律基礎及操作流程。全書結構嚴謹,邏輯清晰,既有宏觀的理論框架構建,又不乏對微觀實務操作的細緻指導。 第一部分: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理論基石與製度演進 本部分奠定瞭全書的理論基礎,詳細梳理瞭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背景、發展脈絡及其在現代國際經濟秩序中的核心地位。 一、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概述: 探討瞭國際商事爭議的特點、解決方式的選擇邏輯(包括訴訟、仲裁與調解的比較分析),並著重分析瞭全球化、區域一體化對爭議解決機製提齣的新要求。 二、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 係統闡述瞭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淵源,重點解析瞭《聯閤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示範法》的核心精神及其在各國國內法中的采納情況。詳細解讀瞭國際仲裁機構(如ICC、LCIA、SIAC、HKIAC等)的仲裁規則,對不同機構規則下的程序差異進行瞭對比分析。 三、 國際商事調解的法律地位與趨勢: 區彆於強製性的仲裁程序,本部分深入探討瞭調解作為一種靈活、保密性強的爭議解決方式的優勢。詳細介紹瞭《聯閤國國際示範法國際商務調解法》的規定,分析瞭調解在跨文化商業溝通中的作用以及調解協議的可執行性問題。 第二部分: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實務操作精要 本部分是全書的核心,以前所未有的細節,指導讀者完成一整套國際仲裁程序的實務操作。 一、 仲裁協議的效力與管轄權挑戰: 詳盡分析瞭仲裁協議的有效性要件(書麵形式、當事人意思錶示、爭議可仲裁性),並針對管轄權異議(Jurisdictional Challenges)提供瞭應對策略,包括對仲裁庭“可分割性”原則的深入理解與運用。 二、 仲裁程序的啓動與組庭: 指導如何起草有效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並詳細講解瞭仲裁員的選定、迴避程序(Challenge to Arbitrators)的審查標準與應對技巧,強調瞭仲裁庭中立性和獨立性的重要性。 三、 證據開示與庭審管理: 本書對國際仲裁中獨特的證據開示(Discovery/Disclosure)程序進行瞭深入剖析,重點講解瞭《IBA證據規則》的應用,並提供瞭高效管理復雜證據、處理電子證據(E-Discovery)的實戰技巧。同時,對庭審的流程控製、證人與專傢證人的質詢技巧進行瞭詳盡指導。 四、 裁決的起草與司法審查: 提供瞭撰寫一份符閤國際標準、理由充分的仲裁裁決的範本與注意事項,特彆是對“理由的充分性”與“裁決的可執行性”之間的內在聯係進行瞭深入論述。同時,係統介紹瞭《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紐約公約)的核心條款,解析瞭各國法院在拒絕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所依據的有限理由(Public Policy Exception, Lack of Due Process等)。 第三部分:國際商事調解的深入運用與多層次爭議解決機製 本部分聚焦於調解的實操層麵,並探討瞭如何將仲裁與調解有機結閤,構建有效的爭議解決策略。 一、 國際商事調解的流程設計: 詳細描述瞭調解的各個階段:從調解邀請的發齣、調解員的介入、信息收集、到談判與解決方案的構建。重點分析瞭跨境調解中文化差異對調解過程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二、 調解技巧與衝突轉化: 本書不僅教授調解的程序,更注重軟技能的培養。內容涵蓋如何構建信任、有效傾聽、重構衝突焦點,以及引導當事人超越法律立場,尋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創新性解決方案。 三、 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Multi-Tiered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s): 深度解析瞭在閤同中設計“先調解後仲裁”或“先協商/調解再仲裁”條款的法律效力與實務操作難點,指導讀者如何利用這些機製,有效管理閤同生命周期中的爭議風險。 第四部分:前沿熱點與司法協作 為保持內容的與時俱進,本書最後探討瞭國際爭議解決領域的前沿熱點。 一、 投資者-國傢爭端解決(ISDS)的變革: 簡要概述瞭當前國際社會對ISDS機製的改革呼聲,探討瞭在新的雙邊投資協定(BITs)和多邊條約中,仲裁條款的設計變化及對未來投資保護的影響。 二、 仲裁與法院的協作: 分析瞭國傢法院在國際仲裁程序中的輔助性角色(如臨時措施的提供、證據的保全)以及法院對仲裁庭決定的司法監督的邊界問題。 三、 科技在爭議解決中的應用: 探討瞭人工智能、區塊鏈技術在證據管理、閤同分析以及仲裁流程效率提升方麵的潛在應用前景。 --- 本書特色 1. 實踐導嚮性強: 全書穿插瞭大量近年來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國際仲裁裁決(如關於管轄權、公共政策的裁定)和調解案例,使理論與實務緊密結閤。 2. 規則全麵覆蓋: 不僅覆蓋瞭《紐約公約》和《示範法》,還對ICC、LCIA、SCC等主要機構的最新規則進行瞭細緻對比和解讀。 3. 跨文化視野: 特彆關注瞭不同法係(普通法係與大陸法係)在證據、程序觀點上的差異,為跨國交易的從業者提供實用的“文化翻譯”。 4. 前沿視野廣闊: 緊跟全球爭議解決機製改革的最新動態,幫助讀者預見未來趨勢。 本書是國際法、商法、爭議解決領域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案頭必備的專業參考書。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潘秀菊


  學 曆
  美國帝堡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 曆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係副教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颱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颱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法務部信託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委員
  金融研訓院講座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講座

  著 作
  公司法
  政府採購法
  信託法概要
  人壽保險信託所生法律問題及其運用之研究
  以房養老商品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財産信託製度建立之研究(專案)
  翻譯美國統一信託法典(Uniform Trust Code, Last Revised in 2003)
  高齡社會化信託商品之規劃
  從遺囑信託與成年安養信託探討颱灣現行信託商品於發展上所麵臨之障礙與突破
  公益信託涉及勸募活動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入住養護機構預付入住款項或保證金交付信託可行性之研究
  公益信託之運用與發展

劉承愚

  現 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 曆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博欽法律事務所律師
  永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軍八○二總醫院醫事檢驗師

  學 曆
  颱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颱灣大學法學士
  颱灣大學理學士

  著 作
  網路事業經營必讀(與賴文智、顔雅倫閤著)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與賴文智閤著)
  如何閱讀英文閤約(與黃怡君閤著)
  高科技法律購併之法律實地審查
  技術授權之型態與契約解析

蔡淑娟

  經 曆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專員
  勤茂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彰化銀行逾期放款處理中心
  彰化銀行行政管理處法務科

  學 曆
  颱灣大學法律學係法學士

  著 作
  新強製執行法實務問題解析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

陳龍昇

  現 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係副教授

  經 曆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2000年~2007年)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係助理教授

  學 曆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著 作
  專利法
  論美國電腦軟體之商業方法專利

圖書目錄

序 言

第一篇 公司法/潘秀菊著
 第一章 總 則/1-3
  第一節 公司法立法概況/1-3
  第二節 企業經營組織的法律型態與公司的意義/1-4
  第三節 公司的種類/1-7
  第四節 公司的名稱及住所/1-13
  第五節 公司的設立登記/1-17
  第六節 公司的能力/1-22
  第七節 公司的負責人與經理人/1-39
  第八節 公司的監督/1-54
  第九節 公司的閤併/1-58
  第十節 公司的分割/1-68
  第十一節 公司的變更組織/1-72
  第十二節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1-75
 第二章 無限公司/1-83
  第一節 無限公司的概念與設立/1-84
  第二節 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1-85
  第三節 無限公司的外部關係/1-91
  第四節 無限公司股東的退股/ 1-95
  第五節 無限公司的閤併、變更組織、解散與清算/ 1-98
 第三章 有限公司/1-106
  第一節 有限公司的概念與設立/1-106
  第二節 有限公司的內部關係/1-107
  第三節 有限公司的外部關係/1-112
  第四節 有限公司的閤併、變更組織、解散與清算/1-115
 第四章 兩閤公司/1-118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1-123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意義/1-123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1-125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1-142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機關/1-162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1-228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與發行新股/1-237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1-257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閤併與解散/1-269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1-274
 第六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1-286
  第一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與設立/1-286
  第二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1-288
  第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1-289
  第四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與發行新股/1-290
  第五節 變更組織/1-291
 第七章 關係企業/1-298
 第八章 外國公司/1-307
 97~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司法測驗題/1-312

第二篇 票據法 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閤著
 第一章 緒 論/  2-3
  第一節 票據之經濟效用/  2-3
  第二節 票據法之法理/  2-5
 第二章 通 則/  2-7
  第一節 票據之概念/ 2-10
  第二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2-12
  第三節 票據行為/ 2-17
  第四節 票據權利/ 2-49
  第五節 票據之黏單/ 2-66
 第三章 匯 票/ 2-71
  第一節 匯票之概念/ 2-75
  第二節 發 票/ 2-79
  第三節 背 書/ 2-86
  第四節 承 兌/2-123
  第五節 參加承兌/2-132
  第六節 保 證/2-136
  第七節 到期日/2-143
  第八節 付 款/2-148
  第九節 參加付款/2-156
  第十節 追索權/2-160
  第十一節 拒絕證書/2-179
  第十二節 復本及謄本/2-183
 第四章 本 票/2-195
  第一節 總 說/2-196
  第二節 發 票/2-198
  第三節 見 票/2-202
  第四節 本票之強製執行/2-203
  第五節 關於匯票規定之準用/2-209
 第五章 支 票/2-212
  第一節 總 說/2-213
  第二節 發 票/2-217
  第三節 付 款(一般支票之付款)/2-221
  第四節 保付支票/2-232
  第五節 平行綫支票/2-233
  第六節 支票之追索權與拒絕證書/2-239
  第七節 關於匯票規定之準用及空頭支票/2-242
 100~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票據法試題與解答/2-247

圖書序言

序言
 
  公司法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以來,為配閤國內經濟發展,推動行政革新政策,簡化辦理公司登記流程,放寬行政規範,檢討修正不閤時宜規定,爰就公司法為全盤修正。第一階段已完成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階段則針對公司法「總則」章、「股份有限公司」章、「公司法除罪化」及部分條文涉及法院業務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公司債及登記事宜等為再修正草案,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令公布。

  整體而言,民國九十年之修法雖有相當大的變革,然而適用上仍存有若乾結構性問題尚待解決。為加強股東參與公司決策之權利,推動建構完善公司治理製度,以落實行政院「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之意旨,立法院分彆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與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修正草案。該草案包括增訂董、監事候選人提名製度、遠距股東會、電子投票等措施;增列股東會提案權及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之子公司股東權行使之限製;修訂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時,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之優先承購權;增訂公司重整人之消極資格等措施。

  另外,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六條與第一百九十六條。此次修訂乃係因應政府紓睏民營企業,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訂下「肥貓條款」,即企業接受紓睏期間,主管機關可強製執行長不領薪、董監不領報酬等處置,紓睏金額若超過十億元,還要到立法院報告。本次條文修正重點有三:第一,接受政府紓睏達到新颱幣十億元以上的企業,就必須到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第二,原來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分由股東同意或董事會決議行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則增訂,接受政府紓睏的企業,政府得限製經理人的報酬或為必要處理及限製。如執行長不領薪、董監不領報酬及不裁減員工的「三不」措施。第三,本次修正法案,參照美聯邦政府七韆億元美元財政紓睏方案,政府專案核定紓睏方案時,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或迴復正常營運,該公司發行新股轉讓給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協助的對價,發行程序不受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的限製。

  又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此次修正內容取消瞭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的限製。此舉將配閤政府振興經濟的腳步,讓業者可以利用多餘資金迅速成立公司。但為瞭防範空頭虛設公司的弊病,經濟部錶示將強化商業會計、公司等法令查核簽證製度。立法院在民國九十七年完成修法,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設立資本額,從新颱幣一百萬元降低到五十萬元,一般公司調整為二十五萬元,但降低後的門檻還是高於其他國傢,仍然影響投資者的意願。為瞭能鼓勵業者運用賸餘資金成立公司,改善國內經營環境,加上資本額屬公開事項,民眾可隨時利用網站查詢瞭解,所以認為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門檻的限製,已無存在的必要。依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這些規定雖然於修法後予以取消,但往後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果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資産不足以抵償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仍應不予登記,用來控管不良公司的設立。

  為配閤民法將監護與輔助宣告取代禁治産宣告,故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中將原規定之「禁治産宣告」修訂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嗣後之修訂分彆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為之,其包括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及修訂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又公司法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之修正案,其內容包括:一、增訂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第七條);二、增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第八條);三、增列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解散公司之情事(第十條);四、增訂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産生逾一年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三條);五、明定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準使用之情形(第二十六條之二):六、增訂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由其代錶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二十七條);七、增訂錶決權行使方式之規定(第一七七條之一);八、增訂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彆行使錶決權(第一八一條);九、增訂提前解任董事之規定(第一九九條之一);十、增訂董事會決議方式之規定(第二○六條);十一、刪除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之規定(第二三二條);十二、修正法定盈餘公積之使用規定(第二四一條);十三、修正公司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情形(第二四九條)。

  繼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之修正後至此次本書再版期間,公司法又為五次之修訂,其修訂期日與條文包括:民國一○一年八月八日修訂第二四八條;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修訂第一九七條;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修訂第一五四條;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修訂第二三五條、第二四○條,並增訂第二三五條之一條文;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四四九條,並增訂第十三節節名及第三五六條之一至第三五六條之十四條文,其中第十三節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繼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之修正後,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的興起、新創事業之蓬勃發展及經濟轉型之挑戰需求,公司法持續不斷地調整及修正,以求與時俱進。民國一○七年七月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司法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例如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得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瞭後為盈餘分派(修正條文第一一○條及第二二八條之一);二、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例如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之限製(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三、保障股東權益,例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毋庸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修正條文第一七三條之一);四、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例如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修正條文第一七二條之二);五、建立國際化之環境,例如為配閤全球招商政策,建構我國成為具有吸引全球投資之國際環境並與國際接軌,爰廢除外國公司認許製度(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三七○條至第三八六條);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具經營彈性,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不強製採行纍積投票製,公司得以章程另定選舉方式(修正條文第三五六條之三);七、遵守國際洗錢防製規範,例如除符閤一定條件之公司外,均應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資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書有關公司法之部分,乃針對前揭之修法,而對本書之內容為修訂。本書之特色如下:一、分彆於每一章或每一節之開始,附上該章或該節之大綱圖錶,其不僅有利於讀者課前瞭解每一章或每一節所涵蓋之內容,且能讓讀者更容易準備與記憶。二、在每一章結束後,附有習題及參考答案之齣處,該問題主要是摘取自每一章之重要內容,不僅能測試閱讀之效果,且能瞭解每一章重要之處。三、於相關章節中輔以案例及相關之國傢考試曆屆試題說明,俾利讀者瞭解問題重心及說理之所在。由於作者學驗有限,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賢達不吝賜教。

  票據法的部分,為瞭使改版的內容與內文能有一緻性,我們於每一章前加上「學習導引」來幫助讀者瞭解其章節架構;更於每一章末增加「概念釐清」是為本章的重點整理,以加強讀者學習的興趣!

潘秀菊
2018年8月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這本《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1版)》真的是我近期讀過最有收穫的教科書之一。身為一個在學商法的學生,我一直以來都覺得公司法和票據法是商事法中最具實務連結也最容易讓初學者感到睏惑的部分。然而,作者在這11版中,不僅保留瞭原有的紮實學理基礎,更在許多關鍵概念上做瞭非常貼切的更新與補充。像是公司法的「閉鎖性公司」部分,這次的闡釋就比我先前讀過的版本更加清晰、邏輯性也更強,針對許多實務上會遇到的股東權益爭議、內部治理問題,都提供瞭相當具體的分析角度,讓我對這類型的公司有瞭更深入的理解。

评分

說實話,起初拿到這本《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1版)》時,我並沒有抱持太大的期待,畢竟市麵上的教科書多如牛毛,而我又是那種比較「龜毛」的讀者,總覺得很多書都流於錶麵。但這本書的票據法部分,真的讓我眼睛為之一亮!作者對於票據的「流通性」、「獨立性」以及「無因性」這些核心原則的講解,不僅條理分明,還輔以大量的實務案例,讓我不再隻是死記硬背法條,而是能夠真正理解這些原則在商業交易中的重要性,以及它們如何保障交易安全。特別是關於票據抗辯的論述,非常詳細,從原則到例外,再到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理,都講得鞭闢入裡,對我準備國傢考試非常有幫助。

评分

對於《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1版)》的票據法部分,我必須說,它的「圖錶化」與「錶格化」應用,極大地提升瞭學習效率。以往在學習複雜的票據法律關係,例如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或是背書、保證的效力時,總容易被文字的堆砌弄得頭昏腦脹。然而,這本教科書卻巧妙地運用瞭大量的圖錶,將抽象的法律概念具象化,例如不同票據的結構、票據權利義務的流轉、以及各種抗辯權的適用範圍,都透過清晰的圖示呈現,讓我能夠一目瞭然。這種學習方式,對於我這種視覺型學習者來說,簡直是一大福音,大幅減少瞭理解上的阻礙。

评分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1版)》在更新的篇幅上,顯然下瞭不少功夫。相較於我之前看過的舊版,這次在公司法的部分,對於新興的商業模式,例如「股權眾籌」、「存託憑證」等相關法律規範的介紹,都有相當程度的補充。這讓我在學習傳統公司法理論的同時,也能夠接觸到最新的發展趨勢,瞭解法律是如何應對時代變遷的。此外,票據法部分對於「電子票據」的相關規範,也有所探討,雖然這部分可能還在發展初期,但書中能有這樣的引導,已經非常難得瞭。整體而言,這本書不隻是一本教科書,更像是一份能夠跟上時代脈動的商事法指南。

评分

這次入手《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1版)》,最大的驚喜莫過於其對公司法「訴訟」部分的細膩梳理。過去在學習公司法時,我總覺得在法律實務操作層麵,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效力、董事責任的追究等議題,在學術論述上總是有點「紙上談兵」的感覺。但這本書在相關章節,不僅深入探討瞭相關訴訟的提起要件、管轄法院,更對實務中常見的訴訟類型、判決趨勢進行瞭分析,甚至引用瞭不少最新的司法實務見解。這對於我這種希望未來能將所學應用於實務的學生來說,無疑是一份寶貴的參考資料,讓我對公司法不再是僅停留在條文層麵,而是有瞭更具體的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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