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何以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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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輯集瞭作者 2010 年以來有關中國憲法史的諸篇文章,書名以古文句式 「何以」連接憲法與中國,旨在錶述兩者之間的復雜關係。中國為什麼自清末以來需要「現代憲法」這個西方舶來貨?中國到底需要怎樣的憲法?憲法如何在中國落地生根?新中國憲法史一路地發展,終於在以「八二憲法」為開端的改革憲法階段穩固下來,但「八二憲法」的製度是否仍有足夠空間容納時代的大變革?既往的憲法史是否給國人提供瞭足夠的經驗教訓來設計一套社會主義憲法演進的基本法?   

  作者選取瞭對中國未來憲製發展最重要的階段─新中國憲法,作為整個憲法史研究的開篇,在法學曆史主義的理論框架下,以及百年憲製變遷的曆史格局下,經由曆史理性來審視憲製理性,梳理並構建一套社會主義憲法演進的路徑和機製,並將其中諸多問題呈現齣來,以期拋磚引玉,引來更多學人關注,並作齣深入的理論化探討,重拾中國憲法史。
 
好的,以下是針對一本名為《憲法何以中國》的圖書所撰寫的,不包含該書內容的詳細圖書簡介,旨在描述一本可能涵蓋其他主題或視角、但絕不涉及中國憲法特定議題的著作。 --- 圖書名稱:《權力結構與社會變遷:現代國傢形成的比較研究》 著者: 漢斯·施特勞斯 (Hans Strauss) 譯者: [虛構譯者姓名] 齣版信息: [虛構齣版社名稱] 2024年鞦季版 導言:現代性的悖論與國傢建構的復雜性 本書深入剖析瞭自啓濛時代以來,現代國傢如何在不同文明背景下,通過一係列權力結構重塑、法律體係建構和社會動員過程而逐步形成的復雜曆程。我們關注的並非單一國傢敘事,而是旨在通過跨區域、跨曆史時期的比較分析,揭示國傢權力閤法性獲取的共同挑戰與路徑分化。 《權力結構與社會變遷》認為,現代國傢的誕生並非綫性進步,而是一個充滿張力的過程,涉及傳統權威的瓦解、新型官僚體係的建立以及新興社會力量的博弈。本書旨在超越傳統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單一解釋框架,構建一個多維度、交互影響的分析模型,用以理解國傢機構如何與社會經濟基礎相互作用,最終塑造齣現代治理的形態。 第一部分:從傳統權威到製度化權力——早期國傢形態的重構 本部分聚焦於18世紀末至19世紀中葉,歐洲和部分後殖民地國傢在麵對工業化衝擊時,如何係統性地將傳統上分散、人格化的政治權力,轉化為穩定、可預測的製度化權力。 第一章:軍事動員與財政基礎的耦閤 我們考察瞭普魯士、法國以及日本明治維新時期,國傢如何通過強製性的兵役製度和社會契約的重塑,建立起高效的財政汲取能力。重點分析瞭“戰爭製造國傢,國傢製造戰爭”這一經典論斷在不同地理環境下的變異。內容深入探討瞭稅收體係的現代化如何首先服務於軍事需求,並最終轉化為公民權利談判的基礎。 第二章:官僚階層的崛起與專業化 本書詳細比較瞭大陸法係國傢(如法國和德國)和普通法係國傢(如英國)在公務員選拔和組織結構上的差異。我們論證瞭,一個專業化、非人格化的官僚機器,是實現大規模社會工程和經濟乾預的前提。特彆關注瞭韋伯式的理性化趨勢如何被不同程度地本土化,以及由此産生的效率與問責製之間的內在矛盾。 第三章:法律工具化與社會控製 本章探討瞭早期現代國傢如何利用法律工具,不僅用於規範商業活動,更重要的是,用於重塑傢庭結構、勞動關係和公共領域。我們分析瞭財産法、閤同法以及早期勞動立法的演變,揭示瞭法律在鞏固新興精英階層權力、同時又為社會底層提供有限保護方麵的雙重角色。 第二部分:社會動員、意識形態與“想象的共同體”的構建 國傢權力的有效運作,需要社會成員對這種權力的自願服從或積極參與。第二部分的核心議題是國傢如何通過意識形態的生産和教育體係的滲透,成功地將分散的民眾塑造成具有共同身份認同的國民。 第四章:大眾教育體係的意識形態功能 本書對19世紀末期普及的國民教育係統進行瞭批判性考察。我們認為,義務教育並非僅僅是技能的傳授,更是國傢核心價值觀、曆史敘事和公民義務(而非權利)的“灌輸機製”。通過對各國教科書內容的文本分析,揭示瞭民族神話如何被係統性地植入國民心智。 第五章:公共領域與政治文化的塑形 我們考察瞭咖啡館、報紙、俱樂部等早期公共領域在傳播政治信息和形成輿論中的作用。重點分析瞭自由主義、社會主義和保守主義思潮在不同社會階層中的傳播差異,以及國傢如何通過審查和資助機製來引導或壓製這些意識形態競爭。 第六章:象徵、儀式與國傢認同的深化 本章著眼於國傢權力的“錶演性”。從閱兵式、國慶慶典到紀念碑的設立,國傢儀式如何將抽象的“主權”概念具象化、情感化。通過對視覺文化和社會人類學視角的引入,展示瞭符號政治在鞏固國傢權威中的不可或缺性。 第三部分:福利、危機與國傢權力的再分配 20世紀,經濟大蕭條、世界大戰和去殖民化浪潮對既有的國傢結構構成瞭前所未有的挑戰。第三部分分析瞭國傢如何通過擴大乾預範圍來應對這些危機,並最終導緻瞭福利國傢的興起及其結構性矛盾。 第七章:從自由放任到乾預主義的轉嚮 本書詳細描繪瞭1930年代後,西方主要工業國傢如何被迫放棄古典自由放任的經濟哲學,轉而采納凱恩斯主義式的國傢乾預模式。分析瞭銀行監管、産業政策和公共工程在穩定經濟和政治秩序中的作用。 第八章:福利國傢的建構與社會契約的重寫 我們對比瞭瑞典、英國和美國的福利體係的起源和差異。本書強調,福利的擴張是國傢通過“購買”社會穩定的一種方式,它重新定義瞭公民與國傢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然而,這種擴張也為後來的財政壓力和代際公平問題埋下瞭伏筆。 第九章:後殖民時代的國傢建構:繼承與斷裂 本章將視角投嚮瞭亞洲和非洲地區。我們研究瞭殖民權力撤離後,新生的國傢政權如何在既有的、往往是人為劃分的疆域內,試圖建立閤法性。分析瞭外部援助、精英階層的繼承問題以及民族主義動員在這些地區構建國傢機構時的獨特睏境,特彆關注瞭軍事集團在權力真空中的角色。 結論:現代國傢形態的持續演變與未來的不確定性 本書的結論部分總結瞭現代國傢作為一種復雜人造物的基本特徵:其閤法性永遠處於談判之中,其權力邊界永遠處於擴張或收縮的張力之下。我們指齣,信息技術和全球化的衝擊正在瓦解傳統的“主權領土”概念,迫使各國政府重新思考治理的模式和權力結構的有效性。 《權力結構與社會變遷》為理解當代政治秩序的深層邏輯提供瞭一個跨學科的、曆史性的透鏡。它不是提供對特定社會問題的現成答案,而是引導讀者去審視權力是如何産生、如何被閤理化、以及最終如何被挑戰和重塑的普遍規律。 --- 目標讀者: 政治學、社會學、曆史學專業研究人員、政策分析師以及所有對國傢權力形成與演變機製感興趣的嚴肅讀者。 頁數: 約650頁 裝幀: 精裝,附帶曆史統計圖錶與地圖。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翟誌勇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學碩士、博士,哈佛大學法學院東亞法律研究中心訪問學者。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範疇包括公法學、法理學、民族與國傢理論。聯閤主編《曆史法學》、「國傢理性文叢」、「國傢理性譯叢」。

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中國」的憲法意像
第二章 憲法序言中的革命敍事
第三章 憲法序言中的國傢觀與世界主義
第四章 最高國務會議與五四憲法的二元政體結構
第五章 元首專政與大眾民主:七五憲法評註
第六章 八二憲法的生成與結構
第七章 國傢主席、元首製與憲法危機
第八章 小組政治與「三位一體」的最高領導人體製

 

圖書序言



永不落幕的製憲會議


  重拾憲法史

  布魯斯•阿剋曼(Bruce Arnold Ackerman)在《我們人民:奠基》開篇便質問「美國是世界強國,但它有能力理解自己嗎?難道說,到瞭今天,它仍然滿足於作為智識的殖民地,藉用歐洲範疇來解密其國傢身份的意涵嗎?」阿剋曼之問中的「美國」可以換成「中國」,「歐洲」可以換成「歐美」,不過這很容易讓人從美國憲法例外論輕而易舉地轉換成中國憲法例外論,並進而聯想到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憲製等似是而非的說法。其實阿剋曼真正關心的不是美國憲法例外論,而是美國學者對美國憲法的「一種突齣的非曆史解釋」,「主流理論在構造時沒有美國憲政曆史這根弦,它們也就不能揭示齣美國憲政的主要特徵。美國憲法故事中許多奇妙的部分完全被忽視瞭—因為它們會讓那些來自歐洲的概念很尷尬,而這些概念的構造從來都沒有考慮美國的經驗。」阿剋曼這一論斷中的「美國」同樣可以換成「中國」,「歐洲」同樣可以換成「歐美」,不過這一轉換可能會受到更多的質疑,比起美國穩步演進的憲法史,中國幾經更迭的憲法史,無疑是一筆「失敗的遺産」,不要說可資藉鑒的憲製意義,即便是純粹的學術研究,也幾乎被視為毫無價值,棄之如敝履。中國憲法史中很多獨具中國特色的部分,不僅令那些來自歐美的概念很尷尬,而且簡直是無所適從,這也是憲法史被冷落的重要原因。

  人們是否可能拋開曆史而理解現在?人們是否可能憑空製造齣理想的憲製?那筆「失敗的遺産」難道不是妄想憑空製造齣美麗新世界的産物嗎?拋開那筆「失敗的遺産」,人們是否有可能理解新中國憲製的本質及構建齣未來憲製的可能方案?「任何時代都不是獨立地和任意地創造齣它的世界,而是在與整個過往的不可分割的聯係中做到這一點的。」 沒有絕對的終結,也不會有絕對的開始。「法學的曆史觀點的本質毋寜在於對所有時代的價值和獨立性的相同承認,它最為重視的是,應當認識到連接當前和過往的生機勃勃的相互聯係,沒有這個認識,對於當前的法學狀態,我們隻會注意到其外在現像,而不能把握其內在本質。」 既往的憲製史因其失敗,更應該得到學術反思,中國憲製的發展必然是一個連續的過程,看似截然的斷裂,實則有內在的關聯,未來中國的憲製不可能完全拋棄與這筆「失敗的遺産」的曆史聯係,甚至可以說,隻能從這筆「失敗的遺産」中生發齣來,這既是曆史發展的普遍規律,也是中國社會主義憲法傳統的內在要求。

  重拾憲法史研究並非要展示那些來自歐美的概念的「尷尬」,更非要拋棄這些概念及概念背後的規範,而是要建立起這些概念的中國曆史與實踐之維,從而生成齣基於中國曆史實踐的經過反思的概念與規範內涵。更為重要的是,要描述並建構一個憲法演進的動態過程和機製,整個憲法史本身就是一個動態的演進過程,但尚未形成一種演進的機製,這一動態的過程和機製,可以稱之為社會主義改革時期的基本法。沒有脫離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沒有無視特殊性的普遍性,中國憲法史呈現齣中國憲製實踐與普遍憲製理念的特殊結閤,因此必須將整個新中國憲法史看成一個動態演化的整體,必須對這種特殊的結閤作齣曆史的梳理和理論的分析,如此纔有可能達到那個自我立法的製憲時刻。

  革命的憲法遺産

  20世紀中國革命的重大遺産之一,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人民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由此形成獨具特色的中國共産黨與中國人民之間的政治關係。「當一個新國傢生成,當一個舊國傢革新自身,無論在印度還是在意大利,無論在尼日利亞還是在法蘭西,新的憲法便是那一時期的秩序。當革命成功地實現之時,即使是共産主義革命,也總是要頒佈憲法」。 同樣的論述也齣現在阿倫特的著作中:「革命除非是終結於恐怖的災難,否則都會以一個共和國的成立而告終。」「在現代條件下,立國就是立憲。」 因此,20 世紀中國革命的結束必然伴隨著製憲活動,這一革命遺産也必然要進行某種憲法化的錶達,這是新中國製憲史的核心問題。中國共産黨與中國人民之間的政治關係最終要轉變為以憲法為核心的法權關係,新中國的製憲史可謂此種革命遺産憲法化的曆史。從政體的角度來看,革命遺産的憲法化形成一種非常特殊的體製,也就是黨國體製,但對於這個似乎習以為常的體製的生成和結構,法學界至今尚未作齣清晰的曆史梳理和理論闡釋,從這個角度來看,新中國憲法史也可謂尋求黨國體製的憲法結構的曆史。

  此種政治關係憲法化的核心是憲法上的主權結構,在憲法中錶述為兩個基本原則:第一個是憲法序言中所宣告的「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和「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這是20世紀中國革命的特殊遺産,通常簡稱為「黨的領導」。第二個是憲法序言中所宣告的「中國人民掌握瞭國傢的權力,成為國傢的主人」,這是人民主權原則的中國式錶述,通常簡稱為「人民當傢作主」。至於這兩個內在緊張的基本原則之間的關係,一個頗具修辭性的錶述是「辯證統一」或「有機統一」。但「辯證統一」或「有機統一」仍然僅僅是一種政治修辭,而非法權關係,此種政治關係的法權化仍然是中國憲法尚未完成的曆史任務。更為重要的是,這種「辯證統一」或「有機統一」關係始終存在著第三維度,兩者之間的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第三維度,從而使得中國憲法史上的主權結構始終是個「三體」結構而非「二元」結構。

  新中國憲法史大緻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49年至1954年的建國憲法階段,採取的是「中國共産黨—各民主黨派」協商製憲模式。1949年建國之時,憲法意義上的人民尚未生成,人民擬製性地存在著,中國共産黨與各民主黨派代錶著不同階層的人民,統一戰綫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構成這一時期的第三維度,製定瞭共同綱領和兩部組織法,時稱「三大憲章」,是新中國的立國之基,這一時期可以稱之為新中國的不成文憲法階段。這個時期建立瞭軍政閤一、議行閤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體製,但這是準戰時性的臨時體製,且其聯閤政府的性質也僅僅適用於新民主主義階段,很快就讓位於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五四憲法」。「五四憲法」製定時,如何安放統一戰綫和曾經作為製憲會議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個憲法難題,「五四憲法」序言中繼續保留統一戰綫,作為「動員和團結」機製,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則被請齣瞭憲法,僅僅作為黨派協商機構,不再是國傢權力機構。經過「去政治化」處理的統一戰綫和政治協商會議,事實上形成一道屏障,將黨派政治擋在瞭人民代錶大會製之外,黨派之間的意見分歧將在政治協商會議中解決,黨的意誌經由政治協商會議的背書,便能順利地進入人民代錶大會之中,成為國傢的意誌。統一戰綫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因此在中國憲製結構中具有非常獨特的地位和功能,既不能取消,也不能賦予政治權力,其存在起到一種「隔離」作用,正是這種「隔離」使得下麵要討論的憲製結構得以形成,統一戰綫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自「五四憲法」之後,構成中國憲製結構的隱蔽之維。

  第二個階段是1954年至1982年的革命憲法階段,採取的是「中國共産黨—中國人民」引領製憲模式,涵蓋瞭五四、七五、七八三部憲法,雖然「五四憲法」與七五、七八憲法在文本上有很大的差異性,但在筆者看來,它們屬同一類型的憲法,是對同一個問題的不同探索而已。1949 年協商製憲實際上是以人民必將齣場作為前提預設的,1954 年製定憲法時,人民齣場瞭,但是人民尚在中國共産黨的引領之下,「五四憲法」因此是中國共産黨引領中國人民製定的,這種模式帶來一個問題,憲法如何處理中國共産黨與中國人民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如何處理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傢作主之間的關係?「五四憲法」對此作瞭非常特殊的安排,並且一直影響中國的憲法傳統,那就是在憲法序言中同時宣告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傢作主,但在憲法正文中僅按人民當傢作主來安排政體結構,也就是人民代錶大會製度,黨的領導僅規定在憲法序言中,中國共産黨並不構成憲法正文中規定的國傢權力機構。由此帶來的問題是,中國共産黨與中國人民之間的關係始終是一種未完全法權化的政治關係。除此之外,毛澤東親手製定瞭「五四憲法」,為自己量身訂做瞭國傢主席製度,特彆是最高國務會議的創設,使毛澤東作為國傢主席既在憲法之內,又超越在憲法之外,從而形成五四憲法的二元政體結構。但「五四憲法」事實上隻實施到1957年,毛澤東親手製定瞭「五四憲法」,又親手變相廢止瞭「五四憲法」。「七五憲法」在完成取消國傢主席這一核心任務的同時,在政體結構上的一大變化是使黨進入到憲法正文,如「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領全國武裝力量」、「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傢權力機關」等,同時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改為革命委員會,創設「三結閤」的基層政權,但「七五憲法」僅完成取消國傢主席這一任務,其餘均在繼續革命的浪潮中化為烏有。「七八憲法」刪除瞭「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傢權力機關」中的「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同時在序言中宣告毛澤東作為「領袖」、「導師」、「締造者」的地位。毛澤東作為卡裏斯瑪(charisma)的存在,是革命憲法階段的第三維度,卡裏斯瑪根本無法憲法化的,既超越於黨又超越於人民。「五四憲法」二元政體結構,「七五憲法」孤注一擲地廢除國傢主席,「七八憲法」中「領袖」、「導師」、「締造者」的宣告,深刻地體現瞭這一階段第三維度的特殊性,意識不到這一點,就很難理解革命憲法的本質,以及五四、七五、七八憲法的演進,而改革憲法的生成也是以卡裏斯瑪的自然逝去作為前提的。

  第三個階段是1982年至今的改革憲法階段,採取的是「中國共産黨—中國人民」閤意製憲模式。在反思革命憲法失敗遺産的基礎上,「八二憲法」採取多重復閤結構來處理不同層麵的製憲要求,應對大變革時代錯綜復雜的局麵,也就是說,「八二憲法」是建國以來各種憲法的某種復閤,每一層憲製結構應對各自不同的問題,發揮各自不同的功用,其間的抵牾與悖論在所難免,但也因此使得一層憲製結構無法完全壓倒或吸納其他結構,而是處於不斷的妥協和重組之中,在某個時段、某個問題上、某層結構佔主導,在另外一個時段的另外一個問題上、另一層結構佔主導,這是大變革時代的弔詭之處,充斥著各種人為的辯證法。「八二憲法」的初始文本和修正案要分開來看,初始文本是「嚮後看的」,旨在終結既往的憲法更迭史,要什麼未必明確,但不要什麼十分明確。而四個修正案是「嚮前看的」,是社會主義改革時期隨著認識的不斷深入而對未來作齣的憲製規劃,四個修正案涉及對「人民共和國」的重新理解和定位,將社會從國傢中釋放齣來,實現國傢與社會的初步分離,依法治國、私産保護和人權條款入憲,確立瞭新憲製設計的指導原則和精神基礎。新的憲政設計的雛形雖然沒有觸及「八二憲法」主權結構,但卻改變瞭它的社會和思想基礎,為將來的變革預作鋪墊。特彆是 1999 年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原則寫入憲法,成為改革憲法的第三維度,替代第二階段的卡裏斯瑪。2002 年「八二憲法」頒行20周年之際,鬍錦濤主席明確提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傢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因此新的憲製原則的確立,特彆是依法治國原則入憲,可以說內在地提齣瞭政治關係法權化的憲法訴求,成為「八二憲法」變革的內在動力機製,也必然意味著一套有關社會主義憲法演進的機製設計,也就是前麵所說的,作為社會主義憲法演進路徑與機製的社會主義改革時期基本法。

  中國社會主義憲法的重要傳統之一是曆史主義,一方麵憲法序言均以曆史敍事起筆,從曆史發展脈絡中吸取閤法性資源,將主權者的決斷建立在對曆史的理性認知上;一方麵憲法本身的更迭也標識著每部憲法的時間屬性,共同綱領的臨時性,「五四憲法」的過渡性,七五、七八憲法的階段性,「八二憲法」則以序言中「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標示著自己「遙遙有期」的時間屬性,以至於「八二憲法」也被視為「過渡政體下的臨時憲法」。 社會主義憲法的曆史主義傳統意味著憲法都是階段性産物,旨在完成階段性的任務,實現階段性的目標,但作為階段性産物的憲法卻又總是有一個普遍性的指嚮,指嚮某種完滿恆定的狀態,這種不斷自我更新的內在要求是社會主義憲法的生命力所在。正因為如此,社會主義憲法具有一個「時間化的主權結構」,「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傢做主的辯證統一,隻有在一個曆史進化過程中纔是可理解的,猶如傢長與孩子的關係隻能在一種成長的眼光下纔能真正被理解、被證明一樣。以帶點烏托邦色彩的語言來說,假如人民在曆史中曆經錘煉而具有瞭黨一樣的認識能力,那麼黨對人民的領導與人民的自我治理就直接同一瞭。」 在此意義上,藉用阿倫特有關美國最高法院的評論,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史就是一場永不落幕的製憲會議,蕓蕓眾生都是製憲會議的參與者,以各自的所思所言所行參與著憲法的演進。

  曆史法學與公法的法理學

  社會主義憲法的曆史主義傳統內在地要求曆史法學的視野與方法,但迄今為止的法理學主要是以私法為基礎建構起來的,曆史法學也不例外。薩維尼及其開創的德國曆史法學派將浪漫主義的民族文化訴求與私法概念和規則體係的提煉奇妙地結閤在一起,薩維尼認為「法學隻有兩個主要部分:私法學與刑法學。國傢法是對國傢憲製進行的體係化闡述,無論如何也不能被納入法學範疇。」因此德國曆史法學派在提齣市民法律秩序的社會正義問題之時,也就是自我終結之時,曆史法學派在《德國民法典》頒行之後迅速衰落,讓位於目的法學、利益法學及法律解釋學的日常作業。因此曆史法學在中國的時代使命主要不是以民法典編纂為核心的私法秩序的建構,而是要從私法概念和規則體係的提煉轉嚮現代國傢的法理建構,從浪漫主義的民族文化訴求轉嚮曆史之為公器的普遍主義反思。社會主義憲法的曆史主義傳統與曆史法學的當代使命兩相契閤,內在地要求建立一種以公法為基礎的法理學。

  然而公法的法理學要麼容易被意識形態所捕獲,要麼容易被政治理論所裹挾。對於前者,並不是說公法學研究意識形態無涉,恰恰相反,所有的公法學研究必然牽涉到意識形態問題,區彆僅僅在於是否允許各種意識形態的自由競爭與選擇,對意識形態是否持一種開放的態度;對於後者,並不是說公法學研究不涉及政治理論,恰恰相反,優秀的公法學研究一定要有深厚的政治理論作為支撐,公法的法理學區彆於政治理論的地方在於,公法學研究不能脫離文本與規範而空泛地談理論問題。因此公法的法理學要求建立一種基於曆史、文本與規範的公法理論。近些年來的政治憲法學與規範憲法學之爭,廣義的政治憲法學內部之爭,大體可以在上述的公法的法理學圖景中來理解。本書在曆史法學的視野下,基於政治憲法學的問題意識,嘗試建構一種公法的法理學,不過不是理論體係的建構,而是研究方法和進路的探索。

  本書輯集瞭筆者 2010 年以來有關中國憲法史的諸篇文章,書名以古文句式「何以」連接「憲法」與「中國」,旨在錶述兩者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復雜關係:中國為什麼自清末以來需要現代憲法這麼一個西方舶來的「勞什子」?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憲法中國不是也延續瞭幾韆年;中國到底需要什麼樣的憲法?清末以來的憲法變遷幾乎將所有憲法模式都嘗試瞭一遍,至今未得其解;憲法如何在中國落地生根?新中國憲法史一路磕磕絆絆終於在以「八二憲法」為開端的改革憲法階段穩固下來,但「八二憲法」的製度冗餘是否仍有足夠的空間容納時代的大變革既往的憲法史是否給國人提供瞭足夠的經驗教訓來設計一套社會主義憲法演進的基本法?所有這些問題,一百多年的跌宕起伏、紛紛擾擾,是時候重拾憲法史,在法學曆史主義的理論框架下, 在百年憲製變遷的曆史格局下,經由曆史理性來審視憲製理性,梳理並構建一套社會主義憲法演進的路徑和機製,辯駁並闡釋一套基於中國曆史實踐與普遍憲製規範的公法的法理學。遺憾的是,本書僅僅選取新中國憲法史這一片段,算是整個憲法史研究的開篇,這一階段是目前最被忽視也是研究最薄弱的,諸多基本的史實和製度都有待最基礎的爬梳,但這一階段確是對中國未來憲製發展最重要的階段,其中諸多問題有待充分的理論化探討,本書隻是將這些問題呈現齣來,以期拋磚引玉,期待更多學人關注和討論。
 

圖書試讀

第一章 「中國」的憲法意像

本文以「八二憲法」序言作為分析文本,梳理其中呈現齣來的諸種「中國」意象,具體化為作為曆史文化(倫理)共同體的文化中國,和作為政治法律(道德)共同體的政治中國,以及政治中國在當下所呈現齣來的民族國傢意象和共和國意象。並通過對民族、人民、階級等關鍵詞的分析,揭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共和國意象)是如何落實「統一的多民族國傢」(民族國傢意象)的。

一、憲法序言中的「中國」錶述

「八二憲法」序言共13個段落、1,648個漢字,「中國」一詞共齣現26次,單獨使用3次,含義不盡相同。與其他詞語結閤使用23次, 其中作為被修飾語1次,即「封建的中國」;作為修飾語22次,即「中國人民」6次、「中國各族人民」5次、「中國共産黨」5次、「中國人民解放軍」1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1次、「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1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1次、「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1次、「中國的前途」1次。此外,「中華」一詞共齣現5次,其中「中華民國」1次,「中華人民共和國」4次。這26次「中國」,以及5次「中華」的使用,共同建構瞭中國的憲法意象,也就是說,憲法是如何想像中國的。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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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憲法何以中國》這本書,我首先被它那種試圖從宏觀曆史視角切入,來解釋“憲法”在中國齣現及其演變原因的雄心所吸引。在颱灣,我們對憲法的認識,很大程度上是被“中華民國憲法”所塑造的,它既是法律文本,也是承載瞭我們身份認同的一份曆史文件。因此,當看到這本書的題目時,我立刻想到瞭它是否能夠提供一個與我們習以為常的視角截然不同的解讀,尤其是對中國大陸地區而言。 作者在開篇是否能夠清晰地界定他所探討的“中國”的範圍,以及他所使用的“憲法”概念的內涵,這一點至關重要。我期待的是,這本書能夠超越簡單的描述性敘述,深入到曆史、文化、社會等多種因素的交織中,去探究“憲法”在中國這個特定土壤上“為何”會以某種形式齣現,以及“為何”會經曆種種麯摺。 作為颱灣的讀者,我對“憲法”的理解,天然地帶有我們自身的曆史經驗和政治實踐的烙印。我們經曆過從威權到民主的轉型,也曾努力構建和完善我們自己的法治體係。因此,我非常好奇,這本書是如何看待大陸在不同曆史時期對“憲法”的理解、嘗試和實踐的?它是否能夠揭示齣那些促使“憲法”概念在中國大陸不斷被重新定義、被賦予不同意義的深層動力?我希望這本書能為我們提供一個更廣闊的視野,去理解“憲法”在中國大陸這個獨特語境下的生長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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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何以中國》這個書名,對我而言,是一種強烈的探詢和好奇。在颱灣,我們從小就被教導“憲法”是國傢的基本法,是保障公民權利、限製政府權力的基石。而“中華民國憲法”是我們身份認同的一部分,它記錄瞭我們一路走來的曆程。所以,“憲法何以中國”這樣的問法,直接觸及瞭我可能從未深入思考過的問題:在那個與我們隔海相望的“中國”,“憲法”又是如何被理解、被構建、被實踐的? 我迫切地想知道,作者是如何定義他所探討的“中國”的,是因為曆史原因、政治製度,還是文化傳統?而他所說的“憲法”,又是指一個理想的憲政模型,還是具體到某一時期、某一政權的憲法文本?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種超越刻闆印象的分析,而不是簡單地將大陸的憲法實踐簡單歸類或批判。 我尤其關注的是,作者是否能夠挖掘齣那些在中國曆史長河中,影響“憲法”概念形成和發展的獨特因素。例如,儒傢思想、法傢傳統,乃至革命思潮,它們是如何與西方的憲政理念發生碰撞、融閤,或者被排斥的?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展現齣一種復雜的、多層次的解釋,而不是單一的綫性敘事。作為颱灣的讀者,我們或許可以從中獲得一些關於製度構建、曆史演進的深刻洞見,以及對自己所處環境的更深層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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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何以中國》這個書名,對我來說,是一種強烈的智識上的召喚。在颱灣,我們對“憲法”的認知,與“中華民國憲法”有著深刻的連接,它伴隨瞭我們一代又一代人的成長,塑造瞭我們對國傢、對權利、對政治的基本理解。所以,“憲法何以中國”這樣的提問,立刻激起瞭我想要深入探究的欲望:在那個與我們既熟悉又陌生的“中國”,“憲法”是如何生成、發展並演變的? 我非常好奇作者是如何定義“中國”這個概念的,因為這直接關係到他後續的分析。他所探討的“中國”,是指一個曆史悠久的文明體,還是一個現代民族國傢,抑或是某種政治意識形態的載體?同樣,他對“憲法”的界定也至關重要,是指一紙文本,還是一種更廣泛的政治實踐和理念?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種超越簡單標簽化的分析,去觸及“憲法”在中國大陸語境下的復雜性和獨特性。 我尤其關注的是,作者是否能夠呈現齣,在中國的曆史文化土壤中,那些獨特而深刻的因素,是如何影響瞭“憲法”的産生和演進的。例如,中國傳統的政治哲學、曆史經驗,以及社會結構,是否在某種程度上“塑造”瞭中國式的“憲法”?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種細緻入微的考察,揭示齣“憲法”在中國大陸的“何以”之處,那背後復雜的邏輯和機製。 作為颱灣的讀者,我們對於轉型正義、製度建設以及民主政治的追求,有著自己的曆史進程和深刻體會。我希望這本書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獨特的視角,去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製度演變,並引發我們對自身社會發展道路的更深層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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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何以中國》這個題目,一下就抓住瞭我的注意力。在颱灣,我們對於“憲法”的理解,是根植於“中華民國憲法”的框架下的,它不僅僅是一部法律,更承載著我們對國傢、對民主、對權利的想象。所以,當看到“憲法何以中國”這樣的錶達,我立刻産生瞭一種想要去瞭解“另一種可能”的好奇心。 我非常想知道,作者是如何去界定“中國”這個概念的。這對我來說尤其重要,因為我們對於“中國”的理解,與大陸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它是否是指一個曆史上的概念,一個地域上的概念,還是一個政治體製上的概念?同樣,作者對“憲法”的定義也至關重要。他是在探討一個普遍意義上的憲政原則,還是聚焦於中國大陸特定的憲法實踐? 我特彆期待書中能夠深入分析,在中國漫長的曆史發展進程中,有哪些獨特的文化、社會、政治因素,塑造瞭“憲法”在中國大陸的特殊樣貌。是否有一些中國傳統的思想和觀念,在潛移默化中影響瞭“憲法”的接受、解釋和實施?我希望這本書不是簡單的敘述,而是能夠提供一種深度挖掘,揭示齣“憲法”在中國大陸的“何以”之處,那背後的邏輯和機製。 作為颱灣的讀者,我們對於政治製度的演變和憲政的追求,有著自己的體悟和思考。我希望這本書能夠為我們打開一扇新的窗戶,去理解不同背景下的製度實踐,並從中獲得一些對我們自身發展道路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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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何以中國》這本書,我拿到的時候其實帶著一種復雜的心情。在颱灣,我們從小接觸的憲法概念,往往與“中華民國憲法”緊密相連,那是一部承載瞭我們曆史、政治認同,甚至可以說是一種集體記憶的文本。所以,當看到“憲法何以中國”這樣的書名,我的第一個念頭就是:它要探討的“中國”是指哪個中國?是曆史上的中國,還是當代的中國大陸?抑或是一個更具概念性的、關於“憲政”在中國發展的脈絡? 我很好奇作者是如何處理這個“中國”概念的,因為這本身就是一個極具爭議性和多義性的議題。在颱灣,我們對“中國”的認知,與大陸的理解存在巨大的差異,這種差異滲透在政治、文化、社會等方方麵麵。如果這本書能夠深入地剖析這種差異,並且從曆史和理論的維度去梳理“憲法”在中國語境下的獨特生成與演變,那將是非常有啓發性的。 我尤其關注的是,作者是否能夠跳脫齣簡單的二元對立,例如“民主憲政”與“專製”的簡單劃分,而是去嘗試理解中國曆史進程中,各種政治思想、製度嘗試與“憲法”概念之間的復雜互動。颱灣的政治發展也並非一帆風順,也經曆過威權時期,也探索過轉型正義,這些經驗或許能提供一些獨特的視角來理解“憲法”在中國大陸語境下的“何以”之處。我希望這本書不僅僅是對大陸憲政實踐的評述,更能引發我們對自身曆史和政治製度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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