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法之基礎理論與實務(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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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傳播法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其橫跨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經濟法規等;傳播法亦屬於跨法律及傳播領域之領域,因此造成學習傳播法之睏難。本書以傳播法之基礎理論為齣發點,介紹相關重要之法律規定以及行政或司法實務之作法或見解,包括傳播法之基本概念、憲法對傳播行為之保障、一般法律對大眾傳播媒體傳播行為之保障、傳播法上大眾傳播媒體之基本義務以及一般法律對傳播行為之限製,希望能打開傳播法的大門,提供有興趣者瞭解我國傳播法之現狀與法院相關實務,搭起培養深入研究傳播法的橋樑。
法律實務前沿:民事訴訟證據的疑難與精解 本書聚焦於當前民事訴訟實踐中最為復雜和關鍵的證據采信、審查與運用問題,為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一套係統、深入且極具操作性的理論框架與實務指南。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民事訴訟的公正性與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據的有效認定與運用。本書摒棄瞭傳統教科書中對證據規則的宏觀、靜態闡述,轉而深入剖析瞭證據製度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和技術發展背景下所麵臨的結構性挑戰。本書的撰寫凝聚瞭數十年一綫司法經驗與前沿法學研究的結晶,旨在彌閤理論理想與司法現實之間的鴻溝。 第一部分:證據認定的哲學基礎與司法價值重構 本書首先對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的哲學基礎進行瞭深刻的反思。我們認為,單純的亞裏士多德式的三段論已不足以應對高度復雜的現代民事糾紛。 第一章:證明責任的動態分配與反轉機製 本章詳細探討瞭在傳統“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之外,司法實踐中齣現的證據開示義務、專業領域(如醫療、金融)中的舉證責任轉移機製。我們引入瞭“信息不對稱程度分析模型”,用以量化評估特定案件中舉證責任應如何動態分配,而非僵化地依附於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事實。重點分析瞭《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特殊證明責任倒置情形的司法解釋的最新發展,並結閤若乾重量級知識産權侵權案的判例,闡述瞭舉證責任的實際分配對案件走嚮的決定性影響。 第二章:事實認定中的不確定性容忍度與“優勢證據”的精確量化 證明標準——特彆是“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是民事審判的心髒。本書挑戰瞭將“優勢證據”簡單理解為“可能性大於50%”的傳統觀點,並引入瞭貝葉斯概率推理方法,探討如何在證據鏈條存在明顯缺口時,通過對證據的獨立可信度進行加權評估,從而科學地界定何為“優勢”。我們提供瞭一套結構化的工具,幫助法官和律師評估證據的“證明力梯度”,避免因直覺判斷導緻的裁判偏差。 第二部分:新型證據形態的審查與應對策略 信息技術爆炸式發展,使得傳統意義上的“書證”、“物證”概念麵臨顛覆。本書的價值核心,在於對數字證據和新型技術證據的全麵覆蓋和實務應對。 第三章:電子數據的“三性”審查與完整性保障 電子證據,包括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記錄、區塊鏈數據和雲存儲文件,已成為商業糾紛的主戰場。本章深入探討瞭電子證據的“三性”(真實性、閤法性、關聯性)審查標準。特彆關注瞭數據采集與固證過程中的“汙染風險”,詳細對比瞭哈希校驗、鏈上記錄存證與傳統司法取證技術的局限性。我們提供瞭關於如何構建完整電子證據鏈的詳細技術流程指南,以及在證據被篡改或損毀的情況下,如何運用司法鑒定報告進行有效抗辯的策略。 第四章:專傢意見的采納與反駁:從“佐證”到“核心證明” 在復雜技術案件(如專利無效、環境損害評估)中,專傢意見往往決定瞭案件的勝負。本書剖析瞭法院指定鑒定與當事人委托鑒定的權限邊界。重點在於如何有效地對對方的專傢報告進行技術性反駁——這要求律師具備跨越專業壁壘的溝通能力。我們提供瞭對專傢報告中方法論缺陷、數據選擇偏差和結論邏輯漏洞的係統性識彆清單,幫助實務工作者從技術層麵瓦解對方的核心證據。 第三部分:證據的展示、質證與排除規則的精微運用 證據的有效性不僅在於其客觀存在,更在於其在法庭對抗程序中的展示和檢驗效果。 第五章:交叉詢問的藝術與證據的“心理戰” 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是檢驗證人證言可信度的核心環節。本書將其視為一種高度結構化的溝通技術,而非簡單的提問。我們詳細分析瞭引導性問題、假設性問題的使用時機,以及如何通過“有限製性”的提問來揭示證人記憶的偏差、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同時,本章也詳細講解瞭如何有效運用“先前陳述不一緻”原則來削弱證人證言的效力。 第六章:傳聞證據的邊界與例外——程序正義的守護 傳聞證據的排除規則是英美法係對程序正義的經典構建,但在大陸法係背景下,其適用存在復雜性。本書深入解析瞭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陳述的“非供述性證據”的認定,以及“在場性測試”在現代訴訟中的演變。重點討論瞭在涉及企業內部秘密溝通、或證人無法到庭的情況下,如何將口頭陳述轉化為可被采納的替代性證據形式,同時確保被告的對質權不受實質性侵害。 第七章:非法證據排除與證據的“毒樹之果” 雖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在刑事訴訟中被強調,但其理念對民事訴訟中通過不正當手段(如竊聽、違規獲取商業秘密)獲得的證據的效力亦有深刻影響。本書探討瞭在民事領域中,何種程度的取證違法行為足以導緻證據被主動排除,而非僅僅在自由裁量中被減弱證明力。這需要對證據的獲取方式與實體權利保護之間的平衡進行審慎考量。 第四部分:證據管理與司法效率的平衡 第八章:證據交換、披露與庭前準備的效能最大化 本書最後迴歸到訴訟管理的層麵,強調證據管理是決定庭審成敗的關鍵。我們詳細分析瞭證據交換和證據披露製度的最新改革動嚮,並提供瞭一套“風險驅動型”的證據準備框架。此框架指導律師根據案件的潛在風險點,預先準備好針對性的反駁證據包(Rebuttal Evidence Pack),以確保在庭審中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突發證據呈現,真正實現“程序正義的加速”。 本書麵嚮的讀者包括: 資深執業律師、新入職的訴訟律師、高校法學院教師及研究生,以及需要深化證據法理解的法官群體。它不僅是理論參考,更是一本在高度競爭和技術驅動的當代訴訟環境中,確保裁判質量和代理成功的實戰手冊。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蕭文生


  現 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係教授

  學 曆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係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著 作
  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理-自法律觀點論起(2000)
  國傢法I-國傢組織篇(2008)
  國傢.地方自治.行政秩序(2009)
  國傢.基本人權.政府組織(2011)
  國基.經濟監督.財政秩序(2012)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2015)
  傳播法之基礎理論與實務(2016)
  行政法基礎理論與實務(2017)

圖書目錄

二版序
自 序

第一篇 變動中之傳播法

第一章 前 言/3
 第一節 撰寫本書之目的/3
 第二節 本書架構/4

第二篇 基本概念

第二章 大眾傳播媒體之概念及發展/9
 第一節 前 言/9
 第二節 大眾傳播媒體之特性/9
 第三節 大眾傳播媒體之發展/12
第三章 傳播法的重要性/23
 第一節 實現人權與監督政府施政/23
 第二節 重要之休閑娛樂/24
 第三節 高度發展之經濟産業/24
第四章 傳播法規範/29
 第一節 憲 法/29
 第二節 法 律/29
 第三節 法規命令/30
 第四節 行政規則/30
 第五節 自律規範/31
 第六節 傳播法發展趨勢/32
第五章 國傢通訊傳播委員會(NCC)/36
 第一節 國傢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立之目的/37
 第二節 國傢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職權/37
 第三節 國傢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與成員/38

第三篇 憲法對傳播行為之保障

第六章 言論自由之保障/47
 第一節 言論自由之內涵/47
 第二節 言論自由之價值/47
 第三節 言論自由之限製/49
 第四節 限製言論自由之方式/52
第七章 新聞自由、廣電自由之保障/55
 第一節 新聞自由/55
 第二節 廣電自由/56
 第三節 新聞、廣電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差異/57
第八章 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59
第九章 工作權、財産權之保障/61
第十章 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63
第十一章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65
 第一節 憲法依據/65
 第二節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消極近用/66
 第三節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積極近用/68

第四篇 法律對傳播行為之保障

第十二章 通訊傳播基本法/79
第十三章 意見形成自由之保障──黨政軍退齣廣電媒體經營/82
 第一節 黨政軍退齣廣電媒體經營之背景/82
 第二節 黨政軍退齣廣電媒體經營之規定/83
 第三節 開放黨政軍經營廣電媒體?/85
第十四章 事前檢查之禁止/88
 第一節 平麵媒體/88
 第二節 廣播媒體/88
 第三節 有綫電視/90
 第四節 衛星電視/90
第十五章 拒絕證言權(保護消息來源)/92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92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93
 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99
第十六章 搜索、扣押之限製/100
 第一節 基本理論/100
 第二節 司法實務/101
 第三節 爭議解決/103
第十七章 意見多元化之保障/105
 第一節 外部多元化之設計/107
 第二節 內部多元化/110
 第三節 異業或跨媒體所有權集中化之挑戰/111
 第四節 實現多元化途徑/117
第十八章 資訊自由之保障/119
 第一節 針對國傢機關/119
 第二節 針對私人(企業)/123
第十九章 著作權法上之資訊特權/125
 第一節 大眾傳播媒體傳達之訊息與著作權標的/125
 第二節 時事問題論述之利用/126
 第三節 時事報導之特權/127
 第四節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錶之著作/129
 第五節 閤理引用/130
 第六節 暫時性錄製之閤理使用/131
 第七節 公開演說、公開陳述/131
第二十章 利用網路資訊/132

第五篇 傳播法上大眾傳播媒體之基本義務

第二十一章 經營許可/138
 第一節 平麵媒體/138
 第二節 廣播電視/138
 第三節 有綫廣播電視/143
 第四節 衛星廣播電視/152
第二十二章 提供公共資訊之任務與傳播行為客觀性/162
 第一節 提供公共資訊/162
 第二節 客觀性/163
 第二十三章 真實義務與注意義務/165
 第一節 真實義務及其睏境/165
 第二節 注意義務/166
 第三節 注意義務之重要性/172
第二十四章 更正義務/173
 第一節 更正義務之性質/173
 第二節 更正請求權之當事人/174
 第三節 更正請求權成立要件/175
 第四節 更正義務之履行與貫徹/176
 第五節 媒體之抗辯/177
 第六節 更正請求權與其他法律責任/178
第二十五章 提供相等答辯之義務/179
 第一節 法律基礎/179
 第二節 請求權之實現/180
第二十六章 節目與廣告分離義務/181
 第一節 分離理由/181
 第二節 規範基礎/182
 第三節 節目與廣告分離之形式上要求/184
 第四節 節目廣告化之認定/185
 第五節 實例介紹/190
第二十七章 置入性行銷與贊助廣告/195
 第一節 置入性行銷/195
 第二節 贊助廣告/203
第二十八章 禁止評論義務/209
 第一節 規範基礎/210
 第二節 不得評論之對象/210
 第三節 禁止評論義務之存廢/212
第二十九章 節目分級義務/213
 第一節 法律規範/213
 第二節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214
第三十章 節目與廣告管理/224
 第一節 節目類型與播放比例/224
 第二節 本國自製節目/225
 第三節 節目內容/229
 第四節 必載頻道/232
 第五節 節目管理/233
 第六節 廣告管理/234
第三十一章 訂立書麵契約義務/238
 第一節 有綫廣播電視/238
 第二節 衛星廣播電視/239
第三十二章 財政義務/241
 第一節 收視費用/241
 第二節 廣電基金/242
第三十三章 其他義務/245
 第一節 廣播電視之備查義務/245
 第二節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申報及申訴處理義務/245

第六篇 一般法律對傳播行為之規範

第三十四章 猥褻性言論之管製/249
 第一節 刑 法 /249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製條例/253
 第三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56
第三十五章 人格權之保護──刑法/258
 第一節 名譽權之保護/258
 第二節 營業信譽/271
第三十六章 人格權之保護──民法/272
 第一節 名譽權之保護/272
 第二節 隱私權之保護/279
 第三節 肖像權之保護/285
 第四節 姓名權之保護/290
 第五節 德國雷巴赫士兵謀殺案/291
第三十七章 犯罪報導之界限/304
 第一節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304
 第二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304
 第三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製條例/306
 第四節 傢庭暴力防治法/307
 第五節 性騷擾防治法/308
 第六節 人口販運防製法/308
第三十八章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311
第三十九章 應秘密事項之保護/314
 第一節 國防機密、國防以外機密之保護/314
 第二節 妨害秘密/315
第四十章 訪談、採訪調查行為/317
 第一節 訪 談/317
 第二節 現場採訪行為/320
 第三節 採訪調查行為之限製/328
 第四節 臥底採訪/330
 第五節 利用他人違法取得之資訊/332
第四十一章 媒體經營──公平交易法/334
 第一節 聯閤行為/334
 第二節 結 閤/336
 第三節 針對特定媒體類型之規範/337
 第四節 數位匯流相關事業跨業經營之規範/338
 第五節 電信事業之規範/341
第四十二章 媒體廣告行為/345
 第一節 廣告之定義/345
 第二節 公平交易法/345
 第三節 消費者保護法/346
 第四節 菸酒管理法/347
 第五節 藥事法/348
 第六節 食品法規/349
 第七節 菸害防製法/350
 第八節 競選廣告/350
 第九節 其 他/351

第七篇 結語與展望

第四十三章 傳播法之未來/355

附 錄

 附錄一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361
 附錄二 電信管理法草案/379
 附錄三 媒體壟斷防製與多元維護法草案/439

索 引/467

圖書序言

二版序

  2016年8月1日第5屆國傢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上任後,陸續訂定發布許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傳播法製産生重大改變,例如,「電視分級處理辦法」將傳統電視節目分4級級彆修正為5級級彆並修正各分級標準;為扶植國內節目製作,保障本國自製節目播齣空間,創造就業機會,培育我國影視人纔,振興我國影視産業發展,提供觀眾收視本國優質自製節目,在維護視聽眾收視權益、提振産業製播能量,同時參酌國外相關政策規範下,發布「無綫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為挹注電視節目製作資源、提升節目品質及多樣性、活絡我國電視産業之發展,同時,為維護節目完整性及內容編輯之獨立性,並兼顧視聽眾之權益,發布「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為挹注廣播節目製作資源,提升節目品質及內容多樣化,以及保障節目編輯獨立自主性,保護聽眾免於隱藏式廣告的不當影響,發布「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有綫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等。

  第5屆國傢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並未繼續推動匯流5法,而是另行草擬「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作為因應科技匯流及網路無國界之發展並以保障「保障數位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近用」與「發展數位經濟」為立法目的。此外,以傳統通訊傳播網路及服務作為主要規範對象的電信及廣播電視等相關規範,不僅因匯流而需進行調整,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所帶動的網際網路使用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調適與融閤,以建構邁嚮數位國傢重要的基礎環境,並積極迴應網路治理的需要。現行電信法架構過於老舊無法滿足需要,為「健全匯流産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促進頻率號碼等電信稀有資源和諧、有效、公平彈性運用」以及「增進匯流基礎網路增設、維護效率與網路安全」,草擬「電信管理法草案」。此兩草案已通過國傢通訊傳播委員會內部之法製作業,即將送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審查。此外,為維護意見多樣性、保障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自主,以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國傢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017年7月5日亦對外公布「媒體壟斷防製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草案共7章42條,預計公告60天,聆聽産、官、學、研各界意見,俟匯整各界想法後,再逐條進行審議。上述三項草案勢必對我國傳播法製産生重大且深遠之影響。

  由於上述重大之變革,第一版之論述已有部分不符閤現行法令之內容,本書盡可能將這一年來發生之法令變更、新的法院判決實務以及重要學術論著納入;惟傳播法領域之變化與發展實在過於快速,本書並無法提供即時且全麵性之介紹,對傳播法有興趣者,仍須隨時注意新的趨勢與立法。

  本版之校對感謝中正大學法研所鄭景勻、賴靖宜、洪蘭萍同學之辛勞付齣,特錶謝意。文中如有疏漏錯誤之處,仍應由作者負責。
 
蕭文生
2017年8月於嘉義

自序

  傳播法是我在中正大學法律學係教授行政法各論時所選擇的科目之一,另一科目為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固為行政法各論之傳統核心領域,未選擇警察法、經濟行政法或環境法等古典行政法各論專業領域之原因來自於小時候之記憶。先父自我有記憶以來即擔任報社的地方記者與駐地代錶,也讓我有機會慢慢認識大眾傳播媒體之運作及影響力。雖然先父另有其他工作,但對報社活動之熱情與投入,令我印象十分深刻。後來,報社經營模式改變,與大眾傳播媒體之關係成為純粹之閱聽人,但對大眾傳播媒體之情感,卻未曾消失。

  1995年第一次開設行政法各論,除當時正熱門之地方自治法外,另外選擇傳播法,這其中當然有一點私心在。但在民主風起雲湧的時代,大眾傳播媒體扮演決定性之角色,傳播法製之健全與否,對大眾傳播媒體是否能發揮其應有功能,至為重要。惟開始蒐集資料後發現,國內相關文獻有限,國外製度和經驗與我國則有一段差距,並不適宜全盤照單全收。此外,傳播法所涉及之法領域遠超過「行政法」各論之範圍,包括民法、刑法、智慧財産權法等不同領域,因此也無法找到適閤之教科書。就在邊教邊學情形下,慢慢纍積傳播法應有之骨架與內容。

  2005年後因個人學術行政工作之故,中斷瞭傳播法之教學與研究。在隨之而來的時間內,傳播理論、傳播政策、傳播科技與傳播法規有大幅度之發展與改變。在休息10年後,法學院傳說中的傳播法重新成為104學年度第2學期法律學係法製組的選修科目,在準備課程資料時纔發現,10年來傳播法之改變是如此巨大,以至於以前的上課資料幾乎無法再使用,新的議題、文獻與問題,可以說是目不暇給,但也提供再學習之強烈動機。

  在一邊上課一邊重新學習下,開始有寫教科書之想法,除將來可提供上課之用外,主要目的在於打開傳播法的大門,提供有興趣者瞭解我國傳播法之現狀與法院相關實務,搭起培養深入研究傳播法的橋樑。

  因作者個人時間與能力有限,並無法完整呈現許多基礎理論,特彆是傳播領域之議題;部分說明可能亦欠周延,特彆是民法、刑法部分。因此書中或有諸多缺漏,但希望能藉由此項嘗試,逐步擴大學習與研究傳播法之能量。

  本書寫作過程較為匆忙,傢人之支持與體諒乃是本書問世之重要關鍵,母親張月雲女士、愛妻則音與兩位小朋友棫庭與棫旂在本書寫作過程之寬容與鼓勵,在此銘感五內。

  中正大學法研所鄭至柔、段禾蕓同學以及我的專任助理彭惟欣小姐提供許多幫忙,辛勞付齣,乃是完成本書不可缺少之助力。元照齣版公司對本書編輯校訂投入之心力及協助,使本書得以順利齣版,在此由衷感謝。本書雖經一再審閱,仍不免有疏漏或不足之處,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
 
蕭文生 謹識
2016年6月於嘉義、中正大學法學院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我讀這本書的契機,是因為我正在準備一個關於網絡言論治理的學術報告。之前,我對傳播法的瞭解都停留在一些碎片化的信息上,缺乏一個係統的認識。這本書就像一盞明燈,照亮瞭我前進的道路。它不僅讓我對傳播法的基本理論有瞭清晰的理解,還讓我對網絡言論治理的復雜性有瞭更深刻的認識。書中對於“平颱責任”的討論,讓我受益匪淺。在網絡言論治理中,平颱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如何界定平颱的責任,如何平衡平颱的自由和用戶的權利,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這本書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瞭這個問題,提齣瞭很多有價值的觀點。我特彆贊賞作者對於“閤理通知”製度的批判性思考,它指齣,這種製度在實踐中存在很多漏洞,容易被濫用。此外,書中對於“算法推薦”的法律規製也提齣瞭很有建設性的意見。總而言之,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是一本具有實踐意義的政策建議書。

评分

這本書的架構相當清晰,從傳播法的基本概念、原則,到各種具體的傳播行為的法律規製,都有著條理分明的呈現。我尤其欣賞作者對於國際傳播法規範的介紹,這部分內容在很多國內書籍中都比較少見。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跨國傳播活動越來越頻繁,瞭解國際傳播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我們來說至關重要。書中對於不同國傢傳播法的比較分析,也讓我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傳播法有瞭更深入的瞭解。不過,我個人覺得,這本書在討論新興傳播技術(例如AI生成內容)的法律規製方麵,還可以更加深入一些。畢竟,這些新興技術正在對傳統的傳播法體係帶來巨大的挑戰,我們需要及早思考如何應對這些挑戰。另外,書中對於一些學術爭點的討論,雖然比較客觀,但有時也顯得過於謹慎,缺乏一些鮮明的觀點和立場。總的來說,這本書是一本非常優秀的傳播法教材,適閤法律專業學生、媒體從業人員以及對傳播法感興趣的讀者閱讀。

评分

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好像上瞭一堂非常紮實的傳播法課。我並非法律專業齣身,所以一開始對一些法律術語和概念感到有些陌生。但這本書的作者非常貼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將復雜的法律問題娓娓道來。它不像很多法律書籍那樣,堆砌著晦澀難懂的條文,而是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閤,通過大量的案例來解釋法律的適用。我特彆喜歡書中的“實務操作”部分,它詳細介紹瞭在實際工作中如何運用傳播法來解決問題,比如如何審查廣告內容、如何處理侵權糾紛等等。這些內容對於我這種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非常有幫助。更重要的是,這本書不僅僅關注法律的“硬性”規定,還關注法律背後的“軟性”價值,比如言論自由、隱私權、公共利益等等。它引導讀者去思考,在不同的情境下,如何平衡這些不同的價值,從而做齣更閤理的判斷。我覺得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法律書籍,更是一本關於社會責任和倫理道德的思考之書。

评分

這本書的語言風格比較嚴謹,內容也比較偏重理論,對於沒有法律基礎的讀者來說,可能會有些吃力。不過,如果你能夠堅持讀下去,你會發現它所蘊含的價值是巨大的。它不僅僅是一本關於傳播法的書,更是一本關於社會、文化和政治的書。它讓你明白,傳播法不僅僅是法律,更是社會規範和價值觀念的體現。書中對於“公共領域”的討論,讓我重新思考瞭公共領域的意義和價值。在信息爆炸的時代,公共領域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我們需要重新審視公共領域的邊界和功能,從而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另外,書中對於“信息不對稱”的分析,也讓我對市場經濟的弊端有瞭更深刻的認識。信息不對稱會導緻市場失靈,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我們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規範市場行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這本書雖然有些晦澀難懂,但它所引發的思考是深刻而有價值的。

评分

這本《傳播法之基礎理論與實務(二版)》啊,說實話,我一開始抱持著一種“反正法律條文都差不多”的心態翻閱,結果完全被顛覆瞭。我本身在媒體行業工作,經常需要處理一些內容相關的議題,以前處理問題,常常是憑著經驗和直覺,或者參考一些零散的法規,感覺很沒有係統性,也容易齣錯。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不是單純羅列法條,而是從傳播的本質齣發,去解讀法律背後的邏輯。它讓我明白,傳播法不僅僅是限製言論自由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在保障多元聲音、維護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書裏對於“傳播”的定義和範圍的探討,讓我重新審視瞭我們每天所接觸的信息,以及這些信息可能産生的社會影響。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關於網絡傳播的部分,它詳細分析瞭網絡平颱在信息傳播中的角色和責任,以及如何應對網絡謠言、誹謗等問題。這些內容對於我們媒體從業人員來說,簡直是及時的雨,能夠幫助我們更專業、更負責地進行內容創作和傳播。而且,書中的案例分析非常貼近實際,很容易理解,也能夠引發我們對於相關議題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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