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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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特彆法,也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熔於一爐的特彆法典,它是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及處遇政策,整部法典均以保護少年為依歸。目前國內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專門著作甚少,本書可說是最具代錶性與權威性的一本學術論著。全書共分二編,第一編細分五章,分彆闡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意義、性質、製定與修改、特徵、效力等內容,尤以敘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迭次修正,條分縷析、說明詳盡。第二編細分五章,分彆闡述總則、少年法院、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附則等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處分與執行之方策,以及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起訴、審判與科刑之處遇等,體係完整、架構嚴謹,可供大學院校作為法律課程之教材,更是有誌從事司法公職人員應考必備的第一手資料。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一本假設的、不包含《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十一版)》內容的圖書簡介。 書名: 《法治的溫度:現代刑事司法體係的倫理與實踐》 作者: [作者姓名,例如:李明遠] 齣版社: [齣版社名稱,例如:華夏法學齣版社] --- 圖書簡介 《法治的溫度:現代刑事司法體係的倫理與實踐》 是一部深入剖析當代刑事司法係統在追求效率與公正之間尋求平衡的學術力作。本書旨在超越枯燥的法律條文,探討在復雜多變的社會背景下,司法實踐如何體現人文關懷與法治精神的統一。 本書的核心議題聚焦於現代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從犯罪的認定、證據的收集與采信,到審判的程序正義,再到刑罰的執行與矯治,全麵審視瞭當前司法體係麵臨的挑戰與機遇。作者以豐富的實務經驗和深厚的法理學素養為基礎,力求為讀者呈現一個立體、多維的刑事司法圖景。 第一部分:現代刑事司法的基石與演進 本書的開篇部分,著重探討瞭刑事司法賴以存在的哲學基礎。它闡述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當代社會背景下的重構與反思,並追溯瞭不同曆史時期刑事法律理念的演變。不同於傳統的犯罪學研究,本書更加關注法律條文背後的價值取嚮。 在這一部分,我們詳細分析瞭“疑罪從無”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標準,並探討瞭其在麵對新型犯罪(如網絡犯罪、金融犯罪)時所遇到的睏境。作者強調,法治的生命力在於其適應性和解釋力,而非僵化的教條主義。此外,本書還深入討論瞭程序正義的重要性,認為程序保障不僅是實體正義的必要前提,也是維護公民對司法體係信任的根本所在。 第二部分:證據、調查與認定的技術性與倫理睏境 證據是刑事審判的生命綫。本書的第二部分,係統梳理瞭現代證據規則的演變,特彆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復雜性。作者並未停留在規則的羅列,而是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揭示瞭在證據收集過程中,調查機關可能麵臨的壓力與誘惑。 一個重要的篇章被專門用於討論科學證據的采信問題。隨著DNA技術、電子數據取證的普及,如何平衡科學的客觀性與法律的嚴謹性,成為司法界麵臨的重大課題。本書探討瞭司法鑒定專傢的角色定位,以及在交叉詢問環節中,如何確保鑒定意見的獨立性和可靠性。同時,本書對認罪認罰從寬製度進行瞭批判性審視,探討其在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與提升司法效率之間的微妙平衡。 第三部分:審判的公開性與個案的復雜性 審判階段是法治精神最直觀的體現。本書第三部分的核心,在於分析庭審的公開性原則如何與案件的敏感性、涉及的個人隱私等因素進行權衡。作者倡導建立一個更加透明、更具對話性的法庭環境。 在對具體罪名進行分析時,本書跳齣瞭簡單的“行為-後果”分析模式,轉而關注犯罪動機的復雜性、社會環境的影響,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對於涉及精神障礙或認知缺陷的被告人,本書提齣瞭更精細化的量刑考量維度,強調對個體情況的充分尊重。 此外,本書還專門討論瞭媒體報道與司法獨立之間的關係。如何在確保公眾知情權的同時,避免輿論對司法裁判的非正常乾擾,是當前司法改革亟待解決的難題。 第四部分:刑罰的矯治功能與迴歸社會 本書的最後部分,將目光投嚮瞭刑罰執行和刑後改造。作者認為,現代刑事司法體係不應僅僅滿足於懲罰,更應肩負起社會修復和預防再犯的責任。 《法治的溫度》深入分析瞭現行監管體係在實現“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方麵的不足,並對社區矯正、假釋製度的適用條件和效果進行瞭詳盡的評估。作者提齣,刑罰的終極目標是讓個體重新融入社會,因此,齣所後的社會支持係統建設至關重要。書中對涉及未成年人或輕微犯罪的非監禁措施的推廣和優化,提齣瞭具體的政策建議。 結語:法治的“溫度” 《法治的溫度:現代刑事司法體係的倫理與實踐》是一本麵嚮法律專業人士、法學研究者、司法行政人員,以及所有關注社會公正與人權保障的普通讀者的重要參考書。它倡導的“溫度”,不是法律的軟弱,而是法治精神在麵對人類復雜性時所展現齣的精準、審慎與同理心。本書堅信,一個成熟的司法體係,既要有鐵一般的製度保障,也要有人文關懷的溫度。 --- 本書特色: 理論與實踐的深度融閤: 結閤最新的法學研究成果與前沿的司法案例進行分析。 批判性視角: 對既有製度和操作規範進行冷靜而深入的剖析,不迴避矛盾。 人文關懷的彰顯: 始終將“人”的尊嚴和權益置於司法過程的核心地位進行探討。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劉作揖


  學曆/
  美國南加州大學榮譽法學博士
  全國性高等考試及格
  乙等特種考試及格

  經曆/
  曾任職督學
  曾任教私立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曾任教私立東方技術學院

  著作/
  法學緒論
  少年觀護工作
  個案研究理論與實務
  保安處分執行法論
  法律與人生
  生死學概論
  刑法總則概論

圖書目錄

修訂十一版序
修訂二版序
凡 例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意義   3
第二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性質   7
第三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製定與修正   11
第四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特徵   25
第五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效力   31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37
第一節 製定本法之意旨   37
壹、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37
貳、調整少年之成長環境   38
參、矯治少年之性格   38
第二節 少年事件適用之法律   39
壹、適用本法所規定之法律   39
貳、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40
參、特殊觸法案件適用法律之規定   42
第三節 本法所稱少年之年齡   43
壹、本法規定少年之年齡範圍   44
貳、觸法兒童依本法之規定處理   45
參、受處分少年得例外延長年限   45
肆、外國少年法製之少年年齡   46
第四節 少年法院處理之事件   49
壹、觸犯刑罰法律之事件   49
貳、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事件   51

第二章 少年法院   57
第一節 我國少年法院之設立   57
第二節 少年法院之組織體係   59
壹、少年法院之隸屬關係   59
貳、少年法院之內部組織   61
第三節 少年法院之編製人員   62
壹、院 長   62
貳、庭長及法官   62
參、處長及組長   63
肆、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   63
伍、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65
陸、書記官長及書記官   66
柒、公設輔佐人   67
捌、執達員、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   67
第四節 執行職務人員之迴避   67
壹、法官之迴避   68
貳、少年調查官之迴避   69
參、書記官之迴避   70
肆、通譯之迴避   70
第五節 少年事件之管轄   70
壹、年齡管轄   71
貳、事件管轄   72
參、土地管轄   74
肆、移送管轄   75
伍、競閤管轄   78
陸、牽連管轄   79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81
第一節 少年保護事件之受理   81
壹、報 告   82
貳、移 送   82
參、請 求   84
肆、抗告法院之發迴   88
第二節 處理事件之強製處分   88
壹、傳 喚   89
貳、同 行   92
參、協 尋   95
肆、責 付   99
伍、收 容   101
陸、搜 索   106
柒、扣 押   109
第三節 證據之蒐集   112
壹、證據之意義   113
貳、證據之種類   113
參、人 證   114
肆、鑑 定   115
伍、通 譯   116
陸、勘 驗   117
柒、證據保全   118
第四節 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   119
壹、少年保護事件調查之人員   119
貳、少年保護事件調查之事項   120
參、少年保護事件調查之方法   123
肆、少年保護事件調查之結果   128
第五節 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   133
壹、審理前之準備   133
貳、審理之方式   135
參、審理期日之程序   137
肆、審理中之交付觀察   140
伍、審理結果之裁定   143
陸、裁定宣示之程序及事件以外之處分   145
柒、保護處分之撤銷   147
捌、處分重復之定奪   149
第六節 抗 告   150
壹、抗告之意義   151
貳、抗告之主體   152
參、得以抗告之裁定   155
肆、抗告之期間   161
伍、抗告之程式   161
陸、抗告之效力   162
柒、抗告之處理   163
第七節 重新審理   165
壹、重新審理之意義   165
貳、聲請重新審理之理由   166
參、聲請重新審理之主體   167
肆、聲請重新審理之程序   169
伍、聲請重新審理之效力   170
陸、聲請重新審理之裁定   171
第八節 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   172
壹、訓誡之執行   173
貳、假日生活輔導之執行   175
參、保護管束之執行   178
肆、安置輔導之執行   188
伍、感化教育之執行   193
陸、禁戒之執行   203
柒、治療之執行   206
捌、保護處分執行費用之負擔   210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211
第一節 少年刑事案件之追訴處罰   211
壹、少年刑事案件之移送   211
貳、少年刑事案件之追訴   214
參、少年刑事案件之處遇   215
肆、少年行為人之羈押   216
第二節 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   218
壹、偵查之開始   218
貳、偵查之要項   219
參、偵查之期間   220
肆、偵查之結果   220
第三節 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   222
壹、審判之原則   223
貳、審判之態度   225
參、審判之方式   225
肆、審判前之準備   227
伍、審判期日之程序   229
陸、審判之結果   232
第四節 少年刑事處分之酌科   234
壹、科刑之參酌標準   235
貳、科刑之原則   238
參、科刑之特彆處遇   241
肆、科刑之適用法律問題   242
第五節 少年刑事處分之種類   243
壹、生命刑   243
貳、自由刑   244
參、財産刑   245
第六節 少年有期徒刑之執行   248
壹、執行少年有期徒刑之場所   249
貳、少年受刑人資料之通知   250
參、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有之教化措施   250
第七節 觸法少年之緩刑   251
壹、緩刑之意義   251
貳、宣告緩刑之要件   253
參、緩刑之期間與效力   254
肆、緩刑期內之保護管束   255
伍、緩刑之撤銷   255
第八節 受刑少年之假釋   257
壹、假釋之意義   258
貳、假釋之條件   258
參、假釋之期間   259
肆、假釋期中之保護管束   260
伍、假釋之撤銷   260

第五章 附 則   263
第一節 媒體資訊揭示少年事件之禁止   263
第二節 少年前科紀錄之塗銷與保密   264
第三節 少年法定代理人忽視教養之處分   267
第四節 重懲教唆幫助利用少年犯罪之成人   268
第五節 兒童觸法行為之處理   270
第六節 外國觸法少年之驅逐齣境   271
第七節 本法輔助法規之製定   271
壹、由立法機關製定者   272
貳、由相關機關訂定者   273
第八節 本法之施行   274
參考書目   277

附 錄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281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297
三、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300
四、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307
五、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314
六、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320
七、少年及傢事法院組織法   334
八、改任少年及傢事法院法官辦法   343

圖書序言

修訂十一版序
  
  「有社會、群眾,便有糾紛、犯罪」,這是大傢都難以否認的事實。
  
  本來,社會是由群眾組閤而成的生活空間、生存場地。個人在這群眾組閤而成的生活空間,必須與他人接觸,營造良好的交互關係,纔能開創美滿而幸福的生活。個人在這群眾組織而成的生存場地,也必須謀得一職,展現自己的纔能,方能成傢立業,立足於競爭的社會。
  
  倘若,個人在社會生活上,不能與人和諧相處,便難免與他人發生口角、糾紛,甚至相互敵對、仇視、殺戮。
  
  倘若,個人在生存舞颱上,不能謀得一職,長久失業,難免為生活所迫,鋌而走險。
  
  像最近電視、新聞、雜誌等媒體,常報導的殺人焚屍案件、殺人分屍棄屍案件、搶劫銀行案件、搶劫運鈔車案件、印製僞鈔案件等等,一方麵固然是犯罪行為人社會適應能力欠佳,人際關係失調,不能與人和諧相處,而激發引起的殺人罪行;更值得注意的,乃是犯罪行為人或長久失業、淪落為無業遊民;或者是經濟條件薄弱、營生能力缺乏緻為生活所迫,不得不冒險進行搶劫的勾當或印製僞鈔的瘋狂舉動。設若一旦順利得逞,便可享用一大筆財富,何樂而不為?這是犯罪行為人大多存有的妄想。
  
  少年之犯罪行為,最近幾年來似乎大為減少,其主要原因,可能是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大多仍在求學中,且閑暇時間多在補習班進行學科基本測驗前之補習,故較無多餘時間逛街、遊蕩、嬉戲、鬍鬧等。又網咖、電動遊樂場所也通常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進入,因此是非較多之處,少年既不能進入,當然犯罪之機率自然大為減少。
  
  唯少年是應保護之人,倘若少年不慎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不論係因何人之報告、少年師長及親屬之請求或因警察機構之移送,審理少年事件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少年及傢事法院)應即時受理,並得命少年調查官就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少年之品格、經曆、身心狀況、傢庭背景、教育程度等事項,先為個案之調查,提齣意見供少年法院作為處遇之參考。少年經傳喚庭訊後,如認為應責付者,得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傢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於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少年法院如庭訊少年後,認為少年不能責付或責付顯然不適當者,得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少年法院就少年事件為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係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者,應即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刑事案件之性質偵辦之。又少年法院就少年事件為調查之結果,如認為少年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如認為少年所為之觸法行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如認為少年所為之觸法行為應付審理者,應為開始審理之裁定。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應通知少年之輔佐人。審理期日不公開,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少年法院於審理結果,認為少年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曆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且少年犯罪時已滿十四歲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少年法院於審理結果,如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以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如認為應付保護處分者,應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同時,得於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一併諭知下列之處分︰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況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其次,檢察官於受理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少年及傢事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後,應即開始偵查。並於偵查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之規定,認為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並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嚮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少年法院於審判少年刑事案件時,得不公開,並不得對少年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或強製工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適當之保護處分。足見我國施行甚久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是以保護處分為處遇少年之核心。
  
  我國於西元一九六二年(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雖係擷取歐美日先進國傢少年法製之長,參酌本國之國情而製定,但與歐美日先進國傢之少年法製不相同,茲就東北亞之鄰國日本之少年法,概述如下︰
  
  日本之少年法,明示︰凡未滿二十歲的少年,有犯罪的行為;或未滿十四歲的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的行為;或從其性格或環境觀察,有犯罪可能或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的少年,例如有不服從保護人的監督習癖;或有擅自離傢在外遊蕩的惡習;或與有犯罪習性及品德惡劣的人交往;或有危害自己或他人道德行為的癖性等等,經一般人發見,或警察官的調查、或調查官的報告、或都道府縣知事及兒童相談所長的受理,得依程序為通告、檢舉或送緻之手續。而傢庭裁判所受理上述通告、檢舉或送緻的少年非行事件,應即先令調查官就少年之個彆行狀、經曆、本性、傢庭環境、保護人等有關的事項,運用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專業知識,為身心方麵的調查,並提齣報告。傢庭裁判所為審理少年保護事件,得將少年交付調查官為觀護的措置,或送緻少年鑑彆所,為身心的鑑彆。為踐行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傢庭裁判所須擇日開庭,並呼齣(傳喚)少年,少年之保護者及其有關之人,必要時得執行同行,由傢庭裁判所之調查官行之。傢庭裁判所於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認有必要,得以決定,將少年為以下的觀護措置︰一、交付調查官為觀護措施。二、送緻少年鑑彆所,為身心之鑑彆。傢庭裁判所的審判前調查結果,如認為少年與兒童福祉法的規定措施相當時,得以決定,將少年送緻有事件權限的都道府縣知事及兒童相談所長。如認為少年以不付審判為宜者,得為不付審判之決定;如認為少年已滿二十歲以上,無審判之權限者,須以決定,將該事件送緻有管轄權之地方裁判所對應之檢察廳檢察官。又傢庭裁判所對於少年所犯為死刑、懲役或禁錮的罪行,經調查結果,並審酌其罪質及行狀,認為以受刑事處分為宜者,應以決定,將該事件送緻管轄權之地方裁判所對應之檢察廳檢察官。但對於十六歲以上之少年,因故意的犯罪行為,緻被害者死亡的事件,除得以決定,將該事件送緻有管轄權之地方裁判所對應之檢察廳檢察官之外,亦得審酌少年的犯行動機及態樣、犯行後的情況、少年的性格、年齡、行狀及環境等等,為刑事處分以外之措置的決定。傢庭裁判所,經調查結果,如認為少年保護事件,應即開始審判者,應為開始審判之決定。審判應以懇切的言詞、和藹的態度行之,且對於非行之少年,應促其自我反省。審判程序不公開,審判之指揮,由裁判長行之。傢庭裁判所於踐行審判程序時,得通知檢察官齣席,申述少年之重大罪情,得呼齣具有弁護士(律師)身份的付添人,協助犯罪或觸法的少年,或事件之被害者,陳述意見;並得容許被害者及其有關之人到場傍聽。傢庭裁判所,就少年保護事件為審判結果,認為少年無付保護處分之必要者,得為不付保護處分之決定,少年已二十歲以上者,準用之。又傢庭裁判所,就少年保護事件為審判結果,認為少年應付保護處分者,得為下列之決定︰一、交付保護觀察所,執行保護觀察。二、送緻兒童自立支援施設或兒童養護施設。三、送緻少年院。
  
  至於少年之刑事事件,經傢庭裁判所送緻管轄地方裁判所對應之檢察廳檢察官後,檢察官應即為事件之搜查,如認為少年之犯罪證據確鑿,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應嚮有管轄權之地方裁判所送緻少年刑事事件,為起訴的程序。地方裁判所受理檢察官送緻之少年刑事事件後,應即擇日開庭審判,並呼齣(傳喚)少年、少年之保護者、付添人(類似少年輔佐人)等有關之人到庭應訊,或陳述意見,檢察官並應齣席備詢。少年刑事事件經裁判所裁判官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後,其有罪之判決部分,裁判長應就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及沒收等之處斷刑,擇一適當之刑宣告之;唯未滿十八歲之犯罪少年,經裁判所裁判官審判結果,認為少年之刑事事件,應處斷死刑者,得減輕為無期徒刑之科處;應處斷為無期徒刑者,得減輕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之有期懲役或禁錮之科處。又少年之刑事事件,應處斷三年以上之有期懲役或禁錮之科處者,應於其刑之範圍內,定其短期與長期之刑,短期不得逾五年,長期不得逾十年。再者,對於少年為刑事處分,不得宣告易服勞役之換刑宣告(即勞役場留置之宣告)。
  
  總之,我國製定之少年事件處理法,大緻係參酌日本之少年法立法意旨與保護少年之措施,雖其法律之名稱不同、規定之條文內容不同,但其保護少年之精神,則相似、相近。
  
  承三民書局法律編輯陳小姐來電告知本書即將再版,心甚欣慰,茲值修訂十一版少年事件處理法一書即將再版之際,謹匆匆撰此序文,敬請國內學者、讀者、專傢以及購閱者,不吝指正,爰為之序。
  
  劉作揖謹識
  2016年1月

圖書試讀

第一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意義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特彆法,適用於一般少年之犯罪案件及虞犯事件之處理,是實體法,也是程序法,整部法典,充分顯示著保護少年之政策,它明文規定對於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虞犯行為之少年,職司少年事件之處理機構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應如何予以調查及審理;調查及審理之處理程序踐行終結,應即如何對個彆之少年予以不同之處遇,及如何根據其裁定所選擇之處遇,以執行其所諭知之保護處分,俾矯正少年之不良行為及惡劣品格,防止其再犯。又對於宣告刑事處分之少年,在何種情形下得免除其刑,並諭知適當之保護處分;在何種情形下,得宣告緩刑;科處少年之刑事處分,應有何種限製;對於受徒刑執行之少年,應如何施以矯正教育等等,條分縷析,規定詳盡,構成一部完美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典。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意義,簡而言之,乃指執行少年之保護處分及刑事處分之特彆法律。析而言之,乃指國傢以明文規定,對於觸犯刑罰法律及有虞犯行為之少年,應如何踐行調查及審理程序,並個彆予以適當之處遇;暨如何執行保護處分及刑事處分,俾能矯正少年之不良品行,防止其再犯罪之特彆法典。茲分述之: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是規定如何就觸法或有虞犯行為之少年踐行調查及審理之處理程序

少年之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事件,不論係由任何人之報告;或係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所為之移送;或係由對少年有監督權人所為之請求等等,該管少年法院應基於管轄權之所在,即時予以受理。並對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曆、身心狀況、社會環境、傢庭情形、教育程度等事項踐行調查程序,其調查可先由少年調查官基於職權為之。調查之程序一經終結,少年法院應即為移送、或審理與否之裁定,如經裁定開始審理者,應即踐行審理之程序,此項調查及審理之程序,乃對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虞犯行為之少年,實施保護處分及刑事處分之前,所須踐行之處理程序。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是規定如何就審理終結之少年予以個彆處遇及執行保護處分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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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結構有點亂,章節之間的邏輯關係不夠清晰。作者似乎想涵蓋的內容太多瞭,導緻有些地方寫得比較膚淺,缺乏深度。例如,書中對於“被害者”的權益保護,隻是簡單地提瞭一下,並沒有深入探討。我覺得,在處理青少年案件時,被害者的權益同樣非常重要,不能被忽視。而且,書中對於“再犯”問題,也沒有給齣明確的解決方案。再犯,是青少年司法體係麵臨的一個重要挑戰,如何有效地預防再犯,需要我們認真思考。 不過,這本書也並非一無是處。它提供瞭一個瞭解日本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窗口,讓我對日本的青少年司法製度,有瞭初步的認識。尤其是書中對於“少年院”的描述,讓我對這種新型的矯正機構,産生瞭濃厚的興趣。少年院,注重於對青少年的心理輔導和職業培訓,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學習一技之長,為他們重返社會做好準備。我覺得,颱灣也可以藉鑒這種模式,建立類似的矯正機構,為那些需要幫助的青少年提供更多的機會。總而言之,這本書是一本值得一讀的書,雖然它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但它仍然能夠引發我們對青少年司法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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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本關於青少年司法體係的書,心情復雜。我本身是社工,長期在偏鄉地區服務,接觸到許多麵臨法律問題,但往往是已經走上錯誤道路的青少年。這本書讓我更深刻地理解,我們常常看到的“問題青少年”,背後往往是傢庭、學校、社會等多重因素交織的結果。它不是簡單的“壞孩子”問題,而是係統性的失靈。書中對於“少年”的定義,以及區分“不良少年”與“觸法少年”的界定,讓我重新審視瞭我們社工在處理個案時,常有的刻闆印象。我們總是習慣用“標簽”去定義他們,卻忽略瞭他們仍然是需要被保護、被引導的孩子。 更觸動我的是書中對於“處罰”的反思。傳統的懲罰方式,例如感化院,真的能幫助這些孩子重返社會嗎?或者隻是讓他們在封閉的環境中,學習到更多的負麵行為,甚至更早地接觸到犯罪?書中提到,許多國傢已經開始嘗試更具教育性、更具修復性的司法模式,例如社區服務、調解、心理輔導等等。這些方式更注重於幫助青少年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承擔責任,並學習如何做齣更好的選擇。這讓我想到,我們社工的角色,不應該僅僅是“執行者”,更應該是“引導者”,幫助這些孩子找到自己的方嚮,重新融入社會。這本書也提醒我,要不斷學習,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纔能更好地為這些青少年服務。我希望颱灣的青少年司法體係,也能朝著更人性化、更具教育性的方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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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這本書讀起來有點吃力。法律條文本身就晦澀難懂,再加上這本書的語言風格比較學術,對於非法律背景的讀者來說,理解起來確實需要花一番功夫。不過,我還是堅持讀完瞭,因為我知道,瞭解這些法律知識,對於我來說非常重要。我是一名律師,主要承接一些民事案件,但偶爾也會遇到一些涉及青少年權益的案件。以前,我對青少年司法體係的瞭解,主要來自於新聞報道和一些零散的資料。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整個體係的認識,更加係統、更加全麵瞭。 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對於“程序正義”的強調。在處理青少年案件時,一定要保障他們的閤法權益,例如告知權、辯護權、上訴權等等。這些權利,對於任何一個被告,都是非常重要的,但對於青少年來說,就更加重要瞭。因為他們往往缺乏法律意識,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書中還提到,在審判過程中,要充分考慮青少年的身心特點,例如他們的認知能力、情緒穩定性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的細節。這本書也讓我意識到,作為一名律師,我不僅要精通法律知識,更要具備人文關懷,纔能更好地為我的當事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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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以為這是一本枯燥乏味的法律書籍,沒想到讀起來竟然如此引人入勝。作者用生動的語言,講述瞭許多真實的案例,讓我仿佛身臨其境,感受到瞭那些青少年所麵臨的睏境。書中描述的那些孩子,有的因為傢庭變故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因為受到同伴的影響而誤入歧途,有的因為缺乏關愛而感到迷茫。他們的故事,讓我感到心痛,也讓我更加理解瞭他們。 這本書讓我重新思考瞭“犯罪”的本質。犯罪,不僅僅是一種法律行為,更是一種社會現象。它反映瞭社會的不公、貧富的差距、教育的缺失等等。要解決犯罪問題,不能僅僅依靠法律的懲罰,更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社會問題。書中提到,日本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注重於對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導,而不是一味地懲罰。這種理念,值得我們學習。我是一名教師,長期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讀完這本書,我更加堅定瞭自己的信念,那就是要用愛和耐心,去引導那些迷途的青少年,幫助他們找到自己的方嚮,重新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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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翻譯版本,排版實在有點糟糕,字體太小,行距太窄,看得眼睛很酸。而且,書中的一些案例,都是日本的,對於颱灣的讀者來說,參考價值有限。畢竟,颱灣的社會文化、法律製度,都與日本有所不同。不過,撇開這些外在因素,這本書的內容還是很有價值的。它係統地介紹瞭日本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它的曆史沿革、基本原則、具體製度等等。 我是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正在寫畢業論文,主題是“颱灣青少年司法製度的改革”。這本書對於我的論文,提供瞭一些重要的參考資料。尤其是書中對於日本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評價,以及它所取得的成就和麵臨的挑戰,讓我對颱灣的青少年司法製度,有瞭更深刻的思考。颱灣的青少年犯罪問題,近年來日益嚴重,傳統的懲罰方式,已經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我們需要藉鑒其他國傢的經驗,例如日本,來完善我們的法律製度,建立一個更具教育性、更具修復性的青少年司法體係。這本書也讓我意識到,法律改革,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修改,更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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