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修訂三版)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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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修訂三版)


著者
齣版者 出版社:三民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翻譯者
齣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5/09/25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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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錶於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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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表面觀之,強制執行法固僅規範執行程序,但實務處理中會涉及其他法律,故強制執行可謂一綜合法律之實現。

  強制執行固有理論為基礎,但實務上之問題,變化多端,有時非依理論所能解決,此由臺灣高等法院每年召開之法律座談會,其中強制執行方面甚多且雜可明,故研究強制執行法不可偏離實務,但亦不可不顧理論,本書係作者結合多年實務處理及教學經驗,依強制執行法之體系,完整介紹該法。

  本書分為概論、總則、分則,概論係一般性說明,總則係就強制執行法總則規定說明,分則係就各種執行程序說明,其中部分附以流程圖,以便讀者有一完整概念。另在第二章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特闢一節說明「執行金錢」,此在法條中雖未明文規定,但實際有此執行,另就現行法及司法院現擬之修正草案提出個人修正意見,可供學理及實務參考。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吳光陸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現改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畢業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結業

  經歷:
  臺灣彰化、臺中、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臺中分院法官(自民國六十八年九月起至民國七十八年十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中興大學、東海大學、嶺東商專、臺中商專兼任講師
  金融人員訓練中心講座
  基層金融研究訓練中心講座

  現任:
  精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自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起迄今)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授級)
  律師職前訓練講座
強制執行法(修訂三版)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目錄

修訂三版序
修訂二版序
自 序

第一編 緒 論   1

第一章 概 說   3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意義   3
第二節 強制執行之重要性   5
第三節 實現之權利   6

第二章 強制執行權與強制執行請求權   7

第三章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   11
第一節 強制執行法之編制   11
第二節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主義   11
第三節 強制執行法之價值取向   17

第四章 強制執行之種類   19

第五章 強制執行行為之瑕疵   23

第六章 強制執行之性質   25

第七章 我國強制執行法之歷史   27
第一節 制定與修正   27
第二節 修正之適用   27
第三節 性 質   30
第四節 與其他法令關係   31
第五節 強制執行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係   32

第二編 本 論   33

第一章 總 則   35
第一節 執行機關與執行人員   35
第二節 協助機關   36
第三節 執行名義   37
第一款 執行名義之意義與重要性   37
第二款 執行名義之要件   39
第三款 執行名義之種類   45
第四款 各種執行名義   46
第一目 確定之終局判決   46
第二目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47
第三目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61
第四目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62
第五目 抵押權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質權人拍賣質物之裁定   64
第六目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73
第五款 執行名義之競合   86
第六款 執行名義之消滅   88
第四節 管 轄   92
第五節 執行費用   95
第六節 失 權   101
第七節 消滅時效   102
第八節 執行當事人   104
第一款 執行當事人之意義   104
第二款 執行當事人之能力   105
第三款 執行當事人之代理人   109
第四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執行力之主觀範圍)   111
第五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爭議之處理   127
第九節 強制執行之客體(標的)   129
第一款 責任財產   130
第二款 交付物   138
第三款 義務人   138
第十節 強制執行之要件   138
第一款 聲請強制執行   139
第二款 強制執行開始之限制   142
第三款 執行障礙   146
第四款 繳納執行費用   147
第五款 向管轄法院聲請   147
第十一節 強制執行之進行   148
第一款 開 始   148
第二款 調 查   148
第三款 登 記   149
第十二節 強制執行之延緩   150
第十三節 變更及延展執行期日   153
第十四節 強制執行之停止   154
第十五節 強制執行之撤銷   163
第十六節 強制執行之撤回   166
第十七節 強制執行程序之終結   168
第十八節 執行之救濟   173
第十九節 程序之救濟聲請與聲明異議   174
第一款 聲請與聲明異議之意義   174
第二款 聲請與聲明異議之要件   174
第三款 法院之處理   185
第四款 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190
第五款 執行程序之停止   190
第六款 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193
第二十節 債務人異議之訴   194
第一款 前 言   194
第二款 實體權利義務救濟本法第十四條   196
第一目 意 義   196
第二目 性 質   196
第三目 異議事由   199
第四目 適用範圍   211
第五目 訴訟程序   212
第三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救濟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217
第一目 意 義   217
第二目 性 質   218
第三目 異議事由   218
第四目 適用範圍   218
第五目 訴訟程序   219
第二十一節 許可執行之訴   221
第二十二節 第三人異議之訴   225
第一款 前 言   225
第二款 性 質   227
第三款 適用範圍   228
第四款 異議之訴事由   228
第五款 訴訟程序   253
第六款 異議之訴終結後之救濟   258
第二十三節 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   263
第一款 前 言   263
第二款 拘 提   264
第三款 管 收   268
第四款 限制住居   271
第二十四節 擔 保   272
第二十五節 債權憑證   274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279
第一節 概 說   279
第二節 對於金錢之執行   280
第一款 前 言   280
第二款 執行程序   280
第三款 執行程序注意事項   281
第四款 結 語   282
第三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282
第一款 前 言   282
第二款 執行程序   285
第一目 查 封   285
第二目 換 價   317
第三目 分 配   333
第四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334
第一款 前 言   334
第二款 執行程序   338
第一目 查 封   338
第二目 換 價   352
第三目 分 配   401
第五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402
第一款 前 言   402
第二款 船舶之強制執行   402
第三款 航空器之強制執行   414
第六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415
第一款 前 言   415
第二款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422
第三款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 444
第四款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   448
第五款 上開以外之財產權   448
第六款 書據之交出   453
第七款 第三人之救濟及執行   453
第七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460
第八節 參與(加)分配   464
第一款 前 言   464
第二款 參與分配之要件   469
第三款 分配程序   483
第四款 分配表之救濟   490
第五款 分配表確定之效果   511

第三章 關於非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515
第一節 概 說   515
第二節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515
第一款 前 言   515
第二款 交付動產   516
第三款 交出不動產   522
第三節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527
第一款 前 言   527
第二款 令為一定行為   527
第三款 令為一定不行為   535
第四節 命為一定意思表示   537
第五節 分割繼承財產或共有物   540

第四章 保全執行   545
第一節 概 說   545
第二節 假扣押執行   547
第三節 假處分執行   548
第四節 保全執行之撤銷   552

第五章 自助行為   557

第六章 強制執行之競合   559


第七章 家事事件之執行   567

附件: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   572
參考資料   575

圖書序言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概 說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意義


按權利之本質,通說為法律上之力說,即以權利為法律賦予特定人,用以實現某種特定利益之力1,故權利受法律保障,必須能實現,否則即無意義。而實現最重要之方法即為強制執行,此觀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修正前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之給付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明示強制執行可明2。勝訴之判決不能強制執行,猶如廢紙,權利成為空談。希臘正義之神,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劍,並矇著眼睛,其持天平代表公平公正判斷,持劍代表強制執行,亦即其代表之公平正義判斷必須獲得實現。至於矇著眼睛,表示其不可能看到爭執發生之一切經過,須用耳朵聽雙方陳述以判斷即雙方之爭執須以證據認定事實,與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相同。

在早期自力救濟時代,權利人憑一己之力實現權利。迨至公力救濟時代,禁止自力救濟,由國家以公權力保障權利。所謂強制執行,即由國家之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實現權利人之權利。

上述所稱之權利指私權,故一般所稱之強制執行指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係實現公權不同,即強制執行實現私權利,不包括公法上之權利,日本即稱「民事執行法」。但我國在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前之行政執行法,並未就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執行設有規定,而行政法規對科處罰鍰等金錢債務往往均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3,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號解釋:「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八號解釋,仍應適用。」及第三五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四條第六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此類公法上金錢債權亦由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辦理,可謂形式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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