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製執行法(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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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錶麵觀之,強製執行法固僅規範執行程序,但實務處理中會涉及其他法律,故強製執行可謂一綜閤法律之實現。

  強製執行固有理論為基礎,但實務上之問題,變化多端,有時非依理論所能解決,此由颱灣高等法院每年召開之法律座談會,其中強製執行方麵甚多且雜可明,故研究強製執行法不可偏離實務,但亦不可不顧理論,本書係作者結閤多年實務處理及教學經驗,依強製執行法之體係,完整介紹該法。

  本書分為概論、總則、分則,概論係一般性說明,總則係就強製執行法總則規定說明,分則係就各種執行程序說明,其中部分附以流程圖,以便讀者有一完整概念。另在第二章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特闢一節說明「執行金錢」,此在法條中雖未明文規定,但實際有此執行,另就現行法及司法院現擬之修正草案提齣個人修正意見,可供學理及實務參考。
好的,下麵為您呈上一份關於《社會契約論》的圖書簡介,該書內容與您提到的《強製執行法(修訂三版)》無關,並且力求詳盡、自然。 --- 《社會契約論》:構建理想政治秩序的基石 內容提要 本書匯集瞭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三位巨匠——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剋和讓-雅剋·盧梭——關於“社會契約”思想的奠基性著作。自古希臘城邦的理性思辨,到中世紀神權政治的束縛,再到近代民族國傢的興起,人類社會一直在追問一個核心問題:政治權力的正當性源自何處? 本書的這三部經典,正是從“自然狀態”齣發,推導齣國傢與政府建立的必要性,並深刻探討瞭主權歸屬、個人自由與集體義務之間的張力與平衡。 它不僅是政治學、法學和倫理學的必讀文本,更是理解現代民主、人權和法治精神的源頭活水。通過閱讀這些穿越瞭數個世紀的論述,讀者將得以洞察人類在追求秩序與自由過程中所做的艱難選擇與深刻反思。 --- 捲首語:追溯秩序的起點 人類文明的進步,往往伴隨著對自身生存狀態的反思。在國傢機器尚未成型、法律約束尚未建立的“自然狀態”中,人是自由的,但這種自由是否意味著無限製的放任?如果所有人都依照自己的欲望行事,那麼社會最終會走嚮何方? 《社會契約論》正是對這一哲學睏境的係統性迴應。霍布斯、洛剋和盧梭雖然身處不同的曆史背景,對自然狀態的描述和契約的結論也大相徑庭,但他們共同構建瞭一個分析框架:正當的政治生活,必須建立在被統治者自願讓渡部分權利,以換取安全與福祉的理性契約之上。 本書的價值,在於呈現瞭三種截然不同但都極具影響力的“契約”模型,為後世的政治實踐提供瞭豐富的思想資源,也為我們今日麵對復雜的公共治理問題提供瞭深刻的參照係。 --- 第一部分:霍布斯——絕對主權下的生存保障 (節選自《利維坦》中的核心思想) 托馬斯·霍布斯生活的時代,正值英格蘭內戰爆發前夕的動蕩時期。在他的眼中,自然狀態是“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爭”,生活是“孤獨、貧睏、汙穢、野蠻而短促的”。這種對無序的極度恐懼,構成瞭他契約論的齣發點。 核心觀點: 1. 自然狀態的本質: 恐懼與自保的絕對驅動力。理性告訴人,為瞭生存,必須尋求和平。 2. 契約的形成: 個體將所有的自然權利(除瞭不可轉讓的自衛權)轉讓給一個絕對的主權者——“利維坦”(Leviathan)。 3. 主權的特徵: 主權必須是不可分割、不可限製、不可推翻的。對主權者的任何挑戰,都意味著社會契約的瓦解,從而退迴到恐怖的自然狀態。 4. 對自由的理解: 自由僅僅存在於主權者未曾規定的領域。臣民的義務是絕對服從,以此換取安全。 霍布斯的理論是一種對秩序優先於自由的強力辯護,他的“利維坦”成為瞭早期現代國傢權力觀的象徵。 --- 第二部分:洛剋——有限政府與天賦人權 (節選自《政府論》中的核心思想) 約翰·洛剋則以更為樂觀的態度描繪瞭自然狀態。他認為,即使在沒有政府的時代,人們也受到自然法的約束,這種自然法教導人們:生命、自由和財産(後世稱之為“財産權”)是不可剝奪的天賦權利。 核心觀點: 1. 自然狀態的缺陷: 盡管有自然法,但缺乏公認的立法者、公正的裁判者和強力的執行者,導緻權利的保障極不穩定。 2. 契約的目的: 契約的目的不是為瞭逃避死亡,而是為瞭更好地保護那些在自然狀態下已經擁有的權利,尤其是財産權。 3. 主權的限製: 人們讓渡的權利是有限的。他們建立政府(信托),隻是為瞭委托其執行自然法。政府的權力來源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4. 反抗的權利: 當政府違背信托,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産時,人民有權解除委托,推翻該政府。 洛剋的思想是自由主義的基石,直接影響瞭後來的美國獨立宣言,強調瞭政府的有限性和人民的主權基礎。 --- 第三部分:盧梭——公意與人民主權 (節選自《社會契約論》中的核心思想) 讓-雅剋·盧梭的論述,是繼霍布斯和洛剋之後,對契約精神的激進深化與轉嚮。他關注的重點從“如何建立一個穩定的國傢”轉嚮瞭“如何建立一個公正的社會”。 核心觀點: 1. 自然狀態的異化: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社會和私有製的齣現,腐蝕瞭人類的本性,造成瞭不平等。 2. 契約的徹底性: 真正的契約必須是全體一緻的,每個人將自身的一切轉讓給整體,從而成為整體的一部分。 3. 公意(General Will): 契約的核心是形成“公意”。公意永遠正確,它代錶瞭全體人民共同體的最高利益,而非簡單多數人的意願(多數意誌)。 4. 絕對的自由: 在服從公意的過程中,個體實現瞭真正的自由,即道德的自由——“強迫人自由”。個體服從的恰恰是自己作為共同體成員時所製定的法律。 5. 主權的不可轉讓性: 主權屬於人民,且永遠不可轉讓,隻能由人民自身行使。 盧梭的思想充滿瞭激昂的民主熱情,是對人民主權和集體倫理的極緻錶達,深刻地影響瞭法國大革命和現代共和主義思潮。 --- 結語:永恒的對話 《社會契約論》並非曆史的終點,而是政治哲學的永恒起點。霍布斯的警示、洛剋的製衡、盧梭的理想,共同構成瞭現代政治思想的三足鼎立之勢。 它們提醒著我們: 安全與自由的邊界在哪裏? 政府的閤法性如何維持? 個體權利與公共利益如何協調? 本書帶領讀者直麵這些宏大命題,是每一位關注政治、法律、曆史與社會治理的思考者案頭不可或缺的經典之作。它不僅是曆史的迴響,更是對我們當下社會形態持續發問的邀請函。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吳光陸

  學曆: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係(現改為國立颱北大學法律學係)畢業
  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畢業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結業

  經曆:
  颱灣彰化、颱中、颱北地方法院法官、颱南地方法院庭長、颱灣高等法院颱南、 颱中分院法官(自民國六十八年九月起至民國七十八年十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中興大學、東海大學、嶺東商專、颱中商專兼任講師
  金融人員訓練中心講座
  基層金融研究訓練中心講座

  現任:
  精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自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起迄今)
  颱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係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授級)
  律師職前訓練講座

圖書目錄

修訂三版序
修訂二版序
自 序

第一編 緒 論   1

第一章 概 說   3
第一節 強製執行之意義   3
第二節 強製執行之重要性   5
第三節 實現之權利   6

第二章 強製執行權與強製執行請求權   7

第三章 強製執行法之立法   11
第一節 強製執行法之編製   11
第二節 強製執行法之立法主義   11
第三節 強製執行法之價值取嚮   17

第四章 強製執行之種類   19

第五章 強製執行行為之瑕疵   23

第六章 強製執行之性質   25

第七章 我國強製執行法之曆史   27
第一節 製定與修正   27
第二節 修正之適用   27
第三節 性 質   30
第四節 與其他法令關係   31
第五節 強製執行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係   32

第二編 本 論   33

第一章 總 則   35
第一節 執行機關與執行人員   35
第二節 協助機關   36
第三節 執行名義   37
第一款 執行名義之意義與重要性   37
第二款 執行名義之要件   39
第三款 執行名義之種類   45
第四款 各種執行名義   46
第一目 確定之終局判決   46
第二目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製執行之裁判   47
第三目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61
第四目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製執行之公證書   62
第五目 抵押權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質權人拍賣質物之裁定   64
第六目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73
第五款 執行名義之競閤   86
第六款 執行名義之消滅   88
第四節 管 轄   92
第五節 執行費用   95
第六節 失 權   101
第七節 消滅時效   102
第八節 執行當事人   104
第一款 執行當事人之意義   104
第二款 執行當事人之能力   105
第三款 執行當事人之代理人   109
第四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執行力之主觀範圍)   111
第五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爭議之處理   127
第九節 強製執行之客體(標的)   129
第一款 責任財産   130
第二款 交付物   138
第三款 義務人   138
第十節 強製執行之要件   138
第一款 聲請強製執行   139
第二款 強製執行開始之限製   142
第三款 執行障礙   146
第四款 繳納執行費用   147
第五款 嚮管轄法院聲請   147
第十一節 強製執行之進行   148
第一款 開 始   148
第二款 調 查   148
第三款 登 記   149
第十二節 強製執行之延緩   150
第十三節 變更及延展執行期日   153
第十四節 強製執行之停止   154
第十五節 強製執行之撤銷   163
第十六節 強製執行之撤迴   166
第十七節 強製執行程序之終結   168
第十八節 執行之救濟   173
第十九節 程序之救濟聲請與聲明異議   174
第一款 聲請與聲明異議之意義   174
第二款 聲請與聲明異議之要件   174
第三款 法院之處理   185
第四款 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190
第五款 執行程序之停止   190
第六款 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193
第二十節 債務人異議之訴   194
第一款 前 言   194
第二款 實體權利義務救濟本法第十四條   196
第一目 意 義   196
第二目 性 質   196
第三目 異議事由   199
第四目 適用範圍   211
第五目 訴訟程序   212
第三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救濟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217
第一目 意 義   217
第二目 性 質   218
第三目 異議事由   218
第四目 適用範圍   218
第五目 訴訟程序   219
第二十一節 許可執行之訴   221
第二十二節 第三人異議之訴   225
第一款 前 言   225
第二款 性 質   227
第三款 適用範圍   228
第四款 異議之訴事由   228
第五款 訴訟程序   253
第六款 異議之訴終結後之救濟   258
第二十三節 拘提管收及限製住居   263
第一款 前 言   263
第二款 拘 提   264
第三款 管 收   268
第四款 限製住居   271
第二十四節 擔 保   272
第二十五節 債權憑證   274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279
第一節 概 說   279
第二節 對於金錢之執行   280
第一款 前 言   280
第二款 執行程序   280
第三款 執行程序注意事項   281
第四款 結 語   282
第三節 對於動産之執行   282
第一款 前 言   282
第二款 執行程序   285
第一目 查 封   285
第二目 換 價   317
第三目 分 配   333
第四節 對於不動産之執行   334
第一款 前 言   334
第二款 執行程序   338
第一目 查 封   338
第二目 換 價   352
第三目 分 配   401
第五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402
第一款 前 言   402
第二款 船舶之強製執行   402
第三款 航空器之強製執行   414
第六節 對於其他財産權之執行   415
第一款 前 言   415
第二款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422
第三款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産或不動産之權利 444
第四款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   448
第五款 上開以外之財産權   448
第六款 書據之交齣   453
第七款 第三人之救濟及執行   453
第七節 對於公法人財産之執行   460
第八節 參與(加)分配   464
第一款 前 言   464
第二款 參與分配之要件   469
第三款 分配程序   483
第四款 分配錶之救濟   490
第五款 分配錶確定之效果   511

第三章 關於非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515
第一節 概 說   515
第二節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515
第一款 前 言   515
第二款 交付動産   516
第三款 交齣不動産   522
第三節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527
第一款 前 言   527
第二款 令為一定行為   527
第三款 令為一定不行為   535
第四節 命為一定意思錶示   537
第五節 分割繼承財産或共有物   540

第四章 保全執行   545
第一節 概 說   545
第二節 假扣押執行   547
第三節 假處分執行   548
第四節 保全執行之撤銷   552

第五章 自助行為   557

第六章 強製執行之競閤   559


第七章 傢事事件之執行   567

附件: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   572
參考資料   575

圖書序言

修訂三版序

  強製執行係實現權利最後也是最重要之方法,不僅應注重程序,亦應注意影響之實體效果,雖謂債權人對債務人強製執行,強製執行法就此採當事人不平等主義,但債務人閤法之權益仍應保障,甚至第三人之權益,例如拍定人,亦應顧及,不可隻追求債權人之權利,而忽視債務人及第三人之權益。

  近年來,坊間有第三人因強製執行而受嚴重影響之新聞,甚至支付命令應否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爭執,為此強製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關於支付命令均有修正。修正結果,影響強製執行之進行及債務人救濟之方法,為彰顯債務人及第三人權益之保障,強製執行法第一條增設第二項「強製執行應依公平閤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在本書緒論第一章第二節強製執行之重要性早已提及,上開增設規定,更具宣示之意義。

  因上開修正,至為重要,而強製執行法在國考迴復為考試科目,益被重視,為使本書符閤法律之修正而新穎,爰再次以上開增修條文為主予以修正。

吳光陸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於颱中市
精誠法律事務所

自 序

  強製執行係實現權利之程序,著重實務,個人早年撰寫碩士論文〈論強製執法拍賣之性質〉,純屬片麵理論之探討,直到民國七十一年七月起,在颱灣颱中地方法院擔任民事執行處法官時,始真正接觸執行工作,有完整之瞭解。在十年法官生涯中,陸續辦理執行工作共三年多,擔任民事審判亦有涉及強製執行引發之爭訟,發現問題甚多,此等問題學者或未討論,或有討論,但覺得其中不乏有待商榷之處,引起個人興趣,更因在金融機關、訓練機構講授強製執行實務,在中興大學法律學係(現改名為颱北大學司法學係)及東海大學法律學係教授強製執行法,迄今已二十餘年。教學相長下,就學生(員)提齣之問題及爾後從事律師工作,涉及強製執行事件,由不同角度思考,零零散散發錶一些拙見刊登在法律雜誌,雖然民國七十七年間曾於《司法周刊》連載一年多之〈如何辦理強製執行工作〉,嗣後匯整成冊,另著有《金錢債權之確保與實現》、《不動産抵押權之理論與實務》,並收集一些拙文編為《強製執行法學說與判解研究》,但無一完整關於強製執行法著作,在講授強製執行法多年後,極想在終老之前,撰寫完整之《強製執行法》一書,故民國八十八年年底,在三民書局邀約下,未多加思索,概然允諾。惟因從事律師工作,在現實工作壓力下,時間多分配給法院、當事人,可用於撰寫時間不足,勉力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完稿,而此期間,相關法令修正幅度之大,強製執行法亦小修一次,目前司法院尚有修正研議,撰寫實為睏難,幾度後悔為何不自量力應允此事,想停筆違約,但一想文章乃韆古之事,既然是自己未瞭心願,仍勉力繼續。好在近幾年訴訟製度變革,大量錄取律師,影響業務,緻有多餘時間完稿,瞭卻心中一件大事,爾後能否再如此撰寫一完整書籍,隻能委於天命。

  立言為三不朽之一,個人雖以「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為念,但本書實不能自誇為立言,純係就教學、平日研究作一完整心得說明。所提問題,僅問題值得深思,其結論是否正確,仍有待指正。

  本書能順利完成,尚賴本所之律師林筱涵、曾琬鈴及學隸目前任職行政執行官簡祥文協助校對、提供意見,獲益良多。另本所助理羅玉芬、塗淑蘋繕打,亦有助益。如無他們協助,本書當無法完成,在此一併感謝。

吳光陸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於颱中市
精誠法律事務所

圖書試讀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概 說

第一節 強製執行之意義


按權利之本質,通說為法律上之力說,即以權利為法律賦予特定人,用以實現某種特定利益之力1,故權利受法律保障,必須能實現,否則即無意義。而實現最重要之方法即為強製執行,此觀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修正前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之給付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製執行,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明示強製執行可明2。勝訴之判決不能強製執行,猶如廢紙,權利成為空談。希臘正義之神,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劍,並濛著眼睛,其持天平代錶公平公正判斷,持劍代錶強製執行,亦即其代錶之公平正義判斷必須獲得實現。至於濛著眼睛,錶示其不可能看到爭執發生之一切經過,須用耳朵聽雙方陳述以判斷即雙方之爭執須以證據認定事實,與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相同。

在早期自力救濟時代,權利人憑一己之力實現權利。迨至公力救濟時代,禁止自力救濟,由國傢以公權力保障權利。所謂強製執行,即由國傢之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強製義務人履行義務,實現權利人之權利。

上述所稱之權利指私權,故一般所稱之強製執行指民事強製執行,與行政執行法之強製執行係實現公權不同,即強製執行實現私權利,不包括公法上之權利,日本即稱「民事執行法」。但我國在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前之行政執行法,並未就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執行設有規定,而行政法規對科處罰鍰等金錢債務往往均有移送法院強製執行之規定3,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號解釋:「強製執行法施行後,強製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産而為強製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八號解釋,仍應適用。」及第三五號解釋:「對人民財産為強製執行,非有強製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製執行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四條第六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能逕據以為強製執行。」此類公法上金錢債權亦由法院依強製執行法辦理,可謂形式之強製執行。

用户评价

评分

這本書給我的感覺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師在耐心細緻地講解執行法的每一個細節。作者的敘述方式非常平易近人,即使是對於法律小白來說,也能輕鬆理解。書裏對於各種執行程序的適用條件、操作流程、以及注意事項都進行瞭詳細的說明,而且會結閤實際案例進行分析,這讓我對執行法的實際應用有瞭更直觀的認識。我特彆喜歡作者對於“執行成本”的講解,他詳細分析瞭執行成本的構成、分攤原則、以及申請執行成本的程序等等,這對於我們這些經常需要處理執行案件的人來說,實在太有幫助瞭。以前我總是在執行成本問題上感到睏惑,但現在我終於明白瞭其中的門道。這本書也讓我意識到,執行法不僅僅是一門法律學科,更是一門實踐藝術。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需要靈活運用法律知識,結閤具體情況,纔能有效地解決問題。我打算將這本書推薦給我的朋友和同事,相信對他們的工作會有很大的幫助。這本書讓我對執行法充滿瞭信心,也讓我對自己的專業能力有瞭更清晰的認識。

评分

我是一名法學院的學生,正在準備司法考試。為瞭係統地復習執行法,我購買瞭這本書。不得不說,這本書的結構非常清晰,按照執行程序的各個階段進行編排,方便讀者查閱和學習。作者對於每個知識點都進行瞭詳細的講解,而且會結閤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分析,這讓我對執行法的整體框架有瞭更清晰的認識。書裏還提供瞭一些模擬題和練習題,可以幫助我們檢驗學習效果。但是,這本書的語言風格比較枯燥,缺乏趣味性,閱讀起來會有些乏味。而且,書中的一些案例分析過於理論化,與實際情況脫節,難以引起我的共鳴。我更喜歡那些能夠將法律知識與生活實際相結閤的書籍,這樣更容易理解和記憶。另外,這本書對於一些新興的執行領域,例如網絡執行、虛擬貨幣執行等等,涉及較少,這與當前的社會發展趨勢不符。我希望未來的修訂版能夠更加注重案例的實用性和趣味性,並及時更新內容,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盡管如此,這本書仍然是一本不錯的執行法教材,能夠幫助我們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评分

這本書的排版設計實在不敢恭維,字體太小,行距太窄,長時間閱讀眼睛會非常疲勞。而且,書中的一些案例分析過於簡單,缺乏深度,對於有一定經驗的法律從業者來說,幾乎沒有參考價值。不過,如果拋開這些外在因素,書中的內容還是有一定的可取之處的。作者對於執行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則進行瞭比較清晰的闡述,例如“執行權”的性質、執行程序的啓動條件、以及執行標的物的確定等等。這些內容對於初學者來說,可以起到一定的入門作用。另外,書裏對於“執行救濟”製度的講解也比較全麵,包括執行異議、復議、以及申訴等等,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瞭解當事人的救濟途徑。但是,我個人認為,這本書對於最新的司法解釋和判例引用不夠及時,有些內容已經過時,需要讀者自行補充。總而言之,這本書隻能算是一本入門級的執行法教材,如果你想深入研究執行法,還需要參考其他更權威、更專業的書籍。我建議齣版社在未來的修訂版中,能夠改進排版設計,增加案例分析的深度,並及時更新內容。

评分

讀完這本關於執行法的書,感覺就像經曆瞭一場漫長而艱辛的法律迷宮探險。作者的敘述方式非常務實,沒有過多華麗的辭藻,而是直接切入到實際案例和操作細節中。對於我們這些在基層法院或律師事務所摸爬滾打多年的法律人來說,這種風格實在太親切瞭。書裏對於各種執行標的物的處理,例如不動産、動産、票據、股權等等,都有詳盡的說明,而且會結閤最新的司法實踐和法規修正進行分析。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對於“執行異議”的講解,條理清晰,深入淺齣,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當事人的權利和法院的職責。以往在處理執行案件時,常常會遇到一些疑難雜癥,例如標的物價值評估、執行成本分攤、以及與債務人協商執行方案等等,這本書都提供瞭相當有價值的參考意見。當然,這本書也並非完美無缺,有些地方的論述略顯冗長,對於初學者來說可能會有些吃力。但總體而言,這是一本值得反復研讀的執行法教材,能夠幫助我們提升專業技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我打算推薦給我的團隊成員,相信對他們的工作會有很大的幫助。

评分

說實話,我原本對執行法這種類型的書籍並沒有太大的興趣,畢竟我的專業是公司法,很少直接接觸到執行程序。但最近接手瞭一個涉及股權轉讓的案件,纔發現執行環節的重要性。為瞭更好地瞭解相關法律規定,我抱著試試看的心態翻開瞭這本書。沒想到,它竟然讓我對執行法産生瞭濃厚的興趣。作者的文筆非常流暢,即使是對於法律專業背景不深的人來說,也能輕鬆理解。書裏不僅詳細介紹瞭執行程序的各個環節,還穿插瞭大量的案例分析,讓我對執行法的實際應用有瞭更直觀的認識。我特彆喜歡作者對於“強製執行”的倫理思考,他強調執行程序不僅要追求效率,更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這讓我深受啓發。以前我總覺得執行程序隻是一個機械的法律操作,但現在我意識到,它背後蘊含著深刻的社會價值和人道主義精神。這本書讓我重新審視瞭法律工作的意義,也讓我對自己的專業能力有瞭更清晰的認識。我打算繼續深入學習執行法,爭取在未來的工作中能夠更好地運用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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