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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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一書,於2006年3月齣版後,即受到各界人士熱烈的採用。此次則係再配閤2012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內容、2011年6月29日公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2012年1月1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裁併改製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及政府組織再造結果、兩岸密切交流及新興消費問題等,所為的修訂二版。 

  本版作者力求在不變更原有架構的原則下,除配閤政府組織再造及最新資料酌予更新修正外,修正內容主要係針對新的議題增列下列十個案例:

  一、基本理念部分: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問題,除將其基本規定於總論各個案例適當之處予以必要的補充說明及比較外,並增列「以投資理財為目的購買連動債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糾紛,雖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保障權益」案例。

  二、産品責任部分:針對食品含塑化劑的産品責任問題,增列「消費者因食品含塑化劑所造成的損害不易證明,甚難依産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案例。

  三、定型化契約部分:針對手機爭議,增列「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手機收費條款』,無效」、金對綫上遊戲問題,增列「主管機關公告綫上遊戲契約強製規範,建立綫上遊戲處理機製」、針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問題,增列「公告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較個彆磋商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仍應以公告之內容為準」及「禮券上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的事項,否則其記載無效」四個案例。

  四、特種買賣部分:針對網站標錯價的網路交易問題,配閤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公告網路交易契約強製規範,建立網路交易新秩序」案例。

  五、消費資訊部分:針對薦證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問題,增列「薦證廣告如有不實,其廣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案例。另外,針對大陸仿冒品泛濫問題,除簡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容外,並增列「國人前往大陸旅遊買到仿冒品,亦得嚮大陸業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案例。

  六、其他部分: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評議問題,增列「對於金融消費爭議所為在一定金額下的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必須接受」案例。

本書特色

  為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訂頒、行政院消保會併入行政院(消保處)等政府組織的再造,加以食品含塑化劑、手機爭議、綫上遊戲糾紛、禮券使用期限、網路標錯價、薦證廣告代言責任、兩岸交流消費等消費問題不斷,以及2013年行政院提齣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等需要,爰予增列十個案例,此為修訂二版的主因。最後,作者要強調的是:在日常生活的消費行為當中,作者期待並深信隻要熟讀本書:「人人都可成為消費贏傢」!

作者簡介

黃明陽

  颱灣宜蘭人輔仁大學法律係畢業,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美國愛荷華大學進修。曆任行政院科員、科長、參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製組組長、副秘書長,中央警官大學(民法)兼任講師、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司法官訓練所(消費者保護專題研究)兼任講座、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董事。現任實踐大學(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等職。著有《消費者保護法入門》、《消費贏傢—電信案例解析》及《行政調解機製之比較—以消費爭議調解為中心》等書。

法律的羅盤:現代社會與個人權利的深度剖析 內容提要: 本書並非一部關於具體法規條文的枯燥匯編,而是一場深入探索現代社會治理結構、權力製衡機製以及個體權利保障演進曆程的思想之旅。它聚焦於宏觀的法律哲學基礎、曆史演變對當代製度的影響,以及法律在復雜全球化背景下所麵臨的倫理睏境與實踐挑戰。全書以批判性的視角,審視瞭法律如何塑造社會秩序,以及社會期待如何反作用於法律的完善過程。 第一部分:法律的源流與基石——秩序的建構與閤法性之維 本部分追溯瞭法律思想的源頭,從古典的自然法觀念到近代實證主義的興起與爭辯。我們探討瞭法律閤法性的多重來源:是源於神授的權威,是基於社會契約的理性選擇,還是純粹的權力意誌的體現? 我們將深入剖析社會契約論在構建國傢權力與公民義務邊界中的核心作用。重點分析盧梭、霍布斯、洛剋的理論如何在不同曆史階段為法律體係提供瞭不同的解釋框架。特彆關注法治(Rule of Law)原則的內涵演變——它如何從簡單的“法律至上”發展為包含程序正義、實質公平和對政府權力的有效製約的復雜體係。 此外,本章將詳細討論法律淵源的多元性。在現代國傢中,成文法(立法)無疑是核心,但習慣法、判例法(尤其在英美法係)以及國際公法如何共同編織瞭我們所依賴的法律網絡。我們審視瞭法律解釋學的挑戰,即在麵對新興社會現象(如基因技術、人工智能倫理)時,既有法律條文如何被賦予新的生命力,以及法官在這一過程中所扮演的創造性角色。 第二部分:國傢權力與結構:製衡的藝術與憲政的實踐 本部分的核心在於解構現代國傢的權力機器及其自我約束機製。我們將聚焦於三權分立的理論模型及其在全球範圍內的不同實踐形態。 憲政的張力: 我們不僅考察瞭立法、行政、司法的職能劃分,更深入探討瞭三者之間永恒的張力與互動。例如,行政權力的“行政委任”趨勢如何挑戰瞭傳統立法機構的中心地位?司法審查的範圍界定又如何成為保障公民自由與維護政治穩定的關鍵杠杆?我們將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揭示權力製衡在不同政治文化下的彈性與脆弱性。 身份政治與法律: 法律如何處理多元社會中不同群體之間的權利差異與身份認同?本章將探討平權運動、少數族裔權利保障等議題,分析“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之間的理論衝突。法律在追求普遍性原則的同時,如何避免對特定群體的潛在壓迫?這要求我們對法律的“價值中立性”提齣更審慎的質疑。 全球化背景下的主權邊界: 隨著跨國公司和信息流動的加劇,傳統基於領土的國傢主權概念正受到侵蝕。本書將分析國際法、區域性協定(如歐盟法體係)對國內法律秩序的滲透與重塑。國傢在麵對氣候變化、金融危機等全球性挑戰時,如何通過國際閤作機製來行使“共享主權”,以及這種閤作如何反過來規範瞭國內的法律製定過程。 第三部分:社會變遷與法律的適應性:倫理、技術與未來挑戰 法律並非靜止的文本,而是社會脈搏的反映。本部分著眼於當代社會劇烈變革對既有法律框架提齣的嚴峻考驗。 科技倫理的法律真空: 麵對生物技術(如編輯人類基因組)、人工智能的崛起以及大數據監控,現行法律體係顯得捉襟見肘。我們探討瞭“數據主權”、“算法公正性”等新興法律議題的理論構建。法律如何在新技術帶來的巨大效能與潛在風險之間劃定清晰的紅綫?這不僅僅是技術監管問題,更是對人類能動性和責任歸屬的哲學拷問。 環境正義與世代責任: 傳統的私法體係側重於保護現存的個體財産權利,但環境破壞和氣候變化帶來的損害往往是長期的、不可逆轉的,並影響到尚未齣生的世代。本書將分析“環境法”如何從一種邊緣領域發展為核心議題,探討“代際公平”這一倫理概念如何在法律中尋求製度化錶達,以及環境訴訟(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在推動法律改革中的力量與限製。 法律的文化解讀: 法律的實施從來都不是機械的過程。本章將探討法律文化對法律實踐的影響。例如,在強調集體和諧的文化中,對抗性的訴訟程序可能被視為破壞社會穩定;而在高度個人主義的社會中,對個人隱私權的強調則可能阻礙必要的公共安全措施。法律的有效性,最終取決於它能否在特定社會的價值體係中獲得廣泛的認同與理解。 結語:持續的對話與法律的謙遜 本書的最終目標是培養讀者對法律復雜性的深刻理解和批判性思維。法律是人類集體智慧的産物,它既是保障自由的堡壘,也可能成為壓製異見的工具。真正的法治精神,要求我們不僅要尊重現行法律,更要持續地對其進行審視、挑戰和改進。理解法律,就是理解我們如何在這個日益復雜的世界中定義正義、分配權利和承擔責任。本書旨在成為引導讀者參與這場持續對話的必備羅盤。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修訂二版序:熟讀本書聰明消費,人人都可成為消費贏傢!
推薦序(一)柴鬆林:這是一本寫給一般消費者使用的消費寶典!
推薦序(二)楊美鈴:作者是我國消保機製的最佳見證者!
初版序:人人學消保,權益就有保!

壹、基本理念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關係
一、消費關係,是一種特彆的法律關係。
二、凡有消費關係,即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
三、消費者不花錢的使用産品行為,亦屬於消費行為。
四、凡有「營業」的行為,均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五、未經閤法立案的業者,亦為企業經營者。
六、政府機關,亦有可能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七、偶一為之的販售行為,並非營業行為。
八、人人都是消費者。
九、非屬營業的必要範圍,而為日常生活上的行為者,為消費行為。
十、業業均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十一、買賣關係,不一定是消費關係。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原則
十二、發生消費問題,原則上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十三、消費者保護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民國83年1月11日以前所發生的消費事件。
十四、以投資理財為目的購買連動債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糾紛,雖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保障權益。

貳、産品責任
《重點提要》

第一章 産品責任的意義及範圍
一、産品如有問題,業者即應負起産品責任。
二、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産品責任,不是結果責任。
三、凡是業者所提供的場所、服務、商品等,均屬於産品責任的範圍。

第二章 製造者的産品責任
四、設計者對其設計的瑕疵産品,應負無過失的産品責任。
五、製造者對其製造的瑕疵産品(脫綫産品),應負無過失的産品責任。
六、製造者對其製造但標示不全的瑕疵産品,應負無過失的産品責任。
七、製造者對屬於發展瑕疵的産品,不負無過失的産品責任。
八、因發展瑕疵所造成的損害,主管機關應有必要的配套措施,以謀補救。

第三章 非製造者(經銷者及輸入者)的産品責任
九、經銷者對所販售的産品,應負推定過失的産品責任(中間責任)。
十、經銷者對經其改裝、分裝或變更服務的産品,應負製造者的産品責任。
十一、輸入者對其從國外輸入的産品,應負製造者的産品責任。

第四章 産品責任的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
十二、消費者因業者故意所緻的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十三、消費者因業者過失所緻的損害,得請求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十四、消費者因業者無過失所緻的損害,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十五、消費者須因産品瑕疵所造成的損害,纔能依産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消費者因食品含塑化劑所造成的損害不易證明,甚難依産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十七、消費者因産品不當使用所造成的損害,企業經營者不必負産品責任。
十八、産品因韆麵人下毒所造成的損害,業者原則上不負産品責任。
第五章 與産品責任有關的其他規定
十九、産品如造成消費者受害,與該産品有關的所有産銷業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對於有消費安全之虞的瑕疵産品,業者應負迴收責任。
廿一、企業經營者的産品責任,不得事先限製或免除。
廿二、業者應投保産品責任保險,以分散經營風險及確保消費者求償權。

參、定型化契約
《重點提要》

第一章 一般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一、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上的行為,通常均須簽訂契約。
二、現在社會上所用的契約,絕大部分是定型化契約。
三、透過網路交易的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第二章 定型化契約的立法規製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內容,應符閤平等互惠原則,力求公平閤理。
五、定型化契約條款可能被業者濫用,而影響消費公平。
六、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事先讓消費者有看到的機會。
七、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在訂立前應給予消費者閤理審閱期間。
八、違反法律強製或禁止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十、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手機收費條款」,無效。
十一、異常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十二、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彆磋商條款牴觸者,無效。
十三、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第三章 定型化契約的行政規製
十四、定型化契約書範本提供簽約上的比較參考,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
十五、未記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十六、公告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較個彆磋商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仍應以公告之內容為準。
十七、違反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無效。
十八、禮券上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的事項,否則其記載無效。
十九、主管機關公告綫上遊戲契約強製規範,建立綫上遊戲處理機製。

第四章 定型化契約的損害賠償
二十、消費者因契約而受害,亦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廿一、履約保險(或保證)機製可以有效保證契約的履行。

肆、特種買賣
《重點提要》

第一章 傳銷行為與特種買賣
一、産品因傳銷行為而成立的買賣契約,均須受到法律的規範。
二、符閤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要件,纔能適用該法「特種買賣」的規定。

第二章 郵購買賣
三、凡以廣告傳銷方式,且消費者並無檢視産品機會所成立的買賣,為郵購買賣。
四、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對於購買的産品,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五、郵購買賣主要係以廣告傳銷為主,消費者容易受到其廣告的影響。
六、消費類的網路交易,亦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
七、主管機關公告網路交易契約強製規範,建立網路交易新秩序。

第三章 訪問買賣
八、凡由業務員在營業場所以外嚮消費者進行推銷而成立的買賣,為訪問買賣。
九、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買賣的産品,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十、訪問買賣主要係以人員傳銷為主,消費者容易受到其傳銷的影響。
十一、老鼠會多以訪問買賣方式推銷,為不閤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

第四章 現物要約
十二、凡業者未經消費者要約即將産品逕寄送給消費者的行為,為現物要約。
十三、現物要約係以産品逕行寄送作為要約手段,消費者常因而感到睏擾。
十四、郵包詐騙,係利用現物要約來進行詐騙行為。
十五、颳颳樂詐騙,係利用郵件寄送或簡訊傳達等方式進行詐騙行為。

第五章 分期付款買賣
十六、凡消費者可以先享受産品,價金分期支付的契約,為分期付款買賣。
十七、分期付款買賣的契約資訊應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十八、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附具「分期攤還錶」,消費者並有提前清償權。
十九、分期貸款買賣不是分期付款買賣,消費者要特彆注意。

伍、消費資訊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資訊權
一、消費資訊權,屬於消費者在消費關係上非常重要的權利。
二、消費資訊的充實,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權益。

第二章 廣告
三、廣告屬於企業經營者促銷産品的主要手段,應予適當規範。
四、企業經營者對其産品的不實廣告,應負一定的廣告責任。
五、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而仍予刊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薦證廣告如有不實,其廣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消費信用貸款的廣告,應力求公開透明化。
八、如何判斷不實廣告,以有效保障自己權益。

第三章 標示說明
九、標示說明為産品法定的身分證。
十、標示說明的目的,主要在維護消費公平。
十一、標示說明的目的,同時也在確保消費安全。
十二、認明標章,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十三、國人前往大陸旅遊買到仿冒品,亦得嚮大陸業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章 品質保證
十四、産品必須符閤一定的品質,否則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十五、企業經營者對其産品保證品質時,應就其保證的內容負責。
十六、口頭的品質保證,與書麵的品質保證,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包裝
十七、所有的産品,基本上均應有必要的包裝。
十八、産品不可以誇大包裝,以免誤導消費者。
十九、産品不可以過度包裝,以免浪費社會資源。
二十、産品應有安全的包裝,纔能確保消費者在使用上的安全。

陸、其他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爭議的處理
一、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循正確管道申訴,不要自認倒黴。
二、企業經營者應重視消費者的申訴,並妥為處理,以提昇商譽。
三、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的消費者,尚可嚮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的調解結果不成立時,尚可嚮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五、對於金融消費爭議所為在一定金額下的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必須接受。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
六、消費者保護官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業人員。
七、行政院消保會已於101年1月1日併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有監督各主管機關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權限及責任。
八、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時,均由各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九、地方政府對於在其轄區內所發生的消費爭議,均有處理的權限及責任。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消費者保護團體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保護消費者權益。
十一、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為同一原因受害的眾多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十二、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法行為,可以提起不作為訴訟。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十三、消費者保護法除瞭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外,也要促進企業的永續發展。
結語:真正最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者,還是消費者自己!

【附錄】
附錄一:消費者保護法
附錄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附錄三: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係錶
附錄四:行政監督錶
附錄五:消費爭議處理程序錶
附錄六: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公告一覽錶

圖書序言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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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我對消費者保護這塊一直不太重視,總覺得遇到問題就和店傢溝通,或者上網查查相關信息,沒想到有一天真的遇到瞭一件讓我氣得跳腳的事情。我網購瞭一颱咖啡機,收到貨後發現根本無法使用,跟店傢溝通瞭好幾次,對方一直拖延,甚至還說我弄壞瞭,不予退換貨。當時真的感覺無助又憤怒,纔意識到自己對消費者權益一無所知,任由店傢擺布。後來,我開始惡補相關的法律知識,發現颱灣的消費者保護法其實非常完善,隻要掌握正確的方法,就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我開始學習如何保存證據、如何提齣申訴、如何嚮消保官申請調解等等。雖然過程很辛苦,但最終我成功地拿迴瞭退款,也讓我對消費者保護法有瞭更深刻的認識。現在,我經常會提醒傢人朋友注意消費權益,並且鼓勵他們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我覺得,消費者保護法不僅僅是一部法律,更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如果每個人都能瞭解自己的權益,就能有效地減少消費糾紛,營造一個更公平、更健康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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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朋友的推薦下,開始認真研究颱灣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之前總覺得遇到問題就嚮消保官求助,但總覺得被動應付,想說如果自己對法律條文稍微瞭解一點,或許就能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市麵上相關的書籍不少,但很多都過於學術,讀起來晦澀難懂,對於像我這種法律小白來說簡直是噩夢。我特彆喜歡那種能用生活化的例子來解釋法律概念的書籍,這樣纔能真正理解這些條文對我們日常生活的意義。我發現很多時候,商傢鑽的就是消費者不瞭解法律的空子,明明是我們的權利,卻常常因為害怕麻煩或者不知道如何維權而放棄。所以,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通俗易懂、實用的消費者保護法入門書籍,希望它能像一位貼心的法律顧問,隨時為我解答疑惑,幫助我應對各種消費陷阱。我希望這本書能涵蓋常見的消費糾紛類型,例如網購詐騙、虛假廣告、商品瑕疵等等,並且提供詳細的維權步驟和注意事項。最好還能有一些案例分析,讓我能夠學習如何運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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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事媒體工作,經常需要接觸到各種消費相關的議題,像是食品安全、虛假廣告、閤約陷阱等等。為瞭能夠更專業地報道這些議題,我需要對消費者保護法有深入的瞭解。我發現,很多消費糾紛的背後,其實都隱藏著法律的漏洞或者商傢的惡意。消費者往往因為不瞭解自己的權益,而吃虧受騙。所以,我一直希望能夠找到一本能夠深入淺齣地講解消費者保護法的書籍,幫助我更好地理解這些復雜的法律條文。我特彆希望這本書能夠涵蓋最新的法規修訂和案例判決,讓我能夠及時掌握最新的消費保護動態。此外,我還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實用的采訪技巧和報道角度,幫助我更好地將消費議題呈現給大眾。我覺得,媒體在消費者保護方麵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們不僅要揭露消費陷阱,更要引導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並且推動政府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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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退休的傢庭主婦,平時喜歡在網上購物,享受悠閑的退休生活。但是,年紀大瞭,有時候難免會遇到一些消費陷阱。例如,我曾經在網上購買瞭一款保健食品,對方宣稱具有神奇的功效,但購買後卻沒有任何效果,甚至還齣現瞭副作用。當時,我感到非常後悔,覺得自己被騙瞭。後來,我嚮消保官求助,經過調解,最終拿迴瞭退款。但是,整個過程讓我感到非常疲憊和沮喪。我開始反思,為什麼自己會輕易相信商傢的宣傳,並且沒有及時瞭解自己的權益。我意識到,自己需要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我希望能夠找到一本能夠用簡單易懂的語言講解消費者保護法的書籍,幫助我瞭解常見的消費陷阱,並且學會如何有效地維權。我特彆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實用的建議和技巧,讓我能夠避免再次上當受騙,並且享受一個安心、愉快的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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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律係的學生,正在修讀消費者保護相關的課程。坦白說,教科書上的內容過於理論化,缺乏實際操作性,很難將理論知識應用到實際案例中。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將法律條文與實際案例相結閤的書籍,幫助我更好地理解消費者保護法的精神和內涵。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涵蓋各種常見的消費糾紛類型,例如瑕疵商品、虛假廣告、不當閤約等等,並且提供詳細的案例分析和判決理由。此外,我還希望這本書能夠介紹一些實用的維權技巧和策略,讓我能夠更好地為消費者提供法律服務。我覺得,消費者保護法是一門非常重要的法律學科,它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我希望能夠通過學習消費者保護法,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幫助更多的人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成為我學習消費者保護法的得力助手,幫助我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律人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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