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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從法律新聞學法律


著者
齣版者 出版社:書泉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翻譯者
齣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3/08/25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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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錶於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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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興高采烈簽約買屋,卻發現是凶宅怎麼辦?您知道在游泳池丟大便,會被移送法辦?婚禮當天悔婚逃跑的新郎要負賠償責任,奇怪嗎?

  本書分為房屋買賣、網路、刑事、寵物法律、民事、交通六大主題,藉由真實新聞事件改編的案例,讓讀者瞭解法律適用的原則,遇到類似案例事實,積極面得主張權利,消極面得保護自己。走,就讓我們一起同遊實用的法律世界吧!

作者簡介

鄧湘全律師

  .陽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
  .警察廣播電台法律生活單元律師
  .國防部國軍輔導訴訟公聘律師

呂嘉坤律師

  .陽昇法律事務所 律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著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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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Part1 房屋篇
1.不想買到跳樓屋,應知跳樓事!
2.買到有瑕疵的房子,該怎麼辦呢?
3.房屋與廣告內容不符,可否主張瑕疵減價?
4.法定空地如何使用?
5.無權占有就要拆屋還地
6.頂樓加蓋曾經燒死過人,算不算凶宅?
7.買到有瑕疵的房子,如何主張權利?
8.頂樓屋主看這邊---大樓頂設置基地台要經過頂樓屋主同意
9.違章建築之買賣問題
10.管委會可否處罰違反規約的住戶?
11.房屋永久使用權之意思!
12.仲業之斡旋金、要約書,您知多少?
13.社區大樓鐵欄杆掉落傷人,誰的責任?

Part 2網路篇
1.網路購物七日鑑賞期
2.網路誹謗知多少?
3.按個讚有錯嗎?
4.網路拍賣醫療器材,小心哦!

Part 3刑事篇
1.亂罵員工的法律責任!
2.沈迷網路不顧小孩之遺棄罪問題
3.對嘴演唱沒有告知聽眾,是否構成詐欺?
4.想清楚再進去,不要無故侵入住宅
5.偷看簡訊也觸法,查女友小三遭起訴
6.龍發堂丟香焦公然侮辱罪成立!
7.應徵工作交付提款卡,小心變成人頭帳戶
8.潑強鹼,構成重傷罪
9.店家對客人強制搜身,小心觸法
10.糞便哥,毀損他人之物的法律責任
11.通緝犯持假證件洽公,罪上加罪
12.Makiyo「重傷未遂」案
13.未經同意插電使用,小心構成犯罪
14.跑進公寓樓梯間按錯電鈴還不走,構成侵入住宅罪!
15.謊稱票據遺失,小心成立誣告罪
16.過年過節、人情事理,可以送禮給公務員嗎?
17.何謂易科罰金?
18.樓梯間裝監視器是否侵犯鄰居隱私?
19.指桑罵槐罵老母狗,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Part 4寵物篇
1.打狗致死,可惡!有罪!
2.帶狗游泳溺死不救,小心移送法辦
3.再談談動物保護
4.飼主的法律責任

Part 5民事篇
1.瘋狂購物男,法院裁定花錢需妻同意
2.夫妻講情也講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購買新公司要注意什麼事情呢?
4.未成年子女侵權行為損害他人,家長要負連帶責任
5.商品禮券得否約定使用期限?
6.債務人脫產,債權人有撤銷權可用哦!
7.子女不孝撤銷贈與,強力請求返還
8.拾金不昧之報酬請求權
9.賭債是債?賭債不是債?
10.放炮不要炸傷人,小孩放了大人賠
11.診斷證明書的法律效力
12.失蹤好久,怎麼辦? 3
13.養兒不見得防老啊!
14.愛人要回贈與囉!
15.惡父老病,子女仍要負擔安置費?
16.是送我,還是借我名登記啊?
17.強制執行誰的貨啊?
18.如何結婚?
19落跑新郎之損害賠償責任!
20.聘金支票不得拒付
21.這是誰的小孩啊?
22.造成婚姻破裂有責任的人,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3.如何應付債務人惡意脫產行為!
24.婚宴餐廳提供服務有重大瑕疵,請求精神賠償!
25.委託外遇抓姦,看清楚再簽約吧!
26.惡作劇訂餐、訂Pizza、訂飲料,缺德鬼的法律責任

Part 6交通篇
1.路霸霸路之法律問題
2.酒後駕車,警、民爭議之處理
3.酒後駕車之刑事責任認定標準
4.酒後駕車刑責加重了!
5.綠燈行車撞傷搶黃燈之人,駕駛有罪嗎?
6.行人違規過馬路,發生車禍誰的錯?
7.上下班指揮交通不當發生車禍,誰的責任?
8.開車門再不注意後方來車,車禍就賠慘了!
9.真奇了,公園打球竟彈到馬路上發生車禍
10.撞到人應該報警或送醫處理,不然被遺棄致死送辦
11.真可怕,小豬從車上掉下來了!
12.任意攔車擋道構成妨害自由!
13.不當勸阻他人門前停車,小心構成恐嚇罪!
14.假車禍要求賠償,詐欺罪起訴!

圖書序言

Part1房屋篇

1.不想買到跳樓屋,應知跳樓事!


羅覓鷗與朱俐葉結婚三年後,終於買了自己的房子。沒想到小倆口搬進去之後,才從鄰居的口中得知,這棟公寓曾經有一名男子吳士比從頂樓平台跳樓自殺身亡。膽小的朱俐葉害怕公寓會鬧鬼,每天晚上都失眠。羅覓鷗一方面不忍愛妻受苦,另方面不滿前任屋主雷得從未告知這間房屋是「凶宅」,馬上就去找雷得理論,要求退屋還錢。然而,雷得認為跳樓男子是從頂樓平台躍下,並不是在這間房屋裡面自殺,所以這間房屋並不算是「凶宅」,拒絕退屋還錢。買房子真是要注意啊!

法律新聞眼

曾經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我們稱它作「凶宅」。買賣房屋時,賣方如果沒有告知買方這個房屋內發生過命案,也就是房屋是俗稱的「凶宅」,這件事實,買方可以主張這個房屋有重大的瑕疵,得以請求解除契約或是減少買賣的價金。但是現實生活中,曾經發生一種讓人困擾的情況,就是從屋內往外跳,其他不同樓層之住戶跳樓、發生命案、自殺等等。像上面所說的情形,不是發生在這間屋子或這一個公寓樓層裡,例如樓上有人跳樓,整棟大樓的各個樓層都會變成凶宅嗎?常見新聞的標題上寫著:房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構成房屋買賣之瑕疵等等。但是在跳樓的情形呢?這是一般人比較不容易理解的部分。不管再怎麼困擾,還是搞清楚比較好!畢竟買賣房屋的時候,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不管是對買方或者賣方來說,都有加以探索的需要。實際上,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什麼樣的房屋是「凶宅」。內政部曾經對於「凶宅」的定義,作出行政解釋,內容大略是:一般大眾所俗稱的「凶宅」,主要指在賣方持有產權的期間裡,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請注意,這裡有個「賣方持有產權的期間」這種限制條件哦!也就是說,如果賣方持有產權期間沒有凶殺事件,而是在賣方的「前手」持有產權的期間發生的,可能會被認定不是凶宅!這樣說來,是不是有點怪怪的呢!有關房屋被認定是「凶宅」的這種瑕疵,舉一個曾經發生的案例來做說明:原告主張所購買的房屋,為公寓大廈的其中一個樓層,曾經有人從那棟大樓的其他樓層跳樓自殺,他發現這件事之後,認為所購買的房屋是凶宅,跟被告(賣方)說那個是屬於重大的瑕疵,要求解除契約。賣方主張說:買方又不是買下整棟大樓,他出賣的那一層並不是凶宅,是正常的房屋,不可以解除契約。在這個案例,法院認為大樓的不同樓層,就算曾經發生自殺或跳樓事件,在一般交易觀念上,並不認為其他樓層也會因此變成「凶宅」,這種跳樓事件不會導致房屋價值、效用、品質之減損【註:大樓有人跳樓,真的不會造成這棟樓的房價下跌嗎?前述觀點,值得檢討】。

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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