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概念與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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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 Robert Ale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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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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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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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的核心議題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法實證主義主張:法律與道德是分離的,法律的概念以及法效力的概念都要以道德中立的方式來定義。阿列西試圖證明,法實證主義的分離命題是錯誤的。首先,法律與道德之間具有概念上的必然關聯;其次,有規範性的理由支持,將道德的要素包含在法律的概念與法效力的概念之中。因此,法實證主義作為一種全麵性的法理論必定是失敗的。阿列西運用正確性論據、不正義論據、原則論據來反駁法實證主義的分離命題,最後提齣一個非實證主義的法概念,係統性地整閤瞭社會實效性、權威製定性、內容正確性這三個要素。

  本書不僅是阿列西在法理學領域的代錶作,也適閤作為接觸法理學的入門讀本。

本書特色

  本書的核心議題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法實證主義主張:法律與道德是分離的,法律的概念以及法效力的概念都要以道德中立的方式來定義。阿列西試圖證明,法實證主義的分離命題是錯誤的。首先,法律與道德之間具有概念上的必然關聯;其次,有規範性的理由支持,將道德的要素包含在法律的概念與法效力的概念之中。因此,法實證主義作為一種全麵性的法理論必定是失敗的。阿列西運用正確性論據、不正義論據、原則論據來反駁法實證主義的分離命題,最後提齣一個非實證主義的法概念,係統性地整閤瞭社會實效性、權威製定性、內容正確性這三個要素。

  本書不僅是阿列西在法理學領域的代錶作,也適閤作為接觸法理學的入門讀本。

作者簡介 

羅伯.阿列西(Robert Alexy, 1945─)

  現為德國基爾大學法學院教授,是當今德國最具國際聲望的法理學與憲法學者。其代錶作《法概念與法效力》、《法律論證理論》、《基本權理論》皆已被譯為多種語言,並在國際學界引發熱烈討論。阿列西的網頁:www.alexy.jura.uni-kiel.de/

譯者簡介

王鵬翔

  德國基爾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王鵬翔的網頁:idv.sinica.edu.tw/philaw/

法律世界的導航圖:一部關於法律基礎與實踐的深度探索 書名:法理的基石與實踐的棱鏡 作者: [此處可自行填入作者姓名,例如:陳明] 齣版社: [此處可自行填入齣版社名稱,例如:時代法律齣版社] 齣版日期: [此處可自行填入日期] --- 導言:穿透法律迷霧的渴望 法律,作為人類社會治理的支柱,其深奧與復雜性常常令人望而生畏。它不僅是規範行為的準繩,更是社會秩序、公平正義的終極體現。然而,許多初涉法律殿堂的求知者,或是希望深化理解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往往被堆砌的條文和抽象的概念所睏擾。《法理的基石與實踐的棱鏡》旨在成為一座堅實的橋梁,連接理論的宏偉藍圖與實踐的復雜場景。 本書並非對特定法律部門(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的逐條解讀,也並非聚焦於某一特定法律製度的微觀分析。相反,它著眼於法律現象背後的哲學思辨、社會根源和結構性邏輯。我們將引導讀者跳齣具體案件的枝節,去審視法律體係的整體架構,理解法律是如何“製造”齣來的,又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第一部分:法律的起源與本質——溯源思辨 本部分深入探討瞭法律思想史上那些永恒的議題,為理解現代法律的形態奠定堅實的哲學基礎。 一、自然法與實證法的永恒對話 我們首先會詳細剖析自然法思想的演變,從古希臘的德性倫理到啓濛運動的人權宣言,探討“什麼是公正的法律”這一核心命題。隨後,我們將轉入法律實證主義的陣營,重點解析奧斯汀和凱爾森的理論,理解法律的“社會事實”屬性。本書不會簡單地宣布哪一方勝齣,而是通過曆史案例展示兩者如何在當代法治實踐中相互滲透、相互製約。例如,在處理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適用時,這種理論張力如何具體體現。 二、法律的社會功能與文化基礎 法律並非真空中的産物,它深深植根於特定社會的曆史記憶、道德觀念和權力結構之中。本章將引入社會學和人類學的視角,探討法律在維護社會控製、解決衝突、促進社會整閤方麵的具體功能。我們將比較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律如何處理傢庭關係、財産繼承等基本社會單元的問題,揭示法律背後潛藏的文化密碼。讀者將理解,看似冰冷的法律條文,實則承載著一個民族的集體意誌和曆史選擇。 三、法律的語言與邏輯:概念的建構 法律的專業性很大程度上源於其特有的語言體係。本部分將細緻解構法律概念的形成機製。法律概念,如“法人”、“過失”、“所有權”,是如何從模糊的日常用語中提煉、固化,並最終被賦予精確操作意義的?我們將探討法律推理的特殊邏輯結構——演繹、歸納與反嚮推理(Reductio ad absurdum),並分析法律解釋中的目的論與文義論之間的張力。理解瞭概念的建構過程,纔能真正把握法律條文的邊界。 第二部分:法律的運行機製——從規則到製度 本部分將目光投嚮法律在現實世界中的運作流程,分析支撐法律體係運轉的關鍵製度要素。 一、法律的創製與形式化:立法過程的政治學 法律的生命力源於其被有效創製。本章將係統梳理現代立法機構的運作模式,從法律提案的提齣、專業委員會的審議,到最終的公布與生效。我們著重分析立法過程中的利益博弈與妥協,探討如何平衡效率與民主。讀者將清晰地看到,一部看似中立的法規背後,是如何凝聚瞭立法者的政治智慧與權力平衡的藝術。 二、司法權的界限與正當性 司法是法律得以實現其“效力”的最後一道關口。本節將深入探討司法權在三權分立體係中的獨特地位。我們不僅分析法院的組織結構,更關注“司法能動主義”與“司法剋製”的辯論。什麼是司法審查的閤法性基礎?法官在解釋法律時,其個人價值觀的影響應控製在何種程度?本書將通過對重大判例的分析,闡明司法決策如何塑造和固化法律解釋的“官方版本”。 三、法律的執行與強製力:規範的兌現 法律的尊嚴在於其強製執行力。本部分將跨越法院判決,探討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國傢強製力的閤理使用邊界。我們討論“閤規性”與“效率性”的權衡,分析法律執行中的權力濫用風險,並探討在現代社會中,非國傢行為者(如仲裁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在事實執行層麵所扮演的角色。重點在於理解,法律的“效力”並非僅僅體現在訴諸國傢暴力上,更在於社會成員對規則的內化和預期。 第三部分:法律在變遷中的未來——全球化與技術衝擊 本部分聚焦於當代社會對傳統法律框架帶來的挑戰,展望法律體係的未來形態。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互動與衝突 民族國傢的法律不再是封閉的孤島。國際法、區域性法律一體化(如歐盟法)對國內法律體係構成瞭強力滲透。本章將分析跨國商事糾紛的解決機製,以及主權讓渡與國際責任承擔的復雜性。我們探討法律規範在跨文化環境中的“可移植性”及其麵臨的挑戰。 二、數字時代對法律範式的重塑 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技術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侵蝕傳統法律的邊界。隱私權的定義在數據驅動的時代如何被重新界定?“智能閤約”是否可以視為新的閤同形態?本書將辯證地看待技術對法律效率的提升和對傳統法治理念(如“可預見性”)的衝擊,討論法律人應如何構建適應去中心化和自動化環境的監管框架。 結語:持續的對話與審慎的實踐 《法理的基石與實踐的棱鏡》並非提供一套終極的法律答案,而是提供一套嚴謹的、批判性的思維工具。它引導讀者不僅去知道法律是什麼,更要去思考法律應該是什麼。法律的完善是一個永無止境的社會工程,需要理論的深度洞察和實踐的持續反思。本書期待能激發每一位讀者,成為法律體係中一個清醒的參與者和建設者。 --- 本書特色: 宏觀視野: 結構嚴謹,從法哲學的高度審視法律的本質。 理論與實踐的交融: 每一個理論探討後都附帶對實際運作的案例分析。 批判性思維訓練: 鼓勵讀者對既定法律概念和製度保持審慎的質疑態度。 語言精準: 避免使用冗餘的套話和晦澀難懂的行話,以清晰的邏輯鏈條引導讀者。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縮寫略語錶

第一章 法實證主義的問題

一、 基本立場
二、 法實證主義之爭的實踐意涵
1. 製定法的不正義
2. 法律續造

第二章 法律的概念

一、 基本要素
二、 實證主義的法概念
1. 主要取嚮於實效的法概念
1.1. 外在麵嚮
1.2. 內在麵嚮
2. 主要取嚮於製定的法概念
三、 對實證主義法概念的批評
1. 分離命題與聯結命題
2. 概念架構
2.1. 獨立於效力與非獨立於效力的法概念
2.2. 法律體係作為規範體係與程序體係
2.3. 觀察者觀點與參與者觀點
2.4. 區分的關聯與品質的關聯
2.5. 各種組閤
3. 觀察者觀點
3.1. 個彆規範
3.2. 法律體係
4. 參與者觀點
4.1. 正確性論據
4.2. 不正義論據
4.2.1. 個彆規範
4.2.1.1. 語言論據
4.2.1.2. 清晰性論據
4.2.1.3. 效用論據
4.2.1.4. 法安定性論據
4.2.1.5. 相對主義論據
4.2.1.6. 民主論據
4.2.1.7. 不必要性論據
4.2.1.8. 坦誠性論據
4.2.1.9. 小結
4.2.2. 法律體係
4.2.2.1. 擴散命題
4.2.2.2. 崩潰命題
4.3. 原則論據
4.3.1. 安置命題
4.3.2. 道德命題
4.3.3. 正確性命題

第三章 法律的效力

一、效力的概念
1. 社會學的效力概念
2. 倫理學的效力概念
3. 法學的效力概念
二、效力衝突
1. 法律的效力與社會的效力
1.1. 規範體係
1.2. 個彆規範
2. 法律的效力與道德的效力
2.1. 規範體係
2.2. 個彆規範
三、基本規範
1. 分析性的基本規範(凱爾森)
1.1. 基本規範的概念
1.2. 基本規範的必要性
1.3. 基本規範的可能性
1.4. 基本規範的內容
1.5. 基本規範的地位與任務
1.5.1. 任務
1.5.1.1. 範疇轉換
1.5.1.2. 確立判準
1.5.1.3. 建立統一性
1.5.2. 地位
1.5.2.1. 必然預設
1.5.2.2. 可能預設
1.5.2.3. 想像的規範
1.5.2.4. 不可證立性
2. 規範性的基本規範(康德)
3. 經驗性的基本規範(哈特)

第四章 定義

文獻索引

譯後記

圖書序言

  這本書是在一個研究學期中完成的,它屬於我與德萊爾(Ralf Dreier)共同推動的一個旨在扼要概述法理論的計畫。由於其篇幅已經遠超過原本計畫閤著的一章,因此我決定單獨齣版。對此我要感謝嘉鬆.瓦德斯(Ernesto Garzo Valde)與韋威爾(Meinolf Wewel)的鼓勵。我特彆感謝德萊爾,他多年來對我的影響在本書中隨處可見;當然,錯誤的責任仍由我自己承擔。此外我要感謝狄麥婭(Heinke Dietmair)女士在製作付印稿時不倦的耐心與細心,以及波洛斯基(Martin Borowski)、海德曼(Carsten Heidemann)與拉伯(Marius Raabe)諸位先生協助校對。

基爾,一九九二年一月
羅伯.阿列西

圖書試讀

第一章  法實證主義的問題

第一節 基本立場


法概念爭議的主要問題是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盡管爭論的曆史超過兩韆年之久, 始終有兩個互相對立的基本立場:實證主義與非實證主義。

所有實證主義理論都主張分離命題。這個命題認為:法律的概念要以不包含道德要素的方式來定義。分離命題預設瞭,法律和道德之間、法律所命令的和正義所要求的之間、或者法律是什麼和法律應該是什麼之間,沒有概念上的必然關聯。偉大的法實證主義者凱爾森(Hans Kelsen)將此概括為下麵這個公式:「因此,法律可以有任何的內容」。

實證主義的法概念因而隻有兩個定義要素:閤乎規定的或權威的製定性 以及社會的實效性。法實證主義的眾多變化 來自於對這兩個定義要素的不同詮釋與評價, 它們的共同點在於,「什麼是法律」完全取決於什麼是被製定的並且/或者有實效的,至於內容的正確性──不論它是如何被實現的──則無關緊要。

相對的,所有非實證主義的理論都主張聯結命題。這個命題認為:法律的概念要以包含道德要素的方式來定義。沒有哪一個嚴肅的非實證主義者會因此就將權威的製定性與社會的實效性排除於法概念之外,非實證主義者和實證主義者的區彆毋寜在於,前者主張:對於法概念的定義,除瞭事實導嚮的特徵之外,還要包含道德要素。同樣地,對於這些道德要素仍可能有不同的詮釋與評價。

第二節 法實證主義之爭的實踐意涵

法概念之爭乃是關於「什麼是法律」的爭議。對於這個問題,每個法律人在實務工作中都會錶述齣清楚程度不一的想法。法律實踐所立基的法概念一般被預設為自明之理,在尋常案件中──即便其解決是有疑義的──提齣法概念的思考被視為冗餘之舉。但在非尋常的案件就有所不同瞭,在這些案件中,法律實踐背後的法概念登上颱麵而成為迫切的問題。以下將藉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兩個裁判來說明之。

製定法的不正義

第一個例子是一九六八年的國籍案裁定,它涉及瞭製定法的不正義問題。一九四一年十一月二十五號所發布的帝國公民法第十一號施行命令(以下簡稱第十一號命令)第二條齣於種族理由剝奪瞭流亡猶太人的德國國籍。在本案中,聯邦憲法法院必須決定,一位在二次大戰前不久流亡至阿姆斯特丹的猶太裔律師是否依該條規定喪失瞭德國國籍。這位律師於一九四二年被驅逐齣阿姆斯特丹,之後下落不明,由此推定他已經喪生,這意謂著他無法依基本法第一一六條第二項恢復德國國籍。

聯邦憲法法院得到的結論是,這位律師從未喪失德國國籍,因為第十一號命令自始無效,其理由如下:

「法律與正義並非立法者所得任意處置。『製憲者可憑己意作齣任何規定的這個想法,意謂著倒退至價值中立的製定法實證主義(Gesetzespositivismus)的思想,這種思想在法學與實務中早已被淘汰瞭。德國的納粹政權時期正錶明瞭,立法者也可能製定不正義的法律』(BVerfGE 3, 225 (232))。因此聯邦憲法法院肯認有可能否定納粹『法律』規定的法效力,因為它們是如此明顯地牴觸瞭正義的基本原則,以至於想要適用這些規定或承認其法律效果的法官都將作齣不法裁判而非依法裁判(BVerfGE 3, 58 (119); 6, 132 (198))。

第十一號命令違背瞭這些基本原則,它與正義的衝突已達到瞭不可忍受的程度,以至於它必須自始被視為無效(參照BGH, RzW 1962, 563; BGHZ 9, 34 (44); 10, 340 (342); 16, 350 (354); 26, 91 (93))。它也不會由於在過去一些年間曾被踐行、或者由於有些『被剝奪國籍』的當事人當時在個案中曾經甘心忍受或甚至錶明贊同納粹的措施,就因此成為有效;明顯違背構成法律之基本原則所製定的不正義規定,不會因為被適用與遵守就成為法律。」

這是一個典型的非實證主義論證。一條由權威製定並且自其被製定時起即具有社會實效的規範,會因為違背瞭超實證法而被否認其具有效力或──在國籍案裁定中並未明確錶示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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