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第一章 德國民法債編總論導讀∕1
第二章 德國消費藉貸之修正與債法之現代化
一、導 論∕13
二、債編修正前消費藉貸之規定∕19
三、德國消費藉貸一般規定之修正∕25
四、德國消費者金錢藉貸之修正∕49
五、對我國消費藉貸現代化之啓發─兼結論∕76
六、後記──再修正之消費者藉貸∕97
第三章 從歐盟及德國代理商法看我國民法之代辦商
一、問題之說明∕99
二、代理商指令下之德國代理商法∕104
三、我國民法之代辦商及對代理商之規範∕142
四、展 望∕167
第四章 整閤中之歐洲契約法
一、前 言∕169
二、歐盟契約法領域之立法活動∕174
三、歐洲契約法原則∕183
四、結 論∕195
第五章 歐洲契約法發展之新動嚮
一、前 言∕197
二、歐洲契約法委員會以後之學術團體∕199
三、歐盟機構對契約法統一之態度∕203
四、共同參考架構草案∕210
五、展望與啓發∕225
第六章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在契約法源之地位
一、問題之說明∕237
二、契約法之法源∕241
三、UNIDROIT通則在法源中可能扮演之角色∕255
四、展 望∕278
第七章 FIDIC工程契約條款在契約法源之地位
一、問題之說明∕281
二、工程契約之法源∕285
三、FIDIC契約條款在法源中可能扮演之角色∕290
四、結 論∕303
第八章 Soft Law之形成──以國際海事委員會立法活動為中心(陳自強、蔡英欣閤著)
一、前 言∕305
二、國際海事委員會之成立與組織概要∕307
三、國際海事委員會立法活動之變遷∕309
四、幾個值得觀察之點∕315
五、結 論∕321
本書索引∕323
參考文獻∕331
自序
法律規定內容之學習雖為法律學習之始業,然法律規定愈與社會生活現實脫節,法條之學習對實際問題之解決幫助愈有限。在法定債之關係,法律規定乃債之發生原因,法律規定若未能滿足社會之規範需要,而形成法律未規定之情形,則充其量乃不發生法定債之關係,而可能為立法者有意不加規範之生活關係,也可能為立法者規範計畫內的法律漏洞。若法律規定愈抽象,其所能涵蓋之生活關係愈廣,發生法律漏洞之機會愈低,然仰賴學說判例之助之處必然愈夥。最典型之例證乃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法並無類似刑法之罪刑法定主義,無論如何詳細列舉侵權行為類型,仍不免掛一漏萬,不得不有諸如民法第184條與第191條之3等概括條款之設計,從而,侵權行為法乃典型判例法領域,法律縱未修正,判例若能與時俱進,必要時進行所謂違反法律之續造Rechtsfortbildung contra legum,則透過判例法所補充或修正之法律仍能符閤規範之實際需要。反之,在約定債之關係,在契約自由原則支配下,契約規定多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排除任意規定之適用,並使用定型化契約成立無名契約。若交易上常見之契約類型,與立法者所設想之有名契約類型差距愈大,現行法之契約規定偏離社會生活之程度必愈烈,法條之學習也更容易像不食人間煙火,法律人也不知不覺走進象牙塔。
如謂交易生活形形色色、韆奇百怪,立法者本來就無法一網打盡,而僅能弱水三韆取一瓢飲,擇要有名契約化,其餘均仍須善用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一般法律原則。然而,在契約一般法律原則方麵,依附在債之一般理論下之契約法理論及抽象空洞化之思考模式,非唯使法律學習與其主要規範對象之生活事實脫離,也無法培養解決問題之能力,更無法彰顯契約法律原則在經濟生活法律規範上之獨特地位。更有其甚者,契約一般法律原則究竟仍須適用在個彆契約上,一旦製定法所揭櫫之契約一般法律原則運用到實際交易,與交易習慣南轅北轍,或與當事人契約之約定內容有差距時,在國際商事交易,與國際間多數人共信共守之契約法原則不同時,製定法削足適履式的法律適用,是否可能反而抵觸以當事人約定為基礎之契約自由原則,不無斟酌餘地。
職是之故,最近十年來各國若有契約法之製定(如中國閤同法)或契約法乃至於債法修正,不僅旁徵博引其他國傢之成文法,更廣泛參照1980年聯閤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簡稱CISG)、國際統一私法協會(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簡稱 UNIDROIT)於1994年通過,並於2004年擴編之國際商事契約通則(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簡稱PICC),甚至歐洲契約法委員會於1999年齣版之歐洲契約法原則(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簡稱PECL)等所謂世界契約法統一文件。立法者逐漸認識到全球化下之契約法規範,不再能劃地自限,傳統比較法之研究已有未足,而需有更開創之格局與視野。
德國2002年完成之債法現代化,修正之重點仍為契約法,而不及法定債之關係,且為契約法中債務不履行,包括與債務不履行息息相關之消滅時效之部分。除歐盟契約法指令之轉化與整閤外,德國債編修正也是在迴應世界契約法整閤之變局。歐盟契約法指令之轉化涉及「區域性的契約法閤流」,世界契約法整閤則觸及「全球性的契約法閤流」之議題,二者均為世界契約法閤流之錶現。關於處在此潮流下之德國法發展,及世界契約法閤流之發展,個人已在本書姊妹作「整閤中之契約法」有說明,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同處東亞之日本,並無類似歐盟私法領域指令轉化之壓力,也尚未意識到東亞契約法乃至於私法區域整閤之可能性或必要性。然對此全球性的契約法閤流趨勢,瞭然於胸,深知自己所處之環境已不容其以不變應萬變,而思有以變。在前東京大學法學部內田貴教授引領下,日本在2006年啓動債權法改正大業,由民法學界菁英所組成之「民法(債權法)改正檢討委員會」研究團體組成,2009年3月間完成其所稱之債權法改正試案,2009年5月8日齣版該委員會稱為「債權法改正的基本方針」之債權法改正試案及提案要旨。2009年11月24日法務省法製審議會民法(債權關係)部會第1迴會議召開,選齣檢討委員會委員長鐮田薰為其部會長,預計2012年嚮國會提齣新法案甚至通過改正。依個人所得之資訊,此次日本民法修正雖名為「債權法」,然仍限於得適用於契約及契約關係之法律規定,不及於法定之債,且檢討對象更擴及於消費者契約法所規定之消費者契約及商法典所規定之商行為,故實質上與德國債法現代化相同,均為契約法之修正,唯其檢討對象更廣。
颱灣現行民法製定於30年代,但其適用於颱灣乃日治時代結束後之事。民法在颱灣施行後不到三十年,主管機關即決定從總則編逐一全盤檢討民法。總則編在1982年、債編在1998年完成全盤檢討修正,物權編分三次修正,2010年用益物權修正結束,可謂大功告成。照理來說,此曆經約二十年之民法修正,應可呈現颱灣民法學說判例發展之成果,並使民法符閤今後私法生活之實際需要,成文之法律規定Law in book與有實際規範效力之法Law in action之差距應不至於有雲泥之彆。
但是,依個人認知,至少在財産法領域,除少數法律政策上具有實質意之重大修正外,多數的修正乃確認通說判例之見解並解決學說之爭議,某程度來說,係將法典條文外判例法發展所形成之龐大規範群再法典化(Recodification)。1999年債編修正,債各增訂旅遊、閤會及人事保證三個契約類型,的確也解決或規範颱灣經濟生活重要而敏感之契約類型。然而,不僅如融資性租賃、加盟店、應收帳款買賣等從美國經濟實務進口而來所謂之現代契約類型,立法者未置一詞,民法製定時即已存在之有名契約類型,如消費藉貸之規定也不見有具實質意義之重大修正,修正後之現行法仍遠遠不能滿足現代經濟生活之實際需要,遑論充分顧及消費者藉貸特殊保護必要。再者,民商分立國傢列在商法典之商事契約與製度,如經理人及代辦商,也未予以現代化。即使是傳統之買賣承攬,民法之規定是否能應付現代商品交易及如工程等極其復雜之交易型態,在在均有待檢視。關於侵權行為法方麵,1999年債編修正雖增訂産品製造人責任(第191條之1)、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第191條之2)及危險行為責任(第191條之3)三個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但此三者是否為比較侵權法所謂之「危險責任」?與其他法律競閤關係如何?特彆是第191條之3解釋適用如何?均有待學說判例之發展。2009年11月23日施行之新成年監護製度,雖以監護宣告取代禁治産宣告,並增訂輔助監護製度,但受監護宣告人仍為無行為能力人,與世界發展動嚮背道而馳,且未同時將基於契約自由成立之任意監護納入法律規範,也使此修正不無有功虧一簣之憾。
本書乃將視野從遠在天邊之德國與歐洲拉迴到吾人身處的東亞,看看自己,也看看鄰國之日本,觀察二者是如何因應法律全球化下契約法閤流之大勢所趨,及如何調整民法以符閤社會之實際需要。本書共分十章,第一章到第四章均與颱灣民法修正有關,第五章到第九章則圍繞在日本2006年啓動之債權法改正,尤其是2009年公錶之「債權法改正基本方針」內容之介紹與評析。最後一章「學習民法的感想」,與民法或債法修正無關,為自己學習民法的一些體會,提供初學民法者參考。
本書第一章「法律行為、法律性質與民法債編修正」乃個人1999年10月9日民法研究會第十六次學術研討會報告之書麵內容,於今又匆匆十年。報告當時債編修正甫施行不久,判例極其有限,唯有從學理上檢討債編修正,礙於時間及能力,全盤檢討不可行,遂以民法債編關於法律行為性質學說之爭議之修正為中心,提齣個人之淺見。該文所提齣之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也確立日後個人契約法講義第一冊「契約成立與生效」之體係架構。
上述民法研究會報告後半年,個人奉命擔任2000年3月11日民法研究會第十九次研討會蘇惠卿教授「自危險責任之形成與發展論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報告之評論人。該報告討論之議題乃1999年債編侵權行為法修正中最具爭議者。由於該條並非我國民法主要繼受對象之德國之立法例,亦非日本民法之繼受,而係1999年債編修正所增訂,且據聞係從對我國民法完全陌生的義大利民法(第2050條)繼受而來,如何正確解讀並適用乃債編修正施行後學說判例之重大挑戰。為準備該報告之評論,個人參閱比較侵權行為法之文獻,對危險責任及危險行為責任理論之發展,有較為清楚之輪廓後,撰寫本書第二章「民法侵權行為體係之再構成─民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係地位」。除對該條之解釋適用提齣個人一愚之得外,也試圖重新勾勒齣債編修正後侵權行為法之體係。
之後十年左右,個人主要仍以德國法律文獻為研究主要參考文獻,雖間亦及於日本民法之研究,但終究為輔助之資。2009年7月因緣際會到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部研究一個月,行前受鈴木賢教授囑咐在2009年7月3日民法研究會簡要報告颱灣民法之發展。為使日本東道主能更明瞭颱灣財産法之發展,稍微大量參考日本民法文獻。在比較之間,強烈感受到日本民法學在學說繼受方麵,對颱灣,乃至於中國民法學之發展,影響無與倫比,事實上,也遠遠超齣德國民法法律繼受對颱灣現行法之斧鑿痕跡。
2010年4月到8月間個人分彆受日本交流協會「日本交流協會招聘活動」之聘邀及住友財團2009年度「□□□諸國□□□□日本國連研究助成」之資助,以日本債務不履行之新發展為題,在日本東北大學法學部擔任客座研究員。本書第五章到第七章關於日本債權法改正新動嚮論文,均為此時期研讀日本債權法改正試案內容,基於對日本民法及債權法改正膚淺之認識,分彆對債權法改正方針之理念、基本架構及債務不履行改正方嚮賅要之介紹。
2010年7月10日個人受日本成年後見法學會理事長新井誠教授(築波大學法科大學院院長)及該會常務理事村田彰教授(流通經濟大學法學部部長)之邀,赴該會學習日本成年監護發展之現況,並順便在該會介紹颱灣甫完成修正之成年監護製度。個人研究領域嚮來集中在財産法,近年來更聚焦於契約法領域,屬於人法領域之成年監護,個人可謂毫無所悉,勉力而為,僅能介紹修正之梗概,不敢有個人獨創見解。報告特彆將我國之修正條文與日本成年後見之法律製定作對比,讀者不難發現日本法繼受之痕跡,俯拾皆是。書麵報告內容(即本書第四章)自忖參考價值有限,未曾刊載於雜誌中,但該議題終究屬颱灣民法重大修正,雖屬人法範疇,卻攸關交易安全之保障,與財産法息息相關。敝帚自珍,特收錄於本書以為紀念。
除日本成年後見學會之報告外,在村田彰部長及明治大學長□純教授居中安排下,2010年7月9日個人尚以「從颱灣債編修正看日本債權法改正」為題,作為明治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特彆講義之報告內容。該報告雖論及颱灣債編修正,但重點乃為日本2006年啓動之債權法改正。該報告雖提齣個人對日本債權法改正之若乾淺見,但成熟度不足,充其量僅為一個外國人對日本債權法改正試案之內容初步印象。然對颱灣的讀者,該章之論述也許亦能隱約浮現個人對將來我國契約法修正方嚮之期許。
關於日本民法對颱灣民法之影響,個人在本書第三章「颱灣民法百年」以許多例證說明我國民法早期之發展,主要乃繼受自經日本學說吸收消化過後之德國學說。1970年以後,我國民法之發展纔逐漸擺脫日本學說之影響,而邁入直接繼受德國民法學說及更廣泛吸納美國法學方法(特彆是法律經濟分析)之時期。此曆史發展之軌跡,乃個人在2010年7月13日受村田彰部長之邀,與流通經濟大學法學部先進進行學術交流,並以「颱灣民法□對□□日本的影響」為題之報告內容,此即本書第九章「日本民法對颱灣民法之影響」之經緯。
以上三個報告,均由村田彰教授促成。教授在個人東京停留期間,在許多方麵予以協助,並惠賜珍貴書籍文獻,謹錶無上謝意。口頭報告皆由流通經濟大學法學部周作彩教授擔任翻譯,謹錶謝忱。本書第三章「颱灣民法百年」口頭報告濛鈴木賢教授促成,並親自擔任中日文口譯,在北海道大學法學部研究期間更鼎力協助。會中及會後並濛東海林邦彥、瀨川信久、鬆久三四彥、吉田邦彥、藤原正則、□野裕夫等教授垂詢論文相關內容,使我對日本民法之發展有更進一步之認識。因受限於時間,研究會口頭報告主要為物權及侵權行為法之部分,契約法則僅浮光掠影。迴國後,除修訂口頭報告內容外,並將契約法部分形諸文字。該書麵報告濛鈴木賢教授及其高徒黃淨愉小姐不辭辛勞將本文翻譯為日文,使本報告有機會刊載於北大法學論集(黃淨愉、鈴木賢譯,颱灣民法的百年□財産法的改正□中心□□□□、北大法學論集,61捲3,2010年9月,頁227-285)。以上北海道大學法學部諸位先生及女士,個人均錶由衷敬意與謝意。
東北大學研究期間,森田果教授在生活上之照顧,及東北大學提供外國學人幽靜的學術環境,纔能有學術成果得以分享;北海道大學瀨川信久、東京大學中田裕康、河上正二、京都大學山本敬三、東北大學小粥太郎(以上諸位,均為「民法(債權法)改正檢討委員會」委員)、北海道大學吉田邦彥、東北大學渡邊達德與學習院大學小塚莊一郎等教授,提供日本債權法改正一手資訊及珍貴資料,使關於日本債權法改正之研究得以順利進行,謹緻由衷感謝之意。
個人並非留學日本,日文程度極為幼稚,日文法學文獻之閱讀相當辛苦,誤解之處,比比皆是。關於日本法之論述,在留日民法前輩前班門弄斧,舛誤疏漏之處必多,尚望海量包容。
陳自強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颱灣大學校慶
於萬纔館研究室
說實話,我當初買這本書,是抱著一種“試試看”的心態。畢竟契約法在我看來,一直是一個比較“硬核”的領域,很多時候覺得跟我的實際工作離得比較遠。但是,《整閤中之契約法》徹底顛覆瞭我的刻闆印象。作者在寫作風格上就非常獨特,他沒有采用那種一本正經的學術腔調,而是用一種非常接地氣、甚至帶點幽默感的筆觸來講解。很多時候,讀著讀著我都會忍不住笑齣來。例如,在解釋“承諾”這一概念時,他舉瞭一個很經典的例子,就是餐廳服務員下單,顧客迴應,整個過程看似簡單,卻蘊含著復雜的法律邏輯。 而且,這本書的結構設計也十分精妙。它不是按照法條順序機械地排列,而是將相關的概念和案例有機地串聯起來。這種“點”與“麵”相結閤的敘述方式,讓我能夠更係統地把握契約法的整體脈絡。我尤其欣賞作者對於“不安抗辯權”的闡述,他用非常形象的比喻,將這種復雜的法律製度解釋得清晰易懂。他提到,這就像在婚姻關係中,一方如果發現另一方有嚴重的不忠行為,那麼他暫時停止履行自己的義務,要求對方先做齣解釋和保證,這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機製。這種類比,讓我立刻就明白瞭其精髓,也感受到法律的溫度。總而言之,這本書讓我覺得,學習契約法,也可以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
评分我一直對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這兩個概念很感興趣,《整閤中之契約法》這本書,在某種程度上,解答瞭我的一些疑惑。作者在探討閤同的“效力”時,深入分析瞭那些可能導緻閤同無效的因素,比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等。他用生動的故事和深入淺齣的語言,解釋瞭這些不公平的交易是如何被法律所禁止的。 我特彆欣賞作者在討論“格式條款”這一部分時的觀點。他指齣,雖然格式條款的齣現是為瞭提高效率,但如果其中存在不公平的條款,或者對消費者造成瞭不閤理的限製,法律是會介入進行審查的。他通過一些真實的案例,說明瞭法院是如何通過“顯失公平”、“不明確處不利於提供者解釋”等原則,來保護弱勢一方的權益。這一點讓我感覺,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死闆規則,而是會根據社會的發展和人道的精神,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這本書讓我感受到,法律不僅僅是規範行為的工具,更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
评分這本《整閤中之契約法》真的讓我眼睛一亮!我原本以為契約法這種東西,總是離不開枯燥的條文解釋和復雜的案例分析,讀起來難免有點生硬。但這本書從一開始就給我帶來瞭全然不同的感受。作者很巧妙地將原本可能晦澀的法律概念,用生動有趣的方式呈現齣來。例如,在談論閤同的成立要件時,他沒有直接拋齣一堆法條,而是從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場景切入,比如買賣房屋、租賃公寓,甚至是網購的消費者權益,都一一做瞭詳盡的說明。這些貼近生活的例子,讓我能夠立刻聯想到自己的經曆,從而更容易理解契約法的精神和實際應用。 更讓我驚喜的是,作者對於“整閤”這個概念的把握非常到位。在現代社會,契約關係已經越來越復雜,不僅僅是買賣雙方,還可能涉及第三方、中介機構,甚至跨國界。這本書沒有停留在傳統的二元對立的分析模式,而是深入探討瞭如何在這種多方參與、相互牽製的復雜契約關係中,找到法律上的平衡點和解決方案。他分析瞭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如何相互影響,以及如何通過閤同條款的設計來規避潛在的風險。這種全景式的視角,對於正在進行復雜商業談判的我來說,簡直是醍醐灌頂。我一直覺得,法律不應該隻是冰冷的規則,更應該是解決現實問題的智慧。這本書恰恰展現瞭這種智慧,它教會我如何從宏觀層麵思考契約問題,而不是僅僅糾結於微觀的條文細節。
评分最近一直在琢磨公司的閤作協議,總覺得有些地方不夠嚴謹。《整閤中之契約法》這本書,簡直就是我及時收到的“救星”。作者在處理閤同解釋的章節,真的寫得太到位瞭。他不僅僅強調瞭字麵意思的重要性,更深入地分析瞭閤同的“目的”和“交易習慣”在解釋過程中的作用。這一點對我來說尤其重要,因為很多時候,閤同的文字描述可能存在一些歧義,這時候如果不理解背後的真實意圖,很容易産生糾紛。 我特彆喜歡作者關於“默示條款”的論述。他舉瞭一個例子,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買一杯咖啡,默認包含瞭“提供咖啡”和“支付費用”兩個主要義務,即使沒有明確寫齣來,也是大傢心照不宣的。這本書就將這種生活中的常識,上升到瞭法律的高度,讓我理解到,即使閤同中沒有明確列明,但隻要符閤交易習慣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某些義務也是可以被推定存在的。這種細膩的分析,讓我對閤同的理解進入瞭一個新的層次,也讓我意識到,在起草閤同的時候,不能僅僅關注顯性條款,更要考慮那些潛在的、默示的義務。
评分我一直認為,法律條文雖然重要,但最終還是要落實到實踐中。《整閤中之契約法》這本書,在這方麵做得非常齣色。作者並沒有停留在理論的層麵,而是通過大量的實際案例,來闡述契約法的具體應用。這些案例都非常有代錶性,涵蓋瞭我們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從房産交易到勞動閤同,再到網絡服務協議。 特彆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對於“違約責任”的分析。作者詳細講解瞭不同的違約類型,以及相應的救濟措施。他用很清晰的邏輯,將違約的後果,比如賠償損失、強製履行等,一一羅列齣來,並分析瞭它們之間的區彆和適用條件。這對於我在處理商業糾紛時,提供瞭一個非常有價值的參考。我甚至覺得,這本書不僅僅是律師的工具書,對於一般的企業管理者,或者任何需要處理閤同事務的人來說,都具有極高的實用價值。它讓我明白,在簽訂閤同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如何構建有利的條款,更要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提前做好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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