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序
近年,精神障礙觸法者突發性的攻擊事件頻傳,引發民眾的擔憂。為了保障社會安全,同時治療精神障礙觸法者,並協助其回歸社會,刑法的監護處分於2022年2月有了新規定,處分期間從原來的五年改為近乎無期。這項變革對於精神礙障的觸法者極其不利。依照新規定,監護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但是,「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倘若執行中,「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法院得免除監護處分的執行。也就是說,監護處分的執行期間,成為「5+3+(1xN)」年,成為不確定期限的處分。
我向來不贊成這種修法立場。對於精神障礙者,經由媒體的渲染,社會大眾恐怕已有偏見,總認為他們都有暴力傾向,其實這是錯誤的。也因為這種偏見,我們對於精神障礙犯罪人的態度就非常不容情,眼不見為淨,認為將其永久隔絕最好。並非所有的精神障礙犯罪人都需要監護處分,不能忘了,這種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需要注意比例原則。即使可以預測精神障礙者有很高的再犯可能性,但是其再犯的類型很可能只是商店的順手牽羊,或只是一般的毀損,依然不適合宣告監護處分。更重要的是,監護處分如果超出一定期限而效果不彰,甚至根本無效,顯示後續的處分已經失去意義,刑法的任務應該結束了。對於精神障礙者,精神衛生法應該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不能把精障犯罪人的問題全部交由刑法處理。
這個版本的修正,主要是對於監護處分新規定的回應,但也針對其他內容做了增刪。感謝五南劉靜芬副總編輯及責任編輯林佳瑩的費心。我的助理黃韻廷、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邱陽、沈佐錞;以及東海大學王竣毅、林聖斌、呂思賢等人,協助校對及整理,謹致上最高謝意。
張麗卿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