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裏遜很有趣的一點是,他一直滿忠於自己的感覺,大學轉來轉去,換讀瞭三個學校纔畢業,然後進密西西比大學法學院,受過完整的財務會計訓練,曾準備成為賺錢的稅法律師,以振興傢業,但終因受不瞭其枯燥生活,再轉嚮成為刑事律師。然而他始終不喜歡律師這行業,覺得太謹小慎微,無法揮灑自如,這十年間,他兼職做密西西比州眾議院的議員,是民選的,民主黨籍,且連選得連任(一九八三~一九九○)。他曾說,要不是在一九八四年發生瞭一件十二歲女孩被強暴事件,女孩當庭陳述時,他剛好閑著沒事坐下來旁聽,靈光一閃,如果女孩的父親自力救濟殺瞭犯罪者呢?突然間他覺得非把這故事寫齣來不可,於是每天提早到五點半上班,就在辦公室開始寫作瞭,如是三年,終於完成瞭第一部小說《殺戮時刻》(A Time to Kill,一九八九)。
隆恩在監獄中已診斷齣有嚴重躁鬱癥,甚至還有點精神分裂,可以沒日沒夜的囚室中哭號:「我是無辜的,我是無辜的……」搞得獄友無法睡覺,但是受他連纍的佛瑞茲在獄中自學法律,不斷注意有無突破該案的機會。當他得知「平冤計畫」陸續有死囚因DNA證明而平反,聯絡上該計畫的工作團隊,將兩人血液送驗DNA,鑑定齣與命案現場發現的精液與毛發DNA無一符閤,纔終於獲判無罪。當時他們已坐牢長達十一年多。隆恩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七十八位被無罪開釋的死囚,一九九四年一度隻離死刑執行預定日五天,因主張不當拘押,被第十上訴巡迴法院的法官賽伊(Frank H. Seay)獲準延期執行,纔保住一命。隆恩與佛瑞茲後來告埃達市政府,要求五十萬美元的賠償金,二○○三年雙方達成和解。
那麼有沒有人為隆恩辯護過呢?葛裏遜說,當年小鎮根本沒有公設律師製度,必須從他處調派律師,由於這些律師不是自願的,報酬也很低,查案及辯護就零零落落的。他還特彆提到一個叫做巴尼華德(Barney Ward)的盲人律師,把他的傳奇與荒謬全盤托齣,說明在那樣的訴訟環境下,即使無罪也可能「辯」到有罪。在寫作《無辜之人》之前或之後,揭發律師界的怪現象,一直是葛裏遜小說的拿手好戲,例如他最早竄紅的《黑色豪門企業》(The Firm,一九九一)、《禿鷹律師》(The King Of Torts,二○○三)、《幫兇律師》(The Associate,二○○九)等,至於二○一○年被公認為替廢死做說帖的《自白》(The Confession),小說中一心一意想為黑人青年洗冤的,居然還不是律師,而是一位牧師,一名前科纍纍的齣獄罪犯罹患重病快掛瞭,跑去找牧師告解,說自己纔是該案真兇,牧師遂冒著觸法的危險,拚命想幫黑人青年逃過死劫,結果失敗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