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2024
圖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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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齣版者 出版社:書泉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翻譯者
齣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6/12/25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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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錶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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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多數情況下政府機關與人民間的行政法問題,在公法上往往是一種民法特別思考的模式。人民與公部門間成立的關係,有時也會使用到私法上的一些原則。由於行政本無法,我國的行政法不僅很年輕,也都不在同一部法典內規範,常使初學者十分頭痛。
本書希望初學者不至於因行政法感到困難而放棄,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並從一些基礎的案子佐以立法理由與解釋。也嘗試用生活的例子,讓讀者瞭解進入行政法這個領域時,可能會發生的事情。除了建立基礎概念以外,本書不管是對於個人法律知識的充實,或是準備考試前的一些行政法觀念之釐清,皆有所助益。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王宗偉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資格
律師高考及格
曾從事專利實務工作十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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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出版緣起
推薦序
自 序
凡 例
沿 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法例
第二節 管轄
第三節 當事人
第四節 迴避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七節 資訊公開
第八節 期日與期間
第九節 費用
第十節 聽證程序
第十一節 送達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三章 行政契約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五章 行政計畫
第六章 行政指導
第七章 陳 情
第八章 附 則
圖書序言
第18條(管轄權變更之處理)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解說
因為管轄權變更而導致原機關辦理該項具體案件權限喪失者,以新機關處理為原則,原機關處理為例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所指管轄權限移轉的形式:注意若是修改組織職權法明定某一事務由A機關移置B機關辦理,例如著作權之管轄原屬內政部,後來移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導致管轄權限永久性的變更,原則上應由原機關移送新機關處理,本條但書規定的情況在實務上極少出現。
實例
佩君希望在祖產的山坡地上興建別墅,依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臺北縣政府申請許可,如提出申請後已該種案件審核權線轉至內政部,應如何辦理?
解析
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最高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668號、76年度判字第1914號判決參照),又管轄權所涉及者,乃特定行政任務,究應由何行政主體或何行政機關執行之問題(陳敏,行政法總論,第3版,第882頁參照),法規關於管轄權之規範乃程序規定,是因法規變動致管轄權變更,應依變更後之新法規決定管轄權之歸屬。復依行政程序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是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則上雖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機關之同意,原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又所謂「同意」除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同意外,應尚包括行政程序終結後之事後同意。
本件臺北縣政府如已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審核符合規定作成行政處分,惟無法源依據核發許可之案件,依上開說明,似尚非不得由案件申請人、臺北縣政府及內政部事後同意,由臺北縣政府核發許可。因此還是可以由原管轄機關臺北縣政府核發許可。
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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