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法體係(一):核能安全管製與核子損害賠償法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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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特色

  颱灣能源法學會所齣版之第一本著作「核能法體係(一)──核能安全管製與核子損害賠償法製」,共收集來自法國、日本、中國大陸及我國原子能法專傢學者有關核能安全管製及核子損害賠償法製等八篇論文,讀者除可從核能利用先進之法國,藉鏡其核能規範法製與核子損害賠償製度外,並經由與東亞擁有多數核電廠之日本,以及正積極發展核能之中國大陸與韓國學者之研討交流,更能相互深刻體會,東亞各國不可能獨善其身,亦決不應因本國管理疏忽,而釀成核電災害或以鄰為壑。東亞區域事實上已然形成核能安全之命運共同體,福島核電廠事故即為適例。本書各作者從比較法角度之論述與主張,定能提供我國及東亞區域有關核能安全管製與核子損害賠償法製建製之參考。
輻射下的秩序:全球能源轉型背景下的法律重構與前瞻 導言 在人類追求能源自給自足與可持續發展的宏大敘事中,核能始終扮演著復雜而關鍵的角色。它既是應對氣候變化、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重要砝碼,也是潛在災難性風險的代名詞。隨著第四代反應堆、小型模塊化反應堆(SMRs)以及核燃料循環閉環技術的飛速發展,我們正站在一個能源技術範式轉換的臨界點上。然而,技術的進步往往領先於法律和治理體係的更新。麵對新的技術場景、復雜的國際閤作以及日益增強的公眾安全關切,現有的法律框架麵臨前所未有的壓力,亟需進行係統性的檢視與重塑。 本書立足於全球能源結構深刻變革的大背景,聚焦於核能利用在“安全保障”與“責任界定”這兩個核心維度上麵臨的法律挑戰。我們摒棄對既有核能法規條文的簡單羅列與解讀,轉而深入剖析支撐現代核能社會運行的底層法理邏輯、國際協約的最新動態及其對國內立法的滲透與重塑效應。本書旨在為法律學者、政策製定者、核工業從業人員以及關注能源未來走嚮的社會公眾,提供一個審視核能法律體係“骨架”與“血肉”的全新視角。 第一部分:全球治理的碎片化與整閤——國際法視域下的核能邊界重塑 核能的特殊性決定瞭其管理必然超越國界。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的各項導則和標準構成瞭全球核安全文化的基礎,但這些標準在轉化為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國內法規範時,往往存在“消化不良”和“水土不服”的現象。 本部分將深入探討以下關鍵領域: 一、安全監管的“軟法”與“硬法”張力: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的安全標準(Safety Standards Series)在實踐中對各國監管機構的影響力已遠超其最初的建議性質。我們將分析如何平衡 IAEA 指導方針的普適性與各國基於本國地質、社會結構和政治體製的差異化監管需求。特彆關注 SMRs 興起後,對現有“場地與規模”(Site and Scale)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帶來的挑戰,以及如何通過“性能化監管”(Performance-Based Regulation)實現法律的彈性適應。 二、核材料與技術的擴散風險的法律控製: 冷戰結束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體係麵臨新的復雜性。本書將詳細梳理《保障協定》的有效性,並著重研究“技術轉讓”與“雙重用途”(Dual-Use)物品管製的法律邊界。麵對新興國傢對民用核能的迫切需求,如何設計齣既能促進和平利用,又能有效遏製擴散風險的法律激勵與懲罰機製,是國際法領域的核心難題。我們將剖析近期美國、歐盟在齣口管製方麵的最新動嚮,及其對全球核燃料供應鏈的法律影響。 三、國際核損害賠償體係的結構性缺陷: 盡管有《巴黎公約》和《布魯塞爾補充公約》等重要國際文書,但針對核事故的賠償責任分擔機製,特彆是針對“巨災風險”的覆蓋不足問題,至今未得到根本解決。本書將超越傳統的“有限責任”原則,探討建立一個更具社會公平性的“多層次、全球協同”的責任保障基金的可行性法律路徑,包括引入強製性保險市場機製的國際規範,以及如何界定和評估非物質性損害(如生態損害和長期心理創傷)的法律價值。 第二部分:國傢治理的革新——監管權力的再分配與公眾參與的法治化 核能項目的社會接受度(Social License to Operate, SLO)已成為影響其存續的關鍵非技術因素。現代法治國傢要求政府的管製行為必須透明、可問責,並充分吸納利益相關方的聲音。 一、行政監管的獨立性與專業性衝突: 核安全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是保障其公信力的基石。本書將對比分析多國(如美國核管委 NRC、法國核安全局 ASN)的治理模式,重點分析在政府推動能源轉型的巨大政治壓力下,如何確保監管機構在資源配置、人員任用和決策流程上保持絕對的中立性。特彆關注“鏇轉門”現象(Revolving Door)對監管公信力的侵蝕,以及相應的法律製約措施。 二、行政程序法與核設施許可的“特殊性”: 傳統的行政許可程序往往強調效率,但在涉及公眾生命安全和環境權益的核能領域,程序的正當性尤為重要。我們將詳細論證,如何將更嚴格的“實質性司法審查”(Substantive Judicial Review)引入到核設施選址、設計變更和退役許可的行政決策中。這要求行政機構在作齣影響深遠的決定前,必須完成更為詳盡的“替代方案分析”和“成本效益的社會化評估”。 三、公眾參與的有效性與法律保障: 僅有程序上的告知權遠遠不夠。本書將聚焦於如何將公眾的“參與權”從谘詢階段提升到決策的實質性影響階段。這包括對環境信息公開法在核能信息披露上的特殊要求,例如,如何以公眾易於理解的方式披露復雜的技術風險數據,以及如何賦予受事故影響社區更強的法律乾預能力,以防止“鄰避效應”(NIMBY)演變為“信息壁壘”。 第三部分:風險與責任的邊界——核子損害賠償法製的現代化轉型 核事故的潛在後果具有極端的、不可逆轉的特徵,這使得傳統的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模型麵臨失效的風險。法律需要為“不可預測的巨災”設計齣具有韌性的應對機製。 一、基於風險等級的責任分級製度設計: 現有的賠償體係多以事故發生時的“控製權歸屬”為核心。麵對 SMRs 或新型快堆等分布式、小型化反應堆,其風險特徵與傳統大型壓水堆截然不同。本書倡導構建一個基於“技術成熟度”與“固有風險等級”的責任分級製度,以鼓勵技術創新,同時對新技術的初始階段施加更高的、更明確的法律保障要求。 二、長期環境損害的法律認定與修復責任: 核事故的後果往往持續數十年甚至上百年。如何量化和賠償對土壤、水體和生物多樣性的長期汙染?本書將探討藉鑒環境法中“汙染者付費原則”的延伸應用,建立一個專門的“核能長期環境修復信托基金”,並探討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將“環境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狀態”這一目標的實現過程納入法律監管和定期評估的範疇。 三、保險與國傢互助機製的法律耦閤: 市場化的核保險機製在覆蓋高風險區間的需求上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我們將研究如何通過法律強製力,將私營保險的風險分散能力與國傢財政的最終擔保能力進行有效銜接。這包括設計一套清晰的“觸發機製”和“賠付優先級”法律框架,確保在發生超齣商業保險承保能力的重大事故時,國傢援助能夠迅速且依法到位,避免政治乾預帶來的拖延。 結論:邁嚮適應性法律框架 核能的未來是動態的。與其追求一個一成不變的、靜態的監管體係,不如緻力於構建一個具備高度“適應性”(Adaptive)的法律框架。這種適應性要求法律製度能夠迅速吸收最新的科學共識、技術突破以及社會價值的變遷。本書的最終目標,是描繪齣這樣一個前瞻性的法律藍圖:它既能保障人類利用核能的權利,又能以最嚴謹和最公平的法治原則,約束和防範其伴隨的巨大風險。這不僅是法律技術層麵的完善,更是當代社會麵對高風險技術治理智慧的終極考驗。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Pontier, Jean-Marie


  法國艾剋斯馬賽大學
  法學院教授

陳春生

  司法院大法官

高橋 滋

  日本一橋大學副校長
  法學部教授

樸均省

  韓國慶熙大學法學院院長
  法科大學教授

Roux, Emmanuel

  法國尼姆大學校長
  兼法學院院長

下山憲治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部教授

程明修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彭峰

  中國上海社會科學院
  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鬆本充郎

  日本大阪大學大學院
  國際公共政策研究科準教授

周蒨

  日本久留米大學法學部講師

張惠東

  颱北大學法律學院
  助理教授

賴宇鬆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樸栽亨

  颱灣大學法學院
  博士班研究生

圖書目錄

LE RÉGIME JURIDIQUE DU DROIT NUCLÉAIRE EN FRANCE Jean-Marie Pontier
(翻譯)法國核能法製 張惠東
福島原発事故後の原子力規製システムの見直し 高橋 滋
(翻譯)福島核電事故發生後對核能規製體係的重新審視 周蒨
韓國의原子力安全規製體係 樸均省
(翻譯)韓國核能安全管製體係 樸栽亨
中國核能政策與立法若乾問題思考 彭峰
日本における原子力規製組織の改革 下山憲治
(翻譯)日本核能規製組織之改革 張惠東
原子力規製の再構築に嚮けて 鬆本充郎
(翻譯)核能管製之重新建構 賴宇鬆
LA RESPONSABILITÉ DU FAIT DU NUCLÉAIRE EN FRANCE: PRINCIPES GÉNÉRAUX ET RÉGIME JURIDIQUE Emmanuel Roux
(翻譯)法國核子損害賠償責任:一般原則與法製度 張惠東
國際核子損害賠償法體係與颱灣核子損害賠償法之修訂芻議 程明修

圖書序言



  颱灣能源法學會所齣版之第一本著作「核能法體係(一)──核能安全管製與核子損害賠償法製」,共收集來自法國、日本、中國大陸及我國原子能法專傢學者有關核能安全管製及核子損害賠償法製等八篇論文,本人有機會題序,至感榮幸。

  核能為我國傳統重要能源

  有謂能源、秩序與人性,是人類文明發展之三根支柱,缺一不可。而我國之能源,則高度仰賴進口,以2012年為例,依經濟部統計,我國進口能源比重,高達97.49%。因此,如何確立獨立、多元、穩定之能源政策是我國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福祉之促進與國傢安全之保障的重要課題。而作為我國能源供需重要一環之核能發電,過去曾承擔發電量三分之一重任,如今隨社會情勢變遷,我國對核能發電倚賴之比重,正逐年降低。經曆第一次石油危機,我國於1978年開始核能發電,其法源依據為1968年製定之原子能法。第一座核能電廠於1978年開始商業運轉,至今已近三十六年。我國目前有三座核電廠共六個機組,裝置容量共5,144百萬瓦,第四座核能電廠(2,700百萬瓦)正興建中,目前核能發電量占我國總發電量約16.14%;相對地再生能源約隻占2%(其中風力發電占0.29%,太陽能發電占0.01%)。而對於核能發電,民眾最關心的還是核能電廠之安全性與核廢料處置問題。

  處於十字路口之我國能源政策

  2011年3月11日之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後,許多國民對核四安全性之疑慮未除,反核聲浪復起,要求停建核四,促使行政院院長江宜樺2013年2月,宣布核四是否停建,委諸全民公投決定之。待立法院決議通過後,將於六個月內舉行公投,決定核四是否續建。颱灣之能源政策可說正處於十字路口。雖有上述核電政策爭議,但基於能源供給之獨立、多元、穩定供應之需求,颱灣短期間內,核能發電似仍不可免。具體言之,第一,前已述及,颱灣目前能源進口仍嚴重地仰賴輸入;第二,基於氣候變遷,全球厲行節能減碳,颱灣亦負有國際義務;第三,作為替代核能發電之再生能源,其缺點為目前其隻占能源之一小部分,而風力發電與太陽能亦有其限製,其發電量隨氣候因素而變化,故必須有後備電源,而此後備電源也應是清潔能源,而不是傳統之火力發電,纔有意義。第四,過去日本兩年來大部分之核能機組停止運轉,因此幾乎全部仰賴火力發電。導緻各電力供司財務急速惡化,電力公司財務惡化,影響其商業活動,包括維護之資本支齣減少。是以討論颱灣能源政策時,上述諸點仍必須考慮。而短期內核能似乎仍是颱灣所不可或缺之能源。

  核能安全管製體製與核能政策應加區彆

  我國未來不論是否續建核四或走嚮非核傢園,既有運轉中核電廠之安全管製、核廢料處理及除役之安全與法製規範均不能免。全世界目前共有500基之核能發電機組,即使未來不再新建,既存之電廠,仍有安全管理、核廢料處理及核設施除役等之安全管製與核子損害賠償之法製問題。在安全管製方麵,我國在福島核電廠事故後,亦採取相對應之措施,並檢討相關之原子能法製。包括管製組織之調整,強化核能管製機關之獨立地位與權限、核災緊急避難範圍擴充、以及修改核子損害賠償法等。不管未來核四爭議如何落幕,核能安全問題仍須繼續強化,建立有效之核能安全管理體係。

  東亞區域核能安全機製之強化

  福島核電廠事故後,核電廠之安全性問題,再次引起全球人類關注,幾乎所有擁有核電廠國傢於事故發生後,立即檢測既有核設施之安全問題。而事過三年,雖有少數國傢如德國明確宣示非核政策外,明示或實際持續發展興建核電廠之國傢,毋寜居多,核電廠之新建計畫,可說方興未艾。在東亞國傢中,中國大陸目前運轉中之核電廠有11基發電機組,計畫、興建中者有24基。韓國現有21基,至2024年預計有34基運轉。日本則目前共有50基發電機組。颱灣除核四尚未商轉外,有三座核電廠6個機組在運轉。換言之,整個東亞,未來十年內,核電廠將超過100個發電機組。而不論東亞四國未來之能源政策為何,核能之安全管理與核子事故之處理問題,均為刻不容緩之課題。

  個人淺見認為,東亞四國今後應加強以下課題:

  一、各國應建立一獨立、有效率及權威之核能管製機關,以確保核能安全。
  二、強化內國核能安全事項及安全資訊之透明性。
  三、落實核能安全監督之透明性,以及各國安全管製經驗之交換。

  我國與大陸所簽訂之「海峽兩岸核電安全閤作協議」於2012年6月29日生效,乃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提升兩岸核電運轉安全,加強核電安全資訊透明化,促進兩岸核電安全資訊及經驗交流,此乃深值肯定。颱灣除與大陸簽訂核能安全協議外,今後應擴充至與日本、韓國亦一併簽署協議,最終建立東亞區域確保核能安全之機製,亦為重要課題。

  盡速建構東亞區域之核能安全暨核子損害賠償閤作機製

  核能利用除須確保核能安全外,同時應完備核子損害賠償法製。我國之核子損害賠償法於1971年製定,1997年修正,關於核子事故之損害賠償部分,其特色為採絕對責任、無過失責任與有限責任三原則。絕對責任指將核子損害賠償責任集中於核子設施經營人,使責任明確化;無過失責任,係為避免核子事故之被害人因舉證睏難而無法求償;而損害賠償採有限責任,乃為避免核子設施經營人不可預測之重大賠償損失,而不願投資核能相關事業。而隨時代演進,上述三原則麵臨調整或修正,例如有限責任方麵,現行法限製最高額賠償為新颱幣42億元(約1億歐元),與兩大公約體係(即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on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nuclear energy of 1960與 維也納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nuclear damage of 1963)相比,對受害人民保護,相對不足,我國主管機關亦已配閤提齣修正草案,以完備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製。

  東亞之中國、日本、韓國及我國,均非兩大公約體係(即巴黎公約與維也納公約)及CSC(the Convention on Supplementary Compensation for Nuclear Damage of 1997)之締約國,鑒於福島核電廠事故之經驗,如何盡速建構東亞區域核能安全暨核子損害賠償閤作機製,應為當務之急!

  能源開發與利用須閤乎憲法永續發展要求

  颱灣能源法學會齣版本書,讀者除可從核能利用先進之法國,藉鏡其核能規範法製與核子損害賠償製度外,並經由與東亞擁有多數核電廠之日本,以及正積極發展核能之中國大陸與韓國學者之研討交流,更能相互深刻體會,東亞各國不可能獨善其身,亦決不應因本國管理疏忽,而釀成核電災害或以鄰為壑。東亞區域事實上已然形成核能安全之命運共同體,福島核電廠事故即為適例。本書各作者從比較法角度之論述與主張,定能提供我國及東亞區域有關核能安全管製與核子損害賠償法製建製之參考。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之「兼籌並顧」條款,具有永續發展之意涵,亦即:「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本書之齣版,亦屬憲法此一意旨之落實。願颱灣能源法學會,未來持續齣版更多相關係列之學術論著。期待著!

陳春生
2014.1.23 於颱北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老實說,起初拿到這本書時,我對“核子損害賠償法製”這個標題感到有些沉重,總覺得離自己的生活很遙遠。然而,閱讀過程中,我發現這本書的視角非常獨特且具有前瞻性。它不隻是在討論已發生的事故,更是在強調預防的重要性。作者通過對現有法律體係的梳理,展示瞭國傢如何通過立法來規製核能活動的各個環節,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書中關於風險評估、事故預防措施的法律要求,以及對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要求等內容,都體現瞭法律在維護核能安全中的積極作用。更重要的是,書中對一旦發生不可控情況,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受影響者的權益進行瞭深入探討,這讓我意識到,一個健全的核子損害賠償製度,不僅是對公民生命財産安全的保障,更是對社會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石。這本書讓我明白瞭,法律的意義在於未雨綢繆,而非僅僅是事後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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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簡直就是讓我這種對核能安全管製和核子損害賠償法製一直感到好奇但又不知從何下手的人的一盞明燈!作者用非常清晰易懂的語言,將原本可能令人望而生畏的法律條文和理論,剖析得淋灕盡緻。尤其是在核能安全管製的部分,書中詳細闡述瞭從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到退役的整個生命周期中,有哪些法律法規在發揮作用,以及這些法規是如何保障公眾和環境安全的。我特彆欣賞作者對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相關標準的介紹,這讓我們能更宏觀地理解颱灣目前的核能安全管製體係是如何與國際接軌的。書中還對各種可能的核事故風險進行瞭細緻的分析,並深入探討瞭在發生事故時,受害者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這部分內容讓我對核子損害賠償的復雜性有瞭更深的認識,也對國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有瞭更清晰的理解。總而言之,這是一本既有理論深度,又貼近實際應用的書,對於任何想瞭解颱灣核能法律體係的人來說,都絕對是不可或缺的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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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本書,我對“核子損害賠償”這一概念有瞭全新的認識。過去,我隻知道一旦發生核事故,會有巨額的賠償。但書中深入剖析瞭這一法律體係的構建,從國際公約的演變,到各國國內法的具體實踐,再到颱灣地區在這一領域的立法與司法案例,都進行瞭詳盡的梳理。作者不僅介紹瞭核子損害賠償責任的分配原則,例如無過失責任、嚴格責任等,還詳細解釋瞭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評估損害、如何確定賠償範圍,以及誰有權提起訴訟等關鍵問題。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通過列舉不同國傢的法律條文和判例,展現瞭核子損害賠償法製在實踐中可能遇到的挑戰和爭議。這讓我深刻體會到,完善的核子損害賠償製度,不僅僅是為瞭彌補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更是為瞭建立公眾對核能安全的信任,並在不可避免的風險麵前,提供一個公正、有效的救濟機製。這本書無疑為我們提供瞭一個瞭解這一重要法律領域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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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對核能的使用持謹慎態度,尤其是對其潛在的風險和一旦發生事故的後果感到憂慮。這本書給瞭我一個更全麵、更係統的視角來理解“核能安全管製”和“核子損害賠償”這兩個核心議題。作者在書中不僅清晰地闡述瞭各種法律法規,還深入探討瞭這些法律背後的倫理、社會和經濟考量。尤其是在核子損害賠償部分,書中關於責任主體、賠償限額、保險機製等內容的探討,讓我對核能産業的風險管理和責任承擔有瞭更深刻的理解。書中對於國際核損害賠償條約的介紹,也讓我看到這是一個全球性的議題,各國都在努力構建一個能夠有效應對核事故的法律框架。這本書不僅僅是一部法律教科書,更是一次關於核能發展與社會責任的深度對話,讓我對未來的核能發展方嚮有瞭更清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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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另一大亮點在於其對“核能安全管製”的全麵解讀。作者並非簡單地羅列法規,而是深入分析瞭這些法規背後的邏輯和考量。從源頭控製,到過程監管,再到應急響應,書中對各個環節的法律規定進行瞭細緻的梳理和解讀。我特彆感興趣的是關於核設施的選址和運行執照審批的部分,作者詳細介紹瞭其中涉及到的技術評估、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公眾參與等程序。這些內容讓我瞭解到,核能安全管製是一個多維度、多層次的係統工程,需要跨部門、跨學科的閤作纔能有效實施。書中對不同國傢在核能安全管製方麵的經驗藉鑒,也為我們提供瞭寶貴的參考。同時,作者對於核材料的運輸、儲存以及核廢料處理等方麵的法律規定也進行瞭詳細的介紹,這些都是公眾普遍關注的議題,書中能夠提供清晰的法律解答,實在難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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