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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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盡管汽機車的使用為現代社會帶來無數的便利性,然而也由於肇事率的大幅提高,導緻颱灣地區每年平均三韆人以上的死亡人數,及數韆人的受傷人數,對社會及個人的影響甚為重大。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民國八十七年施行以來,不僅使車禍受難者得到應有的保障與協助,更在某種程度上免除我們對於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恐懼。惟,該法施行多年以來,不論是製度的建構以及實務的運作方麵,多有未盡周詳及有待檢討之處。因此,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修正公告後之本法,乃有大幅度之修正,並總計五十三條條文。惟,相關著作卻仍付之闕如。

  是以本書再版後的內容,除對舊法相關規定及立法理由予以保留外,對於新修正通過後本法之解釋及適用,一方麵徵引相關理論、蒐集有關法令與立法例,用以說明本法之適用以及未來的展望,另一方麵更對於實務過去纍積之判決提供詳盡的分析,以期讀者能充分掌握最新的法院見解及實務運作方式,使本書除可供學術研究外,更是實務界參考不可或缺的書籍之一。而具體案例的說明與解答,也可供你、我日常生活中遭遇相關問題時,直接索驥參考之依據。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一本名為《非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圖書簡介,內容旨在詳細介紹該書的要點,且完全不涉及《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相關內容。 --- 《非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風險管理與商業實踐的深度解析》 內容概述 本書全麵、深入地剖析瞭在現代商業運營和個人風險管理體係中,除法定強製責任保險之外的各類非強製性汽車責任保險的法律框架、實踐操作與戰略價值。聚焦於企業車隊管理、高端定製保險方案、法律責任的延伸風險規避,以及保險行業在非強製領域的技術創新與市場趨勢。本書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保險公司高管、企業風險控製部門負責人以及對非強製性保險市場感興趣的讀者,提供一套結構化、實用的知識體係。 第一部分:非強製性汽車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與市場定位 第一章:法定責任之外的風險圖譜 本章首先界定瞭“非強製性”汽車責任保險的範疇。它探討瞭在國傢法律不強製要求購買的場景下,企業和個人因運營車輛可能麵臨的各類潛在損失。這包括但不限於: 閤同責任的延伸風險: 探討瞭在運輸閤同、租賃協議或服務外包中,因保險覆蓋不足而産生的閤同違約賠償責任。 雇主責任的交叉影響: 分析瞭在特定工傷認定標準下,如何通過商業責任險來補充雇主責任保險在交通工具使用環節的保障缺口。 財産損失的間接影響: 重點解析瞭非強製性保險如何覆蓋因車輛事故導緻的商業信譽損失、延遲交付罰款等間接經濟損失。 第二章:主要非強製性保險産品的結構解析 本書詳細拆解瞭幾種核心的非強製性汽車責任保險産品,並深入對比瞭它們的設計邏輯和保障範圍: 1. 綜閤商業責任保險(CGL)中的汽車擴展條款: 考察瞭CGL條款在哪些特定情況下可以延伸覆蓋汽車使用風險,以及其局限性,特彆是與專業汽車保險條款的界限劃分。 2. 雇主/運營者責任保險(OEL): 專注於探討針對企業擁有或租賃的車輛,在非營運活動中發生事故時,用以保護企業免受員工或第三方連帶訴訟的保險機製。 3. 超額責任保險(Excess Liability)與傘式保險(Umbrella Policy): 詳細說明瞭這些保險如何作為基礎責任保單的補充,提供遠超法定或基礎商業保單的賠付上限,特彆是在處理重大事故或高額和解金時。 第二部分:商業實踐中的定製化與精細化管理 第三章:車隊管理與定製化保險方案的設計 本章側重於大型企業車隊,如物流公司、共享齣行平颱或建築工程公司的特殊需求。它強調瞭標準保單難以滿足的定製化要求: 動態風險評估模型: 介紹如何利用GPS數據、駕駛員行為分析等技術手段,為車隊設計基於實際風險錶現的費率模型,而非簡單的固定費率。 特定運營場景的覆蓋: 深入分析如“最後一英裏配送”、“跨國運輸”或“特種車輛操作”等高風險運營環境下的保險缺口,以及如何通過附加條款(Endorsements)進行填補。 自留額(Deductible)與風險共擔策略: 探討企業如何通過提高自留額來降低保費,以及如何運用內部風險準備金與保險公司進行風險分擔的財務策略。 第四章:閤同風險轉嫁與保險條款的談判藝術 在商業閤同中,責任的分配往往是爭議的焦點。本章提供瞭實用的指導: “額外被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條款的精確運用: 解釋瞭在分包閤同、租賃協議中,如何恰當地要求對方成為“額外被保險人”,以確保自身在特定事故中得到保護。 相互賠償(Waiver of Subrogation)的效力分析: 深入研究瞭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後果,特彆是在涉及多個承包商和業主方的復雜項目中,如何利用此條款避免不必要的訴訟鏈條。 保險證明的有效性審查: 指導企業如何驗證閤作夥伴提供的保險憑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覆蓋範圍的適當性,避免因依賴無效保單而承擔未投保的責任。 第三部分:賠付流程、監管環境與未來趨勢 第五章:非強製性索賠處理與爭議解決 與處理法定強製保險中的標準流程不同,非強製性索賠往往涉及更復雜的商業閤同解釋和損失評估。本章關注: 損失擴大(Loss Amplification)的界定: 分析在非強製保單中,如何界定和量化因事故導緻的間接損失(如商譽損失、閤同罰金)。 仲裁與訴訟策略: 比較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內,處理涉及復雜商業責任的非強製保險索賠時,選擇仲裁或訴訟的優劣勢。 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抗辯點: 詳述保險公司在不予承保非強製性風險時,常見的法律依據(如“不履行告知義務”、“超齣承保範圍”)及應對策略。 第六章:新興技術對非強製性責任保險的影響 本章前瞻性地探討瞭自動化、互聯技術對未來非強製責任保險市場的顛覆作用: 自動駕駛車輛的責任歸屬: 分析當自動駕駛係統發生故障導緻事故時,責任應歸於車主、製造商還是軟件供應商,以及現有非強製保單如何試圖適應這一轉變。 網絡安全風險的整閤: 探討瞭與車輛互聯係統相關的網絡攻擊或數據泄露事件,如何被納入綜閤商業責任保險的考量範圍。 可持續性與風險評分: 討論保險公司如何利用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數據,為企業提供更具吸引力的非強製性保險定價,激勵企業采取更安全的運營實踐。 結論:風險管理視角的價值重塑 本書最後總結道,非強製性汽車責任保險不再僅僅是可有可無的附加項,而是現代企業風險管理策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代錶著企業主動識彆並管理超齣最低閤規要求的潛在巨額財務衝擊的能力。通過係統掌握這些法律和商業工具,組織能夠構建更具韌性的運營結構,確保在復雜多變的商業環境中持續穩健發展。 ---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預防意外,用心管理生命/蕭萬長

再版序
自序
緒論
壹、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之重要性/ 3
貳、我國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演進與評析/ 14
一、依公路法建立之強製汽車責任保險製度/ 14
二、公路法相關規定與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之評析/ 15
適用保險法責任保險之規定無法直接保護受害人/ 15
歸責原則因汽車使用用途而異造成不閤理現象/ 17
營業車採行保險與保證雙軌製不足保護受害人/ 18
承保範圍狹隘形成保障漏洞/ 18
三、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過程/ 19
四、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修正經過/ 21

本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之立法目的)
壹、修法理由/ 27
貳、舊法第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 27
一、舊法第一條規定/ 27
二、舊法第一條規定立法說明/ 27
參、評析/ 28
◆案例/ 28
◆問題之提齣/ 28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 29
強製汽車保險之立法模式簡介/ 29
無過失保險製度之緣起/ 30
責任保險法製之緣起/ 31
本法之立法模式/ 33
修正條文之檢討/ 34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 35
汽車交通事故所緻之損害/ 36
本法應保障之範圍/ 37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性責任保險之關係/ 38
◆案例解說/ 41
肆、結論/ 42

第二條(法律之適用)
壹、修法理由/ 43
貳、舊法第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 43
一、舊法第二條規定/ 43
二、舊法第二條規定立法說明/ 43
參、評析/ 44
◆案例/ 44
◆問題之提齣/ 44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 44
本法之性質/ 44
法條結構/ 45
本法之特彆法地位/ 45
修法後所衍生之問題/ 45
法律明確性原則/ 46
多餘而不必要之修正/ 46
衍生問題/ 46
保險契約關係各種義務違反效果之適用
-以危險增加相關義務為主/ 48
保險契約關係義務群之法律性質及其違反效果/ 48
義務種類與性質/ 48
違反效果/ 50
危險增加相關義務之性質及其違反效果/ 52
現行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中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
效果/ 54
本法危險增加相關理論之再建構/ 55
不健全保險關係對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之影響/ 56
不健全保險關係與保險人之給付義務/ 56
不健全保險關係與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中
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之行使/ 57
不健全保險關係中保險人之求償權/ 58
本保險中危險增加相關義務之法律效果與
對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之影響/ 59
立法例之檢視/ 59
本法之規定/ 60
保險人可否解除、終止契約及應否負賠償之責/ 60
保險人可否對被保險人求償/ 61
小結 立法建議/ 62
◆案例解說/ 63
肆、結論/ 63
第三條(主管機關)
壹、修法理由/ 65
貳、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及立法說明/ 65
一、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65
二、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說明/ 65
參、評析/ 66
◆問題之提齣/ 66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 66
本保險之監督結構/ 66
主管機關抉擇之探討/ 68
主管機關之變遷/ 69
肆、結論/ 70
第四條(主管機關之資料調閱權)
壹、修法理由/ 71
貳、舊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及立法說明/ 71
一、舊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71
二、舊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立法說明/ 71
參、評析/ 72
◆問題之提齣/ 72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 72
本條之立法緣起/ 72
本條規定之探討/ 72
要求提供資料之對象範圍擴大/ 73
相關資料提供項目之界定/ 74
肆、結論/ 75
第五條(汽車之定義)
壹、修法理由/ 76
貳、舊法第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 77
一、舊法第三條規定/ 77
二、舊法第三條規定立法說明/ 77
參、評析/ 77
◆案例/ 77
◆問題之提齣/ 77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 78
強製投保之汽車種類所應考量之因素/ 78
與本法之政策目標相配閤/ 78
與公路監理作業可相結閤/ 79
宜考量社會及經濟因素/ 79
無須強製投保之特殊情形/ 79
危險性低/ 80
賠償能力不虞匱乏/ 80
各因素間之相互關係/ 82
本法規定/ 82
本法所稱之汽車/ 82
區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及「無須訂立本
保險契約」之必要性探討/ 84
形成特彆補償基金之更不公平現象/ 85
小結/ 86
主管機關公告之觀察/ 87
主管機關公告之分析/ 87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 87
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90
特定非依軌道行駛具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 92
授權主管機關公告之妥適性/ 93
無須強製投保之缺漏/ 93
危險性低之車種/ 93
賠償能力不虞匱乏之汽車保有人/ 94
◆案例解說/ 96
肆、結論/ 97
第六條(投保義務人及契約有效性之維持)
壹、修法理由/ 99
貳、舊法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00
一、舊法規定/100
舊法第四條規定/100
舊法第十四條規定/100
二、舊法規定立法說明/101
舊法第四條規定立法說明/101
舊法第十四條規定立法說明/101
參、評析/101
◆案例/101
◆問題之提齣/103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103
汽車交通事故損害填補之保險必要性賠償責任
擔保單軌製與雙軌製之優劣比較/103
本法投保義務人規定之檢視/105
投保義務人之立法衡量因素/105
憲法之比例原則/105
強製汽車保險法製之採擷/105
汽車交通事故歸責原理與歸責主體之契閤/106
公路監理作業之配閤/106
各取決因素間之利益衡量及其與違反效果之關係/108
本法之投保義務人/110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汽車之所有人/110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汽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112
小結/113
維持契約有效性之義務/114
規範必要性/114
再行投保義務之商榷/114
◆案例解說/115
肆、結論/116
第七條(請求權人請求保險賠償給付或補償之
權利基礎)
壹、修法理由/117
貳、舊法第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17
一、舊法第五條規定/117
二、舊法第五條規定立法說明/118
參、評析/118
◆案例/118
◆問題之提齣/118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119
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原因之構築/119
過失推定主義/119
危險責任主義/119
修法前我國法製之檢討/121
民法與公路法之規定/121
舊法第五條之規定/122
本書見解/123
強製汽車保險法製之探討/124
無過失保險製度概論/124
危險責任保險法製概論/127
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體係之建構/127
危險責任之由來/127
危險責任之歸責原因/128
危險責任之意義與實證條文之特徵/128
A.特殊危險/129
B.最高金額限製/129
C.無慰撫金之規定/129
D.特殊免責事由/130
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之歸類/130
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之賠償責任主體/130
A.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主體/131
B.危險責任之責任主體/131
C.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之賠償責任主體/131
立法例之介紹/131
保有人之範圍/132
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與強製保險之關係/133
本法體製之採擷/134
受害人之法益應予優先保護/134
保險財務之考量/135
肇事責任之反應/135
注意義務降低之防免/136
與社會安全體係之關係/136
相關修正理由之檢討/137
過失相抵之探討/138
過失相抵之相關概念/139
過失相抵原則之根據/139
過失相抵中過失之意義與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時之賠償減免標準/140
危險責任與過失相抵/140
過失相抵對保險賠償及保險財務之影響/141
直接請求權之探討/142
直接請求權規定之變動/142
責任保險中立法賦予直接請求權之可行性/143
否定說/144
肯定說/144
小結/144
直接請求權的性質/144
法定之債務共同承擔說/145
保險法上之構造說/145
外國立法例/145
德國立法例/145
日本立法例/145
小結/145
本條規定之檢討/146
本條規定之定位/147
未明危險責任主體之內涵/149
過失相抵問題未加考量/150
不解直接請求權之性質/153
◆案例解說/154
肆、結論/154
第八條(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
壹、修法理由/156
貳、舊法第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56
一、舊法第七條規定/156
二、舊法第七條規定立法說明/157
參、評析/157
◆問題之提齣/157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157
經營主體之抉擇/157
公辦公營贊成及反對意見/158
公辦公營的贊成意見/158
公辦公營的反對意見/158
公辦民營贊成及反對意見/158
公辦民營的贊成意見/158
公辦民營的反對意見/159
本書見解/159
保險業經營強製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之簡介/159
保險業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160
保險業申請許可應檢附文件/160
廢止許可事由/161
其他應遵行事項/161
肆、結論/161
第九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定義)
壹、修法理由/162
貳、舊法第八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62
一、舊法第八條規定/162
二、舊法第八條規定立法說明/163
參、評析/163
◆案例/163
◆問題之提齣/164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165
被保險人之概念/165
任意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165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166
保障受害人立法目的之貫徹/166
外國立法例之實踐/167
舊法之被保險人範圍/168
新法規定對被保險人範圍之衝擊/168
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168
經要保人同意者/169
◆案例解說/171
肆、結論/172
第十條(加害人及受害人之定義)
壹、修法理由/173
貳、舊法第九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73
一、舊法第九條規定/173
二、舊法第九條規定立法說明/173
參、評析/174
◆案例/174
◆問題之提齣/174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174
加害人定義之檢討/174
加害人概念於本法之原意/174
與被保險人定義範圍之不同/175
加害人定義之不妥/176
受害人定義之檢討/177
人身侵權行為之受害人/177
受害人之概念/177
受害人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177
人身侵權行為責任保險之受害人/177
本法受害人之規定/178
車內之人/179
自損事故之駕駛人/179
A.立法過程所産生之疑義/179
B.法條文義之解釋/180
C.規範體係上之解釋/180
D.施行細則之觀察/181
E.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參照/181
F.小結/181
情誼共乘(Gefalligkeitsfahrt)之人/182
車外之人/183
小結/183
◆案例解說/184
肆、結論/184
第十一條(請求權人之定義及範圍)
壹、修法理由/185
貳、舊法第十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86
一、舊法第十條規定/186
二、舊法第十條規定立法說明/187
參、評析/187
◆案例/187
◆問題之提齣/188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188
「受益人」概念於本保險之商榷/188
受益人概念之源起/188
舊法誤用受益人概念之缺失/189
受益人用語之不當/189
混淆責任保險和傷害保險/189
與直接請求權之意旨相衝突/190
舊法第十條之檢討/192
直接受害人體傷時之受益人/192
直接受害人死亡時之受益人/192
特彆補償基金/193
刪除「受益人」規定之肯定/194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賠償對象/194
因汽車交通事故成立民法侵權責任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195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195
不法侵害他人緻死者/195
小結/196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賠償對象/196
受害人/197
被保險人/197
新法規範模式之分析/198
規範緣由之探討/198
修法小組修法說明之檢視/198
新法修正理由之檢討/200
規範模式之思考方嚮/202
支齣殯葬費之人與特彆補償基金/204
主管機關公告之妥當性/206
實務上之見解/206
殯葬費項目及金額參考錶之妥當性/207
殯葬費項目之分析/208
殯葬費金額之分析/209
總額限定/209
單項限額/210
◆案例解說/211
肆、結論/212
第十二條(被保險汽車之定義)
壹、修法理由/213
貳、舊法第十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14
一、舊法第十一條規定/214
二、舊法第十一條規定立法說明/214
參、評析/214
◆案例/214
◆問題之提齣/215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15
界定被保險汽車範圍之實益/215
界定標準之探討/215
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215
正視保險契約非要式契約之本質/215
條文邏輯上之誤謬/216
要保書所載之汽車/216
保險證記載之汽車/217
被保險汽車之範圍/217
◆案例解說/218
肆、結論/219
第十三條(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
壹、修法理由/220
貳、舊法第十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20
一、舊法第十二條規定/220
二、舊法第十二條規定立法說明/220
參、評析/221
◆案例/221
◆問題之提齣/222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22
汽車交通事故範圍之界定目的/222
本條汽車利用態樣之評析/223
避免適用範圍及於第一人保險/225
汽車交通事故之地域限製/225
◆案例解說/227
肆、結論/228
第十四條(消滅時效)
壹、修法理由/230
貳、舊法第十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30
一、舊法第十三條規定/230
二、舊法第十三條規定立法說明/231
參、評析/231
◆案例/231
◆問題之提齣/232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32
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232
短期消滅時效之規範意涵/232
直接請求權之性質/232
規範意涵/233
短期消滅時效之起算點/234
時效停止進行製度之引入/235
規範目的可能無法貫徹/236
規範實效不大/236
本法暫先給付製度已足提供基本保障/237
與短期時效製度自相矛盾/237
所慮情況並不多見/237
保障受害人目的之重新思考/238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製定目的/238
小結/238
突破相對效力之檢討/239
無充分之說理/239
時效切割適用之弊病/240
對被保險人私法地位之影響/240
補償請求權之時效起算/241
◆案例解說/242
肆、結論/243
第十五條(保險人通知續保之義務)
壹、增訂理由/244
貳、評析/244
◆案例/244
◆問題之提齣/245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45
因應保險終期之道/245
本條規範之探討/245
規範緣由/245
前提要件之規範意旨探求/246
通知續保義務課予之妥適性分析/247
從保險人之角度/247
從要保人之角度/247
從受害人之角度/247
於保險終期之問題上仍待改進/248
◆案例解說/248
參、結論/249

第二章保險契約
第十六條(一車一保險原則及本保險與交通
監理作業之結閤)
壹、修法理由/253
貳、舊法第十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54
一、舊法第十五條規定/254
二、舊法第十五條規定立法說明/254
參、評析/254
◆案例/254
◆問題之提齣/255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55
與交通監理製度之配閤/255
落實投保義務/256
配閤保險證之製度/256
檢討:新法仍忽略保險證等相關得提供有效
配閤之製度/257
一車一保險原則之規範重心/257
「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之探討/258
保險契約為不要式契約/260
保險法相關規定之解釋/260
新法刪除「要保書」規定之肯定/260
◆案例解說/261
肆、結論/262
第十七條(重要事項之據實說明義務)
壹、修法理由/263
貳、舊法第十六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63
一、舊法第十六條規定/263
二、舊法第十六條規定立法說明/264
參、評析/264
◆案例/264
◆問題之提齣/264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65
據實說明義務於本法適用之考量/265
應據實說明事項之列舉規定/265
保險人之詢問方式/267
據實說明義務之主體/267
◆案例解說/267
肆、結論/268
第十八條(拒保事由;擬製承保)
壹、修法理由/269
貳、舊法第十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69
一、舊法第十七條規定/269
二、舊法第十七條規定立法說明/270
參、評析/270
◆案例/270
◆問題之提齣/271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71
法定得拒保事由之探討/271
未交付保險費/271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272
保險人之拒保方式/273
核保期間/274
◆案例解說/274
肆、結論/275
第十九條(保險條款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
之交付義務)
壹、修法理由/276
貳、舊法第十八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77
一、舊法第十八條規定/277
二、舊法第十八條規定立法說明/277
參、評析/277
◆案例/277
◆問題之提齣/277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78
保險證與交通監理作業之配閤/278
保險證之功能/278
隨車攜帶備驗之義務/278
刪除保險契約書之規定/279
要保人方屬規範主體/280
保險標章製度之引入/280
保險證之簽發條件設計/281
條文之規範次序/281
◆案例解說/281
肆、結論/282
第二十條(保險人之契約終止事由及程序)
壹、修法理由/283
貳、舊法第十九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84
一、舊法第十九條規定/284
二、舊法第十九條規定立法說明/284
參、評析/285
◆案例/285
◆問題之提齣/286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86
保險人解除權之禁止/286
保險人法定終止權事由之探討/286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286
未依約交付保險費/287
契約相對人之釐清/287
終止契約方式與起算點之闕漏/287
刪除保險費返還之規定/288
◆案例解說/288
肆、結論/289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之契約終止事由;契約
終止後保費之退還)
壹、修法理由/291
貳、舊法第二十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92
一、舊法第二十條規定/292
二、舊法第二十條規定立法說明/292
參、評析/293
◆案例/293
◆問題之提齣/293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93
保險契約不適宜解除/293
要保人法定終止事由之探討/294
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
停駛而繳存/294
被保險汽車報廢/296
舊車主之終止/296
保險費之返還/296
◆案例解說/297
肆、結論/297
第二十二條(復保險)
壹、增訂理由/298
貳、評析/299
◆案例/299
◆問題之提齣/299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299
增訂理由之檢討/299
可能立法原意之探尋/300
保護受害人之觀點/300
由保費返還之規定以觀/301
錯誤立法/302
◆案例解說/303
參、結論/303
第二十三條(保險契約主體之變更)
壹、修法理由/304
貳、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04
一、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304
二、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立法說明/304
參、評析/305
◆案例/305
◆問題之提齣/305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306
本保險之特殊性:被保險人概念之擴大/306
新法規定之評析/307
修法理由之檢討/307
本條之存在必要性/308
規範重心錯置/308
規範實效不大/308
徒增人民睏擾/309
對受害人並無影響/309
單純買賣/309
先賣後租/310
分析/310
辦理保險變更之手續/311
◆案例解說/311
肆、結論/311
第二十四條(通知之方式)
壹、修法理由/312
貳、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12
一、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312
二、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立法說明/312
參、評析/313
◆案例/313
◆問題之提齣/313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313
民法上書麵要式行為目的之觀察/313
避免當事人做輕率之決定/313
證據之保存/314
將法律行為公諸大眾/314
方便行政作業/314
本法要求書麵之用意/314
新法規定之評析/315
通知應以書麵為之/315
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麵為之/316
◆案例解說/316
肆、結論/317
第二十五條(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壹、修法理由/318
貳、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19
一、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319
二、舊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說明/319
參、評析/320
◆案例/320
◆問題之提齣/320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320
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發生/320
法條用語之檢討/323
保險人給付之內容/323
保險人給付之對象/323
賠償金額確定時限之刪除/324
保險人給付時限之修正/325
金管會見解/326
本書見解/327
禁止扣押規定之增訂/328
◆案例解說/328
肆、結論/329

第二十六條(保險期間)
壹、修法理由/330
貳、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30
一、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330
二、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立法說明/330
參、評析/331
◆案例/331
◆問題之提齣/331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331
明定保險期間是否妥適/331
本條存在之必要性/332
◆案例解說/333
肆、結論/333
第二十七條(給付項目)
壹、修法理由/334
貳、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35
一、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335
二、舊法第二十五條立法說明/335
參、評析/335
◆案例/335
◆問題之提齣/336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336
責任保險理賠之基礎/336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保障之內容/337
本法之保障內容分析/337
增加生活需要/337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339
肯定說/339
否定說/339
非財産上損害賠償/340
法定扶養義務/341
殯葬費/341
外國立法例/342
德國立法例/342
日本立法例/343
財産上損害/343
A.積極損失/343
B.消極損害/343
非財産上損害/344
本書見解/345
保護被保險人/345
保障受害人/345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是否保障之疑義/346
慰撫金是否保障之疑義/346
代位權行使之確保/347
小結/349
現行法之檢討/349
用語錯誤/349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範圍/350
殘廢給付、死亡給付之內容不明/351
小結/354
立法說明錯誤/354
定額給付/355
「取代」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355
稅捐稽徵法上之問題/356
◆案例解說/356
肆、結論/358

第二十八條(受害人故意或惡意緻保險事故發生)
壹、修法理由/359
貳、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60
一、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360
二、舊法第二十六條立法說明/360
參、評析/360
◆案例/360
◆問題之提齣/361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362
規範目的/362
立法說明/362
概念澄清/362
規範目的之建構──代小結/365
要件之檢討/365
「緻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用語之
疑義/366
排除原因之檢討/366
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刪除/367
應排除行為規定之不足/367
從事犯罪行為/368
逃避閤法拘捕/368
A.拘提/369
B.逮捕/369
逮捕通緝犯/369
現行犯之逮捕/370
逕行拘提/370
C.重大可歸責事由/370
不應排除之事項/371
受害人為肇事汽車之駕駛人/372
A.肯定說/372
B.否定說/372
C.本書意見/373
受害人為肇事汽車之所有人但非駕駛人/373
A.受害人為未投保汽車之乘客/373
B.受害人為行人/373
C.受害人為有投保汽車之乘客,與其所
擁有之未投保車輛肇事/373
D.受害人為有投保汽車之駕駛人,與其所
擁有之未投保車輛肇事/374
小結/374
法律效果之檢討/374
概說/374
第一項之檢討/375
案例事實/375
案例分析/375
檢討/376
第二項之檢討/377
立法說明/377
案例事實/378
案例分析/379
檢討/379
小結/380
◆案例解說/380
肆、結論/381
第二十九條(保險人嚮加害人代位之事由)
壹、修法理由/383
貳、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84
一、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384
二、舊法第二十七條立法說明/384
參、評析/385
◆案例/385
◆問題之提齣/385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386
本條規定之檢討/386
規範目的/386
最終負責主體修正之檢討/388
權利性質之修正/389
代位請求事由之修訂/391
故意行為所緻/391
酒醉、吸毒者/39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
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394
刪除未經允許使用汽車/395
◆案例解說/395
肆、結論/396
第三十條(保險人代位權之確保)
壹、立法說明/398
貳、原條文及立法說明/398
參、評析/398
◆案例/398
◆問題之提齣/399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399
要件之分析/399
和解約定「主體」之疑義/400
和解約定「時點」之疑義/401
保險人為保險賠償前/401
債權移轉通知之前/401
債權移轉通知之後/402
小結/402
法律效果之檢討/402
法律效果之涵義/402
法律效果之商榷/403
違背民法之價值決定/403
變相剝奪賠償義務人和解、拋棄等約定之利益/404
忽略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規範目的/404
本書意見/405
◆案例解說/407
肆、結論/407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先為賠償之處理)
壹、修法理由/409
貳、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09
一、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409
二、舊法第二十九條立法說明/410
參、評析/410
◆案例/410
◆問題之提齣/411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411
規範目的/412
損失額、賠償額與保險賠償之關係/413
新法規定之檢討/414
賠償主體的修正/414
第一項規定之不妥/415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不妥/418
舊法第二項「歸墊」一詞的修正/419
第二項但書規定之不妥/419
前項但書業已刪除/419
無權使用被保險汽車之人/419
◆案例解說/421
肆、結論/421
第三十二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效果)
壹、修正理由/422
貳、舊法第三十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22
一、舊法第三十條規定/422
二、舊法第三十條立法說明/422
參、評析/423
◆案例/423
◆問題之提齣/423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423
◆案例解說/424
肆、結論/424
第三十三條(保險人之代位權)
壹、修法理由/425
貳、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26
一、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426
二、舊法第三十一條立法說明/426
參、評析/427
◆案例/427
◆問題之提齣/427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427
保險代位之基本概念/427
修正條文評析/429
保險人代位權客體的修正/429
增定保險人代位權行使之時點及範圍/430
擴大禁止保險代位行使對象之範圍/431
◆案例解說/432
肆、結論/432
第三十四條(保險事故發生之處理)
壹、修法理由/434
貳、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35
一、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435
二、舊法第三十二條之立法說明/435
參、評析/436
◆案例/436
◆問題之提齣/436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436
被保險人之義務/436
急救義務/437
保險事故發生通知之義務/438
有關資料之提供及告知義務/439
受害人之義務/440
受害人非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人/440
受害人之資料提供及告知義務/440
◆案例解說/441
肆、結論/442
第三十五條(暫時性保險賠償給付)
壹、修正理由/443
貳、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44
一、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444
二、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立法說明/444
參、評析/445
◆案例/445
◆問題之提齣/445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445
規範目的/446
評析/447
請求原因之檢討/447
增加給付時限及違反效果/448
修正暫保金返還前提之修正/449
外國立法例/449
◆案例解說/451
肆、結論/451
第三十六條(牽涉數車之汽車交通事故處理)
壹、修法理由/452
貳、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53
一、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453
二、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法說明/453
參、評析/454
◆案例/454
◆問題之提齣/454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455
本條適用情形之探討/455
舊法下「由數汽車所共生或涉及數汽車」之意涵/455
從立法沿革探求/455
從法條文義觀之/455
由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作建構/456
共同的因果關係/457
擇一的因果關係/457
小結/457
新法下「牽涉數汽車」之評析/459
不解本條原先之規範意涵/459
事實涵攝上與立法原意不符/459
A.立法原意/459
B.舉例說明/460
法律效果上與保險法理有悖/461
小結/461
將「肇事」汽車修正為「事故」汽車之商榷/461
本條規定應為之保障/462
立法前提之謬誤/462
應為保障之分析/463
一份保險金額保障說/463
數份保險金額保障說/463
德國立法例/464
日本立法例/464
摺衷說/464
優點/465
缺點/465
本法修正後之影響/466
特彆補償基金涉入之分析/467
特彆補償基金之補充性/467
修正前各款之適用關係/468
由法條文義作觀察/468
自立法沿革上之解釋/468
本書意見/469
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469
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470
新法未提齣充分之理由/470
特彆補償基金立於同保險人地位之可行性/471
就特彆補償基金與保險人之性質而言/471
對於受害人而言/471
對於被保險人或要保人而言/471
◆案例解說/472
肆、結論/472
第三十七條(本保險與其他保險之關係)
壹、修法理由/474
貳、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74
一、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474
二、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立法說明/474
參、評析/475
◆案例/475
◆問題之提齣/475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475
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概念之建立/475
新法規定之評析/475
仍舊欠缺避免不當得利之規範/475
不當得利之産生/475
不當得利之防止/476
舉例說明/477
依新法規定之處理/477
依本文建議之處理/477
◆案例解說/478
肆、結論/478
第三章汽車交通事故特彆補償基金
第三十八條(特彆補償基金之機構)
壹、修法理由/481
貳、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82
一、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482
二、舊法第三十六條立法說明/482
參、評析/483
◆案例/483
◆問題之提齣/483
◆理論體係之再建構/484
受害人損害補償體係漏洞之填補模式/484
增設「健全本保險製度」之目的有待商榷/486
本基金之法人屬性與其紛爭解決程序/488
增設汽、機車分彆列帳之規定/490
本基金捐助章程及管理辦法概要/490
◆案例解說/492
肆、結論/494
第三十九條(基金來源)
壹、修法理由/495
貳、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95
一、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495
二、舊法第三十七條立法說明/496
行政院提案說明乃謂:/496
審查會/496
參、評析/496
◆案例/4

圖書序言

自序

  對於那些無辜因車禍受害之人所遭遇的悲痛、怨諍、無助等各種心境,我能深切的感受,但慚愧的無法幫上任何忙。對於執政者終於排除萬難,將延宕多年的強製汽車責任保險製度完成立法工作,使我國地區人民得以於交通事故中不幸受難時,皆能即時獲得一份較符閤人性尊嚴的經濟基本保障,我心懷感佩。這是一個政府、業者、汽車駕駛人,甚至全體國民基於認知,發慈悲心,行菩提道,為大佈施所集之善果。透過它,至少能使這個已充滿功利、貪婪、自私、弱肉強食的社會,減少一些因求償哭訴無門而引起的棄屍、抬棺、人亡傢破等各種怨瞋之氣,增加一些「人溺己溺,自助助人」精神發揮的祥和善息。阿彌陀佛,善哉!

  颱灣曾經被醜名為「貪婪之島」,顯示瞭島上人性並非全然泯滅!

  然,「五度如盲,般若為導」,佈施若法不當,則不僅無助功德善果,反促各界眾生貪、瞋、癡、疑,毒象環生,不可不慎。尤其於「法治國」,凡事依法而行,個彆法本身之規定不僅應理論貫一,明確無缺;同時亦應顧及個彆法和其他相關法門之整體和諧及互動性。「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立法過程中,可謂是結閤瞭政府相關部會、各界學者專傢及民意代錶們智慧之結晶。其基本概念、原則及內容,大都能令人接受。可是,基於我國長期未重視保險專業人纔培育及知識之推廣,加上民主議會製度先天之「廣大包雜性」,還有各方利益團體之私見,在「先求有、再求精」之時限壓力下,內容難免有語意不清,前後矛盾,偏離原意,甚或和其他法體係於適用上有扞格之處。這些缺失於立法後,雖經行政機關以「施行細則」、「辦法」、「保單條款」,或個彆行政命令之方式加以補綴,仍無法臻善其境,反偶有「子法違反母法」、「欲淨反濁」之現象。

  或許,和其他法律般,這僅是反應我國立法品質之普遍現象罷瞭,何堪苛責?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精神上為社會道德水準之指標;在立法技術上為民法損害賠償法、公路法、保險契約法、保險業法、行政法及其他相關學科專業學識之結閤;在落實執行上,不僅是要靠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業者之良心營運,凡駕駛人及所有可能為「潛在被害人」之全體國民,都應對它具有基本之認識。時代在進步,各種社會製度亦由粗略而轉細繁,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份子,不可能仍自閉於簡單有限之法概念中以麵對息息而生、錯綜復雜之法律關係。個人若平時能對所謂的「專業知識」稍加關心和瞭解,將「專業知識」變為「一般知識」,「專業正義」化為「一般正義」。如此,不僅個人權益得以保障,社會規範所追求之共同利益目標亦可達成。

  我,有幸曾參與本法各階段之立法過程,雖不敢言「窮經皓首」,卻也曾於無數難眠夜輾轉心絞,「貪」所提淺見之不足,「瞋」所學知識之不全,「癡」所執理念之不行,三毒皆染。今,僅盼能藉著對本法之淺識,逐條述其意旨、條文內容及其所依理論結構,並舉例明之,詳析利弊,再呈修法之見,著成此書,供各界大德參考,以補過進德。同時,嚮曾對本書之完成付齣重大貢獻的王清白先生、陳文禹律師、蘇敏慧律師、謝宗穎律師緻深深的謝意。尤其是謝律師,於編著過程中,勞心勞力、瞻前顧後、細心嗬護,沒有他,本書無法如期問世。此外,前行政院長蕭院長萬長、謝啓大委員、陳瓊贊委員、林誌嘉委員及其他關心本法之委員於審查本案時,對本人受立法院委託所撰評估報告之內容,直接或間接錶示之鼓勵,在此錶無量謝忱。中華民國産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王事展,對本書之孕成、催生,提供各種資料及協助,亦一併緻謝。

  「有情與諸佛,皆能生佛法;如其敬信佛,何不敬有情」。保險製度本即是有情人類互助分攤苦難之良製,旨在分散危險共同團體內成員之損失;責任保險雖進而具有保障第三人之涵意,但投保與否仍齣於個人之意願;惟強製責任保險,乃精進集閤社會全體人民之善念,為尊重生命,悲天憫人,不分貧、富、貴、賤,以被害人為保護對象,所産生之「大同世界」、「平等智」具體錶現。若以菩提道次第論,無疑是「上士道」之天乘善法,功德殊勝。願我國人皆能藉此共修,泛渡有情,早住佛心。

江朝國 1999年3月29日於颱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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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這本書,是因為我一直對保險背後的社會功能抱有濃厚的興趣,尤其是在涉及到公共安全領域。我本身對法律的理解並不深,所以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個既專業又不失易讀性的視角。這本書的優點在於,它並沒有陷入繁瑣的法條解釋,而是從一個更宏觀的層麵,探討瞭強製汽車責任保險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麵所扮演的角色。 書中關於“社會安全網”的論述,讓我深有感觸。作者通過分析強製汽車責任保險如何為弱勢群體提供基本保障,以及它如何減少因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展現瞭這項法律的深遠意義。我特彆欣賞書中對“保險的社會價值”的強調,它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種社會責任的體現。這本書讓我意識到,強製汽車責任保險的強製性,並非簡單的權力乾預,而是為瞭構建一個更安全、更公平的社會環境。閱讀這本書,就像是在進行一場關於責任、安全與社會契約的深度對話,讓我對這項看似普通的保險有瞭全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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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這本書,我真的要好好說說!我當初買它,純粹是因為傢裏的車剛好要續保,覺得瞭解一下法規總沒錯。說實話,我本來對這種法律條文的東西一點興趣都沒有,想著可能就是一堆枯燥的條款,看瞭也記不住。結果翻開第一頁,我就被吸引住瞭。作者的文筆寫得一點都不生硬,反而很有條理,而且很生活化。他沒有上來就給你講一堆法條,而是從我們日常開車會遇到的各種情況講起,比如不小心追撞到彆人的車,或者發生事故對方受傷瞭,這時候保險到底怎麼賠付,賠多少,這些我們最關心的實際問題,書裏都有很清晰的解釋。 最讓我驚喜的是,這本書把一些看似復雜的法律概念,用非常易懂的比喻和實際案例來闡述。舉個例子,書中提到“無過失責任”,一開始我完全不明白是什麼意思,但作者通過一個假設的場景,比如車子突然失控撞到人,即使司機沒有任何過錯,受害者也能得到賠償,這樣一來,我就能理解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以及它對我們這些普通民眾意味著什麼。而且,書中還詳細介紹瞭不同情況下的保險額度、理賠流程,甚至是一些需要注意的細節,比如萬一發生事故,應該先做什麼,找誰聯係,這些都是我以前從未仔細想過,但卻非常實用的信息。讀完這本書,我對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不再是模糊的概念,而是有瞭清晰的認識,感覺開車上路都安心多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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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這本書,老實說,一開始隻是因為傢裏的車快到期瞭,想著得有個東西能讓我對這個“強製”的規定有個基本瞭解。我不是學法律的,所以對這種類型的書,我通常期待的是能讓我快速掌握核心要點,不用鑽研太多細節。這本書在這方麵做得相當齣色。作者並沒有上來就講一大堆專業術語,而是用瞭一種非常清晰、易懂的邏輯來構建內容。他先是簡單概括瞭強製汽車責任保險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則,讓我明白瞭這個保險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然後,他深入淺齣地分析瞭保險責任的範圍,哪些情況可以獲得賠償,哪些情況可能不予賠付,這些都是我們在實際操作中非常關心的問題。我特彆欣賞書中對於“賠償”這一環節的細緻講解。他不僅說明瞭賠償的項目,比如醫療費用、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等,還對各項費用的計算方式給齣瞭大緻的說明,雖然不像專業的評估那麼精確,但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說,已經足夠讓我們對可能獲得的賠償有一個大緻的預期。這本書讓我感覺,自己不像是在讀一本冷冰冰的法律書,而更像是在聽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師在耐心講解,讓我能夠把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實實在在的風險規避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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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講,我當初入手《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純粹是齣於一種“我應該知道”的心理。畢竟是和我們齣行息息相關的法律,不瞭解一下總覺得心虛。拿到書的時候,我做好瞭啃硬骨頭的準備,覺得可能會充斥著各種晦澀的法條和難以理解的術語。然而,這本書的開篇就給瞭我一個大大的驚喜。作者並沒有直接進入法律條文的堆砌,而是非常巧妙地從一個非常貼近我們生活的情境入手。他以一種旁觀者的視角,描述瞭在各種不同尋常的交通事故場景下,當事人往往麵臨的睏境和無助,進而引齣強製汽車責任保險在其中的關鍵作用。 我特彆喜歡書中對於“保障”這個概念的解讀。它不僅僅是法律上的一個規定,更是對每一個道路使用者生命財産安全的一份承諾。作者用瞭很多篇幅來分析,為什麼這項保險的設計如此重要,它如何平衡瞭各方利益,又如何為受害者提供瞭一個最基本的保障網。書中還列舉瞭很多真實的案例,這些案例都非常具有代錶性,讓我能夠身臨其境地感受到,一旦發生不幸,保險的介入能夠帶來多麼大的區彆。這本書讓我明白,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並非僅僅是繳納保費的義務,它背後承載的是社會對弱者的關懷,以及對公共安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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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初會買《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這本書,純粹是因為工作需要,我從事的行業偶爾會接觸到一些關於車輛事故後處理的流程,覺得有必要對相關法規有更深入的瞭解。我原本預期會看到一本內容充實但可能略顯沉悶的學術著作,但這本書帶給我的感受完全超齣瞭我的預料。作者在內容編排上非常用心,他並沒有把法律條文直接羅列齣來,而是巧妙地將立法精神、核心條文和實際應用場景相結閤。 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對“責任”和“賠償”之間的關係進行瞭非常精闢的闡釋。他詳細分析瞭在不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下,強製汽車責任保險的賠付機製是如何運作的。我尤其喜歡書中對一些復雜情境的分析,比如涉及多方責任、無責任方追償權等問題,作者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將這些原本令人頭疼的法律難題,變得清晰易懂。這本書不僅僅是在講解法規,它更是在傳遞一種關於風險管理和法律責任的智慧。對於我這樣的專業人士來說,這本書提供瞭一個非常好的理論框架和實踐參考,讓我能夠更準確地理解和運用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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