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通識是推動化學品危害認知及安全管理的基本工作,為保障勞工對化學品知的權利,最早制定的美國聯邦法規OSHA 29 CFR, 1910.1200,於1988年11月25日正式生效的危害通識標準(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HCS),亦是各國政府常引用的標準,其源起係因各國法規對標示規定存有相當差異,讓使用者混淆不清,甚至發生化學品災害,且化學品在跨國貿易需重新製作標示而增加成本等問題,因此,聯合國遂推動化學品GHS制度,以統一化學品之危害圖示、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如附件一)。該標準要求所有使用或儲存危害性化學品的作業場所,均須推動危害通識制度。其主要內容為完成書面危害通識計畫,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tefy Data Sheet, MSDS)及危害標示系統,並對使用、處置危害性化學品的勞工提供危害通識訓練。
我國於APEC會議承諾遵照APEC決議在2008年12月31日實施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 Labelling of Chemicals),原勞委會於2007年10月19日發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勞動部2018年11月09日發布及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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