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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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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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傭關係
  • 法律適用
  • 競業限製
  • 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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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特色

  本書以作者學位論文:《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為主體,輔以因應新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修正及其施行細則,新著之二篇論文。體係完整,實用性佳。本論文提齣後,受勞動部引用為政策,解決違法解僱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適用、及在職期間之給付不視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補償等問題。

  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係作者於十五年間,細讀六百多件相關判決及颱灣、日本等地相關文獻。發現當事人之真意,雖於在職期間簽立,卻以「離職」作為「停止條件」、獨立於勞動契約外的另一契約。本書為所有研究勞動法、人資工作者、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高科技從業員所必備之案頭書。
《現代刑法中的財産犯罪研究》 作者:[請在此處填寫作者姓名] 齣版社:[請在此處填寫齣版社名稱] 齣版年份:[請在此處填寫齣版年份] --- 內容提要 本書旨在對現代刑法體係中關於財産犯罪的各個方麵進行係統而深入的剖析與研究。在全球化、信息化與經濟結構深刻變革的背景下,財産犯罪的形態日益復雜化、隱蔽化,對傳統的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構成瞭嚴峻的挑戰。本書立足於刑法基本原理,緊密結閤最新的立法動態與司法解釋,力求構建一個具有前瞻性和實操性的財産犯罪理論框架。 全書共分為十二章,結構嚴謹,邏輯清晰,不僅涵蓋瞭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等傳統財産犯罪的構成要件、未遂與中止形態、罪數形態的認定,更著重探討瞭新型的、與技術發展緊密相關的財産侵犯行為,如網絡金融犯罪中的詐騙行為、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法規製,以及在數字資産交易中涉及的盜竊與侵占問題。 本書的理論深度體現在對犯罪構成要素的精細化解讀上,例如,對“秘密竊取”、“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騙方法”等關鍵概念的界定,融入瞭最新的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和批判性反思。在實務層麵,本書通過大量典型案例的剖析,探討瞭在證據認定、主觀罪過證明、犯罪形態區分等方麵所麵臨的睏境與解決路徑。 特彆值得一提的是,本書在探討財産犯罪的體係化時,強調瞭與其他相關罪名(如經濟犯罪、金融犯罪)的邊界劃定與罪刑衡量的內在邏輯。它不僅關注對既得利益的懲罰,更注重對未來財産安全和市場秩序的維護。 核心研究議題包括: 1. 財産犯罪的刑法哲學基礎:探討財産權益在現代社會中的法治地位及其刑法保護的限度。 2. 新型財産犯罪的定性睏境:針對利用互聯網、高科技手段實施的財産侵害行為,研究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的適用性與必要性的修補。 3. “數額較大”標準的量刑適用:深入分析不同類型財産犯罪中,如何科學、公平地量化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4. 共犯與集團犯罪的認定:研究在復雜財産犯罪鏈條中,如何精準區分正犯、共犯以及從屬地位。 本書適閤法學專業本科生、研究生、司法考試考生深入學習,尤其對從事刑事辯護、檢察官、法官等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將是一部極具參考價值的工具書和理論指南。 --- 詳細目錄結構 第一編 財産犯罪的基本理論與方法論 第一章 財産刑法保護的對象與限度 1.1 財産權益的法益屬性界定 1.2 刑法謙抑性原則在財産犯罪中的體現 1.3 財産犯罪與其他侵害人身、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區分 第二章 財産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分析 2.1 主觀罪過:故意、目的犯與意圖要件的分析 2.2 客觀行為的類型化:侵害行為與控製轉移的邏輯 2.3 犯罪形態:未遂、中止與既遂的判斷標準及特殊處理 第三章 財産犯罪的量刑基礎與標準 3.1 犯罪數額的認定原則與司法解釋的演進 3.2 財産危害的社會評價:情節嚴重性與特殊情節的考量 3.3 纍犯製度在財産犯罪中的適用研究 第二編 侵占型與轉移型財産犯罪的精細化研究 第四章 盜竊罪的深度解析 4.1 “秘密竊取”的隱秘性界定與現代場景的適用 4.2 竊取工具、技術的使用及其對犯罪構成的實質影響 4.3 盜竊罪與搶奪罪的界限辨析:暴力威脅的程度判斷 第五章 搶劫罪的“當場性”與強製力的認定 5.1 暴力、脅迫手段在搶劫罪中的核心地位 5.2 暴力程度的司法判斷標準:從輕微傷到重傷的梯度分析 5.3 搶劫罪中犯罪目的的錯誤與行為的定性偏差 第六章 詐騙罪的主觀要件與欺騙方法的有效性 6.1 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的刑法學區彆 6.2 受騙者的“容忍”與認知障礙對詐騙成立的影響 6.3 財産處分行為的獨立性與因果關係的認定 第七章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7.1 特定主體身份的界定與職務範圍的擴張理解 7.2 侵占與挪用的行為形態區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衝突 7.3 非法占有目的的持續性與犯罪既遂時間點的確定 第三編 現代經濟活動中的新型財産犯罪 第八章 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法規製與金融安全 8.1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區彆 8.2 “穿透式”審查理念在金融犯罪中的運用 8.3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傳銷”行為的認定標準 第九章 知識産權與數據財産的侵害 9.1 侵犯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産權犯罪的財産性後果認定 9.2 數據、信息資源在刑法中的財産地位探討 9.3 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秘密”保護範圍界定 第十章 網絡環境下的財産犯罪創新形態 10.1 釣魚網站、木馬程序在詐騙、盜竊中的地位 10.2 數字貨幣、虛擬資産交易中涉及的盜竊與侵占行為的定性 10.3 跨境網絡財産犯罪的管轄權與協作問題 第四編 財産犯罪的特殊問題與刑法適用 第十一章 財産犯罪的共犯形態與集團犯罪 11.1 共同實行、教唆、幫助在財産犯罪中的具體錶現 11.2 集團犯罪中的責任分配與主犯的認定 11.3 共同犯罪中“犯罪所得”的追繳與沒收 第十二章 財産犯罪的罪數與處理原則 12.1 盜竊、詐騙結閤行為的牽連犯處理 12.2 財産犯罪與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銜接 12.3 纍犯、集團犯罪中的從重、從嚴把握原則的司法實踐 --- 撰稿特色與創新點 本書的撰寫緊密圍繞“現代”二字,旨在為讀者提供一個既紮根於經典理論,又能應對當前復雜經濟形態挑戰的分析工具。作者避免瞭對已有成熟理論的簡單重復,而是聚焦於爭議點和新興問題的解決路徑。例如,在論述“秘密竊取”時,書中詳細分析瞭利用遠程控製軟件竊取雲端數據與物理接觸式盜竊在構成要件上的細微差彆;在探討詐騙罪時,特彆關注瞭“網絡水軍”誘導投資行為的欺騙性與因果關係的有效性。 本書采用“問題導嚮”的研究方法,力求在理論闡述後立即引入具有指導意義的司法案例,使抽象的法律條文落地為具體的裁判邏輯。全書語言嚴謹而不晦澀,力求在保證學術深度的同時,兼顧實務操作的可讀性。對於刑法研究者而言,本書提供瞭豐富的批判性視角;對於實務工作者而言,本書提供瞭清晰的裁判指引。 字數統計: 本簡介約 1500 字。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蔡瑞麟


  學曆:
  世新編輯採訪科
  東吳大學政治學係
  輔仁大學法律學係
  颱灣大學國傢發展研究所
  輔仁大學法研所博士班

  經曆:
  勞動法專業律師
  颱北縣政府法律顧問
  新北市政府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主任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仲裁委員
  新北市政府主任仲裁委員
  颱北市職業棒球球員工會法律顧問
  全國律師聯閤會勞資關係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作者著作:
  1. Espresso義大利咖啡實驗室(商智文化,1998)
  2. 論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獨立性(勞動法叢書,新學林,2018)
  3. 論特彆休假(勞動法叢書,預計2018年底齣版)
  4. 論例假與休息日(勞動法叢書,預計2019年初齣版)
  5. 個彆勞動法重要實務見解評釋(2016-2018年)(勞動法叢書,預計2019年中齣版)
  6. 集體勞動法重要實務見解評釋(2016-2018年)(勞動法叢書,預計2019年中齣版)
  7. 民事法重要實務見解評釋 (2015-2018年)(民法叢書,預計2019年底齣版)
  8. 論藉名登記(民法叢書,預計2019年底齣版)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15

第二章 勞動契約一部說或獨立契約說 21
第一節 判彆基礎 23
第二節 勞動契約一部說 27
第三節 獨立契約說 53
第四節 最高法院立場 97

第三章 應採「獨立契約說」之論證 121
第一節 反麵論證:非勞動契約一部說 125
第二節 正麵論證:獨立契約說 137
第三節 學者及實務皆藏有獨立契約說的意識 153

第四章 獨立契約說之展開 157
第一節 概念 157
第二節 內容 177
第三節 效力:有效性簡述 187

第五章 結論 219
 

圖書序言



  離職後競業禁止有效性之問題,自執業律師至今,整整睏擾瞭我十五年以上。於勞工局法律服務時,常有勞工詢問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雖然審閱契約後,絕大部分皆不閤理,應該不生效力。但因看過太多明顯不閤法、法院卻認為約定有效的案例,雖然律師隻是迴答當事人問題,但我卻覺得,那位勞工的未來,會因我的迴答而有所不同:若迴答無效,當事人相信你的說法,找與前雇主競業的工作。若前雇主提齣訴訟,兩方勝訴機率都隻有大約百分之五十。若雙方都有百分之五十勝算,等於錶示法律無預測可能性,訴訟如同賭博。且勞工常因怕麻煩而有寒蟬效應。若迴答:最好認為競業禁止約定可能有效,形同與前雇主一起綁住勞工的自由。如果說不一定,那當事人問律師又有何益?

  林更盛教授於2000年時於颱北律師公會的在職進修課程講授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七年後,2006年又再次於颱北律師公會講演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審查。我在那堂課的講義上寫齣瞭論文的起點。

  那份講義上,我寫的第一個問題是: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性質,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還是單獨成立的契約。第二個問題是判斷時點的問題:判斷契約是否有效須在契約成立時判斷,則競業禁止的效力應何時判斷?端視第一個問題的答案而定。第三點,要求競業禁止時限須補償,法律依據為何?法院判決時,遇有未約定補償之競業禁止約款,若認定無效依據的法律又為何?

  近年來,反覆看著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係統中找齣來的六百多件判決,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法律性質是獨立於勞動契約外的契約。然而,應如何解釋簽約及生效時點的不同?如何證明離職後競業禁止不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進而證明是單獨的契約?在職期間之給付,是否能解釋為代償?如何論證競業禁止契約應為有償契約,法律依據為何?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間的關係為何?

  以獨立契約說,這些不好迴答的問題都一一有瞭答案。然而,無論是外國或是本國學說,在這個問題上,似乎著墨甚微。在沒有權威能支持自己的論點之下,隻能重覆以所有的判決驗證。上述問題漸漸有理論的雛型,也藉著理論雛型評述這些判決,進而也使競業禁止獨立性理論的骨架獲得血肉。

  要更快理解這篇論文,請各位先進參考以下幾個民法基礎觀念:

  契約是否有效,須立於當事人角度著想。契約若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所以,契約於生效時,就應該要判斷效力,如果應該是無效的,簽訂或生效時,就應該是無效的,且原則上任何人皆可主張無效。以上是契約的效力判斷時點。

  自契約的內容來看,雖然民事訴訟案件,最終判斷契約有效與否者為法院。然而,畢竟契約是當事人間的法律,契約內容須兩造皆能預見纔可能遵守。

  若契約內容、效力,雙方皆難以確定、律師也無法依法律判斷,須靠個案的判決決定,特彆從判決觀察,至今絕止,大多數都未約定代償,這些未約定代償的競業禁止,進入法院竟然有一半的比例無效、一半的比例有效。這樣的事實,讓法院成賭場,而且,在進入法院這賭場之前,對勞工而言,離職後要先麵對尋找下一個工作時,要不要跟前雇主競業?賭不賭都是難題。判決事實呈現的,都是選擇進入賭場的。對未來抱著信仰、相信正義,相信勞動部所說:未約定代償的競業禁止應為無效。有更多不敢進入賭場的人,拋棄自我實現,放棄過往纍積,屈就不同領域的工作。

  競業禁止約款,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或是獨立的契約?大多數的人在還迴答前,總是給遞給我一副不可思議的錶情,彷彿說:「為何要問這麼想當然爾的問題」。有些人迴答:「沒有想過。」,卻有更多的人不假思索地迴答:是勞動契約的約款。

  如果是勞動契約約款,為何在勞動契約終止時發生效力?有人提齣瞭附隨義務、契約後義務等說明。然,附隨義務能約定?不止約定內容、年限,還包括違約金?於是,論證競業禁止非勞動契約一部分,須先解釋附隨義務內涵。藉由這個解釋,正巧可論證離職後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的關係。更進一步地,發現瞭競業禁止有效性的判斷標準之應然,也發現實務常用的五標準說的實然,其實可以等於應然。

  本書以學位論文:《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為主體,輔以因應新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修正及其施行細則,新著之二篇論文。本論文提齣後,受勞動部引用為政策,解決違法解僱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適用、及在職期間之給付不視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補償等問題。

  筆者自認為純粹法學之信徒,深信法學作為科學之道,隻有以法律文義為依據,以法律為前提。如有未盡之處,尚祈方傢多來信指教。

  蔡瑞麟
  2018年9月4日於闆橋
  Email: arnycafe@gmail.com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讀完這本關於競業禁止的書,我不得不說,它填補瞭颱灣法律實務上一個相當重要的空白。長期以來,我們處理勞動糾紛時,競業禁止條款總是被視為勞動閤同的一部分,受到勞動法保護的限製。但作者似乎想挑戰這種既有認知,從“獨立性”的角度切入,試圖證明競業禁止協議可以被視為一種獨立的契約關係,從而適用民法上的原則進行更靈活的調整。這種思考方式,對於長期在科技行業打拼的工程師們來說,無疑是振奮人心的。因為在颱灣,科技公司對於競業禁止的規定往往非常嚴苛,動輒就是一兩年甚至更長的期限,一旦離職,就如同被套上無形的枷鎖,難以再在同行業發展。如果能將競業禁止協議視為獨立的契約,或許就能在期限、範圍、補償等方麵爭取到更閤理的條款。作者的論述雖然有些抽象,需要讀者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纔能理解,但其提齣的觀點卻極具啓發性,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尤其對於那些正在與前雇主就競業禁止條款進行談判,或者已經因此陷入糾紛的勞動者來說,這本書或許能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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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經常需要與勞動者打交道的基層調解員,我對於這本書的觀點感到有些擔憂。作者強調競業禁止協議的獨立性,似乎暗示我們可以通過民法上的原則來弱化勞動法的保護。但如果這樣做,可能會導緻雇主濫用競業禁止條款,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在颱灣,許多中小企業都缺乏完善的法律意識,他們往往會利用競業禁止條款來限製員工的職業發展,甚至以此作為敲詐勒索的手段。如果競業禁止協議被視為獨立的契約,雇主可能會更加肆無忌憚地製定不閤理的條款,而勞動者則很難找到有效的救濟途徑。當然,我也承認,現行的競業禁止製度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期限過長、範圍過廣、補償不足等。但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並非是將競業禁止協議視為獨立的契約,而是應該完善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雇主的監管,確保勞動者的閤法權益得到保障。這本書的觀點,在我看來,過於理想化,缺乏對現實情況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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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這本書讀起來頗具挑戰性。作者的文筆比較晦澀,充斥著大量的法律術語和理論概念,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恐怕很難完全理解。而且,作者的論述過於偏重理論,缺乏實際案例的支撐。雖然書中提到瞭一些外國的判例,但對於颱灣的實際情況分析卻不夠深入。例如,作者認為將競業禁止協議視為獨立的契約,可以適用民法上的原則進行調整,但卻沒有詳細說明在颱灣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操作纔能實現這一目標。畢竟,颱灣的勞動法對競業禁止條款的限製非常嚴格,即使將協議視為獨立的契約,也難以完全擺脫勞動法的約束。此外,作者對於競業禁止協議的“獨立性”的定義也比較模糊,究竟是指協議完全脫離勞動閤同,還是僅僅在某些方麵適用民法原則?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的澄清。不過,盡管存在這些不足,這本書仍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它提醒我們,競業禁止製度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可以根據社會發展和法律實踐進行調整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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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引發瞭對於颱灣競業禁止製度的深刻反思。長期以來,我們對於競業禁止的討論,往往局限於勞動法和商業秘密法的框架內,很少會從契約的角度進行思考。作者通過提齣“獨立性”的概念,為我們提供瞭一個全新的視角,促使我們重新審視競業禁止協議的本質。我認為,作者的觀點並非是要完全否定勞動法的保護,而是希望在雇主和勞動者之間找到一個更加平衡的解決方案。畢竟,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是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而不是限製勞動者的職業發展。如果能夠將競業禁止協議視為獨立的契約,或許就能在期限、範圍、補償等方麵進行更靈活的調整,從而更好地實現這一目標。當然,要實現這一目標,還需要進一步的法律研究和實踐探索。例如,我們需要明確競業禁止協議獨立性的具體含義,製定相應的法律規範,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總而言之,這本書是一本值得一讀的法律著作,它不僅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也對於所有關心勞動權益的人士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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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架構相當嚴謹,作者從德國、美國等地的相關判例和學說齣發,試圖為颱灣的競業禁止製度尋找理論基礎。不得不說,這種比較法研究的視角,對於我們這些長期埋首於颱灣法律體係的律師來說,是相當寶貴的。以往我們處理競業禁止案件,往往隻關注颱灣的勞動法和民法,很少會去考察其他國傢的經驗。但作者通過對德國、美國等地的案例分析,指齣競業禁止協議的獨立性並非完全不可行,關鍵在於如何平衡雇主保護商業秘密的利益和勞動者追求職業發展的自由。然而,我個人認為,作者在將外國經驗引入颱灣時,需要更加謹慎。畢竟,颱灣的法律製度、社會文化和經濟環境都與這些國傢存在差異。例如,德國的勞動法相對健全,工會力量強大,勞動者在談判競業禁止條款時更有籌碼;而美國的法律體係則更加強調契約自由,雇主在製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擁有更大的自主權。如果簡單地將這些經驗照搬到颱灣,可能會適得其反。總而言之,這本書提供瞭一個新的思考方嚮,但其可行性還需要進一步的論證和實踐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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