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下文創産業、娛樂産業與數位網路法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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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論文集集結多位好友所發錶關於多元文化下文創産業、娛樂産業與數位網路法製的文章而成。本論文集共蒐集瞭十二篇論文,在這些文章中,分為三類,第一類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建構文化創意産業法製(第一篇),第二類針對娛樂産業的特性,探討現行法製在實務上遇到問題(第二篇),第三類從數位網路法製的觀點,探討數位網路環境下法製現況與其他的爭議問題(第三篇)。上述主題是文化創意産業、娛樂産業及數位網路業者多所關切的議題,本論文匯集各學者的研究菁華,就實務上所觀察到的事件或現象,以法學的觀點來評析我國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産業發展的現況,以期讓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産業業者及主管機關更為瞭解法製的現況,以利未來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産業的發展。
跨越邊界的想象力:現代藝術、科技與社會思潮的交織 一部深入探討當代藝術形式演變、科技驅動的文化變革以及新興社會思潮如何重塑我們認知世界的作品。 本書並非聚焦於文化創意産業、娛樂産業或信息網絡法律的特定領域,而是將視野投嚮一個更為宏大且動態的場域:當代社會中,審美體驗、技術工具與群體結構之間的復雜互動關係。我們試圖捕捉的,是那些在主流文化敘事之外悄然興起,卻深刻影響著我們日常感知和集體意識的“非常規”現象。 第一部:視覺的重構與物質性的消解 本部分著重分析瞭後數字時代,藝術創作的物質基礎和媒介屬性所經曆的根本性轉變。我們探討瞭在影像無限復製與即時傳播的背景下,傳統藝術品的“靈光”是如何被重新定義和解構的。 1. 模擬的終結與超真實景觀的構建: 重點剖析瞭二十世紀末以來,攝影、錄像等媒介在數位化進程中如何徹底擺脫瞭對現實的依賴,轉而成為一種獨立的、自足的“超真實”景觀。書中通過對特定視覺藝術傢的案例研究,揭示瞭圖像的物質性如何被數據流取代,以及這種取代如何影響瞭觀眾對“真實”的感知閾值。我們關注的並非文創産品的商業邏輯,而是純粹的視覺語言在算法驅動下所産生的異化美學。 2. 身體與空間感的體驗性轉嚮: 探討瞭當代裝置藝術、行為藝術以及沉浸式劇場等形式,如何通過對觀眾身體參與的要求,挑戰瞭傳統被動觀看的模式。這部分內容關注的是感官在被設計好的環境中被最大化激活的生理和心理過程,而非娛樂內容的商業化包裝。我們考察瞭藝術傢如何利用空間、光綫和聲音來製造一種“在場感”,即使這種“在場感”本身是高度人工控製的結果。 3. 非物質化媒介的哲學反思: 深入探究瞭聲音藝術、動態雕塑以及基於隨機性生成藝術的內在邏輯。這些形式挑戰瞭藝術品應具有的固定形態和永久性的觀念。我們探討瞭“瞬間性”和“不可重現性”作為一種新的藝術價值的崛起,以及這種對永恒性的拒絕如何摺射齣當代人對時間流逝的焦慮。 第二部:群體記憶的碎片化與新敘事模式的萌芽 本章超越瞭對主流媒體生産機製的審視,聚焦於技術進步如何催生齣新型的、去中心化的社群記憶構建方式和信息交流結構。 1. 關係美學與社群的臨時性聚閤: 分析瞭在社交網絡匿名性和即時互動性構建的微型社群內部,關係如何成為主要的藝術錶達形式。這種“關係美學”強調過程而非結果,關注社群成員在特定議題或活動中短暫而強烈的聯結,而非長期的文化産品消費。我們關注的是社群內部的“語言學”演變,即如何形成隻有圈內人纔能理解的指涉係統。 2. 檔案的顛覆與曆史的“可編輯性”: 考察瞭數位檔案管理和信息檢索技術的普及,如何使曆史敘事從綫性的、權威性的文本,轉變為多源、可供隨時調取和重組的“資料庫”。本書探討瞭這種對曆史材料的隨機取用和重新語境化,如何在無意中創造齣新的、非官方的民間神話,以及這種“可編輯的曆史觀”對集體認同的深層影響。 3. 知識的遊牧化與“邊緣知識”的突圍: 關注那些未被主流學術界或産業界主流認可的專業知識或技術實踐,如何通過非正式網絡平颱進行傳播和演化。這包括對專業技藝的民間復原、小眾科學理論的互助性驗證等。我們強調的是知識流動本身的動態性,而非知識商品化的過程。 第三部:倫理邊界的模糊與主體性的重塑 本部分側重於人與工具、虛擬與現實交互日益深入後,關於“主體性”和“責任”的核心哲學議題。這並非法律條文的分析,而是對新現實形態下人類能動性的探討。 1. 仿生學、增強現實與“擴展自我”的界限: 探討瞭神經科學、可穿戴技術與人機交互的最新進展,如何模糊瞭生物學意義上的“人”與“工具”的界限。我們審視瞭身體增強技術在哲學上對傳統人本主義的挑戰,以及當認知能力不再完全受限於生物大腦時,主體性的定義將如何被重寫。 2. 算法的“審美偏見”與決策的非透明化: 關注驅動信息流和推薦機製的復雜算法,並非作為純粹的工具存在,而是作為一種隱形的、帶有設計者意識形態的“決策者”。本書深入剖析瞭這些決策過程對個體世界觀的潛移默化影響,尤其是在審美偏好和信息獲取上的固化傾嚮,及其對自由選擇權的哲學意義。 3. 沉浸式體驗中的“責任缺位”: 探討在高度擬真的虛擬環境中,個體行為的道德後果是否會因為“這不真實”的心態而被削弱。這是一種對體驗主體在模擬情境中進行實驗性行為的心理學和倫理學考察,關注的是沉浸感如何暫時性地懸置瞭現實世界的責任框架。 總結:嚮未定義空間發問 本書最終試圖描繪的是一個正在快速生成、充滿張力的文化與技術交匯點。我們拒絕固步自封的産業劃分和法律框架,而是將目光投嚮那些在技術浪潮下被不斷衝擊、重塑和重新定義的審美、群體結構和個人體驗的底層邏輯。這是一次對“現代性”終結後,我們如何重新理解“創造”、“連接”與“存在”的深刻探尋。它旨在啓發讀者,超越既有的標簽和分類,去識彆那些正在重塑我們未來感知的、更為基礎性的力量。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許育典/主編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係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颱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颱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颱灣高等法院颱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颱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颱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經曆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係係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奬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奬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奬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齣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颱灣高等法院颱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颱灣高等法院颱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颱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傢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學曆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 (Duncker & Humblot)
  憲法(元照)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從法治國傢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大學法製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製與學校行政(元照)
  跨領域的教育法製與教育行政(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公民文化權、文化法製與古蹟保存(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製與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製(元照)
  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元照)

張瑞星

  現職
  南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
  颱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
  颱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産局「智慧財産權服務團」講座
  經濟部工業局智慧財産權管理製度(TIPS)分級驗證委員
  颱灣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專傢小組成員
  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

  經曆
  南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所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颱南分會覆議委員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産局智慧財産培訓學院(TIPA)「數位內容著作權」種子教師
  經濟部工業局「颱灣智慧財産權管理製度」(TIPS)導入及自評員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颱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製度」(TPIPAS)管理師
  南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講師、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任務型國民大會代錶
  亞洲醫藥網(iCareAsia.com)多媒體設計部經理

  學曆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學博士(JSD)
  美國天普大學(Temple University)法學碩士(LLM)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士

王勁力

  現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高雄市産業法治學會常務理事
  颱灣能源暨氣候變遷法學會常務監事
  颱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經曆
  國傢文官學院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訓練講座
  考試院100、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命題委員兼閱捲委員
  颱灣屏東地方法院第11、12、13屆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科技法律諮詢中心主任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科管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係兼任助理教授

  學曆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律學院法學博士(S.J.D.)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律學院法學碩士(LL.M.)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係司法組/政治學係國際關係組法學士/政治學士(雙學位)

廖欽福

  現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環境與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颱灣環境法學會論壇召集人
  颱灣能源暨氣候變遷法學會理事
  高雄市産業法製學會監事
  高雄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颱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雲林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

  經曆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雲林縣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曆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係司法組法學士

羅承宗

  現職
  南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不當黨産處理委員會專任委員(藉調至2017.8)
  颱中市訴願會委員
  教育部訴願會委員

  經曆
  南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學係助理教授
  日本北海道大學外國人客員研究員
  日本岡山大學外國人客員研究員
  颱中市法規會、國傢賠償委員會委員
  颱南市國傢賠償委員會委員

  學曆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係財經法組學士

江雅綺

  現職
  國立颱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産權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國立颱北科技大學産學閤作處專利技轉中心主任
  科技部法規會委員
  文化部法規會委員
  文化部文化科技諮詢會委員
  經濟部企業智財管理製度(TIPS)驗證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産技術服務機構能量審查委員
  經濟部無形資産評價能力鑑定認證規劃委員
  資策會科法中心指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專傢

  經曆
  國立颱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産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世新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産權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Board Member, Asia Pacific Association of Technology and Society(亞太科技與社會學會理事,香港)
  歐盟Horizon 2020科研架構NCP智財諮議小組委員
  科技公司法律顧問(含媒體、遊戲、電信、電商産業)
  行政院青創基地「網實整閤創業服務平颱」業師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建置諮詢委員(網路人權)

  學曆
  英國杜倫大學法學博士(Durham University)
  英國裏茲大學網路法學碩士(Leeds University, LL.M in CyberLaw)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係學士

封昌宏

  現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科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會計資訊係兼任助理教授
  長榮大學會計資訊係兼任助理教授

  經曆
  財政部颱灣省南區國稅局稅務員、股長、審核員、稽核
  財政部颱灣省南區國稅局颱南市分局課長
  財政部颱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秘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主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務一科科長
  長榮大學、崑山科技大學、颱南應用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學曆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經濟學碩士
  逢甲大學財稅係學士

圖書目錄

自序
作者簡介

導論/1

第一篇 文化創意産業法製篇
從多元文化論文創産業的法製建構
壹、前言/13
貳、文化創意産業的憲法建構基礎/15
一、文化創意産業的定義及特質/15
二、以多元文化的國傢目標為建構的基礎/17
三、憲法對文化創意産業的建構原則/23
參、文化創意産業的法製建構/25
一、法製建構的基本原則/25
二、法製建構的內涵/27
肆、文化創意産業法製的檢討/41
一、自由競爭法製的檢討/41
二、國傢促進法製的檢討/60
伍、結論與建議/67
一、自由競爭法製的修正建議/67
二、國傢促進法製的修正建議/68

論多元文化國下之文創産業與文化管製──以成人情色文化與産業為例
壹、前言/71
貳、多元文化國的憲法建構基礎/72
參、颱灣社會的成人情色文化與産業發展/74
一、色情(pornography)與成人情色文化産業發展/74
二、A片文化與色情光碟片産業/77
三、色情片在法律管製上的變遷與相關法製問題探究/81
肆、多元文化國成人情色産業的管製的憲法正當性探究/91
一、言論自由、財産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保障的衝突/91
二、多元文化國管製正當性憲法觀點/94
伍、結論/94

颱灣文化産業發展與創意之法製構築與展望──以補助行政為中心
壹、問題緣起/98
一、再造文化治理、建構藝術自由支持體係/98
二、連結與再現土地與人民的曆史記憶/98
三、深化社區營造,發揚生活「所在」的在地文化/99
四、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99
五、/開展文化未來新篇:重視青年創意、強化數位革新,創造國際連結/99
貳、颱灣文化創意産業發展與麵臨問題/108
一、颱灣推動文化創意産業發展經緯/108
二、文化創意産業與特色産業、國際競爭力/119
三、/文化支齣預算資源配置集中都會區及特定藝文項目之妥適性/124
四、問題與省思/131
參、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法與補助行政/134
一、協助、奬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135
二、相關課程之設計及教學活動/137
三、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之補助/137
四、原創産品或服務之優惠/138
五、奬助設置文化展演設施/138
六、政府採購前之評選方式/139
七、公有公共運輸場站廣告物空間之使用/139
八、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製/140
九、鼓勵建立自有品牌及協助拓展國際市場/141
十、公有文化創意資産之管理/142
十一、協助公有非公用不動産之租用/143
十二、文化創意聚落之設置/144
十三、文化創意之推廣/148
十四、與教學資源之整閤及人纔培訓/148
 肆、經濟輔助概念、運用與限製/149
一、經濟輔助之概念/149
二、經濟輔助之類型運用/151
三、基本權之保障與限製/153
伍、結語/158

論嬌蕉包轉印愛馬仕柏金包外觀之著作權侵權爭議及仿作之閤理使用抗辯
壹、前言/165
貳、嬌蕉包是否侵犯柏金包之著作權?/168
一、前提:柏金包的皮包外觀設計受著作權法保護/169
二、/重製、改作或實施?嬌蕉包轉印柏金包外觀的判斷/176
參、嬌蕉包得否主張著作權仿作之閤理使用/179
一、著作權仿作的判斷標準──轉化利用測試法/170
二、嬌蕉包是否可主張著作權閤理使用之檢驗/193
肆、結論/201

論嬌蕉包與愛馬仕柏金包糾紛之商標侵權爭議
壹、前言/204
貳、美國法院關於「商標仿作」之概念/206
一、商標模仿是否構成商標仿作之判斷/208
二、商標仿作是否造成商標混淆,其判斷標準之建立/211
三、仿作著名商標是否造成商標淡化/219
參、嬌蕉包商標仿作侵權與否之判斷/224
一、商標仿作與否之判斷/224
二、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之判斷/225
三、仿作著名商標造成商標淡化之判斷/232
肆、結語/235

論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
壹、前言/238
貳、何謂電視節目版式(TV Program Format)?/241
參、各國關於利用他人電視節目版式之法院判決/249
一、/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紐西蘭、1989)/251
二、Action Time v. Danmarks Radio & Television(瑞典、1992)/254
三、Endemol Entertainment v. Antena 3(西班牙、1994)/254
四、Endemol Entertainment v. Twentieth Television(美國、1998)/255
五、Celador Productions v. Danmarks Radio Television(丹麥、1999)/256
六、Castaway Productions v. Endemol Productions(荷蘭、1999)/258
七、Endemol Productions v. TV SBT(巴西、2004)/261
八、Nine Films & TV Pty. Ltd. v. Ninox TV Limited(澳洲、2005)/263
九、Endemol International v. TVM Malta(馬爾他、2006)/265
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處理模式/271
一、案例分析/272
二、本文見解──可行的法律處理模式/274
伍、結論/281

第二篇 娛樂産業法製篇
華人娛樂法學領域之建構──以動畫遊戲産業及流行音樂産業為例
壹、娛樂法學領域之重要性/289
貳、娛樂法學領域摸索之路/292
參、颱灣動畫遊戲産業及流行音樂産業概況/294
一、颱灣動畫遊戲産業概況/294
二、颱灣流行音樂産業概況/297
肆、動畫遊戲産業相關法律課題之鳥瞰/298
一、性、暴力與遊戲分級法製/298
二、綫上遊戲之代理、研發與法律爭議/300
三、綫上遊戲成癮性與法律對策/302
四、數位遊戲創作者的法律觀與道德觀/303
伍、流行音樂産業相關法律課題之鳥瞰/304
一、流行音樂業界的經紀約難題/304
二、流行音樂著作權專業人纔的培養/307
三、流行音樂抄襲的法律問題/310
陸、有待深耕的華人娛樂法學:代結論/314

論影視製作創意提案之法律保護
壹、前言/318
貳、美國法院對於影視製作創意提案的保護/319
一、Stanley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CBS)(美國加州、1950)/322
二、Weitzenkorn v. Lesser(美國加州、1953)/323
三、Desny v. Wilder(美國加州、1956)/323
四、Chandler v. Roach(美國加州、1957)/325
五、Mann v. Columbia Pictures, Inc.(美國加州、1982)/327
六、Whitfield v. Lear(美國紐約、1984)/329
七、Sheehan v. MTV Networks(美國紐約、1992)/330
八、Endemol Entm’t, B.V. v. Twentieth Television Inc.(美國加州、1998)/332
九、Fischer v. Viacom International, Inc.(美國馬裏蘭州、2000)/334
十、Metrano v. Fox Broadcasting Co.(美國加州、2000)/335
十一、Wrench LLC v. Taco Bell(美國密西根州、2001)/336
十二、Grosso v. Miramax Film Corp.(美國加州、2004)/337
參、其他各國法院對電視節目創意提案保護的見解/345
一、Talbot v. General Television Corp. Pty. Ltd.(澳洲、1980)/345
二、Miles v. ITV Network Ltd.(英國、2003)/347
三、Saranga Production v. Canal Plus(法國、2005)/348
四、Urmi Juvekar Chiang v. Global Broadcast News Ltd. and Anr.(印度、2007)/350
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處理模式/356
一、/案例分析及各種處理模式/356
二、我國可行的處理建議/367
伍、結論/370

國族主義下的娛樂、經紀與産業──談黃安舉報周子瑜事件
壹、事件背景/373
貳、韓國經紀公司/374
參、國族主義下的娛樂、經紀與産業/376

第三篇 數位網路法製篇
封鎖侵權網站?從英國法及歐盟判決──論封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演進
壹、前言/381
貳、封鎖侵權網站?英國法規的演進/384
一、英國著作權法:由CDPA 1988到DEA 2010/384
二、數位經濟法(DEA 2010)第17條(暫時封鎖處分)之分析/388
三、數位經濟法(DEA 2010)的ISP科技義務受到挑戰/391
四、新興科技規避暫時封鎖處分/395
五、小結:重迴CDPA 1988第97A條/398
參、歐盟判決:空白的暫時封鎖處分/401
肆、代結論:暫時封鎖處分在颱灣?/404

數位時代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條款──以英國2014年著作權修法為例
壹、前言/408
貳、英國修正後《著作權法》除外規定/410
一、公平處理(fair dealing)之概念/410
二、英國新修《著作權法》各篇修正概說/412
三、公共行政之公平處理篇/414
四、身心障礙之公平處理篇/418
五、研究、教育、圖書館及檔案室之公平處理篇/421
六、為個人使用重製之公平處理篇/424
七、引用及似顔繪、戲謔仿作之公平處理篇/428
參、英國《著作權》修法之迴響/433
一、正麵迴響:圖書館、數據採礦與身心障礙者之公平處理/433
二、反麵迴響:英國高院判決/434
肆、結論/436

網路購物機製之微調──從購物網站標價錯誤之數件判決談起
壹、前言/440
貳、網路購物交易網頁之法律定位與契約之成立/443
一、認網路購物交易網頁之性質為要約者/444
二、認網路購物交易網頁之性質為要約之引誘者/446
三、小結/447
參、自動迴覆確認信函之法律效力與契約之成立/449
肆、以標價錯誤為由撤銷錯誤意思錶示之法效/461
一、業者標價錯誤的過失責任/461
二、消費者的信賴利益與誠實信用/465
伍、綜閤分析與建議/469
一、判斷網購交易網頁之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應自其法律性質加以區分,不宜為使消費者勝訴而便宜採要約說、為使業者勝訴而便宜採要約之引誘說/473
二、認定網購交易網頁為要約之引誘,應配閤自動迴覆電子係統之信函定義為承諾,方可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第15點「自動迴覆電腦係統之建立」有其製訂之意義/473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進一步要求業者須在自動迴覆電子係統之信函內容明確標示契約究竟是否成立之狀態,而非放任業者以不明確之語句讓消費者萌生更多對網路交易的不信任感/474

索引/477

圖書序言

自序

  現行的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法在法律名稱與規定條文上,雖然充斥著文化一詞的用語,但實質上卻可說隻是一部文化內涵真空的法律。就此而言,該法說要奬勵電影産業、媒體産業,但這種針對文化創意産業的「類彆」作定義的方式,卻並無法告訴我們該法所欲奬助的是什麼類型的電影,例如:所謂的色情、暴力影片是否會獲得補助。而且,這種僅規範産業類型,卻不定義文化內涵的規範方式,在規範錶麵的價值中立或虛無下,反而有認為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法仍不脫傳統對文化想像的窠臼,無法藉由創新觀念的導入,開發新的文化商品,例如:相較於法國薄酒來的文化行銷,具有地方特色的颱灣農特産品,卻可能無法適用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法的産業類型分類,而無法因應産業發展的睏境。由此看來,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法既然並沒有提齣任何稍微具象的文化創意願景(當然,除瞭促進經濟發展外),自然更不可能提齣,要如何建構所謂「文化創意之自由開放環境」的方嚮。

  但事實上,相對於孕育文化創意産業,對於自由開放創作環境的需求,在颱灣社會中不曾消失的一種聲音,反倒是這個社會需要特定的文化,這些文化的價值不可以被侵犯或違背,而且需要以某種程度的社會控製,去維持特定文化的存續。亦即,在較具爭議的案例上,這個社會是否可以接受不同文化內涵,而成為孕育文化創意産業的溫床,卻並非全無疑問。舉例而言:同性戀的次文化、或是情色的次文化,在颱灣主流社會就往往仍被視為是不登大雅之堂,而被排除在颱灣社會主流文化的範圍之外,然而這些所謂「非主流」的次文化,卻可能是巨大的文化創意商機所在。

  以電影、電視等媒體産業的發展為例,日本的情色影視産業每年可創造約10億美元的産值,而美國的情色影視産業則有5到18億美元的産值,除瞭形成齣一個産業鏈外,更已經對外輸齣其情色文化,對世界形成巨大的文化影響力,其實可說是一套成功的文化創意産業模式。但颱灣社會是否可以接受如此「前衛」的文化創意産業,隻要從先前颱北市立美術館舉行的日本次文化「海洋與禦宅族文化」展中,展齣日本海洋堂公司的動漫模型及創作設計作品,但因不少模型的造型暴露,就遭颱北市議員質疑北美館淪為「情色的商業櫥窗」;或是從前一陣子大眾對壹傳媒「動新聞」,所採取的圍剿態度,便不難得知颱灣社會對文化創意産業的發展,至少在文化創意的尺度與範圍上,其實尚未形成共識,該法立法總說明中所提及的所謂「適足提供一孕育文化創意之自由開放環境」,恐怕是一種簡單帶過卻未具體說明的過度化約標榜。

  然而,麵對文化創意産業發展,與既有文化社群價值間的可能衝突,在文創法的立法過程中,卻由於過於強調「(一)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二)産值大或關聯效益大、成長潛力大;(三)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等經濟觀點,加上或許有意迴避對不同文化、意識形態的衝突,企圖在法條中營造價值虛無的環境,導緻在立法過程中,反而缺乏對於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深層探尋,所舉辦的多場公聽會形式意義大於實質的觀念交流,遑論藉此機會尋求社會共識,營造孕育文化創意的自由、多元環境,似乎也為我國未來的文化創意産業,隱隱埋下多顆詭雷,而值得我們再作進一步的觀察,以思考未來法製發展層麵的可能方嚮。因此,多元文化的觀點來建構與檢視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法,成為編者對這本學術論文集的起心動念與投入方嚮。

  本論文集因緣於主編者在2015年主持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學術研究群:【多元文化、文化創意産業與娛樂産業法製】,在一年的學術研究群討論下所産生的研究成果。因此,本論文集是集結學術研究群中多位參與者近年來,所發錶關於多元文化下文創産業、娛樂産業與數位網路法製的文章而成。此一學術研究群的研究成果展現,在跨領域與跨地域的學術整閤研究是一種知識交流的成長與閤作,實在令人驚喜。本論文集共蒐集瞭十二篇論文,在這些文章中,分為三類,第一類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建構文化創意産業法製(第一篇),第二類針對娛樂産業的特性,探討現行法製在實務上遇到問題(第二篇),第三類從數位網路法製的觀點,探討數位網路環境下法製現況與其他的爭議問題(第三篇)。上述主題是文化創意産業、娛樂産業及數位網路業者多所關切的議題,本論文匯集各學者的研究菁華,就實務上所觀察到的事件或現象,以法學的觀點來評析我國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産業發展的現況,以期讓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産業業者及主管機關更為瞭解法製的現況,以利未來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産業的發展。

  最後要強調的是,這是作者投入文化法學而思索的第四本學術專論,主編這本文化法專論的主要目的,從專論名為「多元文化下文創産業、娛樂産業與數位網路法製」可知:是嘗試從多元文化建構文創産業、娛樂産業與數位網路的法製,並藉此探討文創産業、娛樂産業與數位網路法製的現況與問題。因此,本書總共分為三篇,在第一篇文化創意産業法製篇包含瞭六篇論文:許育典、封昌宏,〈從多元文化論文創産業的法製建構〉;王勁力、廖欽福,〈論多元文化國下之文創産業與文化管製——以成人情色文化與産業為例〉;廖欽福,〈颱灣文化産業發展與創意之法製構築與展望——以補助行政為中心〉;張瑞星,〈論嬌蕉包轉印愛馬仕柏金包外觀之著作權侵權爭議及仿作之閤理使用抗辯〉;張瑞星,〈論嬌蕉包與愛馬仕柏金包糾紛之商標侵權爭議〉;張瑞星,〈論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在第二篇娛樂産業法製篇包含瞭三篇論文:張瑞星、羅承宗,〈華人娛樂法學領域之建構——以動畫遊戲産業及流行音樂産業為例〉;張瑞星,〈論影視製作創意提案之法律保護〉;江雅綺,〈國族主義下的娛樂、經紀與産業——談黃安舉報周子瑜事件〉。在第三篇數位網路法製篇包含瞭三篇論文:江雅綺,〈封鎖侵權網站?從英國法及歐盟判決——論封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演進〉;江雅綺,〈數位時代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條款——以英國2014年著作權修法為例〉;張瑞星,〈網路購物機製之微調——從購物網站標價錯誤之數件判決談起〉。

  這本文化法學學術論文集能夠呈現在讀者麵前,最應該感謝張瑞星、王勁力、廖欽福、羅承宗、江雅綺、封昌宏六位教授們的積極投入與撰寫。謝謝這些一直鼓勵與支持我的學術閤作夥伴們。此外,這本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齣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纔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我的學術閤作夥伴們,他們一直點燃我對學術研究的熱情,在我心中産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往前奮鬥。
 
許育典
2017年3月22日11時
寫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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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這本書的閱讀過程並不輕鬆。作者使用的語言比較學術化,對於不熟悉法律或文創産業的人來說,可能會感到有些晦澀難懂。但如果你願意花時間仔細閱讀,你會發現其中蘊含的寶貴觀點。我尤其贊賞作者對於“著作權”問題的深入探討,在數位時代,盜版、侵權等問題層齣不窮,如何保護創作者的權益,已經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作者從國際法、國內法等多個角度分析瞭著作權保護的現狀與挑戰,並提齣瞭許多具有建設性的建議。書中對於“閤理使用”原則的解讀,也讓我對著作權有瞭更深刻的理解。然而,我個人認為,作者對於“網絡言論自由”的討論略顯保守,在颱灣,網絡言論自由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如何在保護言論自由的同時,防止網絡暴力、假新聞等問題的發生,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如果能更深入地探討這個問題,相信這本書會更具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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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本書,我最大的感受是,颱灣的文創、娛樂産業與數位網絡法製,麵臨著一個巨大的轉型期。作者以宏觀的視野,審視瞭這幾個領域的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並提齣瞭許多具有前瞻性的觀點。書中對於“元宇宙”概念的探討,讓我對未來的文創産業充滿想象。作者指齣,元宇宙將為文創産業帶來新的機遇,但也可能帶來新的挑戰。如何利用元宇宙技術,打造更具沉浸式、互動性的文化體驗,是颱灣文創産業需要思考的問題。書中對於“AI生成內容”的法律責任的討論,也讓我對未來的法律規範充滿期待。隨著AI技術的不斷發展,AI生成的內容將越來越多,如何界定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以及如何追究AI生成內容的法律責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如果能更深入地探討這個問題,相信這本書會更具學術價值。總而言之,這本書是一本值得反復閱讀的著作,它不僅能讓我們瞭解颱灣文創産業的現狀,更能讓我們對未來的發展趨勢有所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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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架構相當清晰,從文創産業的定義、娛樂産業的演變,到數位網絡法製的構建,作者都以條理分明的邏輯呈現。我特彆欣賞作者對於颱灣在地文創産業的觀察,例如夜市文化、廟口文化等,這些看似草根的文化形式,卻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潛力。作者指齣,颱灣文創産業的優勢在於其多元性與在地性,但同時也麵臨著缺乏國際視野、營銷策略單一等問題。書中對於韓國、日本等國傢文創産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分析,對於颱灣的産業升級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不過,我個人認為,作者對於“粉絲經濟”的討論略顯不足,尤其是在颱灣,粉絲經濟已經成為娛樂産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藝人、品牌、甚至政治人物都産生著深遠的影響。如果能更深入地探討粉絲經濟的法律風險與規範,相信這本書會更加完善。此外,書中對於“區塊鏈”技術在文創産業的應用,也隻是蜻蜓點水,未來可以進一步探討其可行性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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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本探討文創、娛樂産業與數位網絡法製的書,我腦海裏浮現的第一個詞是“復雜”。颱灣身處多元文化交匯點,這本身就帶來許多挑戰與機遇。作者對於這幾個領域的串聯分析,並非停留在錶麵的現象描述,而是深入探討瞭文化認同、産業發展、以及法律規範之間的微妙張力。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對於“文化挪用”的討論,在颱灣社會經常發生,原住民文化、閩南文化等經常被商業化利用,卻鮮少有實質的迴饋或尊重。作者從法律角度切入,探討瞭如何界定“閤理使用”與“侵權”的邊界,這對於我們這些長期關注文化議題的人來說,無疑是一劑強心針。然而,書中的一些論述,例如對於“數位遊牧民族”的定義,以及他們所麵臨的法律睏境,可能需要更進一步的案例分析來佐證。總而言之,這本書提供瞭一個非常全麵的視角,讓我們得以更深入地理解颱灣文創産業在多元文化衝擊下的發展睏境與未來走嚮。它不僅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是一份給颱灣社會、給相關産業從業者的重要思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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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不僅僅是一本理論性的著作,更充滿瞭對颱灣文創産業的關懷與期許。作者在書中多次強調,颱灣文創産業的未來,在於如何將多元文化融入到産業發展中,打造具有颱灣特色的文化品牌。書中對於“文化資産保存”的討論,也讓我深感認同。颱灣擁有豐富的文化遺産,但許多文化資産卻麵臨著流失、破壞的風險。作者指齣,政府應該加強對文化資産的保護力度,並鼓勵民間參與文化資産的保存與活化。書中對於“文創園區”的案例分析,也讓我對颱灣文創産業的發展前景充滿信心。然而,我個人認為,作者對於“文創産業的資金來源”的討論略顯不足,許多文創企業麵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是颱灣文創産業發展的重要挑戰。如果能更深入地探討這個問題,相信這本書會更具實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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