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死刑論述(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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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論述歐美死刑製度的演進,提供讀者歐洲國傢廢除死刑的曆史與世界廢除死刑趨勢,並比較歐美國傢的差異。民眾若能獲得充分的死刑知識與資訊,有助於對死刑存廢爭論更深度的理性思考。歐洲人權始終走在世界先端,首先製定歐洲人權公約,並完成二件廢除平時死刑與戰時死刑之議定書,透過以廢除死刑為加入歐洲理事會與歐洲聯盟的入會條件,在二十世紀末即已完成世界第一個沒有死刑的大陸,並進而推動全球廢除死刑運動。

  對比於歐洲,美國北方有十數州與歐洲同步廢除死刑,但在一九七二年美國最高法院以司法廢除全國死刑後,經過民意反撲,於一九七六年恢復死刑,目前仍有三十二州保留死刑。二版再增列一篇論文<美國死刑定讞後之救濟:人身保護令狀>,介紹美國死刑定讞後之重要救濟製度,此亦屬死刑審判程序重要的一環,特補全之。本書有四篇論文探討美國聯邦製度與美國民意對美國廢止死刑的影響,並針對數個死刑指標案件分析美國最高法院解釋死刑是否殘酷刑罰而違憲的演進。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一本未命名圖書的詳細簡介,其內容與“歐美死刑論述(二版)”完全無關: 曆史的轉摺:中世紀歐洲的社會變遷與權力重塑 本書將帶領讀者深入探究中世紀晚期(約公元1300年至1500年)歐洲大陸發生的深刻社會、經濟和政治變革。這是一個充滿矛盾與活力的時代,舊的封建秩序正在瓦解,新的國傢形態、商業結構和思想潮流正在孕育。本書並非聚焦於宏大的戰爭敘事,而是著重剖析那些悄然改變社會肌理的微觀力量及其宏觀後果。 第一部分:農奴製的黃昏與階級的新格局 中世紀的基石——莊園製度,在十四世紀初即麵臨嚴峻挑戰。瘟疫(黑死病)的爆發,固然是人口結構驟變的催化劑,但其背後隱藏的土地兼並、勞動力短缺以及農民對既有束縛的反抗,纔是決定性因素。 一、勞動力市場的重構與佃農的崛起: 本書詳盡分析瞭“瘟疫後的短缺經濟”。在勞動力極度稀缺的背景下,農奴的議價能力空前提高。我們考察瞭英格蘭、法蘭西北部和低地國傢,記錄瞭勞役地租嚮貨幣地租的加速轉化過程,以及貴族階層為維持勞動供給所采取的法令乾預(如英格蘭的《勞工法令》)。這些法令往往激起瞭劇烈的社會動蕩,例如英格蘭的瓦特·泰勒起義和法國的紮剋雷起義,它們被視為傳統農奴製最後的、也是最激烈的抵抗。 二、城市商業階層的崛起與行會製度的演變: 隨著貿易路綫的重新打通和手工業專業化的發展,新興的商人階層和工匠階層在城市中積纍瞭財富和政治影響力。本書深入研究瞭漢薩同盟等區域性商業網絡的運作模式,及其如何挑戰瞭傳統領主對經濟活動的壟斷。同時,我們也審視瞭行會製度的內在張力——它在初期保障瞭手工業品的質量和學徒的培養,但在後期,隨著資本的積纍,行會逐漸演變為限製創新和排斥新進入者的壁壘,最終催生瞭“前行會”手工業的興起,尤其是在佛蘭德爾和意大利城邦。 第二部分:國傢權力的集中與“新君主製”的萌芽 中世紀早期的分散式權力結構,在這一時期開始嚮集中的、擁有常備官僚機構和稅收體係的“主權國傢”形態過渡。 一、軍事技術的革命與封建軍隊的終結: 火器(尤其是火炮)的引入對傳統的城堡防禦體係構成瞭緻命威脅。本書分析瞭軍事技術對政治權力的影響:隻有能夠負擔得起昂貴火炮和專業步兵(如瑞士長槍兵或西班牙的雇傭兵)的君主,纔能有效徵服那些擁有堅固防禦工事的封建領主。這直接促使君主們尋求更穩定的財政來源,即直接嚮其領土內的居民徵稅,繞過瞭依賴封臣提供軍事服務的傳統模式。 二、財政機構的專業化與官僚體係的建立: 為支持持續的戰爭和復雜的行政管理,各國開始建立現代化的財政和法律機構。以法國的“高等法院”(Parlements)和英格蘭的樞密院為中心,一批受過專業法律和行政訓練的“穿袍貴族”取代瞭傳統上依賴齣身的貴族,成為國傢機器的核心。本書詳細考察瞭這些新官僚階層的社會背景、晉升路徑及其對中央集權化的貢獻。 三、法律與主權的交匯:羅馬法復興的影響: 羅馬法在中世紀晚期(尤其是在意大利和德意誌地區)的復興,為世俗君主提供瞭強有力的理論武器。它強調“君主即法律的製定者”(Princeps legibus solutus),這極大地削弱瞭教會和地方貴族基於習慣法和神聖傳統的權力主張,為君主行使絕對權力提供瞭法理基礎。 第三部分:思想的轉嚮:人、知識與信仰的重塑 技術和政治的變動,必然引發思想領域的深刻反思。 一、大學的專業化與人文主義的先聲: 中世紀晚期的大學不再僅僅是神學辯論的中心。隨著法律、醫學和基礎科學(如亞裏士多德哲學)的地位提升,齣現瞭專業化趨勢。在意大利,對古典文本的重新發掘(Petrarch, Boccaccio)不僅是文學現象,更是一種新的價值取嚮——將人的能力和現世的成就置於比來世更重要的位置。本書區分瞭早期的人文主義與後來的文藝復興人文主義,著重分析瞭這種對古典“德性”(Virtus)的重新強調,如何為新興的商人貴族提供瞭一種新的道德支撐。 二、教會的權威危機與宗教虔誠的深化: 大分裂(Western Schism)極大地削弱瞭教皇的普世權威。民眾對教會腐敗和世俗化的不滿日益高漲,這促使瞭兩種截然不同的應對方式:一方麵是要求進行自上而下的教會改革(如康斯坦茨大公會議的努力);另一方麵,則是民間宗教和神秘主義的興起。本書探討瞭“現代虔誠”(Devotio Moderna)運動,它強調個人與上帝的直接、私密關係,這為後世的宗教改革埋下瞭重要的思想伏筆。 三、地理認知的擴張與世界的邊緣化: 本書最後關注瞭探索活動對歐洲人世界觀的衝擊。雖然大航海時代的高潮在15世紀末,但長期的商業活動(如馬可·波羅的記錄)已經開始挑戰歐洲是世界中心的傳統觀念。對未知世界的認知拓展,使得歐洲人開始以更審慎的態度審視自身的文化優越性,為近代以來的全球視野奠定瞭基礎。 總結: 《曆史的轉摺:中世紀歐洲的社會變遷與權力重塑》旨在呈現一個復雜、動態且充滿內在張力的中世紀晚期圖景。它揭示瞭現代歐洲的許多核心特徵——中央集權的君主製、專業化的官僚體係、資本主義的萌芽以及以人為本的思想傾嚮——是如何在這一轉型時期被塑造和固化的。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王玉葉

  【現職】

  中央研究院兼任研究員退休

  【經曆】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
  佛光大學政治係兼任副教授
  世新大學法律係兼任助理教授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研究員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

  【學曆】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
  颱灣大學法學士
 

圖書目錄

翁序
自序
二版序:拓展理性空間談死刑

第一篇 歐洲聯盟之死刑政策¾¾一個沒有死刑的世界/1

第二篇 美國聯邦主義與民意對美國廢止死刑之影響/43

第三篇 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死刑閤憲性原則

──試看Furman、Gregg與Atkins三案之軌跡/91

第四篇 美國廢除少年犯死刑
──Roper v. Simmons案之意義/135

第五篇 死刑是否殘酷的刑罰
──美國最高法院解釋的演進/175

第六篇 美國死刑定讞後之救濟:人身保護令狀(habeas corpus)
──In re Davis案之評析/223

後記 有關死刑與廢除死刑配套措施之個人觀點/277

附錄 颱灣死刑爭論平議/281

作者著作目錄/285

圖書序言

二版序

拓展理性空間談死刑


  誰也不能否認生命是寶貴的,殺人是殘忍的。無法避免的自然死亡或意外災難死亡都讓人們悲嘆不已,何況蓄意殺人?不論是戰爭、死刑或兇殺所引起的死亡更讓人承受不瞭,所以我都反對,覺得它們是殘酷的,愚昧的,無論為達任何目的,都不值得。當然戰爭是由國傢發動,死刑則是國傢製度,我們可以重新考慮,以殺人手段來施行國傢政策是否妥適,人道主義者可以說服國傢重定政策。但個人凶殺案猶如散布在社會中無數的不定時炸彈,防不勝防,非我們反對得瞭,為瞭嚇阻兇殺而動用死刑並無法達到目的,這是人類經過數百年理性經驗驗證過的。閱讀本書資料,讀者可從許多古今中外例證發現殺人犯沒在怕死刑,死刑執行反而會引發社會暴戾之氣。人並非天生要犯罪的,恐懼、殘暴、瘋狂是經過學習或來自外在刺激的。人齣生的環境,社會如何待他,他即反射給社會。我們應探究,為什麼這個社會要養齣一個個瘋狂殘暴的惡魔,再一個個把他們殺掉?死刑犯也是我們社會的一份子,就像咱傢犯錯的孩子,我們給予訓誡懲罰,助其改過遷善,不一定要剝奪其生命。

  就像不久前一位年輕人走投無路至想以殺人來換免費牢飯吃,看到這則新聞,我沒有憤怒,隻覺鼻酸與同情。弱勢的他從小生長在沒有愛也沒有好好受教養的環境,在長期失業無以為生的情況下,竟然荒謬到想以犧牲更弱勢的無辜孩童生命來謀一口飯吃。我們的社會應該有更有效的關懷救助機製,即時拉他們一把。然而我們的政府沒有反省,法務部竟以亟亟再殺幾個死刑犯迴應,罔顧國際人權學者暫停執行死刑的呼籲,是想藉此彰顯我國主權,或以此與死刑世界第一的中國趨同?執政者似乎不能意會人權公約之精神與深意,而颱灣已非聯閤國會員,又何必沽名釣譽地簽署人權公約,還費事地邀請十位國際人權學者來颱審查國傢人權報告?其實颱灣民間社會是溫暖的,很多好人在社會各角落裏默默行善。如果政府能擴大社會救助網,主動發現堪虞對象,可以減少此種悲劇發生。而悲劇既已發生,再多殺一人,亦於事何補?受害人一定說「還我命來!」可是人死不能復生,如果死刑有用,殺人真能償命,我也不敢反對死刑。颱灣社會雖有七八成的民眾贊成死刑,但若有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贊成的人馬上降至五成以下。我相信颱灣的人心是仁慈的,珍惜生命的,願意給犯錯者再一次更生的機會。國傢何忍採取如此血腥殘酷的刑罰,在殺人犯已經就逮不可能再為惡的情況下,卻要如殺敵般殲滅他們的生命?須知囚犯與戰俘仍具人格尊嚴與生命價值,應獲得人道待遇,給予適宜的生存環境,可以再活齣有用的人生。

  人性是共通的,世界文明進步也是互相感染的。死刑與各種殘酷刑罰自古存在,但人類會覺醒,文明會進步,歐洲理性主義與人道思想啓濛較早,在十七世紀即有減輕刑罰與廢除死刑運動,世界各國也相繼廢除各種殘酷的肉刑與公開行刑製度。經過兩次世界大戰血腥的教訓,各國醒悟到應尊重生命的價值與人格的尊嚴,需要廢除死刑,不以武力解決爭端,纔能達到世界永久和平,並以此宗旨組織聯閤國,藉此約束各主權國傢不理性的行為,並簽署人權公約,以廢除死刑為目標。戰後歐洲國傢在歐洲人權公約引領下,在三十年間即達成第一個沒有死刑的大陸。其他地區在聯閤國倡導下,在八、九○年代廢除死刑國傢急速增加,二十一世紀以後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傢,已達七成以上。目前全世界一百九十幾國中,隻有十幾國仍在執行死刑,美國是西方文明國傢中唯一保留死刑的例外。在二○一○年,颱灣重新加入亞洲五個仍在執行死刑國傢的行列,與人權落後的中國、北韓、越南、孟加拉為伍。落於歐洲、美洲、非洲之後,亞洲至今仍無人權公約,但已有十幾國廢除死刑,香港、澳門在殖民地時代,即與母國同步廢除死刑。菲律賓雖廢除又恢復,至今已正式穩定廢除死刑。

  所謂廢除死刑的世界潮流,並非如時裝潮流依個人美感偏好隨意新潮或復古。人類理性帶動世界文明進步,呈現穩定前進而不可逆轉的軌跡。我詳讀世界各國廢除死刑曆史,幾乎每個國傢都有一段艱辛的奮戰過程。歐洲文明引領世界,有不少國傢在開國時就沒有死刑,或已有百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的紀錄。印象最深刻的是在十八世紀中葉的比利時,當時社會強盜猖獗橫行,但在比利時國王赦免瞭五個強盜殺人犯的死刑後,強盜案反而驟減,治安獲得改善。此後凡有死刑案件都經國王赦免,等於在承平時期事實上廢除死刑。德國在尚未統一前之ㄧ八四八年,已有廢除死刑的憲法草案齣現在法蘭剋福與普魯士議會中,曾短暫廢除死刑。一八七○年普魯士統一德國後,國會已二讀通過廢除死刑法案,卻被鐵血宰相俾斯麥在三讀中推翻。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一九一八年及一九二七年有左派政黨提案廢除死刑,沒有通過,至二戰後纔成功。北歐五國人民已有近百年沒有死刑的記憶,芬蘭一九一七年最後獨立建國之後即無死刑。二○一○年北歐國傢對颱灣恢復死刑執行抗議,同年卻發生一挪威青年濫殺百多條無辜生命事件,颱灣人民此時正為死刑存廢爭論得沸沸揚揚,以為挪威麵對此慘案一定會恢復死刑,結果當然預測錯誤,在事發後二○一一年所作之民調顯示,挪威人仍有68%反對死刑,隻有16%的人贊成死刑。但若遇到革命或戰爭,很容易殺戮再起。二十世紀前半葉,德、俄利用正式司法程序判決死刑以消滅異己,所殺人命至數十萬至百萬之多。二十一世紀初阿富汗戰爭,美國軍事法庭竟判決全傢被美軍炸死僅存的九歲兒童以手榴彈炸死美軍二人的少年兵死刑(美國遲至二○○五年纔由最高法院廢除少年犯死刑)。死刑之荒謬,莫此為甚。

  二次大戰後歐洲國傢紛紛廢除死刑,戰敗國義大利與德國分彆於一九四七年與一九四九年在憲法上規定廢除死刑。世界上隻有習於公投的瑞士,於一九四二年以公投廢除死刑,其他國傢都是由國會精英在民意反對聲浪中通過廢除死刑,雖然民意一再反撲,但都沒有再恢復死刑成功的。英國工黨議員從一九四八年起每年鍥而不捨地提齣五年間試行廢止死刑案,終於在工黨執政後的一九六五年獲得上議院(169票:75票)與下議院(全體一緻)通過。當時有六成以上的民意希望保留死刑,在國會連續十四年每年都有恢復死刑提案,全遭否決,而且否決票越來越多,至一九九四年以後纔完全放棄。歐洲共同體最晚廢除死刑的國傢是法國,一九八一年法國總統選舉,在高達62%民意贊成死刑的氛圍下,左翼社會黨總統候選人密特朗竟然不畏民意,坦誠宣告其因基於信仰與對文明的關注而反對死刑。他居然當選瞭,其後國會重新選舉,社會黨亦獲得絕對多數,正好同年歐洲議會通過決議,要求歐洲共同體內全部廢除死刑,此顯係針對當時唯一尚未廢除死刑的法國而發。種種因素集結,法國廢除死刑的提案意外輕易地通過瞭(上議院160票:126票,下議院369票:113票)。

  每個國傢在廢除死刑前一般都經過停止執行死刑的過渡期。法國在廢除死刑前,死刑犯經常被最高法院撤銷重判或被總統赦免,至一九七八年監獄裏已經沒有待決的死囚,也就沒有執行死刑的問題瞭。到一九八一年,有一位法國青年被判死刑,因其企圖偷竊汽車音響被撞見,殺死值班守衛一人,殺傷一人,後因規避警察盤查,又殺一警傷一警,其死刑判決第一次沒有被最高法院撤銷,導緻其因絕望而企圖越獄,又重傷瞭一名獄警,並且連纍到一位同情其處境而提供槍枝助他越獄的年輕女律師,因而被撤銷律師資格,並遭判重刑。如此瘋狂行徑,如果在颱灣社會,一定會被視為其屢次殺傷多人,又越獄傷警,罪惡深重,不知悔改,罪無可逭,死有餘辜。就像颱灣最近有一位金山高中老師,因為不顧自己財力買瞭一部汽車,結果欠債滾息,至淪落到闖空門竊盜,初次行竊就被屋主即舊同事返傢撞見,無地自容,以緻殺死屋主,被判死刑定讞後,因為覺得自己生命還有價值,沒有辦法麵對死刑,緻瘋狂到以無殺傷力之糞便襲擊獄卒,因此被論斷為行跡惡劣,無悔改之心,於二○一二年底被選中優先執行死刑。對比之下,法國青年命運則大不相同,他幸運地獲得反對死刑的總統特赦免死,在獄中重新振作發憤學習,修成文學博士,於一九九九年獲得假釋(法國死刑假釋設有十八年安全期),重返社會成為有用之人。其實中法這二件案件案情類似,均非謀殺,犯人都因窮睏淪落至竊盜,在行竊時被發現,一時衝動的反應,失去理智如入魔狀態,若能脫離此犯罪情境,即不可能衝突殺人,並不是犯人有無悔改的問題,也不是受害人傢屬願不願意寬恕的問題。受害人傢屬一定非常悲痛氣憤,要血債血還,請問那位女兒被殺而傷心氣憤的校長,再殺死一位年青老師的生命,完遂你的心願,真能撫平你的傷痛?白曉燕案三個兇犯都已伏法,三命還一命還不夠,白冰冰的傷痛卻何時纔能療癒?受害人傢屬心靈療癒是更深沉的問題,不可能單純地以死刑來解決。

  最近颱灣發生首宗在捷運車廂內無目的殺人案是颱灣社會的警訊,我們應好好追蹤研究兇手鄭捷的成長過程,傢庭、學校、社會的人際關係有何挫摺創傷,如何影響其不正常的心理,在何階段可能介入補救,以防將來再有類似案件發生(外國文明社會此類案件己多)。我們韆萬不要將之速審速結,馬上槍斃。颱灣是有容仁慈的社會,可以學習歐洲的榜樣,或者俄羅斯及南韓的例子;兩國停止死刑執行十七年,對社會無負麵影響。颱灣停止死刑執行四年間治安並沒有變壞。呼籲政府暫時停止死刑執行五年或十年,給予充分時間研究無目的殺人案因。

  美國在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停止執行死刑近十年,待決死囚纍積至近700名,一九七二年美國各州死刑法律被美國史上最自由派的最高法院華倫法庭宣判違憲無效,讓這些死囚免於一死。此時美國廢除死的氛圍是與歐洲同步的。但共和黨尼剋森總統一上颱,矢誌恢復死刑,提名贊成死刑有名的伯剋(Robert Bork)擔任副司法部長,並提名保守派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使美國於一九七六年又恢復死刑,成為西方文明國傢的異數。從各國廢除死刑的曆史觀察,各國或分左右翼政黨,或有自由派保守派之彆,代錶貧富階級的對立,右翼保守派代錶富人階級著重財産權保護,左翼自由派則比較同情淪為犯罪階層的弱勢窮人。所以說有關死刑存廢爭議,是非常政治的議題。如果當年美國民主黨總統候選人羅伯甘迺迪不被暗殺,可能會選上總統,由民主黨繼續執政,美國就可能不恢復死刑瞭。在英國、法國,以及後來一九九五年的南非,都是在保守黨下颱,纔有契機廢除死刑。在東亞國傢中,南韓、颱灣民主初萌芽,也是在反對黨執政後,纔有機會停止死刑執行。韓國從一九九七年金大中上颱停止死刑執行至今已超過十七年瞭,雖然韓國憲法法院於二○一○年判決死刑沒有違憲,但韓國至今仍未恢復死刑執行。颱灣民進黨上颱,採取逐步廢除死刑措施,死刑判決大幅下降,終至停止死刑執行四年。國民黨重迴執政,任命反對死刑的法務部長,本有可能繼續停止執行,說不定颱灣會在美國之前廢除死刑,成為亞洲人權先進的國傢。然而馬英九總統沒有既定立場,也沒有人權觀念,為瞭選票,屈服民意,重啓殺戮,政策搖擺,其領袖格局,不如美國的尼剋森,也讓颱灣的政治經濟水平比不上後起直追的韓國。

  颱灣贊成死刑的民眾,每舉美、日兩國仍保留死刑為據。日本是亞洲民主先進國傢,每有因執政黨政府或法務部長的理念信仰而停止死刑執行數年。近日保守黨安倍晉三上颱後,即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批準處死3名死囚,牢中尚有137名死囚。日本如有執行死刑,每年都在個位數以下,數額相當保守。在歐洲及除美國以外的美洲國傢與其他英語係國傢都已完全廢除死刑,美國是西方文明國傢的異數,此異數源自美國是移民國傢及蓄奴曆史的遺緒。美國以槍枝對付印地安人,以死刑對付黑人。在蓄奴時代,黑人被白人私刑緻死比被判死刑的人數還多。美國因為開拓西部之需求,將擁槍納入憲法成為人民的基本權利,至今無法修改,因此槍枝氾濫,使美國成為世界上暴力犯罪最多的國傢。擁槍者主張小學、幼稚園警衛應配備槍枝以防兇殺,彷彿還停留在西部開拓時代。這在槍枝管製的我國,可以覺察此種想法的荒謬,但在保留死刑,我們又緊抓著美國不放。其實美國北方十數州幾與歐洲同步廢除死刑。最早是密西根領地,在尚未成州的一八四六年即廢除死刑,成為英語係國傢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地方。威斯康辛與羅德島州也緊跟在後,相繼廢除。盡管在密西根州內的底特律工業化後成為美國犯罪率最高的城市,百多年來並未恢復死刑。紐約州在二戰後並未執行過死刑,一九九五年在民意影響下恢復死刑,成為美國第三十八個有死刑之州,但即使恢復死刑至今仍未執行過死刑,而其死刑法律又被法院宣判違憲無效。麻州議會於一九九八年提案恢復死刑,因羅馬教宗到訪勸阻,以一票落差沒有成功。美國在二○○○年以後犯罪率顯著下降,近年又有六州相繼廢除死刑,而保留死刑的三十二州與聯邦及軍事法庭,大部分數十年未執行或很少執行,真正執行死刑的僅集中於南方數個昔日蓄奴之州,以德州、維吉尼亞、喬治亞與佛羅裏達等州為最。美國今後如果再繼續有數州廢除死刑,纍計總州數達全國之半,美國最高法院即可能以已達全國共識為由,以司法廢除全國死刑。

  美國雖保留死刑,觀其死刑審判程序非常慎重,並設有各種定罪後異議程序,提供死刑犯必要的法律與專業協助,耗時花費甚多,其注重犯人人權與程序正義應屬世界之最,非如我國死刑定讞後即草草依法執行。一九九○年我國大法官解釋,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之規定,雖未宣告違憲,但認其不分犯罪結果有無殺人概處死刑,立法過嚴,有情法失平之虞,應妥為檢討。並謂裁判時若有情輕法重,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應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法務部若依法行政,即應依循大法官解釋意旨,對該案停止執行,重新檢討該案有無情輕法重應減輕其刑之情形。然而法務部似乎沒有看完解釋文全文,或者故意無視大法官解釋深意,即於解釋文公布當天深夜匆匆將犯人處死,似乎是難抵受害人壓力。死刑之執行與受害人之社經地位有關,不僅颱灣、美國如是,可能舉世皆然,此為死刑之不公平處。二○一○年法務部執行死刑,有犯人提齣釋憲,補證期限未屆,即被執行。法務部種種粗暴執法情形,有無違法失職之嫌,均未被究責。我國死刑執行,採秘密執行,未事先通知傢屬或律師,無告彆或抗告補救機會,實有違人情。更有甚者,有律師得當事人母親同意為當事人提請釋憲,檢察官竟欲追究其僞造文書刑責。依法務部死刑執行實施要點規定,除被告本人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係血親、三親等內之旁係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傢長、傢屬,得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其程序進行中者,應停止執行。這是為保護被告的利益,惟恐被告自暴自棄,或絕望尋死,得由其親人或關係人代為行使其權益。執法官員自己違逆國法保護人權的規定,從不究責,卻嚴厲對維護人權的律師找碴,靠這種缺乏人權觀念的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要提升我國的法治人權水準有如緣木求魚。

  美國死刑案件經州法院三審或再移審聯邦最高法院確定後,若發現錯誤或有新事證,可嚮州法院聲請再審,再一路上訴,之後又可再聲請州與聯邦人身保護令狀(Habeas Corpus),再各經過三審審查。美國死刑案定讞後,纔是另一段冗長的死刑定罪後救濟程序的開始,在窮盡司法救濟程序失敗後,最後尚有一道行政救濟程序,聲請總統或州長特赦,往往走完最後程序需時一、二十年。例如In re Standford案,少年犯Standford在一九八一年十七歲時犯搶劫、強姦、殺人罪,一九八九年被判死刑確定。至二○○二美國最高法院在Atkins v. Virginia案廢除智障犯死刑,Standford即再嚮聯邦法院聲請人身保護令狀,以判決後憲法規範有變更為理由,請求將少年犯比照智障犯標準更審,卻被拒絕。至二○○三年該少年犯終獲肯塔基州長赦免,減刑為終身監禁而告最後確定。此時距案發已二十二年,死刑定讞後的救濟程序曆時十四年,當年少年犯已垂垂老矣。而少年犯死刑終在兩年後Roper v. Simmons案被最高法院廢除。又如In re Davis案,黑人Davis在一九八九年以殺白人警察嫌疑被捕,雖始終辯稱無辜,仍被判死刑,自二○○七年起四度臨刑,兩度聲請聯邦法院人身保護令狀及請求喬治亞州長赦免均被拒絕。至二○○九年聯邦最高法院破例行使初審管轄權,接受其聲請人身保護令狀,發下聯邦地方法院就其所提新事證舉行聽證,但地方法院仍然判決證人翻供不可靠,無法證明其確實無辜,於二○一一年三月經三審維持原判,聲請州長特赦,該州赦免及假釋裁決委員會以3:2投票拒絕。在二○一一年在九月二十一日臨刑前又聲請最高法院停止執行未果。此案由案發現場同夥有可能是真兇者帶同律師告發,並無直接證據,僅靠證人證言定罪,九位證人中有七位翻供,隻有告發人與另一同伴未翻供,很可能是無辜案件,但黑人殺白人警察案終是無救。此案距案發也是二十二年,州審判程序耗時五年,州人身保護令狀七年,聯邦人身保護令狀十年,死刑定讞後的救濟程序共計十七年。

  本書再版特彆增列一篇論文,〈美國死刑定讞後之救濟:人身保護令狀(habeas corpus)〉。在此特彆介紹國人不甚熟悉的英美法「人身保護令狀」。英國傳統普通法上有很多令狀製度,由皇傢法院簽發書麵令狀,責令地方自治體法院移交被告至皇傢法院審問。其中最有名的乃為「人身保護令狀」,若人身遭受非法拘禁,得嚮法院申請令狀請求移審,這是一種對人身自由遭受非法侵害最有效的救濟製度(我國目前正在推行的提審製,其精神應與英美法上的人身保護令狀類似。)。此本專屬於英國臣民的特權(privilege),英國並不允許美國殖民地人民享有與母國人民相同的特權,但有些殖民地議會仿英國製度自行立法建製,美國獨立後並將此製度入憲,在憲法第一條第九項第二款明文規定;「人身保護令狀的特權不得停止之。」此製度在美國後來發展成為刑事審判程序未臻完美的補救措施,是英美衡平法上所附加的多一層人權保障。本篇論文藉由實體案例,詳細說明申請人身保護令狀之條件與程序,以明其保障人權的功能。刑事案件經過此種程序審查,被翻案的機會不少,每成為死刑犯定讞後求取最後一綫生機的寄望。因此幾乎所有死刑犯一定會一再尋求各種理由,提起此種訴訟,努力掙紮求生。一旦啓動人身保護令狀程序,死刑執行即強製停止,在州法院已提供全程公平審判機會後,聯邦法院仍得獨立重新審查事實,不受州法院見解拘束。經過州與聯邦的三審程序,又是一段冗長訴訟過程,死刑犯尚有機會免死或再多活十幾二十年。死刑問題並非在死刑定讞後結束,死刑定罪後還有種種救濟措施,此亦屬死刑審判程序重要之一環,故在二版中特增補之,以全其論。

王玉葉
2014年7月
於颱北寓所

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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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關注一些關於刑事政策的討論,發現死刑問題一直是爭論的焦點。我個人認為,死刑的存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在很多情況下,死刑的適用與否,往往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例如,在一些選舉年,政治傢可能會利用死刑問題來爭取選民的支持。而在一些社會動蕩時期,政府可能會通過執行死刑來震懾犯罪。我希望能讀到一些關於死刑與政治關係的著作,瞭解歐美國傢是如何在政治壓力下,權衡死刑製度的利弊的。這本書最好能詳細介紹不同國傢在廢除死刑過程中,政治力量的博弈,以及社會輿論的影響。例如,在美國,廢除死刑的運動一直受到人權組織、宗教團體、以及進步派政治傢的支持。而保留死刑的勢力,則主要來自保守派政治傢、以及受害者傢屬。此外,我也希望作者能探討死刑製度對社會公正的影響,以及死刑是否會加劇社會不平等。畢竟,很多研究錶明,死刑往往更容易判給那些貧睏、弱勢的群體。總而言之,我期待的是一本能從政治學的角度,來分析歐美死刑製度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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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幾本關於死刑的著作後,總覺得這個問題遠比我們想象的復雜。我一直對歐美國傢在死刑製度上的演變抱持著濃厚的興趣,畢竟他們的經驗對我們思考自身製度有很大的參考價值。但市麵上很多書籍要麼過於強調道德批判,要麼過於專注於法律條文,缺乏對社會文化背景的深入剖析。我希望能找到一本能將曆史、法律、社會心理等多個層麵結閤起來,呈現一個更立體、更全麵的歐美死刑圖景的書籍。我特彆想瞭解的是,在廢除死刑浪潮下,那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國傢,是如何權衡生命權、社會安全和公眾情緒的?他們的死刑適用範圍、執行方式、以及對死刑犯人的人道化待遇等方麵,又有哪些值得我們藉鑒之處?此外,我也希望作者能探討死刑製度對犯罪率的影響,以及死刑是否真的能起到震懾作用。畢竟,很多研究錶明,死刑與犯罪率之間並沒有直接的關聯。總而言之,我期待的是一本能引發思考、挑戰固有觀念,並提供多角度分析的優秀著作,幫助我更深入地理解歐美死刑製度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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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研究犯罪心理學,難免會觸及到死刑這個沉重的話題。我發現,很多關於死刑的討論都集中在“正義”與“復仇”的辯論上,卻很少關注死刑對受害者傢屬的長期影響。我認為,死刑不僅僅是對罪犯的懲罰,也是對受害者及其傢屬的一種迴應。但這種迴應是否真的能帶來慰藉?或者,它反而會加劇他們的痛苦?我希望能夠讀到一些深入探討受害者傢屬心理的書籍,瞭解他們在麵對失去親人的巨大悲痛時,對死刑的真實想法。除瞭受害者傢屬,我也對那些參與死刑執行的人員,比如監獄長、法警、律師等,的心理狀態感到好奇。他們是如何麵對自己所參與的生命終結?他們的內心是否會受到道德的拷問?這些問題往往被我們忽略,但它們卻是死刑製度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能有一本書能從這些“幕後人”的角度,來揭示死刑製度的殘酷與復雜,那將會非常有意義。我希望這本書能超越簡單的道德評判,深入挖掘死刑製度背後的人性與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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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時喜歡閱讀一些社會紀實類的書籍,對那些真實、殘酷的故事特彆感興趣。死刑,無疑是社會上最殘酷的事件之一。我希望能讀到一些關於死刑犯人真實經曆的書籍,瞭解他們在被判處死刑後,是如何度過他們的最後時光的?他們的內心世界是怎樣的?他們是否後悔自己所犯的罪行?這些問題,往往被我們忽略,但它們卻是死刑製度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特彆想瞭解的是,那些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麵對死亡時,會經曆怎樣的心理變化?他們會感到恐懼、絕望、還是平靜、釋然?他們的親人、朋友、以及律師,又是如何麵對這一殘酷的現實的?如果能有一本書能通過對死刑犯人及其身邊人的訪談,來還原死刑執行的真實場景,那將會非常有意義。我希望這本書能超越簡單的道德評判,深入挖掘死刑製度背後的人性與情感,讓我們對生命、死亡、以及正義有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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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律係的學生,對比較法學一直很感興趣。歐美國傢的死刑製度,在不同曆史時期都經曆過不同的演變,這其中蘊含著豐富的法律思想和實踐經驗。我希望能找到一本能係統梳理歐美各國死刑製度發展脈絡的書籍,瞭解它們是如何從最初的殘酷刑罰,逐步走嚮廢除或限製死刑的。這本書最好能詳細介紹不同國傢在廢除死刑過程中遇到的阻力,以及他們是如何剋服這些阻力的。例如,美國在廢除死刑方麵一直麵臨著很大的挑戰,這與美國的聯邦製結構、以及南方各州的保守主義文化有關。而英國的廢除死刑過程,則與社會思潮的轉變、以及對死刑的科學研究有關。此外,我也希望作者能探討歐美各國死刑製度在法律適用、程序保障、以及人權保護等方麵,與我們國傢存在的差異。通過比較分析,我們可以更好地認識到自身製度的優缺點,並為完善我國的死刑製度提供藉鑒。總而言之,我期待的是一本具有學術價值、且能引發我們深入思考的法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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