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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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者 出版社:書泉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翻譯者
齣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3/05/01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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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錶於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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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保險成為重要的避險工具,保險法為法商學系重要課程,也是許多國家考試必考科目,作者綜合考試經驗、律師實務經驗和教學經驗,根據概念化、簡單化的原則編撰本書,先對條文作簡明之介紹,並舉實例說明,讓讀者能馬上活學活用,使考生能順利考取,一般讀者也有增進保險知識之效用。
作者簡介
林勝安
現職:
華視空中教學理財規劃及投資學主講
林勝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美邦投顧證券分析師
學歷:
臺中師專畢
中興大學企管系畢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畢
行政院公費留學舊金山金門大學稅務研究所
經歷: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股長
中興大學、臺中科大、朝陽科大教授投資學、證券交易法、商事法等課程
慶宜證券顧問
慶宜投顧副總經理
大展綜合證券副總經理
考試:
律師高考及格
教育行政高考及格
財稅行政高考及格
海關特考及格
金融特考及格
國家考試證券分析師考試及格
著作:
股市完全精通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概要
股票賺錢 101 招
公司法概要
共同基金理財
如何投資未上市股票
保險法概要
銀行法概要
著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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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出版緣起
序 言
凡 例
沿 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五節 複保險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四節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五節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圖書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保險之意義)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解說
本條規定「保險」及「保險契約」的意義,條文明確指出保險法所規範的是「保險」的法律行為,是先就什麼是「保險」及「保險契約」為概括性的定義,之分述如下:
(一)保險法所指「保險」,是指契約當事人之合意,一方(要保人)交付保險費給他方(保險人)為代價,而由保險人承擔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保險事故發生的風險,並對這些風險發生所產生的損害,依照約定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而以上述保險行為為內容所訂立的契約,就稱為「保險契約」。例如: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約定,如甲在十年內死亡,則保險公司應賠償所約定的保險金額,這種法律關係使是一種保險行為,而甲與保險公司所訂的契約,就是保險契約。
本條文中所指的「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是指這些事故須可能發生但尚未發生,且事故之發生為不確定,非故意之情形而言。如事故已發生,則根本無所謂損害的發生;若是故意,係人力所為,並非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形。
又所謂「損害」,包括具體損害與抽象損害二種,具體損害是可以金錢價值計算的損害,如建築物毀損;抽象損害是指無法以金錢價值計算的損害,如人死亡或殘廢等。
(二)第二項為保險契約之定義:
保險契約即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契約。
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如下:
1. 保險契約是有名契約:凡法律賦與一定名稱之契約,叫做有名契約,否則叫做無名契約,保險契約乃保險法所明定,所以它應該是有名契約。
2. 保險契約是雙務契約: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價關係的債務之契約,叫做雙務契約,保險契約,要保人方面負有支付保險費的債務,保險人方面負有賠償財物的債務,兩者居於對價關係,所以保險契約是雙務契約。
3. 保險契約是有償契約:當事人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之契約叫做有償契約,雙務契約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對價關係的債務,結果當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所以雙務契約都是有償契約(但相反言之,有償契約卻未必都是雙務契約)保險契約是雙務契約,同時也是有償契約,因為要保人所為保險費的給付,與保險人所為保險金的給付,是互為對價的緣故。
4. 保險契約有認為是要式契約,但也有認為非要式契約:
(1)認為要式契約的依據:
本法43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本法55條明定保險契約應記載的事項。
(2)認為非要式契約的依據:
本法?- 並未明文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保險契約乃契約之一種,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並非要式行為,至於保險單或暫保單之出給,係契約成立後,保險人之應履行之義務,但並非保險契約之成立要約,故保險法?3,44應解為訓示規定。
5. 保險契約是定型化契約:保險契約因漸次技術化、定型化與團體化之關係,致其內容均由保險公司一方面所決定,要保人祇有依保險公司所定之條款同意訂立與否之自由,並無討價還價之餘地。所以學者稱保險契約為一種附合契約(Contract in set form)或定型化契約。
在保險契約,要保人既無討價還價之餘地,所以在行政上,政府對於各種保險契約之條款,必須進行事先審查,避免保險公司任意訂立不利於要保人的條款,藉以保護要保人之利益。在立法上,保險法?4 II更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6. 保險契約是繼續性契約:保險契約非如現實買賣之僅為一時的法律關係,而係繼續性的法律關係。其繼續期間之長短,因保險種類之不同而有差異,人壽保險契約期間較長,運輸保險契約期間較短,保險契約因屬於繼續性契約,所以也得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例如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保險人重新核定保險費(本法?9 II)便是。
7. 保險契約是射倖契約:保險契約要保人固確定的支付保險費,但保險人是否給付保險金,則繫乎偶然事故之是否發生,因此學者乃稱保險契約為一種射倖契約。
8. 保險契約是最大誠意契約:保險契約是誠意契約,須依誠信原則為之,按一般契約莫不須依誠信原則為之,非獨保險契約如此,但保險契約因具有射倖性的關係,所以對於誠信原則須特別強調始可,否則易於流為賭博。因而學者乃特稱保險契約為最大誠意契約。
第二條 (保險人之意義)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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