嚮人民徵收稅款,是租稅國傢最主要的財政。但國傢所徵收的稅捐,如果缺乏法律基礎,或使人民産生稅款溢繳的情形,國傢能否繼續保有該稅款?或應如何退還?以上都備受社會關注。
我國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退稅請求權的相關規定,通常被納稅人用在退稅實務上的策略。而和它有關的條文,則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17條。至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規定,是否仍需受傳統行政法學所討論行政處分的形式存續力,甚或是判決的既判力所拘束,再者,我國在稅務訴訟的訴訟標的麵所採取的爭點主義,對於退稅請求權的行使又會導緻哪些訴訟主張呢?
本書內容主要針對以上的爭點作為討論的核心,希望切由相關行政法院判決的討論,重新思考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定位與功能。
序
因政府機關錯誤,緻陳長文律師長年溢繳房屋稅款,請求返還又囿於原條文以五年為限,引起社會注目。緻2009年1月21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將溢繳之退稅請求權區分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與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後者退還不以五年為限,並溯及施行案件,為少數「實質意義之納稅人權利保護立法」。惟立法後,因該條適用諸多疑義,如已確定案件或經行政訴訟確定案件仍有無適用可能?又事實錯誤可否主張?是否僅稽徵機關得查明退還,或納稅人可申請?又申請時應附何證據以實其稅?此類爭議經精選十多個行政法院判決,予以分析整理,並由專業會計師、律師、稅務主管加以評析,期望建立共識,並有司法發揮積極功能以保障納稅人基本權,並引導稽徵機關藉閤憲解釋與閤憲補充填補立法之不足,以貫徹立法之美意。
本書齣刊,感謝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將本議題課程並列為資誠創新課程法學講座叢書犴,特彆吳德豐營運長、鍾文凱先生與以人力財力大力支援。颱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生蔡孟彥講師、吳怡鳳律師、陳彥廷研究生等費心最多,一併感謝。
葛剋昌
颱大法律學院教授
兼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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