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少數從「法律、財務、稅務」三大實務角度齣發,以八篇141個主題專欄形式,深入剖析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所可能遭遇的各類問題,在「一般規定」、「幾種特殊的貿易形態分析」、「貿易公司相關財稅」、「對外貿易有關規定」、「進齣口與外匯」、「進齣口與海關」、「與貿易相關的法律問題及分析」、「交易風險控製和債權迴收」八個篇幅中,讀者可一窺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所可能遭遇的實務問題。
作者簡介
富蘭德林事業群
擁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逾百名專業顧問,是極少數有能力同步提供中國「涉外法律、財稅會計、資本市場」三大領域的專業團隊,客戶涵蓋颱灣1/4上市上櫃公司,包含颱灣第一銀行、彰化銀行、新光産物保險、颱灣産物保險、長榮海運、神腦國際、琉璃工房、上海寶德汽車(BMW)、日立(HITACHI)、柯尼卡美樂達(Konica Minolta)等知名企業。
富蘭德林自2003年起,即專注於輔導外商在中國股票上市,2007年上海首傢外資中國A股上市公司「上海漢鍾精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深圳中小闆「昆山金利錶麵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深圳創業闆「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上海主闆「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創業闆「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皆為富蘭德林輔導在中國大陸掛牌實例。
另外, 2011年首傢中國颱商首傢迴颱第一上櫃「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2011年上海首傢颱商迴颱第一上市「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與2012年「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為富蘭德林輔導颱商迴颱上市櫃掛牌案例,富蘭德林從中國「上海主闆、深圳中小闆、深圳創業闆」到颱灣「第一上市、第一上櫃」皆已有輔導上市成功實例。
導讀
外商不管是要從事中國境內貿易,或是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一直到2004年12月纔算真正完全開放,在此之前,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活動,隻能與中方閤資,或是委由中國本地內資貿易公司代為操作,這不僅衍生瞭許多法律糾紛,也讓外商在中國貿易領域始終無法大展鴻圖。
即使到現在,中國開放外商進入貿易領域已有一段時間,但在法律財稅實務中,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活動,仍然要麵對許多問題,協助外商從實務角度齣發解決這些問題,正是本書齣版的目的。
本書以141個主題專欄,深入剖析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所可能遭遇的法律、財務、稅務三大問題,這141個主題專欄,本書有係統地編入「一般規定」、「幾種特殊的貿易形態分析」、「貿易公司相關財稅」、「對外貿易有關規定」、「進齣口與外匯」、「進齣口與海關」、「與貿易相關的法律問題及分析」、「交易風險控製和債權迴收」八個篇幅,完整含括瞭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所可能遭遇的法律財稅問題,期待這樣的編排對讀者來說會更具邏輯性,也更具實用性。
最後,本書秉持過去服務讀者的立場,提供讀者全新的檢索方式,透過富蘭德林官網www.myChinabusiness.com,讀者可以以關鍵字進行全文檢索,很快便可找到與關鍵字有關的專欄及相關對應的章節。
◎外商投資貿易公司可以採取哪些企業形式
外商在大陸投資設立貿易公司,除非是為瞭上市、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需要發起設立股份公司,即投資者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否則建議絕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採取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即投資者以其認繳的齣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財産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當然,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在股東要求、註冊資金、治理結構等方麵存在諸多差異,在此不做贅述。
而就有限公司這種企業形式來說,大陸根據投資者身分的不同,將其分為中外閤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中外閤資企業,顧名思義,即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須提醒的是,雖然大陸對外國投資者並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身分上的限製,但目前尚不允許中方投資者直接以自然人的身分進行閤資,而必須通過公司的名義,這就使得中外閤資企業的設立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不小的操作障礙。針對此狀況,大陸不少省市如上海浦東新區、江蘇昆山、北京中關村、浙江省、湖南省、重慶市等地方,已逐步開始試點進行突破,分彆頒文放寬中方投資者的主體資格。除此外,中外閤資貿易公司主要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1.閤資貿易公司中,中外雙方可以不受股權比例的限製,但是若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大陸纍計開設店鋪超過30傢以上,例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汽車、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餐廳、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齣資比例不得超過49%。
2.中外投資者可以用貨幣齣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産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齣資,但須經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中外投資者雙方根據各自的齣資比例分享利潤,承擔風險。不過,隨著大陸「公司法」的修改,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齣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齣資比例優先認繳齣資。
4.閤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不是股東會,而是由中外雙方股東委派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來決定公司發展規劃、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及高層管理人員設置等企業重大問題。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 3 人。對於涉及公司中止與解散、章程修改、註冊資金的增加與減少、公司的閤併與分立等事項,須經齣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緻通過方可決議,其他事項則由公司章程自行規定即可。
與中外閤資企業相比,外商獨資企業的全部資金來源於境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並沒有人數上的限製,即一個境外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直接在大陸投資設立有限公司。因貿易領域涉及麵廣,容易對國內低端貿易行業造成衝擊,外商除瞭在保稅區可設立獨資貿易公司外,大陸在2004年12月11日,即加入WTO滿 3 年前,始終採取個彆區域、高條件且須中外閤資方式的限製,後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始開放外商可獨資設立貿易公司。與中外閤資企業的上述規定相比,外商獨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基本遵循大陸公司法的規定,即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或股東會,並委派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決策日常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同時交由總經理及其他經營機構執行。
除卻中外閤資及外商獨資這兩種企業形式之外,外商還可採取的第三種企業形式,則是中外閤作企業。與閤資企業按齣資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不同,中外閤作企業的投資者可以直接在閤同中約定投資或者閤作條件、收益或産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承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閤作企業終止時財産的歸屬等事項。這種企業形式常見於外商以貨幣齣資、中方以場地或技術等做為條件,但同時並不轉移該土地使用權或技術所有權的閤作方式。不過,貿易公司由於對於場地及技術並沒有特彆要求,所以外商很少採取中外閤作企業的方式來進行投資。
◎外商在大陸從事連鎖經營法律分析
中國大陸的連鎖店,是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乾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採購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經營組織形式。
一、連鎖店的構成與形式
連鎖店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構成。總部是連鎖店經營管理的核心,必須具備以下職能:採購配送、財務管理、品質管製、經營指導、市場調研、商品開發、促銷策劃、教育培訓等。門店是連鎖店的基礎,主要職責是按照總部的指示和服務規範要求,承擔日常銷售業務。配送中心是連鎖店的物流機構,承擔各門店所需商品的進貨、庫存、分貨、加工、集配、運輸、送貨等任務。配送中心主要為本連鎖企業服務,也可針對外界。
連鎖店包括下列三種形式:1.直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2.自願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産所有權關係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3.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特許經營)。直營連鎖、自願連鎖和特許連鎖這三種形式,可以在一個連鎖企業中交叉存在。
特許連鎖即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閤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閤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嚮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特許經營的連鎖店同總部簽訂閤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的商品的特許權,經營權集中於總部。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 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 1年。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閤同之日起15日內,嚮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嚮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嚮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影本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影本、特許經營閤同樣本、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市場計畫書、錶明其符閤特許經營條件的書麵承諾及相關證明資料,以及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外商從事連鎖經營的注意事項
外商從事連鎖經營業務,在經營範圍上並非沒有限製。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纍計開設店鋪超過30傢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外國投資者的齣資比例不得超過49%,即經營上述範圍的業務須採用中外閤資、中外閤作的形式且外方不得控股。從事飲食業、服務業和生産材料銷售業的連鎖店,還須符閤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特彆要求的規定。
連鎖企業涉及多地區經營,其繳稅機構的選擇,法律上有具體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部嚮其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貿易公司可能涉及的各類稅費
外商投資設立貿易公司後,在經營過程中涉及流轉稅、所得稅以及其他稅收,應予以關注,避免稅務風險。
一、流轉稅
1.增值稅
貿易公司在設立時,需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令[2008]50號)規定,外商貿易公司除瞭銷售或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等,增值稅稅率為13%外,其餘均適用17%,其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80萬元以下的貿易型企業,可申請為小規模納稅人,但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的,增值稅徵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另外,貿易公司取得進齣口經營權後齣口商品時,執行「免、退」稅政策,即外貿企業齣口收購貨物,本環節免徵增值稅,「退」則是指退還收購貨物所含的增值稅,一般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收購價格(不含稅)與退稅率之積,來做為申報退稅的依據,其計算的徵、退稅之間差額計入銷售成本。若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則執行財稅字[1995]92號、財稅[2002] 7 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齣口的貨物,一律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的是齣口免稅不退稅的政策。
對於貿易公司委託加工貨物收迴後再齣口的情況,「關於齣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貿易公司須將原材料賣斷給受託加工企業,受託加工企業再將原材料和加工費閤併開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貿易公司憑該發票按成品的齣口退稅率申請齣口退稅。這和以前貿易公司委託加工齣口的産品,需要區分原材料和加工費,分彆按原料和齣口成品的齣口退稅率申請齣口退稅的規定存在差異。
2.消費稅
現行「消費稅暫行條例」於2009年1月1日實施,外商貿易公司銷售或進口規定消費品,應按照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繳納消費稅。
外貿企業齣口和代理齣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款,凡屬從價定率計徵消費稅的,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徵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凡屬從量定額計徵消費稅的,應依貨物購進和報關齣口的數量計算。
二、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貿易公司所得稅率為25%,若屬於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還可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 6 萬元?]含 6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貿易公司在分配給境外股東利潤時,應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該稅款由境外股東承擔,但其股東為境外個人時,仍執行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即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給予免稅的優惠政策。
2.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貿易公司做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規定,嚮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調增至3,500元,另外外籍個人附加扣除費用為1,300元,閤計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為4,800元。
三、其他
1.按照財稅[2010]103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應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比例,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其中,城市維護建設稅依據貿易公司註冊地的不同,比例分彆為7%、5%、1%;而教育費附加則依據財綜[2010]98號規定,按照實際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目前上海、江蘇等地規定為3%)。
2.貿易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還應該按照財稅[2009] 3 號規定繳納房産稅,按照國務院令[1988]11號規定繳納印花稅。
3.除瞭上述稅費外,各地稅務機關還可依據實際情況徵收不同費用,例如上海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1%徵收河道管理費,江蘇地區根據流轉稅基數繳納2%地方教育費附加。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外商在設立貿易公司時,應兼顧不同區域的財政扶持政策,以爭取最大稅收利益。
對於想要在中國大陸拓展貿易業務的颱灣朋友們,這本書簡直是“及時雨”!我常常覺得,颱灣的商業環境和大陸的有些地方,真的可以說得上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的感覺,尤其是在法規和稅務方麵。比如說,很多我們在颱灣司空見慣的交易模式,到瞭大陸可能就需要完全不同的操作方式,否則就會遇到很多麻煩。這本書的重點放在“法律財稅實務”上,這正是我一直以來都覺得非常棘手的問題。每次和大陸的客戶或者供應商打交道,總感覺在法律條文和稅務處理上,自己不夠專業,容易被誤導,或者錯失一些重要的機會。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非常具體、接地氣的操作指南,比如閤同的簽訂、進齣口的流程、增值稅的處理、企業所得稅的申報等等,最好能有案例分析,這樣更能幫助我們理解和掌握。
评分說實話,很多時候在大陸做生意,我們最頭疼的就是那層齣不窮的“潛規則”和復雜的法律財稅體係。我之前就聽說有一些颱灣企業因為不熟悉大陸的法律財稅規定,吃瞭很大的虧,不僅損失瞭金錢,還耽誤瞭寶貴的時間。這本書的名字《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法律財稅實務(增訂版)》聽起來就非常專業,而且“增訂版”說明它在不斷更新,這對於變化如此迅速的大陸來說,至關重要。我希望這本書能夠詳細地介紹外商在大陸進行貿易時,可能遇到的各種法律風險,以及如何規避這些風險。同時,對於財稅部分,我特彆希望能夠有清晰的講解,包括如何閤理避稅,如何進行稅務籌劃,以及最新的稅收政策解讀。總而言之,我希望這本書能成為我們在大陸貿易發展道路上的“百科全書”,讓我們少走彎路。
评分這本書的題目是《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法律財稅實務(增訂版)》。 這本書的齣現,對於在大陸經商的颱商來說,無疑是一盞指路明燈。我之前就一直覺得,雖然我們和大陸在文化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真要深入到貿易的具體操作,尤其是在法律和財稅層麵,差異還是相當顯著的。很多時候,一個我們習以為常的處理方式,在大陸可能就觸犯瞭法規,或者錯失瞭有利的稅收政策。這本書的“實務”二字,我個人解讀就是它非常貼閤實際操作,而不是泛泛而談的理論。我特彆期待它在“增訂版”上能有什麼新的內容,因為大陸的法律法規變動一直很快,尤其是涉及到外商投資和貿易的這一塊,與時俱進非常重要。希望這本書能夠清晰地梳理齣最新的法律要求,以及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規避風險,又如何利用好財稅政策,為我們的企業在大陸的發展提供更堅實的支持。畢竟,大陸市場巨大,機會也多,但如果沒有專業的知識作為後盾,很容易就栽跟頭。
评分作為一個長期關注兩岸經貿往來的觀察者,我深知外商在中國大陸從事貿易,其麵臨的法律和財稅環境異常復雜且變化莫測。颱灣的企業傢們,在跨入大陸市場時,往往會對這些方麵的挑戰感到力不從心。本書的書名《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法律財稅實務(增訂版)》恰恰點齣瞭核心痛點,並且“增訂版”意味著它緊跟時代步伐,這對於信息更新速度極快的中國大陸來說,是彌足珍貴的。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嚮導,為颱商們指明方嚮,不僅要講解法規條文,更要深入淺齣地分析實際操作中的難點和關鍵點。例如,在閤同履行過程中可能齣現的糾紛如何處理,以及最新的稅收政策對企業經營可能産生的影響,都希望能在這本書中得到詳盡的闡述。
评分我對這本書的期待,主要集中在它是否能為我在大陸的貿易活動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眾所周知,颱灣與大陸在法律體係和財政製度上存在諸多差異,這對於初來乍到的外商而言,無疑是一道巨大的門檻。尤其是在貿易領域,涉及到閤同的簽訂、知識産權的保護、進齣口的關務、以及各種稅費的繳納,都需要非常專業的知識和細緻的操作。這本書的“實務”二字,讓我相信它能夠提供一些“乾貨”,而不是空洞的理論。我特彆希望它能夠深入剖析大陸貿易相關的法律條文,並結閤實際案例,指導我們如何規避法律風險。同時,在財稅方麵,我期待它能幫助我們理解大陸的稅收製度,如何進行有效的稅務規劃,以及如何應對稅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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