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錶於2024-11-27
法是在社會心理上,或依權威的規定,或依事實的慣習力量,或依於理性的判斷,或依這些的結合,而意識其為社會生活上,人類的意思及利益之強要規律者。
美濃部學說──
■ 「法的本質」是法律學的樞軸或根柢。
■ 法的兩種要素──法的內容的要素、法的基礎的要素。
■ 法是社會生活、人類意思、人類利益、強要性的規律。
■ 從實力說、主權說、歷史學派、承認說、自然法說等學說明瞭法的存立根據,並且就其全體而加以考察。
■ 法是一種「力」,係存在於社會心理之上的事實為前提。
■ 法是依著「法的權威」而定立的──國的立法行為與國法、行政及司法行為、自治立法及法律行為、自律的法與他律的法。
■ 法之歷史基礎及正義基礎。
本書特色
★ 日本憲法學的奠基人之一、「日本憲法學的泰斗」、「學界第一人」──美濃部達吉重要著作!
作者簡介
美濃部達吉(1873-1948)
日本憲法學的奠基人之一。其憲法學研究歷經明治、大正和昭和三個時期,被譽為「日本憲法學的泰斗」、「學界第一人」。
東京帝國大學畢業,1899年至歐洲留學,1902年回國後任東京帝國大學教授。
美濃部學說又稱「天皇機關說」,以德國法學家耶利內克(Georg Jellinek)的「國家法人說」為依據,主張天皇的權力應有所限制。
主要著作有:《憲法撮要》(1923)、《行政法撮要》(1924)、《逐條憲法精義》(1927)、《日本國憲法原論》(1946)等。
譯者簡介
林紀東(1915-1990)
福建省福州市人。北平朝陽大學法學士,日本明治大學研究院研究。
歷任暨南大學、政治大學、臺灣大學、東吳大學等校教授;高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典試委員、大法官等職。
譯者序
譯者例言
著者序
緒論
一、 問題之重要性
二、 問題的意義
三、 法的二種要素
第一章 法的內容
第一節 法是社會的規律 七
一、社會生活之二元的基礎 八
二、社會的單位 一一
三、團體法與社會法 一五
四、法與國家的關係 一七
第二節 法是人類意思 規律 二○
一、意思的規律的意義及其兩種態樣 二一
二、一般性是否為法的要素 二七
三、作為法的規律對象的意思 三一
第三節 法是人類利益的規律 三七
一、作為法的本質要素的利益 三八
二、法律上的利益觀念利益和正義 四二
三、法所保護的利益主體 四四
第四節 法是強要的規律 四七
一、法之強要性 四七
二、強制是否為法的要素 四九
三、法和道德的區別 五四
四、所謂任意法的性質 五七
第二章 法的存立基礎
第一節 學說概觀 六一
一、實力說 六二
二、主權說 六五
三、歷史學派 六九
四、承認說 七○
五、自然法說 七一
第二節 作為社會心理力的法 七三
一、法的效力 七四
二、社會心理社會的實任 七九
三、作為社會心理力的法的基礎 八一
第三節 法之權威的基礎 八二
一、法是依著“法的權威”而定立的 八三
二、國的立法行為與國法 八四
三、行政及司法行為 九二
四、自治立法及法律行為 九五
五、自律的法與他律的法 九九
第四節 法之歷史的基礎 一○三
一、歷史的事實與法 一○四
二、事實上的慣習與慣習法 一○七
三、制定法與慣習法 一一○
第五節 法之正義的基礎 一一五
一、制定法與正義 一一五
二、正義之內容 一一七
三、作為法源的正義 一一九
四、制定法慣習法和條理法的關係 二二
結 論 一二七
附錄 非制定法小論 二一
一、制定法與非制定法 一三一
二、祇以制定法為法的不當 一三三
三、慣習法具有法的效力的根據 一三七
四、慣習法和制定法的關係 一四一
五、判例法 一四三
六、政治的慣習法 一四五
七、行政的慣習法 一四八
八、理法 一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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