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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題型破解(8版)


著者
齣版者 出版社:學稔出版社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翻譯者
齣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9/09/06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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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錶於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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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特色:

  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及107年金管會版本修法草案,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海青


  政大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仍斷然予以拒絕,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對自己不利就反擊。

  為人處事,奉此為圭臬。考試與工作,共勉之。

溫拿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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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
2015年2月~2016年12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3
2018年1月~2019年1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12
基本概念 ‧I-16

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1-3
壹、保險制度功能 ‧1-3
貳、界定「保險」 ‧1-3
參、類似保險? ‧1-4
題型 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 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1-5
Try again 【100政大風管所第1題】 ‧1-8
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1-9
壹、危險 ‧1-9
題型 1-2-1 危險偶發性、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
【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1-12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1-17
題型 1-2-2 酗酒駕車條款之可保性【91北大民事法組第3題】 ‧1-19
貳、補償需要性 ‧1-23
題型 1-2-3 保險給付與過失相抵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2小題】 ‧1-24
參、共同團體 ‧1-26
肆、有償性 ‧1-27
伍、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1-27

Chapter 2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2-3
壹、雙務契約 ‧2-3
貳、不要式契約 ‧2-3
參、不要物契約 ‧2-5
題型 2-1-1 要物契約、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
【102司法官第3題】 ‧2-7
題型 2-1-2 契約成立前預繳保費,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承保
【10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2-11
Try again 【9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2-17
肆、最大善意契約 ‧2-18
題型 2-1-3 最大善意原則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2-19
Try again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1小題】 ‧2-22
第二節 附合契約 ‧2-23
壹、行政管制 ‧2-23
題型 2-2-1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
【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 ‧2-23
貳、保險約款之訂入契約 ‧2-27
題型 2-2-2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104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2-31
題型 2-2-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人說明義務
【108高考法制第4題】 ‧2-36
參、保險約款之解釋 ‧2-42
題型 2-2-4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
【94司法官第4題】 ‧2-42
肆、保險約款之效力 ‧2-47
題型 2-2-5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
【94律師第4題】 ‧2-48
Try again 【101高考法制第4題】 ‧2-50
題型 2-2-6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
【106年台大丙、辛組第3題】 ‧2-53
題型 2-2-7 疑義解釋適用場合、內容控制
【10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節錄)】 ‧2-59

Chapter 3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3-5
題型 3-1-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
【75司法官第4題】 ‧3-6
題型 3-1-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
【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3-9
題型 3-1-3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
【 80司法官第4題】 ‧3-11
題型 3-1-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
【 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3-14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3-18
題型 3-2-1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存在時點、離婚對受益權之影響
【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3-18
題型 3-2-2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107司法官第3題】 ‧3-22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4-3
壹、概說 ‧4-3
題型 4-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
【96律師第4題】 ‧4-9
Try again 【93台大丙組第3題】 ‧4-14
題型 4-1-2 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
【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4-15
Try again 【100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節錄)】 ‧4-17
Try again 【101民間公證人第3題(節錄)】 ‧4-17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4-20
題型 4-1-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83司法官第4】 ‧4-22
Try again 【107調查特考第3題】 ‧4-25
題型 4-1-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費返還
【104台大丙組第4題】 ‧4-26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 ‧4-30
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4-31
題型 4-1-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解除權行使對象
【89司法官第4小題節錄】 ‧4-34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題】 ‧4-40
貳、違反效果 ‧4-42
題型 4-1-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
【92司法官第3題】 ‧4-46
Try again 【9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50
Try again 【100調查局特考第4題】 ‧4-50
Try again 【89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51
題型 4-1-7 告知義務違反、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
【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51
題型 4-1-8 進階題─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通知義務之違反與
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100司法官第3題】 ‧4-56
題型 4-1-9 進階題─重要性、健康險目的性限縮「不得免責」
【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4-65
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4-69
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70
第二節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 ‧4-77
題型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評析
【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77
題型 4-2-2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
【101年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2小題】 ‧4-83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4-85
Try again 【95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 ‧4-85
題型 4-2-3 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95律師第4題第2小題】 ‧4-86
題型 4-2-4 危險增加之重要性、違反通知義務
【107律師第3題第2小題】 ‧4-88
題型 4-2-5 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之因果關係、比例給付保險金
【105律師第3題】 ‧4-91
第三節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4-99
題型 4-3-1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通知期間可否特約延長或縮短?
【96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4-99
第四節 救助義務 ‧4-103
題型 4-4-1 救助費用償還、人身保險是否適用?
【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103
第五節 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 ‧4-110
題型 4-5-1 特約條款與告知義務【95政大風管所第3題】 ‧4-110
題型 4-5-2 保險法第68條、第69條之評析
【98政大民事法組第4題第2小題】 ‧4-113
題型 4-5-3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3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4-114
Try again 【102北大財經法組第3小題】 ‧4-116
題型 4-5-4 進階題─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8政大財經法組第5題】 ‧4-119

Chapter 5 保險人給付義務
第一節 主觀承保範圍 ‧5-3
題型 5-1-1 第29條第2項但書之「故意」
【97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5-4
Try again 【107高考第4題第3小題】 ‧5-6
題型 5-1-2 第29條第2項但書應增列「重大過失」及代理人之「故意」?
【90律師第3題】 ‧5-7
題型 5-1-3 使用人之故意、過失相抵【103司法官第2小題】 ‧5-10
題型 5-1-4 以履約保證保險論要保人之故意
【9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5-15
題型 5-1-5 共同被保險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100律師第3題第1小題】 ‧5-19
Try again 【 102 政大財經法組第 4 題第 3 小題】 ‧5-21
題型 5-1-6 第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仍賠條款
【93高考法制第4題】 ‧5-22
題型 5-1-7 第30條履行道德上義務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節錄)】 ‧5-23
第二節 給付數額(不足額、超額保險) ‧5-29
題型 5-2-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 99律師第4題】 ‧5-30
題型 5-2-2 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93輔大乙組第3題】 ‧5-33
題型 5-2-3 不足額保險【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4小題】 ‧5-35
題型 5-2-4 不足額保險與自負額條款【105年高考法制第4題】 ‧5-37
題型 5-2-5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 103高考第3題第1小題】 ‧5-40
題型 5-2-6 保險人查明標的價值、善意超額保險
【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5-41
題型 5-2-7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部分損害」後契約
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5-44
題型 5-2-8 惡意超額保險之效力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5-47
題型 5-2-9 「超額定值保險」的理賠【81司法官第4題】 ‧5-48

Chapter 6 複保險
第一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6-3
題型 6-1-1 司法院大法官第576號解釋【99司法官第3題】 ‧6-5
題型 6-1-2 人身保險、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適用?
【98台大丙、辛組第4題】 ‧6-9
題型 6-1-3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醫療收據正本之效力
【106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6-13
第二節 複保險之效力 ‧6-20
題型 6-2-1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
【85司法官第4題】 ‧6-23
題型 6-2-2 善、惡意複保險之效力【88律師第3題】 ‧6-25
題型 6-2-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102律師第3題第1小題】 ‧6-27
第三節 保險競合 ‧6-32
題型 6-3-1 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104律師第3題第3小題】 ‧6-34
題型 6-3-2 不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
【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6-36

Chapter 7 保險代位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目的、適用範圍及限制 ‧7-3
題型 7-1-1 保險代位之目的【89台大丙組第4題第1小題】 ‧7-4
題型 7-1-2 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及時效【95司法官第4題】 ‧7-6
題型 7-1-3 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全民健保與保險代位
【96台大丙組第4題】 ‧7-9
題型 7-1-4 保險代位之限制【102律師第3題第2小題】 ‧7-16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數額 ‧7-19
題型 7-2-1 不足額保險與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優先原則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7-19
題型 7-2-2 自負額及被保險人優先原則【89台大丙組第4題】 ‧7-21
題型 7-2-3 綜合題─保險代位【85台大丙組第4題】 ‧7-23
第三節 妨礙代位 ‧7-28
題型 7-3-1 妨礙代位【99政大風管所第1題】 ‧7-28
第四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7-31
題型 7-4-1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律師第4題】 ‧7-33
Try again 【99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3小題】 ‧7-37

Chapter 8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事故發生及通知義務 ‧8-3
題型 8-1-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
【94東吳C組第4題】 ‧8-6
題型 8-1-2 責任保險中何時被保險人負有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97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8-7
題型 8-1-3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
【103律師第3題】 ‧8-9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 ‧8-14
第二節 附加被保險人 ‧8-17
題型 8-2-1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代位權時效
【97律師第4題】 ‧8-17
題型 8-2-2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91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8-21
第三節 保險人之參與權 ‧8-26
題型 8-3-1 保險人參與權【100律師第3題(節錄)】 ‧8-26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1小題】 ‧8-31
題型 8-3-2 保險人無故拒絕參與和解【99司法預試第2題】 ‧8-33
第四節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8-36
題型 8-4-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
【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36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2小題】 ‧8-42
第五節 保證保險 ‧8-45
題型 8-5-1 誠實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
【96司法官組第4題】 ‧8-45
題型 8-5-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之效力
【9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49

Chapter 9 人壽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9-3
題型 9-1-1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
【105司法官第3題】 ‧9-3
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權、兒童保單之禁止 ‧9-13
題型 9-2-1 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90司法官第4題】 ‧9-13
題型 9-2-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
【94台大丙組第3題】 ‧9-15
題型 9-2-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同意權【104政大第4題】 ‧9-20
題型 9-2-4 第105條、第107條於人壽險及健康險之適用、契約聯立之效力
【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9-24
第三節 人壽保險費 ‧9-28
題型 9-3-1 第116條之修正評析【91政大民法組第4題】 ‧9-31
Try again 【9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3
題型 9-3-2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
及義務免除【10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3
第四節 受益人之指定 ‧9-37
題型 9-4-1 受益人之指定權【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 ‧9-37
題型 9-4-2 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及保險人同意
【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9-41
題型 9-4-3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5律師第4題】 ‧9-44
題型 9-4-4 受益權之喪失【9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46
題型 9-4-5 受益權與類名指定、危險增加與未通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
【10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0
Try again 【77司法官第4題】 ‧9-56
第五節 團體保險 ‧9-57

Chapter 10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第一節 傷害保險 ‧10-3
題型 10-1-1 意外事故之「外來性」
【105司特、調特、公證人第4題】 ‧10-4
Try again 【86文化第4題第1小題】 ‧10-7
題型 10-1-2 意外事故之「非自願性」
【100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10-9
題型 10-1-3 意外事故與故意之舉證責任【100成大乙組第2題】 ‧10-11
第二節 健康保險 ‧10-15
題型 10-2-1 健康保險事故、傷害保險之「意外」
【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10-15
題型 10-2-2 日間住院、住院請假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編】 ‧10-20
題型 10-2-3 健康保險中住院必要性之認定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10-23
題型 10-2-4 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
【104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10-26

圖書序言

第四章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一、概說
(一)告知義務人:
1.要保人
2.被保險人(法未明文,但學說實務肯認)
【詳參4-1-2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
(二)告知時期:
1.訂約時V
2.復效時?
(1)肯定說[1]:避免被保險人待健康狀況惡化後,再申請復效,加重保險人的負擔,故應要求再次的告知義務。
(2)否定說[2]:條文明定「訂約時」,且保險人於訂約時已將整個保險契約承保期間之危險加以估計,自無加重負擔之疑慮,若有逆選擇之疑慮,宜透過危險增加之規定處理。
(三)告知範圍
1.書面詢問事項:限於保險人以書面詢問,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
2.重要事項:足已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者。【題型4-1-9】
3.義務人所知悉事項:
(1)「明知」該重要事項V
(2)「可得而知」(過失而不知) 該重要事項?
→通說採肯定見解,但葉啟洲老師認為不論是重大過失或輕過失不知該重要事項之存在,均不負告知義務,則無異課予告知義務人負有調查危險相關事項的義務。
(3)2015年2月4日修法內容
→2015年2月4日修法刪除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之「故意」、「過失」等主觀要件之文字,但觀其立法理由,係為排除保險人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過失違反告知義務時的解除權;況且,「隱匿」一語本指故意所為,而「遺漏」一詞後面加入不實說明,應有將限縮為「故意」的用意。
 
4.非保險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葉啟洲老師主張保險人應盡到其適當調查義務,故類推適用第62條第2款
→若保險人委託之醫師施以通常檢查即可發現之疾病卻疏未發覺,應可認為係保險人「無法諉為不知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即不負告知義務。【詳參4-1-2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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