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題型破解(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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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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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與股東權利:現代企業運營的基石》 本書聚焦於現代公司法律體係的核心議題,深入剖析公司治理結構的構建、股東權益的維護以及董事會與管理層的職能邊界。它不僅是對既有法律法規的梳理,更是對前沿公司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深度探索,旨在為公司法從業者、企業管理者以及法學研究人員提供一套係統、前瞻性的理論框架與實操指南。 --- 第一部分:公司法律關係的重構與治理基礎 第一章:公司法律形態的演進與現代挑戰 本章追溯瞭公司法的曆史沿革,重點分析瞭股份製公司從早期閤夥模式嚮現代法人實體演變的關鍵節點。探討瞭在數字化、全球化背景下,公司形態所麵臨的新挑戰,如新型商業模式(如平颱經濟、DAO組織)對傳統法人理論的衝擊。我們詳細闡述瞭“法人擬製”的理論基礎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邊界,並對比瞭不同法域(如英美法係與大陸法係)在公司設立、資本維持方麵的核心差異。 第二章: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石與結構設計 公司治理不再是簡單的內部管理規範,而是關乎企業長期價值創造和風險控製的戰略問題。本章係統闡述瞭股東利益最大化、利益相關者理論(Stakeholder Theory)以及可持續發展目標(ESG)如何重塑現代公司治理的價值取嚮。 核心內容包括: 1. 治理結構的選擇與優化: 深入分析“雙重董事會製”(如德國模式)與“單一董事會製”(如美國模式)的優劣,並探討混閤模式在不同類型企業中的適用性。 2. 治理文件的製定與效力: 詳細解讀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內部規章在構建治理防火牆中的作用,強調章程條款的法定限製與自由裁量空間的平衡。 3. 治理失敗的案例分析: 選取近年來重大財務造假、內幕交易、關鍵決策失靈等經典案例,解剖治理機製失效的深層原因,並提齣針對性的製度修復方案。 第三章:資本製度的穩定與風險防範 資本製度是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持公司信用 স্থিত性(Stability)的法律屏障。本書超越瞭對注冊資本登記的機械解讀,著重探討瞭資本充實、資本維持和資本迴報三大核心環節的法律規製。 重點分析瞭以下方麵: 齣資不實的法律責任認定: 明確瞭發起人、董事在虛假齣資、抽逃齣資中的連帶責任範圍,並對“資本維持”的當代解釋進行瞭梳理(例如,如何處理資産評估的公允性問題)。 減資程序中的債權人保護: 詳細闡述瞭閤法的減資通知、異議程序和擔保機製,並分析瞭司法實踐中對濫用減資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規製路徑。 股份迴購的法律邊界: 探討瞭公司迴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定價機製以及迴購後股份的處置方式,強調迴購行為不得異化為操縱股價或損害少數股東利益的工具。 --- 第二部分:股東權利的界定、行使與保護 第四章:股東的組織權與知情權:民主基礎的構建 股東作為公司資本的齣資人和最終所有者,其行使權利的有效性依賴於信息獲取與有效參與決策的機製。本章對股東的組織權和知情權進行瞭細緻的法律解析。 1. 會議權的行使: 探討瞭股東會、股東代錶大會的召集、通知、錶決程序中的瑕疵救濟。特彆關注瞭電子投票、通訊錶決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律效力及程序正當性要求。 2. 知情權的實體與程序保障: 區分瞭基於查閱特定會計賬簿的一般知情權和基於對重大訴訟、關聯交易進行審查的特彆知情權。詳細列舉瞭法院在判斷股東查閱請求的“正當目的”時的考量因素,強調平衡信息透明與商業秘密保護的難度。 第五章:財産權的實現:利潤分配與剩餘請求權 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是其最核心的財産權體現。本章深入分析瞭利潤分配的前提條件(可分配利潤的認定)、分配的法定順序以及董事會盈餘處置建議權的法律約束力。 利潤分配的司法乾預: 研究瞭當公司因惡意拒絕分配利潤或不當留存巨額盈餘時,股東可依據何種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強製分配的條件。 退齣機製下的剩餘財産分配: 剖析瞭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在清償所有債權和優先支付後,剩餘財産嚮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法律邏輯,並比較瞭強製退股製度下,股東的剩餘財産請求權如何與股權迴購價格進行銜接。 第六章:少數股東的保護:權利濫用與司法救濟 少數股東保護是現代公司法麵臨的永恒難題。本章重點研究如何應對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製權濫用”(Abuse of Control)。 1. 派生訴訟(Derivative Suit)的適用性: 詳盡論述瞭股東代錶公司嚮董事、高管提起訴訟的條件、前置程序(如“要求董事會采取行動”的內部程序)、訴訟啓動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及訴訟利益的歸屬問題。 2. 否決權與損害賠償: 分析瞭少數股東在公司重大決策中,如何通過行使否決權來阻止對自身權益的實質性侵害。同時,係統梳理瞭當控製權濫用行為已經發生並造成實際損失後,法院支持的賠償責任類型(如懲罰性賠償的引入探討)。 3. 強製迴購請求權(Dissenters’ Rights): 針對閤並、收購等重大交易中少數股東的反對意見,詳細闡述瞭其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迴購其股份的法定流程與估值標準。 --- 第三部分:董事與高管的責任、激勵與製衡 第七章:董事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 董事是公司的經營決策者,其行為的法律標準直接決定瞭公司的運營質量和風險敞口。本章將義務標準細化為可操作的法律要求。 忠實義務的內涵深化: 不僅包括禁止自營交易(Self-Dealing),更拓展至禁止搭便車行為(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詳細分析瞭利益衝突交易(Related-Party Transactions)的披露、授權與事後審查機製。 勤勉義務的“商業判斷規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 BJR): 這是衡量董事決策是否閤規的核心準則。本書深入解析瞭BJR的適用前提(程序正當性、信息充分性、無利益衝突),並探討瞭在BJR保護下,法院對商業決策失誤進行司法審查的有限性。 第八章:董事責任的界定與風險隔離 董事責任的承擔是製衡其權力的重要工具。本章分類討論瞭董事在不同法律層麵的責任: 1. 對公司的責任: 違反忠實勤勉義務導緻的損害賠償責任,重點分析瞭如何界定因商業決策失誤(非欺詐或重大疏忽)造成的損失。 2. 對第三方的責任: 探討瞭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如違法分配股利、不當披露信息時對債權人或外部交易方承擔的直接賠償責任。 3. 責任保險與豁免機製: 分析瞭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D&O Insurance)的閤同結構、免責條款的有效性,以及公司章程中對董事責任的法定限製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高管的激勵、治理與交叉任職問題 高管團隊的激勵機製直接影響其短期行為與長期績效。本章考察瞭股票期權、績效奬金等激勵工具的法律閤規性與會計處理,以及這些激勵如何與治理目標保持一緻。同時,探討瞭董事與高管交叉任職帶來的治理挑戰,以及如何通過內部控製和獨立董事的監督來減輕由此産生的權力集中風險。 --- 結語:麵嚮未來的公司法律展望 本書最後一部分對全球範圍內公司法改革的趨勢進行瞭前瞻性分析,包括氣候治理(Climate Governance)對公司法責任的滲透、人工智能在公司決策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構建更具韌性、更具包容性的現代公司法律框架。本書旨在為讀者提供一個全麵、深入、具有實踐指導意義的公司法律分析工具箱。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綺夢


  颱灣大學法律學係
  律師高考及格
  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圖書目錄

Chapter 0 民法之法源
習慣法與事實上習慣 ‧0-2
題型 0-1 習慣法【104颱大轉學考第1題】 ‧0-3

Chapter 1 權利之概念
第一節 依權利內容來區分 ‧1-2
壹‧權利之內容 ‧1-2
貳‧人格權之保護 ‧1-3
題型 1-1-1 人格權被侵害時之救濟手段【筆者自擬】 ‧1-3
題型 1-1-2 居住安寜權也是人格權的類型之一 【97高考三級法製第1題】 ‧1-5
題型 1-1-3 債編修正後對身分權之保障 【92律師第2題第1小題】 ‧1-8
題型 1-1-4 法人姓名權之保護與損害賠償 【101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1-11
第二節 依權利作用來區分 ‧1-17
壹‧支配權 ‧1-17
貳‧形成權 ‧1-17
參‧請求權 ‧1-18
肆‧抗辯權 ‧1-18
題型 1-2-1 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筆者自擬】 ‧1-18
題型 1-2-2 契約解除後之保證責任【81司法官第2題第4小題】 ‧1-19
Try again 【79律師第3題第1小題】 ‧1-23
題型 1-2-3 撤銷之客體與法律效果為何【95司法官第1題】 ‧1-23
題型 1-2-4 無效之法律行為得否撤銷【93律師第1題第1小題】 ‧1-25
第三節 權利之行使 ‧1-29
壹‧權利行使 ‧1-29
貳‧權利侵害 ‧1-29
題型 1-3-1 權利濫用之判斷【92律師第1題】 ‧1-30

Chapter 2 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2-2
壹‧權利能力之意義 ‧2-2
貳‧權利能力之始期(民§6) ‧2-2
參‧權利能力之終期(民§6) ‧2-2
Try again 【85司法官1第1題】 ‧2-4
題型 2-1-1 胎兒之權利能力【97司法事務官1第1題】 ‧2-4
題型 2-1-2 受死亡宣告卻實際存活者之法律行為效力 【102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2-7
Try again 【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1小題】 ‧2-9
第二節 自然人之意思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2-11
壹‧意思能力 ‧2-11
貳‧行為能力 ‧2-11
參‧監護、輔助宣告製度(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 ‧2-12
肆‧責任能力 ‧2-13
題型 2-2-1 離婚的未成年人有無行為能力?【75律師第1題】 ‧2-14
題型 2-2-2 監護宣告原因消滅卻未予撤銷者之法律行為效力 【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2-16
Try again 【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2小題】 ‧2-18
題型 2-2-3 監護人之監護職務權限【101地特三等戶政第1題】 ‧2-19
題型 2-2-4 輔助人之輔助職務權限【102三等書記官第1題】 ‧2-23
Try again 【102薦任升等一般行政第1題】 ‧2-27
題型 2-2-5 未成年人得否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100三等書記官第1題】 ‧2-27
Try again 【103颱大轉學考第1題】 ‧2-29
題型 2-2-6 受監護宣告之要件【103普考戶政第1題】 ‧2-29
題型 2-2-7 純獲法律上利益【106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2-31
題型 2-2-8 代理權授與後,本人成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105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 ‧2-33
第三節 法人 ‧2-35
壹‧法人之基本概念 ‧2-35
貳‧社團法人 ‧2-38
參‧財團法人 ‧2-39
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 ‧2-40
題型 2-3-1 法人之權利能力【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2-40
題型 2-3-2 董事代錶權之限製【98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2-42
Try again 【10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2-44
題型 2-3-3 捐助行為之撤迴【89司法官1第3題第1小題】 ‧2-45
Try again 【93律師第1題第2小題】 ‧2-47
題型 2-3-4 總會決議與社員權 【97東吳在職專班財經法組第1題】 ‧2-47
Try again 【10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2-49

Chapter 3 權利客體
第一節 物之概念 ‧3-2
壹‧不動産與動産 ‧3-2
貳‧物之成分(部分) ‧3-2
參‧主物與從物 ‧3-3
肆‧處分之概念 ‧3-3
題型 3-1-1 物之概念【98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3-4
題型 3-1-2 民法第68條第2項「處分」之意義 【103高員三級鐵路特考事務管理第4題】 ‧3-5
題型 3-1-3 未辦保存登記不動産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移轉 【103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 ‧3-6
Try again 【103原民特考三級地政第1題】 ‧3-9
題型 3-1-4 動産與不動産之認定【改編自89警特第1題】 ‧3-10
題型 3-1-5 所有權之歸屬【96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3-12
Try again 【85四等書記官第1題第1小題】 ‧3-13
題型 3-1-6 處分之意義【90律師第1題】 ‧3-14
第二節 孳息 ‧3-17
壹‧天然孳息 ‧3-17
貳‧法定孳息 ‧3-17
題型 3-2-1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79司法官第3題】 ‧3-18
Try again 【103颱大轉學考第2題】 ‧3-20
題型 3-2-2 未成年人特有財産之天然孳息所有權歸屬 【104地特三等法製第1題】 ‧3-21
Try again 【100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第2小題】 ‧3-24
題型 3-2-3 租賃期間屆滿與承租人之天然孳息收取權 【102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 ‧3-25

Chapter 4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之基本概念 ‧4-2
壹‧法律行為之要件 ‧4-2
貳‧法律行為之種類 ‧4-3
參‧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4-4
肆‧法律行為之內容 ‧4-5
伍‧無權處分 ‧4-6
題型 4-1-1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比較【81司法官第1題】 ‧4-6
Try again 【95高考三級法製第2題】 ‧4-9
題型 4-1-2 處分行為之無因性與獨立性 【100公務人員升等薦任法製第2題】 ‧4-10
題型 4-1-3 無權處分(題型一)—有償無權處分 【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3題】 ‧4-11
題型 4-1-4 無權處分(題型二)—無償無權處分 【95四等書記官第1題】 ‧4-13
Try again 【89司法官2第2題第1小題】 ‧4-16
題型 4-1-5 無權處分(題型三)—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 【100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 ‧4-17
題型 4-1-6 無權處分(題型四)—有權處分人繼承無權處分人 【筆者自擬】 ‧4-18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第1題】 ‧4-20
題型 4-1-7 限製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 【102颱大轉學考第1題】 ‧4-20
Try again 【104政大法研民法組第1題】 ‧4-28
題型 4-1-8 齣名人處分藉名登記之不動産行為效力 【105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4-30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4-33
壹‧一般成立要件 ‧4-33
貳‧特彆成立要件 ‧4-33
題型 4-2-1 法律行為與意思錶示【69法製】 ‧4-34
題型 4-2-2 準法律行為之意義【9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4-35
第三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1-行為能力 ‧4-38
壹‧無行為能力人 ‧4-38
貳‧限製行為能力人 ‧4-38
題型 4-3-1 行為能力之認定【87律師第1題】 ‧4-40
題型 4-3-2 限製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 【99律師第1題】 ‧4-42
題型 4-3-3 法定代理人承認權之行使 【94司法官第1題第2小題】 ‧4-45
題型 4-3-4 處分財産之允許 【102退除役軍人轉任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4-46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2-意思錶示 ‧4-49
壹‧意思錶示之成立 ‧4-49
貳‧意思錶示之生效 ‧4-50
參‧意思錶示不一緻 ‧4-50
肆‧意思錶示不自由 ‧4-53
題型 4-4-1 通謀虛僞意思錶示vs.詐害行為【92司法官第1題】 ‧4-55
題型 4-4-2 通謀虛僞意思錶示vs.善意取得【95律師第1題】 ‧4-57
題型 4-4-3 通謀虛僞意思錶示之善意第三人保護範圍 【97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 ‧4-62
Try again 【88司法官第1題】 ‧4-65
題型 4-4-4 意思錶示錯誤之要件【91律師第2題】 ‧4-67
題型 4-4-5 意思錶示錯誤而撤銷後之法律效果 【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4-69
題型 4-4-6 傳達人傳達錯誤之撤銷 【9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4-72
題型 4-4-7 房屋買賣之詐欺【94律師第3題】 ‧4-74
Try again 【93颱大第1題】 ‧4-79
Try again 【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2小題】 ‧4-81
題型 4-4-8 被詐欺意思錶示之撤銷對第三人效力 【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 ‧4-82
題型 4-4-9 不作為詐欺【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4-85
Try again 【91司法官第1題】 ‧4-90
題型 4-4-10 撤銷被脅迫意思錶示之要件 【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1小題】 ‧4-92
Try again 【88四等書記官第1題】 ‧4-94
題型 4-4-11 被脅迫意思錶示之撤銷對第三人之效力 【97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4-94
題型 4-4-12 意思錶示之生效【101律師第6題第3小題】 ‧4-97
題型 4-4-13 錶意人為非對話之意思錶示後死亡,該意思錶示之效力【103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4-98
第五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3-代理 ‧4-102
壹‧有權代理 ‧4-102
貳‧無權代理 ‧4-104
題型 4-5-1 代理vs.代錶【78律師第3題】 ‧4-107
題型 4-5-2 代理行為之無因性【84司法官第1題】 ‧4-112
題型 4-5-3 身分行為得否代理【98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4-113
題型 4-5-4 代理權授與是否應以書麵為之 【93地特三等法製第1題】 ‧4-114
題型 4-5-5 雙方代理之禁止【98四等書記官第2題】 ‧4-118
題型 4-5-6 代理行為瑕疵之認定【100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4-121
Try again 【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4-124
題型 4-5-7 無權代理【94地特三等法製第1題】 ‧4-124
Try again 【99四等書記官第1題】 ‧4-127
題型 4-5-8 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 【103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4-127
題型 4-5-9 限製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93颱大轉學考第1題】 ‧4-130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4-134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4-135

Chapter 5 條件、期限與消滅時效
第一節 條件與期限 ‧5-2
壹‧條件 ‧5-2
貳‧期限 ‧5-3
題型 5-1-1 期待權之意義【102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5-3
題型 5-1-2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 ‧5-5
題型 5-1-3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生效時點
【100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 ‧5-8
第二節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5-11
壹‧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5-11
貳‧消滅時效之客體 ‧5-11
參‧消滅時效之期間 ‧5-13
肆‧消滅時效之效力 ‧5-13
題型 5-2-1 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86司法官第1題】 ‧5-14
Try again 【90司法官第1題】 ‧5-18
題型 5-2-2 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83司法官第1題】 ‧5-18
題型 5-2-3 消滅時效之客體【102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5-22
題型 5-2-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消滅時效與權 利失效【102颱大轉學考第2題】 ‧5-26
Try again 【102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 ‧5-32
Try again 【103原民四等地政第1題】 ‧5-32
題型 5-2-5 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品」之解釋 【103三等書記官第1題】 ‧5-33
題型 5-2-6 夫妻之一方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他方返還之 時效【103四等書記官第2題】 ‧5-34
第三節 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 ‧5-40
壹‧時效中斷 ‧5-40
貳‧時效不完成 ‧5-42
題型 5-3-1 時效中斷【改編自97民間公證人第1題】 ‧5-43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法製第1題】 ‧5-45
題型 5-3-2 自己代理禁止之例外與時效中斷 【103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5-45
題型 5-3-3 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意義 【94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 ‧5-48
題型 5-3-4 時效不完成【101高考三級法製第2題】 ‧5-50
題型 5-3-5 連帶債務人之時效不完成與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適 用【100三等書記官第2題】 ‧5-52
 

圖書序言

五版序

  「幸福總會在你身旁綻放如陽光」這是知名女歌手田馥甄演唱歌麯<最暖的憂傷>中的一句歌詞。謹將此麯獻給正在編織金榜題名美夢的你,共勉之。

  最後,預祝大傢考試順利、達成目標!

綺夢
夏日的午後
2018年6月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這本書對於我這樣即將步入職場,需要快速掌握民法總則核心知識的應用型學習者來說,簡直是“及時雨”。我並非科班齣身,工作中偶爾會接觸到一些法律相關的事務,但總覺得專業知識不夠紮實,缺乏自信。在朋友的推薦下,我入手瞭這本《民法總則題型破解(5版)》。初讀之下,就被其清晰的邏輯和實操性所吸引。它沒有晦澀的學術理論,而是直擊民法總則在實際工作場景中的應用。書中的每一個題型分析都配有貼閤實際的案例,讓我能夠直觀地理解法律條文的實際含義和應用方式。比如,在涉及閤同糾紛的案例分析中,它會詳細闡述如何判斷閤同的效力,如何認定違約責任,這些內容對於我在處理日常業務時,提供瞭非常寶貴的指導。更令我驚喜的是,這本書的語言風格非常接地氣,沒有過多的法律術語堆砌,使得非法律專業人士也能輕鬆理解。它幫助我建立起瞭一個關於民法總則的“知識框架”,並且教會瞭我如何在遇到具體問題時,快速找到對應的法律依據,做齣更準確的判斷,這無疑大大提升瞭我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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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直是備考民法總則的“神器”!我是一個法律專業的學生,經常需要應對各種考試,而民法總則一直是我的“軟肋”。之前嘗試過很多方法,但效果都不盡如人意,每次考試都感覺心虛。拿到這本書後,我纔意識到,之前的學習方式有多麼低效。這本書的編排設計非常巧妙,它將民法總則的知識點按照題型進行瞭係統性的梳理和歸類,這對於我這種需要通過考試來檢驗學習成果的人來說,簡直是量身定製。我最喜歡的部分是它對每一個題型都進行瞭詳細的剖析,包括題型的特點、常見的考查方式、以及解題的步驟和技巧。比如,在講解“選擇題”的時候,它不僅列舉瞭常見的乾擾項設置,還傳授瞭如何快速排除錯誤選項的技巧;在講解“案例分析題”的時候,它則詳細指導瞭如何識彆案件事實、確定法律關係、運用法律條文,最終給齣完整、有說服力的解答。這種結構化的學習方式,讓我能夠係統地掌握民法總則的知識,並且能夠有效地將理論知識轉化為解題能力,大大提升瞭我的備考效率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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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法律愛好者,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真正幫助我深入理解和掌握民法總則的書籍。市麵上的民法總則教材和輔導書很多,但大多偏重理論敘述,缺乏實操性和解題指導。直到我偶然發現瞭這本《民法總則題型破解(5版)》,我纔找到瞭我的“心頭好”。這本書最讓我贊賞的一點是它對“題型”的深入研究。它並非簡單地按照知識點羅列,而是圍繞考試中常見的各類題型,係統地講解瞭如何分析題乾、如何識彆考點、如何運用法律條文、以及如何構建清晰的答案。這種“以題帶點”的學習方式,極大地提高瞭我的學習效率。它讓我明白,學習民法總則不僅僅是記憶條文,更是要掌握將這些條文應用於具體問題的能力。書中的講解邏輯清晰,語言流暢,而且配以大量的典型案例,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消化書中的內容。讀完這本書,我感覺我對民法總則的理解上升到瞭一個新的高度,不僅能夠解答理論問題,更能夠在實際應用中運用自如,這對我來說是一次非常寶貴的學習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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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讓我重新認識民法總則的書。我一直以來都覺得民法總則的內容比較枯燥,而且理論性很強,考試的時候總是抓不住重點,解題思路不清。這本書的齣現,徹底改變瞭我的看法。它非常注重“題型破解”,這一點正是我最需要的。我喜歡它對於每一個題型都進行瞭詳細的拆解,並且總結齣瞭非常實用的解題技巧。例如,對於選擇題,它會分析常見的陷阱和乾擾項,並且提供快速篩選正確答案的方法;對於案例分析題,它會指導如何從案情中提取關鍵信息,如何運用法律條文進行論證,如何構建完整的答題邏輯。這種“化繁為簡”的處理方式,讓我覺得民法總則的學習不再是難事。而且,書中的案例分析都非常經典,而且緊扣最新的司法實踐,這讓我覺得學習內容既有理論深度,又有實踐指導意義。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民法總則的理解更加透徹,解題能力也得到瞭顯著的提升,對於即將到來的考試,我充滿瞭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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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真的像我一直苦苦尋找的“救命稻草”,讓我眼前豁然開朗。我一直對民法總則的條文感到枯燥和晦澀,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抽象的概念,比如“民事法律行為”、“代理”這些,總覺得難以理解,更不用說在考試中靈活運用瞭。翻瞭很多教材,看瞭很多網課,但總感覺隔靴搔癢,缺乏一種清晰的脈絡和解題的邏輯。直到我拿到這本書,纔發現它真正解決瞭我的痛點。它不是簡單地羅列條文,而是深入淺齣地剖析瞭每個知識點的核心要義,用大量生動形象的比喻和案例,把那些抽象的概念變得具象化,讓我能夠真正“看懂”。更重要的是,它不僅僅停留在“理解”層麵,而是教會我如何“解題”。通過對不同題型的分析,它拆解瞭考試的思路,讓我知道在麵對一道題時,應該從哪個角度切入,抓住哪些關鍵信息,運用哪些法律原則,最終得齣正確答案。這種“授人以漁”的學習方法,讓我不再是被動地接受知識,而是主動地掌握解題的技巧。以前做題總是模棱兩可,現在則能自信地分析,找到確切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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