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實務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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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涵蓋美國專利申請實務的實體和程序方麵的大部分重要議題

  ◎本書是從一項發明開始,中間經曆提齣申請案和修正與答辯,及至獲準專利和專利行使等各個階段,依序寫成。
  ◎本書兼談申請案/專利的實質內容和程序事項。
  ◎本書也提到「發明人」、「讓與人」及「讓與人禁反言」等與發明人的切身利益相關的議題。

  本書共分三冊,總計27章,超過700頁,兼談申請案/專利的實質內容(例如,「請求項的解讀方式」、「明確性」、「非顯而易知性」)和程序事項(例如,「加速審查」、「外國申請許可」、「與審查官訪談」、「資訊揭露義務」的「非相關人士提供資訊」),因此,不僅適閤專利工程師閱讀,對程序人員也有幫助。此外,本書也提到「發明人」、「讓與人」及「讓與人禁反言」等與發明人的切身利益相關的議題,因此,也適閤發明人翻閱。
 
美國專利申請實務(一):基礎概念與初步策略 圖書簡介 本書係“美國專利申請實務係列”的第一捲,旨在為專利從業者、發明人、技術人員及對美國專利製度感興趣的讀者,係統梳理和闡述美國專利申請的基礎法律框架、核心概念以及在申請初期應采取的策略性考量。不同於直接聚焦於復雜的申請文件撰寫或後期的異議/無效程序,本捲著重於構建穩固的知識基礎,確保讀者在啓動專利申請流程之前,能夠清晰理解其法律環境和戰略方嚮。 第一部分:美國專利製度概覽與法律基礎 本部分首先對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的職能和地位進行詳盡介紹,並深入解析美國專利法的基石——《美國法典》第35篇(35 U.S.C.)。我們將詳細剖析何種發明可獲得專利保護,重點闡述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可授權客體)中關於“方法、機器、製造品或物質組閤”的界定,並輔以近年來美國最高法院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涉及商業方法、軟件和生命科學領域可專利性判例(如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案)中的關鍵性指導意見。 隨後,我們將對2013年《美國發明法案》(AIA)帶來的革命性變化進行深度解析,尤其是將“先發明製”轉變為“先申請製”(First-Inventor-to-File)所産生的深遠影響。本章將對比新舊製度在時間點上的關鍵差異,並指導讀者如何根據自身情況判斷其發明是否應歸入AIA的適用範圍。 第二部分:現有技術與專利性的初步評估 專利性的評估是申請成功的關鍵第一步。本部分將全麵指導讀者如何進行有效的現有技術檢索。我們將超越傳統的關鍵詞匹配搜索,介紹如何利用美國專利分類係統(CPC/USPC)、專利族信息以及非專利文獻(NPL)的檢索技巧。重點討論如何識彆“現有技術”(Prior Art)的範疇,包括已授權專利、已公開的申請文件、公開發錶的文獻、以及公開使用或銷售。 隨後,本書將深入探討美國專利法第102條(新穎性)和第103條(明顯性)的實操應用。對於新穎性,我們將詳細分析“在先申請日”的確定及其對排除現有技術的影響,並區分不同類型的公開(如“在先公開”、“在先使用”)。在明顯性方麵,我們著重於“知識的組閤性”和“顯而易見性測試”的五要素分析框架,提供案例來展示如何論證一項發明在現有技術麵前是否具有非顯而易見的創造性高度。 第三部分: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透明度與誠信 專利申請過程不僅是技術披露的過程,也是一項嚴格遵守誠信義務的法律程序。本章將聚焦於申請人對USPTO的“陳述義務”(Duty of Candor and Good Faith)以及《三方實踐指南》(MPEP)中關於“最有利於發明人”的實踐要求。 我們將詳細解釋什麼是“不當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以及如何避免因未充分披露已知最相關現有技術或進行誤導性陳述而導緻專利在未來被認定為無效。本部分為讀者提供瞭在整個申請周期中維護專利有效性的第一道防綫。 第四部分:臨時申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戰略性運用 對於追求快速確立申請日以搶占市場先機的發明人而言,臨時申請是至關重要的工具。本捲將詳盡闡述臨時申請的法律地位、提交要求以及其相對簡化的形式。我們將重點討論如何利用臨時申請在不立即承擔正式申請成本和復雜性的情況下,為後續的非臨時申請(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建立一個可靠的“錨點日期”。 本部分會提供關於臨時申請“充分披露”標準的實務建議。讀者將學習到如何在有限的資源內撰寫一份既能滿足法律要求,又能有效支撐未來正式申請中權利要求的臨時說明書。 第五部分:優先權的確立與跨國申請的初步考量 本章旨在指導讀者理解不同申請日之間的法律關係,特彆是“援引優先權”(Claiming Priority)的概念。我們將解釋如何通過《巴黎公約》或《專利閤作條約》(PCT)途徑,將較晚日期的申請文件與較早日期的申請文件(如臨時申請或他國首次申請)關聯起來,以爭取更有利的申請日。 此外,對於希望進入國際市場的發明人,本部分會提供一個關於“國際階段”的初步路綫圖,講解PCT申請的基本流程、截止日期以及進入美國國傢階段的決定點,為後續的國際專利申請實務書籍(如本係列後續捲冊)做好鋪墊。 總結 《美國專利申請實務(一):基礎概念與初步策略》是一本麵嚮實戰的指南,它摒棄瞭晦澀的理論堆砌,緻力於將復雜的美國專利法概念轉化為可操作的實踐步驟。通過掌握本書內容,讀者將能夠以堅實的基礎和清晰的戰略視角,邁齣成功申請美國專利的第一步。本書的結構設計,確保瞭讀者在進入技術性文件撰寫或後續審查策略討論之前,已完全理解“何為專利”、“如何確立優先權”以及“如何保持對USPTO的誠信”。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袁仁捷


  學曆:
  颱灣大學電機係學士
  美國Worcester Polytechnic Institute電機碩士

  經曆:
  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工程師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專利工程師
  萬國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圖書目錄

第17章 專利性要件-非顯而易知性
第1節 判定先前技術的範圍和內容
第2節 確定請求項與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
第3節 決定相關技術領域內的通常技術者的技術水準
第4節 後續性判斷因素
第5節 不具有非顯而易知性的發明態樣
第6節 先前技術無法閤理組閤的數種態樣
第7節 判決認定為顯而易知的數種發明態樣
第8節 上位/下位概念發明的非顯而易知判斷
第9節 數值範圍發明的非顯而易知性判斷

第18章 核準與發證
第1節 核準理由
第2節 專利期限調整
第3節 專利期限展延
第4節 提齣修正
第5節 撤迴發證

第19章 專利的修正
第1節 訂正證書
第2節 拋棄書

第20章 重新發證
第1節 得重新發證的錯誤
第2節 重新發證的限製-兩年期間禁止
第3節 重新發證的限製-重新取迴禁止
第4節 中用權

第21章 獲準後程序
第1節 單方重新審查
第2節 補充審查
第3節 獲準後復審
第4節 多方復審
獲準後程序的比較

第22章 申請案與專利的放棄與復活 
第1節 正式放棄
第2節 視為放棄

第23章 與專利相關的理論 
第1節 均等論
第2節 誘捕防禦
第3節 申請曆程禁反言
第4節 請求項無效論
第5節 揭露-貢獻法則
第6節 逆均等論
第7節 申請曆程拋棄論
第8節 懈怠論
第9節 衡平禁反言原則
第10節 中用權

第24章 設計申請案
第1節 說明書
第2節 請求項
第3節 圖式
第4節 加速審查

第25章 適格的設計標的
第1節 適格的設計標的
第2節 設計專利與發明專利之間的不同點

第26章 設計的專利性要件
第1節 原創性
第2節 裝飾性
第3節 冒犯性
第4節 新穎性
第5節 非顯而易知性
第6節 書麵描述、據以實施性、明確性

第27章 設計專利的侵權認定
第1節 一般觀察者測試法
第2節 新穎性特點測試法
第3節 參照先前技術的一般觀察者測試法
 

圖書序言

作者序

  2007年有人在「哈今的專利自學手冊」上問:「請問誰有MPEP的中文版?」,接著有人迴答:「據瞭解是沒有 因為翻齣來會齣人命…。」(見www.patent-tutorial.net/website/content/forum/2281)。的確,將MPEP翻成中文,是會齣人命的。然而,將閱讀MPEP後的心得記錄下來,應該會對身體有益吧?而這就是本書齣版的動機。

  本書大體上是按照一項發明從萌芽(例如,「專利申請案的類型」、「適格的發明標的」、「請求項」)、成長(例如,「限選要求」、「申請案的修正」、「專利性要件」)、茁壯(例如,「核準與發證」、「專利的修正」、「重新發證」)、及至凋零(例如,「申請案與專利的放棄與復活」)等各個階段,依序編寫而成。讀者可從本書第1章讀起,也可從中挑選有興趣的章節閱讀。

  本書兼談申請案/專利的實質內容(例如,「請求項的解讀方式」、「明確性」、「非顯而易知性」)和程序事項(例如,「加速審查」、「外國申請許可」、「與審查官訪談」、「資訊揭露義務」的「非相關人士提供資訊」),因此,不僅適閤專利工程師閱讀,對程序人員也有幫助。此外,本書也提到「發明人」、「讓與人」及「讓與人禁反言」等與發明人的切身利益相關的議題,因此,也適閤發明人翻閱。

  本書自2007年著手寫起,其間經曆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 550 U.S. 398 (2007)、Bilski v. Kappos, 561 U.S. 593 (2010)、2013年的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 572 U.S. ___ (2014)、以及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573 U.S. __, (2014) 等對於專利實務有重大改變、並影響深遠的事件,而本書也就因為這些事件的相繼齣現,必須不斷地修改。本書作者雖盡力校正,但本書的部分內容仍難免已經過時、或有所疏漏,望先進們能不吝提醒、指教。此外,本書針對各個議題所引用的判決,對於其中的論理過程會有所簡化,因此,期盼讀者能參考原文,以更深入和精準地瞭解究竟還有哪些因素導緻判決的結果。

  承濛廣流智權事務所盧建川專利師對於本書的關心、及所提齣的指正和建議,在此謹緻上感謝。
 

圖書試讀

第17專利性要件-非顯而易知性 105
 
方可成立,自不待言。
 
定性(種類)乎?定量(程度)乎?
 
數值範圍的「關鍵性」(也包含「不可預期的結果」)究竟應錶現在性質上?還是該數值範圍隻要與先前技術在程度上有所差異,即稱具有「關鍵性」,曆年來的判決看法分歧。
 
舉例來說,「申請人所宣稱的數值或範圍必須對應於物理現象,並且…相較於先前技術,發明的特性或性質必須是新且實質不同的」;「比例或數值隻有當涉及種類上、而非程度上的差異時,纔可論及關鍵性…該特彆的模數和硬度僅稱得上是較佳的,而不能視為關鍵的」;「第2圖所展現的顯著進步,應被歸類於種類上、而非程度上的差異」;「僅程度上的差異尚不足以證明舊有物質的同係物具有專利性」。
 
對照之下,在In re Wagner案中,CCPA明白錶示,「專利法第103條並沒有提及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應該是『種類』上的差異、還是『程度』上的差異,專利法第103條僅要求PTO或法院判定,本發明對於本領域中具有通常技術者而言,是否為顯而易知的」。在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案中,係爭發明是關於一種治療B型肝炎(hepatitis B)的化閤物,Bristol-Myers指齣,其發明相較於2’-CDG這個先前技術,具有「對於治療B型肝炎有更高效力」這個「不可預期的性質」,並認為由於化閤物之間的些許差異往往就能決定病人的生與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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