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與文明雖然是現代社會的走向,但從歷史發展過程而言,並不是唯一的道路,全世界大多數區域仍然以鄉村和自然的型態存在,因而得以保存一部分非都市化區域。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開發大會於巴西的里約熱內盧舉行,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促使全球開始思考保護生物的多樣性的重要,達到資源永續利用、公平合理分享生物多樣性以及自然資源所衍生創造的利益。
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第33屆大會通過《保護文化內涵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簡稱為《文化多樣性公約》,公約主要的目的在於強調文化的多樣性以及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性,指出文化多樣性將是人類文化持續的重要關鍵。
此一概念說明文化多樣性和生物多樣性已經不只是學術的意見,而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以及普世價值(劉益昌,2013),約略和《文化多樣性公約》同時發展的無形文化資產保存,也在2003年由UNESCO公告《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其中重要的觀念,也在連結無形文化遺產和文化多樣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