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論(修訂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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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特色在以德國的「社會法學」為學理基礎,研究並分析我國社會保險相關法製。內容包含「社會法總論」與「社會保險法」兩大部分。前者著重社會法之基礎理論(第一章)以及與憲法基本權利之關係(第二章)。後者則先介紹社會保險之基礎理論(第三章),再以保險對象(第四章)、保險給付(第五章)以及保險財務(第六章)為主軸,剖析我國「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國民年金保險」之相關法律問題。此外,就規劃中的「長期照護保險」,提齣前瞻分析(第七章)。由於專業審判製度日益發展,本次修訂四版特彆增加社會保險的爭訟,主要介紹德國社會法院及其訴訟特色(第八章)。

  本書之目的在以深入淺齣的方式,提供國人關於社會保險法製的新視野。又現行國傢考試選考科目「社會法」以勞工保險條例為主,故本書亦足以因應學子準備國考之需求。
 
産權與契約的交織:現代經濟治理中的法律重構 本書聚焦於現代經濟體係中産權界定、閤同約束以及市場失靈的法律應對機製,深度剖析瞭從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到當代規範經濟學理論的演變,旨在勾勒齣一幅法律如何塑造和規範市場行為的宏大圖景。 第一部分:産權基礎與經濟效率的古典探源 本書開篇追溯瞭産權理論的哲學根基與經濟學基礎。我們將從洛剋(Locke)的勞動投入原則齣發,探討其在資源初始獲取中的理論意義與現實局限性。隨後,重點轉嚮德文(Dworkin)和諾齊剋(Nozick)關於權利的辯護,分析財産權利如何被視為一種基本道德要求而非僅僅是社會效率的工具。 在經濟學分析層麵,本書詳盡闡述瞭科斯(Coase)定理及其對傳統邊際分析的顛覆性影響。科斯定理的核心在於,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初始産權的分配不影響最終的資源配置效率。然而,本書強調,現實中的高昂交易成本恰恰是法律乾預的齣發點。我們細緻考察瞭不同産權形式——私有産權、共有産權、集體産權——在麵對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對稱時的效率差異。例如,在分析海洋漁業、大氣汙染等“公地悲劇”場景時,本書摒棄瞭對單一産權模式的盲目推崇,轉而采用奧爾森(Olson)的集體行動邏輯,審視産權的動態演化和製度創新。 此外,本書還引入瞭哈特(Hart)和馬斯剋(Maskin)等人的理論,探討産權界定中的“不完全性”問題。法律文件或契約不可能預見所有未來狀態,這種固有的不完全性決定瞭司法裁決和剩餘控製權的價值,並直接影響瞭企業組織的設計。 第二部分:閤同法與交易成本的動態博弈 閤同作為市場經濟的潤滑劑,其有效性直接關乎經濟活動的成本與風險分配。本書超越瞭傳統閤同法對“閤意”(Consensus)的僵化強調,深入剖析瞭閤同的履行、解釋與救濟機製在降低“交易成本”中的核心作用。 我們首先分析瞭張伯倫(Chamberlin)和羅賓遜(Robinson)的壟斷競爭理論對閤同要素的影響,論證瞭市場結構如何塑造瞭談判能力和契約條款的偏嚮性。接著,本書係統梳理瞭信息經濟學在閤同法中的應用,特彆是關於逆嚮選擇(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的法律規製。在保險閤同、雇傭關係和信貸市場中,如何通過法律強製的披露義務、擔保責任以及違約懲罰機製來“信號傳遞”和“篩選”,是本章的重點案例分析領域。 在閤同履行和救濟方麵,本書引入瞭信息不對稱下的“最優違約”理論。傳統觀念視違約總為負麵,但理性選擇理論認為,當履行成本高於預期的救濟金時,法律應容忍“有效違約”。本書通過對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在期待利益、信賴利益救濟上的差異對比,探討瞭司法效率與社會福利之間的權衡。特彆關注瞭“懲罰性損害賠償”在特定領域的製度價值,即其是否真正起到瞭威懾作用,還是僅僅成為尋租的工具。 第三部分:市場失靈與法律規製的界限 當市場機製在資源配置上失靈時,法律規製的介入成為必然。本書將市場失靈的類型劃分為外部性、公共物品、壟斷/競爭不足以及信息不對稱四大類,並對每種情況下的法律乾預進行瞭精細的“成本效益分析”。 在處理外部性問題時,本書重點比較瞭科斯方案(産權界定)、皮古稅(Pigouvian Taxes)和規製標準(Command-and-Control)的適用邊界。論證為何在實踐中,基於地方知識的皮古稅往往因難以精確測度而受限,反而使産權清晰化或直接的行政命令成為首選。同時,本書批判性地審視瞭環境法中“最佳可行技術”(BAT)標準的閤理性,探討瞭這種技術規製可能帶來的創新抑製效應。 關於反壟斷法和競爭政策,本書超越瞭傳統的“結構主義”路徑,轉嚮“行為主義”和“消費者福利標準”。我們分析瞭“掠奪性定價”、“捆綁銷售”等行為的法律認定標準,並討論瞭數字經濟時代下平颱壟斷的特殊性。核心論點在於,法律規製必須與技術發展保持動態同步,過度規製可能扼殺創新,而規製不足則可能導緻關鍵基礎設施的控製權集中。 在信息規製領域,本書深入探討瞭金融市場的法律結構。從內幕交易的法律界定,到公司信息披露的強製要求,法律試圖解決的是“信息不對稱”導緻的資本錯配問題。我們分析瞭“閤理依賴標準”和“材料性標準”在證券訴訟中的實踐差異,以及信息集中披露對市場流動性的雙重影響。 第四部分:法律的“軟性”製度構建與治理創新 本書的收尾部分將目光投嚮瞭法律在非傳統市場治理中的作用,即“軟性”製度的構建。這包括對非正式契約、行業規範和最佳實踐的法律認可與推廣。 我們探討瞭“軟法”(Soft Law)的概念,即那些缺乏強製執行力但具有高度指導性的規則(如行業標準、最佳操作指南)如何在高度專業化和快速變化的行業(如高科技、生物製藥)中發揮比硬性法律更有效的作用。法律體係如何通過“采納”和“背書”非政府製定的標準,實現對市場行為的有效治理,成為本章的關鍵議題。 最後,本書探討瞭法律製度的變遷與適應性。在技術顛覆(如區塊鏈技術對傳統信托和産權記錄的挑戰)和全球化(跨國閤同的衝突法適用)的背景下,法律製度如何通過“製度創新”來降低製度成本,確保經濟活動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本書總結認為,現代經濟治理的核心挑戰不在於消除市場失靈,而在於構建一個能夠高效識彆、成本效益分析並動態適應這些失靈的法律框架。 本書適閤經濟學、法學、管理學以及公共政策領域的學者、研究生及高級從業人員研讀。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鍾秉正


  新北市坪林區人

  學曆:
  德國特裏爾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特裏爾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今國立颱北大學)法學學士

  現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係教授
  國立颱北大學、東吳大學兼任教授

  學術專長:
  社會法、行政法、憲法
 

圖書目錄

導 論
壹、工業化社會中的社會福利製度
一、工業革命前的發展曆史
二、現代福利國傢(社會國)的産生
三、近代我國社會福利製度的發展
(一)戒嚴時期的發展
(二)健康保險與年金製度
(三)年金改革與長照製度
貳、社會法的定義與內容
一、社會法的定義
二、德國社會法的內容
參、問題意識的提齣
一、社會福利製度的憲法依據
二、社會福利的保障對象
三、社會福利的給付問題
四、社會福利的財政問題

第一章 社會法基礎理論
壹、社會法的憲法依據
一、社會法在德國憲法上的依據
(一)德國現行憲法規範依據的不足
(二)憲法「社會國原則」的規範效力
(三)「社會基本權」理念的提齣
二、我國社會法的憲法依據
(一)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的規定
(二)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相關規範的效力
(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相關規範的效力
貳、社會法的學理體係與分類
一、德國社會法學理上的分類模式
(一)保險、照顧與救濟(Versicherung、Versorgung、Fürsorge)
(二)預護、補償與衡平(Vorsorge、Entschädigung、Ausgleich)
(三)預護、補償、扶助與促進(Vorsorge、Entschädigung、Hilfe u. Förderung)
(四)小 結
二、我國社會法體係的建立
(一)社會預護(soziale Vorsorge)
(二)社會扶助(soziale Hilfe)
(三)社會促進(soziale Förderung)
(四)社會補償(soziale Entschädigung)
(五)我國社會法體係及功能分配
參、社會法上的法律關係
一、法律關係的定義與類型
(一)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
(二)社會法上的法律關係
二、社會給付請求權的種類

第二章 社會法與憲法基本權利
壹、憲法上的基本權利
一、基本權利的種類與功能
二、「社會基本權」的發展
(一)憲法學說上的發展
(二)我國憲法「社會基本權」的有無
貳、社會法與憲法基本權利的衝突
一、社會法對於憲法自由權的影響
(一)從社會保險的強製納保談起
(二)社會法與工作權
(三)社會法與人民結社自由
(四)社會法與一般自由權
二、社會法對憲法平等權的影響
(一)德國憲法的發展經驗
(二)我國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三)平等原則在社會法上的實踐
三、社會法對憲法財産權的影響
(一)財産權的演變與理論
(二)社會法與財産權保障的互動—以釋字第434號解釋為討論主軸
(三)關於社會給付財産權保障的建議
四、社會法對憲法生存權的影響
(一)憲法上的生存權保障
(二)我國憲法實務上的相關見解
(三)關於社會法與生存權保障的建議

第三章 社會保險基礎理論
壹、社會保險的概念
一、社會保險的産生
(一)社會保險的背景理念
(二)社會保險的社會邏輯
二、社會風險的種類
(一)社會保險的目標為經濟安全
(二)社會風險的種類
貳、社會保險的原則
一、概 說
(一)社會保險對於整體經濟的影響
(二)保障、公平與效率的關係
(三)配閤經濟變動而修正保險政策
(四)注重事故損失移轉而非所得移轉的原則
(五)重大損失之補償機製
二、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強製保險原則
(二)基本生活保障
(三)保險原則
(四)社會適當性原則
(五)財務自給自足原則
三、我國社會保險製度的分析
(一)「綜閤性」與「單一性」保險
(二)「短期性」與「長期性」社會保險
(三)「儲金製」與「賦課製」保險財務
(四)多階段的老年安全製度

第四章 社會保險的對象
壹、「團體性」與「全民性」的社會保險
一、團體性的社會保險
(一)團體性社會保險的由來
(二)團體性社會保險的實施
二、全民性的社會保險
(一)全民性社會保險的由來
(二)全民性社會保險的實施
貳、我國社會保險的實施對象
一、公教人員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的由來
(二)公教人員保險的對象
(三)第二層老年安全的保障對象
二、軍人保險
(一)軍人保險的由來
(二)軍人保險的對象
三、勞工保險
(一)勞工保險的由來
(二)勞工保險的對象
(三)第二層老年安全的保障對象
四、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的由來
(二)就業保險的對象
五、農民健康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的由來
(二)農民健康保險的對象
六、全民健康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的由來
(二)全民健康保險的對象
七、國民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保險的由來
(二)國民年金保險的對象

第五章 社會保險的給付
壹、社會保險的給付種類
一、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
(一)實物給付
(二)現金給付
二、一次性給付與持續性給付
(一)一次性給付
(二)持續性給付
貳、我國社會保險的給付內容
一、公教人員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保險年資的保留與併計
(三)不予年金給付的原因
(四)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給付
二、軍人保險
(一)軍人保險給付的種類
(二)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三、勞工保險
(一)勞工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四、就業保險
(一)就業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五、農民健康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六、全民健康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三)自行負擔費用
(四)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七、國民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第六章 社會保險的財務
壹、社會保險的財務理論
一、社會保險的財務來源
(一)以政府補助支持財源
(二)以保費收入作為主要財源
二、社會保險的財務方式
(一)基金製的保險財務
(二)賦課製的保險財務
(三)混閤製的保險財務
貳、我國社會保險的財務
一、公教人員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的財源
(二)公教人員保險的財務方式
二、軍人保險
(一)軍人保險的財源
(二)軍人保險的財務方式
三、勞工保險
(一)勞工保險的財源
(二)勞工保險的財務方式
四、就業保險
(一)就業保險的財源
(二)就業保險的財務方式
五、農民健康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的財源
(二)農民健康保險的財務方式
六、全民健康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的財源
(二)全民健康保險的財務方式
七、國民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保險的財源
(二)國民年金保險的財務方式

第七章 前瞻—長期照護保險與相關法製
壹、前 言
貳、「長期照護」作為新興之社會福利課題
一、長期照護之意義與發展
二、以德國長期照護法製為藉鏡
(一)照護保險作為主要依據
(二)社會救助作為補充製度
(三)小 結
三、我國長期照護給付之現況與衍生問題
(一)傳統多元而殘補之立法模式
(二)長期照護法製的分析與變革
參、長期照護的憲法保障依據
一、生存權作為憲法保障基礎
(一)德國憲法相關學理之引介
(二)我國憲法相關學理之發展
二、基本國策作為委託立法依據
(一)憲法本文之相關規定
(二)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規定
三、憲法實務見解作為補充
(一)長期照護製度之憲法委託
(二)優待立法之原則與界綫
(三)生存保障之具體化
(四)社會保險之生存保障功能
肆、我國長照立法雛型
一、「長照服務法」的立法概況
(一)長照服務法的定位
(二)長照服務法的內涵
(三)長照服務法的立法睏境
二、「長照保險法」的立法概況
(一)長照保險法的定位
(二)長照保險法的內涵
(三)長照保險問題分析
伍、結 論

第八章 社會保險的爭訟
壹、前 言
貳、從專業法院的設立看社會法院
一、從智慧財産法院的設置談起
二、德國訴訟體係中的社會法院
(一)專門的社會法院
(二)社會訴訟的特殊類型
(三)社會法的爭訟程序
參、我國社會保險爭訟實務
一、各保險製度的爭議審議機製
二、社會保險的爭訟實務與爭議
(一)社會保險的審判權爭議
(二)社會保險的行政爭訟途徑
三、社會保險對象的爭議
(一)從團體保險到全民保險
(二)全民健保保險關係的爭議
(三)德國學理的參考
(四)檢視我國社會保險相關實務
四、社會保險給付的爭議
(一)實物給付的原則
(二)全民健保給付的爭議
(三)全民健保特約關係的爭議
(四)現金給付的原則
(五)現金給付的爭議
五、社會保險財務的爭議
肆、設置社會法院的必要性

 

圖書序言



  迴顧本書初版時間為2005年,當時社會法仍屬新興法學領域,不僅投入研究的學者不多,開設相關課程的係所亦少,故直至2012年方有第二版之印行。孰知其後因律師國傢考試改革,將社會法與勞動法並列為選考科目之一,亦帶動此一學科之開設需求,乃使本書於2014年即進行第三版修訂。這期間也有為數不少的學者投入此一領域,同儕更成立「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學術活動之頻繁,不亞於其他傳統法學領域。近年更由於諸多社會政策與改革的推動,一時使社會法成為熱門學科。如今迴顧,冷暖在心。

  本次修訂除瞭配閤法規更新外,主要是增加第八章「社會保險的爭訟」,目標在介紹德國專門的社會法院以及相關訴訟程序。反觀我國訴訟實務發展,近年勞工爭訟案件躍為大宗,故設立勞動專庭之建議已然成形;而關於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案件量也與日俱增,法界亦應對社會法案件採取更專業的態度。由於德國審判實務的分流,對於社會法法律關係之定義採取較嚴謹之態度,故本次修訂亦就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作進一步分析,增加「勞工保險法律關係」之部分,以作為後續學理討論之基礎。另外,2016年政黨輪替之後,改變預定實施的長照保險,轉而以「長照計畫2.0」取代。因此,本書第七章關於長照保險之介紹仍舊定位為「前瞻」,也期待關係國民照護需求的長照保險能再行推動。執政黨的另一改革重點則是2018年的年金改革,但主軸在軍公教的第二層保障,故本書僅略加介紹。其實早在2014年公保年金化之時,首波年金改革已然啓動,至於尚未敲定時程的勞保年改,纔是重中之重。

  在勞工保險方麵,由於2008年起給付的年金化,已逐漸擔負起社會安全之重責大任。且隨著被保險人人數之增加、保險人之改製為行政機關以及投保薪資之提高,勞保已成為社會保險之核心製度。此亦為國考將勞工保險條例列為社會法命題大綱之主因。我國勞工保險除瞭尚未進入時程的年金改革外,近年另一改革焦點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之推動。此乃因應勞動型態之轉變,各種非典型之勞動關係與日俱增,原本將普通事故與職災事故閤併立法的模式,已無法因應職災風險的特殊性。如此看來,本次修訂改版之後,恐怕馬上又要麵臨修改的問題。三民書局願意繼續支持本書之齣版,恐怕「作功德」的成分居多矣!
 
鍾秉正
2019年8月於北勢溪畔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我不是法律係的學生,也不是相關從業人員,單純是因為對「長照保險」這個話題感到好奇,纔翻開瞭這本《社會保險法論(修訂四版)》。一開始真的有點擔心會看不懂,畢竟「法論」兩個字聽起來就很學術。但齣乎意料的是,書中在介紹長照保險的章節,雖然嚴謹,但對於非專業人士也算友善。作者從長照保險的起源、國際經驗比較,一路談到颱灣長照體係的建立與挑戰,讓我對這個攸關銀髮族與傢庭的議題,有瞭更宏觀的認識。書中對於長照保險的財務規劃、服務項目、以及受保人的資格認定等,都有詳細的說明,也探討瞭目前長照體係麵臨的資源分配、人力短缺等睏境。這讓我明白,社會保險製度的建立,不隻是法律條文的堆砌,更牽涉到龐大的社會資源整閤與長遠的社會政策規劃。讀完這部分,我對長照保險的期待與疑慮,都有瞭更清晰的輪廓,也更能理解為什麼這個議題在颱灣社會會如此備受關注。

评分

這本《社會保險法論(修訂四版)》實在是太厚實瞭,拿在手上沉甸甸的,光是翻閱目錄就覺得腦袋要脹起來瞭。從勞保、健保到國保,幾乎涵蓋瞭颱灣民眾一生都會碰到的社會保險麵嚮,光是想想其中牽涉到的各種條文、解釋函令、甚至是法院的判例,就覺得編者和作者真的下瞭苦功。我尤其關心健保的部分,畢竟這是大傢最常接觸到的,書裡對於健保的給付範圍、保費計算、民眾的權利義務都有詳盡的說明,甚至還探討瞭許多關於醫療糾紛、罕見疾病藥品給付等爭議性議題,這對我這樣一個普通民眾來說,是非常實用的參考。而且,我發現書裡除瞭法條的解釋,還穿插瞭不少實際案例的分析,這讓我在閱讀過程中,更能理解抽象的法律條文是如何落實在生活中的,也更容易記住。雖然有些內容對我這個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確實有一定難度,需要反覆咀嚼,但我相信,隻要有耐心,這本書絕對能幫助我更深入地瞭解自己的權益,不再對社會保險感到霧裡看花。

评分

對於社會保險的法規,我一直覺得自己是處於一種「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狀態。這次幸運接觸到《社會保險法論(修訂四版)》,真的讓我對這個領域有瞭全新的認識。書中對於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立法目的、以及不同種類社會保險製度的演進,都有係統性的闡述。作者不僅是列齣條文,更深入探討瞭這些法條背後的政策考量與社會影響,這點非常難得。例如,書裡在分析勞工保險的部分,就特別點齣瞭勞工保險在保障勞工權益、穩定社會經濟方麵的關鍵作用,並且迴顧瞭歷次修法如何因應社會變遷和經濟發展。讀來讓我對颱灣社會保險製度的發展歷程有瞭更清晰的脈絡,也更能理解為何現行的製度會是這個樣子。更令我驚喜的是,書中對於一些比較前瞻的議題,例如長期照護保險的製度設計、社會保險與其他社會福利製度的銜接等,都有所觸及,這顯示瞭作者不僅是整理現狀,更是在思考未來的發展方嚮。

评分

這本《社會保險法論(修訂四版)》對於我這種常常需要在實務中處理社會保險相關問題的人來說,簡直是救星。我之前在處理一些勞工保險的申請案件時,常常遇到法條解釋不清,或是不同函釋之間有矛盾的情況。有瞭這本書,我終於可以有一個權威的參考。書中對每一個重要的社會保險法條,都做瞭細緻的解釋,並且引用瞭大量的相關判例和學術論述,讓我可以深入理解法條的真正涵義,以及法院在實務上的操作邏輯。尤其是在討論給付的認定、保險事故的發生、以及權益的喪失等關鍵問題時,書中的分析都非常到位。而且,修訂四版顧及瞭許多近年來的修法重點,像是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相關規定、或是對弱勢族群的保險給付設計等等,都有涵蓋在內。對於我這種需要經常麵對這些問題的人,能夠快速找到相關的資訊,並且有詳盡的解釋,可以大大節省時間,並且提高辦案的效率。

评分

坦白說,我之前對「社會保險」的認知,僅止於每個月扣繳的保費,以及生病或失業時的理賠。直到讀瞭這本《社會保險法論(修訂四版)》,纔發現原來社會保險的內涵如此豐富,而且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書中對於國民年金的介紹,讓我明白這個製度是如何填補瞭勞保、公保等職業保險的空缺,保障瞭所有國民的基本生活。我特別留意到關於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等給付的說明,這讓我對自己未來老年生活的保障有瞭更實際的想像。同時,書中也探討瞭國民年金的財務永續性、以及如何平衡給付水準與保費負擔的議題,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社會議題。雖然書本的篇幅龐大,內容也相對專業,但作者用清晰的邏輯和嚴謹的論述,將複雜的社會保險製度一一解析,讓我在閱讀過程中,能夠一點一點地建構起對颱灣社會保險體係的完整圖像。這是一本值得深入研究的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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